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旁听集锦

法律

租赁合同到期,产权方通知搬离,商户拒绝,究竟谁之过?(质证第十一日:三汇装饰城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案 )

庭审摘要2023年6月8日,紧接着昨日,法庭继续对绵中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的最后一部分证据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同时,法庭主持对三汇装饰城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案的第一部分证据进行质证。2017年2月,三汇装饰城部分商户租赁合同到期,17年2月23日,三汇装饰城逐一告知每一个商户,产权人将全面终止租赁关系。同日,装饰城发布招商通告。后来又发布撤场通告。5月26日,针对有些商户不愿意撤场,三汇给派出所写了汇报,后给朝阳办事处、区政府、巡特警大队、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写紧急情况汇报。6月29日给派出所写紧急情况说明。但是证据显示,仍然有部分商户占据商场二楼不肯搬离,并且在商场吃喝睡觉。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曾建斌决定对三汇装饰城二楼商铺改造升级,通知商户限期离场,部分商户因补偿费、优先租赁权等未谈妥不愿搬离。被告人卢高翔、卢善文向曾建斌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打拆。2017年6月18日,卢善文、被告人曾和平组织宏坤建设员工、班组长在玫瑰花城项目部开会,布置强拆任务,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对人员进行分工,被告人卢高翔、陈勇等市场管理人员予以配合。2017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卢善文、曾和平组织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张良、唐勇、冯定楷、郭五强等公司员工、班组长、民工上百人聚集在三汇装饰城。曾和平带领何仕武、卢善富、郭五强、冯定楷、张良等秩序组人员强行将在商铺内值守的商户拖出市场,并焊接铁门、设立人墙,阻止商户进入。唐勇等拆除组人员在市场管理方配合下,对未搬离的二十余家商铺实施打砸、损毁,过程持续近三小时。经认定,被害人何某蓉的“檀香世家”店铺中部分被损毁物品价值38671.3元。事后,曾建斌为保护组织成员,逃避刑事追究,安排卢高翔、陈勇采用威胁、利诱手段,迫使商户撤回报案,同时指使十余人先后到公安机关作伪证,致使该案长期未被处理,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办案秩序。”
2023年6月10日
社会

18-史上最卑微“黑社会”:讨债喊“哥哥”,却遭保安打(质证第7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庭审摘要2023年6月4日,法庭继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在多次的沟通、协调之后,丰泰方面仍然不退还保证金,卢善文卑微地发短信:“保证金的事情,可能无望了吧。”还称呼丰泰的钟某为“钟哥哥”,万般无奈之下,卢善文等三人前去丰泰询问退款状况,却被丰泰老总何某叫来保安殴打。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庭审全纪录09:11(播放庭审纪律)审判长李勤:刚才因为技术原因耽误了,开庭前,我做一个温馨提示:请控辩双方在质证时紧紧围绕证据三性发表意见,之前双方已经举证过的,公诉人在回应的时候可以有针对性一点;辩护人这边,之前已经有针对性强调过的,可以简短发表观点。现在开庭,庭审继续由审判员李俊主持。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蒲永亮、陈勇、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请被告人坐下。下面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公诉人罗明川:下面出示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证据第五部分证据:证实双方经多次协商在2015年12月29日之前双方未能就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等达成一致意见。一、书证1.扣押等相关文书、卢善文笔记本记录,摘自(106卷11-19)卢善文记载的2015年11月3日商谈的情况。二、言词证据1.被害人陈述何封(化名)的陈述(103卷72-113、81-2卷151-154),证实经过多次商谈后仍未能达成一致。2.证人证言(1)钟灵(化名)的证言及相关往来情况(104卷1-54;107-1卷P1-2,37-48;81-2卷P155-175),摘要:曾建斌提出月息2分,何封(化名)提出1.5分,邓某万提出同等使用,损失另外协商,双方同意。主要证实何封(化名)和曾建斌商议后双方始终没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2)邓某万的证言(103卷1-14),摘要:何封(化名)邀请我居中调解这件事情,他的意思是保证金肯定要退,但是可以按照年息一分多计息作为资金补偿。曾建斌最初提出按照15%年息进行补偿,何封(化名)一开始没表态,后来表示可以接受15%的年息,结果曾建斌又觉得15%年息低了,但是曾建斌没有提出具体方案。我认为调规不是何封(化名)一方的责任,等到调规后再推进项目就行。按照约定,承建方就应当承担承建责任,但是这次政府调规确实有点久,何封(化名)一方承担所有责任也不合适,我觉得曾建斌应当可以接受退何封(化名)保证金;但拖延这么久,何封(化名)一方也可以给曾建斌一方一点补偿,但按照民间借款利率给予补偿并不合理。主要证实:其受邀参与协调何封(化名)和曾建斌的纠纷,双方没有谈拢。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曾建斌的供述(94卷1-55),摘要:在王子大酒店开会前,我和何封(化名)商量过补偿利息和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案,主要内容是:补偿利息对标小贷方案的利息给我们,损失费用由卢善文决定。但是当时邓某万在场的时候我们跟何封(化名)并没有谈好。主要证实:曾建斌参与了两次商谈,有邓某万在,这两次也都没有谈好。在王子大酒店开会前,曾建斌4人就商量过要求丰泰支付利息、复息及损失费的方式来赔偿。(2)卢善文的供述(94卷56-161),摘要:根据我笔记本记载的内容,我们一年多进不了场只能去找何封(化名)谈退款的事情,曾建斌要求何封(化名)给我们2分的利息补偿,但是何封(化名)只接受给我们一分五的利息。后来邓某万提出我们可以使用同等数额的资金,损失另外处理的方案,双方都同意了。至于后来再收的利息就不是我决定的了。主要证实:在邓某万调解下,何封(化名)同意按照1分5的利息支付,曾建斌提出条件是要何封(化名)按2分月息并计复息支付,初步计算利息1166.78万元。(3)冯定慧的供述(95卷63-122),摘要:我们几个项目相关人商量过要求何封(化名)合同支付违约金,何封(化名)同意支付违约金,我们就找何封(化名)商量给我们一分五、一分六的利息作为赔偿,这个赔偿问题我们和何封(化名)扯了很久都没有解决。我们去王子大酒店开会的目的是商量出付息方案,何封(化名)提出以1.5分利息补偿方案,邓某万提出同等使用方案,双方达成一致。主要证实:关于利息双方扯了好久,没有达成一致,对于邓某万提议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第六部分证据:2015年12月29日,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组织三汇系人员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对丰泰集团员工进行殴打、对财物进行打砸暴力破坏,严重扰乱丰泰集团的生产、经营秩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何封(化名)支付高额利息和损失费。证据主要证实:卢善文等人以不进场施工阻拦紫金城工地进场,何封(化名)被逼无奈,再次与曾建斌谈判,曾建斌要求按照两分月息方案,最后没有执行。一、被害人陈述1.何封(化名)的陈述(103卷72-113、81-2卷151-154)证实:卢善文三人到丰泰公司要钱,在何封(化名)办公室双方发生争吵、冲突,并导致何封(化名)晕厥,冯定慧、曾和平等人给曾建斌打电话邀约纠集人员,曾建斌到场后对何封(化名)实施辱骂,何封(化名)被送医救治。2.郑某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03卷114-133)证实:卢善文他们到丰泰找何封(化名)要钱,双方发生口角冲突、抓扯,卢善文等人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郑某义和钟灵(化名)等人参与劝阻,后卢善文、等人打电话喊人到场,曾建斌到后也指着何封(化名)骂,其他七八个人就围着郑某义进行殴打,警察在场也未。能制止住殴打,过程中郑某义眼镜被打掉。3.蒲某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103卷134-152),证实:卢善文、曾和平在何封(化名)办公室争吵并抓扯何封(化名),在阻止冲突过程中,蒲某建手机摔在地上后被卢善文方人员踩坏。二、证人证言1.钟灵(化名)、白朋(化名)、苏凭(化名)、魏某兵、黄秦(化名)、何某秀、赵某萌、王彭(化名)、何某文、严沙(化名)、王港(化名)、钟某云、任某琼、刘某靖的证言及相关的辨认笔录(104卷1-191;107-1卷P1-2;81-2卷P155-165)证实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与何封(化名)发生争执,后三汇人员到达丰泰对郑某义实施殴打的经过,及事件造成丰泰集团相关财物的损毁情况,及对丰泰公司和丰泰员工造成的影响。2.夏凭、黄城(化名)、卢某龙、袁某刚、刘某国、曾某建、李某清、赵某福、唐某稳、张元(化名)、康冰(化名)、康某全、吴某文、赵曹(化名)、黄将(化名)、张名(化名)、熊某堂、陆某德、周告(化名)、杨昆(化名)、胡某彬、张冰(化名)、梁见(化名)、冯某云、周某旭、左某华、文慧(化名)、彭某伟、刘洪(化名)、唐某明、兰清(化名)、欧某舟、陈某林、杜量(化名)、杜红(化名)、喻生(化名)、彭某伟、李某明、肖某天、赵慧(化名)、任慧(化名)、唐量(化名)、张过(化名)、廖港(化名)、谢灵(化名)、林嗨(化名)、杨某超、李某林、张继问(化名)、熊某富、周许(化名)、张西(化名)、雷某金、张良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98卷111-200;99卷1-121;100卷1-150;101卷55-69、74-85;102卷1-193;107-1卷P3-5)证实:卢善文等人因为要钱在紫金城跟丰泰公司的人发生冲突,后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等人先后层层通知,组织三汇公司员工、班组长郭五强、冯定楷、张良等百余人到丰泰公司扎场子、打架,给对方威慑力。相关人员受到安排后邀约其他人员到现场及所见相关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的情况。3.杜某彬、邓某万、王还(化名)、佘某华、佟捐(化名)、雍某春、姜维某、冯某州、邓勒(化名)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101卷70-73;103卷1-67;481卷P96-101)证实:当天其在现场所见情况,佟捐(化名)、雍某春、姜维某被损毁财物的价值情况。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曾建斌的供述(94卷1-55)证实当天其得知现场情况后其和王还(化名)等人到现场的情况。2.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的供述和辨认笔录(94卷56-196、95卷1-122)证实:当天3人一起到丰泰公司是谈退回履约保证金、要丰泰集团支付损失费、违约金及利息。3.人在何封(化名)办公室与何封(化名)等发生争执后,告知曾建斌,曾和平安排卢善富通知工地管理人员都到场。曾建斌到场后对何封(化名)进行辱骂。此后,三汇公司的文红军、刘洪刚、冯定楷、周许(化名)等人赶到现场对郑某义实施殴打,警察未能制止住,使用辣椒水将人群分开。证实当天其接到曾和平电话后将消息告知陈勇、彭某伟并让陈勇、彭某伟、刘洪(化名)一同前往丰泰。3.卢高翔的供述、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唐勇、陈勇的供述(95卷123-152,96卷1-57;97卷1-177,98卷1-28,481卷P86-91)证实:当天以上人员接到通知得知卢善文等人在丰泰因退保证金与他人发生抓扯,让安排员工及班组长到现场扎场子。接到通知后,各被告人通知其他人赶到现场的情况。文红军、冯定楷、刘洪刚、郭五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96卷58-79,82-111,481卷1-15,98卷29-110)证实:接到通知后,或得知现场情况后冯定楷通知了相关人员去丰泰,及到场丰泰后的具体情况,卢善学、刘洪刚、周许(化名)、郭五强等人不管警察在场对丰泰公司员工实施殴打,警察使用催泪瓦斯(辣椒水)才得以制止。四、书证1.唐勇、蒲永亮等人通话清单(105卷60-77,107卷94-111)证实:被告人邀约、纠集他人的情况。2.游仙派出所2015年郑某义被殴打一案询问笔录,(摘自106卷19-72)证实:事件发生后,报案情况及相关人员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3.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游仙派出所李毅、杨敏、刘琨情况说明(103卷68-71)汉仙桥派出所情况说明(81-2卷P147)证实:事发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及后续办理情况,同时证实因承办民警未按程序将案卷档案及证据完善后归档,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遗失,已无法补证。4.绵阳万顺眼镜有限公司销售配镜单、发票、记账凭证等家具定购合同、发票,摘自,105卷89-96,106卷64-72,93-99。证实:物品的价值。5.何封(化名)案发当天门诊初诊记录,摘自:106卷P100-103、107卷P34-366.关于10.29聚众斗殴案来源的情况说明(81-2卷P134)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情况说明等(106卷104-131)证实冯定慧、刘洪刚等人与三汇的关系。8.向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二大队调证的介绍信,摘自:481卷P155,证明:经查询,巡逻二大队未找到2015年12月29日紫金城出警记录。9.向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调证的介绍信,摘自:481卷P156。证明:120系统无法查询到2015年12月29日当天出诊记录,医院现有系统多方查询未找到急诊出诊记录。五、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说明等1.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说明等(105卷P78-96、P97-105;107-1卷P14-33;126卷P139-168)证实:郑某义眼镜价格为1009.23元,定制成品门锁、指纹锁、成品门、洽谈桌、三星手机价格为5895.30元,相关价格认定已告知各被告人及被害人。六、勘验、搜查笔录1.搜查卢善文住宅及车辆的笔录(106卷4-11),证实对卢善文住宅和车辆搜查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05卷106-123)证实:游仙区仙童街1号丰泰公司案发现场情况。七、电子数据1.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唐勇、蒲永亮等人通话明细,摘自120卷111-1132.13908119815、13981170058等42个号码相关时段通话清单、机主信息、基站位置等,摘自:476卷86-90,证明:证实了案发时各被告人通话联系情况。3.电子勘验数据提取笔录,摘自:107-1卷P105-119。证明:冯定慧手机中提取的曾和平的照片。吴丹红律师:我要求先对前面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罗明川:公诉人开庭前已经向辩护人和合议庭咨询过意见。吴丹红律师:但是公诉人刚才列举的证据中有一些是向合议庭提供的举证提纲里面没有的,并且第六部分证据的内容非常多。不区分质证不合适。审判长李勤:公诉人现在想要把第六部分证据完全列举完?公诉人罗明川:是的。审判长李勤:对于这个问题,辩护人和公诉人协商一下怎么样?王兴律师:对于这部分证据不涉及其他人,下一部分证据才涉及所有人,我暂时就先不质证了,下一部分一起质证。曾建斌:我等一下再发言。卢善文:第一,在2015年11月3日,也就是第五部分证据中笔记本记录的这一天,我所记录的内容都是很真实的。这是2014年1月9日我给何封(化名)交了2200万保证金后,我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跟何封(化名)谈解除合同,以前我要去解决何封(化名)违约的问题都是找钟灵(化名)谈,而且我也一直抱着解决问题继续推进项目的目的找钟灵(化名)和何封(化名)谈。那天是2014年1月9日以来我找何封(化名)第一次谈,也是第一次和何封(化名)在王子大酒店见面。这都是就是我工作笔记本记录的事实,在这里我就不重复了。当时邓某万提出的条件是,我们给何封(化名)2200万保证金让他用了多久,何封(化名)也给我们2200万元让我们用多久,而且2015年11月30日之前2200万元要到位,对此我印象特别深刻。关于另外的损失赔偿再另行商量。谈话当时,何封(化名)先同意,曾建斌后同意,曾建斌提出让何封(化名)起草合同,我也让何封(化名)起草合同。第二,钟灵(化名)绝对没有和我谈过以利息补偿然后解除合同的事情,我也没有和钟灵(化名)表达要解除合同的意思,我每次找钟灵(化名)谈,他都是搪塞我。如果我真的想要解除合同,我肯定会告诉他们。第三,钟灵(化名)单方面解除协议,签订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的事情我之前根本不知道,直到今天我才晓得。当时他把这些事情告诉冯定慧,但是冯定慧也没有告诉我你们可以在公安局的信息调取记录里面查,冯定慧根本不可能告诉我。2015年11月3日,我们在王子大酒店达成一致意见后,2015年2月29日中午11点左右,钟灵(化名)向我们发了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关于这个协议我没有怎么看,钟灵(化名)发给我之后我直接转发给冯定慧,因为冯定慧是老大姐,也是我们的股东,协议相关的事情都是她来看。我把协议发给她后不到一小时,她就把意见发给我,我就发给钟灵(化名),钟灵(化名)也没有不同意见,于是我们就等这个合同生效。解除赔偿费用是1月26日那天,我在三汇公司在花园市场的办公室和钟灵(化名)谈的,当时他开着丰田霸道的绿色车子。钟灵(化名)问我损失多少,我说你们看着赔偿就可以,他说给我们赔偿90万,我说可以。我认为这个赔偿只要在2200万以内都不划算,因为进不了场这件事我们的工作量也特别大,但是时间久了,曾建斌也说解决就可以了,我们也没继续算帐追究赔偿。公诉人说利息是冯定慧或者我确定的,根本都不是事实。公安提审我,说利息我决定的,我说不是,我说真不是我决定的,他就写成不是曾建斌就是冯定慧,我要公安办案人员改,他不同意,即使我坚决要改,他也说不能改。审判长李勤:曾建斌,在本庭没有提醒之前,不要发表意见。卢善文:侦查人员说不能改的这件事,你们可以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他一直不让我改。解除协议“解除”这两个字写错了,也是他写的,不让我改,你们可以查笔迹。实际上,这个解除协议就是丰泰决定的,你们可以查。第六,关于2015年12月29日的事情,我等一下再说。曾建斌:第一点,我认为刚刚卢善文说的事情很重要,法庭应该耐心听取。为什么公安不让改讯问笔录对于本案很重要。我希望本案的审判客观公证,讯问同录可以说明很多问题。第二,当时邓某万提出同等使用2200万资金,我马上同意了,因为他也不缺钱,我们也不缺,解决就可以了。他们说我不同意这件事根本不属实。当时,我交代了卢善文几次,说谈好了就可以。第三,作为房地产行业专业人士,我可以说在房地产行业地方修改总规也会造成违约,因为调规不是政府行为,如果是政府行为,对方就不一定是违约行为,对方可以先把保证金退给我们,等可以施工了,再交。但在我们这个项目里,改总规是对方的企业行为而非不是政府行为,是对方公司的违约行为。卢善文笔记本关于钟灵(化名)也在王子大酒店的记载应该是记错了,只有钟灵(化名)一个人说他在王子大酒店,其他人都不承认,可见他的用心,假话连篇。关于几个合同修改的情况,我都不了解。关于另行商量的损失赔偿的谈判,我都没参加。我跟他们说解决了就对了,多少无所谓。关于补偿利息问题,我们以前没谈过这个问题,我和何封(化名)没见过免息的情况,我们第一次谈利息是在王子大酒店,他提出1.5的年息作为补偿,我提出能不能考虑2分的年息,因为我们小贷是两分几,我们在协商,难道提出方案也不行吗。我没有提出必须按照两分的年息补偿我们,只是双方协商。曾和平:第一,解除总承包协议和另行进行的利息补偿的谈判,是他们三个股东参加,我没参加,我这边没什么要说的。第二,我申请上厕所,因为我身体不舒服。审判员李俊:法警,带曾和平去厕所。卢善文:利息是2022年7月7日办案人员提审时我说的,你们可以查询问笔录。冯定慧:第一,钟灵(化名)的证言中提及的2015年11月16日给我发邮件,这个邮件我没有收到过。钟灵(化名)应该是虚晃一枪,请合议庭查实此事。第二,我没有提出过利息补偿相关的事情;第三,2015年12月29日的事情我没有参与,没有组织员工去威胁何封(化名),其余的事情请我的辩护人补充。卢善学:我想陈述的是,我在紫金城工作这么久,对方没有一个提出过让我们进场施工的事情。审判员李俊:我说的是刚刚出示的证据。卢善学:刚刚有人提出了让我们进场我不进场,我不能说这件事吗?审判员李俊:不要质问法庭。卢善学:好,我不说了。审判长李勤:卢善学,你可以简要说。卢善学:上面已经提出过了,我最多说两三分钟。当时没有人让我进场,甲方两个人没有一个人告诉我可以进场这件事。在我们签订合同之前,对方也没有说调规的事情,最后调规并不是我们造成的。冯定慧:几人商量过要求合同支付违约金,不同意也商量过一分五、一分六,扯了很久。王子大酒店是按照复息方案提出的,何封(化名)提出1.5分的方案,邓某万提出同等使用方案,双方达成了一致。王兆峰律师:公诉方出示的两类证据,一类是书证,一类是言词证据。书证主要是卢善文的笔记本,卢善文在笔记本中记载的内容是卢善文当时的工作记录,当时在记录的时候,相信没有人能预料到这些记录在七年后会被提交到法庭。所以我认为,在不同证据种类中,这种书证证明力比较强。卢善文的笔记本记载这份证据证明,双方在邓某万调解下,确实协商过且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协议;2、丰泰拿出对等的资金,让卢善文一方使用;3、至于最后要补偿多少钱,双方有不同意见,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相关邮箱足以证实钟灵(化名)使用QQ邮箱给冯定慧发解除协议,这是电子证据,但是该证据提取过程不规范,其证实的内容,辩护人认为,可以和相关被告人、钟灵(化名)证言印证,证明:双方协商后,钟灵(化名)把解除协议和借款合同一同发过来,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第二,何封(化名)一方拿出对等资金给卢善文一方使用;第三,损失部分的赔偿数额当时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此后,卢善文修改后回复邮件,双方部分达成协议。以上内容,根本反映不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何封(化名)的说法,辩护人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何封(化名)称卢善文以阻工相威胁的说法完全没有道理。如同前面说,何封(化名)单方违约,既不通知卢善文一方进场,也不通知解约,卢善文一方当然不同意其他人入场,这是民事合同的权利。所谓卢善文等人以阻工胁迫的表述不真实。另外,何封(化名)提出不同意对等使用方案的表述不真实。首先,这个方案是邓某万提出,其次,钟灵(化名)的解除协议中也写明了对等使用的方案,钟灵(化名)的解除协议代表的是丰泰的意志,所谓不同意,只是后来不同意,当时是同意的。审判长李勤:你说的意思是合同发过去后,何封(化名)应当同意?请你把刚才说的再说一次,我没听清楚。王兆峰律师:我说他应该是同意的,如果不同意,他就不可能主动给卢善文一方发这个方案。只是人家发回合同后,他又不同意了。我对钟灵(化名)的笔录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一,卢善文一方索要高额利息,却从未要求何封(化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可能吗?最初签订的合同要求何封(化名)承担2200万的违约金,为什么卢善文一方会不提?第二,这个说法和何封(化名)的说法矛盾,何封(化名)笔录明确表示其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钟灵(化名)为了给卢善文一方定罪,捏造说何封(化名)没有提解除合同的事情,不符合事实。第三,钟灵(化名)说,卢善文没有答应过解除合同中同等使用的协议,但是如果双方当时就这一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对方为什么要把协议发过来。邓某万说得很清楚,卢善文一方当时就答应了,何封(化名)的证言也说承认这一点。关于邓某万的证言,我们要关注其居中调停人的身份。邓某万说,是因为何封(化名)知道我认识曾建斌所以找其调停。以及何封(化名)违约是政府调规的表述不符合事实。调规是钟灵(化名)和何封(化名)一方擅自做主提出的,邓某万不了解这个情况,其立场的前提是调规责任方为政府而非丰泰公司。如果丰泰单方自行调规,当然应该承担责任。所以,邓某万关于政府调规、丰泰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观点都是错的。但邓某万说的,双方基于违约找他调停的事实是真的。邓某万本人也承认,其与何封(化名)关系比较好,故其为利害关系人。而且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事情,他提出的对等使用方案,他竟然没有提出在证言中提出,说明要么是他回避这一问题,要么是侦查人员回避这一问题,其证言表述的不是事实。辩护人对曾建斌、卢善文、冯定慧的供述关联性有异议。曾建斌刚刚表示称他们当时就主张过违约责任,之所以提出利息补偿方案,完全是基于对方不愿意承担高额违约金的特殊背景,但违约金这笔钱总不能让对方白用,所以才商量如何补偿。之所以后来会谈到利息补偿方案,是因为何封(化名)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不愿支付,曾和平提到了一个情况,他说,2200万违约金,对方认为不好听,没法入账。这一组证据证明不了公诉机关要证明的事项,恰恰证明:1、谈判背景是丰泰一方在不退还保证金,也不让进场的情况下进行的;2、11月3日双方是在平等合同的情况下、在邓某万协商下进行的,没有胁迫行为;3、双方当时达成了部分协议;4、后来何封(化名)出尔反尔,不同意对等使用方案,卢善文一方都把合同发回去了,何封(化名)一方又反悔了。所以当时的情况是,11月3日双方协商结束,11月16日卢善文一方签订合同,但是对方又如同泥牛入海迟迟没有回音,所以各被告人才去面见钟灵(化名)、何封(化名),才引发本案12月29日的冲突。吴丹红律师:卢善文的笔记本记录的真实性可以让卢善文确认,辩护人认为应该由其本人解释。不知是否合议庭是否同意让卢善文本人查看其笔记本记录原件。审判长李勤:本庭同意,等下来后我们给他辨认笔记本记录原件。吴丹红律师:我不知道卢善文是否确认过笔记本记录的详细内容。刚才卢善文说过协商过程是何封(化名)先同意,曾建斌后同意,该证据主要证实双方已经进行了协商,该矛盾属于双方的经济纠纷,自至始至终曾建斌一方都是为了解决丰泰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积极协商,无法证明公诉人所说的目的。刚才曾建斌表达称,关于另行赔偿等问题,谈得拢就谈,谈不拢就算了。关于言词证据方面,何封(化名)、钟灵(化名)、邓某万的证言都能够证实,本案发生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丰泰调整规划。前面列举的笔录中,对方说是政府行为,但刚刚王兆峰律师也说了,调规是对方自己调整的公司行为,如果这种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被告人一方,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何封(化名)便安排其他人进场,这是双方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何封(化名)还有一个笔录,公诉人将其作为证据在刚刚列举了,那份笔录称:调规的事情拖了太久了,时间至少18个月。何封(化名)说,在我们找曾建斌谈履约保证金的时候,已经让唐庆入场施工。说明何封(化名)明确违约,他的所作所为完全是在推卸责任。第二点,这组言词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在提出对等使用方案后,何封(化名)的笔录一方面说采取对等使用方案不会对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又说自己不认可对等使用方案。如果其认可对等使用方案,说明何封(化名)本人也认可如此长时间占用这么大资金会给出资方造成巨大影响,因为其单方违约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其应当同意支付利息补偿,换言之,双方最后确定的利息方案,也是何封(化名)同意的。最重要的是,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该给守约方造10%的赔偿,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也就是说,丰泰除了应该赔偿损失,还应当赔偿10%的违约金。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这么判。最后的赔偿,远低于10%,何封(化名)不是吃亏了,是占便宜了。第三,何封(化名)表示称此事主要是和曾建斌协商。但是在案被告人都说曾建斌没有具体参与这个事情。何封(化名)的说法不真实。曾建斌的供述提到,其只和何封(化名)谈了一到两次,利息协商具体过程其不清楚,曾建斌一直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但是公诉人没有念到曾建斌的一段笔录,其说其只参加过一两次谈判,只给了公平友好协商的一个大原则,提出应当以合同为基础,和平、友好解决。卢善文等的笔录也证实,在其在去丰泰之前,双方已经就违约金基本达成一致。比如卢善文笔记记录证实双方同意相关方案。冯定慧也提到,之前与何封(化名)谈好按照两分左右利息作为赔偿。这足以说明,双方在发生冲突之前,就违约金已经达成一致,只是何封(化名)没有履行约定。徐莹律师:我同意前面辩护人观点,在此进行补充。我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该组证据的书证、电子证据完全能证实在12月29日前,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关于卢善文笔记的内容,提请法庭注意,是曾总、何总都同意,这是11月3日在王子大酒店协商的记录。11月16日,钟灵(化名)给冯定慧发的两封邮件内容,请合议庭关注。这两封邮件的内容与11月3日达成的协议一致,可以印证11月3日已经达成一致。辩护人强调:1、该合同是丰泰拟定的,说明丰泰一方是认可该方案的;2、解除协议第三条,丰泰明确写明,没有入场的原因是甲方土方、护壁等未完成,这一认定是丰泰自行认定,此时丰泰也没有在解除协议中提及调规问题,只是说自己未完成前期工作。该解除协议内容是否是双方协商的内容,有卢善文、钟灵(化名)的言词证据印证。钟灵(化名)的笔录明确说,何封(化名)同意采用这个方案。卢善文在2021年11月19日笔录明确说,当时双方已经商量好。由此可见,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事实不仅有书证、电子证据,还有双方的供证。钟灵(化名)说,是卢善文一方不同意采用这个方案。没有真实性。其证言提到卢善文给钟灵(化名)发送短信的内容,在12月15日,即解除协议发送后一个月,卢善文给钟灵(化名)发短信说:钟总,麻烦你们处理紫金城的问题,可能无望了吧,钟灵(化名)说,集团财务在处理金额。钟灵(化名)笔录说这种表述只是想拖住他们,可见对方根本没有想解决这个问题。而卢善文并不知道对方是在敷衍,以为还在推进项目。两天后,卢善文再次发短信,他表示打郑总电话对方还是没接,说让他找钟总,他才发短信给钟灵(化名),说已经和何封(化名)谈了一个月零八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后来去丰泰的事情。卢善文刚刚也说了,关于利息的部分不真实,不能采信。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公诉人证明目的,反而能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是何封(化名)一方不断毁约,以各种理由拖延合同解除、占用保证金。这一点,公诉人应该也是知道的。公诉人给辩护人的三份举证提纲,每份都不一样。最早的一版本包括笔记本、邮件、短信作为证据,但是开庭前的版本前述内容都没有,今天的版本又有笔记本、邮件作为证据,没有短信作为证据。就这一行为,我对公诉人的态度很失望。王兴律师:请合议庭关注客观证据。关于证明目的,我在此再次批评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说的这些内容,完全脱离在案证据,脱离事实。双方显然存在毫无争议的磋商过程,公诉人却非要说是何封(化名)被迫接受,为什么能说何封(化名)是被迫,是否有证据证明卢善文使用了暴力手段。如果只是因为何封(化名)自己知道要履行协议而感到压力,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最终,曾建斌一方得到的赔偿显然少于合同原先的约定,是否也符合公诉人所说的,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属于曾建斌一方的“被迫”?不管双方是否达成一致,都不影响卢善文找丰泰公司解决问题的正当性。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卢善文一方是否有权去找丰泰履行;如果没有达成,卢善文一方也有权继续协商。关于证据部分,我将重点说一下在案电子邮件和短信。刚刚徐律师也说,看出了公诉人对于举证内容十分纠结。因为从前述证据可以看出,双方语气都极为客气、友好。可以看到。钟灵(化名)、冯定慧等人沟通过程中,冯定慧回复感谢;甚至在此案前前后后,钟灵(化名)还请托卢善文在买房过程中给优惠照顾,双方的态度始终很友好;卢善文叫钟灵(化名)钟哥哥,语气卑微,哪有什么强迫而言?在案的电子证据都是截图,包括钟灵(化名)邮件内容都是其邮箱登录的截图,完全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甚至钟灵(化名)自己都承认其删除过邮件。公诉机关甚至没有登陆冯定慧、卢善文的邮箱看看有没有收到过邮件。证明此事最科学的方法应该是找运营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包括确认邮件在发送给冯定慧后,是否有回复,是有回复被删除,还是没有回复,公诉机关可以调查一下,看看冯定慧一方是否接受对等使用方案,是否修改了协议,这是本案很重要的问题,不能看事后多年的说法,而应该通过当年的证据呈现。我们现在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并要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鉴定确保完整性。11月16日,钟灵(化名)发了两个协议,一个是借款协议,一个是解除协议。核对邮件内容可以看到,这两个附件都是在借款协议中,就有这两个内容。另外一个没有打开的邮件,因其并未打开,我们无法知道具体内容。何仕武:要求上厕所。王兴律师:这是证据完整性、合法性的问题。另外也提请合议庭注意,在解除协议当中,除了同等使用之外,第五条还提及了补偿问题,即甲方同意给丙方卢善文补偿,只不过金额没有填写。另外,丰泰的借款和担保协议中第四条违约责任,丰泰一方说,如果到期不还,收取银行利率几倍的资金占用费,加收违约金。可见双方对此方案均表示认可,这是正常的民事协商过程,如果在民事法庭遇到这个案子,就会认为这种协商过程很正常。但是公诉人却把何封(化名)的陈述作为被害人陈述,我想问的是,本案被害人是丰泰集团,还是何封(化名)。起诉书写的是丰泰集团被敲诈勒索,这里却将何封(化名)陈述作为被害人陈述。这一点我们向公诉机关核实,敲诈勒索的受害人是否是单位,还是受害人本人?审判长李勤:鉴于本案被告人比较多,休息15分钟。10:55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蒲永亮、陈勇、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在庭审之前,吴丹红律师提出卢善文笔记本需要卢善文辨认,现在本庭允许。法警,到审判台来,将此笔记本交公诉人查看,是否是其出示的证据笔记本,然后交卢善文核实。公诉人罗明川:(确认)审判长李勤:交卢善文核实。卢善文,是否是你的笔记本。卢善文:应该是的。审判长李勤:是你写的吗?卢善文:是。审判长李勤:交吴丹红律师查阅。吴丹红律师:(确认)审判长李勤:证据上交法庭。审判员李俊继续主持庭审。唐静律师:我同意之前辩护人的意见,对本组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曾和平没有参与王子大酒店协商过程,提请合议庭审查时充分关注。虽然公诉人没有出示曾和平供述,但曾和平的笔录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供述,这些供述都是其听说和在公安帮助下作出的,这部分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关于钟灵(化名)的邮件,我想进行简单补充。这份邮件除了辩护人提到的内容,还有重要批注,显示李成军请求确认金额、时间等。建议单独拟定借款协议这个批注和红色重点强调的部分说明这部分内容经过了丰泰的审定,不是钟灵(化名)的个人行为。我们不了解李成军的身份,但是这样的批注一般是由法务部门作出。也就是说,该借款协议草案是作为丰泰的文件证实给卢善文等人验收,说明双方达成了一致。关于钟灵(化名)邮件的第二点,卢善文辩护人提到了和钟灵(化名)的短信相互印证,该邮件发送的两天之前,即11月14日,冯定慧与钟灵(化名)有短信交流,冯定慧称“钟总,没有收到你的邮件”。2天之后钟灵(化名)发了邮件,说明虽然11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但是丰泰方迟迟没有发送协议,在冯定慧的催促下才发送。这一点充分说明,丰泰方虽然在王子大酒店协商时同意同等使用方案,但其没有履行的诚意。钟灵(化名)的笔录也说,他们在采取拖延战术。关于同等使用方案是否能落实,按照这个方案,丰泰要退还2200万违约金,还得再给2200万给卢善文使用,也就是说4400万元,提请合议庭注意,当时丰泰没有这个支付能力。虽然双方多次协商,但协商未成责任不在卢善文,因为不管卢善文提出什么样的解决方案,丰泰都不可能履行,因为不管是违约责任还是资金占用,他们承担不了,只能采取拖延战术。另外,本案还有一封消失的邮件。卢善文反复提到,钟灵(化名)发送邮件后,其很快予以回复,但不管是钟灵(化名)还是冯定慧的电子邮件往来,或是卢善文的微信记录都对这一邮件没有记载。这份邮件能够充分说明本案事实,提请合议庭或公诉方申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恢复,调取卢善文和钟灵(化名)的微信记录。最后补充一下,辩护人对何封(化名)证言的真实性问题不予认可。何封(化名)证言中提到其被迫接受卢善文的方案,因为如果不解决,工地一直不能动工。控方的证明目的是,卢善文一方提出退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给何封(化名)造成很大的压力。但是这是伪命题,签订协议时也即2015年11月、12月时,护壁、降水、土方都没有完成。在地基工程完成前,质检、监理部门还得验收的,只有拿到验收单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也就是说此后卢善文他们才能动工。但是2015年11、12月,这些工程都是停工的状态。梁雅丽律师:我简要就这部分证据补充几点。我同意前面辩护人的观点,恳请合议庭关注客观证据。公诉人列举这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协商不一致,但恳请合议庭关注为什么会有协商的这一问题。经过前面四组证据的举证,丰泰方在与卢善文签订合同之前,已经调整规划,在卢善文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要求其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是实际上从合同签订时,丰泰方就知道卢善文不可能进场。到2015年10月份,唐庆进场,使合同无法履行。恳请合议庭关注协商过程以及协商是否必须的问题。因为根据合同,卢善文可以直接主张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些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得很清楚。但各被告没有继续主张违约金,而做了让步,其可以不让步。双方多轮自愿协商且有中间人调停,这都是丰泰一方确认的。协商结果出现了两个方案,一个是同等使用方案,一个是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方案,这是双方都认可的。可以确定的是关于赔偿金额以及利息计算问题,何封(化名)一直明知且认可。何封(化名)的笔录说的很清楚,他接受给一分的利息作为补偿,钟灵(化名)的证言也称双方就金额协调达成一致;邓某万也称其提出15%的利息;冯定慧的供述也称最后谈到两分利息作为补偿,何封(化名)同意了,并且答应归还违约金。这些都说明,按照资金占用以利息形式赔偿,双方都认可,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关于协商过程中谁更强势的问题,显而易见,丰泰始终在强势地位,这一点卢善文与钟灵(化名)的短信等可以证实,提请请合议庭关注,12月15日,钟灵(化名)给卢善文的短信称,金额和时间等财务总监确定,填好就给你。卢善文已经无奈到金额和时间都由丰泰一方确认,说明丰泰是强势和主导一方。最后没有解决矛盾,单纯是因为丰泰一方拖延和不讲诚信。秦舰律师: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我在此进行补充。这组证据不能证明公诉方证明目的,恰恰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从11月14日冯定慧给钟灵(化名)的短信看出来,冯定慧一直在等钟灵(化名)发邮件,可以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初步意见,只是尚需确认。邮箱的问题,冯定慧一直说没有收到,之前由律师问过,冯定慧说自己没有用过,所以没有收到这个邮件是可能的。如果想查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打开邮箱,看看是否收到对方的邮件。吴庆阳律师:我说一下,第一,关于何封(化名)、钟灵(化名)证言,何封(化名)谈到调规是政府调规,但是实际就是他们自己出于商业目的调规,曾建斌也多次提出这一点,要印证这一事实只需要到规划局调取相关文件。我们怀疑何封(化名)提出的申请漏掉了,何封(化名)所述关键事实不实,隐瞒了关键事实,构成欺诈。钟灵(化名)说发了邮件,里面发的空白方案是为了印证邓某万的方案,没有实质性内容,钟灵(化名)也说是具体金额等财务总监填好,但始终曾建斌一方始终没有看到填好的邮件。说明他们采取的的确是拖字诀,因为他们经济紧张,没有钱还,所谓的协商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诉机关没有证实冯定慧是否收到该邮件,以及如果收到,是否处理,但是这一点公诉方确实应当予以调查。现在冯定慧也在庭上,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院,都可以就这一细节进行发问。第一次发问时,合议庭尚未注意到这个问题,希望法庭通过发问调查这个细节进行推断。关于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没有明确敲诈勒索金额。只是说到四被告胁迫何封(化名)1100万,需要了解的是,敲诈金额是1154万还是多少?将1154万作为敲诈勒索的金额并不合法?根据最高院解释,年息不超过2分既不属于高利贷,何封(化名)自己也同意支付一分五的利息,是否要先扣除这部分利息,是后面要讨论的问题。希望公诉机关明确敲诈勒索的金额。最后,辩护人强调,在退还保证金过程中,四被告都是弱势地位,谁要还钱才是大爷。通过卢善文五次协商,对方都没有回复足以看出,四被告非常低三下四,为了拿到自己的钱,找何封(化名)要钱是正当的维权之举,不管去工地还是公司,都是单纯的维权问题,至于是否超过合法范畴,需要对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目的进行举证,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任星辉律师:提请法庭重点注意,公诉方提出的证明目的和证据非常跳跃。第一,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书证,都提及利息,利息的基础是法律责任,不是卢善文一方直接主张利息,所谓的利息是何封(化名)一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证明目的中存在未能就履约保证金达成一致的说法,可能会误导合议庭。虽然没有双方达成一致,但无论卢善文一方还是丰泰,都没有排除继续协商的可能性。冯定慧等人过去的目的是友好协商,不能把之前的协商过程和后续发生的寻衅滋事强行关联。金琳律师:我简要补充几点。本案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是本身已约定违约责任和利息的。但是公诉人又说卢善文要提出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还说何封(化名)不同意似乎情有可原。但这个逻辑是错误的,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都要求卢善文一方没有合法的理由。所以现在核心不是“有无达成一致”,而是他们有无合法的理由。关于邮件,2015年12月16日,钟灵(化名)不仅发了邮件,还给卢善文发了短信的,这份邮件说明何封(化名)一方是答应了承担违约责任的,钟灵(化名)和卢善文短信中,卢善文还请求钟灵(化名)不要施工。钟灵(化名)说自己是在护壁,在这个时间节点,钟灵(化名)和郑某义一直还在踢皮球。当时卢善文就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不存在敲诈勒索。钟灵(化名)和何封(化名)的证言不具备真实性,公诉人是对证言进行拆分了的,他们的证言本身就是矛盾的,别说11月3日,就在2016年1月,丰泰都没能力返还2200万保证金,何谈当日就能拿出1分5的利息?2022年11月3日的笔录中,何封(化名)和钟灵(化名)都隐瞒了一个事实,就是冯定慧、曾和平、卢善文他们到办公室时是有保安进去的。所以公诉人的举证,都是归纳总结的。不能排除各份证据间的相互矛盾。邓某万的笔录,公诉人看似他更客观,他说政府调规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的前提就是错误的,他接收的信息也是错误的,他说卢善文他们拖延进场只有几个月而言,但事实上,经过之前的举证,卢善文一方2014年1月就给付了2200万保证金,当时已经一年半多了,接近2年了,当时邓某万竟然还说只是几个月,显然不可能是真实的。钟灵(化名)、何封(化名)每次都说急迫要施工,是因为卢善文阻工,但这完全是虚假的。当时施工方、何封(化名)都主张过资金占用利息,怎么到了卢善文这,就成了他们多年的隐痛了呢?所以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跃律师:我简要补充几点。对卢善文笔记本记录和邮件内容质证。根据笔记本记载和邮件记录,可以看出双方谈判过程。一开始,曾建斌要求何封(化名)方支付2200万违约金,后来说同意同等支付,最后要求赔偿1100多万。按照曾和平等的说法,融资成本肯定不止这么多。至于邮件,从要约和承诺来看,如果他们拿这个邮件起诉,法院有一定概率支持曾建斌一方的利益。但是整个谈判过程中,卢善文等都是弱势地位。辩护人对邓某万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我看过他的询问同录,他不是这么说的。邓某万在录像中提到,发生冲突那一天,是曾建斌让他过去的,他反复强调此事,但侦查人员并未予以记载。邓某万称如果何封(化名)违约,要退还违约金和损失,如果曾建斌违约,不用退还保证金。公安的笔录省略了前提。何封(化名)和钟灵(化名)的证言相互矛盾,钟灵(化名)自己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何封(化名)说政府要求调规,钟灵(化名)说是公司要求调规。从法律上来说,不管是谁调规,丰泰都要予以赔偿,因为如果他们在和曾建斌签合同时就考虑过调规风险,对于商业行为定性就有变化。杜明怀律师:第一,关于违约的问题,签合同之前,就算是政府调规,他们签合同之前就知道了,也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丰泰也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第二,公诉人举证时,反复说“以阻工”相威胁,这本身就是个待证事实,这里却作为结论使用,是不合理的。第三,关于邮件,邮件的伪造是非常容易的,只需要10行代码就可以,所以这个截图,毫无意义。其中两份邮件,如果没有下载视频,就无法确保同一性。也就无法证明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第四,邮件只有查看源代码后才能证实真实性,还可以通过查看其他人的邮件相印证。审判员李俊: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罗明川:(重新宣读第六部分证据)第六部分:曾建斌等人聚众造势,威胁何封(化名)答应其要求的证据:一、出示包括夏凭、黄城(化名)、袁某刚、曾某建、唐某稳、张元(化名)、康某全、吴某文、赵曹(化名)、熊某堂、陆某德、周告(化名)、杨昆(化名)、胡某彬、张冰(化名)、梁见(化名)、冯某云、周某旭、左某华、文慧(化名)、刘洪(化名)、唐某明、兰清(化名)、欧某舟、陈某林、杜量(化名)、杜红(化名)、雷某金、喻生(化名)、彭某伟、李某明、肖某天、赵慧(化名)、任慧(化名)、唐量(化名)、张过(化名)、廖港(化名)、谢灵(化名)、林嗨(化名)、杨某超、李某林、张继问(化名)、熊某富、周许(化名)、张西(化名)、张良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王兴律师:希望庭审先暂停一下,这组证言压根没出示内容,而只是有个证人名单,这样的话,被告人可能根本就无法质证,如果由我们辩护人来宣读内容,似乎也会浪费很多时间。审判员李俊:公诉人有何回应。公诉人
2023年6月10日
其他

