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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究竟哪个能退款?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
但法律效力不同
很多消费者区分不清
从而引发纠纷
近日,又有市民吃了亏
厦门市场监管部门特发布案例
助您分清定金和订金
避免遭受损失
案例1
海沧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别墅的租金为3200元,定金百分之二十即是640元,关先生支付了2000元已超过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案例2
双方各执一词
商家表示其已下单采购相应的材料,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是消费者个人原因解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不同意退还5000元。
吴小姐称其交的只是订金,双方还未签合同。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可充当货款;交易解除时,订金应返还。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定
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
订金则是预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金应当返还。
当遇到“定金一律不能退”之类的条款,消费者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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