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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晓敏 李俊锋|区域营商环境优化视阀中法院司法服务职能改革重构——以L市集群注册企业涉诉纠纷为考察样本

赖晓敏 李俊锋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赖晓敏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李俊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法官

要目

一、现实描摹:集群注册问题的前世与今生二、抽丝剥茧:集群注册的的掣肘与反思三、时代召唤:重构法院司法服务职能改革的建设展望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法治建设保障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尤其是以各地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企业为代表的新兴市场主体依托良性的司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良性发展已然成为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内核需求,也成为深化司法服务职能改革的重要考核指标。经调研发现,L市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企业管理秩序混乱、涉诉问题突出,不仅增加了行政、司法部门的管理成本,也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风险和隐患。以L市法院集群注册企业涉诉案件为样本,通过分析“放管服”改革下集群注册企业的“利好”与“阵痛”,反思法院司法服务职能中存在的问题,可从重塑市场管理行为规范、重构区域经济规则治理体系、重组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构建集群共创生态之“三重奏两构建”角度,提出重构司法服务职能的路径及建设展望,为推进法治建设与区域营商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法治是良好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根本。随着“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后商事登记制度”大放异彩,以电商、互联网、高科技产业为依托的集群注册企业成为“放管服”改革浪潮中的“新宠”,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观。然而,近年来,作为新兴市场主体的L市集群注册企业涉诉问题频发,困扰着行政、司法机关,也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硬伤”。如何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中转变司法服务职能理念,以有效应对集群注册诉源治理、健全完善“放管服”改革配套、规范注册登记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L市300份集群注册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为考察样本,通过分析“放管服”改革下集群注册企业的“利好”与“阵痛”,反思存在于传统司法服务职能中的问题,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视角探索重构司法服务职能的路径,也即本文想要研究和探索的实践命题。

一、现实描摹:集群注册问题的前世与今生

近年来,数字经济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影响深度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其在“放管服”改革潮流中与产业集群结合后,催生了重塑生产要素配置的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新业态、新模式。在此模式下,经营者不再担心场地难、场地贵;无需烦恼繁琐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流程;更可以通过“互联网+物流”面向全国统一市场,可以说是创业者的“梦工厂”。但“梦工厂”爆炸性制造市场主体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了爆炸性的案件增长,大量集群注册企业以电商、网络平台为经营载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蜂拥态势进入法院视野,这种现状既体现商事登记制度下新增市场主体“量”上的活跃,也从深层次说明“放管服”改革中企业“质”上的良莠不齐。基于此,要实现新兴市场主体与营商环境之间的融合、促进,必须立足于“放管服”改革政策要点和集群注册企业登记注册的时代背景,并积极寻求能动司法服务保障的平衡点。

从实到虚——集群注册企业应运而生

“集群注册”是指多家企业以集群登记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由集群登记地址管理单位(托管企业)负责入驻企业的信息联络、文书送达签收,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模式,属于行政登记的一种方式。以L市为例,7个行政区划中,4个县(市、区)政府先后出台扶持政策并设立多个产业园以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截至2022年3月,全市实有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609282户,占全市实有个体工商户的68.37%。

图1  集群注册运营模式
从无到有——集群注册企业诉源突出

2021年6月-2022年6月,L市法院所受理案件中以被告的经营场所内含有“集群注册”字样为检索条件,共新收案件473件,占同期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52%。

从案件分布看,主要分布在新某、永某、连某等设有虚拟经济产业园的县、区,位居前三的主要有新某、永某、连某。

从被告参与诉讼情况看,95%案件经公告或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到庭参与诉讼率不足5%。

从案件事实情况看,到庭被告中,91%被告辩称其对以其名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实际经营行为并不知情,系身份证遗失或被盗用、出借他人被冒用。这种情形使得案件事实认定模糊,也极易引发一系列诉请撤销公司设立冒名登记的行政案件。

从案件裁判结果看,280件一审即已生效的案件中,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仅2.5%,97.5%均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并赔偿。

