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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龙 范志敏|家事审判诉源治理改革完善路径探析——以与客家“和”文化融合发展为视角

张强龙 范志敏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张强龙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岐岭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范志敏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岐岭人民法庭庭长

要目

一、考察与分析:家事审判改革的现状和困境二、挖掘和解读:客家“和”文化与家事审判工作三、融“和”及完善:以“和”促“美”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

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作为司法改革实践的“战略高地”,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本文首先通过分析自2018年起至2021年间L市Y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1545件家事案件及在家事审判改革实践探索情况,发现L市Y区家事审判面临的在审判理念、诉讼模式、多远解纷机制和家事司法文化塑造上的问题和困境。然后提出为克服这些困难和问题并“因地制宜”做好有“闽西客家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应在家事审判中引入闽西客家“和”文化,并发掘和解读客家“和”文化表现形式和精神内涵,提炼客家“和”文化对家事审判工作的启示。最后,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与客家“和”文化融合发展,应当创新“柔和”家事审判理念、构建职权主义为主导的家事案件诉讼模式、共建“和事”多元解纷机制、创建“和美”家事司法文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1万件,结案数同2020年相比上涨约11个百分点。做好家事审判工作成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公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在两年多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2018年7月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就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进行规定。

2018年以来,L市Y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克服这些困难和问题并“因地制宜”做好有“闽西客家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成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工作重心。本文以2018年至2021年L市Y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考察和分析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现状和困境,发掘和解读客家“和”文化表现形式和精神内涵,以寻找客家“和”文化与家事审判改革的契合之处,并提出融合客家“和”文化以完善家事审判改革的实现路径。

一、考察与分析:家事审判改革的现状和困境

现状考察:家事案件审判情况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的全部案件。经过对L市Y区人民法院自2018年起至2021年间审理的1545件家事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其呈现以下特征:

1.案件数量:家事案件数逆民商事案件数激增趋势而减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法制体系的建设,民众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大幅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增长不再是个案现象,已成为普遍趋势。根据统计,2018年至2021年L市Y区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数从2386件增长至3202件,年均增长272件。但新收家事案件数却逆势呈现总体下降趋势,除2019年家事案件数比2018年增加17件外,2020年和2021年家事案件数同比分别减少48件和46件。同时,家事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比例下降趋势更为明显,从2018年的17.14%下降至10.36%,年均下降幅度达到约13.19%。(见表1)

表1  L市Y区法院新收家事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比例统计

2.案由分布:离婚纠纷案件占八成以上,其他家事案件数量较少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表明了该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案由的分布体现出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和纠纷类型的分布情况。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纠纷案件已成为家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根据统计,2018年至2021年L市Y区法院所办结家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356件、358件、319件、290件,其占家事案件比例分别为:87.25%、84.23%、85.07%、86.75%。除离婚纠纷案件外,数量较多的家事案件分别为:抚养费纠纷案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但其案件数每年均不超过20件。

图1  L市Y区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占家事案件比例情况

3.调、撤情况:调、撤案件数明显减少,调、撤率呈波浪形下降趋势

调、撤率是指一定时期一个法院的调解、撤诉结案案件数在总结案件数中的比例,该比例影响和体现着审判效果,一般来说,调、撤率越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越高,审理效果也越好。根据统计,2018年至2021年L市Y区人民法院所办结家事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数分别为:315件、288件、266件、219件,调解、撤诉案件数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调、撤率分别为:74.75%、67.67%、70.93%、65.96%,调、撤率虽保持在70%左右但呈现波浪形下降趋势。

图2  L市Y区法院家事案件调、撤率情况
改革实践: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实践探索

