阿里女员工猥亵案嫌犯妻子控诉女方诬陷 律师:如属实 张某更冤!
何智娟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21年8月7日晚“阿里女员工”爆料,称自己被男领导强制要求去出差,被灌醉后,在酒桌上被男商户摸胸、摸腿、摸私处,且被男商户带到其他无人包间进行猥亵;男领导当夜更是带着避孕套四次进入自己的房间,对自己进行侵犯。而出差返回公司后,她向HR等反馈无果,无奈之下前往阿里巴巴集团食堂发传单维权。
8月14日,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9月6日,槐荫警方再次通报称,按照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另一当事人张某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批准逮捕至今。
涉事的周某部门的两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李永和,部门人力资源负责人徐昆,经过阿里集团处分决定,已于8月9日引咎辞职。2021年底,原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李永和起诉周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现金1元。
如今,张某已经被羁押300多天。6月18日,张某妻子再发长文,控诉周某的行为,并认为丈夫张某是司法机关为平息舆论的牺牲品。
张某妻子在文中指出,“然而许多证据都能证明周女当时并非酒醉无意识状态。
1、警方通报已查实无人灌酒,是周女主动敬酒。并且一起参加酒局的同事也都能证明当时周女并未醉的不省人事,酒局结束后(据吐酒15分钟),周女能自己走路,自己下楼梯,并且能自主聊天,处于清醒状态。
2、王某文和陈某丽把周女送回酒店后,第一次从王某文离开到接到胡某敏电话(让王某文回周女房间查看情况),仅6分钟时间,周女能准确感知送她的人离开,并快速准确的拨通胡某敏(一同出差的男同事)的电话哭闹。第二次从王某文离开到接到胡某朋的电话(再次让王某文回周女房间查看情况),10分钟内又准确迅速的联系了胡某朋。如此目的性明确,准确率极高,反映性极快的行为再次印证了周女意识是相当清醒并且大脑是在飞速运转的构思某件事情。
3、王某文妻子曾发文中说“(7月27日晚上)周某主动要求我丈夫买避孕套和洗澡”,那么7月28日早上床头桌上的避孕套是她暗示张某带去的,并且并未开封,报警时却说是王某文留下的。只能更加证明周某27日晚上是清醒的,并且确实是周女要求买的避孕套,只是她不知道避孕套一直在前台没有取而已。
4、7月28日早上周某能够清醒到亲自给我丈夫张某打电话,清醒到亲自告知房间号,清醒到亲自穿着“真空”睡衣给我丈夫打开房门,共处一个半小时。并且清醒到中午报警时隐瞒与我丈夫偷情这段事实,只是告自己的同事王某文。8月4日再次报警还是没有提起,8月6日小作文依然没有提起,请问济南槐荫公检法,周女自己都认为不存在的强制猥亵,你们是如何认定的呢?
并且从周女同事处得知,周女酒量极好,喝350ml34℃白酒的情况下根本不会醉到不省人事。并且以上事实也能证明周女一直处于清醒状态。
周女酒后乱性,勾引多名男性,事情败露后却反咬一口,诬陷王某文不成又来诬陷我丈夫,其行为令人发指!
1、在饭桌上就主动给我丈夫张某敬酒,主动拉张某手,主动捏张某手指,主动加张某微信,主动拉张某出去吐酒。吐酒回来主动趴在我丈夫张某大腿上。深夜两次语音电话让张某过去陪她,因故未到,第二天清晨又锲而不舍得给张某语音电话让其过去陪她,如此目的明确的勾引暴露后,却反过来诬告强制猥亵。
2、王某文妻子文章中曾提到,周女在饭局结束后,出租车上搂抱王某文,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并且在王某文脖子上吸出了五天才消失的“草莓印”。并且在回到酒店后,周女通过胡某敏间接邀请王某文回到房间后王某文妻子写到“周某拉住他,还亲他,摸他胸,下体……”,周女如此的不检点,到底是谁在强制猥亵谁?
相反,周女自知酒后勾引别人,偷情之事败露后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误导舆论,构陷他人,致使我丈夫被羁押310多天,周女才应该是受到法律惩罚的人!”
方弘:从目前的相关信息来看,如果张某妻子所陈述的内容属实,张某是否也不构成犯罪而且还是受害者?
