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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被保安打,赶去关心却被指控寻衅滋事(质证第八日: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任名群 庭审旁听集锦 2023-06-10

庭审摘要

2023年6月5日,紧接着昨日,法庭继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

卢善文三人去丰泰要钱,却被保安殴打后,出于恐惧与自保,他们打电话求救。十几分钟后,卢善文等人的亲人和同事、朋友陆续赶来,查看卢善文等人的情况。不想,这件事过去的七八年后,公安机关旧事重提,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追诉相关人员。‍‍‍‍‍‍‍‍‍‍‍‍‍‍‍‍‍‍‍‍‍‍‍‍‍‍‍‍‍‍‍‍‍‍‍‍‍‍‍‍‍‍‍‍‍‍‍‍‍‍‍‍‍‍‍‍‍‍‍‍‍‍‍‍‍‍‍‍‍‍‍‍‍‍‍‍‍‍‍‍‍‍‍‍‍‍‍‍‍‍‍‍‍‍‍‍‍‍‍‍‍‍‍‍‍‍‍‍‍‍‍‍‍‍‍‍‍‍‍‍‍‍‍‍‍‍‍‍‍‍‍‍‍‍‍‍‍‍‍‍‍‍‍‍‍‍‍‍‍‍‍‍‍‍‍‍‍‍‍‍‍‍‍‍‍‍‍‍‍‍‍‍‍‍‍‍‍‍‍‍‍‍‍‍‍‍‍‍‍‍‍‍‍‍‍‍‍‍‍‍‍‍‍‍‍‍‍‍‍‍‍‍‍

起诉书指控: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





庭审全纪录

9:00

(播放庭审纪律)

审判长李勤:现在开庭,由审判员李俊主持庭审。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将纸笔交有需要的被告人

徐莹律师:首先想请合议庭将昨天出示的第七组的勘验笔录、照片,给冯定慧本人辨认。按照冯定慧在202111月20的笔录内容,照片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所以希望由她本人辨认

审判长李勤:同意,由于卷比较多,休庭后给她

徐莹律师:这一组证据,证据很多,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容易模糊焦点。关于事件的起因,矛盾激化、发展的过程。就如同王兆峰律师所说,起因是11月3日王子大酒店谈判,11月16日的邮件,后续的短信催促,才有后续到丰泰协商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何某等的笔录证实,去的目的是催促付款而不是协商第二个阶段是何某办公室发生争执,这个阶段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保安进来前和后。关于这部分证据,辩护人对何某郑某义钟灵(化名)2022年的笔录都不认可。对于被告人2022年笔录的真实性,由于记忆问题也不认可。请合议庭关注相关证人、被告人2015所做笔录。与2015的笔录相比,丰泰一方2022年的笔录的共同特点是避重就轻,掩盖了把保安上来的事实。特别是郑某义2022的笔录中,把所有问题都指向卢善文,明显没有真实性。郑某义钟灵(化名)2015的笔录都说得很清楚,比如郑某义的笔录都说了,前期卢善文有拍桌子的动作,这个期间只有口头争执。这一点也能够和2015被告人的笔录印证,曾和平、冯定楷都说谈得不合意,叫了保安过来,2015案发第一时间笔录,供述能够印证。保安进来前,没有发生打斗行为或拉扯。

第二个阶段是喊保安进来,对方前后两拨人,总共将近有十人办公室。何某笔录对此只字不提。辩护人想让冯定慧辨认照片,因为笔录中,她明确说,用手机拍了照片,曾和平被围到角落,还有两张曾和平被打、冯定慧被抓手的照片。冯定慧笔录也和曾和平11月29日笔录印证,有保安抓扯。这个阶段反映出来的是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争执过程中喊保安过来,是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甚至冯定慧、曾和平还被打伤了

第三个阶段,曾建斌过来后,这里有丰泰一方、也有三汇一方,中立一方。辩护人的意见是对于丰泰、三汇一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请重点关注中立方的证据。关于叫人的问题,三汇一方相关人员证言,有两个人提到了百余人,一个是李某明,他是三汇员工,提到坝子上有一百多人,是否是三汇的人不知道;还有一个雷某金,说去的时候路边有一百多人。除了这两个人,公诉方总共出示了69份证人证言,有十几个说没去,到现场的有58人。公诉人重点宣读了何某证词,何某说冯姓女子给曾建斌打电话,让他喊一百多人过来,而且说是昏厥以后听到的,这样的证词是否可信?所以,总共只有两个人说看到一百多人。是否能够达到认定达到上百人的程度?这里公诉机关再次使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们再来看其他人怎么说的,中间方的杜某彬说,中庭有二三十人,无法区分是哪边的,下楼看到一楼也有二三十人邓某万虽然是中间人,实际上和何某关系更好。其说楼下的人数不知道,但估计不多佘某华,是郑某义打电话直接喊过来的,可见其和郑某义关系可能更好。其说三楼大厅有十多人,楼下有十多人。比较三方人员的证言,希望帮助合议庭判断,至少无法得出一百多人的结论

关于叫人的目的,昨天公诉人说到了几个人说来是为了扎场子打架。但辩护人也关注到,他们的笔录都说自己的个人是这么认为,这实际是一个主观意见。更多的三汇员工,如黄城(化名)卢某龙,就说去只是为了看看。有些人说不知道去干什么,唐勇甚至认为是紫金城开工了。没有人说知道去干什么,也没有带工具。唐某明还做了维持秩序的工作。这是关于所谓去扎场子的问题

卢善文纠集人员的情况,涉及两份证言,周旭(化名)和蒲永亮的笔录。首先对于周旭(化名)证词不认可,其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做笔录说自己去了三楼,其言词证据没有真实性。周旭(化名)描述曾建斌接到冯定慧电话,打电话给卢善文和曾和平,带人一上来就打起来了,证词完全没有真实性。

蒲永亮说卢善文喊他去,这个说法和通话记录不一致。通话记录显示,蒲永亮是10:32唐某明喊过去的。打电话后,蒲永亮一分钟就后打给雷某金、唐勇、何仕武,证明通知他们来和卢善文都没有关系。

这组证据中,涉及卢善文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这些内容和通话清单显示出来的情况相互矛盾

辩护人重点说一下通话清单,通话清单证明10:30卢善文打电话给曾建斌。10:27冯定慧已经打给曾建斌。10:29曾建斌打电话给卢高翔。证明卢善文的电话根本起不到作用。除此之外,卢善文也没有主动打电话

对于丰泰方的言词证据,均不认可,请合议庭注意吴某飞的证言,补充强调一下,吴某飞是当时出警的民警,他的位置很特殊,当时应该双方争斗人员的中间,他张开双手劝说双方莫激动。巡警喷双方辣椒水的时候甚至喷到了他。他的证言证明,当时双方没有拥在一起,没有发生冲突,只是打嘴仗。他的证言很能说明当时的情况邓某万也是中间人,也说有看到冲突行为王还(化名)也说没有看到存在冲突的情况佘某华,也说没有看到有什么冲突,其看郑某义的时候,说郑某义外观没有伤势结合相对中立方的言词证据,当时也许有哄闹,但肢体接触肯定没有

至于与卢善文相关殴打的证据,辩护人发现有两份言词证据提到卢善文有劝阻行为,卢善学的笔录说卢善文听到声音后出来说不要动手。冯定楷的笔录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所以当时争执发生时,卢善文只是有劝阻行为

关于打砸财,证据更加混乱。涉及到的财物,一个是何某办公室物品,另外还有蒲某建的手机、郑某义眼镜,以及一楼的门,这是价格鉴定文书列出的财物。对于何某郑某义蒲某建的证词真实性不认可,他们都说是卢善文、曾和平打烂的。而白朋(化名)2015年的证词中说,曾和平在地上耍烂抓扯;郑某义说,是白朋(化名)和曾和平抓扯过程中打烂的。可见当时曾和平在下方,白朋(化名)在上方,曾和平只有一米六,而白朋(化名)一米八,抓扯过程中,发生了物品损坏,只是无意中的损坏至于蒲某建的笔录,说争扯的过程中,手机掉落,可以证实是争执导致的,也是无意的损害

郑某义的眼镜问题,曾和平也承认是在中庭损坏,但对于是围打过程中导致眼镜损坏这一情况不认可。郑某义在2015年的笔录中明确说,是曾和平坐在地上耍泼,将眼镜和司机手机摔坏,不能排除眼镜在何某办公室就坏了。至于其他三楼的档案室门,相关的有魏某兵燕沙(化名)证言,对于两人证言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他们只能确认门坏了,但不能确认是如何损坏指纹锁的问题没有在言词证据中出现,不知道最终为什么鉴定中会出现蒲某建的证言中说,他看到三楼很多人在砸东西,这个说法和警察吴某飞的证言矛盾。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坏的只有门锁。关于价格认定的相关言词证据,证明目的都不认可,不再重复发表相关意见

至于所谓证明严重扰乱丰泰生产经营秩序的相关证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丰泰一方只有两个人提到影响经营,三汇一方也有两个人也即郭五强、和吴某文证实没有扰乱。那么在只有两个人的证词证明扰乱事实的情况下,是否就能证明影响经营?

关于汉仙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请合议庭关注,当年汉仙桥立案,立的就是郑某义被殴打一案,处罚依据就是调取的视频资料,依据客观材料和警察现场出警情况作出了结论。如果真的存在对郑某义严重殴打,被告人是否不会被追究?结合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可以发现,在这个案件的立案中,没有出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在证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却被作为刑事案件作为了重新的立案侦查。

对出诊证明等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何某出诊记录没有任何内容能够印证,其中显示主诉高血压,但诊断报告、病历都没有。公诉人也关注到了这一点,所以才去120调取材料,但120也没有出诊材料。因此当时何某是否只是挂号、没有诊治?关于冯定慧的电子证据,一会请冯定慧辨认完之后我们再发表意见,电子证据应该是不完整的,视频也没有,如果存在这个情况,申请法院调取完整的照片和视频

王兴律师:关于所谓寻衅滋事事实的举证,在原始客观证据灭失的情况下,虽然举示了大量的言词证据,但公诉机关几乎完全依赖被害一方的言词证据来构建事实,忽视了客观存在的情节。指控寻衅滋事,明显是事出有因,卢善文三人是去磋商违约赔偿,发生冲突是因为被保安粗暴对待,对此应当谨慎定性在叫人过程中,被告人首先是叫亲属、同事。在叫的过程中,不管是打电话还是接电话的,都没有说要让人来打架,只是说来看看。所谓来打架,只是部分证人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说本案被告人有事先的安排,除非是有事先的暗语或黑话,能够让你过来你就知道是打架,但实际上没有这样的约定我如果只是让你来,你却认为说是要打架,这就超出了打电话的人叫人来的目的

关于所谓有人受伤,何某到底是否受伤、是否昏厥,各人说各人的看法,但只是非专业认识的看法,没有办法对于具体伤情确认。说曾建斌说何某装死是辱骂,这肯定不是辱骂。顶多是猜测。何某是否真的在“装死”没有权威说法,大家都确认何某在事发中间就被接走,但在案证据显示接诊时间是下午三点,是否救护车接走就治疗了没有相关记录。即使接诊,也只是说高血压。所以事发时何某的状态,没有专业人士的说法能够予以证实。起诉书认定何某昏厥,不客观

关于郑某义,没有证据证明他受伤,如果真的是被七八个人围殴,不可能没有皮外伤,救护车都来了他都没去医院,这个情况只能说明他没有受伤。之所以针对他,是因为有人说他参与打曾和平、冯定慧,冤枉他了吗没有他至少参与了对冯定慧和曾和平拉扯。来的人针对他,也是针对他这个特定对象,没有其他人说自己被三汇的打了,也没有任何其他人说自己被打伤了。只有一个特定的郑某义,而且他实际上也没有受伤

财产上,手机、眼镜的损坏都是发生在何某办公室,那时候其他人没有来,是保安拉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人来的时候,都确定损坏的只有门,这也是特定的物品。为什么要损坏,因为这三个人在上面无法确认上面的情况,所以门才损坏了。

即便现场有几十人也好,上百人也好,但没有人被滋扰、打砸。这些人即便过去,目的也很清楚,是因为担心这一方的人的安全,而没有滋事、打闹的行为。即便有人说目的是打架,但实际上没有谁是过去打架的。关于刘洪刚有拉扯的事情,也说得很清楚,他是担心舅舅,文红军、冯定慧也是担心亲戚,这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是寻衅滋事。