1.三流程创新家事审判方式

一是诉前建立“一案一访”,立审衔接促提速。2020年以来,L市Y区法院立案前共约访363件家事案件当事人,劝和38件;依托线上平台开展家事纠纷审前在线委派调解265件,调解成功105件,平均调解天数14.6天。二是诉中推行“4+3”模式,因案施策促和解。2020年以来帮助挽回婚姻131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涉及子女抚养、赡养等身份关系案件,采取依职权纠问模式的庭审方式,详细了解家庭环境、征求多方意见,开展“拉家常式”调解,促使家庭成员损伤感情得到有效弥合。三是判后构建“1+N”机制,回访帮扶促和谐。注重判后跟踪回访巩固成效,建立判后重点跟踪回访对象专门台账,针对“老弱病残幼”五类人群,以家事审判团队成员为主导,联合乡镇妇联、司法所等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帮扶、教育工作。

2.联动协作聚合力、破难点,构建家事审判多元化格局

强化多维联动,汇聚家事力量。加强部门联动协作,2019年12月联合区委政法委、公安、妇联等13家单位下发《关于建立L市Y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建立家事审判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家事审判联动单位联席会、联络人会议,组建家事工作微信群,通过线下座谈、线上交流等形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密切成员单位间协作配合,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家事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家事审判工作取得实效。推行家事审判辅助人制度,从妇联、司法局等单位聘任10名家事调解员、10名家事调查员,聘任2名具有国家级心理资质的家事心理疏导师,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邀请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诉前调查、纠纷调解、判后回访。2020年以来,发出家事委托调查11件,家事调查员经过走访调查后针对委托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家庭、子女抚养等委托调查事项形成调查报告,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提供详实的依据;另发出家事委托调解5件,在家事调解员的参与下,均达成调解协议或予司法确认。

3.延伸职能优举措、为民情,实现家事审判最大化效应

一是协同推进涉少审判,呵护少年成长。建立“1235”涉少审判机制,即以1个家事少年法庭为依托,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两类型精准施策,精细“审前-庭中-判后”三环节办案流程,延伸部门协作、法治教育、结对帮扶、司法建议、调查研究五领域,审慎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及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案件。二是优化家事便民举措,传递司法温情。便利当事人诉讼,积极构建“中心、庭、员”诉讼新模式,以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为枢纽,搭建线上调解平台,让家事纠纷就近化解、“云端”调处。推行离婚证明书便民举措,用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信息、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的精简版离婚证明,取代传统版的“离婚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模式,便于当事人保管和使用,有利于个人隐私保护,切实把司法为民、司法便民落实到家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便捷。2020年以来,经当事人申请共发出离婚证明书32份。三是宣讲民法典“权利书”,增强法治意识。大力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宣传,组建青年志愿者普法宣讲团,联合区妇联送法到基层、进社区、进单位,联合团区委、关工委等送法进校园,组织家事审判团队法官前往L市Y区文旅集团、村镇等开展妇女维权法律讲座,为干部群众讲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家事纠纷法律问题。

问题聚焦:家事审判改革实践中的困境

4年多来,L市Y区法院家事审判改革通过创新审理方式、多元联动聚力和优化职能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仅使家事案件数量大幅减少,而且保持较高的调、撤率,收获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但也应当看到,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也面临一些困境,例如家事案件数减少但平均审理天数却未降低,调、撤率呈现波浪形下降趋势、多元解纷流于形式、离婚率居高不下(2018至2021年,离婚率皆在50%左右)、家事法官身心疲惫等问题。分析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传统“刚性”审判理念的局限性

在我国,家事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一样,均适用一般诉讼程序。一般诉讼程序奉行对抗式的“刚性”审判理念,以绝对的公平为司法价值导向,更多关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刚性划分,以“案结”为基本的司法目标。然而,家事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其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人身依附性和感性的特点。传统对抗式的“刚性”审判理念缺乏对家庭伦理价值的关照,缺少对当事人的情感抚慰和疏导,常常难以平衡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关系,并且极易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实现改善、维护、稳定家庭关系的司法目的,导致出现调、撤率低和“案结事未了”等问题。

