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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传递物品、需要准备什么手续、什么阶段核实证据等系列问题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传递物品、需要准备什么手续、什么阶段核实证据等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首发笔者“法眼刑界”的公众号,后发笔者其他自媒体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导语——笔者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再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本文主要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时,应该准备什么手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内容等七个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提高办案水平。

一、辩护人在会见之前需要准备哪些手续,是否可以带助理?

解答:

准备手续——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会见介绍信、所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助理,实习人员(又称实习律师)——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名律师助理可以随同一位律师参加会见,会见人数最多两名)。

二、辩护律师律师会见之前需要准备的工作

解答: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三、需要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解答: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四、辩护律师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

解答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五、辩护律师什么阶段可以核实证据?

解答: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六、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

解答: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但是,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七、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需要做什么工作?

解答:

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如:笔录和我说的相一致,签名+日期)。

第一次会见结束后,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后期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辩护律师并不是每天都去见,也不是不会见直接开庭)。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当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

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当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

最后,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文所适用有关规定。

写于2019年9月1日

作者:张春

编辑:幽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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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

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

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



 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过多起厅级处级干部的职务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目前参与团队办理多起“套路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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