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有聚众,无斗殴,油坊街20年来最大事件,谁在吹牛?(质证第三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任名群 庭审旁听集锦 2023-06-10

庭审摘要

2023年5月30日,接昨天,法庭对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继续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

起诉书中指控:

      “2004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曾建斌与朱某宝、安某刚、赵港(化名)因赌博纠纷,在绵阳市涪城区油坊街新时空茶楼发生争执,曾建斌纠集被告人卢善文、曾和平、陈勇、文红军、卢善富及三汇系公司员工、班组长、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持械先后到达茶楼造势。曾建斌、卢善文在茶楼包间内对朱某宝、安某刚言语辱骂、威胁,逼迫二人退钱;曾和平用拳头、烟灰缸将安某刚左侧面部、鼻梁骨打伤,后其他人断续殴打安某刚约一小时;文红军等人受曾建斌、曾和平指使,将对方的汽车强行开走,事后退还。陈勇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和卢善富纠集的公司人员、班组长及民工,在茶楼大厅与对方发生斗殴,致蒲某云被围殴受伤。警察现场处警遭曾建斌方人员阻扰,特警持枪增援才控制住现场局面。事后曾和平向社会闲散人员支付出场费5000元。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等人未受到法律追究。赵港(化名)因害怕被曾建斌报复被迫到外地躲藏。”

以下是对该起指控的举证质证:




庭审全纪录

900

播放法庭纪律

审判长 李勤:现在开庭。

审判员 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陈勇、卢善富、文红军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审判员 李俊: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宋志强:下面出示本案第九组证据,证实本案造成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第一小组,对安某刚、赵港(化名)造成的影响。包括:调证文书和安某刚在绵阳第三人民医院病历材料、鉴定书,证明安某刚在200436日住院。2022721日,经鉴定安某刚构成轻微伤。

蒲某云证言证实,因为对方名气太大,赵港(化名)被吓到出去躲。

赵港(化名)的女友赵经(化名)证实,事情过了一两天,赵港(化名)还听说曾建斌要找他,躲到了蓬溪。

赵港(化名)证言,第二天到蓬溪,怕曾建斌找人打我,离开了绵阳,出去躲了十几天。

第二组,证实对茶楼的影响

钱某忠、龙某彬证词,当天来了大概三四十人,茶楼一半的人不喝茶,就坐在那里,无法做生意。看到这些人害怕,不敢去收钱,服务员都站到一边不敢说话。

顾某蓉证言,当天茶楼无法正常经营,发生了打架,桌椅板凳到处都是。

罗某平证言,当天人很多,很多人守到茶楼,没人敢上来喝茶,肯定无法经营。

第三组 证实对新时空周边造成的恶劣影响

朱某虎证言,证实茶楼很小,双方加起来有200多人,茶楼装不下,很多人在茶楼外面路上,造成堵车,周围居民看到后应该不是啥好印象。

李君(化名)证言,当时去茶楼很多人,茶楼没法生意,外面也聚集很多人,影响交通。

杨某宇证言,这个事情对社会有很大影响,影响很不好。

姚某金证言,这是这么多年油坊街闹得最凶的一次。

陈某模证言,事情发生后,卢善文被带到巡警大队,卢善富给他打电话,让他找人。第二天看到庄烟(化名)也来了,估计是为了处理卢善文的事情。

范某海证言,当时去了很多人,油坊街被堵满了。路人看到后不敢往这边走,店面也关了。

附近商户杨某军、霍某文、李开(化名)、刘某学、杨某英证言,这次打架阵仗很大,油坊街拥堵,很多商户住户都知道,这是20年内油坊街最大的一起事件。大家很害怕,认为这些人是袍哥。

第四组,证实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罗某伦、左某华、唐勇军、蒋某松、王红(化名)、雷某斌等三汇员工在案发后听说这件事,魏魁(化名)、陈某模多次在员工面前炫耀,甚至到2017年还在摆谈这件事。

