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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视频有真相:村民扔沙石持械攻击,三汇工人忍让没还手(质证第十日:绵中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 )

任名群 庭审旁听集锦 2023-06-10

庭审摘要

2023年6月7日,法庭就绵中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

在昨天庭审的尾声,法庭当庭播放了调取来的当年英才学校教师公寓冲突现场的视频。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两相对比,发现了许多矛盾之处。比如,言辞证据中,说被告人郭五强、张良等人与村民发生推搡、抓扯、打斗;而视频中,两人根本没有这些行为,张良全程甚至一直在劝村民和工人后退,避免双方冲突,郭五强多次被村民推搡,也根本没有还手。其中比较离谱的还有郭某清的证言,她声称在制止纠纷的时候自己的手被工人咬伤。看了视频才发现,她主动追打工人,手主动且直接伸到了一个女工人的嘴里,才被咬。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因此,曾建斌当庭表示,感谢法庭播放视频,“如果不是(有)视频,(我们)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起诉书指控:

“2016年11月,宏坤建设在绵中英才教师宿舍项目进场时遭到绵阳市游仙区小岛社区村民阻拦。被告人卢善文向被告人曾建斌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施工.同年12月14日,卢善文和被告人曾和平组织宏坤建设员工、班组长在玫瑰花城项目部开会,卢善文要求各班组安排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强行进场,并对人员进行分工。次日8时许,卢善文、曾和平组织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唐勇军、张良、郭五强等宏坤建设员工及班组长、民工共计一百余人到教师宿舍施工现场。郭五强、唐勇军、张良等人在扎人墙过程中与村民发生推搡抓扯、打斗。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未制止上述暴力行为,并调度人员增援,警察到场后才控制住局势。直到中午进场人员才离开,由卢善文组织统一聚餐。该次冲突造成樊世富等5名衬民不同程度受伤。事后,郭五强等人因进场表现积极被表扬。”




庭审全纪录

9:00 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张良、唐勇军、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卢善文:我律师不知道里面的人是谁,想简单的说几句。

审判员李俊:说吧。

卢善文:感谢合议庭当庭播放材料。这个材料反映了当时情况:

第一,带安全帽的是宏坤的员工、班组长、工人,有个别的没有带安全帽的,宏坤的人有曾和平,还有学校的人、社区的人,其他的是村民。

第二,拿着喇叭的是游仙区公安分局的苟局长。这可以证实王某光所说的,当天有公安维持秩序。还有一个是游仙区的某个领导。

第三,村主任李某辉我认识,朱某贵在现场拍照片。他们都在场。

第四,拿铁铲、木方、抢走电缆线、钢管材料、廉砂石打人的,都是小岛村民。

第五,录像中唯一受伤的是我们的班组长冯某云

王兆峰律师:昨天公诉机关宣读了小岛村的部分村民的证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同时播放了事发当天相关人员提交的视频。有句话,有图有真相,言词证据有立场、有记忆偏差,可能有些内容和事实偏离。但视频资料相对客观公允,昨天的视频尽管不全面,但反映了几个事实,请法庭关注。

第一,双方参与的班组人员、小岛村民在这里攻守形势可以看出,在整个事件中,班组人员是比较克制的,处于守势,挡了一道墙,后面在施工,和他们所说的一致。整个过程中,一直是村民在积极处于攻势,试图突破人墙,也突破了人墙。这个过程中,没有班组人员拿器械,村民有器械、有铁锹、撒了石子、沙子,在这个过程中,三汇一方班组相关人员没有人撒沙子、拿器械。

总体来说,大家动嘴多,动手少,我还说,绵阳人民还是比较温和的。整个事件不像村民渲染,是多么大的聚众斗殴,绝大多数时间都在吵。小范围有肢体冲突。第一,互相推搡,这个多一点;另外,有两三处有殴打,我们看到的,特别是最后播放的。结合前面的也能看清楚,几个村民耳语,互相使眼色,有意识把曾和平别到一边,让他脱离其他人员,把他围殴、打了一顿。随后发生了有一个小伙子打了樊某富樊某富是在曾和平被围殴的前提下,紧跟着发生了这个事情,是有前因后果的。冯某云被打了,捂着脸,流着血。郭某清说人家咬她的手,大家可以看到,郭某清很积极、活跃,冲在战斗第一线,把手伸到人家嘴里。不是人家跑上前咬的,是她伸进去才咬的。整个所谓的抓扯、打斗,公诉机关所说的情形就是如此。

绝大多数时间,警察在场,而且警察主要领导游仙区苟局长就拿着广播安抚、警告,而且明确说,小岛村民不能这样,不要以维权名义阻工。警察给当时的事态做了判断,第一,施工合法;第二,村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不得以非法方式阻工。基于这些,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看证人所说是否属实。

朱某贵,小岛治保主任,确实有几个社区的人在劝阻。但也能看到,卢善文在人群不断穿梭,张良让大家不要上前,一直劝阻。朱某贵所说的,不能证明不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宏坤一方殴打村民,反而证明是村民阻挠施工引发的抓扯。施工方有明显的防卫性质。李某龙也能证实上述内容。所谓的殴打,如果说非要说殴打,首先采取殴打的是小岛村民,围殴了曾和平。樊某富被打了一拳。

总体来说,虽然班组人多,但没有仗着人多势众,反而一直退让、隐忍克制。郭某清说被潘某华咬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她不知道,但我们看了都知道,是她一直指指戳戳,被咬了。郭某清证言,能证实村民阻工发生冲突,阻拦在先,推搡在后。但村民无权阻拦,前因后果很清楚。

赖洋(化名)刘雪(化名)等证人,不同程度夸大事实、歪曲事实,都说老百姓害怕,施工方欺压村民,三汇是黑社会。但看了视频可以发现,这个黑社会真够窝囊,村民指着骂着,他们一直退,退无可退。到底谁被打了,打得是否严重,都可以看出来。村民所说的,都是不实之词。他们能够证明的,是共性问题,人家施工,村民阻工,过程中双方发生推搡、拉扯。有殴打,但不严重。

吴丹红律师:昨天播放的视频,大家看得很清楚,案发情况很清晰,究竟是那方动手、闹事、扔石头,现场视频比言辞陈述更有说服力。在有客观证据展示的情况下,言辞质证相对简单。结合视频,我从证明目的和真实性角度发表补充意见。证明目的,证明案件起因是小岛村民和政府的矛盾,不是和在案被告人。

根据朱某贵的证言,小岛计划在2014年9月,因为政府的造血用地一直没有批复,小岛村民一直不同意。宏坤承建时,还没有解决,小岛村民阻挠两次。后来政府批了地,小岛村民才没有阻拦。这些证言证实,小岛村民因为政府没有批地,不同意项目施工,这个矛盾不是针对施工方的,是针对政府的矛盾。这个矛盾很早就产生,小岛阻工从2014年就开始。宏坤承建的时候已经时隔三年,三年一直没有解决。阻工发生一个月,政府批了地。很明显,小岛村民就是通过聚众闹事达到目的。宏坤在这起事件,是百分之百的受害者,成了他们达到目的的工具。

这组证言中,部分村民说宏坤对村民实施殴打,通过看视频,一目了然。证言说的那种恶劣情绪,视频中根本不是如此。我们看到的是,村民一直辱骂、推搡、扔石子,甚至殴打施工方,施工方更多的是防御和抵挡状态。我们没有看到施工方殴打村民。案发当时的视频足以证实小岛村民的证言真实性有问题,大量虚假。

朱某贵说,宏坤有一百多人扎场子,村民害怕,但视频中,没有哪个村民害怕,主动攻击

杨某华等证词中说,施工方拿工具等,证言非常夸张,但通过视频,根本不存在。这些证言是怎么出来的,为什么会描述的这么恶劣?这也可以看出,主观性非常强的证据,有多么不靠谱。如果没有视频,我们可能就信了老百姓所说的。客观证据,要远高于主观证据。时隔多年如果仅靠充满矛盾的证据,怎么认定?公诉人说,丰泰公司保安虽然有拉拽曾和平,是为了防御。希望把这个逻辑也应用到本案,虽然施工方有推搡,也是为了阻挡、防御。希望公诉人能够用一套标准,客观公正应对每一个案件。

王兴律师:已经播放录像,辩护人整体质证。首先感谢合议庭作出的努力,让视频到了法庭并且进行播放;第二要感谢客观证据,以无可置疑的方式呈现了事件的全过程。不光是反映了这件事的全过程,而且也让我们意识到言词证据有多么不可靠、不可信。印证了什么是众口铄金、三人成虎。如果没有视频,这么多村民的证词可能真的颠倒是非。反观其他案件中,没有客观证据,证词有多大的可信度,也可想而知。也要感谢公诉人,感谢宋志强检察官。虽然这些视频不是检察院调取,但我们也知道检察院之前也在努力调取。我们也相信,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拿到客观证据,我相信不会起诉。因为是非太清楚了,整个过程不可能认定工人是聚众斗殴的,也不可能认定他们是寻衅滋事。当然村民是否聚众斗殴,我也不认可。他们单纯是阻工的目的。诉求是否正确,我们不评判。毕竟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我们理解。但不管如何,认定哪一方聚众斗殴,都不是客观公正的。我觉得在法庭已经播放视频的情况下,我不知道公诉人怎么还这样出示证据。不知道是不是第一公诉人王红检察官不在,所以无法做决定。是不是王红检察官在,就会撤诉?鉴于这个原因,我们建议撤诉。如果坚持起诉,我们等全部举证后,说一下谁是谁非。

唐静律师:这组证据,我觉得很奇怪,刑诉法的原则是判断因果关系。这起证据,公诉机关一改之前的原则,先出示言词证据,强行塑造强弱对比。郭某清的询问笔录,其说被潘某华殴打,实际是其追打的过程中,把手指伸到了别人嘴里。不是突然间老百姓发生抓扯,在这一起冲突中,是郭某清追打引发的。她提到了汉仙桥派出所的民警在劝,但劝不住。通过视频可以看到,警察是在劝小岛村民和社区干部,不是施工方。小岛社区村民在冲突时,她没有劝解,反而是推高矛盾。于此对比,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宏坤的管理人员背对村民,面对工人,让大家后退。视频里的张良、曾和平,都在劝解,管理人员反复让工人不要直接发生冲突,很明显。