何智娟律师:我个人认为张某实际上比王某文还要更冤。
即便抛开张某妻子微博里面所陈述的事实,从几个点来看:
首先,最开始周某公开的8000字小论文实际上对张某是只字未提的,里面提到跟张某有关的被带到无人包间20多分钟,后来也已经被槐荫警方查证不属实,也发过了警情通报。周某刚开始只针对王某文,她如果认为张某对她有侵犯的话,在最开始她肯定会提的。
后来,7月28号她报案,也只对王某文报案,对张某压根都没报案。后来,8月4号再去报案的时候,她也是只提了当天晚上的事儿,对第二天早上张某到他房间里对她“猥亵”,只字未提。她如果真的觉得自己受到侵犯,第二天她怎么会都不提呢?并且,在大闹阿里食堂的时候,她也都没有提到过张某。所以,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从这些公开的信息来判断,我认为张某应该是更冤的!
如果张某妻子所陈述的内容属实的话,实际上张某真的冤的不是一点半点的。因为,她微博称,周某当时是处于清醒的状态,并且深夜两次邀请张某未果。第二天又再次主动邀请张某去房间。而强制猥亵要求是用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方式违背她人意愿进行猥亵。但是,通过张某的行为来看,周某实际上是主动、自愿邀请张某进入房间,并且这其中有暗示勾引的行为。即便张某对应的做出了一些回应,也不能够构成强制猥亵的。
所以,我认为根据公开的信息以及张某的妻子所陈述的事实(如果属实),周某报案的行为和其之前的公开行为确会误导公众。
那么,张某及其家人的确都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
方弘:张某主要就是在第二天的早晨去到了酒店,据说是待了有一个多小时。那么这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从目前公开的信息还看不出张某有强制周某的行为。但是,张某目前已经被羁押了300多天,如果张某想证明自己无罪,他可以做什么样的努力?
何智娟律师: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来承担。张某根本不需要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无罪,只需要对公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就可以了。
我们从所公开了解到的信息来看,是没有非常直接的证据证明张某有强制猥亵的行为的。
反过来,张某要想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辩方证据的话,他可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使用暴力等行为以及周某当时处于清醒状态的相关证据,证实周某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证明周某是主动多次邀请张某到房间的客观行为。
因为,该案法院已经经过了一审开庭审理了,虽然是不公开开庭的审理,但是通过公开的信息来看,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很多合理的申请,比如申请周某出庭,申请王某文出庭作证,这些申请都没有被法院同意。因为,在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非常关键。她如果不能出庭,只是有书面的证言,那么,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是要打问号的。他们如果能够当庭接受询问,可能是能够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
方弘:通过王某文认定无罪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去追究周某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或者是诽谤罪,哪怕是民事方面责任比如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何智娟律师:王某文的无罪并不必然会导致周某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因为,诬告陷害是要求行为人有捏造事实的主观行为。但是,目前的王某文是以强制猥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来终止侦查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文还是存在一定的猥亵行为,只是没有达到定罪的程度。
这种折中处理的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所以,目前来看是不能够说周某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名誉权诉讼的话,王某文据说已经是向杭州区余杭法院提起了相关的名誉权侵权诉讼。如果王某文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达到民事上构成名誉侵权的证明标准的话,周某是可能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
方弘:民事方面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通常是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何智娟律师:民事上的证明标准相比刑事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如果她公开的信息的确是与实际查明的事实存在着一些出入,而且对王某文的名誉的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两者之间也有因果关系的话,就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
方弘:张某妻子的长文当中提到提到她认为本案完全是受舆论左右,如果当时舆论不是如此关注,可能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张某也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何智娟律师:是的,我也认为这个案件的确是一起受到舆论左右的案件,是一起涉舆情案件。
在事情刚刚曝光的时候,在周某进行网上控诉的时候,王某文的妻子及时进行了回应。她的回应对于舆论对本案的影响相当于是抵消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所以,王某文可能受舆论裹挟的影响还没有那么大。加之当时大案刑辩店团队的律师及时介入,在律师的努力下,司法机关也对王某文做出了相对公平的处理。
但是,张某的妻子在当时没有及时做出回应。并且,这个案件当时可能已经立案了,司法程序已经启动了,如果王某文无法被追究刑责,有可能想通过张某的案件来平息一些负面影响。这也是我作为刑辩律师的一个猜测。当然,张某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当中,好像6月22号要公开宣判。如果案件的事实客观证据跟张某的妻子微博当中所述的相符的话,张某也不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来判处的。他也是应当无罪的。
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所以,我们非常希望检察院和法院能够顶住压力,给出一个公正的审判,也给全国的其他的公检法树立一个榜样。
舆论确实会被一些不实的信息所误导,但是舆论始终关注的都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如果一个判决是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话,我想即便判决有时会招致质疑,但是它一定会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以及公众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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