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税收研究综述
作者:
何 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孟晓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赵 姗(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新时代十年来,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合作,推动构建全球税收新秩序,在国际税收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方面,我国积极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用更宽阔的国际视野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持续优化国际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稳外资、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为全面开放大局注入税务力量;另一方面,我国深度融入国际税收治理,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持续拓展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广度,积极提升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在国际税收舞台上展现责任担当,促进国际税收包容、可持续发展(郭瑞轩,2022)。
2022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税收改革与合作在经济下行和不确定性持续增加的背景下持续推进,并成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合作,推进“双支柱”方案的细化与落地,探索包括“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在内的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合作机制的发展与优化。与此同时,在各国新一轮面向数字化、低碳转型、拉动经济增长的税制改革中,我国也不断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税制。在2022年的国际税收研究中,学者们从理论分析、实证检验、案例研究等多个层面对国际税收改革的措施与影响进行分析,为推动国际税收规则优化与完善、提升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中的参与度与话语权提供了基础和支撑。
(一)国际税收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实证检验研究
数字化商业模式给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冲击是根本性的,二十国集团(G20)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下进行的国际税收改革仍在继续,学术界关注国际税收改革的理论基础,并从跨学科的角度对当前国际税收改革的内在机制进行了探索。马海涛 等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当前改革的实质进行研究,认为在当前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和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核心区国家与避税地之间、数字经济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国家与跨国资本之间的矛盾推动着国际税收变革,但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权仍主要掌握在核心区国家手中,新规则的制定仍体现为对“核心—边缘”的巩固。周志波 等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当前改革的特点进行总结,认为在数字经济征税问题上,全球各国所采取的立场、态度和政策表现出一种差序格局,并形成了不同的国家圈子。未来构建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新秩序的根本之道在于破除差序格局,跨越国家圈子现象,超越国家利益考量,基于大共识完善包容性制度框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共同体。
一些学者从更宏观的角度关注国际税收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邓力平 等提出,国际经济政治决定和影响国际税收发展的基本逻辑依然不变,基于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国际税收研究重点要放在国际税收规则竞争的内涵和方式上。张克中 等提出,要构建主权相容的全球公共财政体系来帮助各国应对全球化进程中的理论和现实挑战,国际税收竞争与合作是全球公共财政学研究的重要话题。曹明星深入分析了百年变局中全球化失衡与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变革带来的影响,结合政府征税原理创新对市场国征税权的理论依据进行讨论,并对“双支柱”方案背后体现的国家利益博弈和全球数字产业格局之争进行探讨。
一些学者从实证角度对当前国际税收改革成效进行检验。樊勇 等基于2010—2019年具有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上市企业样本,对2016年起实施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制度的影响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国别报告抑制了我国跨国企业避税,使企业实际税率相对平均上升7.4%,并且这一抑制避税的效果具有溢出效应,使总收入在填报门槛以下400万元范围内的企业避税程度降低。黄寿峰 等基于2008—2019年期间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分析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反避税效应,研究发现,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签署在短期内能显著遏制企业的跨境避税行为,并有助于抑制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渠道进行跨境避税。还有学者对2018年中国首次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的效果进行了检验,发现CRS实施后中国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税率显著提高约12.8%,且该效果对投资于避税地的企业更加明显。
(二)“双支柱”改革的影响与落地研究
