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产品:特殊险,从业十年与君无缘(2000-2018年)
特殊险,从业十年与君无缘
(2000-2018年)
2019年第一起重大空难(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的架波音737MAX客机),对于波音来说简直就是“黑天鹅”,更是噩梦的开始……
连续的空难背后,航空保险备受关注。在航空保险关注提升背后,特殊风险保险(特殊险)亦逐渐“浮出水面”。
特殊风险保险有别于传统保险产品,大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类的保险(水电站、核电站)、贸易方面的信用保证保险、航空航天保险、农业保险以及新加入的航运险等。
事实上,多数特殊风险在特殊风险保险出现前均处于“不可保”范围,如恐怖袭击风险、地震等巨灾风险、农业风险、航空航天、体育赛事等风险,一度被视为不可保风险,由于可能出现的巨大经济损失,众多保险机构一致采取回避态度。
随着国际保险业风险数据的积累、承保技术的进步和资本实力的增强,特殊风险保险逐渐崛起,各领域特殊风险的承保亦各自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模式。其中,地震保险、农业保险等逐渐脱离特殊一词的涵盖范围,成为与公众息息相关的保险组成部分,而由于巨灾保险的不断向前发展,很多特殊风险亦涵盖在内。
所以,特殊风险保险其实是变化的,现在主要指航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等;未来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些也可能会和农业保险一样,退出特殊风险保险行列。
进入工业社会时代以后,事故不但造成重大的损失,还在很多方面改变了保险的历史进程,特别是空难、核事故、卫星坠落等这些我们不熟知的领域。
特殊风险保险是指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其特征是“三高”,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其中高技术是指特殊风险保险承保、理赔的技术含量较高),此外还包括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保险险种国际化、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等特点。
表1给出了2000-2018年特殊险经营数据情况,包括特殊险保费收入、特殊险增长率、产险保费收入(产险指产险公司,下同)、产险增长率、特殊险占比、特殊险赔款支出、产险赔款支出、特殊险简单赔付率、产险简单赔付率等指标。
从图1可以看出,特殊险在产险中的保费占比先升后将,从2000年的0.47%上升到2005年的1.48%又下降到2018年的0.51%。从图2可以看出,特殊险增长率波动巨大,围绕产险增长率上下波动。从图3可以看出,除个别年份意外特殊险赔付率都小于产险总体赔付率。
虽然从业10年,但是工作中却一直与特殊险无缘,所以对于特殊险也是一知半解。
特殊险与航空航天、核电站建设、海洋石油开发等等指标密切相关,这是我们的直观印象;因为数据涉及保密,我们仅用核发电量指标进行分析。
图4给出了特殊险增长率与核发电量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2005年以后,特殊险增长率与核发电量增长率之间基本保持一致,主要是因为目前特殊风险保险主要增长源是核保险,核保险占比逐年提高。
图5给出了特殊险在产险中的保费占比、核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的占比,特殊险占比从2000年的0.47%上升到2005年的1.48%又下降到2018年的0.51%,而同期核发电量占比从1.24%增加到4.33%。
通过图4、图5可以看出,我国特殊险受核发电量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我国核电保险的发展却滞后于核电业的发展。巨大的核电需求孕育了巨大的核电保险市场,而我国核电保险市场主体形式单一(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核保险市场垄断,现有核电保险市场离核电业的发展需求相差还很远。
特殊险,一路走来,起起伏伏,又回到了第12大险种的位置(图6)。特殊险,一个看似离我们很远的险种,却又离我们很近。我们从中国核保险共同体说起。
为适应中国核电发展对核保险的需求,加强国内保险公司在核保险方面的合作,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1999年9月2日,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
中国核共体目前有29家成员公司,这些成员公司在我国财产险市场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2017年,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提供给国内市场的每一危险单位核保险承保能力达9.6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位;提供给国际市场的每一危险单位核保险承保能力达3.8亿美元,居全球第三位。中国核共体目前为价值7000多亿元的核电财产提供保险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国家核电运营。
最近正在研究一个相关课题,越研究越后排,不停地反问自己,中国核共体可以应对我们面临的核风险吗?特别是看了日本福岛的数据,我相信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2011年3月11日,受日本东北部9.0级大地震和海啸的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和第二核电站遭受严重破坏,引起大规模放射性核素泄露,核事故级别达到了最高的第七级。8年过去了,对无辜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和确保核电厂安全成为东京电力公司(东电)和日本政府的一项持续的重要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依旧在推进,短期内没有结束的可能。
依照日本法律和政府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福岛第一、第二核电厂的运营公司东电公司是本次核事故唯一责任人,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核损害赔偿承担“无上限”的赔偿责任。根据日本核损害赔偿审查会制定的赔偿指南,本次核事故的核损害赔偿在如下五个方面创下了世界之最:
潜在的受害人数最多,政府疏散人群达34万,自主避难人群达150多万;
事故索赔案件数量最多,截止2018年底,约300万份;
事故赔偿金额最大,预计将支付赔偿金额11万亿日元,约合7000亿人民币;
投入事故处理的人力最多,高峰时期13200名人员从事与事故赔偿直接相关的工作;
事故反应堆报废、去污及赔偿等处理费用总额预计将达50万亿至70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3.1万亿至4.3万亿元;
从实际的赔偿工作看,日本的核损害赔偿体系在事故后一个月后启动,整个处理过程在争议中推进,截止到2018年底,累计支付的赔款总额达到7万亿日元(约合4455亿人民币);
赔偿范围最宽,涵盖了精神损失、经济收入损失、传闻损失、间接损失、自主避难损失等一般侵权行为会比较慎重考虑的领域。
日本福岛核事故的损害赔偿是历史上第一次对大规模放射性泄露进行全面赔偿的案例,全面展示了核损害赔偿的特点和难点,相信会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各国构建并完善核损害赔偿法和核损害赔偿体系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核电建设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核电建设项目,截至2018年底,我国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共44台,装机容量达到44645.16MWe(额定装机容量);全球在建的54台核电机组有20台坐落在我国,是本轮全球核电建设浪潮中当之无愧的领头羊。
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经济财富逐年增加,如何尽快建立一套保护核电厂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核损害赔偿体系,不仅是核电发展的现实需求,更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亟需尽快提到议事日程并得到切实落实。
此时,我们感觉到了无比的压力,特殊险,正在护航“国家工程”“国之重器”“国民安全”。
注:本文数据来自于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和小编通过各家公司收集整理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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