有视频有真相:村民扔沙石持械攻击,三汇工人忍让没还手(质证第十日:绵中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 )

庭审摘要2023年6月7日,法庭就绵中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在昨天庭审的尾声,法庭当庭播放了调取来的当年英才学校教师公寓冲突现场的视频。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两相对比,发现了许多矛盾之处。比如,言辞证据中,说被告人郭五强、张良等人与村民发生推搡、抓扯、打斗;而视频中,两人根本没有这些行为,张良全程甚至一直在劝村民和工人后退,避免双方冲突,郭五强多次被村民推搡,也根本没有还手。其中比较离谱的还有郭某清的证言,她声称在制止纠纷的时候自己的手被工人咬伤。看了视频才发现,她主动追打工人,手主动且直接伸到了一个女工人的嘴里,才被咬。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因此,曾建斌当庭表示,感谢法庭播放视频,“如果不是(有)视频,(我们)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宏坤建设在绵中英才教师宿舍项目进场时遭到绵阳市游仙区小岛社区村民阻拦。被告人卢善文向被告人曾建斌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施工.同年12月14日,卢善文和被告人曾和平组织宏坤建设员工、班组长在玫瑰花城项目部开会,卢善文要求各班组安排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强行进场,并对人员进行分工。次日8时许,卢善文、曾和平组织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唐勇军、张良、郭五强等宏坤建设员工及班组长、民工共计一百余人到教师宿舍施工现场。郭五强、唐勇军、张良等人在扎人墙过程中与村民发生推搡抓扯、打斗。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未制止上述暴力行为,并调度人员增援,警察到场后才控制住局势。直到中午进场人员才离开,由卢善文组织统一聚餐。该次冲突造成樊世富等5名衬民不同程度受伤。事后,郭五强等人因进场表现积极被表扬。”庭审全纪录9:00
2023年6月9日
其他

少要违约金竟是犯罪行为?看各大律师如何反驳(质证第九日: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庭审摘要2023年6月6日,紧接着昨日,法庭继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2016年1月份,何某归还了协商好的2200万保证金,和1400万左右的利息及损失。按照合同约定,何某违约应当返还2200万保证金和2200万的违约金,卢善文一方后面同意将金额下调,参照利息计算。但是公诉机关认为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部分为敲诈勒索所得。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庭审全纪录10:00(播放法庭纪律)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
2023年6月8日
其他

