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被债务人送上审判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上)

庞婷群 庭审旁听集锦 2023-06-10

庭审摘要

2023年6月2日,法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

一个本来是对方违约的民事案件,债权人多次催讨,本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为何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起诉书指控: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



(绵阳中院)



庭审全纪录

2023年6月2日上午‍

09:01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蒲永亮、陈勇、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今天就丰泰案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罗明川:首先出示本案第一部分证据,主要证实四被告人商议,共同出资2200万元,以卢善文名义挂靠中科公司,投资承建丰泰集团丰泰金科·紫金城项目A地块工程。2014年1月9日,丰泰集团将丰泰金科·紫金城项目14栋至17栋工程发包给旗下中科公司,约定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同日,中科公司以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方式将该项目转包给卢善文个人。卢善文于2014年1月9日向中科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

一、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1.书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丰泰金科·紫金城项目A地块工程)》、《关于紫金城项目A地块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报告》、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报、《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授权书,摘自,107卷10-34,主要证实:丰泰集团、中科公司、卢善文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约定等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收款收据、协议、银行回执、情况说明,摘自,107卷1-4,主要证实:2014年1月9日卢善文向中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的情况。

(3)调证文书及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摘自:481卷P134-149摘要: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

2.言辞证据

(1)曾建斌的供述和辩解,94卷1-18,26-30,摘要:2015年左右,卢善文找到我说,何封(化名)邀请宏坤公司去承建紫金城对面的商业大厦,我让他先去谈,我给他、曾和平和冯定慧说,由宏坤公司出面承建,我、曾和平、卢善文和冯定慧四人出资。是卢善文等人商量好了想喊我也出资,我想到他们工作也辛苦,我还是想等他们去挣点钱提高积极性才出资的。按照合同,我们需要先向对方支付2200万元的保证金,合同中也约定了在第二年的3月就要动工,最迟不超过第二年的七月。丰泰我出资比例最多,我的钱和我家族的钱都是何涌泉在管理,我安排何涌泉在操办这个事。

(2)卢善文的供述和辩解,94卷102-109,摘要:宏坤公司的决定权都是曾建斌。紫金城项目是我想自己做,曾建斌提出让和冯定慧、曾和平合伙,我、冯定慧、曾和平各占1股出资440万元,曾建斌出资880万占2股。曾和平的供述和辩解,94卷162-196、95卷1-34,摘要:卢善文定下要做丰泰公司的建设项目,曾建斌,我,冯定慧都同意向丰泰集团缴纳2200万履约保证金。我们四人签了投资协议,出资是按照:曾建斌40%,卢善文、冯定慧和我各自20%这个比例来的,利润最后也按这个比例来分。宏坤公司要挂靠在丰泰旗下的金科公司来承建这个项目。

(3)冯定慧的供述和辩解,95卷63-90,摘要:卢善文找到我说是紫金城3期要修商业用房,应该有赚头,他想去参入,但他自己的钱不够,希望我入点资金,我就出了400多万的样子给了卢善文。我听卢善文说,要交2200万的保证金,何封(化名)要求挂靠到丰泰下面的金科建筑公司,卢善文成为他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还签署了一个工程承包协议。个人不能承包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卢善文是作为何封(化名)名下的一个子公司的项目经理才拿到这个项目的,项目是卢善文在主导。

(4)冯定慧的供述,摘自95卷91-98:丰泰最初是卢善文和何封(化名)谈的,丰泰答应将项目给他做,但是要三汇担保,我说必须给曾建斌汇报。曾建斌听后就说喊曾和平一起也挣点钱挂靠宏坤公司做。何封(化名)要用金科公司来修建,曾建斌也同意。根据合同我们4个人出资交了保证金。

(5)何封(化名)的陈述,摘自:103卷P72-113:卢善文找个中间人来给我说想做紫金城项目,曾建斌也找我让我把这个项目给卢善文做,我就卖了曾建斌一个面子,和卢善文的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

(6)钟灵的证言,摘自104卷10:大概2014年左右,丰泰金科准备开发紫金城三四期项目,三汇集团就来找我们合作,但是是以卢善文个人名义和我们签订书面合同,由卢善文挂靠丰泰集团下属的建筑公司绵阳中科公司来承建紫金城项目,并缴纳2200万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

(7)杜某彬的证言,摘自:103卷55-67:我知道丰泰公司要修紫金城项目,卢善文有心想承包,他就跟我说了一下,让我帮忙找何封(化名)引荐一下,我给何封(化名)说卢善文在建筑行业做的比较好,何封(化名)就安排丰泰的人去跟卢善文对接。

二、证明紫禁城A地块规划调整的情况

1.书证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紫金城A地块邮件、规划调整向绵阳市规划局调取的方案调整申请城市规划会议纪要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复