从事发时长来看,事件的发生是否严重影响丰泰办公秩序?根据2015年丰泰的资料,他们描述的出现纠纷时间是十点多,过了十点后,双方的商谈逐渐发生争执,这是丰泰一方的材料。我们还可以确定相对比较激烈的冲突时间是二人明确确认求救的时间,冯定慧打电话的时间是10:27,曾和平、卢善文是10:30,从这里往前推,和何某发生冲突,也就十多分钟。什么时间结束的?佘某华的说法是他到场后很快人就散了。两个警察说十一时许,佘某华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去派出所做笔录,也就是人已经到了派出所。郑某义12点就开始做笔录。王还(化名)等人也说,11点到的时候,人已经散了。当年出警警官说法应该相对客观。他说把人带走后,人就散了,也就是11点多的事情。这是过程请合议庭关注,邓某万王还(化名)到场是曾建斌叫的,其中王还(化名)是一起过去的。邓某万是曾建斌叫的。至少可以判断曾建斌不是叫人去打人,否则不会叫外人,这还是为了诉苦,才找了中间人邓某万,让他看看你协调了这么久,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希望他过来再进行协调。而王还(化名)有官方身份。说明曾建斌还是希望找人进行居中协调、调解王还(化名)笔录中也很清楚,当时他没有看到打架,他就认为这是一个商业纠纷。

通过上面的分析,根本不是打架,就是商业纠纷。在当年的客观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重新立案,毫无道理。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有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只是重新堆砌的言词证据,立案没有道理

蒲某建手机的损失,没有其他证据是被谁损害的,只是其单方的说法。其说法和童卷(化名)所说价格也对不上,购买时间和维修时间也不吻合,时隔半年才修,与当时就发生损坏的说法对不上,所以蒲某建的损失不能认定。所谓有两辆大巴车到场的说法,也明显不属实根据魏某兵的说法,是他让保安锁门。这是让门损坏的原因。当时三个人还没有下楼,其他人都见不到他们是否还安好,这才导致了所谓的财产损失黄勤(化名)所说的对方持械、拿东西的内容,则完全不可靠何某秀作为丰泰公司审计员工,说丰泰资金紧张,他的说法也就确认了丰泰的资金是有问题的。郭五强的笔录也显示,其11点过去的时候,冲突已经结束彭某伟的笔录也证实,冲突发生的时间很短

提请合议庭注意,即便被告人叫了人,也是很随意的。本案很多被告确实到场了,但指控事实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按照起诉书,组织已经成立十多年了。但请想一想,这些人到底是因为自己是组织成员才到场,还是因为他们到场,才被认定为组织成员?事发的情况根本没有体现有一个明确的组织。就是非常随意的,谁有空,就叫几个人过来

关于周旭(化名)的笔录,他说的是曾和平给他打电话,但通话清单显示,是冯定慧给他打电话,而曾和平没有打电话给他,证明时隔多年的言词证据有多么不可靠

佘某华说往现场的过程中,接到郑某义的电话。郑某义说对方把何某打了,先不论这个内容是否真实,至少证明当时还没有发生其他冲突。游仙派出所到底是什么时候出警的,目前没有记录。但游仙派出所距离丰泰只有两公里,不到五分钟。根据佘某华的说法,其当时在路上,也就是很快就到了。其他被告人的笔录也说明,拉扯的时候,警察已经到场。按照侦查机关的侦办力度,即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调取处警人员的通话记录,锁定他们是什么时候到场的。但为什么没有查?显然是因为不利于指控定罪

蒲永亮笔录说是卢善文给他打电话,而通话记录显示,蒲永亮接到电话是九点五十多,不是十点,事发时,没有人给蒲永亮打电话

卢善富,一开始言之凿凿是卢善文给他打电话,拿到通话清单后,又改口说是唐勇打的。而根据通话记录,唐勇打电话是十点零八分,显然也不是唐勇打的。至少可以说明,卢善富的记忆是不可靠的

关于价格认定,稍微做一些补充,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8、99、100条,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认定、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是鉴定意见,需要有鉴定人签名,也有相应判例,价格认定书,没有签名的,不予认定。

卢善富:脚痛得很

审判长李勤::法警带卢善富离庭

王兴律师:价格认定结论,还依赖于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是2021年作出的,当然不能反映案发时现场情况。也不能确认物品损失和当事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还要提请合议庭注意,丰泰不管是在工程款还是其他方面,发生的争端很多,网络上就有没有交房的业主找丰泰维权、被出警喷辣椒水的情况,后来丰泰的三期四期都没有按时交房。案发到2021年也还发生了很多冲突,那么在此情况下如何确认相关损害是2015年的本案造成的?

至于通话记录,虽然确实是相对可靠的记录,但他的可靠性需要有权威部门的认定,电子数据到底是依据什么样的规范,以什么样的形式保存、提取的,数据可靠性如何,需要一个说法。否则不能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唐静律师:首先同意之前辩护人意见,做一些补充:第一,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何某证言的真实性有以下问题,第一,他提到当天不同意的原因是希望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补偿,王兆峰律师之前已经说过这个问题,在此不再重复,其在王子大酒店就同意按照一分五的标准,何某又说卢善文提出要三到五分利率,但王子大酒店的事情邓某万和卢善文都证实,不存在这个情况

何某证言提到卢善文、曾和平砸杯子、装饰品,其证言提到的砸杯子,是在冯定慧打电话之后。通过这两天质证我们知道,冯定慧是在保安进来之后才打电话的,这个时候曾和平已经被围殴了。白朋(化名)2015年也证实,是曾和平在防卫过程中形成的损害,不存在何某所说用打砸威胁的情况

何某的证言还提到不同意这么高的利息,还说卢善文还举例子,说他何某算个啥,绵阳哪个人多厉害也被收拾了,这句话是孤证,连丰泰一方的人员在证言中都没有说过这句话。而且这句话,在杜从贵等人的笔录中也出现了。只是在之后的笔录中,绵阳的哪个哪个,替换成了何某。对于何某在这起案件当中的笔录,真实性有异议

对于郑某义的陈述,真实性不认可。其回避了带保安殴打曾和平是导致当天事态升级的原因。其在陈述中做了很多避重就轻的描述

蒲某建说有一个女子给他录像,还说要收拾他,另外一个男子说要砍死他。蒲某建提到的这些话,没有任何在场人员听到,包括丰泰一方的人员。蒲某建陈述不真实

对被害人陈述的综合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均不认可。根据庭审查明,三人进去后,是何某的态度导致发生争执,随后郑某义叫保安导致事态升级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当时在场人员多少、力量高低对比的情况下,曾和平主动挑衅,不符合常理。至于证人证言,分为丰泰和三汇方。首先是丰泰方,对于这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都与本案存在有利害关系,也不能证实曾和平在被殴打之后纠集了人。白朋(化名)魏某兵苏凭(化名)等人,证实他们接到通知到了现场,但回避了白朋(化名)魏某兵等人对冯定慧实施了殴打的事实,只是轻描淡写为制止,但什么样的劝阻会导致冯定慧、曾和平受到这样的伤?

针对三汇方的证人证言,发表补充质证意见陈某林的证言证实他们到现场之后,冯定慧让他们看了他的头皮,有头发被扯掉,头皮在流血,和冯定楷供述能够印证,证明冯定慧当天遭受了殴打杜量(化名)则提到到现场时,曾和平让他们注意一点,提防被打,说明曾和平没有让他们打人,而是提醒不要被打

关于赵慧(化名)证言,他说是曾和平打电话邀约他过去,但从通话记录看,曾和平在案发时段,只和冯定楷、曾建斌打电话,给冯定楷是说冯定慧被打了,给曾建斌打电话是通知他自己被打了。给赵慧(化名)打电话的不是曾和平,赵慧(化名)的笔录也不能证明有纠集行为

林还(化名)的证言显示他当天没有去,之后他也没有受到处罚,和指控的三汇有规约存在不一致关于周旭(化名)证言,他是这起事件的参与者,当天动手了。其对案件的描述,和其他证人所说的不一致。包括曾建斌在车上打电话,明显不是事实,昨天王兆峰律师说过了这个问题。其说曾建斌到场后卢善文、曾和平带着民工到现场,明显不真实,当时二人就在楼上曾和平事前事中事后,都没有要约人滋事打砸绝大部分三汇人员都说是接到通知到场,但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只是让他们到场。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到中庭,的时间很短,无法起到威胁造势的作用。其证言也无法证实丰泰里面的情况,最多是看热闹的群众。这组证言也确实证实了曾和平、冯定慧被殴打、有受伤的情况

关于邓某万等的证言,其证言提到三汇财务冯总的头发被扯,证明了当年冯定慧被殴打的事实

王还(化名)的证言提到,当天在现场的人不多,但大家情绪很激动,因为担心发生打架的事实,打了110。其当年在现场处理,觉得是一个商业纠纷,觉得是小事情

佘某华笔录明确说,其到现场的时候,双方冲突已经结束,何某已经被送到医院。他敲门让郑某义开门。其证言提到他认为当天现场看到有超社会的人在现场,我不知道他判断的依据是什么。从目前来看,当天到场的,要么是卢善文冯定慧等的亲戚,要么是三汇员工,没有超社会的人员,没有社会闲杂人员。因此其陈述有一部分不真实,可能是为了配合办案需求,所谓有闲杂人员到场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对于吴某飞的证言,不赘述

综合这一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邓某万杜某彬王还(化名)在场,但没有看到冲突,也无法证明相关人员是曾和平纠集的。童卷(化名)等的证言无法证实是谁损害了物品。邓磊(化名)的证言,无法证实价格鉴定的合法性

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部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一组证据比较能说清楚的是曾和平是否有纠集行为。公诉人提到曾和平要约卢善富,曾和平在后续的笔录中有对此进行纠正,且有通话记录予以印证,但公诉人没有念这些笔录。曾和平的笔录说得很清楚,其没有打电话给卢善富,也没有纠集卢善富。所谓曾和平纠集卢善富,不是事实

被告人供述中,关于冯定慧的笔录,公诉人没有宣读对本案比较重要的一句话。冯定慧提到,郑某义打电话,很快来了七八个保安,公诉人没有说这句话。这句话很客观地反映了曾和平当时被保安殴打的事实。

卢善文等的供述证明,他们是在经邓某万协商基本达成一致后,前往丰泰解决落实问题。没有滋事故意。也不是有预谋地前往丰泰施压威胁。到丰泰后,因为何某态度不好,导致事态升级。三人没有预谋,也没有纠集人员砸场子造势。三人供述证实双方人员在中庭冲突后,警察很快控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关于卢高翔供述,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当天通话记录显示,曾和平没有给卢高翔打电话,没有邀约卢高翔。是否邀约人员与曾和平无关。根据其供述,其当天没有上楼,无法证明当天情况

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等,对这一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过庭审已经查明,卢善学是蒲永亮邀约的,而蒲永亮不是曾和平邀约的。所谓“就是他”这句话,相关证据是混乱的,不管是谁说的,除了卢善文,没有任何人提到这句话后还有一句“给我打”。

冯定楷的证言中,其实是对“就是他”是有一个前后关系的。冯定楷当庭供述和笔录都显示得很清楚,其到现场后问冯定慧怎么回事,冯定慧没说,曾和平说被打了,人跑了,过了两分钟后,有一句“就是他”。也就是,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要指认郑某义,让人去殴打他,不是所谓的让去打郑某义,只是进行了指认。

何仕武:希望能够去一下厕所

审判长李勤::休庭十五分钟

11:0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将纸笔交有需要的被告人。

审判长李勤::法警,到审判台来。休庭前,徐莹律师提出让冯定慧辨认照片,现在法庭把照片给被告人冯定慧辨认。

冯定慧:全部属实,但差一张把曾和平推到墙脚的放大的照片。

审判长李勤::这些照片是你照的吗?