审判员 李俊:被告人质证。

曾建斌:第一组证据,第一,说我拿了刀,血口喷人,绝无此事。第二,赵港(化名)女朋友说,我在找赵港(化名),绝无此事,怎么找?电话还是如何。第三,赵港(化名)说怕我打他,我连他是谁都不知道,认不到他。希望能够让他出庭作证。

另外,我昨晚上想了一些事情,以前没想通。为什么调查我的时候公安人员遮遮掩掩,不说单位和名字。我们签字的时候他们不签字,等到后来我们签字完之后,他们才签字。最近听到辩护人关于同录的事情,搞清楚、想明白了。调用其他地方的办案人员,难道仅仅是绵阳市刑侦支队人数少的问题吗,可能只是原因之一。更有可能的问题,是各地抽调过来的人员,更容易做一些不光彩的事情。完毕。

卢善文:是朱某宝找我打麻将,我只找了朱某宝,没有找安某刚、赵港(化名)。第二,我只是去雅间了,一直在雅间没有离开,直到后来吃饭才去其他地方,回来后就被公安带走了。

曾和平:影响也好,怎么也好,都和我没有直接关系。

陈勇:我请代理律师回答。

卢善富:请公安机关和合议庭核实。

文红军:我相信合议庭就对了,其他的没有意见。我书读的少。

审判员 李俊: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王兆峰律师:首先是对安某刚、赵港(化名)的影响。对安某刚病历三性有异议,是否和原件相符,如何提供,都没有记载。对病历来源是否合法无法确认,对于记载内容是否属实有异议,也无法确认其伤情。关于鉴定意见,对合法性、真实性,都有异议。安某刚的伤情按照指控发生在35日,鉴定的是轻伤,以18年后的情况鉴定18年前的伤情,没有客观基础,没有鉴定的痕迹和前提。超过了轻伤害鉴定的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鉴定真实性不认可,安某刚仅在与曾和平的冲突中构成轻微伤,无法证明后续还有人对其造成伤害。其可能受伤,但是否有轻伤害,存疑,结果不确定。以此结果认定构成严重后果,站不住脚。

蒲某云,本身说法很夸张,其说法与指控事实不符。公诉机关认定此事为标志性事件,在这之前除了有争议的绿湾春之外,没有任何有名的基础,所谓曾建斌名气很大,不符合实际。其说法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

赵经(化名)的证言,其说法是传来证据,是赵港(化名)说听说曾建斌在到处找他。而赵港(化名)本人都不知道有人找他,赵港(化名)只是怕曾建斌找他而不是曾建斌真的再找他。赵经(化名)的证言,完全夸大了事实。其说法不属实。其说赵港(化名)躲了大半年,而赵港(化名)自己才说躲了十几天。赵经(化名)扭曲夸大,不真实。事实好比只有一个蛋,她的证词里连鸡都出来了。

赵港(化名)说,怕曾建斌找人打他。而事后没有人说曾建斌安排找了赵港(化名),完全是其自己的主观猜测,加上自己打假麻将,心虚,才出去躲。其躲出去是否和曾建斌有关,无法证实。

对新时空茶楼的影响,钱某忠说,来了三四十人,当天不敢收茶钱。这句话相互矛盾,前面说了茶楼一半人不喝茶,这些人不喝茶,为什么收钱。此外,所谓影响不应仅指当天的影响,还应包括后续的影响。龙某彬也说,第二天照常营业。即使是冲突当天,也有人喝茶、打麻将。钱某忠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顾某蓉关于茶楼的说法,带有自己的想象成分,不能作为确实的证据。

罗某平的证言,带有猜测性。

最具有证明力的应该是茶楼经营者龙某彬,其本人都说第二天营业,东西也没有弄坏,只是弄乱,没有影响。其他人的说法,不能说明对茶楼的影响。

对周边的影响,朱某虎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矛盾,真实性不可靠。陈某模证言,事发当天其不在现场,是在晚上卢善文让其去善后才过去,当时已经结束,其连当时的影响都没有看到,更不可能看到所谓的重大影响。

其他证人,很多没有到现场。只是说看到了一定的交通拥堵。到底是否拥堵,也存在疑问,无从查考。即使发生城市街道拥堵,也不应把这个作为重大影响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众所周知,城市中本身就经常发生拥堵。