2.言辞证据

(1)卢善文供述和辩解发现违约后,其多次催促丰泰,并开始履行合同,备料、找人打标点,为后面的工作做准备。但这个时候,丰泰的土方一直没有完成,无法入场。

(2)曾和平供述和辩解我们没法进场,是因为丰泰调整规划,但没有通知调整延期入场。

(3)何封(化名)证词我们因为政府规划调整无法按时入场已经通知了卢善文他们

(4)冯明(化名)证词修建项目报送流程及2014年按照何封和钟灵安排向规划局申请调整

(5)钟灵化名证词丰泰A地块规划调整的情况已经通知卢善文他们曾建斌口头还是支持的

调规过程中卢善文方提出不合理利息双方就保证金还是借款发生争议,2015630调规完成后卢善文等人不进场也不解除合同要求丰泰支付高额利息

1.言辞证据

(1)曾建斌的供述和辩解我让卢善文友好协商后续处理

(2)卢善文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做不了之后跟何峰谈退保证金的事情在王子大酒店谈过不记得要求利息

(3)曾和平的供述和辩解交了保证金一年后要求丰泰退保证金和违约金具体情况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冯定慧的供述和辩解不做后谈判主要是卢善文负责

(5)冯某州的证言卢善文向其请教法律问题

(6)何封的陈述规划调整好后卢善文不愿意做安排钟灵与其协商

(7)钟灵的陈述已经将调规情况告知卢善文等后谈退保证金及利息多次谈判未达成一致

(8)郑某义的陈述卢善文签了合同之后又不愿意做双方没有谈好

2.书证

卢善文笔记本关于和丰泰公司建设方面的记载

曾建斌:何封(化名)在证言中说我找他修建工程,没有这个事情。是卢善文找我,我没有找何封(化名),他说的不是事实。关于规划调整的问题,项目新增了一栋,卢善文和他签合同后几个月没动工。调整规划的事情我没听说过。关于钟灵的说法,是一派胡言,我基本没有和钟灵见面,他跟我汇报调整根本不可能。何封(化名)我也一共只见过三面。只有到N年后,钟灵到我办公室找过我几次,他说想卖他们的地。

审判员李俊:不需要说无关的内容。

曾建斌:有关,我说的是他们的人品问题。说我们可以施工不进场的事情,我不知道,这事情由卢善文具体操办。

卢善文:工程的来源问题,我说不说?他们其他人没听到,我简单说下是否可以?

审判员李俊:你所有的陈述都是对法庭说,你的陈述已经记录在案。

卢善文:第一,他们考察过我;第二,这个项目我考察过几次,是我儿子陪我去的,他们要把防水拿出去,我没同意。第三,一月几号的时候,我坚持用宏坤签合同,他们坚持用中科公司,把谈好的价格降了一点做管理费。当时我也提出了中科是三级资质企业,他们说马上办下来资质了,中科2020年才变成为二级资质,到那个时候才有资质修丰泰的工程。请问,资质都没有,怎么进场修工程?丰泰集团和中科是一家人,而且中科建筑公司也委托我去负责具体工程、收付款。第四,合同约定2015年施工垫层,因为丰泰集团是游仙区的大企业,听说各方面资金等也没有什么问题。当时土方已经挖了,人工孔桩也已经完成80%,确定3月15日进场,丰泰的合同版本当时是通过投影在他们的现场改的。修改规划的问题,不是事实。就像昨天的情况,他是编不圆的,有漏洞。我当时确实没有看图纸,因为我当时很信任他。既然他规划没做好,为什么要签订合同约定2014年3月15日进场。如果没有这么约定,我也不会做这个项目。规划调整,我百分之百不知道。我2014年年底去了五次,都是要进场施工。我如果知道规划调整,难道我会去催他们吗?这五次去,我发了沟通函之一到之四,这四次我是当面交给钟灵的,只是我当时没有照相而已。第五次沟通函,是我请大儿子当证据寄给何封(化名)的。五次沟通函,对方都没有一点回应。如果我知道规划调整,难道五次我都不会提规划调整吗。一直到2021年宏坤办公室主任说规划调整我才知道这个事情,是冯明(化名)告诉唐某龙的时候我才知道的。关于做不做的问题简直在乱说,在2015年10月底,当时公安提审我的时候,问我什么时候不做,我说2015年下半年,记不清月份,他们反复问我,我都想不起来。后来公安把2015年王子大酒店的工作笔记和2016年签订的解除合同给我看,这样我才回忆是2015年10月底。在2015年中旬,他们没有告知我们,也没有签订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公然毁约把这个项目给唐清(化名)做,当时我不认识唐清(化名),只认识刘某元。当时现场施工大门、围墙已经做了。曾和平当时在站着,确实没有做什么。我当时说刘某元,我们还没进场你就进场,那时候我还是想做这个项目,只是想让他解决违约问题。解决违约问题的方法很多,单价、工程量、付款方式都可以。当时包给唐清(化名)钟灵是有收益的。当时我找了钟灵钟灵搪塞我……

审判长李勤:卢善文,本庭再次重申,针对公诉人的举证进行质证。

卢善文:在当时都没有提出不做。对这个项目,谈解除合同只有一次,是2015年11月3日在王子大酒店,这是唯一一次谈话。我记得特别清楚。当时,曾建斌或冯定慧通知我,应该是曾建斌通知我,说去王子大酒店谈,这是唯一一次。我们总共和何封(化名)只谈了三次,第一次是合同签订的时候,第二次是王子大酒店,第三次是丰泰事件。当时说,2200万违约金确实高,干脆用另外一种方法解决。

王兆峰律师:被告人不太了解质证是什么。我在这里稍微解释一下,质证针对的是你的笔记和具体谈的过程。现在主要是说签合同的问题,后面的证据还没出示。

卢善文:咨询冯某州的问题可以说吗?

