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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七)(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七、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0.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冻结的判断标准及冻结期限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冻结: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载明属于被执行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04〕251号)
10.人民法院对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以冻结。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3条第1款、第586条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586.【冻结】
人民法院对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以冻结。

(二)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是第三人书面确认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该股权、投资权益属于被执行人的。★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第三款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3条第3款、第4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90条第1款
590.【冻结期限】
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三日前按照本规范第587条规定办理。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51.作出裁定、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决定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法院应作出冻结裁定,并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51号)
第11条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52.【查封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587.【送达及公示】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1条第1款。
11.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该市场主体于冻结期限内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53条第2款。
第53条第2款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1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第11条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2.通知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协助执行

52-1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

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送达冻结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执行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
第11条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2条第1款、第587条第1款、第3款、第4款
12.【依法履职的要求】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587.【送达及公示】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52-2通知市场主体协助执行

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人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协助执行。

通知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协助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送达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该市场主体于冻结期限内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8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第53条第2款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2条第1款、第587条第2款
12.【依法履职的要求】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587.【送达及公示】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该市场主体于冻结期限内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53.市场主体擅自协助转移已冻结股权的处理

有关市场主体收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所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99.【擅自处理股权及股息、红利的责任】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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