冯定慧:是。

审判长李勤::法警,将照片交给公诉人。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李勤:法警,将照片送辩护律师。

徐莹律师:有异议,首先,没有按照电子证据的搜集程序,程序不完整。第二,最重要的是,郑某义被推、旁边有两个保安的相关证据是缺失的。另外,还有一个视频也是缺失的,申请法庭调取。

唐静律师:公诉人念的冯定楷的笔录,是对两段笔录进行拼接了。公安当时问,现场班组长是谁叫的,冯定楷当天不在现场,不知道是谁邀约的,也不知道邀约了什么,但他回答:应该是卢善文通知,邀约去扎场子。其怎么可能知道是谁邀约的、目的是什么?这些是主观猜测。在笔录下面,公安让其解读“就是他”是什么意思,其说“我想就是让我们打这个男子”,说明就是他的猜测。

文红军的笔录也有这个问题。文红军的表述也是应该是让我们打人,这也是猜测。在场没有任何人指认锅曾和平明确要求打人。曾和平“就是他”的这句话有上下语境,是为了回应之前是谁打人的问题,不能证实是在指使他人打人,不能随意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刘洪刚的笔录,又说是冯定慧说的,又说是卢善文说的,比较混乱。但不能得出“就是他”是“给我打“的意思。

关于第四组的书证,首先对电话清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清单证明现场人员不是曾和平纠集的,其就打了两个电话,一个是在冯定慧给曾建斌打电话之后打给曾建斌,第二个是打给冯定楷。这些都只是告知他们己方被打的情况,没有让人到现场来。

针对游仙派出所的笔录,对郑某义苏凭(化名)王某全当年笔录的部分真实性有异议。其笔录都有同样一个问题,刻意回避殴打冯定慧的事实。笔录还可以证明,12月29日当天,郑某义是否有被殴打、眼镜如何损坏。其和白朋(化名)在当天笔录说是在何某办公室,郑某义和曾和平发生扭打抓扯已经掉落损坏,与公诉人所说是三楼的冲突导致损坏是矛盾的。当年的民警也把情节说得很轻微,其到现场问过现场的巡警是否发生打斗,巡警明确说没有,只是双方在争吵,没有过分举动。郑某义当年的笔录证实,三楼中庭充其量只是推搡,没有围殴。

关于冯定慧、曾和平、卢善文的笔录,提请合议庭关注卢善文当年的笔录里,明确了在王子大酒店已经达成了同等使用的意见,而丰泰一方则是各种推诿,他们过去丰泰是为了解决问题。

游仙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对于合法性不认可,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字。针对这份证据提出一点,情况说明写明是郑某义被殴打案。目前我们只能看到零散的材料,只有一个情况说明,这如何证实当年立案是郑某义被殴打,而不是冯定慧、曾和平被殴打?而且郑某义是否受伤都不确定,而冯定慧、曾和平确实受伤了,所以我们申请调取当年案件的封面。

关于这组书证,证实事发后游仙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询问后按照行政案件查处,当年的视频派出所也进行了查阅。派出所在看过视频后,才把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恰恰说明当年查清事实后认定为行政案件。本案升格为刑事案件,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说当年的处置民警徇私枉法,所以本案的侦查不合法。

关于第五组鉴定意见,同意其他辩护人的意见,做一些补充。除了眼镜的问题、门锁的问题,这些损坏的情况是否是12月29日的事件造成的,是哪一方造成的,没有证据。冯定慧也提出过,2014、2015年之前因为丰泰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已经多次组织封锁办公楼,规模、人数都比这次大。门锁是哪一次、哪一方损坏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有没有关联性。不认可控方的证明目的。对于最后一部分电子数据的质证意见,同意其他辩护人意见。做一个总结,我们对控方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卢善文、冯定慧去丰泰是正当行使权利,不是去施压、胁迫,事先没有共谋,挨打后曾和平只是通知自己亲人,没有组织人聚众闹事,导致事态扩大的原因不在于曾和平等人。

梁雅丽律师:对这一组证据有异议。恳请合议庭在审查这组证据时关注相对客观的材料,对于2021、2022年的言词证据进行审慎审查。曾和平在一开始形成的几份笔录,是在疲劳审讯的情况下形成的。就曾和平2021年11月19日到21日的笔录,我们对笔录的形成时间做了统计,请合议庭参考。

审判长李勤::梁雅丽律师,你做了一个时间表

梁雅丽律师:

审判长李勤::可以提交法庭吗

梁雅丽律师:可以,这是我和唐静律师做的

梁雅丽律师:从在卷的同录和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其从19日9点开始,到21日凌晨,在38小时内,询问时长26小时,审讯时间占比67%,形成九笔录,都是针对丰泰的。这期间没有必要休息。这期间的口供中,有很多在侦办人员的帮助下作出的,就有实际供述和笔录不相符的情况。比如关于调规的情况,记录的就与事实不符。第二,关于利息如何计算,同录里面显示得很清楚,都是反向推算的出的,不是曾和平本人的供述。关于冯某州咨询的情况,也不是事实。关于打电话给卢善富,也不是其本人所说。这些内容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这九份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本组事实,我简要说观点。第一,事情分为四个阶段,前因是落实双方解除合同的事宜才过去丰泰,去的目的是解决事情。到了钟灵(化名)办公室,被告人卢善文等只是商讨落实解决问题。怎么到的何某办公室?是钟灵(化名)遵循何某意见后去的。去何某办公室没有寻衅滋事的目的。到何某办公室发生争执,也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双方发生口角,这只是发生了语言冲突。但因为郑某义喊了保安,导致事态升级,演变为第二个阶段:保安殴打曾和平、冯定慧的阶段。这在2015年的笔录有记录。相关人员到场后,警察已经到场。其趁机逃回自己的办公室没有再出来。关于郑某义的抓扯、殴打,都是在何某办公室完成的,没有延申到中庭。2015年笔录中,也没有涉及殴打问题本案大量言词证据把争执延申到中庭,其真实性请合议庭关注

警察到场后是否发生打斗,可以关注中立第三方的说法,如吴某飞邓某万王还(化名)王还(化名)是和曾建斌一起到场的,是其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郑某义求救的佘某华,其笔录也证明到现场后警察把双方劝开。结合郑某义2015年描述证实所谓员工到场后殴打的情况,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有随意破坏物品的情形吴某飞杜某彬邓某万佘某华王还(化名)到现场后,都没有看到打砸的情况,也就是现场没有打砸。物品损坏是否是随意破坏?不管是何某办公室的装饰品,眼镜、手机,都是在对方殴打曾和平、冯定慧过程中形成的,是无意损坏的,不是故意破坏

本案是否存在严重扰乱丰泰生产秩序的情况?目前来看证据显示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看整个时间段,卢善文、冯定慧到钟灵(化名)办公室是在九点之后,而公安记录显示11点多争执已经结束,随后便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从郭五强、吴某文证言都可以证明,在丰泰处,该买房子的还在买。客户还在商谈。说严重扰乱丰泰秩序,无法证明这一点

关于书证,恳请合议庭关注2015年当初处理的相关情况,这个案件当年经过警察出警、双方调查取证,也有视频资料为证,公安认定为是行政案件且做了处理。如果真如同郑某义所称其被殴打了,当时卷宗就应该有其主张的相关证据,但实际上没有这样的证据。现在却通过言词证据把争斗延申,请合议庭关注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重新提起指控没有新证据,恳请合议庭关注合法性问题

关于纠集人员的问题,人数问题前面律师都说过了,恳请关注李某明雷某金等的笔录,他们虽然说了一百人,但说不清楚是什么人。还有好多是站在马路上的,也就是很多是围观的,并非都是所谓的纠集。在人数方面,相对中立的邓某万杜某彬佘某华等都有描述。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应该就低不就高关于三汇人员到场是出于什么原因,更多的人说是去看一看。也有说是不知道为什么去的,也有以为紫金城工地开工的。也有为了亲属上楼的。曾和平的通话记录,也显示只有两个其给相关亲属打电话的记录,不能证明他是纠集关于其他证据不再赘述,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

秦舰律师:首先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同意冯定慧当庭的质证意见。对于公诉方在这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诉方想用这组证据证明何某是因为当天事情威胁受到了而支付利息,相反,相关证据能证明该事件是何某有目的、有计划地挑起的,其目的是为了尽量延迟付款,少付违约金

请合议庭关注:1、当天卢善文等先去找的是钟灵(化名)何某完全有理有不见他们,为什么要见;2何某见了以后,为什么要冷落他们,不说几句话打发,要制造纠纷;3、为什么要针对曾和平,后面的很多冲突都是针对曾和平,包括言语冲突。我们也可以看出曾和平不是很沉稳的人,容易冲动,他因为被打也许会有过激反应。冯定慧为了保护曾和平,被保安拖住。请法庭注意,卢善文没有与保安发生冲突,为什么?因为他们针对的是曾和平,不是卢善文。他们多次提到给曾和平送了一瓶水,不知道什么原因变成了一瓶油,泼到了送水的人身上,原因是什么,请法庭注意。还有一点,佘某华郑某义叫到现场的,他也很快到了现场。丰泰至少认为,他到现场是对丰泰有利的

下面,我想向法庭出示106卷64-67页的内容,也就是丰泰当天的报案材料,我投到屏幕。这是当时的报案材料,材料写得很清楚,请求公安严惩闹事者,如果害怕被告人一方,其不会有这样的描述。这里面还有一句话,说曾和平把矿泉水泼到其他人身上。其还提到了何某是什么时候晕厥的,其是见到曾建斌到场后,才晕厥的,被120担架抬走了。其走了之后,进一步加快事态发展。其还说到有人破坏机密档案室大门,造成机密文件损失,无法估量,而本案中完全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其还提到要求相关人员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其中有损失清单,还有玉手摆件。我出示这份证据是想证明,何某当时并不害怕被告人一方,认为公安可以处理这个事情。再想一想,如果当时三汇有人被拘留或判刑,是否对丰泰是会很有利的?所以他们是早有预谋。

我们没有看到案件的处理文件,但通过调查可以知道,整个案件连被训诫的人也没有。这可以说明,何某是因为没有通过此次事件达到目的,才迫于无奈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费

吴庆阳律师:补充如下:第一,关于丰泰员工证言,不属实。比如郑某义,说眼镜报价5000,鉴定的是1009,从这个差价就可以看出其言语水分有多大。其次是何某的言词证据,有很多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其在笔录中说,是当时是双方各出2200万,实际其没有出这个钱;关于调规,其说是政府调规,但证据显示是自己调规。其又说是曾建斌威胁他,但连丰泰的人都没有提到威胁的情况。没有人作证印证他的说法。

关于喊保安进来动手的问题,他只字未提,避重就轻,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至于丰泰员工的笔录,笔录水分很大关于班组成员的证据,部分失实,主要原因是时间久远,难以回忆。还有一部分是引诱所致,比如很多人说去是为了壮声势。但根据证据显示,只是让他们过去,至于所谓班组长说的扎场子、壮声势,不符合实际情况。

报案材料写得很清楚,其中显示,10点过后,他们与丰泰的管理人员就业务进行洽谈,洽谈过程中,先是有些言语过激。后来平息了,几分钟后再次冲突。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出三汇施压的情况。这个可以算是第一手材料。公诉机关把这种事实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强人所难

这组证据与证明目的无关联。卢善文等去商谈是因为当时对方已经承诺了,是为了年底清账。在双方洽谈过程中发生争执,是突发事件,不是有预谋的。即使要钱过程中事情发生方向转变,事情也已转化为个人恩怨,让人过来,目的显然是为了找回面子,不是为了要钱。公诉机关说这个是为了敲诈勒索,无法达到公诉机关的证明目的

何某说,曾建斌提出就算是死了也得还钱。如果何某当时昏厥,就无法听到这个内容。如果醒着却装成昏厥,更可能是因为他无地自容相关被告人带人的过去的目的主要是因为曾和平遭受了挨打,是为了面子,不是为了要钱。引发打架的原因是因为对方的殴打。关于冯定慧手机的照片,公诉机关选择了无关紧要的内容进行展示,恳请法庭调取其他内容

事发的过程中,有人指出“就是这个人“,显然就是因为曾和平被殴打的情况,不是为了要钱,冤有头债有主,只是针对打人的人作出的这个指示啊。如果这个案子认定为聚众斗殴可以理解,定为敲诈勒索,没有任何依据

冯定楷是2022年10月才转化为被告,公诉机关把他的笔录作为被告的供述和辩解,其当时的笔录不是供述而是证言。当时交给他们的是证人权利告知书,而被告是犯罪嫌疑人告知书,作出两者时心态不一样

涉及到的调规问题,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我昨天提交了一份申请。是金科公司向政府提交的,显示的事实很清楚,是谁违约一目了然。申请的内容是就紫金城A地块调规的申请,其中提到如果按照原有方案可能导致损失,希望调整规划。所以丰泰隐瞒了调规的真相,其构成违约,因此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形。

11:58休庭

14:0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将纸笔交有需要的被告人

审判员李俊:辩护人继续质证

何冰冰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之前,希望公诉人确认一个问题,公诉人出示证据提到,曾建斌指使卢高翔通知其他人员,想确认是否包括唐某明

公诉人罗明川::出示了唐某明的证言和卢高翔供述。根据卢高翔供述,其否认通知唐某明,我们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没有指控通知了唐某明

何冰冰律师:在本案当中,我们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达到指控目的。针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我们认为,曾建斌是否给卢高翔打电话扎场子,是存疑的。曾建斌供述中说记不到这个事情。卢高翔说是曾和平打的,曾和平笔录中没有回应这个问题。公诉机关认定的依据是通话记录,案发10点钟,曾建斌和卢高翔手机号码有六秒通话记录,据此认定曾建斌指使卢高翔,我们认为这个描述不够准确,是否是曾建斌打的电话,还是其他人?内容是否是扎场子,没有证据证实