审判员李俊:出示了证据的可以说。

卢善文:我没有去咨询,侦查人员来问了我两次这个问题。

审判长李勤:你不用说过程,直接说事情就可以

卢善文:我没有去问冯某州。他坐了班房之后,我觉得他是落难的,去看了他。后来我儿子修工程,我去问了他。

审判长李勤:针对公诉人的证据发表你的意见,不用再说家庭生活情况。

卢善文:我确实没有问冯某州,这个事情也是我们四个人的事情,我不用去问他。

曾和平:这个项目前期签合同和谈判,是卢哥和丰泰对接,我不是很清楚。包括后面的解除合同、谈判,都是卢哥谈,我没参加。第二,调整规划这个事情,办案单位给我说了几十分钟,总是跟我说是这个原因,我说我都不清楚,你怎么清楚。我确实不知道,他们鼓动我说是这个原因,我一直不承认。我不晓得不能进场的原因,我不负责沟通。违约金说白了是利息,是办案人员自己加上去的内容,可以看同录。我记得很清楚,我说的是违约金,他说你们收的是利息,合同写的。我说这个好像是丰泰提出的,违约金不能入账,所以变通成了利息。中科是丰泰子公司,相当于丰泰的儿子,让儿子那边拿手续告老子,可能有问题,所以都是通过协商解决。当时说2015年6月通过调规,但是六月我们根本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说我们不进场施工又不解除合同,是血口喷人。包括刚刚说的利息,是我们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和直接的损失,没有说要高额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我们违约,违约金要没收。总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我们签这个合同也说认为他们看得起我们,考察了我们,想着好好把这个工程好好修。哪个会想着跟他扯筋。其他的证据没有举到,举到后我再说

冯定慧:首先,对规划调整的变更,我不清楚。先说一下何封(化名)何封(化名)在笔录中,没有他说先邀请宏坤修建,再一步一步诓卢善文用他的公司的事情。他也没有说,两次谈的他都同意了,包括在酒店邓某万提出的他给我们用2200万的建议,他也同意了。他的陈述,隐瞒了很多事实。钟灵的笔录,都是在编造事实。我根本没有两次见过钟灵,说什么2015年6月30日的调规通知书给我们看了,什么在游仙茶楼,我根本不晓得。他如何通知的?认定这些事情难道只凭借他的一句话吗?难道不用发一个正式的通知吗?他说解决调规也告诉了我和卢善文,我参加的王子大酒店协商就没有他,他怎么告诉我和卢善文的?卢善文在谈建筑公司的时候说还要用宏坤,怎么变成中科公司了?我觉得他们两个的证词都不客观。关于何封(化名)所说的内容,如果到了时间为什么不让进场?如果说解约,为什么不先退保证金?他说的这一点,不客观、不真实。

审判员李俊:其余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曾建斌:卢善文和何封(化名)签的合同,我没看过。据说是规定的违约金是总额的20%,我方违约没收违约金,对方违约金扣20%的总造价,应该是四千万。当时在王子大酒店解决这个事情,是应邓某万这个中间人的邀请,争取大家协商。

审判员李俊:这是后面的内容,现在还没有对这部分举证。

曾建斌:进不到场是因为规划调整,这个事情是在公安2021年问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事情。证据说卢善文如何说,曾和平如何说,但曾和平自己都不知道这个事情。这样的事情是这么简单就在茶楼嘴巴上就说了吗?不可能的。所以要请钟灵出庭作证,要把这个事情弄清楚,做人还是要讲良心。我很少过问这些事情,钟灵说和我见过这么多次,我真的没有见过他。他的证词不对。