所谓社会重大影响,很多是三汇相关人员所说,事发当天很多不在现场,一人说一样,都是听人说,听谁说也不知道。陈名(化名)说魏魁(化名)、陈某模多次炫耀,而魏魁(化名)、陈某模没人说过告诉了陈名(化名)。第三,到底是影响三汇还是社会影响,公诉人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社会影响,但却只举了对三汇的影响。应该以绵阳社会的人对此的印象作为依据。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证明力很弱,达不到证明目的。

吴丹红律师:补充综合质证意见:

第一组,对被害人影响,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真实性不认可。伤情病历是2004年,鉴定意见是2022年,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轻微伤鉴定应该在损伤消失之前做,如果损伤消失之后,不宜根据间接证据鉴定。鉴定意见根据被害人当年病历作出,且是被害人自行前往医院、依据其自行提供的病历作出。送检程序不合法,该意见只能作为书证的审查意见,而不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蒲某云、赵经(化名)、赵港(化名)笔录。赵港(化名)说害怕曾建斌找人打他,这是其个人猜测,实际上曾建斌从来没有找过他,也不认识赵港(化名)。庭前会议也申请其出庭,但未获合议庭采纳。

社会影响的证据。很多证据都不是亲身经历,是道听途说。18年后的评价,存在主观臆想和夸大。范某海说,路人不敢走,街上店面关了,朱某虎说有两百多人,都明显夸大。还有其他证人,都没有参与这个案件,都是听说、传闻,事情已经时隔多年,很多人都想不起来,除了当事人,所谓社会影响都是办案机关特别挖出来的,不应采信。

徐莹律师:首先对于第一小组的证据,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补充两小点,安某刚的住院时间是36号晚上22点,在事发三十多个小时后,是否是在新时空受伤,无法确认。第二,当年公安机关已经受理这个案件,按照规定,就应当有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现在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也不可能作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蒲某云、赵港(化名)、赵经(化名)证言,真实性不认可。除了前面辩护人说的之外,补充一点,需要确认赵港(化名)身份,赵港(化名)是打假牌的人,其是一个诈骗犯,其出去是为了躲罪,如果其诈骗犯身份被追查,其可能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其是躲罪,而不是去躲事。如果要打他,在当天茶楼就打他了,怎么会当天不打,到外面才打?

关于对茶楼影响的证据,公诉人只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笔录,没有宣读有利的笔录。钱某忠的笔录,明确说茶楼没有损坏,只是有人没给茶钱。钱某忠也说,有一半人没喝茶,不给茶钱也正常。龙某彬也说,没有损坏,损失了几百块。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证实对茶楼有恶劣影响。

朱某虎证言提到,取证前办案机关帮助回忆。杨某宇,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讯问,证据不能认可。姚某全,是听杨眼镜说的经过,而杨眼镜也是听说的,这是传来又传来的证据,没有可靠性。

陈某模笔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一样,合法性有质疑。其次,其笔录没有关联性,该组证据证明对商户有恶劣影响,而其中只字未提商户,对关联性不认可。

范某海证言,其身份前面说过。辩护人要强调的是,其证言的全部内容,是说油坊街门面比平时关的早。还有人在推车卖,还有几家店开着。其又说,他到了的时候已经围了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街边还有小商贩和商铺开门,恰恰说明实际没有多大影响。

李开(化名),没有明确说双方是谁。杨某军,具体打架怎么回事不清楚,估计周围商户和住户都不清楚,可见商户和住户要么根本没听见、听别人说,要么就是那些年打架多,对周围没有什么影响。所谓恶劣影响,没有依据。所有商户所说的事情,是否是新时空茶楼,无法确认。也都没有说是谁在打架,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建立社会威名?