第二点,卢高翔接到电话后,是否纠集陈勇、彭某伟刘红(化名),存疑。彭某伟笔录提到了是卢高翔接到电话后,说冯定慧被打了,让过去看一下。但实际笔录和同录严重矛盾,同录显示当时不是卢高翔喊陈勇和彭某伟。同录内容如下:彭某伟在同录中说卢高翔接到电话说谁被打了,陈勇说我们一起去看一下。这应该是客观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卢高翔接到电话后,陈勇建议过去看一下,与陈勇说卢高翔通知他们的说法是矛盾的

第三点,接到电话后,卢高翔的态度是否是去扎场子?我们认为存疑。卢高翔笔录说的是,他是过去看看,没有扎场子的意思,反倒是消极、被动的态度。尤其是其提到,挣钱没有想到他,有事情想到了他。这可以和之前卢善文四人的经济纠纷印证,证明这个事情和卢高翔无关。同时,卢高翔说,拖延了一会才去,是出于面子过去的。笔录中,陈勇说扎场子,是其主观猜测,建议不予采信。和他印证的是彭某伟的笔录,说他们是去帮忙,但这个笔录还是和同录相矛盾。同录中的内容为,侦查机关问去干什么,其回答:卢高翔在车上说曾和平被打,他们去看一下。问是否是去,答就是去看一看。这说明同录和笔录有严重矛盾。

第四点,扎场子是否能认定,要结合在案证据。不仅要看言词证据,还看是否符合常情常理,是否有相应的意思表示。他们过去没有任何准备,没有工具,不仅三个人没有工具,其他到场人员也没有工具。也反映他们没有扎场子的意思表示。到场后,三个人在售楼部坝子,也没有上楼参与抓扯,可以反映主观的意思表示没有要去扎场子。三人去也没有戴安全帽,但在案有的人却提到,三汇的人去有戴安全帽,明显不属实。

审判长李勤::建议说清楚,是扎场子,还是砸场子。砸有打的意思,建议说清楚。

何冰冰律师:谢谢审判长提醒。我说的是“扎场子”。第三点,三人到场后,没有安全帽,现场有言词证据,辨认三汇的人是有头盔的,但他们三个到场没有安全帽。现场有围观群众,三人不能达到聚众闹事的效果。他们没有上楼,也没法给三汇的人助势或给丰泰施压他们到场后,110、120都来了,唐某明也在场维持秩序。唐某明说,警察已经来了,双方已经被带到了派出所。也就是说他们再过来,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

刘红(化名)是司机,卢高翔是让刘红(化名)带路。到现场后,刘红(化名)就把三个人放下来找停车位。到场的只有陈勇、卢高翔、彭某伟。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在车上陈勇打电话给张郭(化名)是卢高翔指使,陈勇称是卢高翔指使,没有证据支持。刘红(化名)当时在车上,其也提到了陈勇受到卢高翔指使,貌似可以印证,但刘红(化名)的笔录还是存在和同录不同的情况。同录中显示公安机关问:路上卢高翔给他们说曾和平被打了,他让陈勇喊人,是吗?刘红(化名)回答,我真没听到。但笔录记载为,卢高翔让他给人打电话去丰泰。两者严重矛盾

关于卢高翔指使的问题,还有彭某伟的笔录,但彭某伟的同录和笔录还是截然相反。同录中显示侦查机关问,车上安排哪些人去,是否是卢高翔安排,彭某伟答:真不清楚。笔录中却回答,是卢高翔安排的,否则陈勇不敢。两者又是截然相反

第五点,关于到底卢高翔有没有让陈勇给张郭(化名)打电话。张郭(化名)笔录显示,公安人员问陈勇打电话给他们是否是卢高翔指使,张郭(化名)没有回应。张郭(化名)和卢高翔是同学,如果要打电话,卢高翔可以直接打。而且陈勇电话也没有说是卢高翔指使。所以公诉机关起诉的曾建斌指使卢高翔通知其他人的事实,无法成立。

王军律师:对卢高翔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可。对本案关涉陈勇部分证据三性没有意见,但对其证明目的,辩护人认为不适当。理由如下:本案当中公诉人指控陈勇是故意毁坏财物及寻衅滋事从犯。但本案当中,陈勇的轨迹很清晰。就是接到卢高翔安排也罢,和卢高翔一起也罢,仅仅是到了现场。其到现场的时间证据反映出来,当时120已经把何某拉走,冲突已经结束。评判陈勇犯罪只有一个点,只有一个行为,就是他到了现场。根据他到现场,就推定陈勇是从犯,是有罪推定。其到现场没有任何实质行为。从主观方面,其没有犯罪动机,因为卢善文一方是否收回保证金,与陈勇没有利害关系。陈勇去现场,且不说是为了扎场子,还是出于公司普通员工的心理,本起事件和陈勇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没有主观犯罪动机。这是解开陈勇是否犯罪的核心问题

陈勇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牵涉,寻衅滋事也罢,故意毁财也罢,最终目的都是卢善文要取得保证金和赔偿金。陈勇的这个行为,对卢善文一方取得保证金和赔偿款,是否起到推进作用?很显然,陈勇是否到场,与是否取得保证金没有关系。与最终的后果没有关系。

如何评价陈勇的行为?当然有错误,但也只是显著轻微,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那一天去现场有一百多人,为什么把这些人都不追究,就陈勇犯法吗?这个推定是错误的。请求在本起案件中,虽然陈勇是认罪认罚,我们不推脱责任,但他没有犯罪的情况,也请法庭依法认定

苏琴律师:辩护人对本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提请注意以下问题,根据公诉人出具的书证、通话清单,卢善文通话情况证实,案发时9:56发生了通话,通话时长22秒,与蒲永亮陈述的,卢善文九十点打电话,说我在丰泰出了事情你喊人过来。无论通话时间还是时长都吻合。卢善文笔录中说起是在路上打的,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案证据表明,三人是九点到丰泰。九点过到钟灵(化名)办公室。证人证言也显示,卢善文三人是当天九时许到办公室。打蒲永亮电话已经在办公室。同时,通话清单中显示案发当时已经十点过,夏凭(化名)已经开始陆续给宏坤员工、班组长打电话。从公诉机关出示的通联关系图可以证实,十点半之前已经开始通知宏坤人员、班组长。本案被警察被喷辣椒水的文红军,是夏凭(化名)在1020通知卢善学,卢善学又通知的文红军。夏凭(化名)十点过就开始通知。另外,从证据中可以看出,案发当天,被告人方是从主要的几个点发散出来,由宏坤公司的人员和班组长散发。事发当天,除卢善文给蒲永亮打过电话,夏凭(化名)唐某明也打过。蒲永亮是接到电话通知才去的紫金城蒲永亮有多次稳定的供述,显示其是到了丰泰售楼部,没有到现场。发问阶段各被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各被告和证人都没有指证在现场看到蒲永亮。蒲永亮没有到三楼现场,没有和丰泰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耿昊律师:对于何仕武在第四次笔录中,关于其通知他人到现场的说法不认可。案发久远,其有眩晕症,却可以准确说通知哪些人,不符合记忆规律,不能排除是因受到引导形成的。相关所谓被通知的班组人员,证词不能与何仕武印证。具体来看,基站信息显示,何仕武在玫瑰花茶项目工地,通话明细也显示,何仕武有针对这个事情给任何人打电话,其只在12点给黄城(化名)打电话。相关指证何仕武通过电话通知的证言,是虚假的。特别是他们有些不在玫瑰花城,是在其他项目的人员,更加证明他们的证词虚假。

李某清说起接到贺冰(化名)电话,贺冰(化名)说何仕武通知到场。而何仕武是说通过电话通知李某清李某清在小岛英才工地。李某清说是贺冰(化名)电话通知他,但证据没有贺冰(化名)笔录,也没有贺冰(化名)的通话记录予以证实。在案证据也显示,有很多人给李某清打电话,唯独没有贺冰(化名)李某清贺冰(化名)说何仕武通知,是传来证据。说应该是何仕武,是推测性证据。其还在笔录说,惹不起何仕武,可能被何仕武罚款,说贺冰(化名)打电话,就一定是何仕武通知的,都是猜测性证据。且从内容来看,不排除是有意栽赃何仕武

针对曾某建证言,他做了三次笔录,反反复复都没有一个最终结论。关于是谁通知他,他第一次说是工地上听何仕武说的,两小时后的笔录说是卢善富通知,第三次笔录又说是何仕武通知。辩护人认为,三份笔录都不真实。具体他是怎么回忆的,没有详细说明,是看了通话记录,还是翻了日记,还是说仅仅是回去想了一下,就说是何仕武通知。其在后面又说时间太久,记忆混乱。很明显三份笔录都存疑,不能采纳。还存在一个矛盾,其说何仕武在人和逸景工地当面通知他,而何仕武当时在玫瑰花城,即便开车过去也要十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其怎么可能当面通知曾某建,可以发现其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

从笔录的形成来看,何仕武两份笔录都在曾某建之前。在何仕武笔录作出后,其又修改了第三份笔录,修改了说法。引人遐想,是他是主动到公安说明之前的叙述错误,还是侦查人员发现笔录矛盾后通知他的?

冯某云说,其根本没有去。直到公安机关通知,他才知道又这个事情。如果何仕武通知过他,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事情,也说明何仕武没有通知赵某福的笔录,也是推测何仕武通知,不应采信根据通话记录,何仕武也没有给他打过电话。其也提到了罚款的事情,不排除是栽赃何仕武。其证词真实性有疑问陆某德说自己是雷某金通知的,这也和通话记录印证。张袁(化名)的笔录,虽然公诉机关没说是何仕武通知的,但其笔录也说是何仕武电话通知,这与通话记录不能印证

任星辉律师:辩护人就针对卢善富的指证,重点质证。质证之前,辩护人要说明,本案多数言词证据多数不实,需要仔细分析。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不存疑,但证明力要具体分析。通话记录因为没有找准基准点,存在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问题。因此这两个通话关系图,没有找到最初从丰泰现场打出的电话,只是罗列了通话记录,建议法庭在审查时排除,具体我后面详细阐述。

卢善富自认自己被别人通知到了现场,到现场后上了楼,这个事实框架其本人和辩护人无异议。但除此之外,不但证人存在不实指证,其本人的供述也有问题。

通话记录可以排除四个人对卢善富的不实指证。第一,刘某国的指证,完全不实。刘某国的指证,不但有详细时间地点人物,还有丰富的情节。其说,当时他母亲休克,到芦溪途中接到卢善富电话,说文哥他们被打,随后问他在哪里。从这个笔录来看,似乎非常清晰。但比照刘某国和卢善富的通话记录,当天根本没有卢善富和刘某国的通话,说明指证完全不实。在此还要提请法庭注意,刘某国在新时空茶楼事件中也指证卢善富,鉴于刘某国经常虚假指证,请法庭也注意前次指证问题。

曾某建的指证,也严重不实。卢善富虽然最初承认给曾某建、熊某堂打电话,但后来修正是给张名(化名)打电话。但曾某建笔录严重不实,其第一次笔录说是听说后自己去,但第二次笔录就开始指证卢善富。对于为什么第一次没有说卢善富,说是因为和卢善富关系好。在第三次笔录,又说是何仕武通知的。客观证据显示,卢善富和曾某建根本没有通知。可见曾某建所谓给卢善富打掩护的说法,完全不实。根据卢善富的笔录,其在人和逸景,而曾某建在玫瑰花城,两人只能通过电话联系。

第三,排除熊某堂的含糊指证。熊某堂说,不是卢善富就是卢善学喊他去的,当天卢善富和熊某堂没有通话记录,排除了卢善富给他打电话的可能。

第四,排除曾和平对卢善富的指证。就如同唐静律师说的,曾和平自己就已经纠正了。但依然要提请法庭注意,为什么曾和平会在11月19日绘声绘色地指证卢善富。曾和平说,给曾建斌打电话后,马上给卢善富电话让工地的人过来。辩护人不认为曾和平是为了陷害卢善富,但这么多人指证卢善富,是因为时间久远,只能根据当时卢善富所处的后勤主管位置推断是他。请法庭尤其注意。

第二组证言,关于卢善富被谁通知、又通知了谁,通过比对通话记录和同案被告人证言,这些指证和卢善富的自认也都不能成立。夏凭(化名)称给卢善富打电话,说是为了丰泰的事情;文红军说卢善富给他打了电话;卢善富也说给张名(化名)打电话。通话记录显示,这些人当天和卢善富都打了电话。但通过比对发现,这些通话,除了和蒲永亮的,都和丰泰无关。