王兆峰律师: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比较多,分三大部分,每个部分分两组,我分别对每部分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一部分第一组,书证,第一组又分四小组。这些证据不能达到举证的证明目的,反而能够证明,中科在2014年1月和丰泰签了合同,中科公司是丰泰的全资子公司,同日卢善文和中科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协议有如下重要内容,请法庭注意:1、2014年3月15日是最迟进场日,丰泰要保证卢善文能入场施工;2、双方约定,施工方缴纳2200万履约保证金,不履约要没收保证金;同时,双方也约定发包方如果违约,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0%交纳违约金,工程总造价2.2亿,10%也是2200万,发包方、承包方,谁违约都要交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卢善文就缴纳了2200万保证金,这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这组合同说明,被告人卢善文、曾建斌等人也强调,卢善文为什么要和中科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为当时卢善文是宏坤的总经理,曾和平是副总经理,宏坤当时是二级资质,中科当时还没拿到三级资质。如果用宏坤签合同,第一,不用交管理费;第二,可以自己管理进度。第三,就如同卢善文等人所说,这是何封(化名)早就挖好的坑,如果以中科的名义签订合同,后面要告丰泰也要以中科名义,想告也求告无门,他们不给印章,根本没法打官司,何封(化名)是处心积虑,实际就是想要2200万履约保证金。第二组是言词证据,这组证据有曾建斌、卢善文和曾和平、冯定慧的供述,这几个人供述能够证明,第一,得知了丰泰有这个项目,是卢善文最早得知后想做这个项目,后来通过杜某彬了解情况,杜某彬说要牵线。在这以后,丰泰委派姓曹的负责人两次到宏坤尽调,发现宏坤的资质、质量、声誉很好,决定合作。但卢善文自己资金不够,提出冯定慧、曾和平一起做。这个时候,对方也就是丰泰的何封(化名)提出说小老板不行,让大老板做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卢善文找曾建斌,说他也得进来。在这个背景下,曾建斌说他要多出,出两份,其他人出一份,他40%,其他人20%。曾建斌是在这个情况下,为几个人背书,进入这个项目。而不是何封(化名)所说的,卢善文找了人,曾建斌也找人让他把项目给卢善文,何封(化名)说的这句话不属实。钟灵说:三汇集团找我们合作,事实也不是这样。当时合同主体不是三汇,是卢善文想自己干私活,和三汇集团没有关系。相关合同条款的起草,无论是最初的建筑施工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协议,都是丰泰、何封(化名)一方起草的,在这个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承接这个合同而接受了苛刻的条件。在前提谈判过程中,丰泰一方比较强势。杜某彬的笔录也能证实,当时曾建斌不知道这个事情。他说得很清楚,当时他知道了这个事情,是和卢善文聊天的时候提到了这个事情。侦查人员问,是卢善文主动找你引荐的吗,他说不是主动,是我们一起耍,都知道紫金城这个事情,我说我去引荐一下,是杜某彬主动找的。第二部分,书证是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紫金城A地块邮件、规划调整等,能够证明这个项目的规划早在2013年9月11号就批了。2013年12月30日,项目总平图的承诺已经作出,丰泰承诺,总平图没有通过,但可以在20天内完成,也就是1月20日左右,整个前期施工图的核评已经完成。和卢善文签订合同是1月9日,如果20号可以做完总图,后续施工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钟灵何封(化名)认为按照原有施工图利益不够,琢磨改变规划,这也可以早告诉别人。书证证实,其一直到2014年11月,才又向规划局递交改变规划的申请。从1月20日本就应该完成原来的工作,但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对方无所作为,一直没有提交申请。卢善文一次一次发函,都没法入场。这组书证就把这一事实证明得非常清楚。关于言词证据,卢善文供述和辩解能够证实,发现违约后,其多次催促丰泰,并开始履行合同,备料、找人打标点,为后面的工作做准备。但这个时候,丰泰的土方一直没有完成,无法入场。曾和平也证实,我们没法进场,是因为丰泰调整规划,但没有通知调整延期入场。所有的书证,没有任何其通知卢善文等的证据,只有卢善文一方的不断催促,要求入场,这也符合实际。曾和平能够证实,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告诉曾建斌无法做了,要退出项目。何封(化名)有很多不实之词,其说是规划局让他条规。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说是规划局调规,反而是冯明(化名)钟灵说得很清楚,他们是自行决定调规,他们的说法直接打了何封(化名)的脸,证明何封(化名)说法不属实。何封(化名)的陈述和钟灵冯明(化名)的说法都是矛盾的。根据卢善文当庭的陈述,一直到二零二几年,唐某龙才告诉他调规的事情。这也和卢善文关于其一直催促而钟灵一直支支吾吾不敢说调规的事情的说法相吻合。钟灵一方面说是他们主动调规,又说考虑到市场行情不好、体量过大,想抽出一栋酒店,证明其说法不属实。冯明(化名)的证言,说是丰泰紫金城项目的成员,其说,2013年规划局通过的方案没有涉及酒店,何封(化名)钟灵说需要调整方案、暂缓申请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当时就可以申请,但一直没有申请,一直到后来才申请的。在被问到是否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冯明(化名)也说公司没有申请。关于最后一部分证据,也分成了两组。第一组是言词证据,第二组是书证。第一组首先是曾建斌供述,其供述能够证实。

王兆峰律师:众被告人希望上厕所,建议先休息一下。

审判长李勤:先休庭。

10:53 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蒲永亮、陈勇、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将纸笔交给有需要的被告人,由王兆峰律师继续质证。