社会影响,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传闻证据,不应采信。社会影响应该是对外的影响,本案的证据都是三汇员工,没有所谓的社会影响的证据。

王兴律师:安某刚应该是有伤,但到底和聚众斗殴有什么关系,需要关注。他受伤到底是聚众斗殴的结果,还是起因。按照公诉机关质证,安某刚受伤发生于聚众斗殴之前。即便安某刚所说,其受伤也是几个人在包间内发生的,而不是后面的“斗殴”中发生的。辩护人不是认可这些证据,而是想说,即使按照公诉机关的说法,伤情也和聚众斗殴无关。把受伤作为聚众斗殴的影响,逻辑上有问题。如果确实受伤,那应该是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即便按照现在的标准,也是轻微伤,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此外,也应当注意到,安某刚是重大诈骗的嫌疑人,受害人在此过程中有一定违法,是否应当作为违法或者犯罪处理,值得商榷,就如同群众发现小偷偷东西,在抓到后因为义愤有过激举动,也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聚众斗殴即使有人受伤,也应当是蒲某云,而蒲某云是个人所述,没有证据印证。

如果真的像公诉机关所说,几百个人拿刀拿棒,不可能没有人受伤。几百个人真的发生打斗,在场的人也阻止不了。而公安的情况说明也证实,现场也没有说有任何打斗痕迹。说明所谓的打斗,根本没有打斗起来。

赵港(化名)的说法,是捕风捉影。赵港(化名)说自己一两天后才离开绵阳,躲了十几天,赵经(化名)说他躲了半年,这种说法没有任何客观性。蒲某云甚至还说自己躲了几年。这个证据本身没有任何效力,无法证明任何问题。甚至有可能是赵港(化名)为了分手编造的谎言。

交通影响,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发生事情会影响交通,红白喜事也对交通有影响。有影响,和是否会达到恶劣影响,需要区分。

关于在案被告人如何扬名、如何让大家知道,也没有任何证据。

公诉机关关于社会影响的证据,恰恰说明没有影响。这么多警力,得到的证据,没有人说得清当初是如何发生的。

最后,这么多证据,也没有任何组织利益的证据,与组织犯罪没有关系,完全是偶发事件。

梁雅丽律师:关于第一组,对于被害人造成的影响,三性有异议。关联性问题,请合议庭关注,安某刚自己说,34号被扣了48小时,35日不可能受伤。其36日如何致伤,有疑问,是否与新时空茶楼存在关联性,有疑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关于造成的影响。茶楼的影响,如同茶馆投资人钱某忠和服务员龙某彬所说,对茶楼经营没有影响,第二天正常营业,与证明目的不符。

对于周边商户的影响,是否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全部是言辞和传来证据,不是亲眼所见。关键是商户包括其他人,都不确定是谁在打架,与本案关联性存疑。

霍某文、李开(化名),两个人看到的是不同时段的打架,结合民警甘某的证言,那个年代绵阳市区打架多发,不足以证明新时空茶楼与此有关。

社会影响的问题,全部是三汇公司的员工,是员工内部道听途说的说法,真实性有问题。不足以说明对社会造成什么影响。这一组证据不能实现证明目的。

唐静律师:根据安某刚的住院病历材料,同意前面辩护人的意见,有补充意见。安某刚说自己受伤30多小时就医。而安某刚笔录多次提到,钱峰(化名)多次对其有不当行为,也就是说,不能证明安某刚伤情全部来源于新时空茶楼。第二,病历材料也记录了比较关键的事实,病历材料记载其形成于3623时,可信度为可信,是根据安某刚自述所说。上面写到,其当天被人用拳头砸伤面部,被烟灰缸砸伤头部,而安某刚是面部软组织挫伤。可见,安某刚的轻微伤,不是烟灰缸形成的,是被人用拳头砸伤面部形成的。

陈勇辩护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陈勇没有参与打人。

任星辉律师:关于控方出示的第一组证据,辩护人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存在错误归因。安某刚受伤时间有问题,从受伤到医院,中间是否发生什么,不得而知。尤其是其伤情不是公安机关委托,可信度存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赵港(化名)躲出去的问题,如果情况属实,当天参与者多数被带到公安机关。赵港(化名)作为打假牌和聚众斗殴的当事人,有可能因为害怕被追究而躲出去,为什么不是因为这个,而是因为害怕曾建斌。公诉机关没有说明理由。