亲人被保安打,赶去关心却被指控寻衅滋事(质证第八日: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庭审摘要2023年6月5日,紧接着昨日,法庭继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卢善文三人去丰泰要钱,却被保安殴打后,出于恐惧与自保,他们打电话求救。十几分钟后,卢善文等人的亲人和同事、朋友陆续赶来,查看卢善文等人的情况。不想,这件事过去的七八年后,公安机关旧事重提,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追诉相关人员。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庭审全纪录9:00(播放庭审纪律)审判长李勤:现在开庭,由审判员李俊主持庭审。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将纸笔交有需要的被告人。徐莹律师:首先想请合议庭将昨天出示的第七组的勘验笔录、照片,给冯定慧本人辨认。按照冯定慧在2021年11月20日的笔录内容,照片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所以希望由她本人辨认。审判长李勤:同意,由于卷比较多,休庭后给她。徐莹律师:这一组证据,证据很多,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容易模糊焦点。关于事件的起因,矛盾激化、发展的过程。就如同王兆峰律师所说,起因是11月3日王子大酒店谈判,11月16日的邮件,后续的短信催促,才有后续到丰泰协商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何某等的笔录证实,去的目的是催促付款而不是协商;第二个阶段是在何某办公室发生争执,这个阶段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保安进来前和后。关于这部分证据,辩护人对何某、郑某义、钟灵(化名)2022年的笔录都不认可。对于被告人2022年笔录的真实性,由于记忆问题也不认可。请合议庭关注相关证人、被告人在2015年所做笔录。与2015年的笔录相比,丰泰一方2022年的笔录的共同特点是避重就轻,掩盖了把保安喊上来的事实。特别是郑某义2022年的笔录中,把所有问题都指向卢善文,明显没有真实性。郑某义、钟灵(化名)2015年的笔录都说得很清楚,比如郑某义的笔录都说了,前期卢善文有拍桌子的动作,这个期间只有口头争执。这一点也能够和2015年被告人的笔录印证,曾和平、冯定楷都说谈得不合意,叫了保安过来,2015年案发第一时间的笔录,供述能够印证。保安进来前,没有发生打斗行为或拉扯。第二个阶段是喊保安进来,对方前后两拨人,总共将近有十人在办公室。何某笔录对此只字不提。辩护人想让冯定慧辨认照片,因为在她的笔录中,她明确说,用手机拍了照片,曾和平被围到角落,还有两张曾和平被打、冯定慧被抓手的照片。冯定慧笔录也和曾和平11月29日笔录印证,有保安抓扯。这个阶段反映出来的是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争执过程中喊保安过来,是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甚至冯定慧、曾和平还被打伤了。第三个阶段,曾建斌过来后,这里有丰泰一方、也有三汇一方,中立一方。辩护人的意见是:对于丰泰、三汇一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请重点关注中立方的证据。关于叫人的问题,三汇一方相关人员证言,有两个人提到了百余人,一个是李某明,他是三汇员工,提到坝子上有一百多人,是否是三汇的人不知道;还有一个雷某金,说去的时候路边有一百多人。除了这两个人,公诉方总共出示了69份证人证言,有十几个说没去,到现场的有58人。公诉人重点宣读了何某证词,何某说冯姓女子给曾建斌打电话,让他喊一百多人过来,而且说是昏厥以后听到的,这样的证词是否可信?所以,总共只有两个人说看到一百多人。是否能够达到认定达到上百人的程度?这里公诉机关再次使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们再来看其他人怎么说的,中间方的杜某彬说,中庭有二三十人,无法区分是哪边的,下楼看到一楼也有二三十人。邓某万虽然是中间人,实际上和何某关系更好。其说楼下的人数不知道,但估计不多。佘某华,是郑某义打电话直接喊过来的,可见其和郑某义关系可能更好。其说三楼大厅有十多人,楼下有十多人。比较三方人员的证言,希望帮助合议庭判断,至少无法得出一百多人的结论。关于叫人的目的,昨天公诉人说到了几个人说来是为了扎场子打架。但辩护人也关注到,他们的笔录都说自己的个人是这么认为,这实际是一个主观意见。更多的三汇员工,如黄城(化名)、卢某龙,就说去只是为了看看。有些人说不知道去干什么,唐勇甚至认为是紫金城开工了。没有人说知道去干什么,也没有带工具。唐某明还做了维持秩序的工作。这是关于所谓去扎场子的问题。卢善文纠集人员的情况,涉及两份证言,周旭(化名)和蒲永亮的笔录。首先对于周旭(化名)证词不认可,其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做笔录说自己去了三楼,其言词证据没有真实性。周旭(化名)描述曾建斌接到冯定慧电话,打电话给卢善文和曾和平,带人一上来就打起来了,证词完全没有真实性。蒲永亮说卢善文喊他去,这个说法和通话记录不一致。通话记录显示,蒲永亮是10:32被唐某明喊过去的。打电话后,蒲永亮一分钟就后打给雷某金、唐勇、何仕武,证明通知他们来和卢善文都没有关系。这组证据中,涉及卢善文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这些内容和通话清单显示出来的情况相互矛盾。辩护人重点说一下通话清单,通话清单证明10:30卢善文打电话给曾建斌。10:27冯定慧已经打给曾建斌。10:29曾建斌打电话给卢高翔。证明卢善文的电话根本起不到作用。除此之外,卢善文也没有主动打电话。对于丰泰方的言词证据,均不认可,请合议庭注意吴某飞的证言,补充强调一下,吴某飞是当时出警的民警,他的位置很特殊,当时应该在双方争斗人员的中间,他张开双手劝说双方莫激动。巡警喷双方辣椒水的时候甚至喷到了他。他的证言证明,当时双方没有拥在一起,没有发生冲突,只是打嘴仗。他的证言很能说明当时的情况。邓某万也是中间人,也说没有看到冲突行为,王还(化名)也说没有看到存在冲突的情况。佘某华,也说没有看到有什么冲突,其看郑某义的时候,说郑某义外观没有伤势。结合相对中立方的言词证据,当时也许有哄闹,但肢体接触肯定没有。至于与卢善文相关殴打的证据,辩护人发现有两份言词证据提到卢善文有劝阻行为,卢善学的笔录说卢善文听到声音后出来说不要动手。冯定楷的笔录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所以当时争执发生时,卢善文只是有劝阻行为。关于打砸财物,证据更加混乱。涉及到的财物,一个是何某办公室物品,另外还有蒲某建的手机、郑某义的眼镜,以及一楼的门,这是价格鉴定文书列出的财物。对于何某、郑某义、蒲某建的证词真实性不认可,他们都说是卢善文、曾和平打烂的。而白朋(化名)2015年的证词中说,曾和平在地上耍烂抓扯;郑某义说,是白朋(化名)和曾和平抓扯过程中打烂的。可见当时曾和平在下方,白朋(化名)在上方,曾和平只有一米六,而白朋(化名)一米八,抓扯过程中,发生了物品损坏,只是无意中的损坏。至于蒲某建的笔录,说争扯的过程中,手机掉落,可以证实是争执导致的,也是无意的损害。郑某义的眼镜问题,曾和平也承认是在中庭损坏,但对于是围打过程中导致眼镜损坏这一情况不认可。郑某义在2015年的笔录中明确说,是曾和平坐在地上耍泼,将眼镜和司机手机摔坏,不能排除眼镜在何某办公室就坏了。至于其他三楼的档案室门,相关的有魏某兵和燕沙(化名)证言,对于两人证言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他们只能确认门坏了,但不能确认是如何损坏的。指纹锁的问题没有在言词证据中出现,不知道最终为什么鉴定中会出现。蒲某建的证言中说,他看到三楼很多人在砸东西,这个说法和警察吴某飞的证言矛盾。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坏的只有门锁。关于价格认定的相关言词证据,证明目的都不认可,不再重复发表相关意见。至于所谓证明严重扰乱丰泰生产经营秩序的相关证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丰泰一方只有两个人提到影响经营,三汇一方也有两个人也即郭五强、和吴某文证实没有扰乱。那么在只有两个人的证词证明扰乱事实的情况下,是否就能证明影响经营?关于汉仙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请合议庭关注,当年汉仙桥立案,立的就是郑某义被殴打一案,处罚依据就是调取的视频资料,依据客观材料和警察现场出警情况作出了结论。如果真的存在对郑某义严重殴打,被告人是否不会被追究?结合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可以发现,在这个案件的立案中,没有出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在证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却被作为刑事案件作为了重新的立案侦查。对出诊证明等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何某出诊记录没有任何内容能够印证,其中显示主诉高血压,但诊断报告、病历都没有。公诉人也关注到了这一点,所以才去120调取材料,但120也没有出诊材料。因此当时何某是否只是挂号、没有诊治?关于冯定慧的电子证据,一会请冯定慧辨认完之后我们再发表意见,电子证据应该是不完整的,视频也没有,如果存在这个情况,申请法院调取完整的照片和视频。王兴律师:关于所谓寻衅滋事事实的举证,在原始客观证据灭失的情况下,虽然举示了大量的言词证据,但公诉机关几乎完全依赖被害一方的言词证据来构建事实,忽视了客观存在的情节。指控寻衅滋事,明显是事出有因,卢善文三人是去磋商违约赔偿,发生冲突是因为被保安粗暴对待,对此应当谨慎定性。在叫人过程中,被告人首先是叫亲属、同事。在叫的过程中,不管是打电话还是接电话的,都没有说要让人来打架,只是说来看看。所谓来打架,只是部分证人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说本案被告人有事先的安排,除非是有事先的暗语或黑话,能够让你过来你就知道是打架,但实际上没有这样的约定。我如果只是让你来,你却认为说是要打架,这就超出了打电话的人叫人来的目的。关于所谓有人受伤,何某到底是否受伤、是否昏厥,各人说各人的看法,但只是非专业认识的看法,没有办法对于具体伤情确认。说曾建斌说何某装死是辱骂,这肯定不是辱骂。顶多是猜测。何某是否真的在“装死”?没有权威说法,大家都确认何某在事发中间就被接走,但在案证据显示接诊时间是下午三点,是否救护车接走就治疗了?没有相关记录。即使接诊,也只是说高血压。所以事发时何某的状态,没有专业人士的说法能够予以证实。起诉书认定何某昏厥,不客观。关于郑某义,没有证据证明他受伤,如果真的是被七八个人围殴,不可能没有皮外伤,救护车都来了他都没去医院,这个情况只能说明他没有受伤。之所以针对他,是因为有人说他参与打曾和平、冯定慧,冤枉他了吗?没有。他至少参与了对冯定慧和曾和平拉扯。来的人针对他,也是针对他这个特定对象,没有其他人说自己被三汇的打了,也没有任何其他人说自己被打伤了。只有一个特定的郑某义,而且他实际上也没有受伤。财产上,手机、眼镜的损坏都是发生在何某办公室,那时候其他人没有来,是保安拉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人来的时候,都确定损坏的只有门,这也是特定的物品。为什么要损坏,因为这三个人在上面无法确认上面的情况,所以门才损坏了。即便现场有几十人也好,上百人也好,但没有人被滋扰、打砸。这些人即便过去,目的也很清楚,是因为担心这一方的人的安全,而没有滋事、打闹的行为。即便有人说目的是打架,但实际上没有谁是过去打架的。关于刘洪刚有拉扯的事情,也说得很清楚,他是担心舅舅,文红军、冯定慧也是担心亲戚,这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是寻衅滋事。从事发时长来看,事件的发生是否严重影响丰泰办公秩序?根据2015年丰泰的资料,他们描述的出现纠纷时间是十点多,过了十点后,双方的商谈逐渐发生争执,这是丰泰一方的材料。我们还可以确定相对比较激烈的冲突时间是二人明确确认求救的时间,冯定慧打电话的时间是10:27,曾和平、卢善文是10:30,从这里往前推,和何某发生冲突,也就十多分钟。什么时间结束的?佘某华的说法是他到场后很快人就散了。两个警察说十一时许,佘某华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去派出所做笔录,也就是人已经到了派出所。郑某义12点就开始做笔录。王还(化名)等人也说,11点到的时候,人已经散了。当年出警警官说法应该相对客观。他说把人带走后,人就散了,也就是11点多的事情。这是过程。请合议庭关注,邓某万和王还(化名)到场是曾建斌叫的,其中王还(化名)是一起过去的。邓某万是曾建斌叫的。至少可以判断曾建斌不是叫人去打人,否则不会叫外人,这还是为了诉苦,才找了中间人邓某万,让他看看你协调了这么久,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希望他过来再进行协调。而王还(化名)有官方身份。说明曾建斌还是希望找人进行居中协调、调解。王还(化名)笔录中也很清楚,当时他没有看到打架,他就认为这是一个商业纠纷。通过上面的分析,根本不是打架,就是商业纠纷。在当年的客观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重新立案,毫无道理。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有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只是重新堆砌的言词证据,立案没有道理。蒲某建手机的损失,没有其他证据是被谁损害的,只是其单方的说法。其说法和童卷(化名)所说价格也对不上,购买时间和维修时间也不吻合,时隔半年才修,与当时就发生损坏的说法对不上,所以蒲某建的损失不能认定。所谓有两辆大巴车到场的说法,也明显不属实。根据魏某兵的说法,是他让保安锁门。这是让门损坏的原因。当时三个人还没有下楼,其他人都见不到他们是否还安好,这才导致了所谓的财产损失。黄勤(化名)所说的对方持械、拿东西的内容,则完全不可靠。何某秀作为丰泰公司审计员工,说丰泰资金紧张,他的说法也就确认了丰泰的资金是有问题的。郭五强的笔录也显示,其11点过去的时候,冲突已经结束。彭某伟的笔录也证实,冲突发生的时间很短。提请合议庭注意,即便被告人叫了人,也是很随意的。本案很多被告确实到场了,但指控事实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按照起诉书,组织已经成立十多年了。但请想一想,这些人到底是因为自己是组织成员才到场,还是因为他们到场,才被认定为组织成员?事发的情况根本没有体现有一个明确的组织。就是非常随意的,谁有空,就叫几个人过来。关于周旭(化名)的笔录,他说的是曾和平给他打电话,但通话清单显示,是冯定慧给他打电话,而曾和平没有打电话给他,证明时隔多年的言词证据有多么不可靠。佘某华说往现场的过程中,接到郑某义的电话。郑某义说对方把何某打了,先不论这个内容是否真实,至少证明当时还没有发生其他冲突。游仙派出所到底是什么时候出警的,目前没有记录。但游仙派出所距离丰泰只有两公里,不到五分钟。根据佘某华的说法,其当时在路上,也就是很快就到了。其他被告人的笔录也说明,拉扯的时候,警察已经到场。按照侦查机关的侦办力度,即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调取处警人员的通话记录,锁定他们是什么时候到场的。但为什么没有查?显然是因为不利于指控定罪。蒲永亮笔录说是卢善文给他打电话,而通话记录显示,蒲永亮接到电话是九点五十多,不是十点,事发时,没有人给蒲永亮打电话。卢善富,一开始言之凿凿是卢善文给他打电话,拿到通话清单后,又改口说是唐勇打的。而根据通话记录,唐勇打电话是十点零八分,显然也不是唐勇打的。至少可以说明,卢善富的记忆是不可靠的。关于价格认定,稍微做一些补充,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8、99、100条,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认定、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是鉴定意见,需要有鉴定人签名,也有相应判例,价格认定书,没有签名的,不予认定。卢善富:脚痛得很。审判长李勤::法警带卢善富离庭。王兴律师:价格认定结论,还依赖于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是2021年作出的,当然不能反映案发时现场情况。也不能确认物品损失和当事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还要提请合议庭注意,丰泰不管是在工程款还是其他方面,发生的争端很多,网络上就有没有交房的业主找丰泰维权、被出警喷辣椒水的情况,后来丰泰的三期四期都没有按时交房。案发到2021年也还发生了很多冲突,那么在此情况下如何确认相关损害是2015年的本案造成的?至于通话记录,虽然确实是相对可靠的记录,但他的可靠性需要有权威部门的认定,电子数据到底是依据什么样的规范,以什么样的形式保存、提取的,数据可靠性如何,需要一个说法。否则不能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唐静律师:首先同意之前辩护人意见,做一些补充:第一,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何某证言的真实性有以下问题,第一,他提到当天不同意的原因是希望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补偿,王兆峰律师之前已经说过这个问题,在此不再重复,其在王子大酒店就同意按照一分五的标准,何某又说卢善文提出要三到五分利率,但王子大酒店的事情邓某万和卢善文都证实,不存在这个情况。何某证言提到卢善文、曾和平砸杯子、装饰品,其证言提到的砸杯子,是在冯定慧打电话之后。通过这两天质证我们知道,冯定慧是在保安进来之后才打电话的,这个时候曾和平已经被围殴了。白朋(化名)2015年也证实,是曾和平在防卫过程中形成的损害,不存在何某所说用打砸威胁的情况。何某的证言还提到不同意这么高的利息,还说卢善文还举例子,说他何某算个啥,绵阳哪个人多厉害也被收拾了,这句话是孤证,连丰泰一方的人员在证言中都没有说过这句话。而且这句话,在杜从贵等人的笔录中也出现了。只是在之后的笔录中,绵阳的哪个哪个,替换成了何某。对于何某在这起案件当中的笔录,真实性有异议。对于郑某义的陈述,真实性不认可。其回避了带保安殴打曾和平是导致当天事态升级的原因。其在陈述中做了很多避重就轻的描述。蒲某建说有一个女子给他录像,还说要收拾他,另外一个男子说要砍死他。蒲某建提到的这些话,没有任何在场人员听到,包括丰泰一方的人员。蒲某建陈述不真实。对被害人陈述的综合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均不认可。根据庭审查明,三人进去后,是何某的态度导致发生争执,随后郑某义叫保安导致事态升级。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当时在场人员多少、力量高低对比的情况下,曾和平主动挑衅,不符合常理。至于证人证言,分为丰泰和三汇方。首先是丰泰方,对于这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都与本案存在有利害关系,也不能证实曾和平在被殴打之后纠集了人。白朋(化名)、魏某兵、苏凭(化名)等人,证实他们接到通知到了现场,但回避了白朋(化名)、魏某兵等人对冯定慧实施了殴打的事实,只是轻描淡写为制止,但什么样的劝阻会导致冯定慧、曾和平受到这样的伤?针对三汇方的证人证言,发表补充质证意见。陈某林的证言证实他们到现场之后,冯定慧让他们看了他的头皮,有头发被扯掉,头皮在流血,和冯定楷供述能够印证,证明冯定慧当天遭受了殴打。杜量(化名)则提到到现场时,曾和平让他们注意一点,提防被打,说明曾和平没有让他们打人,而是提醒不要被打。关于赵慧(化名)证言,他说是曾和平打电话邀约他过去,但从通话记录看,曾和平在案发时段,只和冯定楷、曾建斌打电话,给冯定楷是说冯定慧被打了,给曾建斌打电话是通知他自己被打了。给赵慧(化名)打电话的不是曾和平,赵慧(化名)的笔录也不能证明有纠集行为。林还(化名)的证言显示他当天没有去,之后他也没有受到处罚,和指控的三汇有规约存在不一致。关于周旭(化名)证言,他是这起事件的参与者,当天动手了。其对案件的描述,和其他证人所说的不一致。包括曾建斌在车上打电话,明显不是事实,昨天王兆峰律师说过了这个问题。其说曾建斌到场后卢善文、曾和平带着民工到现场,明显不真实,当时二人就在楼上。曾和平事前事中事后,都没有要约人滋事打砸。绝大部分三汇人员都说是接到通知到场,但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只是让他们到场。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到中庭,待的时间很短,无法起到威胁造势的作用。其证言也无法证实丰泰里面的情况,最多是看热闹的群众。这组证言也确实证实了曾和平、冯定慧被殴打、有受伤的情况。关于邓某万等的证言,其证言提到三汇财务冯总的头发被扯,证明了当年冯定慧被殴打的事实。王还(化名)的证言提到,当天在现场的人不多,但大家情绪很激动,因为担心发生打架的事实,打了110。其当年在现场处理,觉得是一个商业纠纷,觉得是小事情。佘某华笔录明确说,其到现场的时候,双方冲突已经结束,何某已经被送到医院。他敲门让郑某义开门。其证言提到他认为当天现场看到有超社会的人在现场,我不知道他判断的依据是什么。从目前来看,当天到场的,要么是卢善文冯定慧等的亲戚,要么是三汇员工,没有超社会的人员,没有社会闲杂人员。因此其陈述有一部分不真实,可能是为了配合办案需求,所谓有闲杂人员到场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对于吴某飞的证言,不赘述。综合这一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邓某万、杜某彬、王还(化名)在场,但没有看到冲突,也无法证明相关人员是曾和平纠集的。童卷(化名)等的证言无法证实是谁损害了物品。邓磊(化名)的证言,无法证实价格鉴定的合法性。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部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一组证据比较能说清楚的是曾和平是否有纠集行为。公诉人提到曾和平要约卢善富,曾和平在后续的笔录中有对此进行纠正,且有通话记录予以印证,但公诉人没有念这些笔录。曾和平的笔录说得很清楚,其没有打电话给卢善富,也没有纠集卢善富。所谓曾和平纠集卢善富,不是事实。被告人供述中,关于冯定慧的笔录,公诉人没有宣读对本案比较重要的一句话。冯定慧提到,郑某义打电话,很快来了七八个保安,公诉人没有说这句话。这句话很客观地反映了曾和平当时被保安殴打的事实。卢善文等的供述证明,他们是在经邓某万协商基本达成一致后,前往丰泰解决落实问题。没有滋事故意。也不是有预谋地前往丰泰施压威胁。到丰泰后,因为何某态度不好,导致事态升级。三人没有预谋,也没有纠集人员砸场子造势。三人供述证实双方人员在中庭冲突后,警察很快控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关于卢高翔供述,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当天通话记录显示,曾和平没有给卢高翔打电话,没有邀约卢高翔。是否邀约人员与曾和平无关。根据其供述,其当天没有上楼,无法证明当天情况。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等,对这一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过庭审已经查明,卢善学是蒲永亮邀约的,而蒲永亮不是曾和平邀约的。所谓“就是他”这句话,相关证据是混乱的,不管是谁说的,除了卢善文,没有任何人提到这句话后还有一句“给我打”。冯定楷的证言中,其实是对“就是他”是有一个前后关系的。冯定楷当庭供述和笔录都显示得很清楚,其到现场后问冯定慧怎么回事,冯定慧没说,曾和平说被打了,人跑了,过了两分钟后,有一句“就是他”。也就是,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要指认郑某义,让人去殴打他,不是所谓的让去打郑某义,只是进行了指认。何仕武:希望能够去一下厕所。审判长李勤::休庭十五分钟。11:01
2023年6月7日
其他

被债务人送上审判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上)