王兆峰律师:第三部分分两组,一组是言词证据、一组是书证。言词证据有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冯某州的供述和证言。我对这五个人的供述和证言、关联性不认可,前述证据无法证明在整个谈判协商过程中,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反而能证明:1、丰泰公司何封(化名)钟灵为了一己之利,背着卢善文等人擅自改变工程规划,导致工程一再拖延,使得卢善文等人一次又一次求告,却没有达到施工条件。何封(化名)一方更为恶劣的是,不但拖延施工,又一女二嫁,安排其他人进场,才为卢善文等人又挖了第二个雷,为案件发生埋下隐患。第三,卢善文发现其他人进场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工程如果不干、如何解约,是否能打官司,都是问题。内部协商的时候,曾和平、卢善文都证实,曾建斌说要好好商量,在这种情况下,卢善文找到冯某州,说是否能够告对方,冯某州问了一系列问题后,说官司不好打,说告他需要通过中科,没法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继续协商。其中有一次就是在2015年11月3日王子大酒店的协商,其中就有邓某万邓某万认识双方,何封(化名)知道自己违约自知理亏,让邓某万斡旋。邓某万提出,何封(化名)用了人家2200万两年,要付违约金。何封(化名)提出,违约金金额太高,且不好入账,希望用其他名义。在这种情况下,将违约金转化为了利息。我们知道民间企业融资,动辄三分五分利息,最后有人提出一分五,另一方觉得少。邓某万提出了何封(化名)拿出同样资金让卢善文一方使用,或者给资金使用成本、人工损失等。由于邓某万在场,双方谈得很和谐,这边有曾建斌四人,那边有两三个人,在场的人很少。最后说丰泰起草合同,回去后钟灵负责。结果丰泰一方没有选择拿2200万给对方用的方案,而是选择给利息。直到2015年11月3号后,丰泰一方才提出要解除合同,此前从来没有说过这个问题。利息是丰泰一方主动提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巨额违约金。在这个过程中,丰泰又在耍无赖,当初为什么不觉得2200万保证金高,等自己违约了,又按照利息算违约金。在整个过程中,是丰泰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卢善文一方一直求着丰泰。发来合同后,又没有动静,才引发了12月29日双方的冲突。言词证据中还有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的笔录。他说人家从来没有要过违约金,怎么可能?双方肯定先是按照合同谈,既然合同有2200万的违约金的约定,为什么不选择这个执行,而选择一千多万的利息?三个方案,是先谈违约金,再谈同等条件使用,最后才说利息的。而且何封(化名)的说法自相矛盾,其之前的证词就说过卢善文、曾和平要违约金,不知道为什么,在后续的证词中作出了相反的表述。何封(化名)否认在邓某万协调下提出过同等使用方案,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邓某万的证言也能证实何封(化名)在说谎,其提到了利息太高不同意的情况,其不是不同意利息的方案,而是对利息的具体数额不同意;其说调规告诉过对方的情况,没有证据予以印证;其说对方索要利息,没有说违约金,这与被告人陈述、何封(化名)之前的证词矛盾,更不符合常情常理。被告人为什么放着多的违约金不要,却去要少的?这就是在说瞎话。郑某义说,被告人不愿意承建项目,要求丰泰退还资金,但实际其不在场,不知道是听谁说的这个内容。关于第三部分的第二组证据,书证包括卢善文的笔记内容,能够证明和丰泰的协商过程。其中记载,双方在王子大酒店邓某万协调达成初步意见,内容为同等条件使用资金,否则要支付利息。此外,其中也有一部分证据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份证据就是卢善文先后五次向丰泰致函的情况。显示2014年3月5日,其发函要求进场,没有得到答复。3月17日、27日以及4月再次发函。一直到2014年12月29日,卢善文以中科名义再次发沟通函。说明卢善文挂靠的丰泰项目约定3月15日进场,但由于调规迟迟不能进场,到2014年年底都不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这几个人才最后商定到丰泰找钟灵何封(化名),才引发后续的事件。

曾建斌:我搞房地产多年,我知道一些专业的事情。一个项目如果规划局批准了,一般不动。要动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根据公共利益调整;第二是根据不可抗力。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企业觉得需要调整,向规划局报告后,规划局可以调整,也可以认为这不是不可抗力然后不调。我们这个项目,不是规划局为了公众、社会、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的项目,而是企业为了最大利润调整的。其可以用原来的规划建设,但没有这么做。我后来听说过,为什么要我们交2200万保证金,是因为当时这个时间点,他们公司遇到了重大财务危机,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当时他们的财务数据,证明他们收2200万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合同规定,还是为了度过目前的财务危机,请查明收保证金的动机问题。