钱某忠在这个案件有相当利害关系。朱某宝经常在这里打麻将,而假麻将也是茶楼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朱某宝每次都能打到假麻将,钱某忠作为老板,和作为茶客的朱某宝,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证言,本身就需要严格审查。在这种情况下,龙某彬的证言,确实有一些和其他说法无法印证的问题,但关于茶楼的说法,更客观。其说,虽然茶楼来了一些人,但争议限制在一个包间,中途有人跑出,也被其他人拽回去,也印证了魏魁(化名)等去打麻将,不知道发生什么,后来被公安因抓赌被带回的说法。

关于恶劣影响的证据,不能仅凭这些人的复盘。霍某文、李开(化名)等的证言,高度一致,但通过霍某文、李开(化名)的说法,对于现场的描述,根本没有能力支撑他们所说的恶劣影响的严重指证。根据霍某文说法,当天楼下从来没有打斗。根据朱某虎、范某海的说法,整个街坊都被双方的人堵住了。而赵港(化名)是被蒲某云的人从楼上轻松带走,这与所谓有几百人堵住的事实,完全不符。也不可能发生蒲某云带赵港(化名)走的时候,在楼上就被发现,但他们还能跑掉的情况。结合霍某文的说法,楼下没有打斗,所谓打斗是他们的猜测,老百姓是在看热闹。如果真的像霍某文所说,有刀有棒,老百姓不可能这样看热闹。刀棒无眼,老百姓会有最基本的安全意识。

李开(化名)说当天已经休息了,当时已经十点多,在三月份的晚上,其在楼上往下看,是不可能看到这个过程,尤其是还有大树挡着,不可能看到。尤其还说,这是20年来最大的事件,果真如此,就不可能出现公安机关丢了卷宗,找不到的情况。

社会影响部分,是传闻证据。另一方面,除了传闻没有来源,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向别人炫耀这个事情。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多么大不了的事情。如果这真的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可以扬名立万,那会时不时挂在嘴边。而实际是,曾建斌、曾和平等都没有说过。

陈某模说,第二天卢善富打电话给他让他去把三汇的人保出来,这个说法莫名其妙。如果曾建斌等有很大影响,根本不需要陈某模。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影响,陈某模应先说自己有怎样通达的关系,能够办到这些事。按照他的说法,其还和李兴林打招呼,去给这些人买早餐,而这没有得到李兴林的印证。

俗话说,吹牛不上税,即使上税,也应该让吹牛的人去上税,不应该让没有吹牛的人负责。

审判长 李勤:任星辉律师,注意你的用词。

黄娇律师:陈某模当时是腻子材料供应商。当时曾建斌没有带走,卢善文被带走,是否轮到卢善富操心?根据陈某模说法,其是找到李某林,而李某林说,其是到公安后才知道这个事情。此外,最后去公安机关的是庄烟(化名)而不是陈某模,其证言不可靠。

审判员 李俊:公诉人是否回应?

公诉人 张光明:本案所举证据,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第一,相关证据是依法收集;第二,本案依法立案,辩护人一直说本案重复立案。公诉人需要说明,2004年是针对赌博处理,而本案处理的不是赌博案件,不存在重复处理的问题。同时,本案立案有合法性,立案后收集的证据,程序合法,有合法性。关于公安机关是否有非法取证的问题,庭前会议中,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有刑讯逼供的问题,合议庭已经作出决定。这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得到认定。证人证言,相关证人资格合法,是自然人,也是成年人,能够辨明是非。书证合法,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的资料,而不是当事人本人调取,根据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作出鉴定,有合法性。