庭审摘要2023年6月2日,法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一个本来是对方违约的民事案件,债权人多次催讨,本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为何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绵阳中院)庭审全纪录2023年6月2日上午09:01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蒲永亮、陈勇、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今天就丰泰案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公诉人罗明川:首先出示本案第一部分证据,主要证实四被告人商议,共同出资2200万元,以卢善文名义挂靠中科公司,投资承建丰泰集团丰泰金科·紫金城项目A地块工程。2014年1月9日,丰泰集团将丰泰金科·紫金城项目14栋至17栋工程发包给旗下中科公司,约定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同日,中科公司以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方式将该项目转包给卢善文个人。卢善文于2014年1月9日向中科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一、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1.书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丰泰金科·紫金城项目A地块工程)》、《关于紫金城项目A地块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报告》、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报、《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授权书,摘自,107卷10-34,主要证实:丰泰集团、中科公司、卢善文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约定等情况。(2)调取证据通知书、收款收据、协议、银行回执、情况说明,摘自,107卷1-4,主要证实:2014年1月9日卢善文向中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的情况。(3)调证文书及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摘自:481卷P134-149摘要: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2.言辞证据(1)曾建斌的供述和辩解,94卷1-18,26-30,摘要:2015年左右,卢善文找到我说,何封(化名)邀请宏坤公司去承建紫金城对面的商业大厦,我让他先去谈,我给他、曾和平和冯定慧说,由宏坤公司出面承建,我、曾和平、卢善文和冯定慧四人出资。是卢善文等人商量好了想喊我也出资,我想到他们工作也辛苦,我还是想等他们去挣点钱提高积极性才出资的。按照合同,我们需要先向对方支付2200万元的保证金,合同中也约定了在第二年的3月就要动工,最迟不超过第二年的七月。丰泰我出资比例最多,我的钱和我家族的钱都是何涌泉在管理,我安排何涌泉在操办这个事。(2)卢善文的供述和辩解,94卷102-109,摘要:宏坤公司的决定权都是曾建斌。紫金城项目是我想自己做,曾建斌提出让和冯定慧、曾和平合伙,我、冯定慧、曾和平各占1股出资440万元,曾建斌出资880万占2股。曾和平的供述和辩解,94卷162-196、95卷1-34,摘要:卢善文定下要做丰泰公司的建设项目,曾建斌,我,冯定慧都同意向丰泰集团缴纳2200万履约保证金。我们四人签了投资协议,出资是按照:曾建斌40%,卢善文、冯定慧和我各自20%这个比例来的,利润最后也按这个比例来分。宏坤公司要挂靠在丰泰旗下的金科公司来承建这个项目。(3)冯定慧的供述和辩解,95卷63-90,摘要:卢善文找到我说是紫金城3期要修商业用房,应该有赚头,他想去参入,但他自己的钱不够,希望我入点资金,我就出了400多万的样子给了卢善文。我听卢善文说,要交2200万的保证金,何封(化名)要求挂靠到丰泰下面的金科建筑公司,卢善文成为他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还签署了一个工程承包协议。个人不能承包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卢善文是作为何封(化名)名下的一个子公司的项目经理才拿到这个项目的,项目是卢善文在主导。(4)冯定慧的供述,摘自95卷91-98:丰泰最初是卢善文和何封(化名)谈的,丰泰答应将项目给他做,但是要三汇担保,我说必须给曾建斌汇报。曾建斌听后就说喊曾和平一起也挣点钱挂靠宏坤公司做。何封(化名)要用金科公司来修建,曾建斌也同意。根据合同我们4个人出资交了保证金。(5)何封(化名)的陈述,摘自:103卷P72-113:卢善文找个中间人来给我说想做紫金城项目,曾建斌也找我让我把这个项目给卢善文做,我就卖了曾建斌一个面子,和卢善文的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6)钟灵的证言,摘自104卷10:大概2014年左右,丰泰金科准备开发紫金城三四期项目,三汇集团就来找我们合作,但是是以卢善文个人名义和我们签订书面合同,由卢善文挂靠丰泰集团下属的建筑公司绵阳中科公司来承建紫金城项目,并缴纳2200万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7)杜某彬的证言,摘自:103卷55-67:我知道丰泰公司要修紫金城项目,卢善文有心想承包,他就跟我说了一下,让我帮忙找何封(化名)引荐一下,我给何封(化名)说卢善文在建筑行业做的比较好,何封(化名)就安排丰泰的人去跟卢善文对接。二、证明紫禁城A地块规划调整的情况1.书证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紫金城A地块邮件、规划调整、向绵阳市规划局调取的方案调整申请、城市规划会议纪要、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复。2.言辞证据(1)卢善文供述和辩解:发现违约后,其多次催促丰泰,并开始履行合同,备料、找人打标点,为后面的工作做准备。但这个时候,丰泰的土方一直没有完成,无法入场。(2)曾和平供述和辩解:我们没法进场,是因为丰泰调整规划,但没有通知调整延期入场。(3)何封(化名)证词:我们因为政府规划调整无法按时入场,已经通知了卢善文他们。(4)冯明(化名)证词:修建项目报送流程及2014年按照何封和钟灵安排向规划局申请调整。(5)钟灵(化名)证词:丰泰A地块规划调整的情况。已经通知卢善文他们,曾建斌口头还是支持的。三、调规过程中,卢善文方提出不合理利息,双方就保证金还是借款发生争议,2015年6月30调规完成后,卢善文等人不进场也不解除合同,要求丰泰支付高额利息。1.言辞证据(1)曾建斌的供述和辩解:我让卢善文友好协商后续处理。(2)卢善文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做不了之后跟何峰谈退保证金的事情,在王子大酒店谈过,不记得要求利息。(3)曾和平的供述和辩解:交了保证金一年后要求丰泰退保证金和违约金,具体情况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4)冯定慧的供述和辩解:不做后谈判主要是卢善文负责。(5)冯某州的证言:卢善文向其请教法律问题。(6)何封的陈述:规划调整好后,卢善文不愿意做,安排钟灵与其协商。(7)钟灵的陈述:已经将调规情况告知卢善文等,后谈退保证金及利息,多次谈判未达成一致。(8)郑某义的陈述:卢善文签了合同之后,又不愿意做,双方没有谈好。2.书证卢善文笔记本:关于和丰泰公司建设方面的记载。曾建斌:何封(化名)在证言中说我找他修建工程,没有这个事情。是卢善文找我,我没有找何封(化名),他说的不是事实。关于规划调整的问题,项目新增了一栋,卢善文和他签合同后几个月没动工。调整规划的事情我没听说过。关于钟灵的说法,是一派胡言,我基本没有和钟灵见面,他跟我汇报调整根本不可能。何封(化名)我也一共只见过三面。只有到N年后,钟灵到我办公室找过我几次,他说想卖他们的地。审判员李俊:不需要说无关的内容。曾建斌:有关,我说的是他们的人品问题。说我们可以施工不进场的事情,我不知道,这事情由卢善文具体操办。卢善文:工程的来源问题,我说不说?他们其他人没听到,我简单说下是否可以?审判员李俊:你所有的陈述都是对法庭说,你的陈述已经记录在案。卢善文:第一,他们考察过我;第二,这个项目我考察过几次,是我儿子陪我去的,他们要把防水拿出去,我没同意。第三,一月几号的时候,我坚持用宏坤签合同,他们坚持用中科公司,把谈好的价格降了一点做管理费。当时我也提出了中科是三级资质企业,他们说马上办下来资质了,中科2020年才变成为二级资质,到那个时候才有资质修丰泰的工程。请问,资质都没有,怎么进场修工程?丰泰集团和中科是一家人,而且中科建筑公司也委托我去负责具体工程、收付款。第四,合同约定2015年施工垫层,因为丰泰集团是游仙区的大企业,听说各方面资金等也没有什么问题。当时土方已经挖了,人工孔桩也已经完成80%,确定3月15日进场,丰泰的合同版本当时是通过投影在他们的现场改的。修改规划的问题,不是事实。就像昨天的情况,他是编不圆的,有漏洞。我当时确实没有看图纸,因为我当时很信任他。既然他规划没做好,为什么要签订合同约定2014年3月15日进场。如果没有这么约定,我也不会做这个项目。规划调整,我百分之百不知道。我2014年年底去了五次,都是要进场施工。我如果知道规划调整,难道我会去催他们吗?这五次去,我发了沟通函之一到之四,这四次我是当面交给钟灵的,只是我当时没有照相而已。第五次沟通函,是我请大儿子当证据寄给何封(化名)的。五次沟通函,对方都没有一点回应。如果我知道规划调整,难道五次我都不会提规划调整吗。一直到2021年宏坤办公室主任说规划调整我才知道这个事情,是冯明(化名)告诉唐某龙的时候我才知道的。关于做不做的问题简直在乱说,在2015年10月底,当时公安提审我的时候,问我什么时候不做,我说2015年下半年,记不清月份,他们反复问我,我都想不起来。后来公安把2015年王子大酒店的工作笔记和2016年签订的解除合同给我看,这样我才回忆是2015年10月底。在2015年中旬,他们没有告知我们,也没有签订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公然毁约把这个项目给唐清(化名)做,当时我不认识唐清(化名),只认识刘某元。当时现场施工大门、围墙已经做了。曾和平当时在站着,确实没有做什么。我当时说刘某元,我们还没进场你就进场,那时候我还是想做这个项目,只是想让他解决违约问题。解决违约问题的方法很多,单价、工程量、付款方式都可以。当时包给唐清(化名),钟灵是有收益的。当时我找了钟灵,钟灵搪塞我……审判长李勤:卢善文,本庭再次重申,针对公诉人的举证进行质证。卢善文:在当时都没有提出不做。对这个项目,谈解除合同只有一次,是2015年11月3日在王子大酒店,这是唯一一次谈话。我记得特别清楚。当时,曾建斌或冯定慧通知我,应该是曾建斌通知我,说去王子大酒店谈,这是唯一一次。我们总共和何封(化名)只谈了三次,第一次是合同签订的时候,第二次是王子大酒店,第三次是丰泰事件。当时说,2200万违约金确实高,干脆用另外一种方法解决。王兆峰律师:被告人不太了解质证是什么。我在这里稍微解释一下,质证针对的是你的笔记和具体谈的过程。现在主要是说签合同的问题,后面的证据还没出示。卢善文:咨询冯某州的问题可以说吗?审判员李俊:出示了证据的可以说。卢善文:我没有去咨询,侦查人员来问了我两次这个问题。审判长李勤:你不用说过程,直接说事情就可以卢善文:我没有去问冯某州。他坐了班房之后,我觉得他是落难的,去看了他。后来我儿子修工程,我去问了他。审判长李勤:针对公诉人的证据发表你的意见,不用再说家庭生活情况。卢善文:我确实没有问冯某州,这个事情也是我们四个人的事情,我不用去问他。曾和平:这个项目前期签合同和谈判,是卢哥和丰泰对接,我不是很清楚。包括后面的解除合同、谈判,都是卢哥谈,我没参加。第二,调整规划这个事情,办案单位给我说了几十分钟,总是跟我说是这个原因,我说我都不清楚,你怎么清楚。我确实不知道,他们鼓动我说是这个原因,我一直不承认。我不晓得不能进场的原因,我不负责沟通。违约金说白了是利息,是办案人员自己加上去的内容,可以看同录。我记得很清楚,我说的是违约金,他说你们收的是利息,合同写的。我说这个好像是丰泰提出的,违约金不能入账,所以变通成了利息。中科是丰泰子公司,相当于丰泰的儿子,让儿子那边拿手续告老子,可能有问题,所以都是通过协商解决。当时说2015年6月通过调规,但是六月我们根本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说我们不进场施工又不解除合同,是血口喷人。包括刚刚说的利息,是我们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和直接的损失,没有说要高额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我们违约,违约金要没收。总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我们签这个合同也说认为他们看得起我们,考察了我们,想着好好把这个工程好好修。哪个会想着跟他扯筋。其他的证据没有举到,举到后我再说。冯定慧:首先,对规划调整的变更,我不清楚。先说一下何封(化名),何封(化名)在笔录中,没有他说先邀请宏坤修建,再一步一步诓卢善文用他的公司的事情。他也没有说,两次谈的他都同意了,包括在酒店邓某万提出的他给我们用2200万的建议,他也同意了。他的陈述,隐瞒了很多事实。钟灵的笔录,都是在编造事实。我根本没有两次见过钟灵,说什么2015年6月30日的调规通知书给我们看了,什么在游仙茶楼,我根本不晓得。他如何通知的?认定这些事情难道只凭借他的一句话吗?难道不用发一个正式的通知吗?他说解决调规也告诉了我和卢善文,我参加的王子大酒店协商就没有他,他怎么告诉我和卢善文的?卢善文在谈建筑公司的时候说还要用宏坤,怎么变成中科公司了?我觉得他们两个的证词都不客观。关于何封(化名)所说的内容,如果到了时间为什么不让进场?如果说解约,为什么不先退保证金?他说的这一点,不客观、不真实。审判员李俊:其余被告人有什么意见。曾建斌:卢善文和何封(化名)签的合同,我没看过。据说是规定的违约金是总额的20%,我方违约没收违约金,对方违约金扣20%的总造价,应该是四千万。当时在王子大酒店解决这个事情,是应邓某万这个中间人的邀请,争取大家协商。审判员李俊:这是后面的内容,现在还没有对这部分举证。曾建斌:进不到场是因为规划调整,这个事情是在公安2021年问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事情。证据说卢善文如何说,曾和平如何说,但曾和平自己都不知道这个事情。这样的事情是这么简单就在茶楼嘴巴上就说了吗?不可能的。所以要请钟灵出庭作证,要把这个事情弄清楚,做人还是要讲良心。我很少过问这些事情,钟灵说和我见过这么多次,我真的没有见过他。他的证词不对。王兆峰律师: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比较多,分三大部分,每个部分分两组,我分别对每部分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一部分第一组,书证,第一组又分四小组。这些证据不能达到举证的证明目的,反而能够证明,中科在2014年1月和丰泰签了合同,中科公司是丰泰的全资子公司,同日卢善文和中科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协议有如下重要内容,请法庭注意:1、2014年3月15日是最迟进场日,丰泰要保证卢善文能入场施工;2、双方约定,施工方缴纳2200万履约保证金,不履约要没收保证金;同时,双方也约定发包方如果违约,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0%交纳违约金,工程总造价2.2亿,10%也是2200万,发包方、承包方,谁违约都要交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卢善文就缴纳了2200万保证金,这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这组合同说明,被告人卢善文、曾建斌等人也强调,卢善文为什么要和中科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为当时卢善文是宏坤的总经理,曾和平是副总经理,宏坤当时是二级资质,中科当时还没拿到三级资质。如果用宏坤签合同,第一,不用交管理费;第二,可以自己管理进度。第三,就如同卢善文等人所说,这是何封(化名)早就挖好的坑,如果以中科的名义签订合同,后面要告丰泰也要以中科名义,想告也求告无门,他们不给印章,根本没法打官司,何封(化名)是处心积虑,实际就是想要2200万履约保证金。第二组是言词证据,这组证据有曾建斌、卢善文和曾和平、冯定慧的供述,这几个人供述能够证明,第一,得知了丰泰有这个项目,是卢善文最早得知后想做这个项目,后来通过杜某彬了解情况,杜某彬说要牵线。在这以后,丰泰委派姓曹的负责人两次到宏坤尽调,发现宏坤的资质、质量、声誉很好,决定合作。但卢善文自己资金不够,提出冯定慧、曾和平一起做。这个时候,对方也就是丰泰的何封(化名)提出说小老板不行,让大老板做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卢善文找曾建斌,说他也得进来。在这个背景下,曾建斌说他要多出,出两份,其他人出一份,他40%,其他人20%。曾建斌是在这个情况下,为几个人背书,进入这个项目。而不是何封(化名)所说的,卢善文找了人,曾建斌也找人让他把项目给卢善文,何封(化名)说的这句话不属实。钟灵说:三汇集团找我们合作,事实也不是这样。当时合同主体不是三汇,是卢善文想自己干私活,和三汇集团没有关系。相关合同条款的起草,无论是最初的建筑施工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协议,都是丰泰、何封(化名)一方起草的,在这个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承接这个合同而接受了苛刻的条件。在前提谈判过程中,丰泰一方比较强势。杜某彬的笔录也能证实,当时曾建斌不知道这个事情。他说得很清楚,当时他知道了这个事情,是和卢善文聊天的时候提到了这个事情。侦查人员问,是卢善文主动找你引荐的吗,他说不是主动,是我们一起耍,都知道紫金城这个事情,我说我去引荐一下,是杜某彬主动找的。第二部分,书证是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紫金城A地块邮件、规划调整等,能够证明这个项目的规划早在2013年9月11号就批了。2013年12月30日,项目总平图的承诺已经作出,丰泰承诺,总平图没有通过,但可以在20天内完成,也就是1月20日左右,整个前期施工图的核评已经完成。和卢善文签订合同是1月9日,如果20号可以做完总图,后续施工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钟灵和何封(化名)认为按照原有施工图利益不够,琢磨改变规划,这也可以早告诉别人。书证证实,其一直到2014年11月,才又向规划局递交改变规划的申请。从1月20日本就应该完成原来的工作,但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对方无所作为,一直没有提交申请。卢善文一次一次发函,都没法入场。这组书证就把这一事实证明得非常清楚。关于言词证据,卢善文供述和辩解能够证实,发现违约后,其多次催促丰泰,并开始履行合同,备料、找人打标点,为后面的工作做准备。但这个时候,丰泰的土方一直没有完成,无法入场。曾和平也证实,我们没法进场,是因为丰泰调整规划,但没有通知调整延期入场。所有的书证,没有任何其通知卢善文等的证据,只有卢善文一方的不断催促,要求入场,这也符合实际。曾和平能够证实,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告诉曾建斌无法做了,要退出项目。何封(化名)有很多不实之词,其说是规划局让他条规。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说是规划局调规,反而是冯明(化名)和钟灵说得很清楚,他们是自行决定调规,他们的说法直接打了何封(化名)的脸,证明何封(化名)说法不属实。何封(化名)的陈述和钟灵、冯明(化名)的说法都是矛盾的。根据卢善文当庭的陈述,一直到二零二几年,唐某龙才告诉他调规的事情。这也和卢善文关于其一直催促而钟灵一直支支吾吾不敢说调规的事情的说法相吻合。钟灵一方面说是他们主动调规,又说考虑到市场行情不好、体量过大,想抽出一栋酒店,证明其说法不属实。冯明(化名)的证言,说是丰泰紫金城项目的成员,其说,2013年规划局通过的方案没有涉及酒店,何封(化名)和钟灵说需要调整方案、暂缓申请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当时就可以申请,但一直没有申请,一直到后来才申请的。在被问到是否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冯明(化名)也说公司没有申请。关于最后一部分证据,也分成了两组。第一组是言词证据,第二组是书证。第一组首先是曾建斌供述,其供述能够证实。王兆峰律师:众被告人希望上厕所,建议先休息一下。审判长李勤:先休庭。10:53
2023年6月5日
其他

被债务人送上审判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下)

