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被债务人送上审判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下)

庞婷群 庭审旁听集锦 2023-06-10

庭审摘要

2023年6月2日,法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

一个本来是对方违约的民事案件,债权人多次催讨,本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为何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起诉书指控: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

(绵阳中院)



庭审全纪录

接上

14:30

审判长李勤: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蒲永亮、陈勇、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给被告人解除戒具辩护人继续发表意见

梁雅丽律师:关于第一部分,同意前面各辩护人的意见之外,可以关注到2014年4月9日2200万保证金的去向问题。因为结合之前卷宗的情况可以看到,丰泰向唐清(化名)收取的保证金仅有规造价的5%。而因为丰泰向卢善文提供的是格式合同,要求保证金的比例是工程造价10%,它是相当于同行业做法的2倍。也就是说,再加上丰泰当时2014年春节确实有资金困难的这么一个情况,也不排除丰泰方为了解决2014年资金困难,而刻意套用卢善文这一方资金的情形,所以我们申请调取2014年1月9日2200万保证金的去向相关流水。这是关于第一部分的补充。

第二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证据整个证明目的,我们是持有异议的。其实通过上午针对一系列书证的质证可以看到,何封(化名)一方确实隐瞒了土地变性以及基于商业利益调的前提,导致了卢善文他们即便是在2014年1月9日签订了合同,也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场。因为调规,尤其是土地变是需要时间的,在短短两三个月内是完不成的

关于这组证据涉及的言词证据,恳请合议庭关注

第一,曾和平的供述。曾和平的供述2021年11月19日到20日的供述,之前我们在庭前会议也提出过,因为涉及提到疲劳审讯的问题,与同录内容本身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应该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调规,其实曾和平并不知道,但在笔录里呈现了调规的问题。关于利息,其实关于合同解除,曾和平一直讲要的是违约金,但最终侦办人员始终围绕金额的计算问题,最后按照他们收到的违约金金额倒推利息,这个过程在笔录里都有体现。以至于曾和平的笔录里出现了“利息”的表述。还有关于打官司甚至咨询的问题,曾和平本身在庭审上没有说到这些。所以恳请合议庭对于曾和平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给予关注,我们认为曾和平11月19日、20日甚至21日所有的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关于这组证据里何封(化名)钟灵的证言,钟灵的证言里关于政府调规的问题,关于签订合同后调规的说法,与本组证据一系列书面证据是矛盾的,我们认为不应当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况且,他们的内容与本组证据里冯明(化名)的证言内容也是相矛盾的,不再赘述。因此,我们认为何封(化名)钟灵的证言是不具有可参考性的。

关于何封(化名)钟灵对于调规事宜通知卢善文等内容,因为与在卷卢善文曾经跟丰泰五次沟通函以及相关邮件、短信等沟通内容是相矛盾的,因此我们认为他们的说法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况且除了证词的说法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所以这组证据恳请合议庭审查时给予关注。

对于第三部分,对于证明目的我们是认可的,也不能证明本案卢善文等人调规之后不如期进场,以及索要高额利息的事实,这一组证据中涉及关于到底谁违约的问题,这里边有言辞,也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

对于违约的问题,我相信通过前面的大家应该听明白了。基于丰泰隐瞒前面的事实情况、合同根本没有办法履行,双方约定的入场时间是不可能实现的;第二,丰泰方到了期限以后,即便是不认为可以进场,但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通知卢善文方进场。

至于什么导致双方就合同问题再次协商磋商?显而易见,这一组证据都能体现,比如曾建斌、卢善文等证言都可以体现到,因为2015年10月发现了唐清(化名)在原本属于卢善文施工的工地开始作业了,这样才导致了卢善文一方想起来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才提议解除合同,恳请合议庭给予关注。

关于这一组证据,曾和平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们仍然持有异议,希望法庭对于“利息”如何出现在他的笔录里进行查明这个意见和前面是一样的,因为是侦办人员根据他们收到的金额进行推导来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