徐莹律师:关于敲诈勒索罪,我对公安机关调取所有证据的合法性,都不认可。敲诈勒索罪没有立案。只是在2021年10月29日,有一个丰泰聚众斗殴的立案。公安机关后来对唐清(化名)立案,但是在办理过程中没有立敲诈勒索案,所以所有的证据都没有合法性。第一部分证据当中,关于书证我补充几点,请合议庭关注。第一,合同承建范围是14-17号楼,含地下室商业,这一点涉及到唐清(化名)进场施工的问题,但后面没有这个证据。唐清(化名)进场施工的就是14号楼,后来改为了18号,这是承建范围的问题。第二,进场时间的问题大家都说了,我在这里说一下进场条件。按照合同第三条,丰泰要保证土方工程、降水、复辟工程在可行性时间结束。结合2.2条,甲方分包项目,得有甲方发包。且约定了进场条件。调规不是进场条件,地基完成才是进场条件。根据国标标准,必须有住建委质监站组织的五方验收单。所以迟迟不具备进场条件,导致乙方不能进场,责任在甲方。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合同第九条规定,按照工程完成时间节点退付。在法庭调查也问了被告人,如果3月15日进场,在2014年6月就可以陆续退还,到9月可以退还80%。关于履约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费的情况,约定没延迟一个月,就需要付1%利息,超过4个月,按照违约的情况付10%。关于挂靠的问题,王兆峰律师已经说过了。我就说一下1%的管理费问题。丰泰原来答应了,但合同造价下浮管理费收不回来。原来说6%,后来多增加一个点到7%,那边收1%管理费,这样两边可以扯平。但实际上还是按照6%收的,卢善文少了一个点,即二百二十万,由此也可见卢善文的弱势。我们找到了紫金城一二期的合同文本,可以印证合同是丰泰方提供。第二,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证明卢善文积极履行义务,当日付款相关书证,可以印证项目最早是卢善文去谈,后来四个人做,是四个人的项目,和三汇无关。关于何封(化名)笔录真实性问题,需要看一下何封(化名)是什么样的人,包括何封(化名)当时的财务背景。根据公开网络资料,紫金城一二期承包人陈某才因为丰泰拖欠工程款闹事,工程款到现在都没有付。当时农民工工资也没有付,农民工因为欠薪闹了两次。何封(化名)是在这个背景下其签订合同,其言词证据有多少可信度?辩护人对其言词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关于第二部分,书证,其中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来说,提请法庭注意补充设计合同。按照施工流程,需要有设计图纸,才能施工。第一份的合同是2013年,与规划是一致的。补充的设计合同,时间是2017年,针对的是后来新增部分的商务酒店,即其调规新增的部分。这可以证明,商务酒店到2017年还没有施工条件,其不可能是针对此地块施工,其施工的就是卢善文承包的部分。请法院重点审查冯明(化名)提供的紫金城调规前后图样,这是丰泰自己提供的,上面有各个楼栋的清晰图样,其中非常仔细地标注原来的14号楼被调整为18号,酒店被定为14号,这进一步证明,唐清(化名)施工的区域,就是和卢善文签订的地块。关于规划申请,前面辩护人说到了,补充读一下申请的内容。申请是向市规划局提起的,不是市规划局从上往下规定,而是自下而上通知。其内容明确表示,是基于市场大环境,考虑企业投资风险,是基于商业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考虑。其到底是不可抗力而是商业目的的调规?如果是个人目的并且不告知各被告,当然要承担责任。关于言词证据,可以证明调规是否告诉了卢善文一方。公诉人宣读了曾和平和卢善文笔录。卢善文笔录除了公诉人宣读的,还有其他的内容,总共四次都说自己不知道。对曾和平笔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也说到了笔录形成的过程,以及自己不知道调规的事情。何封(化名)钟灵的证言当中,说书面和口头都告知了卢善文调规的事情,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印证。如果卢善文知道这个事情,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进场?特别是最后一个沟通函是在2014年12月,而当时已经调规了。特别请法庭注意,关于到底他们是什么时候要调规,何封(化名)说是合同签订后要调规,钟灵说是合同签订后两个月要调规。何封(化名)笔录说规划局长在办公室告诉他可以调规。这个局长是在2013年担任局长,可见是在2013年就要调规。钟灵的笔录也可以印证,其说土地施工就考虑要调规,只是没有决定这个事情。冯明(化名)说,2013年11月规划总图没有设计酒店,何封(化名)钟灵说没有设计酒店,需要设计,所以暂缓申请施工许可证。这些证据可以印证,证明何封(化名)在签合同之前,已经有调规计划,但隐瞒了调规计划。作为建筑行业长期从业人员,其不可能不知道调规会导致工期长期拖延,但其还是和卢善文签订了合同。约定3月15日进场,根本不可能实现。结合其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何封(化名)的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辩护人尊重公诉人的意见,暂且不评价这个行为。第三部分,关于书证,不是2014年11月3日的笔记,而是元月五日的笔记,记载卢善文2014年11月3号接到钟灵的电话,说丰泰提出了解决方案。2015年1月,曾和平、卢善文、曹墙杜某彬进行会议,其中记录由于建设方原因的解决方案。说如果施工方做,就按照月息1分记,后面说1分五,如果不施工,就按照2分。从其内容记载,也可以知道,这是丰泰提出的方案。协商内容也符合常情常理。按照合同第九条,也应该付利息。对于冯某州证言真实性不认可。不能排除冯某州笔录是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影响了其真实性。其笔录第一句话说,通过你们反复长时间提醒,我回忆到了一些事情。这和前面几天的举证有惊人的相似性。卢善文也提到,其没有咨询过冯某州,其也不需要咨询,如果需要主张,主张违约金就可以。利息只是违约金的参照。对第三组证明目的,都不认可,可以证实丰泰在签订时隐瞒了相关情况。