庭审摘要2023年6月2日,法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一个本来是对方违约的民事案件,债权人多次催讨,本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为何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绵阳中院)庭审全纪录接上14:30审判长李勤:现在继续开庭。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蒲永亮、陈勇、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给被告人解除戒具。辩护人继续发表意见。梁雅丽律师:关于第一部分,同意前面各辩护人的意见之外,可以关注到2014年4月9日2200万保证金的去向问题。因为结合之前卷宗的情况可以看到,丰泰向唐清(化名)收取的保证金仅有规定造价的5%。而因为丰泰向卢善文提供的是格式合同,要求保证金的比例是工程造价10%,它是相当于同行业做法的2倍。也就是说,再加上丰泰当时2014年春节确实有资金困难的这么一个情况,也不排除丰泰方为了解决2014年资金困难,而刻意套用卢善文这一方资金的情形,所以我们申请调取2014年1月9日2200万保证金的去向相关流水。这是关于第一部分的补充。第二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证据整个的证明目的,我们是持有异议的。其实通过上午针对一系列书证的质证可以看到,何封(化名)一方确实隐瞒了土地变性以及基于商业利益调规的前提,导致了卢善文他们即便是在2014年1月9日签订了合同,也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场。因为调规,尤其是土地变性是需要时间的,在短短两三个月内是完不成的关于这组证据涉及的言词证据,恳请合议庭关注到:第一,曾和平的供述。曾和平的供述2021年11月19日到20日的供述,之前我们在庭前会议也提出过,因为涉及提到疲劳审讯的问题,与同录内容本身也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应该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调规,其实曾和平并不知道,但在笔录里呈现了调规的问题。关于利息,其实关于合同解除,曾和平一直讲要的是违约金,但最终侦办人员始终围绕金额的计算问题,最后按照他们收到的违约金金额倒推利息,这个过程在笔录里都有体现。以至于曾和平的笔录里出现了“利息”的表述。还有关于打官司甚至咨询的问题,曾和平本身在庭审上没有说到这些。所以恳请合议庭对于曾和平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给予关注,我们认为曾和平11月19日、20日甚至21日所有的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关于这组证据里何封(化名)和钟灵的证言,钟灵的证言里关于政府调规的问题,关于签订合同后调规的说法,与本组证据一系列书面证据是矛盾的,我们认为不应当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况且,他们的内容与本组证据里冯明(化名)的证言内容也是相矛盾的,不再赘述。因此,我们认为何封(化名)和钟灵的证言是不具有可参考性的。关于何封(化名)和钟灵对于调规事宜通知卢善文等内容,因为与在卷卢善文曾经跟丰泰五次沟通函以及相关邮件、短信等沟通内容是相矛盾的,因此我们认为他们的说法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况且除了证词的说法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所以这组证据恳请合议庭审查时给予关注。对于第三部分,对于证明目的我们是不认可的,也不能证明本案卢善文等人调规之后不如期进场,以及索要高额利息的事实,这一组证据中涉及关于到底谁违约的问题,这里边有言辞,也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对于违约的问题,我相信通过前面的示证,大家应该听明白了。基于丰泰隐瞒前面的事实情况、合同根本没有办法履行,双方约定的入场时间是不可能实现的;第二,丰泰方到了期限以后,即便是不认为可以进场,但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通知了卢善文方进场。至于什么导致双方就合同问题再次协商磋商?显而易见,这一组证据都能体现,比如曾建斌、卢善文等证言都可以体现到,因为2015年10月发现了唐清(化名)在原本属于卢善文施工的工地开始作业了,这样才导致了卢善文一方想起来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才提议解除合同,恳请合议庭给予关注。关于这一组证据,曾和平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们仍然持有异议,希望法庭对于“利息”如何出现在他的笔录里进行查明,这个意见和前面是一样的,因为是侦办人员根据他们收到的金额进行推导得来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关于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对于协商过程做的证词是不真实的,他们证言的内容与在卷钟灵向卢善文发的邮件,以及卢善文的工作公函,还有钟灵、卢善文、冯定慧、曾和平之间的短信内容相违背。所以恳请合议庭对于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的相关内容不予以采信。关于冯某州的证言合法性,我们持有异议。因为就如同他笔录里原本说得非常清楚,经过反复长时间的提醒,显然这个证人在当时作证的时候已经丧失了中立与客观的立场,因此相关内容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退一万步,即使卢善文等人向他法律咨询了,这也不影响卢善文等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丰泰方主张权利。关于这一组的书证,卢善文的笔记本,我们对于它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但恳请合议庭审查时给予关注。第一面证明了卢善文多次与丰泰方进行协商的客观记录,也印证了卢善文向丰泰发函催促进场的真实性。第二面的内容,从行文上看应该是卢善文自己就A地块事宜进行思考。关于保证金缴纳之后丰泰严重违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作为守约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继续履行合同。不因为要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而放弃其他权利的主张。所以我们认为,这组证据实际不能证明卢善文一方不按照通知进场且恶意索要高额利息的结论。审判长李勤:下面由被告人冯定慧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秦舰律师:刚才几位律师已经说了很多,我完全同意这几位律师的意见。另外,就材料进行一些补充。首先,关于第一部分,在书证部分中提到丰泰与曾和平以及卢善文签《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内部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责任书》等等,是一套完整的建筑施工合同。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施工,而不是为了向丰泰借款或敲诈勒索的目的,完全是合法的。而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第二部分,关于调规的问题。被告也都说到完全不知道调规的事情,公诉人在举证证明这件事情上,仅有何封(化名)和钟灵的证人证言,并没有客观证据。因此,我们认为钟灵和何封(化名)的证言是不真实的。关于第三部分,公诉人的证明目的是想证明卢善文在2015年6月政府规划完成以后既不进场也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我们认为,从第二项证据中,第一项书证,《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补充协议》中可以看到,调规以后的《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签订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也就是说,丰泰公司请设计公司替他们变更设计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在2015年6月30日,政府调规以后,工地完全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而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丰泰公司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要求卢善文进场。另外,刚才提到唐清(化名)。唐清(化名)与丰泰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以及付保证金100万的时间,是在2015年9月份。从《建筑工程设计》可以看出,唐清(化名)他们进场除了交纳100万保证金进场进行建筑临时施工以外,他们也不具备建筑施工的条件。因为2017年10月份才开始设计,他们完全不具备建筑施工的条件。至于钟灵说到通知过冯定慧,而且冯定慧同意推迟施工进场的时间。我们认为这也是钟灵单方面的证词,今天几位被告都当庭对这个证言进行了驳斥。因此我们认为公诉人想要证明通知四位被告进行进场,而他们推托施工的目的是不能达到的。审判员李俊:另外一位辩护人是否发表意见?吴庆阳律师:我主要针对以下几点补充:上午书证部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我们表示认可,但是缺少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比如说调规的事情和与唐清(化名)私下签订合同的事情,丰泰一方并没有告知四被告,合同。他们隐瞒这两个重要事实,就是想拖延时间,想无偿使用2200万保证金。合同条款本身就是约定的违约金,后来为什么出现利息及损失等问题。实际上是对这三个概念的误解,包括本案的三个被告对于损失、利息还是违约金有误解。至于这个性质,本身就是损失。违约金是有明确的约定,就是2200万,这个对方觉得过高,所以参照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本案的操作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所以我要表达的就是书证根本缺乏与待证目的之间的关联性。本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关于言词证据,我认为四个被告的供词基本可信,但是何封(化名)的证言可信度是很差的,他的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曾建斌被抓之后,他们有落井下石的心态和被报复的心理。四个被告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我希望合议庭同意我给冯定慧指导一下质证的问题。审判员李俊:休庭以后再跟当事人沟通。吴庆阳律师:可以,我就是建议冯定慧言简意赅。审判员李俊:其余辩护人有不同或补充意见举手示意。耿昊律师。耿昊律师:谢谢审判员。关于第一部分的合同书证,实际是一种无罪证据。2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已经在丰泰的手里。如果卢善文确实存在能进场但不进场的违约行为,丰泰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因为根据合同,这属于无故终止合同的履约行为。否则丰泰完全无必要和卢善文等人商谈后续的事情该如何解决,何封(化名)也更加不可能提出支付利息等解决方式,否则不符合常理。这充分说明了是丰泰公司违约,而不是卢善文等人能进场不进场,更不是卢善文为了获取利息故意制造障碍。第二点,关于卢善文等人在满足进场条件以后不进场的指控,相关证据不足,无法实现证明目的。卢善文等人的供述从未表示过满足进场条件以后不进场,相关的有罪证据仅仅只有何封(化名)和钟灵的笔录,而这两个人都是丰泰公司一方的人,钟灵是丰泰公司总经理。审判员李俊:这一点前面都已经说到。耿昊律师:两份证据的真实性都无法查实,因此没有讨论证据是否能够得到印证的必要。因为只有真实的证据才存在是否印证的问题,所以不能证实证明目的。第三点,退一步讲,即使丰泰公司针对调规延期施工的问题通知了卢善文一方,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违约就是违约,这不是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卢善文没有与丰泰签订变更合同、没有出具书面延期进场承诺,卢善文一方就可以随时主张丰泰公司退款赔偿。第四点,结合前面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丰泰公司存在骗用履约保证金的重大嫌疑,而且后来丰泰公司也是通过转让名下公司的方式,才得以筹集资金进行汇款,充分说明丰泰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挪用了,而不是固定存放在一个银行账户内。在这种情况下,卢善文等人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特别是低于其本可以主张的违约金,这样的主张完全合理合法。无论其主张的是违约金还是利息,都没有超越其固有的权利基础,不存在非法所得,也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类型的经济犯罪。完毕。审判员李俊:任星辉律师。任星辉律师:谢谢法庭。在前面律师的基础上,我补充几点。对此客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辩护人都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证言当中对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关于签约的真实目的以及告知卢善文等方面调规情况,以及指责卢善文等人不进场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前述基础上,辩护人以在案的客观证据和辩护人认为真实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补充四方面意见:第一,在卷的客观证据,《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冯明(化名)提供的规划图以及规划局的调规资料等,证实丰泰方面签约是以套取2200万巨额保证金为目的的,请法庭在今天上午唐静律师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充分注意。在《建筑施工合同》和《内部承包协议》中载明的工程建筑面积是13.8万平方米,但在调规资料当中,13.8是新方案的内容,而旧方案是13.6,具体数字是旧方案136229.7平米,新方案138872.8平米。也就是说,在2014年1月9日签约的时候,丰泰方面已经实质进行了调规准备工作,甚至是准备好了调规方案。在此情况下,向合同相关方隐瞒这样的重大信息,还以从来没有准备实施的旧方案骗取卢善文方面签约。审判长李勤:任星辉律师,你说的意思是在合同里面用的是新的?有新的面积?调规以后的面积?是这个意思?任星辉律师:是的,13.6和13.8也不可能是笔误,因为合同协议是打印版,并且对建筑公司来讲,2000平也是相当大的误差,也涉及工程成本等的计算,它不是误差。也就是说,这是丰泰方面故意的。审判员李俊:关于你说到的问题本庭已听清,继续说其他方面。任星辉律师:好的,这方面还要补充阐述一点。何封(化名)和钟灵等人多次提到,在笔录当中提到在签约2个月之后才组织调规。但对于一个建筑公司来讲,这么大的变更不可能仓促进行。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在一直以来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当中,存在着房地产商囤地居奇,捂盘等涨价等行为,但政府方面对这种行为严格限制,因此出现房地产商以调规等为由变相囤地捂地的行为。从今天上午唐静律师的意见和这边的情况来看,其实丰泰方面是有意变相捂地、囤地。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根本没有准备好按计划开发。这是第一个,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履约保证金。第二,丰泰公司存在着重大根本的违约,而卢善文方面对此的处理一直非常善意。这方面请法庭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丰泰和中科签订的这份合同,以及中科和卢善文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关于工程内容方面的约定。工程内容方面明确,开发的是丰泰A地块14栋—17栋,面积是13.8。同时明确,具体内容以施工图为准。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当中除了施工的期限之外,工程的内容也是根本部分,而工程的具体内容是由施工图决定的。在丰泰方面申请了调规,旧的施工图已经不适用的情况下,无论拿出什么样,无论在什么时候拿出新的施工图,在未取得卢善文等人同意的情况下,调规的事实本身就意味着丰泰方面已经违约。也就是说,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一条,已经具备了实施条件。也就是说,在退还保证金的同时,还需支付10%,也就是2200万的违约金。但是丰泰方面对此隐瞒真相,也拖延时间,根本不具备善意。而它的相对方也就是卢善文等人,反复协商,并且最后获得的违约对价也远低于10%,这一点充分说明卢善文等人的善意。第三,前述客观证据和调规事实,也证实何封(化名)、钟灵和郑某义等人的笔录中,关于把14号楼和17号楼留给卢善文开发,完全是一个偷换概念的说法。因为就像辩护人前面所说,施工图才是《施工合同》的真实实质内容,旧的14—17号楼代表着整个A地块,而新的14—17号这4栋楼已经不是完整的A地块开发。并且,钟灵在他的笔录当中已经明确,调规之后,调减了8000平。也就是说,如果卢善文等人继续开发14—17号这4栋楼,建筑面积是远远达不到原来标准的。并且因为施工图的变化,施工的难度成本等都与原来有着根本不同。第四,公诉人提到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协商和起诉到法院。根据我的理解,这应该是和丰泰方面证人证言当中所说的“要钱可以去起诉,不用找这么多来要钱”,但这里又有明显误导性,因为后面指控的12月29日的寻衅滋事,起因并不是因为卢善文等人不协商、不起诉,用第三种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因为他们在协商过程当中受到粗暴对待。也就是说,这个《施工合同》的纠纷并不是12月29日事件的起因。完毕。审判员李俊:金琳律师。金琳律师:谢谢合议庭,我补充三点,之前辩护人的质证我同意。文红军也确实认罪认罚了,但是我认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的意见,并不会存在不被采纳和允许的问题。第一点,何封(化名)和冯明(化名)的证言。这里想补充一个细节提醒合议庭,在冯明(化名)和何封(化名)的证言里都提到一个人,就是时任规划局长何旺(化名)。根据冯明(化名)和何封(化名)的证言,丰泰的调规都是与何旺(化名)进行多轮提前沟通的。但是,辩护人在网上查阅到了何旺(化名)的任职信息显示,何旺(化名)任职规划局长的时间是在2011年9月—2013年8月,也就是在丰泰跟卢善文等人签订合同之前。那么冯明(化名)和何封(化名)不可能同时出现一个记忆上的误差,而且是相同的误差。只能说明早在丰泰与卢善文等人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开始启动了调规程序。第二,关于公诉人所举的第三组证据持有异议。因为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主要是靠言词证据说明调规这件事情是及时告知卢善文等人的,卢善文等人的言辞证据说的是没有告知。在案中没有任何一份客观证据显示丰泰告诉了,但是在案却有5份沟通函能够显示丰泰没有告知。那就是卢善文等人一方在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27日、2014年4月21日,以及2014年12月29日向丰泰发出的沟通函。在沟通函里面能够显示的是,丰泰一直不让卢善文等人进场,是因为土方、地基处理、降水、护臂等工程没能够完成,不满足进场的条件。甚至在2014年3月27日的时候,卢善文等人还催促了一下说:“因为你雨季到了,如果再不进场就会造成损失”。4月21日的时候,卢善文等人在沟通函里更说明了,4月18日丰泰答应可以进场,结果护臂和土方还不满足条件,甚至售楼处和重庆建设方的土方还发生了坍塌,影响施工,电缆和垂角线也不达到施工条件。这就说明了什么?反复的沟通,不是说卢善文等人能进场不进场,而是压根不满足客观的进场条件。第五份沟通函,也就是2014年12月29日这一份,也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在上午出示的第三部分证据最后一组说的是卢善文笔记本上记录了丰泰提出解决方案这件事情,但是这里丰泰提出解决方案的事情根本不是说满足了施工条件已经进场施工的解决方案。根据第五份沟通函,上面显示的是一直无法进场施工,导致卢善文一方的损失,丰泰没有给出解决方案。所以根本不是说卢善文等人要索要退还履约保证金产生的问题。第三,何封(化名)、钟灵等人的证言里都有提到,行业里没有惯例要给资金利息。但这一点说法显然是虚假的。为什么?因为紫金城一二期施工方就曾经向其依据合同主张了资金占用费,而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是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当时审理的时候,是重庆一方在竣工之后,因为丰泰一方迟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也不给付工程款,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交的履约保证金,2019年还没有予以全部退还,所以人家起诉了。起诉的时候,已经竣工了,施工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家还要资金利息。那么卢善文等人白白利用了两年时间之久,2200万,没有任何的施工利益,为什么不能主张违约金和损失了呢?有合同约定、有判例,钟灵和何封(化名)却说没有行业惯例,我确实不清楚这种没有行业惯例到底是丰泰一方没有履约的惯例,还是说这个行业真的没有惯例。所以恳请合议庭留待庭后予以核实。质证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采纳,谢谢。审判员李俊:刘跃律师。刘跃律师:同意前面辩护人的观点,我简单补充两点:第一,关于《建筑施工合同》。一个《建筑施工合同》的关键点是:单价、工期。我们先看单价,单价约定的是定额下浮7%,定额就是国家规定的信息价,这个价格正常是远远高于市场价的。我们结合丰泰出具的情况说明,他们给卢善文的单价是1585元每平方米,而给唐清(化名)的单价却是930元每平方米,这里有50%的差额。按照行业惯例,一个建工的利润大概在5%左右。如果按照这个单价做,丰泰要亏损,这是第一个。我们再看看工期条款,因为在建工合同签订的时候,发包人永远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而根据合同来说,他们的工期违约是按天算的,但离谱的是工地竟然空着。一般如果工程结算发生纠纷,正常就是发包人通过质量来找承包人,我们来扣款。但是工地都是空着的,如果按天算,不知道怎么扣。所以不管是从单价还是工期来看,我们都有理由相信丰泰集团当时根本没有想履行这个合同,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履约保证金,这是第一个。其他说过的就不说过了。另外,关于钟灵和何封(化名),他们关于工程的履行情况来说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一般来说,如果卢善文一方不进场施工,他们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催告他们进场,如果再不进场,他们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因为在2008年有一个规定,定作人是有法定解除权的,这样的话他们不去做,而他们选择了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在哪里?一个工程两次发包。这是绝对性违约,跟法定解除权不一样,如果一个工程两次发包,他们是要赔违约金的,并且需要赔偿损失。如果他们选择了违约,催告之后发函给了三汇,他们只要赔偿部分损失,或者法院有可能违约金进行下调。但是我们在整个证据里面没有看到过催告的内容。所以我觉得丰泰作为一个老建工企业,不可能不了解到这些东西。我认为丰泰根本就没想履行合同,这个合同根本来说就是为了融资。审判长李勤:张召怀律师。张召怀律师:我简单补充一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何封(化名)在2021年11月30日的笔录中,侦办人员问道,为什么规划调整以后,卢善文不愿意继续承接这个项目。何封(化名)的回答是说当时这个项目拖了这么久,如果继续做这个项目,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更大,建筑上的利润本来就很薄。他讲到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在卢善文的角度来讲,他们作为一个建设的承建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项目的进场和施工时间和周期,这是直接关系到他们可能获得利润的。而且何封(化名)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最后导致卢善文他们迟迟不能进场,一直到2015年都不能进场,更别提“一女二嫁”的问题。而何封(化名)对于不能进场到对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是明知的,表明了按照这种情况对合同来讲就是一个根本的违约,应当照合同赔偿10%违约金。他们最后要的钱远远低于这一点,也能够体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补充完毕。审判长李勤:被告人曾建斌。曾建斌:我再三请法庭注意,关于调规的问题,是不是违约,如果是国家政府出于公众利益,那么就不是违约,可是本案是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违约的。审判员
2023年6月5日
其他

有聚众,无斗殴,油坊街20年来最大事件,谁在吹牛?(质证第三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李勤:本庭已经说了,庭前会议决定是做了,本庭不予更改。至于庭审提纲的问题,请公诉人按照之前的商议执行。吴丹红律师:我们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建议休庭,公诉人什么时候给我们什么时候继续开庭。审判长
2023年6月1日
其他

记忆中的群架,法庭上的罗生门(质证第二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

李勤:被告人曾建斌,你针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实案件起因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曾建斌:我就谈这几点。徐莹律师:对于这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不是怀疑赌博作弊,而是朱某宝、安某刚确实作弊,首先……审判员
2023年5月31日
其他

看知名律师如何质证(质证第一日:三汇绿湾春新区事件)

庭审摘要2023年5月28日,法庭就三汇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起诉书中指控:“2003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曾建斌得知三汇绿湾春区物业保安与装修工人发生纠纷,立即纠集被告人曾和平、卢善文、卢高翔、陈勇等十余人赶到现场。曾建斌无视警察现场处置,指挥并伙同曾和平等人对被害人马某令、马某云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后,曾建斌指使保安钟某兵顶包,安排绵阳市三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参与作案人员均未被追究。”以下是对该起指控的举证质证:庭审全纪录9:01播放法庭纪律审判长
2023年5月30日
其他

如此“黑社会”:“骨干”上班12年,“老大”见了不认识(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上)

庭审摘要5月24日,绵阳“扫黑大案”进入第九天庭审。当天,第9至第12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周强、卢善富依次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四人均被指控参加黑社会。何仕武系原宏坤公司安全部部长,今年65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炎、眩晕症等多种疾病。出庭时,他插着导尿管,挂着尿袋。受病痛折磨,亟需就医的何仕武,庭前多次恳请让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换取早一天办理取保候审。何仕武是40多年的老党员,退伍军人,自视为人正直,不可能参加什么黑社会。讲起自己的遭遇,他有时啜泣,有时大哭,有时因病痛而呻吟不已。谈及和曾建斌的关系,何仕武表示自己干了12年,曾建斌都不认识他:“
2023年5月27日
其他

被威胁抓儿子的卢善学:请公诉人想想,自己是怎么维护自己子女的(曾建斌案第十天庭审全纪录-下)

庭审摘要5月25日,绵阳“扫黑大案”进入第十天庭审。当天,控辩双方完成了对第13至第15被告人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的讯问、发问。文红军是卢善文的亲戚,对“黑老大”曾建斌既不服亦不满。他说,自己既不是宏坤公司的员工,也不是与公司合作的班组长,更不知道公司有黑社会。“曾建斌不让卢善文的亲戚干宏坤公司的活,不认可我们亲戚去干他的活。20年了,我没给曾建斌打过一个电话,你可以去查。我在办公室请他去参加我儿子的婚礼,结果他都没去。他在办公室签字,我请他,他说来,也没来,别人都笑话我。”卢善学是“黑老二”卢善文的亲弟弟。对于指控参与丰泰集团被寻衅滋事一案,卢善学说,他之所以过去,还打电话叫儿子过去,就是听说亲哥被打,关心一下,笔录中说“想通知他们跟你一起去扎场子”,是公安的话,当时被办案人员威胁抓儿子,不得不在笔录上签字。“公安打电话叫我去,到了做了核酸,他们就拿我电话给我儿子打电话,叫到了公安局,他们说‘你看,是你儿子吧’。我说是,他们说‘这个事,你要承认,你打了哪些电话’,我说打电话是通知工作上的事情。我当时一直没承认,晚上时,送到看守所时,公安跟我说要承认,可以缓刑或者取保,他们说曾建斌进去了,没人保我了。后来他们给别人打电话,说我不认,把我关到江油去,把我儿子关到安州去。所以在江油第一次做笔录时,他们说可以把我儿子关进去,如果我儿子进去了,我儿媳妇肯定就不在我家了,他们说年轻女人就是那样的。但是他们没有关,我说谢谢。那天庭上放了视频,我看了后号啕大哭......请公诉人想想自己是怎么维护自己子女的。你们没有当过父母,不知道这样会有多痛。人心都是肉长的,不是铁的。”回想起这一幕,卢善学当庭失声痛哭。庭审全纪录(接上)14:04
2023年5月27日
其他

跟“黑老大”互看不爽的文红军:20年没打过电话,儿子结婚请他不来(曾建斌案第十天庭审全纪录-上)