辩护人一直说,两个图没有基准点,所以没有参考价值。首先看,是什么时候开始呼叫外援的。公诉人提到冯定慧打电话是10:27,曾和平、卢善文打电话是10:30。冯定慧手机数据显示的照片拍摄时间是10:33。也就是说,现场呼叫外援的时间,应该是10:30左右,以这个为基础,其他的才能理顺。否则很多事情都无法理顺。在这个基础上,辩护人针对卢善富的具体指证发表意见:

第一,夏凭(化名)对卢善富指证不实。夏凭(化名)是宏坤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玫瑰花城。她在笔录中说,她负责公司行政,很少给公司其他人通知事情。公安机关给她通话详单后,询问她给卢善学、卢善富、曾和平、鲁懂(化名)、罗某伦打电话是怎么回事,她很吃惊。其笔录中说,啊,我给他们都打了电话?其解释不需要连续给这些人打电话,如果是当天丰泰发生了事情,应该是哪个领导通知的,否则我不可能给他们打电话。其解释似乎合理。但如果详细看这个清单,马上会发现有问题。夏凭(化名)打电话的时候,还是没有丰泰呼叫外援的时候。她的电话是在10:30之前。从通话时长来看,应该都是业务电话,其和卢善学通话118秒,卢善富120秒,唐勇120秒,如果是紧急事项,不可能打两分钟电话。

另外,通过检索电子数据中的通话记录,可以发现夏凭(化名)的说法不属实。首先她的职位,本身就需要居中协调,打电话是正常的。而更多的通话记录显示,其经常给不同项目、不同人打电话。如2016年1月10日,其分别给卢善富、卢善学、罗某伦打电话;1月12日,连续打给蒲永亮、唐勇、罗某伦等五人。可见其说短时间不会打给这么多人的说法不属实。而且正如辩护人所说,如果只是通知,不可能打这么长的电话。

第二个要排除的是文红军的指证。文红军始终明确是接到卢善富电话去了紫金城。但对此情节,卢善富没有供述。如果从通话记录来看,当天二人确实有通话。10:37,卢善富打给文红军,文红军10:42、10:49打给卢善富。问题是,文红军和卢善富之间的通话,本身就很多。二人当天还有三通电话,也就是说,不排除通话是为了业务联系。而在2015年12月,文红军和卢善富通话共有69次。卢善富和文红军本身有正常的业务联系,我们没有办法说联系是为了让他去现场。

关键是,如果是卢善富通知他,需要有人通知卢善富。通话记录显示10:37的时候卢善富没有其他消息来源。现场的电话是10:30,而10:30左右,在接到夏凭(化名)电话两分钟之后,卢善富虽然给罗某伦等人打电话,但这三人都是保管员,明显是业务电话。夏凭(化名)也不可能预知丰泰现场发生的事情。

再看文红军的通话记录,办案单位没有制作其通话记录的专门清单,但可以从电子数据中做一个检索。我们看到,当天在卢善富给文红军打电话后,卢善学和冯定楷也在10:45和46给文红军打过电话。虽然卢善富打电话在前,鉴于卢善富没有关于丰泰的信息来源,无法确凿证实是卢善富通知文红军。

而卢善学2021年10月的笔录,也证实了这一点:其在10点左右接到蒲永亮电话,说我哥被打了。我给文红军打电话,问大哥被打你知道吗,文红军说还不晓得。卢善学的说法,是其当时就打车到了丰泰公司。卢善学说,其知道这个事情是因为和蒲永亮的通话。蒲永亮和卢善学的通话是在10:41,也就说明,卢善学和蒲永亮在10:41通话,知道现场情况后,又给文红军打电话,文红军当时还不知道情况。也就是说,文红军在和卢善富通话的时候,还不知道现场情况,卢善富也不可能通知他过去。证据还显示10:42、10:49,文红军两次打电话给卢善富,更可能的情况,是文红军喊卢善富,而不是卢善富喊他。

下一个是张名(化名)的指证。虽然卢善富本人在后来承认打电话给张名(化名),张名(化名)也承认是卢善富打的,通话记录也有二人的通话。但如果分析通话记录可以知道,张名(化名)不是卢善富喊过去的.卢善富给张名(化名)的电话是在10:39,但张名(化名)和卢善富也有比较多的业务联系,12月29日二人共有6次通话,分别是10:33张名(化名)给卢善富,10:39、11:05卢善富给张名(化名)。在10:39,卢善富给张名(化名)打电话的时候,卢善富还是没有消息来源,在这期间没有人打电话告诉卢善富。卢善富不可能通知张名(化名)去现场做什么。

在卢善富打电话给张名(化名)之前,还给了廖某全电话。廖某全确实知道现场情况,也去了现场,是否可能是廖某全告知卢善富?通过梳理廖某全的通话情况和相关笔录,也排除了这种可能。廖某全在笔录中说,其是人和逸景的施工长,上午的时候,项目经理唐勇喊他们跟他走,记得是现场喊的,也可能是打电话喊的。说明要么是唐勇现场喊,要么是通过打电话。在卷通话记录显示,唐勇在10:35接到蒲永亮电话,在10:43唐勇给廖某全打电话,也就是说廖某全在10:38与卢善富通话时,也不可能知道有这个事情。结合起来,卢善富和张名(化名)通话之前,其还是没有消息来源的,其不可能在10:39通知张名(化名),说明张名(化名)的指证不实。

最后一个指证卢善富的是康冰(化名),康冰(化名)的说法是当时他在人和逸景工地上班,其和唐勇和其他施工员在场,唐勇接到电话说了这个事情,然后其说电话通知了他手下的班组,通知的时候说遇见了卢善富,卢善富也说了这个事情。他给卢善富说自己已经知道了。然后说他们去现场的时候,有人开车,也有人是打车。但这个说法明显不实。根据卢善富的说法,他是喊了张名(化名)打车过去。现在能够明确排除他是和张名(化名)一起去的:康冰(化名)是和曾建新、廖某全一起去的。如果卢善富是现场喊人,其会和廖某全同车或同一时间抵达。但廖某全等到现场的时候,现场已经散了;而卢善富到的时候,警察刚喷辣椒水。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起通知的,廖某全等应该一起到场,都能看到辣椒水,这综合证明相关人员的说法不属实。

所以,相关证人的指证不属实。虽然多位证人指证,卢善富也自认了,给人一种卢善富作为后勤经理喊了人的感觉,但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卢善富没有喊人,证人的指证均不属实。

第二部分的证据,对于卢善富的笔录。前面的辩护人已经提到了部分内容,一个是他去现场的目的,另一个是他去现场看到了什么的问题。12月10日的笔录中,卢善富有扎场子是打架的说法。但12月10日,卢善富身体情况十分糟糕,是在病区接受讯问,办案人员对他态度粗暴,就出现了扎场子打架的说法。当时办案人员问扎场子是什么意思,卢善富说扎场子就是扎场子,办案人员说给你四秒钟,如果不回答就记成不回答。卢善富说,那就是打架。但我们都知道扎场子不是打架。卢善富和辩护人交流的时候也说,其当天是想赶紧回去休息。

关于当天是否发生冲突,一方面办案人员记成他被通知现场发生争执,赶紧喊人过去。另一方面卢善富一直解释,没有人告诉他发生争执,就是让他赶紧过去。去的目的就是为了到那去看看发生了什么。关于发生了冲突怎么办,这是一个假设性问题。实际上卢善富也说,就只是过去。卢善富也说,他喊得人其能喊住,能够确认不会发生冲突。卢善富当天的主观目的没有寻衅滋事或挑事情的恶意。

关于卢善富在现场的问题,在笔录中也多次存在争议,一方面办案人员记录称他似乎看到了现场喷辣椒水,但其解释现场发生争执是他猜测的。当时办案人员问是在什么情况下喷辣椒水,办案人员诱导他是因为发生争执才喷的。第二,关于是否亲眼看到喷辣椒水,卢善富也有解释,其知道喷辣椒水的事情是因为文红军和刘洪刚在揉眼睛,其到现场没有参与相关事情,当时事情已经结了。在卷的通话记录附带的基站信息,印证了卢善富的说法。丰泰到人和逸景是20分钟车程,通话记录显示,卢善富接到蒲永亮电话时还在人和逸景,10:49其也还在,到10:51,基站信息才有变动,也就是说,其出发时间应该是10:50左右。假设其出门马上有车,最早到达现场也是11:10。根据其他的通话记录显示,以文红军为参照,卢善富确实比文红军晚了一步。也就是说其上楼的时候,警察已经喷了辣椒水。卢善富也说,其到场的时候,救护车已经到了边上,看到了何峰。在冯定慧的通话记录中,有一个11:31打给钟灵(化名)的电话,也就是说,最迟也是在11:30现场就已经没有争议。

郭五强和文红军也就现场的情况指证了卢善富,郭五强说卢善富也被喷了辣椒水,但现场没有其他人说看到卢善富被喷辣椒水。文红军说听到卢善富喊叫,这也是孤证,在场有多人认识卢善富,但没有人指证卢善富在现场有喊叫。

综合上面的证人证言,对卢善富繁多的指证,是基于他是后勤主管的想象,但客观证据证实这些指证不属实。当然,辩护人对卢善富到现场和上楼不持异议,但这个行为没有违法性。

关于丰泰现场发生的事情,做一些简单补充。首先丰泰方面的证人证言都是同源的证据,这些言词证据一方面很像,另一方面却又经不起常情常理的检验。钟灵(化名)的证言部分,需要合议庭注意何某的政治地位,钟灵(化名)说何某是政协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工商联副主席,这种身份意味着,如果不是事情真的很小,没有人敢把他的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关于病情,根据苏凭(化名)的说法,何某在半休克状态,所以去买速效救心丸,但我们知道,速效救心丸是救命药,如果何某真的有心脏方面的急症,无法想象其办公室没有这个药物,其也不随身携带这个药物;买药的地方距离两公里,需要十分钟,如果真的是心脏病,很可能是要命的。关于现场情况,苏凭(化名)一方面说他是去买速效救心丸,另一方面何某秀又说,当时何某夫人在,给他吃了速效救心丸,问题是,何某的夫人是什么时候出来的?

关于现场和外围情况,请法庭注意,何某文的笔录,其顺利从一楼回到三楼,也看到警察喷辣椒水,就意味着,当天有很多人不停涌上来造成冲突的情况不实。本案多位被告人和到现场的证人证言都显示,丰泰当时的现场不临街,有一个坝子,来的人无论多少,都在院子里。

第三个方面,事情的起因,有多位证人试图把三汇方面有多人到场和要钱联系起来,这个明显不属实。比如刘某靖的笔录说,三汇闹事后,何某怕闹事,卖了一家公司。付款确实是在这个事情发生之后,但不意味着当天三汇过去就是为了要钱。三汇方面任道琼的说法更有问题,其说:要钱就要钱,和和气气说就是了,实在要不到可以起诉,没必要耍狠。辩护人之前已经向法庭指出过,当天能发生纠纷不是为了要钱,而是因为去要钱的人被丰泰方面粗暴对待。这不是辩护人凭空猜测的,可以从白朋(化名)和苏凭(化名)笔录得到印证。白朋(化名)说,当时正在物业公司开会,接到电话说有人打架,他们七八个人去了董事长办公室。那么有没有打架,我们前面质证也看到了,就是发生了口角。而丰泰方面的反应,是喊了七八个人到办公室,然后才发生争执。接下来就是白朋(化名)、苏凭(化名)等人提到的,不仅有人到现场,还把电梯楼梯都锁了,这就意味着,不仅对于在办公室的人,还包括都给予已经到楼下的三汇其他人而言,丰泰又是打人,又是锁门,丰泰欲意何为,这才是发生冲突的原因。

最后,王港(化名)提到,他们当时在群里也发了当时的视频,案卷材料也显示,钟灵(化名)报案时提交了视频材料。可以合理推定,如果现场真的显示丰泰方面所说的那么大的场面,派出所对于一个涉及到省市人大代表的案子,不可能如此轻易了结。但这么重要的证据,丰泰、派出所却都没有保留,请法庭注意。

16:01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将纸笔交有需要的被告人

金琳律师:补充以下几个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量和重视:

第一点,关于当天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不管是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还是被告人供述前面多位的律师都说的很细了。我就整体上进行说明,不再单独质证。

其实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何某办公室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与丰泰的何某钟灵(化名)郑某义蒲某建以及白朋(化名)等多名物业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导致曾和平和冯定慧都有受伤,何某犯病需要用药。第二个阶段是此后,曾建斌以及三汇公司的部分班组前后到达丰泰公司。

关于第二个阶段是什么时候开始喊人的,我同意任星辉律师的分析,不同意蒲永亮的代理律师的指证意见。因为至少从客观照片能够反映在夏凭(化名)打电话给张良、蒲永亮、梁某英、卢善学、卢善富、唐勇、张冯(化名)的时候,至少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三位还没有打电话出来。