关于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对于协商过程做的证词是不真实的,他们证言内容与在卷钟灵向卢善文发的邮件,以及卢善文的工作公函,还有钟灵、卢善文、冯定慧、曾和平之间的短信内容相违背。所以恳请合议庭对于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的相关内容不予以采信。

关于冯某州的证言合法性,我们持有异议。因为就如同他笔录里原本说得非常清楚,经过反复长时间提醒显然这个证人在当时作证的时候已经丧失了中立与客观的立场,因此相关内容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退一万步,即使卢善文等人向他法律咨询了,这也不影响卢善文等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丰泰方主张权利。

关于这一组的书证,卢善文的笔记本我们对于它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但恳请合议庭审查时给予关注。第一面证明了卢善文多次与丰泰方进行协商的客观记录,也印证了卢善文向丰泰发函催促进场的真实性。第二面的内容,从行文上看应该是卢善文自己就A地块事宜进行思考关于保证金缴纳之后丰泰严重违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作为守约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继续履行合同。不因为要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而放弃其他权利的主张。所以我们认为,这组证据实际不能证明卢善文一方不按照通知进场且恶意索要高额利息的结论。

审判长李勤:下面由被告人冯定慧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秦舰律师:刚才几位律师已经说了很多,我完全同意这几位律师的意见。另外,就材料进行一些补充。首先,关于第一部分,在书证部分中提到丰泰与曾和平以及卢善文签《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内部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责任书》等等,是一套完整的建筑施工合同。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施工,而不是为了向丰泰借款或敲诈勒索的目的,完全是合法的。而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关于第二部分,关于调规的问题。被告也都说到完全不知道调规的事情,公诉人在举证证明这件事情上,仅有何封(化名)钟灵的证人证言,并没有客观证据。因此,我们认为钟灵何封(化名)的证言是不真实的。

关于第三部分,公诉人的证明目的是想证明卢善文在2015年6月政府规划完成以后既不进场也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我们认为,从第二项证据中,第一项书证,《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补充协议》中可以看到,调规以后的《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签订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也就是说,丰泰公司请设计公司替他们变更设计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在2015年6月30日,政府调规以后,工地完全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而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丰泰公司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要求卢善文进场。

另外,刚才提到唐清(化名)唐清(化名)与丰泰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以及付保证金100万的时间,是在2015年9月份。从《建筑工程设计》可以看出,唐清(化名)他们进场除了交纳100万保证金进场进行建筑临时施工以外,他们也不具备建筑施工的条件。因为2017年10月份才开始设计,他们完全不具备建筑施工的条件。

至于钟灵说到通知过冯定慧,而且冯定慧同意推迟施工进场的时间。我们认为这也是钟灵单方面的证词,今天几位被告都当庭对这个证言进行了驳斥。因此我们认为公诉人想要证明通知四位被告进行进场,而他们推托施工的目的是不能达到的。

审判员李俊:另外一位辩护人是否发表意见

吴庆阳律师:我主要针对以下几点补充:上午书证部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我们表示认可但是缺少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比如说调规的事情和与唐清(化名)私下签订合同的事情丰泰一方并没有告知四被告合同他们隐瞒这两个重要事实就是想拖延时间想无偿使用2200万保证金合同条款本身就是约定的违约金后来为什么出现利息及损失等问题实际上是对这三个概念的误解包括本案的三个被告对于损失利息还是违约金有误解至于这个性质本身就是损失违约金是有明确的约定就是2200这个对方觉得过高所以参照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本案的操作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所以我要表达的就是书证根本缺乏与待证目的之间的关联本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关于言词证据我认为四个被告的供词基本可信但是何封(化名)的证言可信度是很差的他的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曾建斌被抓之后他们有落井下石的心态和被报复的心理四个被告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我希望合议庭同意我给冯定慧指导一下质证的问题

