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傑: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宏观调控治理法律研究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当市场经济“无形之手”失灵,而“有形之手”的调控作用甚微时,可通过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深度学习,相应数据库系统的构建等方式将高新技术嵌入宏观调控法律治理之中,进而有助于精准调控等目标的实现。此外,宏观调控法律治理的完善与实施也是能否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关键性因素,其能打开技术创新的空间,进而实现法律与技术的联动共振。
关键词:大数据 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 技术创新 区块链
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基于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之间的有效链接能降低制度成本,防止制度之间的相互掣肘。数据信息的阳光、透明有助于创造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环境,尤其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宏观调控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创新、外部市场环境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协调度。例如市场的负外部性既是市场交易成本,也是制度成本,如果企业不能对内诉诸管理效率与技术率的提升,则只能外化成本从而造成制度之间的相互掣肘,既影响市场效率,又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如何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来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以及如何将高新技术嵌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并助力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与经济效益的提升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一)数据不对称给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带来挑战
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数据不对称究竟能给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带来多少实质影响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广泛重视。另外,对于如何实时、精准地运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各项高新技术手段对我国市场风险进行准确、宏观、全局地把控从而制定出好的宏观调控政策也鲜有论著涉及。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数据信息不对称这一固有的“顽疾”对现有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例如“数据垄断”地位企业的推波助澜使市场数据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的数据根基被逐步动摇。因此,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亟需市场数据的透明化、可视化,否则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易决策盲目、决策失灵,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将成为“空中楼阁”。此外,数据不对称对现有宏观调控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毕竟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经济增长、经济变量摆脱不了“摩尔定律”,脱离高新技术支撑的传统宏观调控手段难以全面、及时地把控关键性、基础性数据信息,难以迅速捕捉经济的动态平衡,因而现有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难以应对新型金融风险等系统性的市场风险。(二)大数据浪潮给传统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冲击
在大数据时代浪潮下,大企业与数据的本质属性改变了传统市场竞争的内涵,新型“数据垄断”冲击着传统市场竞争秩序。这种新的垄断形式具体表现为:其一,互联网公司、信息公司对平台消费者具有明显的锁定效应;其二,数据经济具有鲜明的网络效应,造就了规模效应与范围经济效应的持续发酵;其三,数据采集平台拥有多元化、多维度的相关市场。鉴于数据信息的特殊性,例如阿里、腾讯等拥有丰厚数据资源和较强数据分析能力的企业,往往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旦滥用市场控制之力,不仅会压抑自由竞争的市场,也会构成对“有形之手”调控功能实现之挑战。如果政府匮乏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宏观调控目标实现之路将会“遍布荆棘”。“数据垄断”所致的数据不透明束缚着“有形之手”,此时,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亟需被打通,而冲破数据信息不对称这一困局是理论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三)数据垄断下的政府失灵是制度结构性失灵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数据垄断”加剧了政府在数据资源领域的优势,在对失灵的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会更多地仰赖于资源优势而对竞争优势具有天然的排斥。在经济人有限理性的作用下,一旦参与调控活动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上的商事主体发生利益往来,会不自觉地夹杂个人利益于其中,“寻租”“设租”在所难免,并影响到宏观调控决策。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数据垄断”下的政府失灵是制度结构性失灵,与之相对的市场失灵是个别现象或偶然现象,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可怕,毕竟边际市场的大小不是自发的,而是由政府权力框定的。而制度是一切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推动力,相互协调的各项制度为制度绩效打开了巨大的上升空间,反之,结构性失灵的制度会增加制度创新的成本,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二、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宏观调控治理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科技治理体系理论
1.科技治理体系的逐步演化在科技治理体系理论的引领下,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正发生深刻的变革,其正逐步演化为新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史上看,科技创新一般会引发制度创新,尤其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新科技常常给新制度的创新带来冲击力。诺思甚至把制度创新比作科技创新的副产品,认为“它使科技变化的潜在利益得以实现”。此外,制度功能具有两面性,制度或者推进或者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而科技在一定程度上是好制度的“催化剂”。在先进科技的推动下,合法、合规的“众管”环境正在悄然形成,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一些蕴藏在宏观调控模式中难以窥测到的风险也将在“众管”环境下一览无余。科技治理体系理论是大数据语境下宏观调控法与科技联动的理论基础。区别于传统的工业时代,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不同科技支撑的信息获取途径和处理方式具有不同因果思维模式的规定性。大数据时代,如果承担宏观调控之责的政府部门具备利用高新科技加工、处理与匹配数据的能力,那么将高新技术的运用嵌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构建的科学性是能够成立的。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运用新科技推动治理模式的变革将有助于提升立法者对市场宏观、动态的把控能力。插上科技之“翼”的宏观调控手段有助于管理者及时采集到真实、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能使管理者在此基础上对市场风险作出准确的预判,进而有助于管理者从容应对新型风险。