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5年不罚,5年怎算的?税局明确啦!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3〕11号
明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94286):
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6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小区”、“***小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2995095.8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434.2元,土地使用税295530.08 元,印花税35535.20元 ,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相关证据:税务登记、发票开具明细、纳税申报表、立项资料、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件、房产备案数据、供暖信息、物业入住信息、答复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5年内(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现的少缴土地使用税1266.40元、印花税1025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1145.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所称“五年”是指做出行政处罚的当年及前4个纳税年度,对你单位2019年1月前发现少缴营业税2995095.81元、营业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17434.20元、印花税34510.20 元、土地使用税294263.68 元,已超过5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