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反作用

当事人主义原则是普通民事审判程序构造的法理基础,在此原则下的诉讼模式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位于消极的中立裁判者地位,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之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本意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但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因案件常常涉及当事人的私密空间,法官由于担心出现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重大法律风险,往往会被动消极审理,对当事人未提及的重大事宜往往放置一边,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且在家事案件中往往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一味地要求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势必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常见表现有:对于当事人双方皆同意离婚的案件,法官往往聚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忽视甄别双方离婚意愿的理性和真实性问题;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坚决诉请判令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时,法官往往忽视双方之间关系破裂原因而直接判令不准离婚。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极易导致离婚率高和出现弱势群体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3.多元解纷机制的困局

多维联动、多元解纷已成为家事审判改革浪潮中的共识。但与其他法院类似,L市Y区法院也出现了“联动难动、协作不作、合力无力”的问题。其一,部分联动机制实质化不足。虽然L市Y区法院于2019年与区委政法委、公安、妇联等13家部门达成了《关于建立L市Y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但由于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尽相同,及部门之间的壁垒的存在使得上述制度运行阻塞。即使在个别案件的处置中,相关部门能够通力合作,但依旧存在动员力不够、实质化不足的情况,让该制度宣誓性大于落实落地。其二,部分的审判辅助机制效果一般。虽然聘任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但所聘任的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数量不多、分布不均,个别乡镇无一名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且主要都是妇联、司法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性也有待提高。甚至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部分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已无法履行职责。其三,家事调查报告性质效力尚不明确、质量不容乐观。家事调查报告是否可以作为法官裁判依据有待明确,且因工作积极性难以激发,家事调查报告往往流于形式,意义不大,无法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详实的内容。

4.家事司法文化塑造的反思

作为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家事司法文化体现了家事司法领域的法治文化建设,其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和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制度上起着重要作用。L市Y区法院通过传承客家家训家规家教的方式对家事司法文化塑造进行了有益探索,例如成立L市首家家风家教传承宣教基地、建设家事宣教文化长廊和“土楼形制”家事少年审判专区,推动了家事审判工作的创新发展。但也出现了家事司法文化塑造重器物文化轻精神文化、重政法文化轻权利文化、重大众文化轻地域文化和重文化片段轻文化沉淀的情况。虽然器物文化的载体建设能够立竿见影,政法文化能够彰显司法权威,大众文化易于思想教化,文化片段方便快捷,但精神文化影响深远,权利文化重视个人权利确认和保护,地域文化易于理解和认可,文化沉淀去芜存菁,它们的作用同样值得我们去发掘和利用。因此,有必要加强精神文化、权利文化、地域文化和文化沉淀在家事司法文化中的塑造。

二、挖掘和解读:客家“和”文化与家事审判工作

客家“和”文化的起源和发展

自唐末起,部分中原人因躲避战乱及灾荒由北向南迁徙,逐渐形成独特的“客家”群体。这些中原人在迁徙过程中,既传承了中原文化的底蕴,又融入当地生活,吸收当地文化的精华,形成独特一脉的客家文化。其中,迁徙至闽西的客家群体逐渐发展成为了如今的闽西客家人,并形成了内涵丰富、特点鲜明的闽西客家文化。由中原文化发展而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和”为其重要范畴,意指不同事物之间或同一事物各组成元素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均衡协调状态。闽西客家先民在传承传统“和”理念的同时,广纳博采当地文化精神,并在劳作和生活中形成了闽西客家文化中的“和”文化。