此外,现有宏观调控体系只能适应传统的市场生态环境,现有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则难以满足新型市场生态环境下的监管需求,例如面对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技术扰乱市场环境,则需“师夷长技以制夷”,如不能以技术手段武装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高科技“助纣为虐”下的不法行为叠加市场本身的失灵,传统的宏观调控法律规制恐难以匹敌。因此,应当在保留现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构建相应的科技治理体系,并运用先进的调控技术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填空式”完善,进而促进动态、实时、全方位、透明化、智能化宏观调控的实现。现有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下的漏洞亟需在科技治理体系的引领下得以弥补。人工智能、自动化处理等高新技术的运用可简化繁杂、程序化的宏观调控流程,实现政府的高效科技治理,毕竟建立在人工智能路径之上的算法更多仰赖于参数设计、绩效函数、统计概率等科学,既避免了个人主观臆断,又给出了客观、有效的科技治理路径。2.科技治理体系下的技术创新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各项高新技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因此,可以从一些制度经济学家的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应用理论中汲取智慧,并以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各项高新技术优化政府宏观调控模式。熊彼得认为将技术创新应用于经济领域可以真正实现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增长仅仅是人口数量与资本总量增加所推动的结果。门施认为技术创新的“量变”或许会带来制度上的“质变”,制度的变革有助于带来社会经济的“脱胎换骨”并逐渐走向繁荣,这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遵循的轨迹。而弗里曼则认为政府在社会经济大环境下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才是实现技术创新、知识创新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家创新精神能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然而鲜有国内外学者对如何将技术创新应用到宏观调控领域进行探究。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需要将诸多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进一步向外拓展,强调高新技术具有丰富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效果的重要作用,也有助于社会效益全面、显著的提高。
(二)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竞争市场之所需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构建好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竞争市场之所需,以互联网、物联网为“骨架”,以人工智能为“躯干”的高新技术催化了竞争力的不断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永恒的主旋律。将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嵌入宏观调控中并配套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契合了竞争市场发展之所需。唯有公平的竞争秩序才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并打开市场经济绩效的上升空间,而提高技术进步率以实现社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资源优势路径依赖转向竞争优势路径依赖是“大势所趋”。在法律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行动者的偏好,需考虑市场信息的对称性、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激励的相容性,这都离不开充分的市场竞争。尤其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市场经济发展之所需,政府更应该放权于市场,让市场竞争充分发挥作用。政府一旦将公权力强加于市场,会造成行政垄断、数据垄断从而对市场竞争起到负向的阻却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尊重市场、有限干预市场,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优势,即“有形之手”的宏观调控功能应该在市场的边界内发挥作用。(三)大数据时代发展愈发呼唤“精准调控”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政府亟需作出“精准调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就顺应了大数据时代发展的潮流。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任何数据或者数据集合都有可能成为“算法”,数据已经成为了社会进步、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并且数据并非孤立、禁止的存在,而是正在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因此,数据是人们作出准确选择、企业作出正确决策、政府精准调控所仰赖的基础,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立法就成为了实现“精准调控”的“催化剂”。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精准调控”的实现愈发离不开高新技术的实时运用。例如利用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类、数据整理、数据加工、数据处理等大数据技术可以实时获取多维度、全方位、海量的大数据,无论是结构化的还是非结构化的大数据都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获取,在此基础上,借助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获取的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自动化处理、智能分析能够切中时弊、明确调控方向。例如国家通过信贷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借助在信贷领域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够对关乎社会经济总量平衡的海量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收集,然后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的挖掘与清洗,在此基础上,可以精准制定出分析指标,再通过云计算来实现大数据迭代的精准度,进而对调控对象、具体调控目标等作出准确的评定,进而精准地为社会经济总量进行整体画像,最后借助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各项高新技术实现“精准调控”。如果政府掌握了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手段,将既丰富宏观调控手段,又有助于政府作出精准的宏观调控,可以说,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手段将赋予政府这双“有形之手”更强的生命力,而此时建构好的配套法律制度并使之与科技联动共振,则是对这种生命力的有力维系。(四)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构建的物质技术基础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将大数据思维运用于宏观调控,并以各项高新技术对其加以优化不能脱离认知过程,即利用各项高新技术采集大数据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进行甄别、处理,从而完成与大数据思维配套的认知过程以及实现最大化愿景的效用函数,这需具备充分的物质技术基础条件,否则作为上层建筑的配套法律制度也将成为“空中楼阁”。建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需基于以下物质技术条件:其一,建立在互联网、物联网基础上的各种大数据平台能够全面、充分采集、存储海量数据;其二,现有的云计算集约化模式与大数据云端平台为更好地对政府宏观调控部门采集的大数据进行分类、整合、加工以及处理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技术基础;其三,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各项高新技术能不断相互融合从而对人类认知产生深度的影响;其四,能将以5G为代表的信息输入以及信息输出的覆盖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其五,通过机器学习的参数选取及模型设计,并将机器深度学习成果转化成人工智能。