王兴律师:我还是总体来说我的质证意见,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讨论的是一个民事纠纷,如果按照民事法庭的思路会更清晰,不会受言词证据的干扰。如果是民事案件,先看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真实有效,那么其中的条款是发包方提供,合同也中有大量约定甲方收取一方违约金、罚款的条款,就明显可以注意到甲方的优势地位。合议庭有民事审判专家,我们也不敢瞎说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违约金,有合法依据。至于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也约定了损失条款。守约方可以选择性执行条款,可以同时索要违约金和利息。根据纠纷解决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起诉。这说明协商解决是可以的,应当尊重民事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提请合议庭注意合同第九条内容,约定如果没有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没有超过一个月,不收利息,超过一个月,月息1%,超过四个月,直接按照违约条款处理。这还是按照进场施工后的做法,如果超期时间过长,可以直接要10%的违约金。如果一方按照合同要,是本分,要的少,是给面子。至于是以什么名义要的,不重要。只要不超过10%,就是合法、应当的。即便约定的是10%,主张了20%,难道就是犯罪吗?即便起诉到法院,也最多是不支持诉讼请求。即便是法院调解,也可以达成超过10%的违约金,这是基本的常识。合同是否约定,遇到甲方规划调整,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有这个条款吗?没有。丰泰一方主张规划进行了调整,且告知了卢善文一方。假如公诉人作为丰泰的民事代理人在法庭上这么说,说合同签订后有调整规划并且进行了告知,法庭问如何证明告知的事实,如果代理律师说:老板和总经理这么说了,民事案件中法官不会对丰泰一方有好脸色。更何况,即便规划调整了,和承包方有什么关系?如果规划调整了,还是应该去协商如何解决,该承担违约责任就承担。公诉人还替丰泰主张说承包方既不进场施工也不解除合同。那么就首先需要证明符合进场条件。但公诉人举示的证据,除了卢善文的笔记本之外,全部是言词证据。规划调整,不代表符合施工条件。复辟2016年才完成施工,卢善文怎么施工?如果丰泰的代理律师这么说,民事法庭都可以对他们按照虚假陈述进行处罚的。公诉人在法庭这么说,也不合适。所以根据公诉方的举证,不能说卢善文一方违约,而是发包方违约。至于是否是发包前就计划调规,是否存在民事欺诈,也可以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签约时间就是年关,按照钟灵说法,签订合同两个月就调规了。也就是说,春节前签订合同,春节后就调规,对此我完全抱有存在民事欺诈的相关疑问。

曾建斌:我补充一个问题。证据谈到了何旺(化名),他当时是绵阳规划局局长,说可以调整增加什么东西。这不代表这就是政府行为,只是他个人的建议。如果是政府行为,会以规划局名义通知,而不是局长的个人建议。规划调整不是政府从公共利益调整的,而是企业自己调整的。我补充这一点。