尽管公诉人在举证的时候重点举证的是第二个时间节点,而且将郑某义挨打、财物的损失都归结于第二个时间节点。但是,事实上第一个阶段是第二个阶段的原因,这不仅是体现在了是不是无事生非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决定了第二个阶段相关人员相关行为是否存在必要性的问题。而且,本案中的财产损失到底是在第一个阶段造成的,还是第二个阶段,也是比较重要的。前面律师说过的我不赘述,只补充说明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阶段到底是哪一方吃亏了?照片不全,但客观说明了冯定慧、曾和平受伤,而且2015年的笔录也有显示。可能是没有伤情鉴定,而且公诉人宣读证言的时候也特意说到两个人在后来三汇一方人来了之后,也没有看到两人受伤有多严重,但是何某却是直接晕倒,120急救。但是,提醒合议庭关注的是,何某的门诊记录确实是下午的2:44:48,处方单上的药只有一瓶500毫升的输液、配的是丹参川芎嗪注射液、一片硝酸甘油片和4盒马来酸依那普利叶酸片,前者是心血管疾病的用药、后者是高血压常备药物。

而出诊记录上,西医的诊断是高血压(I10.X02),经查询这个意思是单纯原发性高血压病1、2级(低危、中危组)合并轻微无需特殊处理的合并症的意思。

所以,从时间上或者用药计量上都显示不出来何某当时处于一种急救的状态;从诊断上也看不出何某存在需要被急救的必要。那他当时晕倒的原因、询问笔录的可信度以及在加剧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就值得考量了。

第二个问题:行为必要性和财物损失的问题:前面多位律师也都说了有证据证实郑某义的眼镜、蒲某建的手机、办公室物品其实是在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其实造成的损失其实就是门锁的损坏。

尤其是上午王兴律师、任星辉律师也提到了楼上有保安、有丰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只有卢善文、冯定慧和曾和平三个人;电梯锁了、门锁了,在冯定慧、曾和平已经被打了的情况下,对于当时到场的亲友和三汇的同事来说,破门至少从人之常情的角度应该是绝对有必要的。

我想说明的是,这个事实不是三汇一方单方这么说,丰泰一方两名保安在2015年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物业公司经理苏凭(化名)的证言就说明了,在听到三汇公司的人打电话告诉别人欠钱不还还挨打了,喊人来的话,保安就把电梯和一楼进入三楼的楼梯门锁锁了,不让外面的人进来。魏某兵2015年12月30日的笔录显示,档案室的门是一个黑头发的男的下楼接自己喊来的人的时候踢坏的,同时也提到了,在这个男子下楼接人后,他就让保安把电梯锁了,一楼到三楼的门锁也是锁着的。被喊来的人为了上楼把门锁弄坏了,弄坏的时候120刚好到了,一两分钟警察也来了。

第三个问题:就算是寻衅滋事也要有危害后果,那么,本案的危害结果到底能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问题?郑某义的伤情、丰泰的营业影响其他人律师说得非常清楚了,显然是没有的,尤其是郑某义的伤情2015年报案的时候都没有提,现场都看不出来怎么受伤,受到围殴结果连轻微伤都没有,那么剩下的就是财物损失的问题。

之前的律师都说了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单凭照片在时隔多年后做的价格鉴定应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我只以郑某义的眼镜举例说明鉴定对象同一性的问题。郑某义在事发之后是2016年1月16日配的眼镜,而郑某义的近视程度是右眼500度、左眼475度,如果真的眼镜当天就坏了、不能用了,那么郑某义恐怕当天就要配眼镜了,我作为同度数的近视眼,就算白天带隐形、晚上带框架,也一天都忍不了。可能相信庭上合议庭的法官和对面的多位公诉人也是深有感触的。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所以,鉴定对象同一性的问题、当天眼镜是否损坏的问题,都存在疑问。

第二点质证意见:

具体到文红军在本案中的行为,因为他本人是认罪认罚的,但对指证他的一些人的虚假的陈述是非常有意见的。

我这里,我尽我自己最大的能力从律师的角度,进行一下说明:他是被叫过去的,而且是一个人到的现场,没有邀约其他人,也没有实施毁损财物的行为,这一点控辩双方都是确定的,那么关键点是他到底有没有打到人?根据他的行为能定主犯吗?

没有看到,但知道文红军在现场的有:李某清

看到文红军在现场的有:黄将(化名)张名(化名)、冯定慧、康冰(化名)

看到文红军在现场,知道他被喷了辣椒水的有:吴某文、张良、唐某稳胡某彬、赵慧(化名)、廖化名、欧舟、蒲永亮、刘洪刚、唐勇、郭五强;其中蒲永亮的笔录缺乏真实性的是,说他自己接到文红军的电话说让去紫金城售房部,但蒲永亮自己的通话清单里都没有文红军给他打的电话,这部分的言辞证据肯定是虚假的。

那么说文红军现场动手的,只有:卢善文、卢善学、曾和平、卢善富、唐明、冯定楷,但他们却都说自己不在中心现场,离郑某义比较远,也都没被喷到辣椒水。

而且,曾和平一次笔录说是文红军、周司机、刘国动手打了;一次说好像是文红军他们就在问,哪个打的,就到处找打我们的人。我们就指着姓郑的,文红军他们三四个人就冲过去抓扯姓郑的,刚打起来,就被警方喷了辣椒水。笔录是有矛盾的,当庭也说自己记不得。

卢善富的多份笔录对这个情况的描述也是不同的,他在2021年11月19日的笔录说的是,到了三楼听到现场文红军也在喊把打了冯姐的人交出来,文红军和曾建斌的那个胖子保镖还是司机跳的比较凶,很歪,一直往前冲被警察喷了辣椒水。没有看到有人动手打人或者挨打。——说明卢善富并没有看到文红军打人。2021年11月19日的第二份笔录说“我在上去看到文红军和曾建斌的司机还是保镖在三楼大厅的角落上的办公室门口在使劲跳起来的推丰泰的人(我看不太清楚是不是在打人),随后警察就喷了辣椒水,哪个司机就直接把眼睛蒙到喊老火,文红军也被喷到了当时。”——说明卢善富不知道文红军打没打人。2021年11月20日的第三次笔录说的是“当时在丰泰三楼上的时候我看到在场的人中还有刘洪刚、刘某国,当时刘洪刚、刘某国在现场也是跳的很凶,是跟文红军、曾建斌的保镖或者司机站在一起,不停的在用手推丰泰那边的人,警察喷了辣椒水后文红军和曾建斌的保镖或者司机蒙着眼睛多开的时候刘洪刚和刘某国还在推掀对方,这是我亲眼看见。”说明卢善富只是看到文红军比较活跃,但也没说文红军打到人。2021年12月10日又说“看到卢善学、文红军、刘洪刚、曾建斌的司机都上前跟对方发生了推掀,当时他们在的位置是在一间办公室的门口”,公诉人只举了第四份。但是,这份笔录与前三次都不同,不能说这次就记忆准确,何况他当庭也说并记不起当年的情况。

唐某明说“曾和平和文红军他们几个人是站在一起的,曾和平指着一个戴眼镜的在说就是他喊的人。然后公司这边文红军和其他几个人就开始动手打这个戴眼镜的男的,文红军他们在打那个助理的时候,一开始那个助理戴的一副眼镜,打斗的过程中眼镜不见了,具体有无损坏不清楚”;但是他却把文红军认错了,他说“我们公司这边我只认识文红军,他是卢善文的侄儿”。显然,文红军不是卢善文的侄儿,是妹夫,也不是年轻的小伙子。 唐某明显然是认错了人。

冯定楷说“看到卢善学、文红军等人都冲去打曾和平指的人,都是用手在殴打”,但卢善学都不在三楼中庭,而且冯定楷的该份笔录也有多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地方,显然是不真实的。

第三,是不是被喷了辣椒水就一定是打了人、毁坏了财物的人?——这种逻辑是错误的。

张西(化名)2021.11.22说自己是和周旭(化名)一起冲向高个子的男子,但是他都没有打到,因为里面还有一圈人。

2021.12.14说他和周旭(化名)是第三圈的人,没有打到。

周旭(化名)2021.11.19说的是曾建斌接到冯定慧电话之后给卢善文、曾和平打电话,让他们喊工地上的人到紫金城。

说是双方互相往里蓬的时候,被喷了辣椒水,没有打到人,打成什么样也不记得,很快警察就到了。

吴某飞的证言都说自己被喷到了,他显然是不可能动手的。他的证言说巡警对中间开始喷射催泪瓦斯,由于双方当时没有涌到一起,中间还有空隙,直接催泪瓦斯就直接喷到了他的脸上。“然后我和我周围的一些人都睁不开眼镜了,于是我和他们很多人都跑到厕所去清洗眼睛。”这就说明很多没有动手的人都被喷到了辣椒水。何况,还有其他证人证实当时三楼人不多。包括何某文也说被喷了,但其也不在现场。被喷辣椒水的这个事情,好像显得现场很混乱。警用喷射剂范围是三米,是制止打架才用的,其不是为了把双方一网打尽才喷的辣椒水,不会对着互相打的双方喷。文红军就算没有到郑某义面前,也会被喷到。

张召怀律师:卢善学被指控为主犯,前面辩护人关于整体的证据讲得比较详细,我主要补充卢善学的方面

公诉人列举了54个证人,证明卢善学等人不顾警察制止殴打丰泰员工。但是查阅54个证人所有笔录发现,没有一个人说卢善学参与打人,不知道卢善学打人是如何概括出来的。没有一个人在现场看到这个情况。公诉人提到的54个证人中有一个人提到卢善学打人,这人是冯某云,而其恰恰不在现场,他是听说的。54个人,53个没有提到卢善学,唯一提到的人只是听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概括除卢善学打人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公诉人是采取宣读证人名字、概括证明目的的方式,但这种情况下应当要更加严谨。这种宣读方式给人的错觉,似乎是所有人都证明卢善学参与打人。而且很多证人都没有在现场,比如周某旭冯某云左某华、文红、杜红(化名)等,他们都说没有在现场,那么如何证明公诉人证明目的?我们看到,只有被告人被写在了证明目的里面。而这54个证人中,张西(化名)周旭(化名)明确参与了抓扯,公诉人可以说张西(化名)没有被指控。问题是,上一起事实中,为什么卢善学没有被指控却也被列进去了?希望在举证时至少尊重在案证据

绝大多数人的笔录讲到,去的时候连发生了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包括公诉人挑出了八个人的笔录当中,彭某伟的证言说是去看看什么事情,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赵某福也只是想看看在干什么;黄将(化名)说是唐勇通知他的,也没有说为什么。而唐勇说以为丰泰工地开工,他都不知道是聚众造势,其他人怎么知道。卢某龙说是为了去搭把手,什么是搭把手,卢某龙的同录说的很清楚,是卢善文受伤了,让他去看看搭把手,看是否要去医院,笔录给人的印象,却好像是要去聚众造势。笔录中的所谓扎场子,都是主观推测。包括笔录也都是说我的理解是扎场子,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推测性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里面有的人会一个人通知好几个人,如果按照常理,应该每个被通知的人都知道去的目的,比如唐某明也通知了几个人,但不是每个人都知道是扎场子。唐某明说是去看一下,看曾和平被打成什么样子,并去解决还钱的问题。被通知的人,有陈某林,其说兰青说冯总被打了,让去看一下,其理解的是去看是否需要把人送去医院,这是被唐某明通知的。可见,通知的和被通知的,对于被通知过去做的事情理解不同,有的说是扎场子,有的是为了看看是否需要就医。可见,这些人都是在做主观理解

第四点,为什么在案的54个证人都是主观理解,却都不约而同都说到扎场子,都心往一处想?正常情况下,个人意见为什么如此一致,虽然扎场子是四川方言,但54人都会提到吗,我认为概率不大。从同录来看,这个内容也不是证人自己说的,是公安诱导的,这种被污染的证据,不应被采信

扎场子,在四川话也不是都是贬义词,我查了用到扎场子这个词的相关新闻,比如机器人扎场子,非遗传承人扎场子,不可能是机器人聚众造势实施绕暴力。这个用语是否可以和犯罪关联起来,还得看去的目的,看证人怎么说的

很多证人说,过去是为了让对方不敢动手,这不就是防卫的意思吗,说明过去的目的是完全正当的。很多人还讲到,这个过去可能是为了要账,且不说是否是事实,就算是这样,那么要账也是正当目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把扎场子和打架联系在一起,一些证人明确讲到了相反的内容,比如李某清说明确否认了这一点,其说班组的人内心不是去打架。张名(化名)也讲到,其想的是不跟对方动手。胡某彬也说,动手也不会真的动手。李某林也说,其不会动手。廖港(化名)李某林,都说不会打人。这些人明确说不会生非,喊人和犯罪没有直接关系,更何况扎场子的说法还是公安机关诱导的