关于证据的真实性,本案时间跨度久远。在案的言辞证据,因记忆、表述、参与程度等问题,言词证据出现矛盾,在所难免。这些证据的矛盾,辩护人在质证中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这些矛盾,也说明了办案机关的客观。但是不能因为言辞证据的细小矛盾而夸大,以偏概全,否定整个言词证据的客观性,这样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分析,公诉人不赞同。前面的言词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且锁链闭合。质证中,公诉人也发现,辩护人有超范围质证的情况。当年警察的证据,我们也认为不符合证据要求,但辩护人依然发表意见,公诉人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本案搜集的证据,不管是证人证言、供述、鉴定,均围绕指控的案件事实,审查出示。比如曾和平,到底是否砸鼻梁骨,卢善文始终证实是曾和平动了烟灰缸,还有其他证人证实。比如说社会影响,时隔十几年,当地住户、三汇员工均能证实,其影响力足以证实。这些证据,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都能关联,且能达到证据印证的指控证据要求。也存在部分辩护人假设前提,作为质证的情况。此外,存在部分辩护人,把辩论观点用于质证。

公诉人认为,所举证据,能够达到本院指控的证据要求。

审判员 李俊:曾建斌,你举手什么意思?

曾建斌:听不到。

曾和平:法庭,我有事情要阐述,刚才公诉人说卢善文看得很清楚,昨天卢善文没有这么说,而是说他记不清楚了。朱某宝也在场,希望能够让他出庭,到底是谁砸了烟灰缸?

吴丹红律师:公诉人说,因为取证主体合法,取证就合法,这个不是事实,有很多主体合法取证非法的情况。我们看同录就可以看到很多指供诱供的情况。 公诉人说,证人是成年人,不是成年人签字证据就有效。

真实性的问题,公诉人说因为时间久远,言词证据存在矛盾在所难免。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把他们作为有罪证据。辩护人指出矛盾,公诉人没有回应。此外,公诉人只举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举证需要综合判断证据是否可信,很多不可信的证据都被举出来,是否是公诉人偏听偏信?公诉人说,相关民警的证言反映,有很多办案人集体回忆,因此不应作为证据。但很多其他人,他们回忆这些细节,为什么就可靠?

关于重复处理,公诉人说当时处理赌博,现在是针对打架,不是重复。当年针对赌博引起的事实,都做了调查,当年没有处理吗,当然处理了。只是认为情节轻微,够不上行政处罚,所以没有处罚。当年够不上行政处罚的事情,现在被升格为刑事案件。因为扫黑除恶,不认可当年的处理。如此,很多案件都可以这么处理。

证言应该是亲身感知,不是道听途说。公诉人认为有影响,但如果有更多人认为没有恶劣影响,为什么不看看更多的广大群众是否有印象,为什么要只选取这些不利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不应只指控犯罪,还是监督机关,应有客观性。

王兆峰律师:关于证据,本案有复印件,复印件应该符合什么标准,最高院有明确标准,而现在根本不符合相关规定。

同录很清楚,警察自己说的话,记录为别人所说,难道不是诱供,仅仅因为警察做了错误记录,难道就是合法的?改变不了证据的违法性。

公诉人提到时间久远,时间久远不是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不是说时间久远证据标准就低。刑事诉讼法要求所有案件的证据都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因为年代久远降低标准。如果确实存在年代久远的问题,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应当由公诉机关承认。如果认为是犯罪,怠于侦查的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王兴律师:关于立案合法性的问题,公诉人说当年只针对赌博现在是聚众斗殴,是合法的。但问题是,公诉机关凭什么认为当年只处理赌博没有处理聚众斗殴,根本没有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说得很清楚,当年对斗殴做了处罚,凭什么认为当年不对?公诉人的说法,明显和证据有矛盾。

关于时隔久远,记忆偏差的问题。提请合议庭注意,言辞证据确实有不可靠的问题,回忆一年和回忆二十年可能都有偏差,二十年前的事情,没有可靠的基础,即使对上了,也只是在想象,因为他已经没有记忆了,这不是回忆一年的偏差能比较的。办案人员集体回忆都回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能回忆清楚。比如曾和平,回忆烟灰缸的问题,公诉人说是卢善文说的,卢善文记得的难道就准确的?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卢善文比这个记得的更坚定的是代云洪事件发生在2016年,但调来的证据证明确实就是2012年,这说明记忆是有偏差的。法庭如何判断,这些事情哪些是回忆、哪些是想象,这不是细节的矛盾,而是关键事实的矛盾,我们说了很多。为什么公诉机关只采信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年代久远,就不应该在采信。

