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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郝铁川 赵楠:民主革命时期党的法学理论创新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学理论创新观点述评

作者:郝铁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赵楠,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内蒙古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来源:原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2年第3期。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学理论创新观点主要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法理论;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政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理论和地方特别行政区理论。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能有这些理论创新,一是因为他们善于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做到“人无我有”;二是因为他们善于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然后根据中国的实际加以改进,做到“人有我优”;三是善于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然后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时代发展需求而创造性地予以转化,做到“人优我特”。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学理论创新观点,对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长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法学理论创新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与其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善于进行理论创新息息相关,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但过去学界对此缺乏研究。本文不揣浅陋,略加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

“革命权”是恩格斯提出的一个概念。他在《<1848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中提出:“须知革命权是唯一的真正 `历史权利' — —是所有现代国家无一例外都以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唯一的权利。”经过笔者初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革命权”是指人民推动社会形态更替的一种集体权利。

在人类发展史上,有资产阶级推翻地主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革命权思想,有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主义革命权思想,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近代史上首创了人民大众推翻地主阶级、帝国主义侵略者、官僚资产阶级统治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

1.大革命时期率先提出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不敢提出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的革命权思想

鸦片战争一声炮响,把中国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社会拖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华民族面临两大任务,一是捍卫国家主权独立,赶走西方列强;二是国家繁荣富强,实现现代化。概而言之,前者强调反帝,后者强调反封。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反帝就是“外争主权”,反封就是“内争权利”。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敢反帝,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孙先生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才明确地接受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的革命权主张。

中国共产党人构建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体系,在中国近代史上是首创。因为在1924年以前,孙中山先生没有明确地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孙中山1912年1月5日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迫于列强的压力,不得不立即发布文告:“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

过去教科书上说,党的二大提出了反帝反封的纲领,其实,“二大”之前的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就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一一目前奋斗目标十一条》中提出了这一纲领。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党的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则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形式再次重申了此前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主张。1924年1月,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孙中山主持起草并为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基本接受了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帝反封的革命权纲领。

2.解放战争时期在反帝反封基础上又加了“反官僚资本主义”

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把原来挖掉两座大山,改成了我们后来习惯所称的推翻“三座大山”。他说:“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为什么这时要把官僚资本主义增列为中国革命的对象呢?其实,毛泽东此前在中共中央1947年12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就已经给了答案。主要有如下两个原因:第一,蒋介石统治集团在抗战胜利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抗战时期的抗战派,堕落为出卖国家民族利益、充当美帝国主义在华代理人的反革命势力。第二,蒋、宋、孔、陈大家族垄断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堕落为全国最大的垄断资本家集团。

以上两点是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所作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增加一点,即:蒋介石统治集团在抗战胜利后迅速贪污腐败,当时被称之为“五子登科”,即房子、条子(指金条)、票子、车子、婊子。人民从对国民党抱有希望到最后绝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国民党自己把自己打倒了。

因此,在抗战结束,进入解放战争时期后,我们党之所以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两个革命对象之后,又把官僚资本主义增列为革命对象,是因为以蒋、宋、孔、陈为代表的大资产阶级,完全成为美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维护者和欺压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中国人民的公敌,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一道成为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当然要被人民革命、历史唾弃。

3.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形成了完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

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既反对全盘西化,又反对全盘苏化,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从而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产生了马克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一经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使中国革命的面目为之一新,产生了新民主主义的整个历史阶段。”新民主主义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破除全盘苏化、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新民主主义革命权是一个包含革命性质、革命对象、革命道路和革命前途在内的完整体系。

第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性质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否定斯大林和共产国际曾经主张的中国革命不是民主革命,而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错误论断。

第二,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象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否定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对中国资产阶级不加区分,一概列入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一样的革命对象范畴;否定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不加区别地消灭地主和富农的过激打击政策。

第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以城市工人起义为中心、一省或数省率先取得革命胜利的苏俄十月革命模式,认为中国革命必须按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革命。

第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途问题上,新民主主义革命既不是要建立一个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建立苏俄那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是首先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经过一个时期,再由此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是拒绝全盘西化和全盘苏化,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独创的一种革命权理论。

二、率先提出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法理论

社会法是旨在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又称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鸦片战争以来,思想界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倡导、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论著颇多,但探讨如何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论著较少。孙中山大总统1912年3月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规定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没有履行妇女参政的承诺,删除同盟会政纲的男女平权条文;1914年5月袁世凯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没有规定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也没有规定男女平等权利。

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中国共产党人率先提出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法思想。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一一目前奋斗目标十一条》,首次把法律方面的问题列入党的正式决议中。该文件也首次提出了要争取劳苦大众积极权利的主张: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实行义务教育;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等等。党的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更进一步规定:改良工人待遇;废除包工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保护女工和童工;保护失业工人;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实行教育普及,等等。