庭审摘要5月25日,绵阳“扫黑大案”进入第十天庭审。当天,控辩双方完成了对第13至第15被告人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的讯问、发问。文红军是卢善文的亲戚,对“黑老大”曾建斌既不服亦不满。他说,自己既不是宏坤公司的员工,也不是与公司合作的班组长,更不知道公司有黑社会。“曾建斌不让卢善文的亲戚干宏坤公司的活,不认可我们亲戚去干他的活。20年了,我没给曾建斌打过一个电话,你可以去查。我在办公室请他去参加我儿子的婚礼,结果他都没去。他在办公室签字,我请他,他说来,也没来,别人都笑话我。”卢善学是“黑老二”卢善文的亲弟弟。对于指控参与丰泰集团被寻衅滋事一案,卢善学说,他之所以过去,还打电话叫儿子过去,就是听说亲哥被打,关心一下,笔录中说“想通知他们跟你一起去扎场子”,是公安的话,当时被办案人员威胁抓儿子,不得不在笔录上签字。“公安打电话叫我去,到了做了核酸,他们就拿我电话给我儿子打电话,叫到了公安局,他们说‘你看,是你儿子吧’。我说是,他们说‘这个事,你要承认,你打了哪些电话’,我说打电话是通知工作上的事情。我当时一直没承认,晚上时,送到看守所时,公安跟我说要承认,可以缓刑或者取保,他们说曾建斌进去了,没人保我了。后来他们给别人打电话,说我不认,把我关到江油去,把我儿子关到安州去。所以在江油第一次做笔录时,他们说可以把我儿子关进去,如果我儿子进去了,我儿媳妇肯定就不在我家了,他们说年轻女人就是那样的。但是他们没有关,我说谢谢。那天庭上放了视频,我看了后号啕大哭......请公诉人想想自己是怎么维护自己子女的。你们没有当过父母,不知道这样会有多痛。人心都是肉长的,不是铁的。”回想起这一幕,卢善学当庭失声痛哭。(绵阳中院)庭审全纪录2023年5月25日9:00开始(播放庭审纪律)审判长李勤:现在开庭。审判员罗毅:法警传被告人文红军到庭,法警给被告人解除戒具。文红军可以坐下回答问题。法警坐下。审判员罗毅:文红军,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你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向你核实认罪认罚情况,法警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交文红军查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字捺印是否你本人签署?你的辩护人是否在场?是否是你真实意思表示?你是否自愿认罪,接受法律处罚?文红军:(查看具结书后)是本人签署。审判员罗毅:你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文红军:同意。审判员罗毅:针对谢成刚被寻衅滋事开始讯问、发问。公诉人可以开始讯问。公诉人宋志强:当庭讯问你如下问题,希望你如实向法庭陈述。你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文红军:谢成刚这个,是公安喊我帮他分析。分析后,我确实没到场。公诉人宋志强:我问的是,你的供述是否属实?文红军:属实。公诉人宋志强: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文红军:没有。公诉人宋志强:关于谢成刚这个案子,你是否参与?文红军:这个事,我现在(被打断)公诉人宋志强:你直接回答,参与没有?文红军:没有。公诉人宋志强:你是否知晓这个案件?文红军:过了两三天,曾和平在茶楼跟我说的,问我打架时在哪里,我说我在经营挖机、汽车,我不可能去砸同行的车子、驾驶员。公诉人宋志强:你听说过这个事情吗?文红军:我只听到曾和平说过。公诉人宋志强:他怎么跟你说的?文红军:他只说把挖机砸的稀烂,还打了驾驶员,但是我不清楚打了哪个驾驶员。公诉人宋志强:他说没说,哪些人对挖机打砸?文红军:确实没说。公诉人宋志强:谢成刚这个案子,2011年这个时间段,你在三汇、宏坤建筑是否做事?文红军:我没有,我只是跟李芳清在合作。我们在包钢筋活路。公诉人宋志强:包的谁的工程.文红军:宏坤的。公诉人宋志强:哪个地方的工程,当时修什么呢?文红军:人和天地、高新区三汇金座。当时李芳清在管理,我不参与合作的管理,活路也是他包的,他也可以作证。金琳律师:案发时,宏坤公司的管理人员,比如曾和平等人,工地上的事,通知李芳清还是你?文红军:李芳清。金琳律师:事发时,你跟曾和平熟悉吗?文红军:当时没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我有三个手机号,他们任何人都没给我打一个电话。金琳律师:你笔录里,公安也向你核实过,唐勇军当晚给你老婆打电话了,你跟你老婆核实过这事吗?文红军:没有,我老婆从没跟我说过打电话或者去砸挖机这事。金琳律师:你不知道唐勇军给你老婆打电话是吗?文红军:是,我们干基建的每天回家都很晚,每天回家时我老婆娃儿都睡着了。我小的孩子才几个月。金琳律师:你说你当时也在经营挖机是吗?文红军:是。金琳律师:挖机是你自己负责是吗?文红军:基本都是我自己找活路,请驾驶员。金琳律师:那你当时和冯定楷熟悉吗?文红军:他在经营茶楼,当时我去喝茶,认识。金琳律师:唐勇军呢?文红军:他是我小女儿的干爹,认识,熟悉的。金琳律师:张良你熟悉吗?文红军:当时熟悉,他在包土包挖,他到公司后我就很少跟曾和平、卢善文联系,他到公司后,基本上他一个人都包完了。陈家港律师:你刚才说,公安机关让你分析,你没说完,你说明一下。文红军:当时公安喊我帮他分析,哪些在管理,哪些去砸挖机,我一想,偷连沙时,确实距离我们搅拌站很近,那我估计是搅拌站上的人会打电话,打谁的电话呢,曾和平与卢善文的可能性大……我是这么分析的。其他的没有啥。王兆峰律师:2011年,发生谢成刚这事时,你当时是宏坤班组长吗?文红军:我不是,我当时跟我伙计搭伙,当时是伙计李芳清签合同,我没有签一份合同。王兆峰律师:你是股东吗?文红军:我是李芳清的股东。但是曾建斌不让卢善文的亲戚干活。一直就是李芳清出面。曾建斌不认可我们亲戚去干他的活。20年了,我没给曾建斌打过一个电话,你可以去查。我去他办公室请他去参加我儿子跟我儿媳妇的婚礼,他答应了过去,结果他都没去,让别人笑话我。王兆峰律师:人和天地三期,当时谁负责这块管理?文红军:我负责工地上的管理,包钢筋是李芳清管理。王兆峰律师:你刚才说,事发时没去过现场,也没人跟你说过这事是吧?事发前、事发后?文红军:是,是后来曾和平跟我说的。王兆峰律师:那你说你是经营挖机,你怎么经营的?文红军:我还得去出去找活路的,如果我去砸人家的挖机,人家不是会砸我的?将心比心嘛。王兆峰律师:这么干会影响你生意是吧?文红军:不管影不影响我,我也不会去打人家或者砸挖机。王兆峰律师:你说你都没去过现场,那针对这起指控,什么是寻衅滋事,有人给你解释过吗,你理解吗?文红军:我书读得少,不理解。王兆峰律师:你去都没去,你怎么就签字了呢?文红军:我去了的事,我认罪认罚。没去的,就表个态。吴丹红律师:你认罪认罚时,检察官和律师有无跟你核实过,你去没去现场这事?文红军:核实过。吴丹红律师:那你怎么说的?文红军:我也是这么说的。吴丹红律师:说没去,是吧?文红军:是。吴丹红律师:起诉书指控你殴打挖机驾驶员,还砸挖机,根据你刚才的回答,这都不属实,是吗?文红军:我说的是真话。吴丹红律师:你既然没去,但是笔录提到了谁去了,谁参与了,那这是你自己说的,还是跟办案人员分析出来的?文红军:分析出来的。吴丹红律师:不是真实发生的,是吧?文红军:嗯,不是我跟办案人员说的。吴丹红律师:既然你没参与过,也没看到这些人参与这起案件,那你的认罪认罚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文红军:希望法院减轻处罚,希望早日回家,跟家人早日团聚。我一家七口人。王兆峰律师:当天,你是在做什么?文红军:记不到了。当时经营挖机和汽车,每天都是通宵的干。唐静律师:你和曾和平除了工作关系外,还有无亲戚关系?文红军:我跟卢善文有亲戚关系,也算是有吧。唐静律师:你跟卢善文什么关系?文红军:我是他妹夫。唐静律师:曾和平有无告诉你,为什么去砸挖机?文红军:我也不知道,只是说有人偷他们的连沙。吕林兮律师:你说张良当时负责人和天地土方是吗?文红军:一二期的。吕林兮律师:三期呢?文红军:挖土方。吕林兮律师:所以土方出事,他必须去现场是吗,他在工地上负责什么?文红军:那就不清楚了。审判员罗毅:现在针对丰泰集团被寻衅滋事这起事实讯问、发问。公诉人罗明川:丰泰案发当日,你有无到现场,是自己去的还是别人叫你去的?文红军:我去了的,是卢善富给我打电话。他跟我说我舅子在那被打了,他也没让我喊人,我也没喊人。去了以后,救护车也在现场,我没看到我舅子,我就跑到售楼部去找人,但是也上不去。后来楼梯被打开了,我们就上去了,特警看到我们又上去了两个人,就用辣椒水喷了我和曾建斌司机的脸上。我听到有人喊“打”,我就看不清楚了,他们把我弄到厕所去洗,我就不清楚以后的事情了。我是去找我舅子的,跑着的嘛。结果舅子没找到,还把自己眼睛整到了。公诉人罗明川:你去时,上楼的门,是开着还是关着的?文红军:我当时跑在后面,曾建斌司机在前面,我就不清楚怎么开的了。公诉人罗明川:你有无看到卢善文在现场?文红军:没有。公诉人罗明川:你说你看到了警察和保安,在三楼?文红军:是。公诉人罗明川:你说,你刚上楼,警察就对你喷了辣椒水?文红军:对。公诉人罗明川:你说当时有人喊“打”,是吗?文红军:是。公诉人罗明川:喊谁打,谁喊的?文红军:是曾和平喊的打。公诉人罗明川:他怎么说的?文红军:他就说“就是他打的,打”。公诉人罗明川:楼上,三汇的人多吗?文红军:看不到嘛,反正上去的人少。公诉人罗明川:你有无看到曾建斌司机之外的人?文红军:看不到。金琳律师:从你接到电话,到你去丰泰,有多久?文红军:半小时到四十分钟。金琳律师:当时你在哪?文红军:我在人和天地,从家里准备出门。金琳律师:在你当时去找上楼的路时,电梯是不是关着的?文红军:是。金琳律师:你有无看到门锁被破坏的情况?文红军:没有。陈家港律师:你到现场是不是没动手?文红军:没有。王兆峰律师:当时通知你去的人,有无说为什么发生纠纷?文红军:说我舅子被打了,说在何峰办公室被打了。王兆峰律师:你拿工具了吗?文红军:没有没有,我从来不拿东西,我又不惹事,我拿啥子东西。王兆峰律师:你到现场,先在下面找了一会又上楼了是吧,你在楼上看到曾建斌了吗?文红军:没有。我只是跟曾建斌驾驶员一起上楼的。他在前面,我在后面。王兆峰律师:后来你被喷了辣椒水,那你听到楼下有发生纠纷吗?文红军:没有听到。王兆峰律师:你在现场待了多久?文红军:他们把我扶到车上后,我就在车子睡,到了中午了。王兆峰律师:你没动手是吧?文红军:是。王兆峰律师:你当时看到有多少警察?文红军:穿着保安制服这些大约有八九个人。王兆峰律师:警察介入后,有无对你调查过?文红军:没有。王兆峰律师:你知道公安如何对此事定性吗?文红军:我不知道,我啥都不知道,我又不是三汇的成员。吴丹红律师:你说你没动手是吧?文红军:是事实。吴丹红律师:你笔录说,你出手是因为卢善文被打了?文红军:我书读的少,不知道笔录里面是什么。吴丹红律师:你当时有无对笔录提出异议?文红军:我认识不了多少字。吴丹红律师:你刚才说曾建斌没在现场,是吧?文红军:我只是没看到,不知道他在不在。吴丹红律师:你笔录说……(被公诉人打断)宋志强公诉人:现在是发问讯问阶段,辩护人也是按照笔录在核实证据,现在不是举证质证阶段。我们认为这种发问方式是有问题的。审判员罗毅:反对有效。吴丹红律师:我解释一下,之前公诉人讯问时也一直强调文红军的笔录,不信可以翻笔录。所以实际上曾建斌不在现场?文红军:我只是看到了他的驾驶员?吴丹红律师:你知道现场发生冲突吗?文红军:不知道。吴丹红律师:你参与这事,跟三汇有关系吗?文红军:没有。吴丹红律师:既然你没有任何行为,为什么你认这个事实构成犯罪?文红军:因为我去了现场。吴丹红律师:实际上你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是吧?文红军:是。我为什么要认罪认罚呢,我还是想请大家看看我有没有罪,我家七八口人。审判员罗毅:本庭已经清楚了。吴丹红律师:那你有无因此额外受奖励?文红军:没有。王兴律师:是否处于关心亲戚安危才去的?文红军:是的。王兴律师:你上三楼的目的是什么?文红军:我舅子在三楼嘛。王兴律师:你回答公诉人时,你说笔录都属实,你能记得自己的笔录吗,前后是否一致呢?文红军:记不得了,一年多了,关了那么久,啥子都记不得了。王兴律师:你今天说的是实话吧?文红军:嗯。王兴律师:有个警察叫赖敏,你和赖敏有无经济往来?文红军:这个已经说清楚了,我们就不再说了。王兴律师:在什么地方说清楚了,你在法庭说了吗,你不是第一次陈述吗,他向你索贿了吗?公诉人张光明:文红军已经回答清楚了。这个事情也和本案无关。审判员罗毅:反对有效。王兴律师:庭前会议上有没有说过?文红军:(沉默)王兴律师:你事后,是否确认过,卢善文他们有无被打?文红军:不清楚,后来没问过他。唐静律师:你听见“就是他打的”,是你被喷辣椒水之前还是之后?文红军:之后。唐静律师:也就是你只是听见这句话,但是没看到是谁喊的,你听声音以为是曾和平是吧?文红军:是。王艳律师:你从人和天地出门的时间大概是?文红军:记不得。王艳律师:你是否在现场看到了郭五强?文红军:说老实话,确实没看到郭五强,当时公安喊我说出三个人,我一直说不出来……审判员罗毅:说清楚了。闫许双律师:你认识刘洪刚吗?文红军:认识。闫许双律师:你现场看到他围殴郑成义了吗?文红军:没有。闫许双律师:那你笔录中说看到刘洪刚动手了?文红军:没看到他打人,只是看到他被喷了辣椒水。闫许双律师:他在宏坤公司干什么?文红军:他没在宏坤。闫许双律师:那为什么宏坤2015年之后会给他发工资呢?文红军:他帮他哥哥嘛,我记得是,当时那个挂的项目经理都是拿我的证去的,为了他能在宏坤发工资的。闫许双律师:他具体是做什么工种的?文红军:他是帮卢泉光的。闫许双律师:刘洪刚当时为什么去现场?文红军:也是为了他舅子嘛,亲戚关系。任星辉律师:你从接到卢善富电话到去紫金城,时隔多久,接到电话后就立刻出发还是等了一段时间?文红军:接到电话就准备上车了。任星辉律师:到紫金城之后,你下车到上楼,花了多久?文红军:十多分钟吧,因为开始上不到楼。审判员罗毅:下面针对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这起事实进行讯问、发问。宋志强公诉人:当时是谁叫你去的?文红军:记不到了,确实记不到了,20年了。宋志强公诉人:你是否去过茶楼?文红军:当时我舅子他们打牌嘛,没说打架,是有人打假牌,我记得是给我打电话,我吃饭后过去的,我到楼上时,曾建斌驾驶员什么的都在那里。对方有个人的眼睛是乌的。宋志强公诉人:你当天是什么时候到的茶楼,上午还是下午?文红军:下午,大约2点多。宋志强公诉人:你到茶楼时,看到外面时什么情况?文红军:没有人,人很少。宋志强公诉人:你去包间了吗?文红军:去了。宋志强公诉人:里面什么情况?文红军:就是他们几个人。宋志强公诉人:有曾建斌吗?文红军:记不清楚了。宋志强公诉人:曾和平呢?文红军:在。宋志强公诉人:卢善文呢?文红军:在。宋志强公诉人:还有谁?文红军:庄严。宋志强公诉人:朱电梯呢?文红军:在,还有一个人。宋志强公诉人:对方有无被打?文红军:不知道。就是有个人的眼睛是乌的。宋志强公诉人:谁的眼睛是乌的?文红军:朱建宝的朋友眼睛是乌的。宋志强公诉人:还看到什么情况?文红军:朱建宝他们喊了人,来了几个警察,就喊他们走了。我就下楼了,我就不知道了。曾和平喊我把曾和平的车开走,驾驶员开了一个,我开了一个。后来转回来,驾驶员带着曾建斌下楼了。驾驶员知道的事情比我还多,为什么他没罪,我就有罪,我就不清楚了。宋志强公诉人:你说你看着有人冒充警察到包间里把人救走了,那出包间时,茶楼大厅有无打架斗殴?文红军:没看到。宋志强公诉人:茶楼外面,大厅里面,有人带走包间的人时,茶楼大厅里有无其他人员,三汇绿岛的班组、社会人员等?文红军:不知道,我认不到。宋志强公诉人:人多吗?文红军:不多。宋志强公诉人:当时谁让你开走车的?文红军:曾和平。宋志强公诉人:开走谁的车?文红军:他说是他自己的车,我也不晓得是谁的。宋志强公诉人:除了曾和平让你把车开走,是不是还开走一辆车?文红军:我去年才听说曾建斌驾驶员开走了一辆。宋志强公诉人:你自己开走的这个车,还是谁跟你一起开走的?文红军:记不到了。宋志强公诉人:开哪去了,曾和平让你,还是你主动开到哪里去的?文红军:我当时在拉钢管,我有个租赁站的,我找不到路,那时候刚刚到绵阳,就把车开到租赁站了。宋志强公诉人:这个车回来时,是谁把车开走的?文红军:不清楚。宋志强公诉人:你把钥匙给谁了?文红军:当时放在租赁站。金琳律师:新时空这事发生时,2004年,你和曾建斌、曾和平等人,被起诉书指控的这些人,除了卢善文外,是否熟悉?文红军:熟悉。金琳律师:当时你和三汇公司有什么关系?文红军:只跟卢善文是亲戚。金琳律师:你有无承包三汇的项目?文红军:没有。金琳律师:你当时去茶楼时,知道其他人会去吗?文红军:不知道。金琳律师:从你离开茶楼,到你回到茶楼,时隔多久?文红军:个把小时。金琳律师:你到茶楼楼下后,又上楼了吗?文红军:上不到了,就看到曾建斌和他驾驶员下楼了,我也就走了。陈家港律师:你去茶楼的原因是怕卢善文被打,还是什么?文红军:就是看下我舅子。其他就不知道了。陈家港律师:这事后,有无给你额外奖励,或者跟他们关系更近一步?文红军:没有。我买了七八套房,我舅子说了句,只优惠了5000块。陈家港律师:你当时开走车,是受曾建斌指使吗?文红军:是曾和平喊我把他自己的车开走。我怕车被打烂了,我就把车开走了嘛。王兆峰律师:去现场时,你拿棍棒器械了吗,或者其他人拿了吗?文红军:没有。持械这事,我当时不知道的,现在才知道。我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持械”,但是笔录上公安就这么给我写了。我现在才知道什么“持械”,就是拿棍棒钢管这些。王兆峰律师:你刚才说你在包间没看到曾建斌是吧,那你在哪看到他和他司机的?文红军:就是他们下楼时。王兆峰律师:你去到你离开,曾建斌跟你对话过吗?文红军:没有,他从来没跟我说过一句话。20多年了,我们不说一句话,因为我们没关系。王兆峰律师:在茶楼大厅有无发生冲突?文红军:不知道。王兆峰律师:你在现场时,警察去了吗?文红军:不知道。。王兆峰律师:你开车走时,你还没看到警察是吗?文红军:没看到。王兆峰律师:这个事情后,曾建斌或者三汇,在生意上或其他方面,有无更关照你?文红军:只有卢善文关照,曾建斌没有。王兆峰律师:这个事以后,有无人把你看做是曾建斌、卢善文的组织成员?文红军:这个我就不清楚了,我书读得少,我肯定不是他们的成员。吴丹红律师:叫你去茶楼时,有无明确跟你说,干什么去,是说打架吗?文红军:没有。吴丹红律师:你去茶楼,跟三汇公司有关系吗?文红军:没有。是因为卢善文是我舅子,我们的亲戚关系。吴丹红律师:你刚才说没看到冲突过程,那现场有多少人,你刚才说人不多,这是什么概念,有起诉书说的几十人吗?文红军:没有,确实没有。吴丹红律师:你说下楼看到了曾建斌,他有无指使、安排你?文红军:我只看到他走了。吴丹红律师:你有无看到有人殴打朱建宝、安明刚?文红军:没看到。吴丹红律师:曾和平当时怎么跟你讲的,车钥匙谁给你的?文红军:曾和平给我的,他只是说把这个车开走。吴丹红律师:曾建斌的驾驶员开的另外一辆吗?文红军:我不知道。吴丹红律师:你当时不知道车是朱建宝的是吧?文红军:是。吴丹红律师:你既然没有任何行为,也没打架,那你为什么认聚众斗殴罪呢?文红军:我去了的,我开了车的。吴丹红律师:你是积极参加者或者首要分子吗?文红军:我不是。吴丹红律师:你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是吧?文红军:没有。王兴律师:你到包间后,朱建宝和他的朋友,他们认可自己打假牌吗?文红军:我不清楚,我没听到他们说话。王兴律师:你说有人冒充警察把朱建宝朋友带走,当时说自己是警察的人,什么装扮,穿的什么?文红军:穿的就是平时的衣服。王兴律师:他说他们是警察,你们在场的人相信他是警察吗?文红军:最后没有人相信。王兴律师:朱建宝和他的朋友,他们那边也有人在场,是吧?文红军:就是那几个说是警察的人。王兴律师:他们还叫其他人了吗?文红军:我就不清楚了,出来就看到十来个人,但是不清楚是三汇的人,还是朱建宝的人。但是朱建宝他们是最先喊人的,这个我确定的,因为他们的人先到的。王兴律师:你在现场时,卢善文有无打骂朱建宝或者其他人?文红军:没有。唐静律师:你是绵阳本地人吗文红军:不是。唐静律师:你从哪到绵阳的?文红军:遂宁。唐静律师:你什么时候到绵阳的?文红军:记不到了,2003年或者2002年。唐静律师:你是怎么认识朱电梯的?文红军:当时卢善文是我舅子,我也不认识他们,最后朱建宝在三汇绿岛签了两部电梯合同,卢善文私人借给他钱的。当时卢善文喊我帮他取钱的。唐静律师:在包间里,你说有个朱建宝的朋友,那你怎么知道他是朱建宝的朋友,而不是曾建斌他们的朋友?文红军:我猜测的,一个人没法打假牌嘛。唐静律师:在新时空茶楼事件事发前,你见过这个人吗?文红军:没见过。朱电梯我都没见过。我又没跟他打牌,我怎么知道他是朱建宝。唐静律师:那你认识朱建宝,是在茶楼事件之后吗?文红军:是,安装电梯是在茶楼事件之后。唐静律师:你刚才说自己下午两点多去了茶楼,你在包间待了多久?文红军:几分钟。唐静律师:曾和平就让你拿钥匙去开车了?文红军:我下楼了,后来说警察来了,结果是假的警察,他们把人拖下来,曾和平就喊我把车子开走。唐静律师:你开车走到你返回茶楼,时隔多久?文红军:个把小时,我就没上楼了。上不到了。唐静律师:为什么上不了?文红军:当时警察来了,把楼梯封了。唐静律师:大概几点?文红军:下午四点多。唐静律师:你在茶楼还看到其他人了吗?文红军:这个我确实记不到了,我都认不到。唐静律师:不管你认不认识,有其他人吗?文红军:记不清楚了。徐莹律师:你说事发时,你不认识朱建宝,事后认识的,基于什么认识的?文红军:当时我在拉东西,他在安装电梯。徐莹律师:你和他关系怎么样?文红军:我和他没关系。徐莹律师:你给他拉东西过程中,他有因为新时空的事,惧怕你们吗?文红军:我们没有任何接触。任星辉律师:你在茶楼有无看到卢善富?文红军:没有。任星辉律师:你笔录称“听说”卢善富在场,你听谁说的?文红军:我当时不清楚谁给我打电话了。任星辉律师:这是你的推测是吧?文红军:是。审判员罗毅:下面针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讯问、发问。公诉人邱剑波:你是宏坤公司员工吗?文红军:不是。公诉人邱剑波:你什么时候在三汇承包工程的?文红军:我没有包。公诉人邱剑波:你什么时候是施工班组长的?文红军:我不是。你们要郑重其事给我调查这事,就是我舅子用了我的证去办东西,社保都是我自己交的。我没有在他那里拿一分钱,上一天班。公诉人邱剑波:丰泰事件,宏坤公司是否有让其他班组到场?文红军:我不清楚,只是卢善富给我打电话说我舅子被打了。公诉人邱剑波:三汇装饰城拆迁和绵中英才进场,那你是否在场?文红军:我去了的,我的挖机在那里干活的。公诉人邱剑波:谁通知你去的?文红军:李芳清。公诉人邱剑波:现场有无其他班组带着民工在场?文红军:我记不得了,不清楚了。公诉人邱剑波:文辉你认识吗?文红军:认识,他当时在做三汇的项目。公诉人邱剑波:文辉是否在金辉小贷借款。文红军:我听他说的,他当时在宝鸡做活路亏了,没钱发工资,我听说三汇的工资发的好,他没钱,就跑到了金辉小贷去借钱。他就去求卢善文了。公诉人邱剑波:你是否把你银行卡给何涌泉使用?文红军:这个是他们用了的,他们转账也不让我们去,这个我们也不清楚。公诉人邱剑波:什么时候办理的?文红军:我不知道。办卡我都不清楚。公诉人邱剑波:是哪年,哪个银行?审判员罗毅:这个说清楚了。文红军:不清楚。公诉人邱剑波:是谁安排你这样做的?文红军:记不到。公诉人邱剑波:何涌泉办卡干什么?文红军:不知道。金琳律师:除了跟李芳清合伙外,你和三汇公司、宏坤公司,还有无其他关系?文红军:跟卢善文是亲戚关系。金琳律师:你们能承接钢筋班组,是否通过宏坤的招标?文红军:我不清楚这个,是李芳清去的。金琳律师:除了你跟李芳清合伙的生意外,你说自己还有其他业务,其他业务多吗?文红军:多,我在外包钢筋。金琳律师:三汇通知开会,通知你还是李芳清?文红军:我不知道,都是找李芳清。金琳律师:宏坤结算是,给你还是李芳清结算?文红军:李芳清。金琳律师:除了结算工程款外,你还跟三汇有无其他经济往来?文红军:就是拉沙子,其他没有。金琳律师:沙子拉到哪里的?文红军:搅拌站的。搅拌站在工地上的。哪有工地送哪。金琳律师:你只给宏坤拉沙子吗?文红军:不是,还有其他公司。金琳律师:除了卢善文,三汇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会不会因为自己的纠纷或者三汇和其它人的纠纷找你?文红军:不会。金琳律师:你一直跟李芳清合作吗?文红军:后来拆伙了。2017年左右,李芳清就直接说曾建斌不给他活路做,不让跟我搭伙,不结工程款了。金琳律师:你的意思是,曾建斌不让李芳清跟你合伙了吗?文红军:是。他意思就是一个人能做,不要跟我搭伙。金琳律师:你跟曾建斌有矛盾吗?文红军:没有,他的心态就是绝对不给亲戚做活路。金琳律师:你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外,有无跟其他人发生纠纷?文红军:从来没有。陈家港律师:你是否接受曾建斌或者三汇其他人领导?文红军:不。陈家港律师:他们要你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你去吗?文红军:不去。陈家港律师:那你不去,他不让你揽活,你怎么办?文红军:我又不从他那拿钱、揽活。王兆峰律师:有无人通过开会或者跟你说过,你们20个人是一个组织的?文红军:没有。从来没有。王兆峰律师:有无人跟你说过违法犯罪必须参加,出事公司善后?文红军:没有。王兆峰律师:曾建斌跟你直接单独交往,你说很少是吧?文红军:我跟你说了,我接媳妇,他在办公室签字,我请他,他说来,也没来,别人都笑话我。王兆峰律师:有没有因为你参加了起诉书这些事,三汇给你发了报酬或者给你多活路?文红军:没有。王兆峰律师:你是否了解社会上对三汇的评价?文红军:我晓得。每年、每个月的钱都是到位的。春节前,给了班组80%,班主觉得不够,又要10%,找卢善文找曾建斌又给了10%。王兆峰律师:也就是不拖欠工钱,是吧?文红军:是。王兆峰律师:你刚才提到的这几个事,英才学校、三汇装饰城的事也好,你说你在场?文红军:三汇装饰城我不在现场。王兆峰律师:英才学校这事,你是干活还是什么?文红军:我去的时候已经9点多了,我的挖机在那里。王兆峰律师:事后去的?文红军:对,我的挖机在那,我去工作。王兆峰律师:你对曾建斌有什么评价?文红军:我个人没什么评价。吴丹红律师:你如何获得承包钢筋工程的?是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文红军:没有。吴丹红律师:为什么曾建斌不让亲戚干工程,肥水不流外人田嘛。文红军:那我就不知道了。吴丹红律师:你在跟三汇接触过程中,有无了解它主要经营什么,管理模式呢?文红军:活路干的好,质量好,管理好,才有效益,从来不拉稀摆带。吴丹红律师:三汇主营业务是什么?文红军:做实业的。吴丹红律师: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吗?文红军:不是,是做工程的。吴丹红律师:那你为什么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分为五个层级”这是怎么划分的?文红军:这个我就不知道了,这个是警官告诉我的,是他教我一个小时,让我说的。吴丹红律师:你在参与起诉书指控的这些事,有无获得报酬、奖励?文红军:没有。我舅子都没给我一块钱。吴丹红律师:你在跟宏坤、三汇接触过程中,是否知道这是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呢?文红军:不知道。吴丹红律师:你不是宏坤的人,不是三汇的人,甚至跟曾建斌无往来,那你为什么要认罪,还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呢?文红军:我要早点出去嘛,我家里七八个人还靠我养活嘛。王兴律师:你刚到绵阳做什么生意的?文红军:一开始拉料,后来找卢善文借2万买车拉砂石。王兴律师:2003年以前,你和曾建斌、卢善文的关系,除了找卢善文借钱买车外,还有无别的?文红军:当时不认识曾建斌。王兴律师:卢善文还有帮你其他的吗?文红军:他是我舅子,我吃不起饭了,他帮帮我嘛。王兴律师:所以可以理解为,为什么你听说他出事了,要去现场看是吧?文红军:是。王兴律师:你提到卢善文给朱建宝借了30万,是吗,是在新时空茶楼之前还是之后?文红军:之后。王兴律师:朱建宝后来是在三汇装电梯吗?文红军:是。当时朱建宝已经打了一些保证金了,但是没钱缴后面的款,就从卢善文那里借了钱,因为该交房了。王兴律师:在新时空这事后,朱建宝和三汇还有业务往来,是吗?文红军:是。王兴律师:你是多个建筑公司的供货商是吗?文红军:是。王兴律师:你合作过程中,有无发现三汇和其他供货商有什么区别?文红军:有,他的钱付的快,质量好。王兴律师:有无欺压供货商?文红军:没有。王兴律师:你有无因为卢善文的亲属关系,受到优待?文红军:有吧。王兴律师:其他不是亲戚的供货商,在跟宏坤合作时,会被欺负吗?文红军:不会。王兴律师:本案中,谁是你的亲戚?文红军:只有刘洪刚、卢善文、卢善学。王兴律师:你和其他被告人,除了你的亲戚,来往多吗?文红军:只有一开始跟曾和平来往多,后来也不多了。王兴律师:你怎么评价卢善文的?文红军:我舅子是真豪爽的,工地上哪个工人做错事了,得罚钱的,卢善文都主动先拿出自己的工资的,自动出来解决这事。王兴律师: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2号人物吗?文红军:不是。王兴律师:卢善学呢?文红军:人很好的。王兴律师:刘洪刚呢?文红军:他才出来的,都是干事情的,从来不在外面打架。程小洋律师:你是不是从未以班组长名义,参与到李芳清承包的工程中?文红军:从来不是以我班组长名义去惹任何人。我连老婆都不骂。程小洋律师:李芳清承包钢筋,是不是通过招投标的?文红军:是。程小洋律师:李芳清要跟宏坤签合同吗?文红军:要。程小洋律师:李芳清大概承包钢筋业务多少次?文红军:记不到了。程小洋律师:宏坤公司的项目,一般有多少个施工班组?文红军:我只晓得钢筋有一两个班组,其他不晓得了。程小洋律师:李芳清是否参与三汇装饰城拆除施工?文红军:我不清楚。唐静律师:你从人和逸景是否承包部分工程?文红军:没有。唐静律师:你笔录提到该工程有一起工伤事故,是吗?文红军:当时医药费是我交的,去了以后我还给他2万块。唐静律师:这个赔偿,你有无承担?文红军:我没有,是李芳清跟我拆伙了,是李芳清解决的。唐静律师:那你笔录中,为什么说是曾建斌让你承担了30%的钱?文红军:这个钱是李芳清解决的,后来他就不跟我说了。唐静律师:你跟曾和平有无工作上联系?文红军:我就是挖机拉沙子联系,其他没有。唐静律师:他要不要给你安排除了工作外的事情?文红军:没有。唐静律师:你说你跟曾和平一开始来往多,后来不来往了,为什么?文红军:我没有生意做,找他就没用了。唐静律师:你们关系如何?文红军:一般,他比我大点,我喊他哥哥嘛。唐静律师:你如何评价曾和平?文红军:人品很好的。吕林兮律师:你刚才说去小岛时,事情已经结束了是吗?文红军:我没看到。吕林兮律师:冲突已经结束了是吗?文红军:我不知道有无冲突。吕林兮律师:但是你笔录中,对冲突有大段描述,这是怎么回事?文红军:我只是见到冯登云脑壳打了个洞,其他我没看到,我哪里晓得。吕林兮律师:笔录说黄江被打了,你看到了吗?文红军:我没看到,黄江是在别的地方被打的。吕林兮律师:你核对笔录了吗?文红军:没。吕林兮律师:你开挖机是吗?文红军:我经营挖机。审判长李勤:你因什么事,曾经犯了罪?文红军:曾经有个赌博罪。审判长李勤:什么赌博罪?文红军:2021年10月28日,开设赌场罪,我有个朋友搞工程的,当时他“抽水”,我投了1万5,我赚了5千,当天下午就被抓了,我也没去现场。我也认罪认罚了。审判长李勤:休庭十分钟。11:02审判长李勤:继续开庭。审判员罗毅:法警传被告人卢善学到庭,法警给被告人解除戒具。卢善学可以坐下回答问题。法警坐下。卢善学:谢谢审判员审判员罗毅: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什么异议卢善学:第一个丰泰集团的事情,我根本没打电话叫其他人去打架。第二,英才学校聚众斗殴这事,起诉书说我们在里面调度人员,增加人员,这不是事实。其他的,记不太清楚了。重点是这两个事。审判员罗毅:针对丰泰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进行发问、讯问。公诉人先讯问。公诉人罗明川:2014-2015年,你是丰泰紫金城的项目经理吗?卢善学:暂时是,没有下文。公诉人罗明川:紫金城项目,宏坤有无进场修建?卢善学:没进到。公诉人罗明川:宏坤、卢善文等人有无购买钢筋、模板等材料?卢善学:一个项目在启动时,肯定要招聘人员、租赁这些的,有意向性的,得储备上。启动时,这个项目的管理人员得达到了30人。公诉人罗明川:有无购买建设施工材料?卢善学:我看到的是没有。公诉人罗明川:有无拉建筑材料到紫金城项目工地上?卢善学:没有。公诉人罗明川:有无安排人去那里施工?卢善学:我长时间在那里。放点位线时,黄江、张渊、冯定楷都去了。不止一次。公诉人罗明川:有无单独给他们支付报酬?卢善学:我不清楚。公诉人罗明川:丰泰案发当日,你去现场了吗?卢善学:去了.公诉人罗明川:你自己去的还是被人叫你去的?卢善学:12月29日,这是起诉写的时间。12月28日时,我在小岛修建综合楼,挖地基后,要请地勘单位和监理公司去垫槽看看。蒲永亮跟我说,我推断是12月28日,说是人员要参加开槽。10点多,我就打电话问蒲永亮,我说怎么还没到场呢,他说可能来不了了,我问怎么了。他说冯定慧、卢善文、曾和平去丰泰收履约保证金时被打了。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让他去看看卢善文怎么了,我安排好工人后,跟他们说了配电箱等怎么处理。后来我就坐出租车去丰泰了。公诉人罗明川:你是听蒲永亮说后,自己去的?卢善学:是。公诉人罗明川:你去干什么?卢善学:我看我哥哥是不是被打了。公诉人罗明川:你有无给其他人打电话?卢善学:我给我儿子、文红军打电话,叫他去看下卢善文是不是被打了。公诉人罗明川:有无给其他人打?卢善学:没有。公诉人罗明川:现场有无看到三汇其他人员或者班组?卢善学:没有。公诉人罗明川:现场一楼有没有?卢善学:没有。公诉人罗明川:你有无上楼进入何峰办公室所在的楼层?卢善学:我不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我走到坝子里,看到了曾和平,他在台阶上面。我问他怎么回事,他没说话,因为他是领导我没再问。他就站着等着。过了一会,几分钟后,冯定楷他们来了,冯定楷就问他们在哪,曾和平就说在楼上。楼道旁边有个老头子保安,年龄比较大了,冯定楷后面也有人,什么人我就没注意。公诉人罗明川:当时门关着吗?卢善学:关着的。公诉人罗明川:你继续说.卢善学:曾和平说人在三楼,和冯定楷一起来的人,不止一个人。在三汇公司,他们自己开发的项目,我从未管理过,所以对他们的人也不熟悉。他们有人就在推门,有人在踢,门就开了。我就跟着上去了,我走到二楼的位置,看到抬了个担架下去,我站着停了下。我不认识何峰,我就往上走了,我看看我哥哥在哪,我走到三楼一个办公室,我去看,门是开着的。当时冯定慧坐在三楼的,卢善文看到我,他说他没事。后来其他项目的人陆续就来了,人比较多了。我听到外面有人问“谁打的”,有人说“他他他”,我退出门后,就把我挤过去了。他们扭成一团,卢善文就出来了,说不要打,会出问题。这时候警察就来了,就使用了催泪瓦斯,后来就散了。有几个人就去洗眼睛。公诉人罗明川:你说的是有扭打在一起,警察来了,他们对谁喷了催泪瓦斯?卢善学:刘洪刚、文红军、周徐。周徐是我后来才知道他叫什么的。公诉人罗明川:警察是对扭着的人喷催泪瓦斯吗?卢善学:没看到,就是他们洗眼睛的时候我才知道。宋志强公诉人:你作为项目经理,是否清楚为什么丰泰没进场?卢善学:这个项目很特殊,从来我没见过这种模式。我们见面,是他们地下室土方挖完之后,他们把土方分项目承包,打履约保证金10%。地下室挖了后,要复壁,复壁又包给另外的人,再收取保证金。还得人工挖土方,又要包给另外的人。他都不是整体承包的,都是分包的。我搞了这么久工程,没有见过这样的。宋志强公诉人:那你们没进场的原因是什么?卢善学:他们前期的工作没做好,我们进不了场。他们前面在土方挖着的时候,他们到丰泰批款时,他们没得到钱,所以就停下来了。宋志强公诉人:紫金城当日,你刚才说有人喊了“就是他打的”,这是谁?卢善学:人比较多,很嘈杂,具体我印象不深。宋志强公诉人:是三汇的人,还是丰泰的人?卢善学:不清楚。宋志强公诉人:说了这话之后,现场是什么情况?卢善学:都涌到坝子了嘛。宋志强公诉人:说了这句话后,对方就和班组长扭起来了,是吗?卢善学:是。宋志强公诉人:对方有几个人?卢善学:没注意。宋志强公诉人:你们这边有几个人?卢善学:二三十个吧。宋志强公诉人:有几个人在跟他们扭打?卢善学:几个人吧。宋志强公诉人:二楼平台上,有几个人在,曾建斌在场吗?卢善学:不在。宋志强公诉人:冯定慧、卢善文、曾和平在不在?卢善学:他们在。宋志强公诉人:冯定楷在不在?卢善学:在。宋志强公诉人:卢善富在不在?卢善学:没注意。宋志强公诉人:陈勇呢?卢善学:没看到。宋志强公诉人:郭五强呢?卢善学:没看到。宋志强公诉人:是扭打之后,还是扭打过程中,警察到场的?卢善学:正在扭打时。宋志强公诉人:来了几个警察?卢善学:没注意。宋志强公诉人:警察是什么情况下使用的催泪瓦斯?卢善学:我退下来后,看到他们在洗眼睛。宋志强公诉人:你推测警察使用了催泪瓦斯是吗?卢善学:他们说警察喷了什么,眼睛睁不开了。宋志强公诉人:你刚才说听到“就是他”,那是男的声音还是女人的声音?卢善学:男人的。宋志强公诉人:你去扭打了吗?卢善学:没有。宋志强公诉人:最终这事怎么消停下来的?卢善学:警察来了,他们去洗眼睛。就逐步都从三楼去一楼了。宋志强公诉人:你在三楼平台上,有人喊“打”的时候,你们上来的班组长有无找人的过程?卢善学:没看到。刘跃律师:你何时知道的紫金城项目,谁告诉你的?卢善学:2013年10月底时,我在其他公司上班,卢善文给我打电话说的,他说让我回来,搞起前面的工作。刘跃律师:当时你不是宏坤正式员工吗?卢善学:不是。刘跃律师:你去过项目现场吗?卢善学:去过。刘跃律师:当时现场什么情况?卢善学:2013年11月去的,10月份卢善文告诉我的,11月就在丰泰集团现场开了会,当时开会的有丰泰的王磊、管安装工程的姓洪的,我们这边有黄江、蒲永亮、卢善文和我,好像有个质量员。当时说了我们要干什么,怎么配合他们。刘跃律师:你刚才说挖土方分包给其他单位了,那你去项目时,挖土方做完了吗?卢善学:没有。刘跃律师:那你们的工程,是不是得在挖土方做完后才能做?卢善学:是。刘跃律师:你们项目最终进场了吗?卢善学:没有。刘跃律师:为什么?卢善学:没有,他们挖土方的放线精准度不好,如果没有挖到位,我们花费的费用比较大,挖超了,也要找他们。所以我们要配合他们,在没有报酬的基础上跟他们合作。刘跃律师:你意思是,没能进场,是丰泰的责任?卢善学:对。刘跃律师:你们找过丰泰吗?卢善学:找过,是以沟通函的方式。刘跃律师:发函效果如何?卢善学:没起到效果,发函次数还比较多。刘跃律师:挖土方没做完,持续了多久,后面是什么状态,就停下了吗?卢善学:到工程节点时,丰泰不拨款,没有履行合同承诺,他们就停工了。但是跟我无关,我就没管。后来人工挖土方,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就一直拖着,一直没进到场。刘跃律师:你们什么时候不想做这个项目的?卢善学:我们没有不想做,一开始一直想做的。是2015年发大水,地下室都冲了。2015年春节工资没给我发,我就不想干了,卢善文说他跟老板说,抽时间还是去看下。六七月我去看时,泥坑都是水。我想着这个项目完了。刘跃律师:有第三方进场这事吗,谁发现的?卢善学:我发现的。当时我在小岛修综合楼的,小岛村民也在阻止我们,当时是10月15日,10月份时,我走到紫金城那边去看时,有人在做施工现场的大门,在焊接,我就给卢善文打电话,我说丰泰的合同你们退了吗,他说没有啊。我说怎么好像有人在做事,他说不会,我说我在现场。他说让我等下,他过来看下,过来后,他也不认识对方。他就跟人家谈,我听到一句“兄弟伙,都是同行,我们合同没解除,你们就进场了”,后来他就跟负责人摆,工程就停下来了。最后卢善文就说去找钟林,钟林是丰泰的副总,我就走了。刘跃律师:第三方的工程跟你们重合吗?卢善学:重合的。刘跃律师:卢善文有无打人?卢善学:没有,他来了就走了,去找丰泰的了。刘跃律师:有无威胁第三方的人?卢善学:没有。他走了我就走了。刘跃律师:12月29日,你怎么到的现场,谁给你打的电话?卢善学:我给蒲永亮打的电话,因为当日要对综合楼进行查验,前一天蒲永亮说验的时候他和曾和平、卢善文要参加的,结果当日他们没到场,我就打电话问怎么回事,他说卢善文他们在丰泰被打了。当时我在工地上忙,地勘单位和监理公司要去查验的嘛,我就在项目上安排了下,当时我和徐斌一起负责现场的,我负责安装这部分。当时我安排好工作后,就给文红军和我儿子打电话,让他们去问一下怎么回事,我在英才学校还走不掉。当时我父母基本上就是我哥哥他们承担的,那这个时候我肯定要去看看的。刘跃律师:你给卢顺龙和文红军打电话目的是什么?卢善学:去照顾下我哥。刘跃律师:那你去的目的是什么,报仇吗?卢善学:不是。是我父母由我哥哥在赡养的,我没拿钱……(哭泣)刘跃律师:那你当时去的时候,心情如何,激动还是焦虑、愤怒?卢善学:等一下我稳定下情绪。我说不出来了,口干了。刘跃律师:还能继续回答吗?卢善学:焦急的。刘跃律师:你去现场后,上了楼是吧,目的是什么?卢善学:找我哥哥。刘跃律师:你当时打人了吗?卢善学:没有。刘跃律师:公安机关到了后,有无找你谈话、对你处罚?卢善学:没有。张召怀律师:你身体支撑不住的话,下午还有发问,你可以申请休息,你现在能接受发问吗?卢善学:可以。张召怀律师:你回答你是暂时的项目经理,没下文,是什么意思?卢善学:就是没有下达文件,卢善文就是说让我临时负责前期的事。张召怀律师:你刚才说2014年没给你发工资是吧?卢善学:是,2013年一直到2014年底都没发。张召怀律师:你社保交了吗,当时?卢善学:社保,是我2005年在遂宁买的,每年都在交。我当时本在宏坤,但是人不在宏坤,得扣我的钱去交社保。我想着我是农民工,我就回遂宁买的,当时提前买了五年的。张召怀律师:买社保的钱是你自己出的吗?卢善学:是。张召怀律师:你当时把证挂在了宏坤是吗?卢善学:对。张召怀律师:他们给你支付钱了吗?卢善学:没有。张召怀律师:你前面说分包没做完,丰泰没给他们批款是吧,那分包工作是谁做的?卢善学:好像是个男的做的,但是女名字,好像交张晓丽(音)。张召怀律师:那你们进场前,是不是得给你们发个通知?卢善学:是要发开工令的。开工令的时间和最终结算的时间,算作我们的施工期限。但是一直没接到开工令。张召怀律师:你刚才说开工前要有人员储备是吧,有三十多人是吧,那你当时有无物色管理人员的工作呢?卢善学:公司跟我们说过,凡是好的施工人员,可以推荐。我当时招聘了一个,在丰泰没进行时,就暂时让人家去了人和逸景的项目,就是唐勇的项目。张召怀律师:你当时负责购买材料吗?卢善学:不负责,材料是由招标办的成本控制部负责。我只负责现场进度和施工进度、安全管理这块。张召怀律师:这些负责购买材料的部门,他们有无买材料你清楚吗?卢善学:不清楚。张召怀律师:公司给打标线的人支付工资,是你负责吗?卢善学:不是。张召怀律师:所以他们有无领取报酬,你也不知道?卢善学:我不知道。张召怀律师:小岛工地验槽,需要哪些人在场?卢善学:技术人员和公司老总。张召怀律师:蒲永亮当时有无喊你赶紧去丰泰,或者叫其他人赶紧去,或者让你带工具去?卢善学:没有。张召怀律师:当时丰泰项目钢筋是谁负责,配电水和水电箱是谁?卢善学:李芳清、袁贤刚张召怀律师:所以你给他们打电话,是安排工作是吗?卢善学:是。张召怀律师:小岛工地上当时有多少个班组?卢善学:预定了1个班组。张召怀律师:他们没实际上去工地上是吧?卢善学:嗯。张召怀律师:你说蒲永亮没让你喊人去,但是你笔录说“想通知他们跟你一起去扎场子”,这是你说的吗?卢善学:2月1日公安打电话叫我去,我打车去的,路上堵车了,公安还在给我打电话,我给他们发了短信说“对不起警官,很堵,我在路上”,到了做了核酸,他们就拿我电话给我儿子打电话,叫到了公安局,他们说“你看,是你儿子吧”。我说是,他们说“这个事,你要承认,你打了哪些电话”,我说打电话是通知工作上的事情。我当时一直没承认,晚上时,送到看守所时,公安跟我说要承认,可以缓刑或者取保,他们说曾建斌进去了,没人保我了。后来他们给别人打电话,说我不认,把我关到江油去,把我儿子关到安州去。所以在江油第一次做笔录时,他们说可以把我儿子关进去,如果我儿子进去了,我儿媳妇肯定就不在我家了,他们说年轻女人就是那样的。但是他们没有关,我说谢谢。(旁听席有人大喊、大哭)审判员罗毅:法警,驱出法庭。审判长李勤:保持冷静。法庭纪律已经宣布了,法庭之所以听被告人的陈述,就是要认真的听取,包括旁听人员。现在正在听被告人陈述,你们扰乱法庭,给予严重警告,如果再扰乱法庭,则实施训诫、罚款或者拘留。卢善学继续陈述。卢善学:就是因为这样,出现了这种情况。庭前会议也是因为这样,我放声大哭。公诉人问我为什么还在视频里面说谢谢。请公诉人想想自己是怎么维护自己子女的。你们没有当过父母,不知道这样会有多痛(哭泣)。审判长李勤:基于你的情绪,我们现在休庭。卢善学:你们没当过父母,你们不知道父母是怎么疼你们的。人心都是肉长的,不是铁的。(后续,见下篇)往期回顾:为何认罪认罚?出纳何涌泉:身心疲惫,看守所过得太艰难(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上)高管眼中的“黑老大”:“抠门”,但“勤恳、诚信、正直”!(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下)“财务老总”冯定慧:如果涉黑成立,我和其他人都是受害者(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上)“财务老总”冯定慧:判我有罪只能认,不判犯罪就不认(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下)“黑老三”:小岛聚众斗殴案,有无人机在天上拍,是村民殴打工人(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上)“黑老三”:我有点紧张,这个场合我也是第一次,以前从没犯过罪(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下)卢善文:全国“黑社会”老二,再也找不到我这么穷酸的!(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上)“黑老二”评"黑老大":智商特别高,情商特别低(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下)绵阳“黑老二”:老大过年连5000块都不给我!(曾建斌案第四天庭审全纪录)数十位全国知名律师,当庭如何发问“黑老大”?(绵阳曾建斌案第三日庭审全纪录)四川地产大佬:“请给条生路,企业家的命也是命!”(曾建斌案庭审第二日全纪录)绵阳“扫黑大案”首日庭审全纪录:原绵阳中院领导被“缺席审判”
2023年5月27日
其他