关于质证公诉机关没有举证的证据,这些都在卷宗内,辩护人当然有权质证。公诉人说辩护人说了辩护观点,哪些是辩护观点、哪些是质证观点,没有法律规定。在驳斥控方指控目的的时候,基于辩护目的提出观点,没有问题。

徐莹律师:重复立案的问题,在公安机关自己的情况说明里,明确说到,案件经过请示市局法制办后,市局法制办建议将该案作为赌博和斗殴侦办,同时,也有相关人员被处理,这些在情况说明说得很清楚。

关于非法取证,公诉人说庭前已经解决,不应该处理。庭前会议解决的是证据是否应被排除问题,辩护人说的是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

关于公诉人没有出示的证据,辩护人也想出示这部分证据,希望法庭示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王兆峰律师:希望说一下如何质证。公诉人说超范围质证,原因有两个。一,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全面,为了反映案件的全貌,我当然要出示;另外,虽然不是这份笔录,但可能是其他人或其他笔录也说过的,对质本身就是案件的查明方式。徐莹律师也说,是否要把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再出示,这样太麻烦。辩方在这个过程中出示相关证据,不是超范围质证。

梁雅丽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本来就是公诉机关的义务。本案历史久远,公诉机关在审查中应当遵从自然规律,客观反映就可以。但审查本案的言辞证据发现,存在明显的指供。公诉人可以说是侦办人员的侦查策略。但查阅同录发现,这些内容根本不是他们自己说的,而是侦办人员自己说后记的。比如,关于曾和平是否砸烟灰缸,不止向被告人指供,还像其他证人指证,比如在朱某虎的证言,侦查人员直接说,曾和平说他拿烟灰缸,朱某虎说他确实没看到。

审判长 李勤:梁雅丽律师,你刚刚说,侦查人员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存在诱供,想问梁雅丽律师,是某个证据存在诱供,还是某个证据存在诱供?

梁雅丽律师:我们没有能力看完,但目前看到的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普遍问题。

唐静律师:超范围质证,除了王兆峰律师提到的问题,我们总共收到了三版证据目录。相比之前的目录,最新的目录删除了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绿湾春事件里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辩方可以作为辩方证据出示。希望在本起事实中,让辩方出示有利证据。关于公诉人提到的曾和平用烟灰缸砸的问题,详细证据分析我在辩论阶段陈述,在这个阶段,我只想说,这两个证人,一个是自己猜测的,是意见证据,另一个是听说的,是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和传闻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没有可采性。

任星辉律师:简单补充。关于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除了避免诉累,还有一个问题是为了避免证据的真实性风险。行政执法等,需要讲公信力和既定力,这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率的必然要求,如果每一天都旧事重提,权威机关、政府机关是否可能做公共服务之内的事情?

证据合法性、追诉合法性的范围,大于非法证据排除,追击线索公告等,都是合法性范围之内。以征集犯罪线索为例,公安机关明确问安某刚有没有看到过公告,安某刚明确告诉公安机关,他没看到过,但朋友说过。本案绝大多数证据都是在两次征集犯罪线索公告之后作出的,合法性当然有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卢善富就存在这个问题。2004年之后,除了20051225日的违法事实,之后十年,他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直至本案的丰泰事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关于证据闭环的问题,关于卢善富的证据不存在证据闭环,比如说卢善富喊人的问题,受谁指使、受谁安排都没有证据,这个环节的缺漏太多。只有被喊到现场的人对卢善富的片面指证,没有其他,不能说是证据闭环。

质证范围,根据司法文件,质证阶段可以有辩论,即质证阶段的辩论。辩护人不可能简单说三性,而必须对证据的具体内容发表意见,与辩论可能有重合,但是一个独立的部分。

1111 继续开庭

审判员 李俊:针对谢成刚被寻衅滋事案举证,传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陈勇、文红军、冯定楷、张良、唐勇军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吴丹红律师:公诉人举证之前,建议合议庭,对接下来的举证,一证一举一质,希望公诉人全文宣读。

审判长 李勤:庭前会议已经决定。

吴丹红律师:庭前会议说的是公诉人要提前给举证提纲,现在没有给,已经破坏了当时的约定。庭前会议也没有说具体方式。

王兆峰律师:庭审秩序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该遵守的。合议庭庭前会议说分组质证,前提是辩护人提前把详细提纲给辩护人,辩护人有时间质证。现在是每天半夜给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根本没有时间看。

审判长 李勤:昨天是什么时候给的?