在2021年10月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对《OECD/G20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达成共识后,“双支柱”的改革进程继续推进。OECD于2021年12月发布《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在2022年将支柱一中金额A的9个模块进一步细化为13个模块,并分阶段发布各个模块立法模板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双支柱”改革的影响和具体如何落地,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讨论。特雷 等认为,“双支柱”方案对利润分配机制向公式分配法的转变、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博弈选择、税收透明度的提升、全球税基的统一、传统全球税收治理这五大关键领域带来深远影响。李金艳 等提出,“双支柱”方案并未真正关乎数字经济,税收理念创新不多、税收主权遭到限制,认为其并未解决现行国际税收制度“漏洞百出”的情况。朱炎生也提出,“双支柱”方案与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同样采取限制生产要素运营地征税权的方法来解决征税权冲突,并且方案的实施离不开现行国际税收体系的配合作用。邱冬梅认为,美国国内税改受阻、加拿大引入数字服务税、欧盟集体行动的屡次受挫以及一些至今游离在多边共识之外的管辖区成为阻碍“双支柱”方案实施的碎片化因素。维瑟 等针对“双支柱”方案的复杂性和对数据要求较高的情况,提出各国税收管理部门应相互合作,并与纳税人合作,借鉴合作遵从概念,制定协调一致的方法。
“双支柱”方案最终需要一国的国内立法才能真正实施。针对“双支柱”方案与我国所得税制度的衔接以及“双支柱”方案给我国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及跨国企业带来的潜在影响,学者们也展开了相关研究。张志勇认为,按照“双支柱”方案,各国需要对跨国企业总部进行统一税收管理,这是“自上而下”的税收管理模式,与以往由基层税务机关执行的“自下而上”的税收管理模式有较大区别。何杨 等对支柱二GloBE规则影响的量化测算结果表明,尽管中国具有较大的政策调整空间,但是由于全球最低税引入了倒逼式的制度设计,可能会迫使很多国家调整国内税制,中长期会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和税制竞争力构成挑战。吴小强 等提出,在“双支柱”改革进程中,中资跨国企业全球化经营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认为应从全球纳税遵从原则、组织架构、经营投资等方面入手完善双支柱时代中资跨国企业的全球税务管理。管治华 等针对支柱二方案对我国税制竞争力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通过调整我国税额抵免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合理利用辖区汇总减免补足税的缴纳等方式,降低我国支柱二范围内跨国公司补足税的金额,同时建议考虑提供非税补贴的优惠制度并加大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力度。艾华 等提出,可在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实施“15%优惠税率+2年电子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并赋予企业选择权,同时扩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并对“走出去”企业实行参股豁免税收政策。
近些年,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税收改革持续推进,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改革从共识走向实施准备,各国博弈加剧。2022年国际税收研究除了对最新国际税收改革措施及影响进行介绍和讨论外,还从理论基础、跨学科视角、实证检验等多方面对改革措施进行深层次研究。这些研究不仅为国际税收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后续国际税收规则的设计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如何在国际税收改革的外部压力下,不断增强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越来越受到国内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
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并提出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杨志勇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着力点,在各国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转型、营造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胡怡建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能有效消除税收壁垒,在完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同时,推动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
随着全球化3.0时代到来、“双支柱”持续推进,数字经济为促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提质增效带来了新机遇。但从实践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面临着税收合作网络规模待扩大、税收争议解决效率待提高、部分成员税收信息治理能力待提升的挑战(马蔡琛 等)。为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周波 等相关研究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提高税收协定的谈签效率,加快税收协定修订进度,增加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调整税收饶让适用范围,进而完善税收协定协调模式;第二,更新传统国际税收理念,形成国际税收新思维,构建开放多元的复合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第三,构建税收多边协同数字治理体系,依托税务学院平台,定期举办税务合作交流论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设施建设。
(二)新型区域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研究
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税收是影响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因素,RCEP框架下加强税收协调有利于成员国间畅通经济循环,提升区域内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打造高质量贸易圈(刘丽)。由于RCEP涉及的税收措施主要是关税及税收协定,而成员国间关税壁垒逐步消除,税收协定就成为税收措施中的研究重点,企业所得税是其中涉及的重要税种,汪星明 等对区域内企业所得税税制协调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针对当前RCEP尚未建立高效的整体性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符少花提出,要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协商对话功能、探索设立区域间企业所得税协调机构、在解决争议实践中逐步完善协调机制。根据RCEP的发展需要,姜跃生认为,要通过超前开展全球税制趋势研究、优化国际税改的路径选择、简化国际税收征管措施、加强区域内的税收协同等方式,推进税制结构优化和征管手段简化。