在这一组证据中,特别是社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刻意回避阻工的非法性问题,回避了村民解散不是因为社区工作人员的劝说。社区副书记说冲突时社区干部劝说,说施工人员捡石头扔过来,但视频很清楚,不是施工人员扔石头,是小岛村民。事件平息,也不是社区干部劝说,而是苟冬(化名)书记。苟局长的原话是,街道群众和干部,不要用违法行为,保护你们所谓的合法权利。谁违法、谁合法,非常清楚。朱某贵证言,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证言有一点是真实的,到场的都是施工人员,没有社会人员。但这里回避了他自己招呼村民拿器械、实施殴打的行为。赖洋(化名)的陈述真实性不认可。其笔录还说了一句话,公诉人没有宣读,其说,我们也动了手。其证实,作为居委会工作人员,回答冲突原因,其说好像是政府承诺把20亩地作为村民建设用地,引发冲突。他用这种好像,把冲突原因强加于宏坤。但是,矛盾对立方是村民和政府,不是学校和宏坤公司,学校和宏坤公司是矛盾的牺牲品。赖洋(化名)证实,宏坤有进场有合法性,侧面印证宏坤是在工期拖延,学校不断催促下进场的,作为乙方,不是甲方催促,宏坤没有积极进场的理由。视频中,赖洋(化名)没有任何劝阻行为,反而是对村民怂恿、指挥。李某蓉,证实的案发时间存在差异。其一开始说是靠社区干部劝大家,后来说是苟冬(化名)副局长劝说。他是在规避社区干部工作不力。他提到副书记让村民拿锄头、钉耙,在视频中也可以看到。李某娇,不是社区工作人员。她的证词很清楚,当天不在现场,听说有居民受伤,证实居委会负责村民医疗。建议合议庭再做走访,看看社区对村民出了多少补助,这是有账目的。根据视频,反映当天案发实施。小岛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对峙,且带头引发矛盾,对小岛以闹取利的风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的证词,足以导致冤假错案。建议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线索。小岛社区干部深度参与抓扯,带领村民抓扯,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小岛社区也是聚众斗殴,其证词不能走位定案依据。昨天的最后一个视频,可以看到,有一个中年男子授意村民实施殴打,其是什么身份我们不清楚,希望法庭调查核实。

村民的陈述部分。樊某富,证明目的不认可。他说的很清楚,村民不准施工方施工。施工方扎人墙,不准村民破坏。他提到当时在场的还有很多学校老师都在劝,但老师没有动手。这里用了春秋笔法,说劝他们,劝的是谁?当天老师拿着材料,对村民宣讲,劝村民不要阻工。老师和警察在现场不是劝宏坤公司,是在劝村民不要动手。刘雪(化名)的证言,提到老百姓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事实是,只要进场施工,他们就阻工,是谁贪得无厌,给钱也换不来和平的施工环境。我不理解如何会评价为他们的阻工有道理。刘雪(化名)的证言证实,小岛阻工不是宏坤开始承建引发的,而是多年以来反复阻工。不但阻碍人员进出,而且还破坏相关设施,是毁财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宏坤才组织人员、搭建人墙,有什么违法性。刘雪(化名)的证词,还证明,是因为非法阻工造成教师上访,政府开始对非法阻工进行打击。村民是害怕政府打击,不是害怕宏坤公司。他们一点也不害怕,抱着孩子也敢出现在现场。张某华的证言,证实了将土地用于教师公寓是政府决策,是政府决定的。不是学校或宏坤抢占用地。如果按照公诉人丰泰案的逻辑,村民如果有意见,完全可以提起诉讼,不应该非法阻工。李某平,说他爬到装载机,被打伤,爬到装载机本身就是危险行为,不把他拉下来,难道要放任他造成事故?李某平说,施工方把他们拦到,不是主动斗殴。关于是否有闲杂人员,李某平也提到了有,是否有,视频很清楚。这种猜测,是否是李某平的意思表示,我们不得而知。如果公诉人宣读了这一部分主观猜测,其还猜测了宏坤进场有和政府官员的勾结,辩护人不知道公诉人如何理解这部分猜测。蒋某菊的笔录,证实本案之前村民有两次非法阻工,也证词推搡、纠纷的起因是村民想强行进入工地推到彩钢。其还说,前两次阻工,就是利用人多才达到目的。这也证明,之前两次,因为人多,学校和宏坤感到害怕,才组织人员维持秩序。反而证明村民的组织下和暴力性。村民通过阻工达到目的,我不知道是谁让谁感到害怕。李某昌的陈述,说得很清楚,掀围墙是事态扩大的原因。他也说施工方整体比较可知,目的就是搭围墙,没有使用工具。他说,现场施工的只有十来个,其他的都是在那边,没有使用工具。他提到,他们多数是老人,如果施工方真的围殴,村民根本不是对手。施工方没有出手,否则村民不可能仅仅是这样的伤情。樊某东的证言,证实引起事态升级的是村民往里面冲,人墙被迫把村民往外推。关于是否有闲散人员、有人发号施令让工人打人,诱供的情况非常明显。实际情况是,没有。徐并(化名),连冲突的基本过程都不知道,就能说很多的感谢,就能够证实他们压榨百姓。村民都开始动手拆围墙,施工电缆都拖走,还说自己敢怒不敢言,不理解这个逻辑。

小结,这一组取证,是改变定性,以聚众斗殴起诉,那么聚众斗殴相对方的嫌疑人是哪方,小岛村干部是什么角色?即便是寻衅改为聚众,也不能改变本案的目的。该组证据涉及的村民,均积极主动参与,甚至殴打宏坤工人的实施人员。按照指控,他们也是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组证据证明,宏坤是合法范围内组织人墙防止他人破坏,不是主动的侵权行为。本组证据证明了案件的起因,也说明宏坤和学校是依法施工,村民是违法阻工。

审判长李勤:唐静律师,你刚刚质证说,社区为参与村民发补助,有线索吗,还是你根据案件证据推测的,我不太明白。

唐静律师:我们到了小岛看了现场,也跟学校的老师有沟通,是老师向我们反映的。

审判长李勤:你要求我们调取,需要有清晰的来源,下来请你提供来源。

唐静律师:好的。

梁雅丽律师:简要概括,社区工作人员和小岛村民的证言,真实性都不认可。我们有相对客观的视频,相对以视频作为主要依据。言辞不真实、有问题的地方唐静律师已经说了很多。恳请合议庭关注:

1、关于社区工作人员,他们的作用应该是化解矛盾,但他们在整个事件中,是深度介入、组织相关村民有目标性的围殴,这是能够显现的,我们也有截图,庭后提交。2、宏坤为什么进场施工,在村民和政府、学校的矛盾中,他不是相关方。进场是应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求推荐教师宿舍的指示,有人墙也是防止阻工,这是初衷,请合议庭关注。3、现有证据不支持村民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合法依据。4、小岛村向参与人员发放补助,我们庭后收集线索后提交法庭。5、村民的证言,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恳请合议庭关注:一是,村民的诉求,没有文件支持;二是,阻工不是一次,是很多次,而且老百姓也很清楚,去的目的就是破坏。只要在这个领域有施工,他们就自发过去,长期已经形成习惯。阻工非法性显而易见;施工当天,施工方确实有很多人,但没有工具。工具是村民持有的。双方是否有斗殴目的,我有不同看法。首先,施工方是为了施工;村民是为了不想让你施工,目的不是为了斗殴。阻工过程中的受害方,应该是宏坤。包括彩钢围墙被破坏,钢管、材料、电缆线被抢。关于人员殴打,确实有被打的,但仔细审查,每次被围殴的都是宏坤员工。郭某清樊某富说他们有伤,郭某清的伤是他追打另外一个人的过程中引发的,因为他追打,还引发了冲突。当天的施工,为什么以后没有阻工,不是因为村民阻工合法,是因为非法阻工引起了老师的群体上访,引起了英才师资的稳定、政府的关注,引发了公安的打击。这对于判别是非很重要。

苏琴律师:村民的证言,关于有持械的说法,有异议,与现场视频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对该组证言,以法庭核实调查为准。

耿昊律师:通过昨晚观看视频,工人始终是防御,有意避免冲突。工人的目的是防止阻工、破坏设备。后来还有人趴在钢板,生拉硬拽电缆,如果没有阻止,很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本案指控的多名被告,在现场积极劝阻,比如郭五强一直说阿姨劝阻,张良背对村民防止引发冲突。如果不是认识他们,还会以为他们是社区干部。他们比社区干部更有大局意识。如果宏坤真的有斗殴故意,在场人员根本不是对手。小岛社区有很多老年人到场,实际是料定宏坤不敢动手。肢体接触是否能认定为斗殴,昨天公诉人说冯定慧被拖走是为了防止事态升级,说辩护人说冯定慧被殴打是错误。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宏坤的行为就是聚众维持秩序,希望公诉人能维持统一标准。

任星辉律师:公诉人把证人分为社区工作人员和村民,可能是为了把社区工作人员分为第三方。提请法庭注意,社区工作人员的首要身份是小岛村民。关于他们的户籍地,只有李某娇没有遮掩,说是小岛社区。而郭某清等4人的证言,却有意隐瞒,把小岛社区,说为滨江东路七号,但这就是小岛社区。他们首先是村民、居民,没有中立地位。第二,小岛社区干部深度参与了小岛村民所进行的阻工事件。必须强调郭某清,她的手指头是怎么受伤的。如果把视频放慢,就很清楚。潘某华已经离开,郭某清突然冲上去,不但打掉潘某华安全帽,在潘某华转身的时候,用手戳潘某华的脸,潘某华惊讶的张开嘴,导致手指深入嘴中。随后他不断诉苦,引发了接下来的冲突。朱某贵强调,他认识卢善文是因为之前承包宏坤的工程。而根据在案被告人说法,当时也有村民想承包工程,除了村民外,也有为了承包工程,煽动村民闹事的可能。

社区干部的身份就是村民,而他们对宏坤的指证都严重不实。他们说的所谓冲突过程,通过昨天的视频资料,他们众口一词所说的用安全帽打村民,都是不实的。我们看到的不是工人用安全帽打村民,而是多个村民打掉工人安全帽,工人没有还手。村民不停在后方扬沙子,其中就可能有石头。拳打脚踢,也是村民对工人的拳打脚踢,画面很明显。村民说,真正搭围墙的只有十多人,来了一百多人,所以来的目的就是打架。我们看到的是,如果一百多个人都不能正常施工,如果只有十个人,是否就要被救护车拉出现场。村民在现场的所作所为,线扯走,彩钢板按住,工人无法正常施工,最后甚至能够看到,彩钢板被扔在地上,踩在脚下,部分村民上踩。已经打好的彩钢板也被拆毁,甚至被拿走。

公诉方要证明宏坤强行施工,强行施工这个说法有严重的误导性。地是政府征用的,是作为净地给英才学校,在这种情况下,英才学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施工许可,强行开工从何说起?难道绵阳除了建设局、规划局,还有小岛社区在他们之上作为最高权威吗?