他山之石——我国及域外可资借鉴之处

在美国,通过租用第三方的registeredagent服务、虚拟办公地址并用于收发商务信函、联系信函等即可完成公司的注册登记;在德国,由于没有有效地址的公司会被列为政府部门的黑名单并被重点关注,对一些不需要派人驻场办公的跨境电商卖家,中介机构会提供“虚拟地址服务”并包含信箱服务;在我国香港,因良好的办公环境、全面便捷的服务、低廉的租金等优势,虚拟办公室受到跨境电商的青睐,并同步配套享受商务办公活动及全方位的秘书服务。由于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不同,虽然规定和做法大相径庭,但最终殊途同归。

二、抽丝剥茧:集群注册的的掣肘与反思

作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碰撞下应运而生的“集群注册”,既不能仅将目光锁定在案件审理的角度,也不能够简单当作一项营商环境考核指标进行评价,而应当从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化体系构建的全貌进行审视和反思。

“重大利好”与“如鲠在喉”

毋庸置疑,在经营实践中,虚拟产业园中的“集群注册”模式发挥出独特的市场主体发展“催化剂”作用,这种新的集群登记模式在给市场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给行政、司法等机关带来诸多困扰,甚至成为了一些不法之徒觊觎的宝地。

1.集群注册产业优势显现

作为时代产物,“放管服”改革开启了全国各地政府简政放权的新“窗口”,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动等方面大有作为。作为受益者,产业集群和虚拟经济产业园区所具有的优势也逐步显现,一方面,集群登记模式让创业者不需要买房、租房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就小微企业经营者而言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破解了以往创业者最大的难题;另一方面,虚拟园区运营公司提供的保姆式服务,将者经营者从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记账报税、前台接待,以及法律文书代收等琐碎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创办新企业变得空前容易,启动新创意和开展技术创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激励和支持,也给当地政府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税收效益。以L市为例,以“虎牙”“腾讯音乐”等作为合作平台的A类市场主体共登记注册企业4730家,缴纳税收累计42754.66万元,占该市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纳税总额的99.82%。

2.涉法涉诉隐隐作痛

集群注册在提供给经营者巨大便利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给营商环境带来极大压力。

其一,案件审理“硬伤”多,严重挤占审执资源。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制度体系,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其自身成长和扩张能力是有限度的,相较于大众和市场的期待更是具有滞后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司法资源总量是相对固定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均系网上登记注册,实际经营主体遍布全国各地,众多托管企业未履行托管职责,既不代收法律文书,也未将失联的经营者列入异常名录进行注销处理,这使得经营主体不可控风险加剧。企业一旦售假涉诉,法院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用于送达、公告等程序性事务,送达效果极不理想,审理周期长,案件执结难度大,极易产生诉讼程序空转、办案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浪费问题。集群注册“引进来”却“管不住”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其对市场带来的活力,反而对审判质效及营商环境等相关考评指标产生负面影响。

其二,违法行为复杂多发,行政监管问题凸显。根据国家某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系统数据显示,从2021年8月该系统上线至今年4月,共下发40余条问题线索,其中涉及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有近30条,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在2021年F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L市地界内部分鞋类商家专卖涉嫌违法行为线索核查中发现,被举报的28家经营者均是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从L市政务网络系统来看,2021年以来,共受理投诉14960件(其中涉及集群注册投诉8532件,占总投诉的57%);受理举报12250件(其中涉及集群注册举报8332件,占总举报的68%)。由于执法部门无法获知或验证实际经营场所,处置投诉举报难度大,只能抄告平台或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反馈过程不但漫长,也将耗费大量行政资源,同样也存在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成功率低等问题。

其三,社会风险隐患大,经济预期尚未显现。据L市查明,目前集群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网店中,已发现多起利用刷单返利、侵权诈骗等诈骗类案件,涉案金额约40余万元;甚至还涉及买卖反动期刊及负面舆情、为犯罪分子洗钱、跑分等灰黑产业等。在社会问题凸显的同时,集群注册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却不明显,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L市8家运营公司集群注册登记B类市场主体604125户,共纳税75.14万元(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收),其托管的集群注册登记市场主体暂无纳税记录。

表1  L市集群注册登记分类

乱象横生:职能发挥之殇

集群注册涉诉问题、监管问题、社会问题的出现,是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与现有管理模式间碰撞、磨合的必经过程,但不可否认,接踵而来的问题及悬而未决的困境与行政、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缺失和错位有着不可剥离的关系:

1.司法公信和权威受到冲击

其一,司法权的第一特征,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对案件进行裁判。一些法院片面强调“调解优先”,并规定调解指标,使得一些法律关系模糊、诉讼请求有争议的案件,在“调解率”的使然下以“你让一千我退五百”达成调解,这种混淆调解与判决本质关系的行为,极有可能使社会主体失却判断自己行为的标准和应然规范要求,最终在法律效果上损害司法权威。其二,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终极目的并非乞求一纸裁判文书,而是将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利益,而这就有赖于裁判文书的实际执行。据统计,L市集群注册涉诉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自动履行率不足5%,“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困扰着法院和当事人。其三,由于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设立登记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加上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对当事人辩称注册登记非其真实意思、经营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等均未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在执行时以对诉讼不知情、审判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一方面意图使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也存在使个案裁判结果极易引发舆论危机的风险,真实反映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不足的现实。如何把握集群注册案件审查重点,发挥审执资源最大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2.法治治理规则体系不完善

法治的逻辑是始终让法治思维引领社会治理,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方式依法治理。从集群注册兴起的初衷看,不失“一箭多雕”:既解决登记注册后顾之忧,又吸引市场主体“落户”完成政府招商引资指标,激活市场活力,促进财政税收。然而,这只是“美好愿景”,事实上,经济发展动能不足、商贸文化的缺失等制约了法治文化的流动和渗透,法治治理规则体系不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尚未形成是当前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面临的窘境。一方面,尽管《托管协议》明确约定托管企业负有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托管职责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等管理事项,但多数托管企业并未如约履职,导致“托管”变“失管”;另一方面,网络代办营业执照被合法化,代办者并不负责对经营者真实意愿、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甚至虚假登记、规避平台防控,导致一些集群注册企业长期处于游离、放空状态。集群注册治理法治化应当始终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予以统筹推进,要积极推进全方位、多领域的体制机制制创新,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3.多元主体共治的缺失

我国社会治理模式正经历着从全能型政府走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然而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与横向的部门化分割导致目前参与社会治理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社会共治的动力和意识没有完全激发。一些部门对集群注册虚假登记、不规范登记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隐患问题预判不足,“事前”防控形同虚设;一些部门只着眼于当前职能,认为“捡到篮子都是菜”,片面追求新增市场主体指标而忽略了考量效益、行政效益、司法效益的有机统一,“事中”监管缺失;归口管理存在交叉,法律认识不一致、联合监管不到位、信息共享机制不够畅通等,使得“事后”困难重重,“共管”成“失管”。

三、时代召唤:重构法院司法服务职能改革的建设展望

法律好比一座建筑物,需要不断的修补和增添支撑。身处“放管服”改革的营商浪潮中,人民法院最根本的就是要回归司法审判的价值考量,厚植良法善治的理念,切实将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各环节、全过程。

强化司法能动效应,重塑市场管理行为规范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在“放管服”改革初期,由于对市场规律的精准把控不足,对市场规则执行出现偏差,对市场运行风险预判不到位,均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如何针对不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塑造管理规则,是司法能动效应发挥得当的正向指标。

1.全面审查登记注册行为

法院在审理集群注册企业侵权案件中,对于“失联”、企业经营状况极差、无赔偿能力、多次侵权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经营主体,可定期将涉诉企业情况告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启动列入异常并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对经营主体以集群注册企业登机注册不知情且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诉请撤销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及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之规定,从案涉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登记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在形式审查无误的情况下,则以经营者真实意思表示为审查目标,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对申请材料中的签名是否本人进行判断,以全面的司法审查作出裁判结果,避免瑕疵登记的企业混迹市场,影响市场交易安全。

2.严格规制网络服务平台行为

作为交易的载体和规则的制定者的电商平台,其兼具市场主体经营主体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仅掌握着经营者信息、交易数据,还拥有删除下架链接等权限,其是否能够守法经营,对网络营商环境具有决定性影响。但目前,电商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缺失、交易信息提供流程冗繁,处理手段单一,并不足以对经营者构成生存威胁。事实上,“一人登记多家”是业内常态,“一家关停又设一家”的情形层出不穷。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电商平台的侵权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致电或书面要求电商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披露涉嫌违法经营网店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和交易记录;电商平台存在违法的,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同时,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探索以设立调解员工作室、法官工作室、电商巡回法庭等入驻电商平台,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利用电商大数据开展实时调解、判决,从源头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3.强化规范虚拟园区管理行为