(三)跨境税收征管互助与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近年来,跨境税收争议愈加频繁,各国试图从争议的解决及预防两方面应对现实困境,突破国际税收传统理念的桎梏,对现行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机制进行改革重塑,提高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增加企业跨境投资的税收确定性。孙诺 等强调,税收自愿披露机制为纳税人通过自愿方式及时纠正不当纳税行为提供了机会,能够减少法律执行成本、节约社会成本。国际税收遵从保障项目(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Assurance Programme,ICAP)是一种多边性的国际税收合作遵从实践,相较于传统的预约定价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可在更大范围内为跨国企业提供早期税收确定性(廖益新 等)。崔晓静 等认为,国际投资仲裁相较于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更具中立性、有效性,未来可能会成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新路径。孙亚平 等建议从预防机制、协商机制和终结机制三个维度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构建预约定价安排制度,设立争议协调部门,明确相互协商条款与行政和法律救济方式的适用关系,并引入仲裁机制作为MAP的补充程序。
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增强跨境税收征管的确定性,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RCEP、国际税收合作遵从等机制的重要目标。2022年国家税收研究既涉及对传统机制的创新研究,也涉及对新型工具的实践探索,为开放型经济体制下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提供了诸多启示。不同国家之间、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协调合作如何建立适应全球化、数字化的要求,机制运作如何更加高效透明,是实践和研究未来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不同国家税制改革研究
2022年,围绕国家间税收合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气候变化等挑战对各国经济的影响,各国积极进行税制改革予以应对。
首先是关于应对数字经济及国家间税收合作的税制改革研究。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作为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陆续出台经济实质法案,推动实质性活动标准的落地实施,遏制跨国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行为(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赵书博 等研究认为,部分国家开始根据“双支柱”方案完善本国税制,主要的举措为调整公司所得税税率、停征已经实行的数字服务税以及探索在本国实施最低税的税制。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是美国税制改革中的一种反避税措施,胡天龙 等分析认为,针对美国企业以及在美国从事跨境业务的外国公司征收最低税,其体现的“最低税”原则与数字经济下BEPS措施、支柱二GloBE最低税的税制改革趋势相似,旨在解决因跨国公司避税产生的税基侵蚀问题。
其次是针对新冠疫情下刺激经济复苏的税制改革研究。格莱奇 等指出,意大利通过简化税制、拓宽增值税税基、降低劳动所得税负、增加不动产税负等方式,应对持续走高的公共支出规模,助力经济复苏。励扬 等提到,欧盟以疫情后经济复苏和社会转型为契机,提出了支持欧洲经济复苏、绿色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推动单一市场税制的建设进程。李貌 等认为,后疫情时代日本税制改革以“新资本主义”为指导思想,将重心放在“基于成长战略的税制改革”上,减轻企业税负,改善纳税环境,并辅以“基于分配战略的税制改革”,促进税负分配公平。
(二)不同税种改革研究
在不同税种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方面,碳税改革成为研究热点。陈旭东 等认为,发达国家的碳税政策呈现税率提高、优惠力度加大、以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以净零碳排放作为新目标的趋势,相较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碳税制度,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则呈现出分阶段实施碳税、广泛开展碳税征管国际合作的特点。李桃提到,欧美国家的碳税以排放为依据计征、整体税率水平及初始税率较低、保持中性并发挥收入再分配和产业引导作用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参考。
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是重要的显性碳定价机制,学者们重点关注了二者的协调问题以及国际碳定价倡议最新进展。刘磊 等认为,欧洲部分国家通过科学设置政策协同组合下碳税的计税依据、征收范围、税率、税收使用等,促进了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在目标、成本和风险方面的协同性,为我国碳税政策设计提供了借鉴。对于IMF和OECD相继发出的国际碳定价倡议,邢丽 等认为,两个倡议意在以“碳价责任”模糊“减排责任”,将工作重点由碳减排转至提高碳价,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对此我国应坚持在联合国主渠道下加强气候合作,坚决遏制以碳定价主导气候谈判的国际倡议。
在我国加快推进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背景下,销售税的制度设计受到更多关注。杜爽 等基于最小化征纳成本的考量,探讨了美国、加拿大实施销售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显著、加剧税制累退性、难以应对在线消费的挑战等共性税收风险,对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制度具有参照意义。潘越则对美国销售税的基本框架和税制要素进行了梳理,发现美国各州销售税在应对税负不均、重复征税、税基侵蚀等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制度设计可能面临的困难作出预警。