刘跃律师:村民的说法,不是和事实不符,是相反。视频里明显可以看出是村民阻工。昨天丰泰案件,曾建斌阻工,说是黑社会;今天被阻工,还是黑社会,都不知道什么情况下不是黑社会。

张召怀律师:关于村民被打的情况正好都在视频。刘雪(化名)说他被绊倒后,施工人员打他。视频显示,当时施工人员还告诉他,是他自己绊倒的,说明施工人员没有相关故意。所谓的打架场面,都是临时发生的,但每一个肢体接触,都没有超过五秒。交通拥堵,又三个证人说有交通拥堵。李某娇明确说,自己不在场,在做生意,其笔录说拥堵从上午到下午,明显不属实。

吕灵兮律师:对村民和社区方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和被告人供述矛盾,和老师证言矛盾,和视频明显不符。首先,感谢法庭播放了视频,视频中,村民用矿泉水瓶、石头打骂工人,工人都没有还手,更是清楚听到张良说:“不要动手,有什么事情让领导去解决。”他还一直“老大爷、老大爷”,让不要动手,怕村民受伤。他还一直喊着“莫闹、站远点。”他是一个维持秩序的人,聚众斗殴是破坏社会秩序,现场一个维持秩序的人被追诉,到底是在挑战法律还是在挑战道德。另外,证人证言一口一个老百姓,似乎想突出村民的弱势地位,但是村民是老百姓,民工就不是嘛,视频中谁强谁弱,一目了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99条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公正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但是公诉人仍然只是出示了证明张良有罪的证据。辩护人将视频中张良行为的部分摘录出来了提交给法庭审查。

周大军律师:视频很清晰,宏坤行为很可知,没有斗殴行为。唐勇军有在视频中,可以看到他的行为,他没有在第一线。所谓他有打斗和抓扯,不客观。宏坤公司在现场是被动一方,唐勇军在现场是很克制的。辩护人不再说选择性司法,但唐勇军是非常不积极。

杜明怀律师:第一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一下,村民的行为,在0924这个视频里,五分钟出现了两次工人被打的情况,他们都是把工人推到在地,然后用脚踹。是谁被拳打脚踢?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只有工人。第二,工人的行为也请注意,工人在几次被抢走东西的时候,工人的钢管被抢走的时候,他们一旦到了村口,赶紧放开,跑。为什么,因为根据之前的情况,一旦落单就会被打,谁强谁弱,一目了然。第三,唐勇军在整个视频中一直在聊天,围观,他一直在人群的边缘,两次他在人群里面,他误入人群中间,还有一次他站在钢管旁边,人群涌了进来。他有两次和村民接触,在0042这个视频的9点37分8秒,有个村民情绪很激动,他用双手抚摸了一下村民,你可以看一下是不是在抚摸,如果这个行为认定为拉扯,就很离谱了。第二,在0044,也是这样,村民很激动,他用手挡了一下。希望合议庭核实。

王艳律师:工人知道全程被拍摄,不可能有打斗。他们全程都在。当时警察已经在现场。郭五强想拿工具,被制止,他始终被班组围住,没有到中心现场,郭五强也被班组和工人拉到后面,离现场很远。

王兆峰律师:补充一点,昨天说看到曾建斌了,曾建斌说是不是有综合楼的问题。在他记忆里,是到过阻工现场,但哪个现场,时间久远,记忆会有偏差。多数人说曾建斌不在场,个别人说在场,符合记忆规律。视频开始,曾建斌在打电话,没有和人交流,没有指挥、指使,只是自己打电话。随后的视频,再也没有出现曾建斌。他当时也不是在冲突一线,还没有发生冲突。后来的现场,没有曾建斌。曾建斌在现场出现过,不代表一直在。后来视频证明他既没有出现在冲突现场,也没有指使殴打。不能证实曾建斌应该承担责任。

王兴律师:补充两个问题。徐并(化名)的证言,很多是评论性的,不客观、不真实。提请合议庭注意,笔录记录为烽火广告工作室,询问内容要以围观群众发表证言。说法是他看到部分经过。但实际上,辩护人检索,绵阳只有一个烽火广告工作室,在涪城。通过查询发现,他的住址在小岛,是小岛村民。到底他是参与了,还是围观人员,无法核实。提请合议庭注意,他是利害关系人。另外,没有李某辉证言。视频中可以看到,他非常积极,直接推搡工人。对于小岛社区有组织、有安排有分工的行为,没有他的笔录。还有一点,王某光说,李某辉曾经找他,要承揽英才的工程,但王某光认为他没有实力,不同意。阻工,是否有李某辉的私心。提请合议庭注意,没有证言,是因为做了没用,还是没有?

审判员李俊:曾建斌举手?说过的不用重复说。

曾建斌:卢善文说很感谢放视频,辩护人也说很感谢。我要说,非常感谢法院、公诉人同意放这一组录像。因为,这一组录像不放,我确实不知道情况。如果不放,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会上升70%,放了可能性会下降很多。同时,这组录像也能看出什么是恶人,谁在维持秩序,一目了然。昨天看录像,我看得很清楚,我一直在流泪。为什么,我的班组、下级,好下贱、好卑微,为了一点点工程,这么卑微。不是学校求我,我不会去搞这个工程。到今天为止,可以去查,我们是亏本,不是赚钱。我们曾经提出过不去搞,卢善文也说了不搞,我说人家让我们帮忙了。如果知道这个情况,我不会让他们搞,为了那么一点钱,实际上也没有赚到钱,而且学校也很强势。

里面有我的镜头,上班的时候有人打电话,好像是学校还是管理人员,可能公安要维持秩序,你有事件看闹热,我去看了一下。绝非有组织、打斗、安排、指使行为。我可能待了一下就走了,记得不清楚了。我确实到过现场,有人让我看闹热。我好像是在一个茶楼,卢善文是否能和李某辉见面,我去了一下,就走了。从视频,可以看出什么是无中生有、黑白颠倒。社会上的人的问题。各个班组我认不出来,绝大多数我面熟。昨天来看,没有一个是社会上的人。好像都是宏坤的班组长。卢善文我希望你一一辨认。再一点,好像有人说老师在场。老师不是宏坤的,也不是村民。为什么不对老师多做调查,我认为老师还是比较公正的。可以多做调查,为什么做这么多村民的调查。给我的感觉,不是在调查案子,是在做案子,包装案子。良心何在,公平何在?我看了昨天的录像,昨晚上还在流泪。

卢善学:尊敬的合议庭,我当时说没有看见曾建斌、苟局长,我的记忆中确实没有。但从视频录像中,我没有在范围内,谢谢合议庭。

公诉人 张光明:昨天的视频是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的,也相当于是辩护人为了质证考虑播放的,相当于辩方证据。公诉人仅对视频做质证意见。

审判长李勤:现在吗?

公诉人 张光明:就现在。证据来源是辩护人申请调取,有合法性。但具体来源,证据无法显示。视频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手机拍的,有时候显示的是地上。第二类是窗户上的。应该是两个视频来源。拍摄的人是谁,不清楚。拍摄的人决定了他的立场,不能反映事情的全貌。视频是否能完整反映现场情况,公诉人认为无法单纯靠视频认定。第三点,不管是辩护方还是被告人,都感谢了合议庭。公诉方也感谢法庭。证据客观显示冲突当时的场面。辩护人和被告人到底施工人员、班组长有没有打老百姓,视频很清楚。村民的受伤情况,昨天有再现。比如樊某富眼睛被打伤,村民被咬伤。客观反映了有冲突,起诉书说抓扯,是客观在先。这组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辩护方的解读,是他们的工作职责和立场。公诉人认为应该结合其他组的证据,综合考量。

吴丹红律师:简单回应。公诉人说的完整,是说要全程无间断拍摄,还是说没有剪切?我们认为没有剪切就是完整的。不是说要有专业人员全程无间断拍摄,我认为你误解了证据完整性的意思。我们也看到了在场人员怎么受伤的,比如那个女的怎么受伤的,他是伸进别人的嘴巴,不是别人跑过去咬他。起诉书说的抓扯、打斗,是被告抓扯,还是村民抓扯。

审判长李勤:法庭也看清楚了,重复的没有必要回应。

王兴律师:刚刚公诉人说能完整反映,我们都知道是王某光提供的,可以通知王某光出庭作证。

审判长李勤:公诉人说的不完整,不是放的不完整,是视角问题。

王兴律师:我没有误解。我们知道,肯定有无人机视频,可以继续调取。

唐静律师:简单回应一点,几个人受伤的过程,是村民主动挑衅。

12:17 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唐勇军、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公诉人 罗明川:接下来出示宏坤相关方的证言。