关于持械的问题,部分人说过去是要打架,在四川话叫打锤。我们也注意到,很多人是从工地过去,而工地工具很多,但为了打锤没有一个人带工具,在这一点上也与常理存在矛盾

公诉机关说卢善学喊人,公诉人概括说他喊了张良、袁某刚刘某国,后来把刘某国去掉,加了张冰(化名)。而张冰(化名)和冯定楷的笔录、通话记录,都显示张冰(化名)是冯定楷叫的,而公诉人概括称是卢善学喊的,不知道是怎么概括的这个内容

卢善学叫的人,有卢某龙卢某龙是他的儿子,如果是打架,会让自己儿子过去吗?他给自己儿子打电话,更可能是因为要去医院看看。刘某国的笔录说,他当时急着回遂宁,没有到现场。他笔录内容对于被告人来说很差,说叫过去就是为了打架,而这个人根本没有去现场。关于袁某刚的笔录,其说去的时候这边的人基本都出来了,我看没啥事,就走了。张良的笔录说,他是卢善学叫去的,但他同时讲到,当时去的时候已经结束了。先不说卢善学给这些人打电话的目的是什么光喊人不是犯罪行为,但被喊过去的都没有什么行为。连正犯都没有,喊人的共犯怎么能成立犯罪

张良说,他是卢善学喊过去的,叫过去后,其看到了卢善学,还和卢善学去了派出所。但客观证据显示,卢善学是10:11打给张良的,当时纠纷还没有发生,这个时候打电话不可能是通知去现场打架。我梳理了张良和卢善学的通话清单,9点钟的时段,二人多次通话。这更符合卢善学当庭解释的是因为当时要验槽,是基于工作的联系,不是让打架。

张良通话记录显示,10:36、10:42,是冯定楷打的电话。冯定楷的笔录也说,张良是他叫过去的。不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客观证据,张良不是卢善学叫的。从张良的笔录可以看出,他把冯定楷和卢善学记混了,其还提到和卢善学一起去派出所,但实际上去派出所的是冯定楷,也就是说张良就是把冯定楷记为了卢善学

张良的笔录,和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张良在小岛工地干活,而小岛项目经理就是卢善学。感觉根据这个逻辑关系,其推测是小岛的项目经理卢善学,其没有直接说是推测,但我们分析可以发现,其就是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了推测。辩护人还发现,这种推测不是个别现象,比如杨坤,其说谁通知的忘了,直接领导是雷某金,有可能就是雷某金和何仕武通知的。这和小岛的指控也有关联

李某林,说瑞晟物业负责人是杜量(化名),有可能是他通知的。李某林说,应该是兰总通知,因为直接领导是他。李某林,说他是礼仪保安,应该是保安班长通知的。可以看到,这些人不是根据自己的记忆出具证言,而是根据任职、领导关系推测发生了什么事情。笔录应当是对事实的描述,这种分析和推测不能作数,推测可能发生错误。如果是日常事件,这种分析可能是对的。但在突发事件中,这种推测很可能是错误的。不能把分析和推测,作为指控证据

关于卢善学打电话的目的,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第一次说是为了扎场子,公诉人没有念,我们也说了那次讯问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卢善学也说了是通知工作。我不清楚没有举证是否与这个有关。但他也解释了,当时打电话不是为了让扎场子

我梳理了卢善学当天的电话记录,从当天8:40到11:48,卢善学总共打了36个电话。如果以蒲永亮打电话作为分界线,在这之前,卢善学打了19个,超过一半,这也和卢善学当庭供述所说,当天是要验槽所以打了电话能够印证,因为他打的电话确实很多

至于卢善学是否打人,刚刚也说了,除了一个传闻证据,没有人说打人了。关于被告人供述,冯定楷说了四个名字,刘洪刚、文红军、卢某龙、卢善学,根据冯定楷的笔录,说就是一家人去打架。冯某云的笔录似乎恰好能与此印证,他说冯定楷跟他说,卢善文那一大家子都跳得很凶,也就是说这个内容还是猜测的,是根据亲戚关系推测的。冯定楷当庭也说得很清楚,其当时在办公室,没有看到打架,也没有看到卢善学被喷辣椒水

卢善富的笔录,说看到卢善学、文红军、刘洪刚、曾建斌的司机都上前。但在这之前和之后,卢善学都有笔录,之前的笔录中,他说看到刘洪刚、刘某国周旭(化名)跳得很凶;但之后的笔录中,其也说其他人他记不清楚,没有讲到卢善学。后来也又说,记不清卢善学是否在场。公诉人只念了中间的笔录,之前和之后的笔录都没有宣读。发问的时候,辩护人也问了卢善富,其也说了没有看到卢善学。所以公诉人宣读的该次笔录,和卢善富其他笔录相互矛盾,也和其他证据矛盾

在这起事件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甚至谁被追究,都没有任何标准可言。比如,如果以谁喊人为标准,雷某金是最大的那个标准,为什么没有被追诉;如果以打人为标准,周旭(化名)张西(化名)参与了抓扯,为什么也没追究;郭五强,人也没叫,架也没打,却被追究了所以在这起事实中,我们找不到公诉机关对于哪些人构成犯罪、哪些人不构成犯罪、哪些人是主犯或从犯的标准

程小洋律师:简要提出以下几点,请合议庭关注。第一点,该部分举证提纲中所称证据证实的涉及冯定楷的犯罪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冯定楷为参与聚众造势的犯罪事实,差异很大,请合议庭关注。

该部分证据提纲中所称的证据证实的内容,涉及冯定楷的有以下内容,郭五强、冯定楷等百余人扎场子、打架;刘洪刚、冯定楷等人赶到现场对郑某义实施殴打,警察为了制止,喷辣椒水;第三,通知了相关人员去丰泰通过仔细查阅相关证据,不能证实举证提纲所称证实冯定楷的内容。笔录内容存在相互矛盾,和其他人的笔录矛盾,和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与同录也不同,并存在违背常情常理等问题,这些同意前面辩护人的意见,不分析

公诉人举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的辨认笔录,意图证实文红军、冯定楷等人赶到现场殴打郑某义。我们只看到卢善文有一个供述,说很多人打郑某义,并在现场看到了冯定楷。该供述和卢善文当庭供述不一致,与冯定楷说法也存在矛盾。郑某义笔录明确称,打他的都是二三十岁的小伙子,在该笔录中,不少于四次说是小伙子、年轻人,在三楼中庭,郑某义是否被打也是存疑的。所以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是冯定楷殴打郑某义公诉人举证试图证明冯定楷通知相关人员,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根本没有冯定楷通知相关人员去丰泰的证据,请合议庭关注关于丰泰一楼楼梯口摇门的事情,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这个门是在电梯被锁的情况下,通往三楼的唯一通道,冯定楷只能通过此上楼,而相关人员锁了门。有关人员因此只能推门、摇门。

关于曾和平是否邀约冯定楷打架。二人当庭确认,只是为了告知冯定楷其姐被打,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前往目的是为了看冯定楷。其加入推门也只是想上楼找到冯定慧

冯定楷的笔录,当时记载冯定楷最开始是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96卷102页,是第一次询问。警察当天问是和谁一起去的,有没有喊人,冯定楷说是自己去的,也没有和其他人去。30天后,第四次询问,就出现了冯定楷打电话喊人帮忙的内容,警察问,你接到曾和平电话后是否喊人,冯定楷说有,给工程合伙人打了电话,这个说法也是卢善学辩护人提到的地方。这两次笔录提请合议庭注意,第四次笔录和第一次有关内容有本质不同,也和同录有很大差异,我们认为冯定楷第四次笔录部分内容不真实。关于冯定楷是否邀约胡某彬张冰(化名)、张良,我们认为,胡某彬张冰(化名)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他们受冯定楷邀约,虽然他们的证言显示冯定楷打了电话。但从证言内容看,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具体看胡某彬的证言,再49卷第21页,警察问,丰泰打架的事情知道吗,胡某彬说当天好像和冯定楷一路,冯定楷说他姐姐被打了,要去看看,紧接着我自己一个人开车去现场,去的时候已经打完了。第22页,其进行解释,说只是去看一下,三汇公司的人被打了,作为三汇公司的肯定要去看一下,不然说不过去。真的要动手打人也不会动手。据此可以确认,胡某彬前往丰泰不是受冯定楷邀约,只是考虑作为三汇的人要去看一下,前往丰泰是其自主行为,去的时候冲突已经结束,其本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同时,胡某彬是三汇的施工监测人员,从身份关系说,冯定楷不可能邀约胡某彬

关于证人张冰(化名),在第49卷30页,警察问,丰泰打架你在哪里,张冰(化名)回答在梓潼回绵阳路上。接到冯定楷电话,说他姐姐被打了,我就往那边去。到工地,他们不在工地。冯定楷说他们在派出所,有去了派出所。去派出所看到冯定楷,他问我来干什么我说就是过来看看。按照张冰(化名)的说法,去是从梓潼到绵阳到工地,从梓潼到绵阳,要途径游仙,其没有停下,而是直接去玫瑰花城工地,后来又去了派出所,其路线完全不是受邀约前往丰泰的路线

张冰(化名)说,冯定楷和张冰(化名)有一次通话,冯定楷说冯定慧在玫瑰花茶被打,与事实矛盾,是虚假的。还请合议庭关注张冰(化名)的最后一句话,冯定楷问其的时候,其说是看看,如果是为了讨好合伙人,其不会这么说。关于张冰(化名)过去是为了打架,都是他自己的主观猜测。事发当时,张冰(化名)和冯定楷是劳务班组合伙人,其明确与张冰(化名)通话是因为自己离开工地,希望他过去管理。而本案调查时,张冰(化名)和冯定楷已经发生矛盾,二人不会再合作,存在虚假作证的可能性,其有关冯定楷邀约的陈述,请合议庭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邀请张良,冯定楷笔录有提到给张良打电话,这句话的内容并不真实。综合笔录、同录、当庭陈述,这不是冯定楷的真实陈述。48卷第126页的笔录中,张良明确回答,打电话的不是冯定楷,虽然当庭冯定楷和张良有通话记录,但不能据此认为冯定楷邀约张良。从常理分析,接电话时冯定楷在玫瑰花城,如果要喊人打架,可以直接叫班组人员去。而张良和冯定楷没有身份关系或合伙关系,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冯定楷邀约了张良。该部分证据不能满足对冯定楷相关犯罪事实的指控需求。冯定楷只是去找冯定慧的,其没有聚众造势的需求,也没有相关的行为。

唐某:今天下午我侄儿在考试途中,情绪可能有波动,请大家理解。指控唐勇的人有蒲永亮,在96卷35页,其当庭说有打给唐勇电话,我对三性不认可。蒲永亮关于告知唐勇发生冲突的说法,真实性存疑,其两次笔录,均是只记得叫了何仕武和文辉,但到了看守所,其突然详细供述了被通知的更多人。辩护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在笔录之前被办案人员做了辅导。

对于康冰(化名)笔录,其当时不在唐勇身边,其在这之前、之后都和唐勇打了电话,说明其和唐勇不在一起。康冰(化名)的笔录有大量的猜测性内容,且其只在宏坤工作七个月,不排除发生记忆错乱的情况被唐勇通知的其他人都说当时没有说让过去的原因,仅有康冰(化名)说过去的原因是因为领导发生纠纷至于是谁通知卢善富过去的,卢善富说是可能卢善文、唐勇、蒲永亮,且说都记不清了,这是猜测性证言赵朝(化名)证言是猜测性、评论性证言,不是亲身经历赵朝(化名)的证词,虽然其他的是猜测,但能证明唐勇先带唐勇去了工地,然后才去紫金城,不能证明是为了让去扎场子,反而印证了唐勇的说法,其以为是要开工了对于黄将(化名)证言,三性不认可,其是污点证人夏凭(化名)笔录说事情过了一个礼拜,才听说这个事情,听说去了很多人还发生了冲突。从律师今天的分析也知道,其当天打电话就不是为了这个事情通知相关人员。警察问到其打电话的原因,其也很惊讶,都是根据工作内容推测的,不能因此证明夏凭(化名)通知相关人员的目的和原因

廖某全的笔录的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其在宏坤只工作两个月,不能证实证明目的。唐勇没有上楼,其不可能和唐勇上楼。从警察问其离职原因的情况,也可以看出其有怨言,其说离职原因不是因为这件事而是唐勇认为其能力不够,且工资不高

吴某文的证言,真实性部分不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其证言只能证明其是唐勇叫过去的,唐勇没有告诉其过去的目的,这和唐勇所说不知道去的目的的说法相互印证。