学者们亦对增值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给予关注。在增值税方面,李平认为,OECD成员国增值税呈现收入比重基本稳定、标准税率总体稳定、申报程序简化、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制度改革逐渐扩大、征管向数字化发展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增值税立法提供了借鉴;朱为群 等提出,欧盟内部跨境增值税征税原则和制度形式演变的历史逻辑,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设计具有启示意义。在财产税方面,张平 等重点分析了美国房地产税制度在税负归宿公平性、地区间财力差距和税收减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为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余雅娴 等认为,各国遗产税形成了多数国家(地区)实行分遗产税税制、免征额和适用税率变化频繁、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小等独特的税制体系与趋势,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经验借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漆亮亮 等提到,法国个人所得税家庭商数计税法依据不同类型家庭的婚姻状况、养育子女数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家庭计税份数和减税上限额度,降低生养孩子的家庭的税负,对我国构建生育友好型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三)各国税收征管改革研究
为了适应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及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个人、非居民企业等特殊群体的管理,各国也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改革。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方面,许多国家将最新数字技术应用到税收征管中,刘和祥 等对英国建立的税收征管数字化服务平台进行了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对欧盟电子发票应用现状与趋势进行总结,指出欧盟电子发票的推广以政府为主导,在政府采购层面强制推行,电子发票以结构化形式为主,并通过数字技术和制度设计加强保障。
数字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对跨国企业、非居民企业管理的难度。纳什 等介绍了新西兰国内收入局设计的以客户为中心的遵从模型。江静 等分析了美国等国家应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挑战的方案,介绍了这些国家通过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系统对非居民企业在各个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共享的做法。
2022年国际税收研究从整体上总结了全球税制和税收征管改革趋势,聚焦典型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动态,并具体关注了重点税种、重点领域的改革实践,为我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优化提供了参考借鉴。随着国际气候合作的深入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推进,碳税的跨境协调问题以及销售税的制度设计方案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成为税种改革研究的热点和重点。这些国际经验如何能够与我国税制优化面临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是未来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此外,加快推进数字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建立高效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也是下一步税收征管改革研究的重点。
为了更好地解释国际税收规则和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结合跨国企业实际案例研究国际税收实践中的问题。总体看,目前的国际税收案例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关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国际税收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另一类研究一些特殊且复杂的跨境所得税问题。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常设机构认定、所得性质认定及税权的划分等都受到挑战。王文静 等围绕谷歌关键字广告业务所引发的印度花商案、印度谷歌案、法国谷歌案三个案例,对跨境互联网广告征税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表明,所得性质认定、常设机构认定、互联网用户数据价值评估等问题成为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互联网广告企业的涉税争议点。杨斯婷 等关注了一起印度云托管服务费征税案,围绕核心的所得认定问题,提出应将云托管服务费视为积极所得,赋予客户所在市场国以征税权。邵朱励的研究关注了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指出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企业会通过系列安排,避免准备或辅助类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我国应积极利用《BEPS多边公约》相关成果,客观看待OECD常设机构的新认定标准对我国的有利影响,在具体案件中采纳常设机构的新认定标准,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叶永青 等以简化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案例为基础,关注了大数据对于我国当前转让定价规则和实践的挑战,建议我国从税法的角度认定数据属于无形资产,从而为现行数据资产的税务处理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并指出在数据资产转让定价分析中利润分割法是更为合适的方法。
