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博论坛|专题15 智慧司法
赛博论坛|专题15
智慧司法
1
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构建
王禄生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作为"领域大数据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大数据的基础理论研究由于过分受通用大数据技术的框架影响而在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方面存在不足。在本体论方面,将法律大数据视为通用大数据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平移应用,并将大数据的通用特征视作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在认识论方面,奉行数据驱动的经验主义,忽视甚至排斥法学理论嵌入;在方法论方面,过度重视技术瓶颈的解决,而淡化"领域知识壁垒"的应对。下一步,要在充分认识领域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研究。在本体论层面,构建法律大数据的领域特征,实现"4V特征"与"3A特征"的结合;在认识论层面,打造"轻量级理论驱动"的法律大数据领域认识论;在方法论层面,关注法律大数据所面临的"领域知识壁垒",并从提升法律人地位、推动领域大数据技术创新和打造法律知识工程师培养体系三方面予以应对。
关键词:
法律大数据;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理论;轻量级理论驱动;领域知识壁垒
中国法学.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2
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与前景展望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智慧成果,但在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逻辑方面与既有实践成果之间尚未实现科学衔接,智慧法院建设还存在着实践应用不充分、系统融贯性不畅和在线诉讼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的基本方案是,在"人工智能+司法"的格局之下,借助数字孪生、拓展现实、隐私计算、情感计算等新兴人工智能技术拓展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运用;在运用前景上,以人工智能技术系统指导智慧法院4.0建设,特别是以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智慧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制度的协同融合推动智慧法院内涵发展,以此推动司法理论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诉讼需求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通用技术与专有开发深度融合,为智能时代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技术机理和法理结构。
关键词:
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智慧法院;在线诉讼
比较法研究. 2022,(01)北大核心CSSCI
3
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
栗峥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既体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环节也体现在事实认定环节,而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介入,需要将证据数据化、对数据进行运算整合、输出人可以理解的结论。在证据数据化环节,需要对证据进行结构化的数据改造,并克服语言障碍。在数据整合环节,人工智能主要以概率推理而不是因果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方式,其算法也需要面对可计算性与复杂性两大难题。在结论输出环节,需要解决机器学习如何深化、信念如何建立与机器如何表达等难题。人工智能融入案件事实认定所面临的这些主要难题,可以尝试通过"小数据"训练,逐步构建人工智能"心智微结构"去慢慢攻克。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事实认定;心智微结构;小数据
法学研究. 2020,42(01)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
4
AI法官的时代会到来吗——基于中外司法人工智能的对比与展望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开始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逐步显现。在域外,COMPAS等AI裁判在一些边缘性司法决策活动中崭露头角。在我国,人工智能在审判决策环节的运用虽然尚未得见,但辅助性使用已现端倪。从整体而言,无论是域外还是国内,由于社会认同、技术发展与司法伦理等多重障碍,AI法官的运用在中短期内都较难全面、深刻地推行。从长远来看,AI法官的运用前景如何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社会对人工智能的合理预期与认同、从数据和算法层面切实推动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适配的司法伦理规则构建等。
关键词:
AI法官;司法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
政法论坛. 2021,39(05)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AI法官的时代会到来吗——基于中外司法人工智能的对比与展望》
5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司法实践
左卫民
摘要:
如何深度融合法学知识与科学技术,借助司法大数据突破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悖论,有力推动司法改革,实质提升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案件审判、判决执行和司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成为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附链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司法实践》
6
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
左卫民 国家2011协同创新研究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界的运用方兴未艾,开始初步形成了信息的电子数据化、办案辅助系统的智能化、实体裁判的预测与监督系统以及统一、电子化的证据标准等法律人工智能形式。然而,法律人工智能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从数据层面看,当下的法律数据不充分、不真实、不客观且结构化不足。从算法层面看,法律人工智能所使用的算法隐秘且低效。从人才层面看,法律界、人工智能界互有疏离、隔阂。未来,我们应认识到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运用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在明确法律人工智能应定位于辅助角色的同时,在技术层面上改进算法并培养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知识相融合的人才。
关键词:
法律人工智能;法律数据;算法;深度学习
清华法学. 2018,12(02)北大核心CSSCI
7
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相关研究的热度持续高涨,但仍需要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何种人工智能发挥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为何会在有些方面产生效果而其它方面又效果不彰。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警务活动与司法辅助性活动中,但仍难称理想。小范围的成功是源于成熟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适性适用,而大部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以发挥作用是由于未结合专门司法需求展开,所投入的资金与人才资源远远不足。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