1.胥灵(化名)证言:组织两次进场,第一次进场组织开会,会和老百姓其冲突,各个班组要带人过去,尽量不要伤人。何仕武分工。工人和村民发生推搡、打斗,宏坤方无人劝阻。卢善文说停工才停工。给居民带来不安全感。2.刘某国证言:班组把人往外推,动手的有郭五强、唐勇军。组织的目的是喊人扎场子。3.冯听(化名):组织人的目的是为了凑人多,被打了好还手。事后组织工人吃火锅。4.熊某堂:进场前一天开会。5.李某清:公司决定以自己能力强行进场,把阻工老百姓驱赶出去。听到村民喊打人,没有看到打斗过程。听到村民骂第二个刘汉来了,打人了。宏坤有上百人,十多人搭围墙,其他人在巷道口。这么多人为了壮声势。6.赵某福证言:不安排人来教师公寓活路不安排你。7.文红军:扎场子为了震撼阻工的人。8.胡某平:卢善文对潘某华表扬,奖励四件套。9.潘某华:冲突过程中,宏坤没有人制止,过去就是为了扎场子。年底表彰发了被子。

15:00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李勤:全体坐下,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张良、唐勇军、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下面由被告人曾建斌对公诉人出示的上一组证据发表意见。

曾建斌:等下发言。

卢善文:上午听到这些证据,我感觉很多都是他们编起来在说。“扎场子”这句话,我确实没说过,但是这些案子的笔录上都是这个话。之所以笔录里为啥有这个词,用的这么多,还这么统一。我觉得很蹊跷。这些话都不真实,最真实的就是昨天当庭播放的录音录像本身,一点都不虚假。我确实在学校开了会的,2016年12月14日之后,我给曾建斌汇报,他说“好的,我明天也去现场看下热闹”我跟蒲永亮、卢善学分别打电话说的,我肯定没开会,我第二天早上八点多就去现场了。我也是晓得公安要去现场维持秩序的。吃饭的问题,是十五号那天到中午该吃饭了。本身员工的伙食就是宏坤的工作餐,小岛学校离我们伙食团远。卢善富跟我说“卢工,我们在外面吃点饭”我说“要得”。但是有206个人去吃,怎么可能,现在看视频也就几十个人嘛文会(化名)这个班主,说打了人,但是昨天视频能看到他们有没有打人,他说的肯定是不真实的。我们宏坤公司,每年员工都要进行总结,对做的好的员工都要给物质奖励和表扬,这个可以查宏坤公司每年奖励的物品。都是开了发票的。我都是亲自去买的小岛学校离我们伙食团远。无任何纠纷的官司,宏坤公司的效益很好,成为绵阳首批绿牌经营企业,还是游仙区建筑企业纳税大户,还给了奖励。并不是因为并不是因为郭五强或者谁强迫别人或者啥子,搞企业如果这么搞,宏坤早就倒了。公安局这么多人,还有抓人,李局长在场,如果真的宏坤为非作歹,有打架,当时就处置调查了,但是没有。我和几个局长距离就两三百李某军局长在最后,他看到任局长要抓人了,看到苟局长,问我谁负责施工,我说是我。我说我是卢善文,他让我停工,我说好的,就喊停了,他们就走了。撤了之后,110、120的车也走了撤了就去吃饭王某光的证词,真实性多一点。视频是最真实的,其余请我的辩护人说。

曾和平:首先这么多,我们班主、管理人员也好,我没法一一指出人名。共同点是,他们说我没有劝阻工人,说我们去扎场子,他们想象的是我们人多不吃亏,这是他们自己的理解。这些说法,不实。我们的意思是,我们看着这一方的围墙,围墙是很长的,一二十个人一天弄不起的。还有其他三方,面积是很宽的,不止录像中那么点点。我们意思是去的人多点,万一村民阻工,可以保护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是为了说他们打起来。事实中也是,我们劝阻了的。真的是在劝阻。关于玫瑰花城开会的问题,安排也好,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开会我是参加了的,但是我没发言。一般开会我去的很少。不涉及到景观和后勤,我好多没参加。即便是开会了,我也没什么发言,会议纪要都能作证。会议的精神主要是说可能村民会阻工,因为学校开会我没参加。来了的话,一定要把双方劝到,一定要克制冷静,双方不要起冲突。我们管理人员说的,不是事实他们说的很多也是相似的,我不认可。其他请辩护人补充。

蒲永亮:请我的律师结合视频内容,针对我那部分指控进行质证。

何仕武:我是玫瑰花城的安全员,我要去看安全,主要是让我管安全。不要打伤村民。重要的是,我们有扎围墙的班主,有基建、围墙、彩钢的人员,视频里我主要是在招呼工人。村民去弄围墙的,情绪激动,我主要是劝阻。卢善文的观点就是不让打架,不要打伤人。我就是劝村民。其他由我的辩护人回应。

卢善富:我一直说,其他事情请律师结合视频说。我只说一点,关于刘某国的事情,从前三次的指控,第一新时空,新时空我不说了,没有依据;第二丰泰紫金城,他都不在场却说我通知了他,第三这次的小岛,他说他是班组,刘某国从人和天地主体一二期的时候,把拿给他的钱拿去打牌赌输了,工人没有拿钱堵住三汇的路,后来宏坤没有给他活路做了在花园市场,最早的时候,他在拉材料,是我收这方面我没给曾建斌和卢善文说,他拉了一车材料,喊我拉两车他怀恨在心。修三汇绿岛的时候,井盖是单独打了三汇绿岛的字,损坏了,他装到自己的车上,他拉到五一广场上去卖当时卖的时候抓到他了,他没办法,他就给我打电话,我就给他取回来了,过后,我也没跟曾建斌、曾和平说,只是跟卢善文说了。当时吃饭的时候,卢善文就骂了他一顿,所以过后,他一直怀恨在心。我们搞管理的,不免得罪这些人。所以对刘某国的说法,我是不认可的请合议庭查实,有没有这些事。当然,他的人品,我们在做的人都晓得。

卢善学:我先说一下,凭我们现在记忆,我们头脑不是电脑,所以由辩护人后面说。当时班长说我拿工程威胁他们进场,我这里教师公寓只有三万八千多平米,班组去做,人工费要八元,肯定没人去做。而且做不做的到工程,不是项目经理说了算。我们公司有成本控制库,有招标办,是他们决定的。我儿子,我都安排不进去项目其他人我怎么控制?第一次玫瑰花城做桥架,当时会上说我儿子可以进场的,进场两天就退掉了。福德阳光的项目……(审判员 李俊不用举例,直接质证)我卢善学当个项目经理,我儿子的工作都安排不了,我能安排其他人吗?这些班组就是夸大其词我的权力。我在会议上安排的是,我是项目上电路负责人,我当时是负责围墙的电路负责人配电箱在小学部,有很多回路,害怕人员多的情况下把线搞掉、伤人。昨天视频没有看到我,我是在外面学校的林某升说假话。发生这次纠纷之前,有两次,我们做了两次广告牌,是宣传发改委批复、施工许可证等,两次被村民推倒。最后我就没有信心了。在这个时候,我曾经跟曾和平、卢善文打电话,说项目不要做了,我当时看了报价,说肯定是亏的,也印证了曾建斌上午说的,他不做。最后是没办法了,才做。另外,卢善文今天上午说骂他的人不认识,那个是学校保安队队长郑朝(化名),那就是学校组织我们去的他把责任都推掉了。杨为(化名)其实是承建支队一个大队长,他说我们许可证是2017-2018年,但是这是后面延期的,我们2016年10月还是11月的是有许可证的,但只有三个月的期限,所以2017年得延期。现场出现了多个项目经理,请注意,为什么只指控我卢善学?卢善学长得帅吗?卢善学的名字好听吗?我在现场行为如何?视频可查。我错了,我错在是卢善文的兄弟。

张良:当天我本不是在搭围墙这里,而是在围墙内指挥基建平场地。听到外面闹得比较凶,沙子也洒进工地了。我个人,最讨厌看到这种是非之地的。但是没办法,我是英才项目的员工。就上去看了,看到老百姓一而再再而三的围攻,当时70-80%的宏坤员工都不认识。那时候我在英才上班,所以我没办法,不想看到再闹下去,所以就两边在劝,视频可作证。其余的请律师阐述。

唐勇军:我参与了,但是我没打人。

郭五强:我是自愿认罪认罚的,他们指证我说我带领工人,雷某金是我们组的组长,当时我是副组长,协助雷某金的。而且名单都没给我,我们组员我都不清楚。关于表扬这个事情,说我积极被表扬了,完全可以以小岛项目现在工程量去看,小岛有五个班组,邓和平、李冬、我等五人,五栋楼,他们四个人做了三万多平方,我做了一万多平方。卢善文人品有问题吗,我做了那么多的,为什么不给我都多做一点。人和逸景打样,我记得很清楚,曾建斌有陈树清陪同,说样板房做的不错,是谁做的。陈树清是我舅舅,说曾老板夸我做的好。玫瑰花城也是,夸我做的好,这样表扬我的。

曾建斌:很感谢昨晚的视频,如果不是视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这个录像可以说明很多问题。也能证明其他案子是怎么一回事。听到这些小岛的同志,建筑公司班主的证言,很多虚假,很多证言不谋而合,可以想象。李某清的发言虚假,文红军的证言虚假,昨天下午看的录像,不晓得是小岛综合楼?因为还有学生宿舍,有教师宿舍三个地方动工。昨天看的是哪个?还是两个?我分不清楚了,请我的律师进一步通过录像看清楚。我印象中我去过一次,教师公寓这次我压根就不知道。只是和王某光说过后知道要动工,后来的就不知道了。我去的目的是看热闹,不是指挥、安排、指使。吃火锅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一天要签几百个字,签字前有五六个人把字签好了,我就半小时把几百个签字了,没有把关那么严。原因我也不会问。严峻施工员说,我指使强行进场,绝无此事。就是卢善文开会后跟我说,明天可能进场。事前事中我不清楚。至于是否是这次去看,我记不到,但我的印象中不是教师公寓这次。