在传统的跨境所得税问题中,受益所有人的认定、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认定以及国际税收争议的处理仍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谭伟 等结合一个汽车行业跨国集团案例,对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应从经济实质角度正确理解“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准确把握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范围和判断方法。顾涛选取加拿大、英国、意大利等国关于投资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例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出各国关于受益所有人认定的不同方案,分别为法律性、经济实质性及折衷方案三种。李利 等基于三个典型案例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深化“以数治税”理念打造智能化税收治理模式、运用系统性思维解决复杂问题、引入“税企息争”程序并完善行政案例指导、强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等方面,提出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税收征管的建议。崔晓静 等结合凯恩公司诉印度投资仲裁案(该案件与印度沃达丰案都认定印度对两家公司的征税行为违反了投资协定下的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对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问题的最新情况进行介绍,指出从我国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看,并不能排除外国投资者基于税收措施问题对我国提起投资仲裁的潜在风险,因此税务机关要予以重视。
国际税收案例研究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为国际税收规则的细化和修订提供支持。2022年我国学者对一些典型跨国企业的国际税收案例展开研究,不仅更加详细地阐释了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税收规则适用存在的种种问题,还结合其他国家对一些案例的最新判决结果,对跨境所得涉税争议的裁判趋势进行分析,为我国税收改革和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提供了借鉴。未来,也需要对中国本土的国际税收案例展开深入研究,立足我国国际税收的制度和实践,讲好、讲深、讲透、讲准中国故事,为完善我国国际税收的现代化体系和形成我国国际税收话语体系奠定基础。
在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诸多全球治理体系都在经历调整和重构,国际税收规则也正在进行百年以来的重大变革。如何完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推动国际税收秩序向稳定性和公平性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命题。2022年,学者们围绕国际税收改革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挑战、国际税收合作与征管的探索和实践以及世界范围内各国税制改革最新趋势展开了丰富的研究。这些研究既有助于深入理解国际税收制度演变背后的逻辑和机制,又有助于在当前国际国内改革压力下探索我国未来国际税收制度的发展道路。面对更趋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未来的国际税收研究应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持续开辟国际税收研究新境界,为更好开展我国国际税收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经验借鉴,重点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更加注重与中国国内税收改革研究相结合。当前,新的多边国际税收规则正在逐步形成,国际税法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增强,“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正在迈向操作实施阶段,我国也正处于不断优化税制、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发展时期,未来国际税收研究需要与我国国内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服务相结合,更加注重国际税收改革与国内各项制度相衔接的研究。国际税收研究需要在综合国内和国际、平衡短期和长期影响的基础上,对推进构建公平高效的国家税收规则体系作出积极贡献,有效推进体现中国诉求、维护中国利益的国际税收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地。
二是更加注重中国本土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际税收制度和征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大量的中国经验。未来国际税收研究需要在关注国际最新税收改革动态的同时,更加重视中国本土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以及中国经验的总结升华,用扎实深入的研究为国际税收治理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为国际税收改革和发展作出中国贡献,切实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研究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是更加注重多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国际税收问题是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国际税收的实践创新推动着国际税收的理论创新,需要运用经济学、法学、国际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和方法对国际税收问题展开深入研究。随着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对外开放新格局,我国国际税收研究需要更多高质量的数据和案例支撑、更加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更加开放多元的研究环境,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研究机制,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研究水平,从而推动国际税收研究的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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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3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何杨,孟晓雨,赵姗.2022年国际税收研究综述[J].税务研究,2023(3):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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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交易企业税收监管面临的风险与防范——以批发业“马甲”背后的外资期货高频交易企业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