三、以高新技术引领宏观调控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大数据思维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有效运用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高新技术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构建的创新性驱动离不开大数据思维的运用。当然,并不否认原先的因果思维模式,因为立法者在建构具体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时,同个体选择“如出一辙”,也需要通过判断与理清因果关系后作出政策选择,离不开对财税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搜集、分类、分析、整合。然而相对于大数据时代,之前的科技水平十分有限,并夹杂着主观判断因素,立法者在因果思维模式下的选择将难免有失公允,因此,立法者搜集的决策以及选择所依据的信息往往是片面、不准确的。然而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通过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手段可以及时获取真实、准确、完全的信息。如果立法者在制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时,也能借助大数据检索功能对市场信息进行全方位、多维度地检索、采集,并利用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等功能对采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整合、存储、加工、处理,立法者对因果思维模式下判断依据的获取将更及时、真实、完整、准确。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浪潮”滚滚向前,传统的因果思维模式与大数据时代的思维模式之间的差异日益明显,传统的因果思维模式往往只能根据部分的、片面的数据信息来进行判断,从而使立法者在建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时出现选择的偏差,因此,在对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进行建构时,亟需以大数据思维取代传统因果思维。(二)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
1.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的深入学习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各种宏观调控工具与方式将被嵌入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元素,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离不开以全方位、多维度、更完备的大数据关联关系来实现因果关系确定的大数据思维。此外,为了使政府在宏观调控中作出“理性决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政府决策行为的合理约束也不可或缺,立法者、司法者与执法者需要实时学习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高新技术,进而能及时、全方位、多维度地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大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筛选、科学分析、正确处理。因此,真正将大数据思维融入到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中是需要建立在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开发平台等技术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毋庸置疑的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一定会向更高层次进军,在大数据思维的指引下,随之而来的也将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不断变革。此外,人才的推动是大数据时代语境下高新技术与宏观调控深度融合的源泉动力,毕竟懂得高新技术的人才能够为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献计献策。伴随着滚滚而来的大数据时代“浪潮”,技术创新锋芒的绽放需要将人才的智力成果进一步市场化,即将知识转化为产权,为此,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精力用于科研与大量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这也造就了进一步的立法需求。2.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的实时运用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高新技术实时运用引领宏观调控的同时,也带动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互联网技术为宏观调控领域数据信息的传递与流通打开了空间,而互联网与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持续创新也为宏观法律制度变革带来了新的契机。除此之外,区块链通过私钥技术、节点与节点之间的互联来运作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不可逆转性的分布式记账模式,使市场主体能通过密钥在节点与节点之间平等地共享信息资源,为精准调控打下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也使区块链技术逐步渗透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领域。此外,政府还可以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房地产等宏观调控领域,通过传感器技术、嵌入式技术对房地产融资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管等功能。不仅如此,云计算也提供了公正的算法,有助于政府作出正确的调控决策。而在技术的驱动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势在必行,人工智能的引入有助于变革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并破除其弊端,例如有助于提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效率,帮助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减少程序化、流程化的重复操作,进而提升宏观调控效率与社会经济绩效。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可以助力肩负宏观调控之责的政府部门对经济大环境进行实时、动态的管理,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以高新技术引领下的宏观调控更容易纠正市场失灵。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技术与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构建亟需数据库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大数据是区块链、互联网、云计算等各项高新技术赖以生存的血液,是这些高新科技与法律制度得以保持生命力的源动力。基于此,政府需要构建完善的数据库系统来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保障,尤其需要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创新,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软件、硬件体系用于实现对大数据全方位、多维度的采集、存储、分析、整合、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培育出有助于精准调控的大数据系统。如何才能建立并完善大数据系统并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配备“技术之翼”?其一,以高新技术助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强化大数据的“造血功能”,政府则是造就这“供血功能”的中坚力量,因此,亟需由政府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根据宏观调控之所需构建并完善大数据系统,并可运用物联网的传感器、定位系统等技术功能对市场上各类敏感的数据信息进行及时追踪、监控与风险管理进而实现精准调控;其二,政府亟需建立起集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智能分析、数据自动化办公与处理、数据自动检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云端平台,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针对宏观调控作出准确的结论、数据分析,然后再据此明确宏观调控目标,从而制定出“精准制导”的宏观调控计划。