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博论坛|专题14 网络时代的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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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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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
周光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近20多年来,我国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持续发力,在刑法及修正案立法中,不仅规定了网络犯罪的核心罪名,即针对网络系统的危害行为,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还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边缘性网络犯罪。此外,刑法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设立了指引性条款。总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罪名设置较为科学、完善。但是近年来,犯罪行为类型的演变,以及新型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滋生,对网络犯罪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检察. 2020,(12)
2
网络空间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制裁思路与体系完善——截至《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预备行为规制体系的反思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
预备行为的独立正犯化即独立犯罪化是刑法预防犯罪的重要理念和技术。犯罪预备行为在网络空间往往实现多种"一对多"的预备情形,威胁重要法益,同时经常是犯罪完成的关键,危害实现的可能性高,具有处罚必要性。当前刑事立法和司法制裁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模式是正犯化,特别是罪名的独立化。然而,总则中预备犯制裁条款的发动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面临诸多困难,分则中预备犯正犯化成为重要趋向,但这并非唯一可取的制裁模式。针对现有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制裁体系的缺陷,解决入罪标准过高而刑罚幅度过低、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未完成责任弱化、立法正犯化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入罪行为范围宽严失调三个核心问题,实现刑事制裁体系的合理化调整而非变革是切实可行的。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预备;预备行为正犯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政策
法学家. 2017,(06)北大核心CSSCI
3
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诱因是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差异;传统犯罪的网络变异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变异、社会危害性的变异和犯罪形态的变异三个方面。扩张化的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面对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变异态势,将部分预备行为提升、独立化为实行行为,将部分共犯行为加以正犯化,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无法回避的两个选择。
关键词: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立法;变异
中国社会科学. 2010,(03)北大核心CSSCI
4
预防性犯罪化的中国境域——以恐怖主义与网络犯罪的对照为视角
郭旨龙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中国预防性犯罪化实践逐渐趋于成熟,形成了当前的规范图谱:从司法上未遂入罪化到立法上预备实行化;从打击为自己的预备到打击为他人的预备;从规制犯罪的预备到规制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规范上的演变轨迹具有教义学上的基础论证和罪情上的契合动因:恐怖活动和网络犯罪原则上具有由可能的危害性大和危害的可能性高二者复合而成的高风险特质。但是,用基本教义分析两者的规范现状,对照《反恐保护主义法》、《网络犯罪公约》等国内外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预防性犯罪化的流程链条上的系统漏洞,需要体系性的补足和提升,实现刑法理论界对于刑事实践景象的有效知识供给和适时引领更新。
关键词:预备行为;反恐怖主义法;极端主义;网络犯罪公约;网络平台责任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35(02)北大核心CSSCI
5
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认定的一般标准与具体标准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网络空间中人与人的关系变化使行为人对犯罪进程不能完全控制,人与物的关系变化对犯罪未完成形态认定标准提出了调整的要求,物与物之间关系的特异性导致了犯罪既遂认定困难。犯罪的既遂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性标准和具体标准,一般性标准是具体标准的理论抽象,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在网络犯罪领域由于前述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具体犯罪既遂判断上会与传统犯罪有所差异,应当采用新的具体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网络犯罪;既遂;一般标准;具体标准
政治与法律. 2017,(08)北大核心CSSCI
6
新型网络犯罪独立性的教义学分析及司法实证
皮勇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刑法回应,是实施全面惩治网络犯罪政策的规范体现。新型网络犯罪是多种严重妨害信息网络秩序行为的犯罪化,侵犯独立的公共法益——信息网络秩序,是包含积量构罪构造的典型情节犯。该类犯罪不同于物态社会环境下的传统犯罪的帮助犯,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不能正确指导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前述三罪的多数司法争议问题规定了适用规则,确认了三罪的独立性,司法机关适用新型网络犯罪立法时,不应按照传统犯罪帮助犯、预备犯或其正犯化来理解适用,应当依法独立适用,合理解释相关构成要件,处理好犯罪竞合问题。
关键词:新型网络犯罪;帮助犯;预备犯;犯罪性质;实证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21,(10)北大核心CSSCI
7
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前置化:规范构造、体系检讨与路径选择
阎二鹏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刑法调整范围日益扩张的现实下,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总体上呈现出对传统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态势,其技术路径则主要体现为预备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实行化;宏观上我国社会情势的急剧变化和微观上传统刑事法理的"不适"导致网络犯罪的前置化立法具有某种实践正当性,但刑事法网的过度扩张亦可能引发集体法益的抽象化、刑事处罚边界不明、刑法体系内部不协调等难题;刑法教义学中的共识性命题在不断调试过程中于网络犯罪立法亦应遵循,从而求得法益保护与犯罪圈扩张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法益保护;犯罪预备;帮助犯
法治研究. 2020,(06)CSSCI
8
法益解释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九)》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
姜金良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适用中与多罪名纠缠,兜底条款内容泛化,对罪量要素认识不一致,犯罪竞合处理不明确。这根源于对该罪名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对法益界定不明,网络空间使得传统罪量因素认定方法失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实质预备犯,不属于独立规定的违法犯罪类型,本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单独量刑规则,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预备犯的规定;超过预备行为的情形可能构成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情形下,应按照从一重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对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造成的特定危险。以法益作为解释该罪的指导原则,对利用网络信息发布一般违法信息的不应纳入本罪处理,防止兜底性行为扩张。对法益侵害要素应着重考虑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传播面等罪量因素。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益;实质预备犯;量刑规则
法律适用. 2019,(15)北大核心CSSCI
9
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二元形态的教义解读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熊波 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
摘要:
设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部分前置预防行为,以此应对网络风险社会的虚拟性、技术超越性以及秩序的涉众性,是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所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应全盘定性为预备行为正犯化,从刑法规范的精确用语角度分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形态存在着"预备行为正犯化"以及"纯粹的实行行为"的二元定性标准。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形态二元论的基本指引下,设立的"网站"应当包括"三网融合"下的空间类型;发布的"信息"评价应当从"时间、性质、类型"的多元维度予以规范诠释。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风险社会;预备行为正犯化;纯粹的实行行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8,20(02)北大核心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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