最惨“黑社会”:40多年老党员,挂着尿袋出庭妻儿老母缺照顾(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下)

庭审摘要5月24日,绵阳“扫黑大案”进入第九天庭审。当天,第9至第12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周强、卢善富依次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四人均被指参加黑社会。何仕武系原宏坤公司安全部部长,今年65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炎、眩晕症等多种疾病。出庭时,他插着导尿管,挂着尿袋。受病痛折磨,亟需就医的何仕武,庭前多次恳请让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换取早一天办理取保候审。何仕武是40多年的老党员,退伍军人,自视为人正直,不可能参加什么黑社会。讲起自己的遭遇,他有时啜泣,有时大哭,有时因病痛而呻吟不已。谈及和曾建斌的关系,何仕武表示自己干了12年,曾建斌都不认识他:“
2023年5月27日
其他

数十位全国知名律师,当庭如何发问“黑老大”?(绵阳曾建斌案第三日庭审全纪录)

庭审摘要5月17日上午9点,绵阳“扫黑大案”进入第三日庭审。当日庭审,围绕针对“黑老大”曾建斌、“黑老二”卢善文的讯问、发问展开。参与对曾建斌、卢善文发问的,有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徐莹律师、梁雅丽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殿学律师等数十位来自五湖四海的知名刑辩律师,发问问题共达数百个。被指控“黑老大”的被告人曾建斌接受发问时,再次强调根本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称“三汇系”企业是合法经营,多年来纳税总额多达二十多亿元,为社会解决了两万余个就业岗位。“黑老二”卢善文也在接受发问时表示:“我恨黑社会性质组织,怕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3年5月18日
其他

绵阳“扫黑大案”首日庭审全纪录:原绵阳中院领导被“缺席审判”

