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研讨 | 07 王玉晴 杭州“出轨快递员案”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2023-10-09

民法典时代名誉权的刑事保护

——杭州名誉权刑事诉讼案研讨


编者按

本文就“杭州‘出轨快递员案’”这一热点问题,推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王玉晴的学术观点。希望相关的研讨和互动,可以引起更多的争鸣,将该案的学理研究引向深入。


王玉晴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我个人认为本案不具备自诉转公诉的条件,而且也没有程序转换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来说,据我了解到本案的自诉人吴女士在案发后及时做了相关证据保全,而且有在先的行政处罚程序,前期的行政证据在转换为刑诉证据中被采信也没什么问题,即便是之后还有取证方面的困难也可以由法院协调公安机关来取证。而且根据前面吴主任所说的,自诉的立案标准很高,那么既然现在已经立案了,而且全国关注度这么高,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自诉人还是有很高的赢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其次,这个案件无论是现实中社会秩序还是网络秩序,我觉得都无法达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层面。这一问题前面也有律师前辈们提到了。因为现在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非常广泛,有很多侮辱诽谤的行为可能比这个案件的影响更甚,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恶劣,如果这些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后,都主张转公诉的话,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刑法谦抑性的破坏,都是不容忽视的负面问题。


最后,如果还有那么一点空间让检察院介入到这种不存在侵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亲告罪的案件中,助自诉人一臂之力的话,我觉得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的检察官介入自诉存在一种辅助自诉的情形,就是台湾法律课以法官要提前告知检察官开庭审判的日期,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庭发表意见。这种出庭发表意见的行为不是检察官必要行使的义务,而且它的介入并不改变案件的自诉性质,检察官在自诉中的身份就类似于一种帮助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出于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同样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如果既要强化自诉人的权利保障,又要坚守刑法、刑诉法的谦抑性,我个人觉得可以借鉴我国台地区的做法。我的想法就是这样,请各位老师、律师、检察官前辈们批评指正。


往期回顾

案例研讨 | 01 吴国章 杭州名誉权刑事诉讼案

案例研讨 | 02 刘祚良 杭州名誉权刑事诉讼案

案例研讨 | 03 巩志芳 杭州名誉权刑事诉讼案

案例研讨 | 04 侯爱文 杭州名誉权刑事诉讼案

案例研讨 | 05 常铮 杭州名誉权刑事诉讼案


公众号技术编辑:梁彦 樊仪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特别鸣谢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作为国内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尚权始终致力探索刑事业务的专业化、品牌化,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与实务积淀,享有业内广泛赞誉。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公众号投稿邮箱:sundaocui@sina.com

辑刊投稿邮箱:xingshifaxueyanjiu@163.com

刑事法学研究

(辑刊)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