在党的二大召开前后,党的中央局成员、分管宣传的李达同志,撰写了一系列阐述劳动立法的论著。

1922年8月16日,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领导工人运动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大纲》。大纲中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等权利;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男女工;禁止18岁以下的男女工担任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还给民国众议院发出《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要求国会在宪法中规定保护劳工的条文。请愿书说:“为全国劳工请命计,为国家立法前途计,理合拟具劳动法案大纲19条,依法请愿贵院尽量采纳通过,规诸宪法。”22位国会议员对此举表示支持。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还向全国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提议趁此机会“将劳动者应有之权利以宪法规定之”。唐山铁路、煤矿、纱厂、洋灰厂等工会首先响应,组织起唐山劳动立法大同盟。武汉、上海等地也纷纷响应,并举行游行、集会,通电全国,要求将《劳动法大纲》纳入宪法。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首次提出社会法立法主张,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要解放受剥削受压迫的社会劳苦大众,不仅是政治上的解放,更重要的是经济、社会等全面的解放,如同《共产党宣言》所说的那样: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创立了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

国体规定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谁是统治者、谁是被统治者,体现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目前学术界对统一战线理论的研究有一明显缺陷,就是没有意识到统一战线理论的一大贡献,是促进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的形成的重要因素,忽视了毛泽东同志1949年6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的这样一段话:“到现在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经验,就是这两件事:(一)在国内,唤起民众。这就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二)在国外,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的民族和各国人民,共同奋斗。这就是联合苏联,联合各人民民主国家,联合其他各国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结成国际的统一战线。”在这里,毛泽东同志明确表明了从统一战线发展到人民民主专政的逻辑递进关系。而这一点正是过去人们缺乏注意的一个重大问题。

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斯大林,他们都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所建立的国家,应该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专政的国家。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这样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出发,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国家,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国体理论方面的一大创新。

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区别就在于两个有所区别的主体:无产阶级和人民。那么人民包括哪些阶级、阶层?这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密切相关。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都不尽相同。

尽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没有区别,即都是由共产党领导,但主体范围有着明显的不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阶级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则是多个阶级的联合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一个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不仅有工农联盟为基础,还有一个统一战线,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是独创。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就是在统一战线理论的基础上提炼出了“敌人搞得少少的、朋友搞得多多的”的“人民”的概念 ,形成了与无产阶级专政不同的人民民主专政。

四、创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政理论

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演讲。他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包括以下内容:

1.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

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大内容。第一,新民主主义国家国体。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中国属于第三种。

第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体。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可以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亦可称之为“民主集中制”。

2.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其中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它也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

3.新民主主义文化制度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既不是资产阶级的文化专制主义,又不是单纯的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而是以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为领导的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的、民主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

总之,中国共产党人所要建立的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欧美式的、资本主义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相区别。这就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世界上第三种宪政理论——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政理论。

五、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受列宁和苏联理论影响,将联邦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1938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民族自决和民族联邦制不利于全国紧密团结抗日。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团结一致抗日,粉碎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图谋,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维护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坚定选择。

1938年10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发生了根本转变。这次会议上,毛泽东作了《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的政治报告,第一次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并正式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这次会议后,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取代民族自决,成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民族政策。

列宁是用联邦制形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而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国情出发,采用了不同于苏联的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写下了新的一页。

六、创立了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理论

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中心任务。俄国十月武装起义胜利后的第二天,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该法令规定:立即无偿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永久废除土地私有权,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连同其耕畜、农具、房屋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土地委员会支配,一切土地都是全民的财产。《法令》满足了农民迫切要求土地的愿望,规定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按劳动定额或消费定额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劳动者。《土地法令》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从而对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起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近代史上,孙中山先生率先提出变革封建土地制度的“平均地权”思想。其内容主要是: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消除地主从地租及地价增涨中获得暴利的可能性。所拟办法是: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以防地主少报地价。孙中山的土地所有制理论是一种和平赎买的理论。但国民党政府在大陆执政期间对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踞促台湾一隅的国民党人回顾大陆失败的最大原因,是国民政府的《土地法》全为具文,没有彻底实行土地改革。

与孙中山不同,中国共产党人基本上坚持了土地革命思想,即用暴力革命手段“剥夺剥夺者”;与列宁、苏俄不同,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了苏俄土地国有制模式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一是不实行土地国有制,而是“耕者有其田”,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二是拒绝苏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左”做法,而坚持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而非消灭地主个人的原则,因此,对于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三是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促进资本主义民族工商业繁荣发展。

七、创立了地方特区理论

1937年2月10日,为了促进国共合作抗日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给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方针,将苏维埃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行普选的彻底的民主制度,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毛泽东在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此事时说,此电发表,各方面看法是不同的:托派必说我们投降,左派怕我们上当。然而在政治上是可以说明的,是可以表示我们真正抗日团结御侮决心的。

1937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一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毛泽东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报告分析了为什么在国民党政府体制下可以建立共产党领导的特区的原因。即: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与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宣布的三民主义纲领,基本上是不相冲突的。中共不但不拒绝三民主义,而且要求国民党和我们一道号召全国人民实行三民主义。共产党、国民党、全国人民,可以共同一致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当然,报告也指出,共产党人决不抛弃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他们将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阶段而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阶段。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经济纲领。其最高的纲领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是和三民主义有区别的。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提出的特区理论,对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余论

中国共产党人为什么能够由上述七大法学理论创新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做到“人无我有”。

第二,借鉴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努力做到“人有我优”。

第三,借鉴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时代发展需要,使中国传统文化能够创造性地转化与发展,做到“人优我特”。

中国共产党人民主革命时期法学理论创新观点对今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前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对新中国宪法的国体规定、特区理论对改革开放时期经济特区的规划等,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前述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理论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解决西藏问题的“十七条”政策的制定、上个世纪70年代确立的“一国两制”方针的确立等,也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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