审判员李俊:休庭以后再跟当事人沟通。

吴庆阳律师可以就是建议冯定慧言简意赅

审判员李俊:其余辩护人有不同或补充意见举手示意。耿昊律师。

耿昊律师:谢谢审判员。关于第一部分的合同书证,实际是一种无罪证据。2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已经在丰泰的手里。如果卢善文确实存在能进场但不进场的违约行为,丰泰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因为根据合同,这属于无故终止合同的履约行为。否则丰泰完全无必要和卢善文等人商谈后续的事情该如何解决,何封(化名)也更加不可能提出支付利息等解决方式,否则不符合常理。这充分说明了是丰泰公司违约,而不是卢善文等人能进场不进场,更不是卢善文为了获取利息故意制造障碍。

第二点,关于卢善文等人在满足进场条件以后不进场的指控,相关证据不足,无法实现证明目的。卢善文等人的供述从未表示过满足进场条件以后不进场,相关的有罪证据仅仅只有何封(化名)钟灵的笔录,而这两个人都是丰泰公司一方的人,钟灵是丰泰公司总经理。

审判员李俊:这一点前面都已经说到。

耿昊律师:两份证据的真实性都无法查实,因此没有讨论证据是否能够得到印证的必要。因为只有真实的证据才存在是否印证的问题,所以不能证实证明目的。‍‍‍‍

第三点,退一步讲,即使丰泰公司针对调规延期施工的问题通知了卢善文一方,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违约就是违约,这不是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卢善文没有与丰泰签订变更合同、没有出具书面延期进场承诺,卢善文一方就可以随时主张丰泰公司退款赔偿。

第四点,结合前面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丰泰公司存在骗用履约保证金的重大嫌疑,而且后来丰泰公司也是通过转让名下公司的方式,才得以筹集资金进行汇款,充分说明丰泰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挪用了,而不是固定存放在一个银行账户内。在这种情况下,卢善文等人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特别是低于其本可以主张的违约金,这样的主张完全合理合法。无论其主张的是违约金还是利息,都没有超越其固有的权利基础,不存在非法所得,也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类型的经济犯罪。完毕。

审判员李俊:任星辉律师

任星辉律师:谢谢法庭。在前面律师的基础上,我补充几点。对此客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辩护人都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证言当中对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关于签约的真实目的以及告知卢善文等方面调规情况,以及指责卢善文等人不进场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前述基础上,辩护人以在案的客观证据和辩护人认为真实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补充四方面意见:

第一,在卷的客观证据,《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冯明(化名)提供的规划图以及规划局的调规资料等,证实丰泰方面签约是以套取2200万巨额保证金为目的的,请法庭在今天上午唐静律师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充分注意。在《建筑施工合同》和《内部承包协议》中载明的工程建筑面积是13.8万平方米,但在调规资料当中,13.8是新方案的内容,而旧方案是13.6,具体数字是旧方案136229.7平米,新方案138872.8平米。也就是说,在2014年1月9日签约的时候,丰泰方面已经实质进行了调规准备工作,甚至是准备好了调规方案。在此情况下,向合同相关方隐瞒这样的重大信息,还以从来没有准备实施的旧方案骗取卢善文方面签约。

审判长李勤:任星辉律师,你说的意思是在合同里面用的是新的?有新的面积?调规以后的面积?是这个意思?

任星辉律师:是的,13.6和13.8也不可能是笔误,因为合同协议是打印版,并且对建筑公司来讲,2000平也是相当大的误差,也涉及工程成本等的计算,它不是误差。也就是说,这是丰泰方面故意的

审判员李俊:关于你说到的问题本庭已听清,继续其他方面。

任星辉律师:好的,这方面还要补充阐述一点。何封(化名)钟灵等人多次提到,在笔录当中提到在签约2个月之后才组织调规。但对于一个建筑公司来讲,这么大的变更不可能仓促进行。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在一直以来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当中,存在着房地产商囤地居奇,捂盘等涨价等行为,但政府方面对这种行为严格限制,因此出现房地产商以调规等为由变相囤地捂地的行为。从今天上午唐静律师的意见和这边的情况来看,其实丰泰方面是有意变相捂地、囤地。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根本没有准备好按计划开发。这是第一个,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履约保证金