虚拟产业园运营公司是集群注册的核心节点,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协助监管部门管理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职责。然而,虚拟产业园管理主体能力参差不齐,管理人员力量配备不到位,导致管理主观上“不作为”、客观上“不能”,任由经营异常的企业长期浪迹网络;作为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一些经营模式落后,连基础的企业网站都未建立健全,均导致其无力承接行政机关“放管服”“放”出的职权,社会寄予其的创新监“管”也实质落空。基于此,人民法院应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开展托管企业管理合规指导,完善托管合同事项,规范代理人权限,厘清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引导托管企业以“智治”理念建立数字化管理模式,完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数字化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核实制度,为司法、行政创新治理提供数据支撑,进而形成法治化、数字化市场主体参与共治的营商环境。

发挥司法推动效应,重构区域经济规则治理体系

在一种业态显现初期,法律法规具体性规范不足,由于市场本身所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在没有他律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很难也甚少有极强的自律性。因此,如何重构规则治理体系,以实现差别化地淘汰劣质企业、培育优质企业则显得迫切且重要。

1.构建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

合理的准入机制是稳定集群秩序、维护集群公平竞争环境的关键,它可以让符合准入标准的经营者进入集群,扩大集群成员规模,给集群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合作伙伴;退出机制的建立,保障了集群成员的质量,及时令不符合标准的成员退出集群,以减少构建、维护集群的成本及时间。以L市为例,609082户集群注册登记主体中,属于网络代办营业执照的比例高达99.2%,而此类经营主体遍布全国,经营范围存在高度同质化,绝大多数是在电商平台从事网络销售、一件代发等“劣质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技术,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少之又少。居高的市场主体新增指数和看似活跃的背后,是薄弱的实体经济拉动能力和极低的税收缴纳能力,“一人长百店”现象屡见不鲜,集群效应成“海市蜃楼”。鉴于此,一方面,要在法治框架内设计差别化的准入退出流程,明确准入退出协议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评价反馈、失信惩戒指标体系,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制度和法律支撑。

2.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机制

实践表明,法律保障只能在有一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市场主体一旦失去诚信也就不再有灵魂。面对市场主体不诚信经营问题,目前行政部门更多的共性做法是信息公示、公布经营异常名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监管效果不佳。“信用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将失信企业和个人剔除市场,同时维护诚信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的地位和权益,使其在市场上享受政策倾斜和较低的技术门槛”。鉴于此,针对集群注册企业问题,探索拓展“信用中国”平台功能,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定期将侵权假冒处罚、裁判等信息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实现相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内外部数据系统的认同和接纳,并以随机抓取的方式对市场经营主体行为进行考评,理性开展联合惩戒,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震慑效果,既有效阻遏侵权假冒行为,又激发市场自我净化能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3.探索完善绩效考评反馈机制

“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以来,在“经济优先”观念的影响下,多数地方政府形成以现行经济绩效为主的“GDP导向”政绩考核模式,忽略了社会治理领域“法治生态导向”考核的重要意义。目前,据了解,在L市考评体系中,关于社会治理中“法治”考评的行政规范和条例屈指可数,作为新业态,如何针对集群注册引发的涉法涉诉新问题完善行政法规、条例,并将其纳入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绩效考核体系是我们亟待考量的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加强依法决策职能,对促进集群注册规范化、法治化方面的行政规范和条例不足的问题及时、精准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为社会治理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可在探索完善绩效考评内部结构的基础上,把集群注册“法治”考评反馈纳入社会治理考评机制,通过更新考评价值取向、优化考评指标、建立考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外部监督及合理运用考评结果,真正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优化司法服务效果,重组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