唐勇的笔录,不认可其中的部分内容,对其推测性陈述不认可,笔录合法性存疑。以我对唐勇的了解,如果知道纠纷,其不会去,更不可能让别人去。笔录中也有很多其不会用的字眼。因为不让看同录,所以没有排非线索。唐勇只是听领导安排去了工地,当天去了楼下,事前不知情发生了什么,也只是转达领导通知。不仅没有参与纠纷,连纠纷的发生他都不知道,没有纠集人员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供述不能实现公诉人证明目的

唐勇关于让人去紫金城目的的解释,与同录不符,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在这两次笔录中,公安记录的是人多能够施加压力,同录中,其一直反复称,不知道是什么目的,有可能是为了要钱,这是猜测性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书证,蒲永亮和唐勇的通话记录,对其关联性不认可。提请合议庭注意,唐勇的通话记录摘取时段不合理,唐勇和蒲永亮是同事,日常也会通话。蒲永亮当日10:04打电话给唐勇,显然不是邀约。蒲永亮也没有通知唐勇去紫金城的目的。很多人说,三汇的人过去带安全帽,如果是通知打架,为什么不是带工具而是戴安全帽,难道他们是去挨打的吗。

更何况,唐勇以为去开会,也正常。三汇经常通知到工地开会。蒲永亮通知唐勇,没有告诉他原因,唐勇也不可能不去。相关人员笔录证实,唐勇是先去工地,才去售楼部,其看到其他人后站在一起等,也很正常。在唐勇的通话记录中,没有唐勇到工地后的通话记录,以至于唐勇无法回答为什么没有打蒲永亮电话。但实际上,11:03唐勇打给蒲永亮,而1056唐勇还在其他地方。说明其到了就给蒲永亮打了电话。

王艳律师郭五强在昨天质证,也陈述了他的意见,尊重他自己的意见对于案件的起因,郭五强不清楚,其只是接到卢某龙电话,卢某龙也只是因为担心亲属安危才过去的,不可能是为了打斗邀约郭五强在事件当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杜红(化名)等人,对本次事件不清楚,不能证明事件的事实情况喻生(化名)杨某超,不能证明冲突发生的实际情况,他们没有去现场涉及到郭五强的有几种情况,曾和平、蒲永亮得笔录中说郭五强在现场,而其当庭说没有看到郭五强,应该以当庭陈述为准。刘洪刚、文红军陈述看到郭五强打人,但根据刘洪刚的当庭陈述,郭五强离现场有距离,而文红军说没有看到至于黄将(化名)的笔录,其供述均参与本次起诉的三起暴力犯罪,所起作用远大于郭五强,不能排除其为了逃脱责任作出虚假陈述何仕武等人,对到现场原因进行阐述,他们是为了怕罚款,以为是参加公司会议与陈勇的辩护人意见相同,郭五强只是到现场,却被认为是从犯,而周旭(化名)张西(化名)均自认在现场,且参与动手打人,却未被起诉,有选择性指控嫌疑关于书证,提示法庭注意,通话记录对郭五强部分的调取在庭前会议后,本次没有看到这部分证据,希望公诉人向法庭提供郭五强当天的通话记录情况,这证明当天10:36至1046,和卢某龙发生两次通话。其当天还在睡觉,距离案发现场的距离开车要20分钟,其到现场至少要到11:10分。结合刘洪刚供述,郭五强只是到达现场,不存在郭五强不顾警察制止的情况。希望法庭考虑郭五强的责任,罪责刑一致量刑

刘洪刚:昨天我也说了,警察是以家人情况来诱供、欺骗、威胁录得口供,可以调取同录

闫许双律师首先,对于整体的证明目的不认可。2015年12月29日当天,刘洪刚没有被组织的情况下到的现场,到现场也不是为了聚众造势,到达现场后也没有殴打郑某义。在案第六部分不管是客观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加上书证部分公诉人提供的唐勇、蒲永亮的通话清单,也有其他通话记录,这些证据中没有任何人和刘洪刚的通话记录。说组织刘洪刚到现场,没有客观证据

言词证据中的三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些人没有人提到刘洪刚是谁打电话通知的。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他到现场是为了聚众造势。他去的目的是因为相当于他养父的舅舅,他想去看看有没有问题,是出于关心的目的过去的

到现场后,关于是否殴打郑某义的问题,从被告人供述开始质证。首先是刘洪刚自己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出示了两组刘洪刚供述,第一次和第四次讯问的笔录。第一次笔录,经过核对,公诉人出示的内容,大部分是公安机关记录的,不是刘洪刚陈述的。昨天公诉人宣读时加重与其说立即冲上去打打冯定慧的那个男的,这句话,恰恰是公安记录的,不是刘洪刚所说,法庭可以核实。第四次笔录中,有一句跟我一起过去的有四五个人,这句话还是公安记录的。对于公诉人没有宣读的其他笔录进行质证。其中第九次刘洪刚笔录,他做的是有罪供述,起诉书是按照第九次供述内容作出的,首先,第九次笔录内容非常模糊,另外这次的有罪供述没有同录,所以对三性均不认可。

刘洪刚父亲刘某国的证人证言,公诉人把这份证言挑出来宣读,刘某国说他儿子告诉他去丰泰打了人。对这份证言三性不认可。首先,刘洪刚自己当庭和其他被告人均未说刘洪刚殴打郑某义刘某国怎么可能听到刘洪刚说他自己打人?

针对其他被告人笔录,涉及刘洪刚的部分,首先是卢善文的。卢善文笔录中说,看到刘洪刚有打郑某义的行为,对于此种笔录的三性不认可,卢善文在发问环节明确了,只看到刘洪刚被喷辣椒水,没有看到刘洪刚打郑某义。曾和平的笔录,一次提到现场看到刘洪刚,一次说动手有印象的是刘洪刚、文红军、周旭(化名),对于笔录三性不认可,理由和前面一样。通过前面发问,曾和平没有看到刘洪刚去打人,打人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曾和平可能刘洪刚是谁都不知道文红军笔录中说,看到刘洪刚和周旭(化名)被喷辣椒水,对于三性不认可。通过前面的发问,文红军也没有看到刘洪刚打人。冯定楷有三次笔录,经过发问,他说是公安讲到有刘洪刚,其不认识刘洪刚,是公安的指供导致作出了不实的笔录,因此对其笔录的三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何仕武有两次提到刘洪刚,21年12月9日他说没有直接看到刘洪刚,听说其参与了打斗。通过当庭发问,何仕武也说,没有看到刘洪刚殴打郑某义,对其笔录的三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卢善富的笔录里面提到刘洪刚、刘某国现场跳得很凶,对于其笔录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当庭陈述称没有看到刘洪刚殴打郑某义卢善学的笔录,说看到刘洪刚有被喷辣椒水的行为,对于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郭五强笔录多次提到刘洪刚,其中说,看到刘洪刚脸很红,问怎么了,他们回答是在楼上和丰泰的打了架,刘洪刚自己都说没有打架,怎么会跟郭五强这么说?同时,郭五强也说不在场,不可能看到刘洪刚,对证明目的和三性不认可三汇一方的证人当中,提到刘洪刚打郑某义的有周旭(化名)张西(化名),对于这两个人证言三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如果按照指控逻辑,为什么不指控他们?对于其证言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张良,说看到刘洪刚在洗脸雷某金,也说不清楚刘洪刚是否在现场袁某刚只看到刘洪刚脸很红,没看到具体场面胡静并、曾某建黄将(化名)左某华等,都只看到刘洪刚洗脸,脸很红,没有一个人说看到刘洪刚打郑某义冯某云说听冯定楷说看到刘洪刚打。冯定楷自己都说笔录是公安告诉他刘洪刚在现场,他怎么会看到刘洪刚在现场打?所以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洪刚被喷了辣椒水,这并不能证明他打了人

至于丰泰方的证人证言,对于郑某义证言三性不认可,补充一点,其在笔录中,一会儿说有七八个人围着他,一会儿说十几个,一会儿说二十几个,人数非常随意,其证言不能采信。其2021年的笔录说,之前说的是真话,难道之后说的不是真话?对于蒲某建的笔录,证明目的和三性不认可。其关于打人的人数,一会说是三四个,一会是十几个对于钟灵(化名)魏某兵白朋(化名)何某秀等三汇方的这些证人,他们只是听说郑某义被打,没有看到被打的情况。丰泰方没有一个人说刘洪刚参加了打郑某义的行为。如果要起诉刘洪刚打人,为什么不组织辨认?在案证人没有一个人被组织辨认了刘洪刚。

2015年的笔录,丰泰方有六个人,说有打人的只有郑某义苏凭(化名)郑某义言词证据可信性存疑。白朋(化名)王某全等都只是听别人说,没有看到打架过程。三汇方的曾和平、冯定慧等,没有人提到有打郑某义的行为,卢善文说,公司的人只是来对质,没有殴打的行为。2015年的笔录是案发当天所作,更加可信。一是证明不了存在打人的行为,二不能证明刘洪刚参与了打人通话清单中,则没有刘洪刚的通话情况关于和刘洪刚关系的情况说明,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证明刘洪刚只是挂靠项目的人员,不是班组长,也不是员工,他没有在三汇的项目工作。

李阳含律师补充两点

一、该部分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谁通知了刘洪刚。刘洪刚的笔录,有可信性,其是听说舅舅被打,自己才过去,起诉书也认可刘洪刚是务工人员。即使宏坤公司通知人过去,也不会通知刘洪刚他是一个非常边缘的人物刘洪刚去看舅舅,符合人之常情人之常理

对现有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真实性不认可,不能据此锁定刘洪刚参与围殴郑某义周旭(化名)证词有描述有拉扯两分钟,曾和平又在骂,又拉扯,警察喷了辣椒水。在有警察的情况下,不是说双方一上去就开始打而是有一个对峙的状态双方主要是对峙、说理,不排除有拉扯的情况。对峙的顶峰就是冲过去,时间很短,只有两分钟。按照常理,警察应当在不断扑灭可能引起冲突。所谓的刘洪刚围殴郑某义非常可能就是在部分人的错误推断和办案机关的诱导下,把拉扯行为描述为围殴

郑某义笔录的三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文红军的表述称,曾和平看到我们的人多了,就指着丰泰的副总,说就是他动手的,我们就冲上去打那个男的。刘洪刚的表述是,其当时上了三楼之后,看到了冯定慧和一个男的在拉扯,刘洪刚问冯阿姨我舅舅被打了吗,冯定慧说就是这个人打我也打你小舅,因此刘洪刚去拉他,这个过程中警察喷辣椒水。任何人都能看出来说的根本就是两件事

刘洪刚拉扯的人,和被围殴的郑某义根本不是一个人。按照刘洪刚的描述,冯定慧说打她和曾和平白朋(化名)和保安更符合这个人的特征。这些证据中,没有能直接指认刘洪刚殴打了郑某义。涉及刘洪刚的言词证据有39份,不再重复。提请合议庭注意,其中32份提到的是看到刘洪刚在洗眼睛,有一些推测他参与了打架。刘洪刚确实到场了,但他是否动手有疑点,是否打郑某义更是没有证据证明

卢善富在11月19日的笔录中提到刘洪刚动手,在之前的笔录中没有提到刘洪刚动手,其称看到刘洪刚和刘某国在推对方,这个供述有很明显的指控刘某国和刘洪刚的倾向。刘某国和卢善富明显互相指控。单一个明显虚假的指控是,刘某国当天不在现场,其当天回了遂宁。卢善学的笔录说上楼已经看到刘洪刚在抹眼睛,然后又说曾和平在椅子上说就是他,刘洪刚就冲上去,他被喷了辣椒水眼镜都睁不开怎么冲上去这个描述明显不符合事实曾和平的供述,是第七次作出的笔录才提到这个情况,之前没有说过。冯定楷是通过亲戚关系指认刘洪刚,是推测,没有亲眼见证。笔录中还存在指供、诱供,让曾和平说出刘洪刚姓名的内容至于情况说明,反而证明刘洪刚不是三汇的员工,也不是班组长。他是宏坤雇佣的塔吊公司的雇用人员,是一个边缘人物,没有人会通知他到现场去参与什么

审判长 李勤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

(完)

举证质证:

史上最卑微“黑社会”:讨债喊“哥哥”,却遭保安打(质证第七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被债务人送上被告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上)

被债务人送上被告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下)

薛定谔的拘禁:老板“被困”宾馆内,手机“出游”两千米(质证第五日: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盗连砂挖机被砸,警方调解结案,十余年后盗砂者变身“被害人”(质证第四日: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

有聚众,无斗殴,油坊街20年来最大事件,谁在吹牛?(质证第三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记忆中的群架,法庭上的罗生门(质证第二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

看知名律师如何质证(质证第一日:三汇绿湾春新区事件)

发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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