第二,丰泰公司存在着重大根本的违约,而卢善文方面对此的处理一直非常善意。这方面请法庭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丰泰和中科签订的这份合同,以及中科和卢善文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关于工程内容方面的约定。工程内容方面明确,开发的是丰泰A地块14栋—17栋,面积是13.8。同时明确,具体内容以施工图为准。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当中除了施工的期限之外,工程的内容也是根本部分,而工程的具体内容是由施工图决定的。在丰泰方面申请了调规,旧的施工图已经不适用的情况下,无论拿出什么样,无论在什么时候拿出新的施工图,在未取得卢善文等人同意的情况下,调规的事实本身就意味着丰泰方面已经违约。也就是说,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一条,已经具备了实施条件。也就是说,在退还保证金的同时,还需支付10%,也就是2200万的违约金。但是丰泰方面对此隐瞒真相,也拖延时间,根本不具备善意。而它的相对方也就是卢善文等人,反复协商,并且最后获得的违约对价也远低于10%,这一点充分说明卢善文等人的善意

第三,前述客观证据和调规事实,也证实何封(化名)钟灵郑某义等人的笔录中,关于把14号楼和17号楼留给卢善文开发,完全是一个偷换概念的说法。因为就像辩护人前面所说,施工图才是《施工合同》的真实实质内容,旧的14—17号楼代表着整个A地块,而新的14—17号这4栋楼已经不是完整的A地块开发。并且,钟灵在他的笔录当中已经明确,调规之后,调减了8000平。也就是说,如果卢善文等人继续开发14—17号这4栋楼,建筑面积是远远达不到原来标准的。并且因为施工图的变化,施工的难度成本等都与原来有着根本不同。

第四,公诉人提到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协商和起诉到法院。根据我的理解,这应该是和丰泰方面证人证言当中所说的“要钱可以去起诉,不用找这么多来要钱”,但这里又有明显误导性,因为后面指控的12月29日的寻衅滋事,起因并不是因为卢善文等人不协商、不起诉,用第三种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因为他们在协商过程当中受到粗暴对待。也就是说,这个《施工合同》的纠纷并不是12月29日事件的起因。完毕。

审判员李俊:金琳律师。

金琳律师:谢谢合议庭,我补充三点,之前辩护人的质证我同意。文红军也确实认罪认罚但是我认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的意见,并不会存在不被采纳和允许的问题。

第一点,何封(化名)冯明(化名)的证言。这里想补充一个细节提醒合议庭,在冯明(化名)何封(化名)的证言里都提到一个人,就是时任规划局长何旺(化名)。根据冯明(化名)何封(化名)的证言,丰泰的调规都是与何旺(化名)进行多轮提前沟通的。但是,辩护人在网上查阅到了何旺(化名)的任职信息显示,何旺(化名)任职规划局长的时间是在2011年9月—2013年8月,也就是在丰泰跟卢善文等人签订合同之前。那么冯明(化名)何封(化名)不可能同时出现一个记忆上的误差,而且是相同的误差。只能说明早在丰泰与卢善文等人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开始启动了调规程序。