还有就是卢善文刚才说的,开完会后跟我说了句明天要进场,也没说什么强行进场,我都不清楚。最多第二天是去看有无进场的。我确实记不到了,就去了一次,好像不是这次。

王兆峰律师:本来想着昨天放了录像可以省点事,有些东西有比较直观的影像资料,有些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但是既然念了,我还是要说一下。鉴于人太多,我就不一一说了。综合……

(打断)

审判长李勤:有录像,清楚的事也可以少说。证言清楚的,就可以少说了。

王兆峰律师:这几十个人,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第一,杨昆(化名)讲是按照曾建斌的指使,不知道他在哪看到曾建斌指使了,整个画面是看不出的,杨昆(化名)是在说瞎话证言不实。第二,有多人提到说“强行进入”,不存在强行进入的问题,相关施人员进场,合情合法合理,哪有不允许进入?不存在的。而且当日,是在村民没到达现场时,施工的人为了避免冲突,早早到了现场开始砌围墙,人家进场既没有强行,也没殴打,所以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倒是村民有强行闯入的情况。多人好像商量了以后,说“扎场子、震慑、怕吃亏”跟通了气一样,如出一辙。这些证言如何来的?结合之前被告人供述有引诱、歪曲的情况,辩护人高度怀疑,侦查人员取证时,是不是规范取证的,是不是有诱导的情况。不然这很反常,不正常。另外,说管理人员在其中指挥,指挥工人跟村民冲突。但是视频里看的很清楚,这些人指挥的是工人有序的维护现场建设秩序,避免发生冲突。多人称“不制止、不劝说、放任、激化”,恰恰和视频看到的相反。从卢善文、曾和平,有些人我对不上号,至少能对上的,张良前前后后都是在劝阻的。都是背对村民,面对员工说不要往前去。怎么没劝阻?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哪个中层领导说“冲、给我打”?绝对没有。怎么没制止?显然跟事实不符。另外说阻碍交通,我们看到的是事发在工地里面,也就是说工人们没有站在马路上,那谁去阻碍交通了?至少不是工人。是不是村民呢?不知道。可能会说引发了这事才导致交通阻塞,问题是,谁引发的这事。我正常施工,你没事找事来阻止我。如果有阻碍交通,也是村民阻工导致的。所以这个讲的不对。最后,有意思的是,为了证明他们的组织性,反复讲吃火锅,吃饭吃出毛病来了到饭店了,该不该吃饭?人都来了,因为集中砌围墙,到工地上,中午该不该吃饭?难道工人干完活不让吃饭,饿着吗?这个逻辑很奇怪。把很正常的工程安排、作息、饮食当成了犯罪的一部分,很荒唐。关于发奖品,是综合了人家员工一年来的表现,不是针对工地上这一件事。比如干活干得好,质量好,综合各种发的奖品。奖勤罚懒,司法机关也要表彰,这问题吗?就因为这个活动,积极维护秩序的人,积极排除妨碍的人,积极维护单位合法权利的人,不应该表彰吗?难道见了不好的行为,都退避三舍,不闻不问,面对非法冲击,坐以待毙,难道奖励这样的员工吗?难道张良、郭五强不应该受到表彰吗?太应该了。所以结合昨天看的,结合整个案情,这些都不实,也不应该作为指控证据。对比被告人有利的,公诉人不说。那我说,证明了小岛村民多次阻工,这已经确实了,综合楼就去捣乱,现在又捣乱。这次,在施工前做了动员的,动员的时候讲了“手续是全的,争取一天把活干完”多去的人不是扎场子震慑的,而是为了一天把活干完,这是发包方提出的。多人提到卢善文说了“不许打人”意味着啥呢?压根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这也跟处处忍让、克制是吻合的。去了那里做的事情是合法正当的砌围墙、做围挡。而且人墙都是不得以才做的。公诉人说“你们早就预料到了明天会怎么样,所以你们叫这么多人就不对”那难道我预料到了,我就叫几个人去,放任他们村民打人推倒我们的围墙?这就对了?我多叫人去维护围墙就错了?能这么理解吗?人家叫人是干活,维护正常建工秩序的。村民主动阻工,一直积极的攻击工人,撒石子,用手往人家脸上戳,而不是夸张的所谓拳打脚踢。是有拳打脚踢,但是对人家曾和平,说反了!最后平息,是在警察眼皮子底下,警察为什么来?是学校提前打了报告的。如果不来,活都干不了。所以警察那天到场很早。在警察眼皮底下,难道被告人把警察叫来当着他们违法犯罪?符合常情常理吗?公诉机关举示的所谓的宏坤方面的证言,有一些部分是不真实的,不但证明不了公诉机关的证明目的,说这些人是聚众斗殴,反倒证明他们是正常施工的,不得以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防伪措施,都是很克制的防卫行为。接下来,找了学校保安,保安夸张的说“当时来了六七百人”不知道他是不识数还是怎么的,有两百人就不错了。还说什么交通完全瘫痪,这些话能信吗?林某升,学校的副主任,他说三次强行进场,不知道是三次强行进场还是三次阻工。睁眼说瞎话。最后他说“宏坤自己做的决定要强行进场”人家王某光都说了,他们怎么开的会,施工方不着急,着急的是学校。所以林某升作为学校总务副主任,不知道是推卸责任还是不知道情况。最后他也没说实话,就是“宏坤没有实力进场,得靠警察”。这简直是给绵阳抹黑,只有警察保驾护航才能正常施工吗?绵阳治安这么差吗?王某光讲了很多实话,比如人家扎人墙是不想让事态恶化,不想直接跟村民发生冲突,还说整个事情感觉宏坤有点吃亏,如果真打村民打不赢毕竟村民都是老人,这边是壮年。如果真的会这样吗,没有打。但是他说了一点,组织多人进场是英才学校主动提出的,学校和施工方共同决定的。夏单(化名)主要说去取证了,材料昨天放了,多亏取了这个东西,不然说不清楚了。张义华也说了,一直在劝阻,不要发生这些问题。派出所的江某峰,它能够证明小岛村民多次侵犯施工方权益,发生了数次纠纷,汉仙桥派出所为此多次出警,并非发生聚众斗殴。杨为(化名)是住建部门的人,他从情理上没道理,公诉人是想说这活不急,为啥着急进场。问题是住建部门不急,英才学校着急啊。人家证照齐全时,啥时候进场是人家的权利,英才学校面临人才流失,人家着急啊。总而言之,这里面部分证言不实,与我们昨天看到的东西是背离的,反倒证明整个过程是排除妨碍的合法正常行为,小岛的村民才是寻衅滋事。

吴丹红律师:本想着视频播放后,公诉人的举证会简单些,至少有些变化。本来王兆峰要说一小时的,但是只说了半小时。我们看的是同一个视频,学的同一部刑诉法,对事实的看法不会差异太大。但是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英才学校的证言和宏坤的证言,我就补充四点。第一点,对证言证明目的不认可,这组证言显示宏坤公司是依法取得绵中英才项目,施工手续是齐全的。公诉人一直说是强行进场,但这是正常进场。卢善文也是明确要求施工方不要发生冲突,更不要打人。证据中有很多这些内容,公诉人没念。比如周德旭说“会议上,卢善文先说我们公司手续是齐全的,但因为农民和学校赔偿没谈好进行语言劝阻,不允许我们动手打人林某升、申伟、王某光都证实宏坤是合法进场、施工的,经过政府批准。而且英才学校的证言证实,宏坤进场施工是英才学校决定的,在进场之前,学校跟宏坤开过会的,王某光讲每每要开工时,小岛村民就去阻工了。夏单(化名)也说手续齐全,但是要防止村民阻工闹事,所以学校安排了老师去劝解的,说明宏坤进场目的就是正常施工,从未想跟村民发生打斗的不法目的。这组证据证明宏坤进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公诉人认为是宏坤不听村民告诫,强行施工,这个证明目的完全错误。这组证明证明村民的关于土地问题,在案证据也能证明,这是村民跟政府的矛盾,跟学校的矛盾,与宏坤无关。宏坤根据合同正常施工,怎么能被评价为强行进场呢。小岛村的土地问题由来已久,2016年就开始了。通过这两组证言证实,宏坤公司是受害方。村民阻工甚至动手殴打施工人员,甚至把冯某云打伤,这个校方的证言和施工方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只是公诉人没读。比如冯某云说了怎么被打的过程。学校方证人申为(化名)也说,他离开的时候,小岛村村民推倒围墙。王某光也说,小岛村民还扔沙子,整个过程宏坤有点吃亏小岛村民很主动,直接打宏坤的人,这是王某光的原话,我们不一一念了。公诉人能看到这些证言,但是不提出,但是这些证言证明施工方被殴打、被阻工的情况下都没跟村民动手,只是扎了人墙,只是为了把村民挡在外面,这是防卫的行为,不是进攻的行为。当时冲突的规模有无达到聚众斗殴的规模和程度?只是有拉扯,推搡,没有大规模有组织性的打架。小岛村的村民都能证实这一点。比如说李某平说伤都不重,只是看了门诊。所以完全达不到聚众斗殴的标准,四川人打架这么文明吗?我问四川人,他们说打架很厉害的,不亚于东北人。公诉人举证证言中提到,积极参加打架的人进行奖励。不认可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公诉人想证明组织性,但是冯某云证言提到了,这是年终总结时对维护公司利益的人进行的奖励,针对是全年的工作,而不是因为这一件事。也不是奖励鼓励他们用暴力解决问题。所以公诉人举证的内容,没办法证明三汇公司奖励员工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