否则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以各种高新技术驱动宏观调控也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基于此,配套设计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才能与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高新技术联动共振;其三,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系统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更需要考量宏观调控的实际绩效,毕竟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绩效的高低是判断一项制度好坏的重要标准,且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能带来经济绩效的提升;其四,针对宏观调控技术手段建立完备的的数据库系统固然重要,而为了防止前文所述的可视化数据信息越过隐私权的边界,应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隐私权的边界、辅之以技术手段的宏观调控路径、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责任等。此外,可以失信名单数据库、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严厉惩戒恶意散播谣言、非法泄漏他人隐私的不法行为。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
(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打开高新技术的创新空间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技术驱动下的宏观调控法如同蓝海战略有助于释放出更广阔的市场竞争空间、打破成本与受益的交替、拓宽市场的边界、降低同类产品的竞争成本、实现技术绩效,避免在狭隘、有限的“红海市场”中与竞争对手厮杀得“血流成河”。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吸纳更多的人才,推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并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嵌入宏观调控模式的构建中并引领其发展。基于法律与技术全方位、多维度、同步的联动共振,在这些高新技术驱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法律可借助人工智能实时、自动化的深度学习,尽可能地破除固有的滞后性并顺应技术的发展,进而打开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的空间。(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高新技术的联动
在宏观调控中,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起到的是工具作用、技术驱动作用,通过运用这些高新技术,可对数据精准采集与挖掘,并进行存储、分类与整理,而决策层的价值观应该发挥最核心的作用,并最终出台与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在生产过程中的法律具有组合生产要素等社会资本的功能,能协调一国制度结构中强制性制度与诱致性制度一致运作。毕竟法律本身就是资本,法律的制定、运行与实施相当于资本的投放与使用。法律的资本作用具有两面性:其一,可以成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利器,此时的宏观调控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计划调控的盲目性,并通过与大数据时代语境下高新技术的联动共振实现精准调控;其二,可能阻却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的宏观调控法阻碍了技术创新。好在制度、法律是可以人为设定的,理性的制度、法律是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有力保障,毕竟技术同法律有相似之处,能推动社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技术也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在鼓励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时,法律也能组合这些生产要素,协调强制性的外生性制度与诱致性的内生性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尽可能地实现社会绩效最大化。此外,法律是制度的法律,制度是法律的制度,法律与技术都属于制度,也为法律联动技术带来了契机,此时需配套并完善相应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来为技术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边界。因此,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政策的核心价值观需通过与大数据时代语境下高新技术的联动共同作出真正的理性决策。结 语诚然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数据信息量呈现爆炸式地增长,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变革已是大势所趋,然而改变传统因果式思维模式仍需时日,毕竟从传统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过渡到大数据思维引领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政治理念的调整、法治思维的转变,更需要技术手段的及时跟进。诚然可以将技术型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立法部门并以此辅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转变,然而毕竟多数立法人员并未掌握大数据思维、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技术效果的判断力、甄别力还欠缺火候,一味借助外部技术力量,而不进行自身内部的技术挖掘与开发,容易造成法治思维与技术手段的剥离,不利于大数据思维引领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此时,如何将高新技术手段真正嵌入到宏观调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技术性难题,同时也是制度性难题,毕竟技术是制度的技术,制度是技术的制度,技术必须为制度所驾驭,才能真正发挥出宏观调控法实施中的技术应用效率。此外,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知识创新不舍昼夜,政府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时,如何更好地整合其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库系统资源,如何使宏观调控的技术手段迅速跟上大数据时代发展的“浪潮”也是以大数据思维引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构建时所面临的难题。上海市法学会欢迎您的投稿
fxhgzh@vip.163.com
相关链接
罗培新:疫病境外输入压力日增,外国人可到中国免费医疗?国民待遇,绝不应等于“国民的”待遇
罗培新:医护人员“集体放弃”抗疫补助?法理事理情理,理理皆输
罗培新:境外输入压力剧增,赖账不付者,道义与法律双输,将开启人生的至暗时刻
罗培新: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管者入刑,殊为不妥彭诚信: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阎锐等:地方立法引领保障上海改革开放的实践与思考苏正洪: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究王松林: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空间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刘平:关于地方立法中法的编纂制度的应用朱应平等: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探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新型审判监督管理制度的路径分析戴秀河:将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纳入统一体系管理的制度性思考责任编辑:莫 莉 王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