第二,关于公诉人所举的第三组证据持有异议。因为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主要是靠言词证据说明调规这件事情是及时告知卢善文等人的,卢善文等人的言辞证据说的是没有告知。在案中没有任何一份客观证据显示丰泰告诉了,但是在案却有5份沟通函能够显示丰泰没有告知。那就是卢善文等人一方在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27日、2014年4月21日,以及2014年12月29日向丰泰发出的沟通函。在沟通函里面能够显示的是,丰泰一直不让卢善文等人进场,是因为土方、地基处理、降水、护臂等工程没能够完成,不满足进场的条件。甚至在2014年3月27日的时候,卢善文等人还催促了一下说:“因为你雨季到了,如果再不进场就会造成损失”。4月21日的时候,卢善文等人在沟通函里更说明了,4月18日丰泰答应可以进场,结果护臂和土方还不满足条件,甚至售楼处和重庆建设方的土方还发生了坍塌,影响施工,电缆和垂角线也不达到施工条件。这就说明了什么?反复的沟通,不是说卢善文等人能进场不进场,而是压根不满足客观的进场条件。第五份沟通函,也就是2014年12月29日这一份,也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在上午出示的第三部分证据最后一组说的是卢善文笔记本上记录了丰泰提出解决方案这件事情,但是这里丰泰提出解决方案的事情根本不是说满足了施工条件已经进场施工的解决方案。根据第五份沟通函,上面显示的是一直无法进场施工,导致卢善文一方的损失,丰泰没有给出解决方案。所以根本不是说卢善文等人要索要退还履约保证金产生的问题。

第三,何封(化名)钟灵等人的证言里都有提到,行业里没有惯例要给资金利息。但这一点说法显然是虚假的。为什么?因为紫城一二期施工方就曾经向其依据合同主张了资金占用费,而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是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当时审理的时候,是重庆一方在竣工之后,因为丰泰一方迟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也不给付工程款,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交的履约保证金,2019年还没有予以全部退还,所以人家起诉了。起诉的时候,已经竣工了,施工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家还要资金利息。那么卢善文等人白白利用了两年时间之久,2200万,没有任何的施工利益,为什么不能主张违约金和损失了呢?有合同约定、有判例,钟灵何封(化名)却说没有行业惯例,我确实不清楚这种没有行业惯例到底是丰泰一方没有履约的惯例,还是说这个行业真的没有惯例。所以恳请合议庭留待庭后予以核实。质证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审判员李俊:刘跃律师

刘跃律师:同意前面辩护人的观点,我简单补充两点:第一,关于《建筑施工合同》。一个《建筑施工合同》的关键点:单价、工期。我们先看单价,单价约定的是定额下浮7%,定额就是国家规定的信息价,这个价格正常是远远高于市场价的。我们结合丰泰出具的情况说明,他们给卢善文的单价是1585元每平方米,而给唐清(化名)的单价却是930元每平方米,这里有50%的差额。按照行业惯例,一个建工的利润大概在5%左右。如果按照这个单价做,丰泰要亏损,这是第一个。我们再看看工期条款,因为在建工合同签订的时候,发包人永远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而根据合同来说,他们的工期违约是按天算的,但离谱的是工地竟然空着。一般如果工程结算发生纠纷,正常就是发包人通过质量来找承包人,我们来扣款。但是工地都是空着的,如果按天算,不知道怎么扣。所以不管是从单价还是工期来看,我们都有理由相信丰泰集团当时根本没有想履行这个合同,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履约保证金,这是第一个。其他说过的就不说过了。

另外,关于钟灵何封(化名),他们关于工程的履行情况来说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一般来说,如果卢善文一方不进场施工,他们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催告他们进场,如果再不进场,他们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因为在2008年有一个规定,定作人是有法定解除权的,这样的话他们不去做,而他们选择了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在哪里?一个工程两次发包。这是绝对性违约,跟法定解除权不一样,如果一个工程两次发包,他们是要赔违约金的,并且需要赔偿损失。如果他们选择了违约,催告之后发函给了三汇,他们只要赔偿部分损失,或者法院有可能违约金进行下调。但是我们在整个证据里面没有看到过催告的内容。所以我觉得丰泰作为一个老建工企业,不可能不了解到这些东西。我认为丰泰根本就没想履行合同,这个合同根本来说就是为了融资。