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参与主体,政府与市场经营者间“管”与“被管”双边关系的传统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取而代之的,是包含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电商平台、集群托管企业等立体“多边”关系,这就要求构建另一种能够适配的共治模式,把监管“对立关系”调整为利益“共赢”关系。这不仅为多元善治构建起有效的运行体系,而且创造条件激发各类主体向心力、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1.发挥司法裁判溢出效能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济自由度高,有活力,但并不等同于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或无序经济,反而要求有更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更完善的竞争规则。虽然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可以成为一份法治宣传册,但就实际而言,存在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海量裁判文书,除了某些大案、要案或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外,案外人一般不会关注。在司法裁判中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律逻辑进行推理的话语体系,与社会大众日常的话语体系在表达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虚拟集群新业态中的话语体系更加具有自身特点。话语体系的差异直接影响司法裁判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的实现。因此,采用契合新业态及其从业人员特点且接受程度较高的方式,如发布短视频、直播侵权产品销毁过程开展沉浸式庭审体验直播等,不断发挥司法裁判个案溢出效能,以典型案例强化和重塑裁判指引,让虚拟集群新业态中的各市场主体对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能够有更准确的认知,并提前预判自身经营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最优利益,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

2.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在司法领域,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不仅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同时能够增强司法自信。集群产业园是政府统筹布局的新型经济业态集群,在“放管服”深化改革前期,其更多是接受政府行政管理与服务。为应对集群注册涉法涉诉问题,作为兼具司法审判与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政法机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着力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则引领公平有序的市场规则,以建设“无讼园区”为目标,开展集群注册经营合规指导,以法治实现规则之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以实现制度效能的辐射,针对产业集群发展的法律风险和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提供法治化的管理和差别化的法律服务,以优质的司法服务构建“局域”管理到“全域”治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立交桥”。

3.联动司法与行政高效协同

目前治理框架下,党委政府仍是治理的主导者,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模式,形成社会治理的整体化、协同化、集成化合力。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功能,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开展良性互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督促各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监管职责;对案件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程序性、实体性问题,通过以庭代训、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建议由政府主导,破除“部门壁垒”,推动各监管部门间信息、政策互联互通,最终形成政府与部门间上下协同,部门间相互协同、行政司法系统协同的高效协同监管合力,破除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制度壁垒。

激发司法引领作用,构建集群共创生态

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构建创新型集群共创生态,必然要求司法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兼具政治机关、司法机关属性,应在如何激发司法引领作用,探索新业态、新经济模式提供法治“底层代码”,形成司法全链条服务高地中深入思考。

1.为集群共创提供法治“底层代码”

构建集群共创生态,发挥集群应有资源交互、产业链整合、生产营销模式创新,要通过科学配置政府与社会、各类各层级的经济、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权利义务,以明确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和活动范围,提供行动间的“界面规则”,方能真正激发调动各参与主体的能动性。人民法院可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操控方面设计,在应对集群共创模式中可能出现的信任机制、共享机制、协调机制、互相投融资机制及知识产权交易与保护机制等法律问题中占据主动位置,供给法治“底层代码”,促进集群注册新业态规范化运行,从而实现“局域”管理到“全域”治理的整体法治效能。

2.构建集群优势企业孵化器生态体系

优势企业的孵化和发展,需要具有生机活力的良好的生态体系,包括法治生态、招商生态、人文生态以及人才待遇和柔性服务等。构建良好生态,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协同监管、司法及集群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强对集群注册产业发展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研究,在招商引资政策、风险防范、职能监管、法律服务等方面协同创新、共同治理,构建法治化融合发展大格局。人民法院应当找准集群效应的生力点和落脚点,以园区法官工作室、值班律师制度等在诉讼服务等领域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引入产业园区,一园一策,理清市场主体经营模式,精准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招商引资、经营者高效规范合作、集群成员信用体系方面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营造优势企业孵化生态,吸引更多具有文化创意、技术力量、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可以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经营者落户园区配套虚拟产业园,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主体数量与质量呈负增长态势的境况,促进各经营者依法、高效、规范合作。

图2  集群竞争优势模型

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面对集群注册企业新型经济模式与营商环境的优化管理方式间的碰撞、磨合,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将目光锁定在审判职能角度,而应当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全貌深化司法服务职能体制机制创新,从新视角对集群注册新业态进行审视和反思,并重构司法服务的路径:坚若磐石,重塑市场管理行为规范,筑牢法治保障根基;锐意进取,重构区域经济规则治理体系;协同创新,重组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另辟蹊径,构建集群共创生态的前瞻性司法服务路径,以司法治理回应和践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时代诉求。同时,集群注册企业涉法涉诉问题对司法服务职能优化提出的挑战、对营商环境带来的压力都是复杂、多面的,仅仅依靠本文提出的司法服务路径远不足以有效应对,仍需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参与,共同构建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打造良好营商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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