闽西客家“和”文化维系着客家群体的生存发展和族群团结,创造出体现“家和人美”的建筑器物,编织出寓意深刻并丰富多彩的民俗生活,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大和谐”的L市Y区客家大家庭小社会。闽西客家“和”文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内涵深刻。其一,“谱牒文化”,即记载有宗族迁移历史、家族人口分布、婚配和血缘传承关系以及家规家训等的族谱。客家族谱不仅记载了家族血脉世系,更是刻录了宗族崇尚的为人处世经验法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教育子孙后辈应当:遵守国法、团结宗族,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和睦相邻、勤劳节俭、重教兴学等“和谐”家教家风观念。其二,“语言文化”,主要表现为闽西客家方言和客家山歌。闽西客家方言是闽西客家人相互交流的语言工具,是闽西客家人互相认同的介质,其中流传下“兄弟唔和外人欺”“同理不同亲”“刻薄唔赚钱,忠厚唔折本”等民谚古话。闽西客家山歌大致可分为劝世教育歌、鼓励劳动歌、行业发展歌等,其语言虽朴素,但旋律优美,寄托对和谐生活的向往和憧憬。闽西客家方言和客家山歌都以贴近生活的艺术方式展现了客家和美生活的内容。其三,“建筑文化”,闽西客家建筑多顺山势而建,和流水而居,与自然和谐相处,聚家族和谐共居。闽西客家土楼最为彰显客家“和谐”审美观念,圆形结构凸显“和合”追求,共井共门体现“共享”理念,形牢底固彰显“居和”状态,举族共聚呈现“祥和”景象。

客家“和”文化的功能

文化功能理论认为,每个文化要素都具有一定的功能,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具有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功能。L市Y区客家“和”文化历经千年发展,形成于一代代客家人的生活中,又作用于每个L市Y区客家人,其功能性不言而喻。具体来看,闽西客家“和”文化的功能主要有:一是认同功能。“听乡音而知故人”,一句简单的闽西客家话,往往就带来深深的亲切感。“同个字辈,同代人”,一张族谱,同条家训,便清楚家族关系。这些对同一事物的共同认知,便是认同。二是协调功能。“和”就是协调、平衡及和美,闽西客家“和”文化协调着客家人相互之间、客家人与社会之间、客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通过家训家规相互制约,通过家族共居相互协调,对内睦亲团结,对外友邻和善,敬畏自然,遵循法律,协调共生。三是教化功能。闽西客家人重教兴学,寓教育于日常生活和文化传承中。以族谱传承家规家训,用楹联匾额教处事原则和经验教训,还有山歌、俗语、故事,无不反映客家人尊崇的淳朴风气和美德,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被L市Y区客家人所接受并践行。四是调解功能。在生活中发生冲突是必然的,无论是家族内,还是家族间,抑或是家庭里,都避免不了摩擦冲突的发生。闽西客家人凭借聚族而居一家亲,宗老族长调解化纠纷,家训家规正家风,以其“和”文化独特的调解矛盾的功能将矛盾纠纷化解。

客家“和”文化对家事审判工作的启示

法律作为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人类自我调解的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准则,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层次上的文化。审判工作作为将法律运用于实践的行为,受文化的影响,也会对文化产生反馈,并将作用于文化发展。闽西客家文化中的“和”文化,以其所蕴含的“和好相处、和美家庭、和谐共生”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相“和”精神内涵,非常契合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对家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1.人与自然相“和”,要求家事审判工作遵循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崇拜和敬畏自然是根植于闽西客家人的人与自然和谐的朴素自然观。它不仅体现在对“山神”“河神”“天公”等自然神祇崇拜上,也体现在顺应山河地理的风水理念上。这种对自然万物的敬畏以求得自然的庇护,最终反映了客家人顺应天理的期望,这种期望在客家繁衍生息壮大中也得到了实现。家事审判工作同样面临着如何处理与“天理”的关系。所谓“天理”,是指自然法则,它无形无色无状,难以捉摸却实实在在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即“公道自在人心”。自古以来,中华法系便注重情理法的交融,希望达成“通情达理崇法”的目标。如今的家事审判工作同样应当以此为目标,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实现家事审判工作顺应天理、遵照国法、合乎人情,让家事审判工作更有温度温情。

