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故事 | 劳务派遣≠临时工
你知道什么是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不就是临时工吗?干的多拿的少,没福利没社保,今天不“搬砖”,明天泪两行。
劳务派遣绝不是临时工!
欢迎大家来到微故事系列第九期,劳务派遣是一种普遍又特殊的用工形式,为了解开大家对劳务派遣的误区,本期让我们来讲讲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具体是指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派遣所需要的人员(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只有用工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是我国劳动法律规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劳动法上称为用工单位。
下面让我们一张图介绍下,劳务派遣三方之间的关系。
明白了劳务派遣三方的关系,让我们再看看劳务派遣的“前世今生”。
劳务派遣制度源于美国,成长于欧洲、日本,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美国早在1971年就颁布了《人才派遣业的法律》。如今,人才派遣在欧、美、日等国家已很普遍,已经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主要用工形式。
我们国家,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立专门章节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并作了较世界其他各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即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利。
因此劳务派遣工绝不是临时工。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0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范围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02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03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04加大对违反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将处罚金额从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后, "临时工"时代结束。
温馨提示
为了减少纠纷和矛盾,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订约义务与解约义务。
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3.明确约定工伤责任处理与违约事项处理。
用工单位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和福利待遇。
4.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
5.依法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好了,关于劳务派遣今天就说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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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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