王兴律师:请书记员切换信号谢谢。针对证据的问题我快速捋一下。针对潘某华的证言和郭某清的证言,公诉人宣读了郭某清,但是潘某华的证言就一带而过了。潘某华说她咬了郭某清如果说小岛村民基于利害关系,为推卸责任归责宏坤一方,那么宏坤一方说这些自污的话,有必要考虑自愿性。是侦查机关在依据要对这些人定为涉黑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些人,是否会被定罪,恐怕只是一念之间。根据视频来看,他们说的都有出入,是非很清楚。确实是郭某清在这个过程中主动挑起纠纷,我们看这个视频至少知道,她有无害怕这个组织,她有无畏惧的情绪。周围的人都是劝的,没有去打的。郭主动伸手去打人,确实因为郭动手,引发了骚动,周围的人去劝架。关于有无用石子、铲子等,村民和校方、工人的说法完全相反。(针对性播放视频)村民动作还是很标准的,掷标抢的动作。有些村民可能搞不清楚是谁洒沙子,这个做法确实会误伤自己人。我们做了个剪辑,合议庭有需要,回头提供给合议庭审查。关于刘雪(化名)的问题,他说有人踢他、打他,是不是这样?(播放视频)这些动作不过如此,就这样。曾和平在说“是你自己倒的”。视频里刘雪(化名)他都没有倒。还有这组村民表现他们多么害怕、恐惧宏坤公司,去的都是老年人什么的,对方像是强盗、黑社会、霸权主义这种话,这都跟电视上学来的一样。提请合议庭注意,宏坤一方的人,居然也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但明显和事实不符的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所谓的张良比较积极,推搡动作比较大,郭五强等人有动手打人这种话?实际上(针对性播放视频)。即便是一两个老太太在那里,也没说不敢上手的,就敢推搡工人。灰帽子这个人就打了曾和平。(针对性播放视频)就是这个村民刘雪(化名),他在拉扯。穿戴帽子羽绒服这个人应该是樊某富,所谓的受伤的人。警察都在往后撤。(针对性播放视频)这么矮的老太太,一点不害怕。左下角就是郭某清,拉扯、推搡全是村民。这个应该就是李邵辉,直接推搡工人。这叫围殴吧?打郑成义到这个程度应该不叫围殴是吧?樊某富的眼睛确实有可能碰到了。

审判长李勤:你不需要放了,需要法庭注意的,你可以说。

王兴律师:提请合议庭关注,这组证据是宏坤一方的工人、班组长或者本案被告人的言词证据,但是这些人竟然大多数说了一些和现场视频证据不一致、对宏坤不利的话。涉及到谁谁打人的,甚至大量的猜测性证言,比如“就是叫人去打架”这类的话。如果村民说了一些推卸责任的话,还情有可原。但是宏坤一方说一些自污的话,就有必要质疑他们的真实性。我们要考虑这些证言是怎么做出来的,是这些人已经定调子,抓人后侦查的,这些人到底是证人还是被告人,恐怕就是一念之间的事。本案涉及的班组长和这些证人班组长,有什么区别?但有些人是被告人,有些人是证人,这种利害关系,会不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会不会导致证人免受追诉,作出不实证言?因为缺乏同录,合议庭要谨慎。小岛事件,宏坤公司确实提前开会了,提出了要求,但是,这个“组织”是宏坤公司在组织,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是班组的人参加,还说本案的“组织”做了安排?并不能因为有组织就是违法犯罪。提的要求是什么?至少能确认,卢善文提出的要求是不能跟村民发生了冲突。12月15日进场当日,也有宏坤公司的人在现场提出要求,一定不能发生冲突。如果这种大事,宏坤不提前安排,才是失职,保不齐当时工人脑子一热就跟对方打起来了。视频显示,正好证明了,宏坤公司有明确的要求,现场员工基本都是按照要求做的,就是不还手。即便有村民动手,即便有工人被打,工人有无还手?根本没有,也是把工人抢回来就完了,根本不存在一定要打赢的说法。关于吃饭的事情,没有给这些人报酬,再不吃顿饭,宏坤就太抠门了。为什么叫这些人去?办案单位反复在问,实际上可以说是占了班组的便宜,让这些工人去,恰恰说明本案不具备黑社会的组织特征,所谓的“以黑护商”,现在恰恰没有打手去维护他的商,只能让这些工人去帮忙。为什么会这样?没有村民阻工的话,正常10多个工人就能干完这活了,因为有阻工,才需要上百人的人力保障施工,这对宏坤来说是本不应该支出的成本。因为现场安全的要求,都挡不住这些人。学校也没说这些人的劳务费给承担了,宏坤项目中也没这部分经费啊,一顿饭都不管,是不是更说不过去了。后面辩论再慢慢说。具体证据来说,比如冯某云提出“卢善文提出如果不去参加,就要罚款”但是到底谁被罚款了?没有具体证据。很多班组长,包括袁贤刚就没去,他就没被罚款所以这个不属实。赵某福说的也不属实,他说因为参加入场不积极,他没让他做这个工程。但据卢善文讲,他在宏坤拿到的工程是最多的。胡某平提到表彰的事情,还是讲,前面参与了入场,后面有表彰,但前后无法锁定因此受到表彰。但即便因此受到表彰,也无可厚非。这事光明正大,没什么见不得人的。但确实无法将参与进场和表彰建立因果关系。张凭(化名)作为一个施工员,提到了“卢善文说汉龙集团都没把这个硬骨头啃下来,我们一定要解决”我不信一个正常理性的人会说出这么蠢的话,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黄将(化名)提到的现场造成拥堵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这个事情整体下来就一小时左右,也没有严重拥堵。他也提到了卢善文说不要和村民发生冲突,如果被打倒,直接倒地就可以,不要发生冲突。但现场情况看,不敢这样,如果倒下去,很可能被踩踏雷某金的笔录,他在案有两份笔录,前后说的差异很大。12月1日时说的是很正常的进场、阻工情况,还提到自己手受伤了,几个月才好。他说,为公司受伤了都没有奖,后来给了一个奖。但是5月28日的笔录,他就说了大量与原本说法不一致的地方说双方有肢体冲突,还特别说“现场没看到卢善文等人喊停工或者劝解”先不论是否属实,因为镜头里涉及卢善文的不多,但是曾和平明显在劝阻。结合王某光的证言,卢善文恐怕都没权利随意喊停,不是宏坤单方面能决定的。要说不作为也是个罪状,那个光头警察很早就在,也没喊停,乐呵呵看着,是不是也要追究警察的责任?所以公诉人说卢善文他们不制止,也是没道理的。雷某金还有大量评论的话“他觉得宏坤应该知道要依靠政府,不要依据自己的私权利”因为没有同录,辩护人无法确认这是不是他说的,但这话显然不能成立。发问阶段查清了这个事情,就是为了取证,向政府求助,有由头,才要试着进场。正是因为有这次进场,2017年才有人保障进场。没有这次的进场,恐怕警方也没理由上来就派这么多警力。英才学校的证言,虽然部分是有推卸责任的,但是基本上客观陈述了事情的原委。即便没有昨天播放的视频证据,仅凭英才学校的证言、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的证言,就足以排除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宏坤没有聚众斗殴的目的,如果把这些证据放在一道司法考试题里,我想公诉人不会选择构成聚众斗殴。现在新证据出现了,还不撤诉,确实是不尽职的。郑朝(化名)林某升提出是宏坤提出要自己解决这个问题,毫无道理,乙方他有什么动力这么做?林某升提到提交了报告,公诉机关没出示,这些证据和王某光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就是事先给政府报告过的。即便没在政府找到这些汇报,也不能否认这些证据的客观性,公诉人不出示证据,也欠缺公正性。王某光证言特别提到“当时卢善文站在我附近,走来走去,后来避免为了更大的冲突,我和卢善文说,算了,今天就算了。后来公安领导过来,说算了也就撤了说明什么?进场施工,宏坤就是被动配合的。进场时英才学校请示政府后提出的要求,是校方和公安提出要求才停止施工的。说明小岛违法阻工的目的达到了,宏坤合法进场施工的目的落空了。公诉机关在筛查以往案件过程中,为什么总是筛出来三汇,而放过相对一方?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允的。

