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网传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按撤诉处理的行政裁定书,引发围观。根据该裁定书记载,原告纪爱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经法庭多次释明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萌君查了一下,裁判文书网上,并未公示该裁定书,真实性有待确定,但从图片带有的水印上看,已经有律师对此裁定书进行了背书。
该《行政裁定书》引用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好像这一法条,讲的是视为原告放弃陈述的权利,而没有规定按撤诉处理吧。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好像以上规定也没有,着装不符合司法礼仪,可以按撤诉处理的。
有网友很是好奇,究竟是原告穿了什么服装,得到了按撤诉处理的待遇?
转发告诉身边的朋友!
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
请点支持!
☟上下滑动更多热门推荐点击进入☟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点个『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