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执转破”的适用与优化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执转破”是指在企业破产法框架下,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通过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从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执转破”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执转破”可以及时将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引导入破产程序,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维护市场秩序。“执转破”首次以立法形式体现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不过,由于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规定的过于概括,司法实践中“执转破”实际上并不多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转破”的运用做出较为详细的司法指引;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就“执转破”的程序衔接给予了更为具体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制度运行逐步深入,同时顺应有效解决“执行难”这一司法难题的需要,“执转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经愈加广泛与娴熟。然而,由于立法层面的局限,关于“执转破”在全国的运行规则并不统一,甚至在同一区域也存在不同的操作标准与规程。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执转破”,仍然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在尝试对“执转破”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执转破”面临的现实困境浅谈一些优化思路,希望能和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
“执转破”的概念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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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概念
“执转破”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征询执行当事人的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予以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破产申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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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重要意义
1、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于优化营商环境中重要助力作用。“执转破”可以借助司法程序,通过有效出清,淘汰僵死市场主体,及时释放市场资源;对具备挽救价值的市场主体,则可及时运用有效资源与措施使其重焕活力,从而达到保障债权人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多“赢”目的。
2、打通“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执行不能”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法院的司法难题,因而打破执行与破产的程序壁垒,使得大量久拖不决的执行案件最终通过破产程序得到顺利解决,从而达到有效化解执行积案的目的。
3、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得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对于债权清偿,执行与破产存在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个别清偿,后者为概括清偿。于破产程序中,无论发生顺序的先后,所有债权均按照比例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体现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平等性原则。
二、
“执转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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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启动
我国的破产法采取的是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原则,“执转破”亦适用该原则,即在执行过程中①,被执行人存在法定破产原因的,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转入破产审查程序,通过启动破产程序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目的。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执行当事人对于“执转破”的不熟悉,且破产案件往往成本较高、消耗时间较长等现实问题,导致执行当事人大概率不会主动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同样规定执行法院在启动“执转破”程序过程中主要扮演着告知和引导者的角色,其可在办理执行案件时结合债务人各方面情况,综合考量该案适用“执转破”程序的合理性,并及时对执行当事人进行释明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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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三个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除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组织不予适用;
2、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意向启动执行案件移动破产审查程序的;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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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管辖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地域管辖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务中,以债务人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常见。
正是因为执行法院需要移送审查,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移送法院和破产审查法院并不属于同一地域的情形,故“若涉及异地管辖,则适用跨区移送审核制,河南省内的跨地域移送“执转破”案件,移送法院报请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核;省外移送的“执转破”案件,移送法院逐级报请至省高院执行局审核。上述审核同意后,才予以移送。这种审核制,一方面有利于“执转破”案件的监督执行,避免移送案件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受移送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有利于提高移送效率。”②
三、
“执转破”的现实困境及优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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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现实困境
1、执行部门与破产部门对是否适合“执转破”程序案件的研判标准不一
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符合进入破产程序的标准相对明晰,但在实务中,因办案经验以及业务知识的丰富程度不同,导致两部门间对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研判标准也不一致。在部分法院内部审批程序中,如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执行法官在完成“意见征询、法律释明、文书制作、报告撰写、材料准备等诸多工作”③后,需先将案卷材料移交至破产部门进行签字审批,在此过程中会存在个别案件经破产部门审查后,被认定不宜适用“执转破”的情况,该流程虽可有效规避一部分不宜适用“执转破”的执行案件流转入破产程序,但同时也会导致执行部门前期大量工作流程空转,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会影响执行法官的积极性。
2、信息不对等、规定与实务存在差异性等因素阻碍着“执转破”案件的有序高效推进。
笔者试以“执转破”移送材料规定与实务的差异性为例,经检索,《指导意见》及各地方法院对于“执转破”的移送材料均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第十五条执行法官应移送如下材料:“(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材料:1、财产查询表(移送前六个月内的“五查”表、“总对总”查询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转破”工作的规范指引》“执转破”移送材料清单“3、执行局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移送前六个月内的五查材料:房产、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
如上所述,部分地方法院对于移送材料的规定细化至财产查询表需为移送前六个月内的。但实务中,管理人接手的卷宗材料中,财产查询表往往是超六个月以上,参考价值较低,需管理人重新安排人力、花费大量时间前往各银行、各部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时间、沟通成本较高,也导致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3、存在部分不法债务人借破产程序逃废债的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在经历规范合法的破产程序后即消灭主体资格,并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履行,其中附带的免债效果对部分不法债务人诱惑之大难以想象,故在“执转破”实行现状中,存在部分不法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有损法律的公信力,甚至造成部分人群认为破产程序是不法债务人逃废债的“避风港”这一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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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优化思路
1、统一研判标准,降低程序空转概率,将破产部门审批程序前置,在执行案件审查移送阶段破产部门的法官也参与其中,共同对案件进行研判,意见统一后再进行相关材料的准备,以期提高“执转破”案件移送效率和执行法官的积极性。
2、试行破产管理人工作室工作办法,以打破信息差,贯通执行与破产的信息化办案平台,做到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和互通,提升“办理破产”效能。今年包括但不限于四川成都、湖北孝感、内蒙古通辽市等地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工作室,“该工作室成立的宗旨是面向所有承办当地法院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免费开放使用,为破产管理人查阅各类卷宗、研讨案件情况、接待来访债权人、筹办债权人会议提供履职便利,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④破产管理人工作室的成立不仅有助于降低管理人尽调工作的时间成本,方便法官与管理人面对面沟通协调,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同时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的信任感和支持度。故,笔者认为,成立破产管理人工作室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对于“假破产、真逃债”这类犯罪行为的威慑力。虽为维护法律制度的公信力,防止个别不法债务人做出“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3号)第11条规定:“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⑤。但,经笔者检索,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对于突破这一困境尤为重要。
四、
结 语
“执转破”程序有效地打破了执行不能的案件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壁垒,拓宽了破产程序启动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于优化营商环境中重要助力作用。但由于该机制运行时间短,实务中仍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主要结合过往实务工作经验,刍议该程序现实困境及优化思路,以期该程序能更加完善的发挥其作用。
编辑:李孟雪
注释:
1
无论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法院准备裁定“终结本次程序”时,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均可以申请“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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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规范执转破案件规程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点击此处查看文章,载“轻声细语聊破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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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波、王长河:《江苏苏州:“执转破”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载《人民法院报》,转自“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0/id/5535596.shtml,2023年11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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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1期【优化营商环境】孝南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室正式成立》,载“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5
《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相关规定整理》,载“破易云”公众号。
● 团队介绍 ●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二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五十四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1、本文为原创文章,若需转载或引用,请于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及出处。
2、“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创建并维护。
3、“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都为原创作品,文章不要求太过高深的理论,但需要结合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利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那点破事,借助轻松的语言解读其中的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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