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绵阳曾建斌等人涉黑一案,于5月15日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开庭审帷幕。本案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勤担任审判长,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担任第一公诉人。辩护席上,也有多位全国知名刑辩律师:譬如,被告人曾建斌的一位辩护人王兆峰律师就曾为薄某来辩护;曾建斌的另一名辩护人吴丹红律师,目前也正同时代理著名的劳荣枝案。被告人卢善文的辩护人,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徐莹律师,及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被告人曾和平的辩护人,则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梁雅丽律师和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唐静律师;被告人何涌泉的辩护人,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殿学律师。此外,本案辩护律师本还包括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的邓学平、杜家迁律师等人,在其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后,邓学平、杜家迁等律师被解除委托,在案件开庭前退出案件辩护。5月15日上午八点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道路早已立起“交通管制”标识,诉讼服务中心门口前来旁听的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排成长队,按事先打印的名单领取旁听证后方被允许陆续入场。发放旁听证过程中,有群众反映此前曾向法院提交旁听申请,法庭并未准许,却优先安排了与案件无关的社会工作人员旁听。(道路交通管制标志掠影)上午九点三十分,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后,审判长敲响法槌,传被告人曾建斌等二十人(起诉书中被告人冯廷州未到庭)到庭,庭审正式开始。下为根据庭审及旁听情况整理的记录——庭审全记录审判长李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院长李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毅、李俊,人民陪审员苏聪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莉莉、曹、杨担任法庭记录。检察长王红、副检察长李正勇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办案人员回避等。审判员罗毅:现在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经本院决定,在开庭审理前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多次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相关程序性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处理。处理决定宣读如下:1.管辖问题。本案犯罪地在绵阳市,且在绵阳市具有较大影响,根据刑诉法第24条、25条规定,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已将冯廷州分案处理,指定由绵阳市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2.回避问题:(1)针对辩护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申请。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的规定情形,对要求院长、审判长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因本案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存在相关回避情形,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驳回。(2)对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因不符合刑诉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予以驳回。(3)绵阳中院的审委会名单,官方网站已经公布,可以自行查阅。3.庭审直播、公开审判问题:因被告人、辩护人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决定公开审理;就辩护人申请庭审直播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不进行庭审直播。4.排非问题:本案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事由,对于排非申请予以驳回。对于辩护人要求鉴定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完整性的申请,不予准许,但上述情形,是否影响证据的采纳,可以在质证环节发表意见。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公诉人对通过威胁、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证人证言情况进行了回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对部分同录进行了播放,合议庭也再次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就相关证据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没有新的证据和线索表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存在问题,不再调查。5.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问题:本案鉴定系侦查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对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案勘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无重新勘验的必要,对重新勘验的申请不予准许。6、调取证据材料问题:部分证据材料前期已经收集在案,不再重复。有必要调取的,已经准许并通知公诉机关调取,公诉机关调取到案移送到法院后已经通知了辩护人查阅。对客观原因导致灭失无法收集的证据,也有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7.关于证人、鉴定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庭的问题:本庭认为,没有必要出庭,不予准许。8.本案举证顺序:暴力性违法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程序性证据——涉案财物处理方面证据。本案采取分组举证、质证的方式。9.公诉人出庭资格。庭前会议上公诉机关已经做了回应,本院予以认可。审判长李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王兆峰律师:我是曾建斌的第一辩护人,刚才审判员宣读了庭前会议的报告与决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驳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合议庭驳回管辖异议的决定,我们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在此郑重提出复议:将涉黑被告人冯廷州(曾任绵延中院审委会专委)分案处理,违反规定,且无法回避绵阳中院不能审理本案的基本事实。首先,将冯廷州分案审理,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定回避事由,而不是为了保障庭审质量,严重影响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属于违法分案。第二,违法分案没有改变本案不应由贵院管辖的事实。冯廷州涉嫌的其被指控作为犯罪成员的事实,与本案有紧密联系,冯廷州被指控是黑社会性质成员之一,因涉黑审理事实没有离开绵阳审理,所以这样的分案从根本上没有解决问题,也影响到了本案查明事实。根据规定,同案被告当庭本可以互相对质,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最后一点,庭前会议中我们说过,因为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贵院在组织庭前会议等一系列活动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故对于贵院继续行使管辖权,辩护人抱有异议。吴丹红律师:我也对管辖有异议,之前的两次庭前会议,因为开庭时间冲突,我没法参加,我此前也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不宜由绵阳中院来审判。根据刑诉法第21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并没有一条说重大影响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是前提是,要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并由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送达改变管辖的决定书,这些程序在本案中我们都没有看到。所以中级法院直接审判本来由下级法院的案件,不是按照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来进行的。这是关于管辖的异议。接下来我再重新提出就其他事项的异议。关于冯廷州分案处理,这个案件我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收到分案决定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如果起诉已经进行了变更,而且是比较重要事项的变更,要有变更起诉决定书,并且应当送达给被告人及辩护人。但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被合议庭口头告知案件分出去了,但是程序上合议庭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第三个异议,是举证顺序和举证方式,庭前会议其实也提了,我们要求公诉人提交举证提纲,但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么混乱的举证提纲,不说证明目的、证据内容、证据位置,也不说选取的是哪一段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难道要让辩护人去猜吗?这会导致庭审效率拖沓。我要求公诉人提供详细的、具体的举证提纲。最后关于检察官出庭的资格,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就公诉人资格的问题,有过权威的意见,故本案从其他检察院调用公诉人,在程序上来讲,是违法的。徐莹律师:对法庭在庭前会议报告当中宣读的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通知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申请的驳回,全部提出复议和异议,理由是根据两高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于合议庭的驳回决定,律师可以当庭提出复议,这些都是属于可以提出复议和异议的范围,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关于回避和管辖的问题,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观点,重复的不再赘述,本案实际上不是分案,是分人,而并没有分案。涉黑案件都仍然在绵阳中院进行审理,并没有分出去。我们看到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文书,是对案件的移送,将整个案件移送到了什邡法院,而不是对冯廷州一人的移送。我们此前申请绵阳中院进行整体回避时,已经对相关的法律依据作出了充分的论述,在这里补充司法实践的案例,就比如王成忠的案例,最终该案中法院改变管辖集体回避,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更好地化解了矛盾。本案当中同事审同事的问题,并不能因为把人分出去,就解决这个问题。王兴律师:第一点,此前,我们没有看到绵阳中院将本案进行分案审理的决定或者裁定,只看到了四川高院改变管辖的决定书,该决定书直接将冯廷州案指定到什邡法院审理,实际上据此就应当全案改变管辖到德阳法院审理。第二点,就算是要改变管辖,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对于法院存在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审理案件,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条规定明确限制了上级法院改变管辖的范围和级别:指定管辖也应当指定到与申请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要将冯廷州指定异地审理,应当指定到同级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定到什邡的基层法院审理,所以四川高院的决定书,也是明显违反司法解释的错误决定。第三点我们要补充的是,四川高院将冯廷州指定管辖,说明四川高院也认可辩护人提出来的异议,就是绵阳中院不宜审理前同事、前本院法官,所以才指定案件异地管辖。但冯廷州人虽然被异地管辖了,案件却并没有被异地管辖。因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依然在绵阳中院审理,不宜管辖的情形依然存在。四川高院的决定,实际上没有解决同事审同事的问题,绵阳中院不宜管辖的情形依然存在。我们不能自欺欺人,冯廷州所涉及到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与否,完全依赖于本案的审理,所以如果说绵阳中院继续审理这个案件,就意味着绵阳中院仍然在审理冯廷州案件。这样的分案审理,完全是换汤不换药,不能解决四川高院和绵阳中院都认可的冯廷州不应由绵阳中院审判的事实,所以这个决定是错误的。下面关于回避的问题,按照前面辩护人所说的,因为冯廷州所涉及的案件,依然在绵阳中院审理,本案中合议庭成员与冯廷州有过长时间的同事关系,依然不宜审理本案。绵阳中院大多数的审委会成员也是如此。我们都知道有句话叫做强人所难,我们也不应当让法官为难,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就应当主动回避。针对这个问题,即便辩护人反复多次申请,绵阳中院却仍坚持要审理本案,使得绵阳中院在本案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了异议,希望绵阳中院慎重考虑这个问题,报请将全案指定异地管辖。这才是回应质疑的最佳做法。下面是关于公诉人出庭资格问题,合议庭的决定是,公诉人已经做出说明,法庭予以认可。辩护人要说的是,公诉人的说明根本没有办法解决调用公诉人的违法问题,绵阳市检察院从其他检察院抽调了五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是,只有绵阳市检察院系统的调用手续,没有依据规定由人大任命,所以是违法的。梁雅丽律师: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案件与绵阳中院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况且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我们也申请里所有民事判决里有名字的法官出庭接受质询,所以绵阳中院显然是应当回避的,这些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人员甚至多达二十多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我们也看到,庭前会议规程如果控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进行当庭调查,这个提请法庭予以关注。唐静律师:庭前会议报告中说庭前会议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但李俊法官实际上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并未准许辩护人就排非的问题进行回应。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如此做法是案件的极度不负责,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希望合议庭能够审慎审查,我们申请当庭播放相关录像,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冯定慧二辩吴庆阳律师:前面辩护人的辩论,耽误了很多时间,这些问题、观点在庭前会都已经反复讲过,我的意思是合议庭能不能对这些已经讲过的问题给予引导,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不要听他们反复讲他们的观点。审判长李勤:辩护人注意,和庭前会议重复的观点不要再发表。吴丹红律师:我注意到庭前会议报告中,没有提到对所有合议庭成员、陪审员、书记员、法官助理、公诉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合议庭必须要告知我们合议庭成员的信息,还有我们的人民陪审员,我也还是第一次见到,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他们的信息,还有公诉人有5位来自区县,来自哪个区县,无从得知。要求告知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具体详细的信息,以便于提出回避。王兆峰律师:两个问题,一个是证人出庭问题,这个案件首先是个重大案件,否则不可能组成7人合议庭这么大的阵仗。这里涉及到的诸多案件都是陈年旧案,这些案件由于年成日久,所以现在取得的众多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只有通过出庭,才能解释自己为什么出现了前后的矛盾,才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我们的庭审效率。这么大的案件,五百多本卷,居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这样的庭审正常吗?公正性真的能够保障吗?第二个关于法庭调查的问题,必须要知道公诉人举示的到底是哪一份证据,否则咱们的庭审开到什么时候?王殿学律师:第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辩护人至今确实没有见到有任何附带民事的起诉书。之前辩护人之间以及与合议庭成员之间庭下交流,也都没有见到这些民事起诉书在哪儿。想问一下合议庭,至少应该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说明一下是否被附带民事起诉了,告知他们是不是民事的被告。第二,关于管辖的问题,四点意见:第一,关于冯廷州案,四川高院决定的是将冯廷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移送,绵阳中院无权仅仅移送冯廷州个人。庭前我们提出要查阅法院的分案决定,但至今没有见到这个分案的决定文书,目前仅仅有省高院的决定书。如果绵阳中院口头说案件分出去了,这是极其不严肃的。第三,关于分案,冯廷州目前仍然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实际上哪怕分案了,但绵阳中院也仍然在审理冯廷州的问题。第四,现在起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到底是否包括冯廷州?至少目前起诉书并未得到变更。徐莹律师:补充一点,辩护人再次向法庭申请英才学校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非常感谢检察官向辩护人详细解释自己是如何去调取证据的,确实是非常辛苦。但关于英才学校的视频证据,公诉人认为是被告人隐匿了视频没有提交。辩护人认为,反倒是公安机关隐匿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知相关人员出庭才能查清问题。唐静律师:关于合议庭驳回调取证据申请的决定,补充一点:庭前会议中已经出现了小岛社区事实中,有相关照片、视频没有调取在案的情况,现有证据显示这些视频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且这些证据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再次申请调取英才中学的人员出庭作证。葛绍山律师:庭前会议报告没有让辩护人感受到合议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以及具有查明事实的决心。合议庭对于辩护人的申请一律驳回,却统统没有阐述具体理由。耿昊律师:补充两点,关于冯廷州到案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被告人到庭。所以可以随时通知同案的被告人或者是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出庭进行对质,而我们的案件还没有开始法庭调查,合议庭就已经决定不通知冯廷州到庭,这是不妥当的。如果后续发现冯廷州必须到庭对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就应当通知他到庭,而不是提前就做出决定。当然,这实际上还是陷入了同事审同事的局面中。关于排非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录像中有画面没声音等不属于排非情形,辩护人对此决定不予以认可。葛绍山律师:补充一个点,本案的分案决定之后,辩护人随即也向主持人提出了并案的申请,申请将冯廷州案再并回来,同时提出了一个附加申请,申请冯廷州出庭,当时也详细阐述了理由,但是庭前会议报告没有对这个申请作出回应。金琳律师:我是文红军的辩护律师金琳,鉴于文红军认罪认罚,不再提出排非的申请,但是其他的申请,恳请进行复议。管辖、回避的问题不再重复,但是对于调取新的证据、证人出庭、勘验的问题,补充一下:我申请证人李芳清出庭,李芳清为案件多次提供了证言,且其本人就在绵阳,存在出庭的条件,也能够证明文红军在案件的作用,其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出庭。关于重新鉴定、勘验,这里要补充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鉴定、勘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勘验。比如辨认之前如果事先见到了辨认对象,那么相关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必须重新进行勘验、辨认。关于鉴定,比如谢成刚案件中,鉴定的依据存在疑问,而且鉴定人直接采纳了第三方的价格认定,所以我们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这也是能够影响文红军量刑的重要证据,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关于第四个问题,也就是公诉人出庭资格的问题,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郭进的辩护人魏军律师:第一,分案没有文书的事情已经说过,不再重复。分案只有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才需要分案,但是我们本案分案的原因却是为了解决回避问题的,不符合分案的法定理由和目的。第二点,关于证人被害人出庭的问题,合议庭不同意辩护人提出的针对任何人出庭的申请,其中包括了冯廷州,这是明显不公正的。张召怀律师:第一,合议庭以犯罪所在地在绵阳作为作出驳回管辖申请决定的理由,模糊了焦点。本案正是关乎到虽然符合地域管辖规定、法院却不适宜管辖权的问题。针对分案的问题,补充一点:法院目前解决不适宜管辖的方式,是将冯廷州本人进行分案处理。但是这种分案,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如果将全案移送到异地管辖,只需要审理一次,这样既能解决被告人、辩护人、社会公众对绵阳中院公正性质疑的问题,也能解决诉讼效率的问题。第二,合议庭应当宣读、告知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基本信息,比如其所在单位,否则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我们无法依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如果仅仅向我们提供人民陪审员的名字,我们如何判断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呢?对此,我们其实在庭前会议也提出了这个问题,主持人告知庭后会研究,但到目前也没有告知我们研究的结论是什么。第三,关于排非:第1点,合议庭认为同录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属于排非的范围。但根据规定,未依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就应当予以排除。录像存在的问题就是排非的事由。第2点,在庭前会议的调查中,公诉机关也调查了录像没有声音和不完整的情况,称是因为设备老化、疫情防控导致的,这说明公诉机关也是知道这种录像确实是导致排非的一种情形,所以才对此进行的调查。第3点,针对卢善学的供述所存在的问题,庭前会议时,我们要求播放的片段就是卢善学被威胁的片段。当时庭前会议播放完之后,没有让辩护人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请求也被李俊法官拒绝。而现有的证据明确显示,卢善学遭受了威胁:①不管是我们申请排非的材料,还是公诉人提供的合法性材料,都证明其遭受了威胁,系以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利而进行的威胁。公诉人提供的核查笔录、审查起诉笔录都讲到了如何威胁的情况。5月12号的庭前会议上播放的录像也显示了讯问人员以卢善学的儿子来进行威胁。公诉人说卢善学说了"谢谢”能体现没有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辩护人认为"谢谢"只能说明卢善学的涵养,以及说明卢善学相信了公安机关会抓捕其儿子。关于卢善学是否陷入无法忍受的痛苦,卢善学于5月12日庭前会议当场嚎啕大哭,公诉人看到了、辩护人看到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看到了,这说明卢善学明显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②关于是否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合议庭和公诉人的意思是笔录内容与供述一致,所以不是违背真实意愿。但合法性和真实性两回事。非法证据排除,本身就是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不惜牺牲真实性也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也说了一个案例胜过十个文件,如果排非不是更能倒逼公安机关依法执法。③卢善学不认可打电话是为了叫大家,也能说明其不仅违背意愿,也违反真实性。所以从真实性角度,也必须排除。合议庭对证人出庭有裁量权,对被害人出庭与否没有裁量权。吴丹红律师:本人提交了十五项申请,合议庭没有就其中任何一项作出直接的答复。其他辩护人谈了其他申请的问题,我谈一个小问题:我在十五项申请里,第五项里提到了助理协助出庭的问题,合议庭此前也没说过不让助理出庭,《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也规定可以由助理辅助开庭,哪怕是安排在别的法庭也可以。我希望法庭能够保障比如说律师助理的问题。审判长李勤:关于助理的事情,法庭非常欢迎律师助理依法、依规参加法庭审理,但是助理的人数、助理怎么安排,我们确实要考虑我们的审判庭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各位辩护人你们坐在审判庭上的实际情况。要考虑你们长时间参加庭审的情况。这个问题可以休庭再提出来,本庭不再解释。吕灵兮律师:补充回避和排非的问题,打击犯罪和保障无辜是刑诉法的两个要求。刑诉法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要求在刑诉中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首先被告人、辩护人有合法的辩护权没有得到保证,本案同录的问题很明确,却没有解决,说明本案的公诉人、合议庭并不能公正审理此案,完全符合刑诉法第29条关于回避的理由。李显峰律师:第一点,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对目前所有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被害人出庭的申请,全部驳回,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本案没有任何一个被害人被通知出庭。根据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87条,正式开庭之后,应当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等等。根据这些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是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并陈述意见的,在开庭前,应当通知这些被害人出庭。审判长也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全部到庭。本案涉及到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至少有二三十个被害人,被害人如此之多,他们都是当事人,这么多被害人不出庭,这是无法想象的。目前一个证人都没有通知出庭,似乎法庭并不想查明真相。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就这个问题向合议庭提出不同意见,曾建斌案件影响如此之大,却一个被害人都不出庭,怎么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否则,就会导致一个结果,就是合议庭全程在审一堆纸。第二,辩护人申请调取《劳动合同》和《工资记录》等材料。公诉机关调取的张良等宏坤公司员工的工资表,都是现制做、现盖章的表格,不是原始记录,也没有银行流水记录。开庭前,张良的家属找过公司,查出《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拍照,但资料不全,并且不给复印。这说明《劳动合同》并不难调取,公诉机关为什么不去调取这些材料?这说明,公诉方没有履行调取证据的责任,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并且辩护人是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有责任去调取,不能把所有调取证据的责任都推给不想负责任的公诉机关。第三点,起诉书违反了高检规则第358、35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的名单,除非涉及被害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名单、住址等个人信息,可以在起诉书中使用化名,但应当另行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如果这些情况不方便列明,那么应该使用化名。既然现在没有使用化名,就应当列明这些被害人的信息。第四,根据规定,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但因为本案起诉书是不合格的,所以这也是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应当回避的意见。希望合议庭休庭之后重视这个问题,及时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杜明怀律师:补充两点意见,第一点,法庭在说到是否排非的问题时,其中一个依据是公安机关的两份情况说明,这两个情况说明当时让公诉人发表了回应意见,法庭也没有给辩护人机会去回应。这两份情况说明里,就公安机关关于同录的问题说明,公诉人的意见是这个说明只是为了解决笔录时间、设备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单我们看到的是公安机关的六点说明当中,最多只有一点是关于这个笔录时间和设备时间不一致的问题的,其他的都是关于同录不能打开、不能播放的问题。所谓的设备老化、软件不兼容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不能说明办案人员已经尽职尽责地对待讯问。第二,已经庭前播放的录像里能够说明,公安机关存在选择性录制、剪辑录像的情况,根据常理,在房间里发现有一只蟑螂,就有一百只蟑螂。有一份选择性录像、剪辑录像,就可能有大量这样的情况存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根本不能作为同录合理性的说明。闫许双律师:刘洪刚的辩护律师闫许双,同意前面辩护律师关于程序性问题的意见,针对刘洪刚的同录,我们作一个具体的强调:法院认为,我们申请的排非理由不成立,我们对于这一点持有异议,并申请复议。刘洪刚做了9次笔录,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在笔录记载时间、同录时间完全不一致,第5、6、7完全没有声音,第8、9次有笔录、没有同录。关于我们的申请,前面已经有很多律师,针对这个情况是否属于法定排非事由,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合议庭还是要进行重视。李阳含律师:对于刚才闫律师提出的刘洪刚笔录存在的问题,补充一点,我认为没有同录的情况,属于法定强制排除的情形,而不是可裁量排除的情形。针对录像中没有声音的情况,以及光盘被人为制造了杂音的情况,外加这些光盘、笔录起止时间不一致、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对应的情况,在这几种情况下,这些同录也应当视为没有同录的情况,依法应当进行排除。针对回避的问题,再补充四点:第一,既然起诉书没有变更,那么我们只能按照起诉书进行审判,通知冯廷州到庭,或者马上变更起诉并进行送达。第二,关于旁听问题,本案是公开审理,却对旁听进行了限制。要求社区居委会来旁听。普通群众的旁听却不被准许。第三,将冯廷州分案直接导致他没有办法参加本案的庭审、没有办法参加质证、辩论,冯廷州相当于被绵阳中院缺席审判,剥夺了冯廷州的诉讼权利。第四,本案涉及的民事案件中的民事法官应当出庭,对当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因为如果当时存在砍头息的问题,都是法院要进行主动审查的。王兆峰律师:我简单说一下,刚才二十名被告人诸多律师一下子提了很多复议理由,我认为绝大部分理由讲得非常有道理。在案七位合议庭成员,包括四名陪审员,当时开庭前会议,却实际上只有李俊法官、罗毅副院长参加。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就这些事项提出了非常充分的理由,其他的没有参加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员,是不是认真听取、认真了解了辩护人的意见,是不是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才做出了决定?我目前能够看到的是,所有的申请是全部被驳回。所以我对是否所有的合议庭成员都参与了讨论,存在异议。审判长李勤: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两点半继续庭审。(下午14:46,继续开庭)审判长李勤:现在继续审理。辩护人对相关程序性事项提出的事项提出异议和复议,经复议,决定维持庭前会议的报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作为上诉理由,可以上级机关反映。葛绍山律师:上午我的意见还没有说完,你说过让下午再讲。审判长李勤:重复的问题不要再讲,合议庭已经作出决定。葛绍山律师:第一,法庭屏蔽的问题(审判长:技术人员正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采纳了你的意见)。第二个建议,建议法庭在今天开庭的时候公诉方以及辩方讲一下接下来每一天的开庭安排,包括周末的安排(审判长:本庭采纳)。第三个建议,关于显示器,建议与书记员的屏幕进行同步,方便我们对于书记员记录的内容进行查阅和纠正,调整我们庭审中发言的语速(审判长:本庭采纳)。关于庭前会议的决定,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第38条,对于法庭做出的程序性决定,辩方仍然可以提出复议,对于复议的决定,我们同样有权利可以讲。审判长李勤:我说的是新的理由,重复的理由不能再讲。吴丹红律师:我还没有提出回避的申请,怎么就已经就回避的问题做出了决定?我上午要求先提供这些人员的具体信息,比如陪审员、公诉人的信息还没提供给我,我怎么提出回避?另外,律师助理现在另外一个休息室,希望能够把屏蔽信号设备关掉,以方便我们沟通。审判长李勤: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的姓名,本庭已经告知了,也已经告知了包括法院的审委会委员、法官的公开信息,希望吴丹红律师多关注官网。本庭已经给你解释清楚了,希望你遵守法庭的纪律,听从法庭的指挥。葛绍山律师:关于管辖和无罪证据调取的问题。对于无罪证据不予以调取,辩护人还是有异议的。第二个,关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专案组人员涉及违法犯罪,此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进行报案和举报,根据这一块的决定,庭前会议报告并没有做出相关的回应。审判长李勤:提到的可能有司法人员违法的情况,除葛绍山律师以外,我们广大的旁听群众和律师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揭发,我们现在记录在案。之前提的这些问题,我们也在按照程序处理。王兆峰律师:上午提到的两个问题,直接会影响到接下来的庭审。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在到底附带了哪些?诉求是什么?到现在我们都没有收到诉状,如何准备?第二,公诉人没有释明,什么时候可以把具体的举证提纲给我们。审判长李勤:关于刑附民的问题,这个是另案。如果需要送达的,我们一定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关于举证提纲,让公诉人来回应。吴丹红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审委会成员属于回避行列。审委会成员是要向当事人宣布、并且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的。这个不是说官网上有就等于告知,而是要宣布。至少被告人是无法去官网查询的。这是最高法规定的一个法定权利,请法庭予以考虑。审判长李勤: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被告人、辩护人都有权申请回避。今天七位组成人员都在审判庭上,这个问题,不再进行回复。王殿学律师:关于刑附民不需要送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个必须是在5日内送达,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王兴律师:辩护人就合议庭的庭前会议的决定,一上午提出了诸多的异议,合议庭下午一句话就予以驳回,没有进行任何说理。最高法院反复强调要释法说理、以理服人,很遗憾没有释明。比如回避的问题,我们合议庭没有否认本案会到审委会讨论,只是说关于审委会名单官网有公示。但公示和告知,一个是被动,一个是主动,是不同的。既然这个案件要上审委会,就必须告知我们审委会成员名单。既然讲到在官网上有名单,那么再告知一下我们也并不难。而且更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这是关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问题。二是陪审员的问题,我们尊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但是目前只告知了我们陪审员的名字,没有将任何其他信息提供给我们。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和法官的个人信息是不一样的,法官的个人信息可以公开查询,人民陪审员的查不到。只告知我们他们的名字,不告知他们的单位,无法有效行使回避的权利。今天这么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我们要让大家知道,这个回避的诉讼权利不是空中楼阁,不是一纸空文。陪审员的任职履历、工作单位都不告知,我们如何行使回避的权利?徐莹律师:根据司法公开的规定第二项,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包括合议庭的所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还有审委会委员,不仅是他们的名字,而且还需要包括基本情况,这保障的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唐静律师:发表两点意见,我们申请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我们没有看到合议庭对此的回应。今天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名牌,但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情况,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释明,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示一下他们的代表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本案当中有那么多的指控事实、被害人,具体是哪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我们一无所知。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之后进行,不代表不应当给当事人和辩护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因为他们的诉讼请求对我们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也有影响,也会影响到我们的工作。所以我们希望法庭向辩护人送达民事诉讼状。审判长李勤:根据刑诉法规定,只需要告知名单,不需要告知详细的信息,这是刑诉法的规定。本庭在最后征求一下辩护人的意见,还有没有新的意见?一次说完。李显峰律师:针对被害人出庭的问题,法庭没有一个详细的解释,有没有通知?审判长李勤:本庭已经通知了,下来可以查我们的通知记录。李显峰律师:王昊宸律师之前担任周强的辩护人,后来被解除委托,现在作为我的律师助理身份要求参与旁听,合议庭现在为什么不允许他旁听?审判长李勤:把助理手续拿来,我们进行处理。葛绍山律师:审判长的回应,着重强调的依据的是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当中,并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可以降级用检的规定,那么只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的话,本案多位公诉人是不具备出庭资格的。李阳含律师:基于上午审判长给的信息,我提出新的回避理由,这个案件中,合议庭成员有义务告知我们审委会成员的名单,在网上公示并不等于告知,关于陪审员的详细信息,也应当告知我们。在百度上检索到陪审员已有红,是某楼盘的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这个公司和三汇公司是否有竞争关系?冯廷州是审委会专职委员,现在绵阳中院仍然在审查冯廷州涉及到的相关案件事实,这个案件必然会上升到审委会,而这些人和冯廷州有明确多年的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冯廷州……(被打断)。审判长李勤:如果需要介绍每个审委会成员的简历,请书面提交本庭。吴丹红律师:基于刚才李阳含律师提出的冯廷州与本案的审委会委员有很多交集,对这些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审判长李勤:针对这些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辩护人上午提出了同样的意见,休庭后我们进行了复议,刚才把关于复议的决定已经当庭告知诉讼参与人,吴丹红律师现在提出的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问题,有具体指向吗?还是说是针对全体?吴丹红律师:我是刚刚知道了李阳含律师提出的新的信息,所以我申请就李律师提到的这几个审委会成员提出回避。李阳含律师:我介绍一遍,马春梅……审判长李勤:我不准你说了。还有没有新的理由。李阳含律师:马春梅,田家旺、罗毅等人,都是审委会成员,都与冯廷州存在同事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审判长李勤:鉴于吴丹红律师之前表示没有提出过回避的申请,今天下午当庭提出申请审委会委员与冯廷州有关系的审委会委员回避,基于此,本庭休庭30分钟。30分钟以后,也就是15:50,在本审判庭继续开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15:50,继续开庭)审判长李勤:吴丹红律师提出的回避,不符合法定回避事由。关于陪审员的信息问题,已经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了名单。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要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项展开,已经问过并且陈述清楚的问题,不得重复发问。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全体被告人起立,何仕武可以坐下。曾和平什么原因不起立?曾和平:高血压、心脏病。审判长李勤:好,你坐下。全体法警坐下。举手的是谁?唐永军:我有高血压、腿痛。审判长:你先站立,一会儿请医生为你诊断。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王兴律师:审判长,公诉人桌子上那个黑色设备,是录音设备吗?检察官:是扩音器。周大军:唐勇军的脚做了手术,有钢板,申请坐下。李显峰律师:携带助理的申请已经提交。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法第189条……之规定,以国家公诉人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宣读另案处理冯廷州的说明,起诉书中,仍有冯廷州的姓名)关于冯廷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我院根据四川省检关于冯廷州性质组织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已将冯廷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已经移送四川省什邡县法院,冯廷州不作为本案被告人。审判长李勤: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某被告人:好像有些不一致。我的起诉书在休息室里,没法核对,还有一个原因,我的身体不舒服,我申请坐一下。审判长李勤:今天庭审结束。明天庭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控辩双方及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请各方提前做好准备。不清楚的庭后可以与书记员联系,明天上午九点半继续庭审,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警。法警,明天何仕武如果行动困难,可以准备轮椅。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