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应知‖什么是“案-件比”?
什么是“案-件比”?
刑事检察“案-件比”构成情况(表一):
“案-件比”的内涵及意义
所谓“案-件比”,就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是一组反映办案质效的司法统计新的极简指标。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也就是说,“案-件比”越小,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的感受就越好。最好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案结事了,“案-件比”为1:1。
“案-件比”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检察业务。以刑事检察为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常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三个程序属于常态化程序,由之衍生或关联的、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的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法院退回、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等16项诉讼程序均属非常态化、非必经程序。刑事案件在常态化程序内结束、案结事了,其他衍生或关联程序均不发生,就能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最优。
“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的确立,引导检察官更加注重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和权利保障,在办案中更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增强“诉讼效率”理念。“案-件比”要求检察官成为程序的主动掌控者,依法减少程序运用、控制运行时效,尽力缩短办案周期,防止当事人受到程序拖累,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增强“诉讼一体”理念,发挥刑事诉讼中检察主导作用。“案-件比”质量评价标准,能够引导检察官从接触、受理案件开始就发挥主导作用,比如对提前介入的案件强化引导取证,对捕后或退补案件加强诉讼引导和跟踪监督,以有效防止侦查懈怠和诉讼障碍,更好地指控证明犯罪。有利于增强“求极致”理念,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件比”质量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是“程序优化、诉讼便捷、效率提升、当事人满意”,能引导检察官注重诉讼质量和诉讼效果的整体提升、注重严格司法与酌情裁量的有机结合、注重平衡实体处理与程序推进的矛盾冲突,把检察环节的工作做细致、做严密、做完美、做极致,最终确保更优的司法办案效果。
影响“案-件比”的主要因素
哪些因素会影响到“案-件比”?仍以刑事检察为例。最能反映一个时期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但二者有很大一部分相重合,因此将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数与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数之和作为“案”的基准数。我们解剖了2016年至2019年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期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265件,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640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6220,16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9630件。计算出来的“案-件比”为1:1.545。具体构成情况见表一。
从表一看,影响“案-件比”的构成因素主要有3项:(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4372件;(2)退回补充侦查共计3825件;(3)被告人上诉1249人。以上3项占16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总数的98.1%,其他13项仅占1.9%。进一步进行样本研究,发现一定时期的刑事检察“案-件比”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受案数量。案件受理数上升时,案多人少矛盾会凸显,办案人员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常会采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延长办案期限,缓解办案压力。从表二可以看出,一审公诉案件受理数与“案-件比”变化趋势一致。
(二)案件罪名。不同罪名对“案-件比”存在一定影响。尤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多为聚众类、团伙类犯罪,在证据收集固定、司法鉴定、证据体系完善等方面更加复杂,需要较多的诉讼程序才能达到起诉条件,故“案-件比”高于其他分章罪名。如表三。
(三)案件结构。非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涉黑犯罪的“案-件比”有显著区别:涉黑犯罪“案-件比”远高于非共同犯罪,因为此类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作案链条长、时间跨度大等特点,调查取证上面临种种不便和困难,往往需要较长办案期限,“案-件比”也往往较高。如表四。
(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明显降低诉讼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降低“案-件比”。从表五可以看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比”明显低于其他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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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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