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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 环境规制、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环保投资——来自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的证据

刘媛媛等 中国会计学会 2022-06-09

环境规制、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环保投资——来自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的证据

刘媛媛1 黄正源1 刘晓璇21.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德管理控制研究中心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会计研究》2021年第5期

一、研究缘起

本文制度背景为2015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该法律相较于之前的法律(如2012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有着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更高的处罚标准,甚至建立起了“按日计罚”的制度,严格的处罚制度给予了本文研究灵感。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新《环保法》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以及高管薪酬激励是否有助于降低环保投资的代理成本,以及这些作用在内外部治理水平不同的情况下的异质性。本文以作用范围非常广泛的新《环保法》为外生冲击,采取了DID研究设计,可以更大程度上克服内生性问题,验证了外部法治水平和内部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对新《环保法》作用的补充效应。与此同时,本文通过研究新《环保法》能否促进企业的环保投资,来验证新《环保法》是否能积极引导企业的绿色生产,而非仅仅通过减产的方式消极应对,为新《环保法》提供了微观层面的反应证据。

二、研究内容

本文提出了如下四个研究假设。H1: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促进企业环保投资;H2:新《环保法》在法治水平高的区域对企业环保投资有更强的促进作用;H3:新《环保法》在股权激励程度高的企业对于环保投资促进作用更强;H4:新《环保法》在薪酬粘性强的企业对于环保投资促进作用更强。四个研究假设层层递进,首先验证了新《环保法》能在积极层面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企业的环保投资。后三个假设则是在第一个假设的基础上,验证了外部治理机制(法治水平)与内部治理机制(薪酬激励)能促进法律的执行效率。具体而言,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第一,新《环保法》实施后,企业环保投资水平得到提升。相对于低法治水平地区,在法治水平高的地区,新《环保法》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第二,相对于薪酬粘性水平低的企业,薪酬粘性水平高的企业环保投资提升幅度更大;相对于股权激励程度低的企业,股权激励程度高的企业环保投资提升幅度更大。第三,在行政级别水平高的企业,新《环保法》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效应更强;在政府补助水平高的企业,新《环保法》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效应更强。本文有三点政策启示:第一,实施积极环境战略管理,注重事前环保导向支出。企业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应实施积极的环境战略管理,从“事后”的污染治理转向“事前”的污染预防。第二,加大环境规制执行力度及引进多样化环境规制工具。环境规制工具的运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第三,优化企业环保投资的高管激励机制。管理层的环保投资意愿决定着企业环保投资效率。环境绩效的考核标准要求管理层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此才能真正使得企业管理层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心得体会

在本文的研究样本期间,环境规制手段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如何有针对性地研究新《环保法》的作用是本文研究需要小心处理的重要问题。经审稿人的启发,本文进一步考虑不同的地区法治水平的影响,进而厘清了以2016年环保督查组逐步进驻为代表的多种微观规制手段与新《环保法》可能存在的替代性解释。本文的研究主题回应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口号,为新《环保法》的实施结果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如何更好发挥新《环保法》的效果提供了政策建议。与此同时,本文也为后续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本文以从高管薪酬激励、内外部治理机制出发,验证了其对新《环保法》政策效应的促进作用,但是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在促进新《环保法》的政策效应时,表现为替代还是互补还有待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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