法律人工智能;司法人工智能;司法;通用化;专门化
法学论坛.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8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
王禄生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虽与传统司法信息化有着承继关系,但却呈现出技术介入的广泛性与深刻性。前沿技术地位的提升在司法场域中引发了"一种实践、两套话语"的独特现象。此种"话语分裂"是法学专业知识与科学技术知识塑造的专业权力与技术权力在司法场域中外化为专业话语与技术话语进而形成冲突。在下一阶段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过程中要协调话语冲突,推动技术知识与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明晰技术权力对专业权力的介入边界。
关键词:
司法大数据;司法人工智能;知识融合;权力边界
法学论坛. 2018,33(05)北大核心CSSCI
9
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
王禄生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摘要:
与传统司法信息化相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出数据前置性、算法依赖性、自我适应性与领域限定性的技术特征以及范围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关键性与态度开放性的时代特征。上述特征与司法场景特性的融合交叠可能诱发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等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属性为终极目标、以强化法官主体地位为根本出发点、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则推动审慎创新的伦理规范。
关键词:
司法改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伦理
法商研究. 2019,36(02)北大核心CSSCI
10
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
王禄生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摘要:
2019年3月法国立法机关颁布的2019-222号法律第33条禁止基于法官身份的数据分析、比较、评估与预测,由此将判决书大数据应用限制在相对有限的领域。上述禁令的出台,是立法机关对司法大数据应用与法官隐私、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之间法理冲突的回应。其深层次原因是改革者平衡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司法权威与言论自由、司法独立与技术主义、法官个人与法院整体等价值之后选择的折衷方案。围绕禁令的讨论对规范我国司法大数据应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我国司法大数据应用中有必要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破除片面技术主义误区。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常规备案与伦理审查、明确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非约束性适用原则、建立司法大数据应用的负面清单制度。
关键词:
司法大数据;法官画像;司法公开;预测性司法;法国司法改革
比较法研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
11
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规制
郑曦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被广泛运用,但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因其不仅存在技术困境,也可能带来现实风险,包括冲击公正价值、影响公民权利、削弱审判权独占原则和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发生冲突等,需予规制。基于维护法的基本价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遵循司法裁判基本原理的立场,需妥善处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工具理性"与人类福祉、开放理念与审慎态度、裁判方式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等四组关系。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位和适用范围,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适度分离司法裁判工作与人工智能产业,调整法官考核评价机制,从而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规范运用。
关键词:
人工智能技术;司法裁判;风险;规制
中外法学. 2020,32(03)北大核心CSSCI
12
我国刑事司法智能化的知识解构与应对逻辑
孙道萃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摘要:
人工智能+法律的时代交融与裂变已悄然上演,刑事司法体系的智能化变革已在不同端口有所呈现,宣示自上而下启动的史无前例的司法知识转型的启程。但司法权的独立命运、司法主体的地位取舍、司法裁判行为的可替代危机、对定罪活动的"染指"边界、司法标准化与个别正义的博弈、司法裁判知识的重述等法治隐忧有待疏解。刑事司法智能化搭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快车道",可以有效释放案多人少的正效应,持续放大支持司法改革的技术红利,发挥人工智能应用的司法方法论意义,司法风险与安全处于"可视化"的控制效度。多方推动探索的智能量刑,正成为刑事司法智能化的重要试验田,其与自由裁量的协调性、量刑的公正性以及地位、功能等问题尚需澄清。刑事司法的智能化改革呈现出"遍地开花"的态势,但其实际意义、功能定位仍有待理性揭开。
关键词:
刑事司法;智能化;司法知识;智能量刑
当代法学. 2019,33(03)北大核心CSSCI
13
智慧司法的中国创新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
摘要:
智慧司法是人类法律文明跃迁的当代探索。新时代中国已经出现了由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承载的司法大变局,各种主要创新得到了重要政策文件及重大科研专项的支持,并特别致力于推动现有法律制度的根本性改进。如此由国家力量主导的现实样态,构成一种"中国创新"。透过现象看本质,其理论逻辑在于我国是以智慧司法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强力赋能,实践进路在于我国倡导将司法体制改革与智慧司法创新密切耦合。展望未来,我国应当在坚持特色的基础上强化优化创新方略,包括转轨立法推动范式、夯实国家整体布局与健全"双轮驱动"机制,以加速该创新走向成熟。
关键词:
法治中国;法律科技;智慧司法;司法改革;中国创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29(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智慧司法的中国创新》
14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李怀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关键词: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治网络;制度创新;管辖权;网络治理
比较法研究. 2018,(03)北大核心CSSCI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往期回顾
稿约
本号诚挚欢迎各类投稿,包括主题相关的书籍介绍、学位论文介绍、书评、时评、图片、音视频等。来稿请发送至邮箱dp12332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