唐静律师:(展示ppt)谢谢合议庭。首先是第一部分的证据,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主要针对第二部分的书证发表意见。刚刚提到了丰泰调规的问题,关于丰泰是否有隐瞒,基本是各执一词。下面看看这一组书证能够告诉我们什么。首先,根据冯明(化名)陈述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冯明(化名)说的很清楚,根据相关规定,正常工程需要首先按照规划许可,然后是总平图过审,工规证过审,施工图过审,然后开工。施工图过审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审批后,才能发放开工令。这是标准流程。如果用地手续有问题,需要从规划许可证报批重新开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七条也说得很清楚,办理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出让后的土地,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该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途出让手续。2013年8月29日,绵阳市规划局向市政府报批丰泰工程,9月11日市政府批复,通过了规划设计的流程。9月22日,绵阳市规划局出具通过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拿到了规划设计许可。10月30日,丰泰向规划局包审批总平图,如果审批完成后,可以申请工规证。11月26日,规划局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中间一页很清楚,丰泰南侧集中商业未退让,A地块为商业用地,C地块为工业工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土地置换,把C地块从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纳入A地块的规划。规划局的请示符合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47条。通过总平图的前提是满足土地性质要求,然后才能审批。市政府的批示没有具体时间,但显示是在11月28日规划局上报,从11月28日到12月1日,各个领导作出了批示。拟办意见的结果,是同意了规划局的请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至少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丰泰已经知道,需要先完成土地手续,但走到土地置换这个流程,卡住了。冯明(化名)说总平图通过审批的说法,不准确。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发布了相关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审批管理。在这之前有两种操作方式,依法依规重新挂牌出让,重新办理土地权证,这是标准流程。在这之外,还有一个流程,是不需要重新招拍挂直接审批的。但这种操作需要承担很大风险,所以审批流程时间很长,国土部门一个流程都需要七八次开会。绵阳市政府的领导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我们没有具体的流程图,我们姑且认为是按照标准流程走的。关于接下来的书证,12月30日,丰泰提交承诺,在20工作日内完成置换手续。丰泰出具的这个承诺,信息量很大,其显示完成置换手续是审批总平图的前提条件,丰泰需要规划局先行审批总平图,是违规的。这个承诺,是规划局违规先行审批,应该是丰泰按照规划局要求出具的。最后,丰泰承诺1月20日前办妥置换手续。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丰泰是否能完成相关流程。从实际来看,根据93卷第109页内容,绵阳市规划局出具了一个函件,证实到7月16日丰泰才到缴纳土地出让款的流程。其不可能在1月20日完成土地置换的办理。即使丰泰在市政府支持下,完成置换手续,其在1月20日前能完成所有手续,为什么他一天都不愿意等,让总平图派上用场。一定要1月20日完成总平图公示,其意图何在?卷内没有公示材料,我们在绵阳市官网找到了这个信息,公示时间是2014年1月9日凌晨零点。从这个图可以清晰看到,这是土地置换后的规划图,从红线四至来看,这是土地置换后的图,但其当时没有完成土地置换手续。公示当天,丰泰将项目发包给了中科,同日中科以内部承包交给卢善文承建。当日卢善文交保证金。如果是为了赶工期,这不是不可能理解。按照约定,丰泰需要在3月15日前完成工规证,时间很紧张。但卷内证据显示,丰泰收到保证金后,所有审批流程均停止,直到2014年11月3日调整规划。丰泰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换来第一个总平图,再也没有体现其价值。总平图的一个重要作用,土方施工、材料对方、预制构件的场地放置等,都需要以此为准,是施工进场前的依据,包括合同造价的依据,也是按照总平图。说到履约保证金,也可以看到唐清(化名)的合同,其保证金是造价是5%,远低于卢善文缴纳的10%。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当年绵阳建工市场的保证金的一般标准是2%-5%,超过5%的,几乎没有。也就是说,这个合同,卢善文一方是非常的弱势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丰泰是合同签订后两三个月决定调规,那其应该尽快履行相关报建手续,这样才能保证合同履行。但合同签订后,这些事情他们一个都没做,可知丰泰在2015年之前根本不可能完成相关手续,更何况是在2014年3月。丰泰的调规,在2014年签订合同之前,而不是之后。下面是施工图调整方案图,这是公诉人举证的一部分,便于法庭观看做成了ppt。这一份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公示图,显示在2013年10月,丰泰已经计划着手调规,因为土地置换必然涉及调规,与增加酒店没有关系。于此说丰泰是为了增加酒店调规,不如说是他为了利用调规的时机,增加了一栋酒店,辩护人对公诉人该部分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土地置换手续之前,不可能发放工规证,需要在有相关证明文件后,才能拿到工规证。公诉人在第三部分的证明目的,说2015年6月30日政府规划完成后拿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这只是说能审核施工图,不代表能建设,否则是违法的、要受处罚,可能公诉人不是很清楚这个情况,辩护人再在此向法庭说明。最后是关于时间轴,可以看到丰泰整个调整的时间过程,在2014年1月9日,出现了大量的重合,说明了什么,我们不评判,相信看到这些证据的人,会得到自己的评判。这说明,在合同签订之前,丰泰已经决定要调规,合同签订时隐瞒了调规的情况,以3月15日开工为诱饵,诱使卢善文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

审判长李勤:法警,出庭后检查郭五强血压,下午两点三十开庭.

(后续,见下篇)

往期回顾:

举证质证:

薛定谔的拘禁:老板“被困”宾馆内,手机“出游”两千米(质证第五日: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盗连砂挖机被砸,警方调解结案,十余年后盗砂者变身“被害人”(质证第四日: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有聚众,无斗殴,油坊街20年来最大事件,谁在吹牛?(质证第三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记忆中的群架,法庭上的罗生门(质证第二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

看知名律师如何质证(质证第一日:三汇绿湾春新区事件)

发问阶段:

三汇最底层员工:一个月赚两三千,谁会为这点钱加入黑社会?(曾建斌案第11天庭审全纪录)

跟“黑老大”互看不爽的文红军:20年没打过电话,儿子结婚请他不来(曾建斌案第十天庭审全纪录-上)

最惨“黑社会”:40多年老党员,挂着尿袋出庭妻儿老母缺照顾(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下)

如此“黑社会”:“骨干”上班12年,“老大”见了不认识(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上)

高管眼中的“黑老大”:“抠门”,但“勤恳、诚信、正直”!(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下)

为何认罪认罚?出纳何涌泉:身心疲惫,看守所过得太艰难(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上)

“财务老总”冯定慧:判我有罪只能认,不判犯罪就不认(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下)

“财务老总”冯定慧:如果涉黑成立,我和其他人都是受害者(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上)

“黑老三”:我有点紧张,这个场合我也是第一次,以前从没犯过罪(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下)

“黑老三”:小岛聚众斗殴案,有无人机在天上拍,是村民殴打工人(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上)

“黑老二”评"黑老大":智商特别高,情商特别低(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下)卢善文:全国“黑社会”老二,再也找不到我这么穷酸的!(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上)

绵阳“黑老二”:老大过年连5000块都不给我!(曾建斌案第四天庭审全纪录)

数十位全国知名律师,当庭如何发问“黑老大”?(绵阳曾建斌案第三日庭审全纪录)

四川地产大佬:“请给条生路,企业家的命也是命!”(曾建斌案庭审第二日全纪录)

绵阳“扫黑大案”首日庭审全纪录:原绵阳中院领导被“缺席审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