审判长李勤:休庭15分钟。

(17:22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李勤:全体坐下,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张良、唐勇军、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下面由曾和平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唐静律师:首先针对宏坤公司施工方证言,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曾和平、卢善文组织了开工前的会议,在这组证据中,无人证实这次会议是曾和平组织的。曾和平只是参加了会议。因为卢善文、其他证言都说的很清楚,到学校开会曾和平没参加,当日会议曾和平只是接受了公司的工作安排,仅此而已。施工安排会,不具备任何违法性,在这次会议上,证言说的很清楚,就是正常的工作安排。卢善文强调了不能打人。需要补充的是,很多证人,即便是胥琳(化名)张凭(化名),他们负责搭围墙,他们负责安全。在施工外面,不让老百姓阻拦搭建。他们到场是为了保障施工,不是为了打架的。关于施工前一天的开会,补充这一点。第二点,冯某云的证言,存在的问题是,有明显的诱导发问。在这组证据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主要是问“这事跟班组无关,为什么参加跟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但是建筑项目包罗万象,木工协助其他班主搭围墙,也算是他们建筑工作的一部分,谈不上无关。冯某云的证言还提到奖励床上四件套的问题,在本组证据中多次出现,想证明“豢养成员”但是四件套没什么价值,对农村工来说,激励作用大于经济价值,达不到豢养的目的。胡某平潘某华的证言,证实潘某华郭某清发生争执的原因,公诉人没念,实际上是潘某华看到一个女的过来,其他村民喊她主任,喊人过来,潘某华说了句“你当官还带头闹事”,后面引发了争执。说明小岛村民阻工,不是自发行为,而是社区干部有组织的行为。这些干部每次都冲锋在前,现场指挥。潘某华的证言还提到,每年要评选优秀班组等,还对此事有评判。什么宏坤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场,但是,潘某华只有小学文化,她是否有笔录中的文化素养和语言表达能力,提请合议庭审查。潘某华的笔录中,反映出的问题在本组班组长、农民工的证言中,都普遍存在。宏坤是建筑单位,从业人员文化普遍低,但是证言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法律评判,这是不正常的。这不是他们的经历能说得出来的话。刘洪刚的讯问笔录,其实有一段公诉人没念,这是对卢善文有利的。卢善文邀约刘洪刚去维护秩序时,说了“你们拦住就行了,切记不要打人”不仅是会上交代了不要打人,会下也是再三强调的。也就是说,当日进场,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的。在黄将(化名)的笔录中,公诉人没宣读的一句话是“卢善文在会议上讲了,不要打人,如果被村民打了,直接倒在地上就行,不要动手”杨昆(化名)的笔录主要是要证明,当日在现场,公司管理层没有制止,是放任这个结果的,想通过这种方式让老百姓服气。但是杨昆(化名)也是普通的一个工人,作为刑事专业领域的人,“放任”是很专业的术语。请合议庭审慎审查。(出示图)看看,这一段破坏了村民警戒线,进一步破坏施工现场,把公示牌抢走了。这一张明显看到,有个人授意一个灰色帽子的村民,戴帽子的村民,家属反映,他就是之前在教学楼阻工,被公安抓走打击过的人,给与了行政拘留。他们耳语后,接下来,这个人就开始在人群中找曾和平。曾和平在这里劝阻村民,这是最后一段视频的另一个视角。他开始对曾和平进行精准打击。他打了曾和平。曾和平被打之后,转身,没有还击,为了防止进一步冲突,他张开双臂拦住了双方的人。这是曾和平有无在现场劝阻的情况。另一段视频是曾和平劝阻的视频,村民冲击人墙,将宏坤的工人拉进村民那里围殴,这个很清楚的。接下来,宏坤的工人把自己的人抢回去,解救回去,村民再次冲击人墙。为了避免冲突升级,曾和平拿着水瓶子挥舞,让工人后退。下面这部分我拷给书记员,交由合议庭审查。简单出示以下图片,这是村民冲击警察,村民拉住工人的衣领,警察在中间。这组图片证明了杨昆(化名)所谓的公司管理人员在现场放任结果的发生,这是不真实的。现场图片、视频展示都证明,挑起时段的不是宏坤的人,他们是在现场制止,防止冲突扩大的。关于雷某金的证言,公诉人也没出示完整。他明确说“卢善文在会议上说了,能劝说就劝说,如果不能,有执法的人在现场取证”。雷某金也提到,现场阻工时,对方用石头打工人,还用粪水往施工人员身上泼。雷某金的证言证明了在会议上安排人员的目的性,是阻工,不是打架。还证明了村民阻工的目的性。这一组证言中,也有一段评述性的语言“说卢善文想震慑村民,手下的人跳得越高,他们越高兴,阻碍了交通,让其他人没有安全感。这是不真实的,他说影响了学校的正常上课,村民会恐慌,没有社会安全感。至于是否会影响正常上课,学校的老师会证实的。结论是没有人证实开会是曾和平组织的,这次进场没有非法性,公司没有要求员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英才学校老师们的证言,针对郑朝(化名)的证言,公诉人没宣读老百姓冲破人墙宏坤把老百姓往外拉,拉扯持续二十多分钟,因为老百姓多,没有再施工。有拉扯,但没有看到动手。有村民扬沙子,也有拿棍子打工人这是学校老师的证言。在这次笔录中,公安机关花了大量篇幅去引导郑朝(化名)陈述。关于林某升的笔录,对其证言中提到进场是宏坤决定的,不认可,不是事实,我不赘述了。进不进场压根不是宏坤能决定的。但是他证实学校派了十多个能说会道的老师去现场劝解。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他说“我们学校跟社区交涉多年”证实学校和宏坤公司进场施工,分别做了妥协,但是李某辉等人为了谋求私利,没有谈妥。林某升还有第三次笔录,学校是有合法开工手续的。对王某光的证言,之前辩护人谈到很多了,我就补充,他证言说的很明确,我们学校方面就是很急迫的要建好公寓,稳定老师们。他还提到施工对教学秩序没有影响,因为距离学校比较远,学生是听不到的。证明了侦查人员的引导发问是不真实的。辩护人去英才学校看过现场,教学楼跟案发地是有相当距离的,中间隔着宿舍、食堂。所以当天的事情对教学秩序是没有影响的。对张某华的证言部分真实性不认可,他证实村民有非法阻工的基本事实。换谁施工,都无法施工。他作为一个保安班长,作出的“建设问题应由宏坤解决,与学校无关”不是事实,学校自己都否认了。在他的笔录中,提请法庭注意,学校让保安用执法记录仪取证,是针对村民的阻工,而不是针对宏坤,说明了是非曲直。申伟的证言,关于当日的情况,不赘述了,他证实村民阻工是以闹谋利的惯例。细节是“当日在现场,小岛的李书记拿着一份市委书记的签字材料,说不允许我们动工”他也证实2017年初,是来了很多警察才顺利进场的。证实短期内,再次组织进场,说明原有的手续就是合法有效的。陈宋(化名)的证言,部分真实性不认可。他证明村民阻工是以闹谋利的惯例,施工对稳定教师队伍很重要。而说宏坤没制止,不是事实。对杨为(化名)证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公诉人说杨为(化名)证实了工程不需要紧急开工的状态,但是他只是对施工许可证颁布做了一个陈述,而没有评价施工的紧迫性,不明白控方怎么得出的这样的结论。王某光说的很清楚了,修公寓是有现实需求的。王兴律师也提到了,书证显示施工有紧迫性。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目的,张光明检察官说要综合印证,我找不出你们综合印证的依据在哪。不知道什么叫“开工的紧迫性”了,老师们没有宿舍,这叫没有紧迫性?在这次阻工后,老师们因为没有自己的公寓,怀孕的老师们去教育局哭着上访要一个家,这是没有紧迫性吗?教育是绵阳市的金字招牌,也是一个战略。四川很多家长都以孩子到绵阳上学为荣,包括我自己,本案中,施工方不是想如何就如何的,而是有合法的手续,业主单位学校背后是政府对稳定师资队伍的支持,游仙区副局长的现场喊话都体现了对施工方进场合法的确定和支持。当年出警的警方,是在为黑社会进场维护秩序吗?这是对当年正确履职民警的羞辱。

审判长 李勤:你直接质证,不用你这个议论。不要议论很多,针对举证质证。

梁雅丽 律师:针对施工人员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恳请合议庭审查,重点审查“强制进场”等内容。因为这些人没同录,我们无法审查来源,看他们是不是真实说的。但是从表达内容看,跟他们本人文化是不匹配的。所以这组证据,都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这组人员提到的施工现场的情况,第一,确实村民有攻击性的行为,第二,当日进场施工确实是合法的,而不是无事生非去聚众。到底是不是扎人墙就是扎场子?其实公诉人上午举证时是概述的,但是恳请关注每个人自己的表述。比如唐某稳说“我们站成人墙”目的是保证彩钢围墙的顺利搭建。这是他们表达的愿意。他们不是直接表达“扎人墙就是扎场子”为什么当天去那么多人?是为了保障顺利进场的无望之举。他们没办法才要人多,防止阻工。本身不是攻击性的行为。针对英才学校老师、保安的证言,恳请合议庭关注,关于事件影响的内容,很多人没说实话。比如有人说第一次笔录说的比较客观,第二次笔录就变成了人为判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肯定有原因的。说对教学有影响,其实很远,不可能影响的。当年那个位置不是交通要道,是个断头路,没有阻碍通行的情况。王某光自己也讲的很清楚,就是学校急迫要建教师公寓。所以当时阻工,不可能对师资带来不利的影响。关于紧迫性的问题,我们通过学校老师的证言证实,进场施工时无论是宏坤公司还是学校,都采取了较为稳妥的方式。比如扎人墙,防止村民阻工,学校保安也通过录像摄像方式取证,这都是宏坤和学校的克制。那就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去施工的。确实有局部骚动,但要去判断,这些骚动要么就是人员围殴,要么就是抢夺材料引起的,这些员工虽然有下意识的自卫,但不是斗殴的主观故意。

苏琴律师:对三性无异议,提请合议庭注意,胥琳(化名)赵某福张凭(化名)、冯定楷、杨昆(化名)、唐勇、雷某金等人,是除了被告人以外的班组长,他们的陈述证实,第一,这次会议是卢善文主持的,卢善文讲述了工地不能进场的前因后果,并告知第二天进场的方案和注意事项。蒲永亮作为技术负责人发言,强调要注意安全,按照卢善文指使对人员进行了分组。第二,证实蒲永亮站在后面搭围墙的地方,视频显示,村民与施工方发生推搡过程中,蒲永亮没有和任何村民有任何肢体接触。

耿昊律师:于进场前一天开会的证言,是无罪证据,不仅没有说要打斗,而且明确说不能打斗,足以说明本案不构成聚众斗殴。开会命令禁止打斗,第二天聚集不是为了聚集,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比如,公司开会,聚集后突然发生斗殴,召集开会的人显然不构成聚众斗殴

公诉人明显将聚众斗殴作为过失犯罪。认为被告人可以预见可能发生冲突,但过于自信,导致斗殴发生点名考勤不是组织斗殴行为

何仕武:有无开会,我记不清楚了。小岛那么多项目部,我不可能点名。这是天大的冤枉……现场的人我都认不到,我怎么去点名……

审判长李勤:听清楚了。听清楚了,别激动。审判长在讲话,你哩哩啦啦在干什么。

耿昊律师:我同意何仕武的意见。我认为即便他有点名的行为,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任星辉律师:言词证据不具备真实性。有很多评论性、有组织编造的情况,辩护人不认可。关于证明力的问题,第一,关于卢善富的地位和在现场的作用。刘某国是指控卢善富的专业户,追着卢善富指控。卢善富也讲了他跟刘某国的冲突,这是利害关系。另外,看刘某国对卢善富的指证,从其他证据中也得不到印证。根据刘某国的证言:“卢善富指挥人搭围墙,带工人去拦老百姓”,卢善富好像包揽了现场工作一样,完全与事实不符。建筑行业是有专业分工的,哪些人负责扎围墙,是有分工的。对于具体项目、工地,也有项目负责人,这事轮不到他管。胥琳(化名)和李某清证言也不实。比如他们说高层人员有卢善富,但是卢善富只是个部门负责人,最多算个中层,根本不是高层。卢善富到到底怎么在现场指挥,他也没说清楚。视频显示,卢善富只是出现了在视频中,有冲突时,他也只是举着手往后退。黄将(化名)的笔录中提到,跟张良的证言相印证,有个村民到了装载机上,郭五强、张良、卢善富带着民工把他拉下来了,这个“拉”有着倾向性,但是现场那么多人,不可能很粗暴的对村民怎么样,事实上就是扶下来劝走了。

讲卢善富不是指挥人员,不是要把责任推给其他人,无论是谁在指挥,谁在现场,都不构成犯罪。卢善富这些管理人员,也没有阻止张良他们去劝阻双方。又没喊人去冲,又不阻止张良等人劝说,为什么张良干的好事就不能归属于领导了?负面的事都归给领导了,好事就不算了。说领导不阻拦。这个倾向性过于明显。

第二大的方面,关于学校的证言,林某升在其6月30日的笔录中提到的英才学校这块土地的流转情况。这个很重要。林某升称“汉龙当年建设学校的时候,就向政府购买了这块地,学校在2010年就取得了手续,一直的规划就是修教师公寓。但小岛也在争取这块地,造成这块地一直没有建起来。老师也知道是因为小岛的原因,就向政府反映,因为我们是合法取得,政府就同意了我们修教师公寓”。说明这块地的产权和规划是没有争议的。8月12日的证言其还提到,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是2016年12月16日。也就是说进场也合法的,谁还有权利阻工?

