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星期六,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的合议庭无视国家法定休息日,继续强推进行庭审。
上午,审判长宣读了《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其中第四项规定,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没过多久,辩护人就发现,公诉席最后一排的一名检察官助理正在对辩护人进行拍照和录像。
检察官助理的录像、摄影行为被辩护人发现后,辩护人立即请求法庭扣押该检察官助理的手机,保留证据。此时,检察长徐亚光对检察官助理的行为不予制止,反而说辩护律师干扰法庭秩序,请求合议庭对辩护律师予以训诫。对于检察长的包庇拍照和录像的行为,辩护人感到十分愤慨,合议庭也终于意识到公诉人团队行为不当,宣布休庭。
休庭期间,辩护律师担心书记员删除录像、毁灭违法证据,便走过去要求查看。此时,近十名法警蜂拥而来,其中一名编号为152157的法警竟然暴力动手推搡辩护律师,行为十分恶劣。但合议庭并没有对此作出反应,正如石莉芳被男法警扇耳光,已经过去了五天,合议庭也没有有效处理。
在法警带被告人离庭过程中,辩护人因自感无力在这样严重违法的法庭上继续履行职责,试图与王永明进行沟通解除委托事宜,刚开口就被台下的多名法警齐声严厉制止,近十名法警围在辩护律师面前,更有甚者用手指着辩护律师,重复告诉他,“懂不懂规矩!别说话!”下午开庭后,辩护人向合议庭反映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信息:第二公诉人李书耀涉嫌向王永明家属索贿三十万,并有录音作证。对此,李书耀检察官未予否认,但表情极不自然。合议庭获悉该消息后,拒绝辩护人当庭播放录音展示证据的强烈要求,立即敲法槌,决定休庭。休庭结束后,审判长郝喜喜作出决定:会将辩护人提供的线索移送纪检部门,在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检察官李书耀将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继续履行公诉职能,本案庭审将继续进行。对于审判长郝喜喜的决定,辩护人感觉很惊讶。辩护人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二公诉人李书耀检察官作为本案的检察人员,涉嫌向当事人索贿三十万竟然还能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辩护人强烈反对,将此作为申请公诉人回避的新理由,并申请休庭调查。随即,辩护人又发现担任本案第一公诉人的检察长徐亚光在两次指责辩护律师是诽谤后,连续两次离开法庭,合议庭解释其去上厕所了。辩护人向审判长反应该公诉人擅自退庭,审判员曹博不理睬,再次选择性“普法”,开始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表示,公诉人李书耀现在坐在法庭上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现在是代表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是依法履行的职务行为,辩护人对于其个人行为的意见,不得在本庭发表。后决定休庭。至此,被合议庭称去上厕所的检察长徐亚光还没有回来。法庭的决定完全无法可依,甚至是违法作出的,在出现如此重大的突发事件情况下,还要强行继续推进庭审,明显已经不顾案件的程序正义。正如辩护人所说,这个庭每开一分钟,违法就持续一分钟。这样的庭审,还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