2.人与社会相“和”,要求家事审判工作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深处闽西崇山峻岭之中,闽西客家人一直过着和谐大家族小社会的生活。通过祭神祭祖、红白喜事、“做大福”等民俗活动聚集族人、沟通感情、凝聚向心力,通过楼主、族长等有威望的长者前辈“和事”,化解纠纷矛盾,客家人不仅实现族群的发展繁衍,更成就了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典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工作不仅关系当事人个人权益,还关乎社会风气、伦理道德等公益。借鉴客家人和谐大家族小社会的生活模式,家事审判工作应当注重家庭在促进社会和谐上的作用,把改善、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家事审判工作最基本的功能定位。

3.人与人相“和”,要求家事审判工作注重调解,传承包容与和善

“和而不同”是传统儒家思想的精髓,意指矛盾双方依然能够和谐相处。喜欢聚族而居的闽西客家人,也会出现家庭内部、邻里之间或是与外人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为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客家人创造了一套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生活法则。针对矛盾纠纷,客家人注重并善于调解,在出现矛盾纠纷后,第一时间汇报家族长辈,由家族长辈组织矛盾双方、族中声望之人共同“和事”调解,先分析对错,再分摊责任,最后言归于好,在大家的调解之下,双方把酒言欢。为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客家人注重德教,通过家训家规和楹联牌匾等教育后辈相互包容、与人和善,对内亲和家人,对外友善邻里。家事审判工作作为处理家庭纠纷的重要一环,同样应当注重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缓和矛盾,定纷止争,同时应当注重宣传相互包容、与人和善的美德,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融“和”及完善:以“和”促“美”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

L市Y区法院大力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与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仍有差距,分析原因系家事审判理念落后、诉讼模式单一、多元联动困难和司法文化塑造缺乏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但更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在于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中未“因地制宜”推进“本土化”改革。因此,为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进程、把握改革方向、创新改革举措、保证改革效果,有必要挖掘闽西客家文化精髓之“和”文化丰富内涵,借鉴其对家事审判工作之启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与客家“和”文化的融合发展,促进建设“和美”社会。

“刚柔并济”:创新“柔和”家事审判理念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家庭的传统,在古代,往往是以“户”即家庭作为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单位。如今,家庭依旧是人们开始社会化生活最初的场所,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所在。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保障家庭的和睦和稳定。传统“刚性”审判理念强调绝对的公平,忽视了家事案件当事人对家庭感情的感性需求,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有必要在家事审判中构建以“和”文化精神为基础、以家庭本位思想为中心,强调重视保护弱势、注重庭外调解,强调“化解”家事矛盾,注重对当事人的情绪平复和情感疏导,并以实现当事人关系修复和情感安慰为司法目的的“柔和”家事审判理念。从而以“柔和”的审判理念实现法律的刚性需求,“中和”传统“刚性”审判理念,塑造“刚柔相济”的家事审判理念,以实现在追求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的同时,回归家庭理论的血亲性、私密性和伦理性,发挥家事审判的“治愈型”功能,最终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主动作和”:构建职权主义为主导的家事案件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审理内容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模式。与现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三大特点:法官主导审判过程、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法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在家事审判中都早已放弃严格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是采用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积极地介入到案件具体事实中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法。基于家事案件标的的公益性以及追求实体真实主义的正义观,确立职权主义为主导的家事案件诉讼模式成为家事审判改革的应然之举。

在职权主义为主导的家事案件诉讼模式中,法官应当“主动作和”,即在诉讼中,法官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应当考虑甚至重点考虑家庭弱势人员如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强制调解如离婚等案件、应当拒绝调解如严重的家暴案件、应当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考虑裁判的社会影响、应当超范围全面解决当事人诉请如当事人要求离婚必须对子女与财产一并解决等,同时应当以“家和”理念构建审判环境如土楼圆桌议事情景,以家庭环境布置营造温馨氛围,以家人情怀善待当事人以化解心结。