小岛村民阻工的原因,不是因为政府没补偿好,而是村民水涨船高,胃口越来越大。其在证言中提到“本来当年已经征地拆迁,给他们发放补助。汉龙开始开发的时候,一切都顺利。但随着时间推移,成本在提高,补助一直是一个月200。所以多年前村民发现这个问题,通过阻挠的方式向政府表达诉求。”这就像我们从开发商那里买房,在1000元的时候买了,现在涨到五千元了,开发商让我们补上四千元,我们一定说这是奸商。但是小岛的人放着我们的百年教育大计不顾,阻工要价,这是什么导向?

第三方面,杨为(化名)的证言,恰恰证实了小岛社区的开工是合法、正当的。他说取得施工许可之前,业主单位可以做三通一平。只要施工许可下发,可以做开发。至于控方要达到的目的,说开工没有急迫性,证据和证明目的完全不符。事实上王某光、林某升、夏单(化名)他们的证言能证实,开工有相当的紧迫性,教师的住房和待遇也要解决。在学校给政府的诉求也提到了,如果再耽误,雨季来临,可能导致地基不稳等安全隐患。

张召怀律师:在发表意见之前,说一个情况。就是前面卢善学在发言的时候,在讲自己的质证意见,举例子被审判员打断了。陪审员是看到了,但是没让我发言。当时卢善学是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法律禁止举例子不行。在之前丰泰的举证过程中,审判员都没听清楚就说与本案无关,但事实上是有关系的。所以希望以后审判员保障他发言的权利。

审判员 李俊:可以。下来辩护人要跟你的当事人示明,质证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

张召怀律师:不重复说明现场打斗的情况,重点说卢善学的情况很多证人说卢善学在现场指挥,基本是说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这些人的排列组合。卢善学也说,是否是因为他比较帅,所以指证他,这可能是一个原因。但最主要的,是他是项目经理

本案的现象是,时隔多年,被告人年龄偏大,证言都是通过当时的情况推断,谁主持、谁指挥,所以帽子就扣到了卢善学头上。也感谢视频但恰恰在视频里,没有卢善学。我看到很多辩护人,要做ppt展示当事人的行为。但视频里面没有卢善学,我们没有机会。制止的也不是他,是张良。但还是指控他是主犯。是否是视频不完整,是否可能在其他地方卢善学组织调度,那只是一种可能。实际通过证言我们可以知道,发生冲突的主要地点,就是小岛村的居民口,而这个地方没有看到卢善学。有一些居民恰好说到了卢善学,把很多事情栽到卢善学身上。比如有拉彩钢的车子,说卢善学让把在上面的村民拉下来,但实际上村民没有人拉。还有说卢善学喊人散了,但这也不是卢善学做的。是警察喊话,勾冬(化名)局长喊话,然后是保安队长,人群撤了。明明很多人没看到卢善学,但是却栽在了卢善学头上。当然栽在这里也不是犯罪。卢善学为什么出现的频率更高?除了他长得比较帅,他还是项目经理。赵某福说扎人墙是卢善学指挥的,但其实也没有。还有说调取人员增援,我们看到确实有这么个情况,但其实是村民要去拉钢筋,他们叫施工人员去扶钢筋的,而不是打架,当然这也不是卢善学叫的。当然,项目经理唐勇和雷某金卢善学角色一样,都是项目经理,他们没提到卢善学。他们说的比较可信。他们恰恰说自己就是负责人墙的位置,没有提到卢善学在现场负责指挥。虽然是频繁出现卢善学的名字,但视频已经证伪,是他们证人自己想象的。通过视频发现,所谓的肢体接触和打斗都没超过五秒的,你没来得及制止,打斗结束了,你没送到医院,伤口愈合了。所以根本没有制止的可能性。制止就是无稽之谈。左某国的笔录是提到了吃火锅的情况,蒋某松是说自己垫付了医药费,这说明冯某云受伤后都不能在公司报销。学校老师的话,公诉人概括证明目的是说学校确实派了老师去,但是老师及时撤走了。严重与事实不符。卢善学一眼认出来了,最后喊话的胖子,就是学校的保安队长。恰恰说明这些保安就是时刻跟宏坤工人在一起的,不存在学校的人看情况不对就撤走了,让宏坤在那打架。这都是跟客观证据矛盾的,不可信。关于进场,公诉人举了杨为(化名)江某峰的证言,试图证明工期不紧张。卢善学提到了工期延期的问题,在卷的书证,《施工许可证》日期是2016年11月16日,后面有个括号写着(延期)。这就印证了卢善学的说法。说到公诉人概括工期不紧张的问题,又概括了证明目的,是说他们不是不能得到警察的救济。结合两个证据,还有其他证人的证言,我们会发现,公诉人的证明目的是错误的。首先说“预见到第二天会发生冲突”如果是个合法的行为,我们会预见到有冲突,法律会限制实施这个行为吗?再说到警察的证言,他说自己出警了,这跟公诉人说的不能得到救济,也是矛盾的。公诉人是想说在进场之前,警察是否会到场的问题。王某光他们都是向政府部门请示了的,政府部门说村民一定会阻工吗?你们有证据吗?只有发生了冲突才能过来。所以恰恰是因为这次冲突,2017年才有很多特警去维护进场。尚且不论公诉人举证证言的真实性,反而达不到证明目的。

刘跃律师:视频更客观。提请法庭注意,承包人的天职是,按图施工,履行责任。宏坤进场是服从发包人安排。他们和村民没有私仇、没有利益,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吕灵兮律师:施工方的证言和校方的证言,有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是公诉人依旧未秉持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出示证据。这些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这是校方提议的,公司扎人墙是为了施工,放了视频后更清晰了。第二点,张良作为幸运儿,他的行为客观的反映出来了,辩护人为了证明张良无罪,剪辑了几分钟的视频,恳请法庭播放。(播放视频)他到底是在扰乱秩序还是维持秩序,一目了然。昨天公诉人说视频不完整。提请合议庭注意,虽然不完整,但是警察到场的视频是完整的,警察制止的人也是清楚的。王某光的证言非常清楚的提到了“我们学校11月初拿到所有手续后就要求他们开工……

审判长 李勤:你不要读了。

吕灵兮律师:不知道公诉人如何得出施工不紧迫的结论的。本案是公开审判的案件,他还承载着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辩护人要强调法庭需要有正确的导向……

周大军律师几个证人证言说唐勇军动手了。对这部分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视频里可以看到,唐勇军就一直不在冲突核心,他一直在边缘位置。都是在外围的。双方有激烈争执的时候,唐勇军站在后面抽着烟,看得出他当时在现场的主观状态。就是被通知到了现场,没有任何行为。在现场是很克制、消极的。说他打人的证言是不客观的。

杜明怀律师:公诉人说可以寻求警察的帮助,但是从9:37分左右,警察就一直在场,他们在现场都是被村民欺负的。警察来了没用。第二,唐勇军的角色问题,有四个人提到了唐勇军的作用,冯某云说他受伤后,唐勇军冲过去了。但是唐勇军其实一直在溜达,怎么可能冲过去拉着他要去出气?还有刘某国,不知道怎么评价他,这个人人品有问题。关于郭五强,他们中间隔了三四个人,他误认为唐勇军有拉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实际没有。刘洪刚说的,以现场视频为主。第三,在案英才学校的老师,夏单(化名)郑朝(化名)等人反复提到了有无人机,我们本案是没看到的,如果公诉人认为视频不完整的话,那可以进一步调取。

王艳律师对于郭五强的现场表现,应该依据客观证据,而不是相关人员的言辞证据。郭五强虽然有时候在现场,但多数是在劝阻,而且他后续就退出了。唯一有一次有人拿棍棒,他要到后面拿工具,也被制止了。本次过程中,班组长从本身不愿意参与活动,基于和宏坤的约定,参加了。郭五强也陈述,大班组带七八人,小班组带一两人,郭五强是自己参加的。表扬和好处,只有五个人陈述郭五强因为进场积极被表扬,发了四件套。在这仅有的五个人中,胡某平潘某华是夫妻,证词真实性值得考虑。他们的观点和郭五强的陈述,都是自己意愿的猜想。即使认可自己的表扬,也说公司当时评选了20人,被表扬还有质量、评审方面有比较优先的行为,才被表扬。和参会没有必然联系。起诉书提到的郭五强因为进场积极被表扬,不能成立。

审判员 李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

(完)

举证质证:

少要违约金竟是犯罪行为?看各大律师如何反驳(质证第九日: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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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债务人送上被告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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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连砂挖机被砸,警方调解结案,十余年后盗砂者变身“被害人”(质证第四日: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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