王兆峰律师:晚上九点以后了。

吴丹红律师:依据公诉人出庭指引,公诉人应该全面出示证据,根据16条,如果公诉人简化出示,辩护人要求出示的,经法庭同意,应当详细出示。希望接下来详细出示。

审判长 李勤:本庭已经说了,庭前会议决定是做了,本庭不予更改。至于庭审提纲的问题,请公诉人按照之前的商议执行。

吴丹红律师:我们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建议休庭,公诉人什么时候给我们什么时候继续开庭。

审判长 李勤:庭前会议已经说了。庭审提纲法律没有规定给辩护人,为了提高效率,庭审提纲给辩护人,合议庭也认为有必要,所以之前合议庭才决定示证提纲提交辩护人。你们现在说的是没有准备时间?

王兆峰律师:庭前大家说了,提前给辩护人,辩护人有准备时间。现在总是拖,到休息了才给。

审判长 李勤:说的是应该早一点给辩护人?

王兆峰律师:公诉机关不是没有,如果没有他就还没有做好开庭准备。既然已经准备完成,为什么不一次性给?

审判长 李勤:我问一下,谢成刚被寻衅滋事,什么时候给的?

吴丹红律师:昨天晚上九点,我昨晚睡了三小时,还没准备完成。王兆峰律师的助理,到六点才休息,如果这样,要如何开庭?

审判长 李勤:谢成刚案没有准备好?

律师:没有。

审判长 李勤:现在休庭,明天继续开庭。明天不允许谁再说今天发的没有准备好。公诉人,休庭,明天上午开庭,你们有意见吗?

公诉人 李正勇:没有意见,想说一下我的意见。

审判长 李勤:现在不用说了,休庭。

1120 休庭

(完)

举证质证:

记忆中的群架,法庭上的罗生门(质证第二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

看知名律师如何质证(质证第一日:三汇绿湾春新区事件)

发问阶段:

三汇最底层员工:一个月赚两三千,谁会为这点钱加入黑社会?(曾建斌案第11天庭审全纪录)

被威胁抓儿子的卢善学:请公诉人想想,自己是怎么维护自己子女的(曾建斌案第十天庭审全纪录-下)

跟“黑老大”互看不爽的文红军:20年没打过电话,儿子结婚请他不来(曾建斌案第十天庭审全纪录-上)

最惨“黑社会”:40多年老党员,挂着尿袋出庭妻儿老母缺照顾(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下)

如此“黑社会”:“骨干”上班12年,“老大”见了不认识(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上)

高管眼中的“黑老大”:“抠门”,但“勤恳、诚信、正直”!(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下)

为何认罪认罚?出纳何涌泉:身心疲惫,看守所过得太艰难(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上)

“财务老总”冯定慧:判我有罪只能认,不判犯罪就不认(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下)

“财务老总”冯定慧:如果涉黑成立,我和其他人都是受害者(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上)

“黑老三”:我有点紧张,这个场合我也是第一次,以前从没犯过罪(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下)

“黑老三”:小岛聚众斗殴案,有无人机在天上拍,是村民殴打工人(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上)

“黑老二”评"黑老大":智商特别高,情商特别低(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下)卢善文:全国“黑社会”老二,再也找不到我这么穷酸的!(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上)

绵阳“黑老二”:老大过年连5000块都不给我!(曾建斌案第四天庭审全纪录)

数十位全国知名律师,当庭如何发问“黑老大”?(绵阳曾建斌案第三日庭审全纪录)

四川地产大佬:“请给条生路,企业家的命也是命!”(曾建斌案庭审第二日全纪录)

绵阳“扫黑大案”首日庭审全纪录:原绵阳中院领导被“缺席审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