“凝心聚力”:共建“和事”多元解纷机制

面对部分联动机制实质化不足、部分的审判辅助机制效果一般和家事调查报告性质效力尚不明确、质量不容乐观等难题,如何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以搭建家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成为各地法院重点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社区(村镇)网格的纵向联络机制,实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推、部门参与、基层主抓的多元解纷大格局,建立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与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等解纷力量横向多边融合。为此,有必要在机制考核、机制保障和机制创新上对家事审判多元解纷机制加以完善。一要强化各部门的信息共享、职能分担。除法院外,政法委、公安、妇联、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在处理家事纠纷上作了大量工作,但基于存在职能交叉、信息不畅等因素,在处理家事纠纷中往往单打独斗,应当构建家事纠纷多元联动平台,划分各部门职责,破除部门之间的壁垒和推诿,促使各部门信息交流共享、通力合作。二要细化考核推动,将多元解纷机制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指标,将多元解纷机制运行质效作为政府部门奖优罚劣、争先创优的评价指标,用“压力”促“动力”。三要完善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机制。建立选任和退出机制,保障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数量、均衡地域和职业分布。强化经费保障,对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予以经费支持,提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开展经常性培训,提升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的专业能力,确保他们的履职能力。四要明确家事调查报告效力,将其作为书证,由当事人双方对家事调查报告描述的事实进行质证,若有需要也可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陈述其调查情况。

“融和发展”:创建“和美”家事司法文化

司法审判工作与司法文化是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工作塑造司法文化,司法文化影响和服务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的,能够为家事审判工作提供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的,能够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家事司法文化,离不开对闽西客家“和”文化的吸收融合,并在吸收融合的基础上根据时代变化进一步发展。一是挖掘“和”文化器物内涵,提升家事司法精神文化塑造。“和”文化体现在闽西客家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客家先民耗费巨大心力建造的土楼,小到客家人谈事吃饭的四方桌,还有共同保存的族谱家谱,无不体现客家人求“和”的精神。家事审判中既要运用这些器物,也要挖掘这些器物所蕴含的丰富精神,并以文字或述说的方式予以展示,传承先人精神,教育今人行为,留待后人发展。二是引入“和”文化权利思维,发挥职权主义优势,加强家事司法权力文化塑造。客家“和”文化既强调人们应当履行义务,也注重和善于保护个人权利,并为处理纠纷、保护权益,形成了由族长、楼主主动召开并主持的集体“调解”的解纷机制。家事审判中要积极塑造权利文化,重视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法官要依职权主动调查,积极调解。三是强化“和”文化宣传教育,助力家事司法地域文化塑造。随着时代的发展,外界文化对客家人的影响越来越大,珍贵的客家文化反而受到冷落,不少年轻人甚至忘记了家族还有族谱,忘记了客家话,忘记了土楼的意义。因此,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客家文化影响力,弘扬客家“和”文化。客家“和”文化的宣传教育,一方面应当加强学校教育,开设专门的客家文化课程,邀请客家文化传承人讲课等方式对内教育。另一方面,可以与客家旅游相结合,通过旅游宣传、文旅产品如动画、文化节等方式对外宣传。四是立足“和”文化发展沉淀,加强家事司法文化去芜存菁、发展提升。在民主革命时期,闽西客家人便继承“和”文化理念开创了人民调解的先例,使得把纠纷化解在诉前成为闽西苏区的红色法治传统。溪南区苏维埃政府裁判委员陈其先创办了群众法庭,利用家训家规和宗族观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依托苏维埃的律法,调解不成,再以民事案件处理。这些都是闽西客家“和”文化的发展和沉淀的生动例子。综上,家事司法文化的塑造,应当借鉴客家“和”文化“与自然相和、与社会相和、与人相和”,重视天理、国法、人情的逻辑自洽,以调解的方式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实现家事司法器物文化和精神文化、政法文化和权利文化、大众文化和地域文化、文化片段和文化沉淀的“和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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