审判长李勤:张召怀律师

张召怀律师:我简单补充一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何封(化名)在2021年11月30日的笔录中,侦办人员问道,为什么规划调整以后,卢善文不愿意继续承接这个项目。何封(化名)的回答是说当时这个项目拖了这么久,如果继续做这个项目,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更大,建筑上的利润本来就很薄。他讲到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在卢善文的角度来讲,他们作为一个建设的承建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项目的进场和施工时间和周期,这是直接关系到他们可能获得利润的。而且何封(化名)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最后导致卢善文他们迟迟不能进场,一直到2015年都不能进场,更别提“一女二嫁”的问题。而何封(化名)对于不能进场到对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是明知的,表明了按照这种情况对合同来讲就是一个根本的违约,应当照合同赔偿10%违约金。他们最后要的钱远远低于这一点,也能够体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李勤:被告人曾建斌。

曾建斌:我再三请法庭注意关于调规的问题是不是违约如果是国家政府出于公众利益那么就不是违约可是本案是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违约的

审判 李俊:本庭已听清。唐某有什么补充吗?

唐某:首先我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我补充一点。

首先,钟灵的陈述真实性是不予认可的。他说的是在调整前,请教了相关意见但请教意见并不代表和对方协商,更不代表对方同意。

另外,曾建斌刚才说的话,这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因为他们商业利益驱使造成的变更,有这个变更随之产生,住宅和商业建筑成本不一样,建筑方式不一样,所以都会发生很多变化,他们双方应该有很正式的协商。但这些东西都没有,不可能仅凭钟灵依据原来问过就证明对方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只是他们后面的自说自话。

另外,对于履约保证金解释一点。因为我参与了一些合同,我相对知道一些。履约保证金是相当于能达到约定相互促进的保证,但一方合同里有约定退还的时间。

审判员 李俊不用解释,法庭都清楚。

唐某:那就好,完毕。

审判员 李俊:李阳含律师

李阳含律师:我补充一点,刚才任星辉律师和刘跃律师也说了,调规的事实和一个项目两次分包都属于丰泰的根本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卢善文等人是有权依据《民法典》和当时的《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要求丰泰按照违约条款执行。这里需要说明,卢善文等人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意思表示就是提出了要与对方商讨如何解除合同,按照违约金条款执行。只是丰泰不愿意付,所以才产生了所谓的协商过程。也就是说,这个协商的过程是丰泰引起的,而不是公诉人所说的“不进场施工也不解除合同”。他提出退保证金,就是要商量解除合同。也因此,卢善文等人要求退还保证金和违约金的行为,完全是一个合法的维权行为,而不是敲诈勒索。完毕。

审判员李俊:好。其他辩护人

陈勇辩护人:我是陈勇的辩护人。虽然说目前所牵涉事实与陈勇没关系,但是在过程当中是有关联的。本辩护人以为,法庭将一个本来很简单的事实人为复杂化。其实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三性”如何界定?其基本的证明目的完全不能说实现其指控的敲诈勒索。法庭需要解决两个最根本的问题,第一,就是卢善文一方应不应当取得违约金也罢,还是利息也罢的这笔金钱?第二,取得这笔金钱的数额是不是合理?实际解决两个问题。

从公诉人所出具的这一组证据,首先证明卢善文一方的债权是成立的,有其《建设工程合同》。第二,法庭提出的调规问题,但调规是不是丰泰集团就可以免责的事由?很显然不是。因为在双方签订《建设合同》的时间,是依据现有的客观条件及施工条件签订的。反过来说,即便在施工过程当中发生调规或者发生规划变化,很显然都要归于发包方的原因。调规并不是丰泰一方能够免责的事由。

同时本案中反映出调规并不是政策性引起,也不是政府主动提起的流程,而是丰泰一方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自行提起的调规。所以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根本原因是丰泰一方的违约行为。既然是违约了,是不是应当存在违约金?我所强调的所赔偿的1100多万是不是合理呢?根据本案的涉案工程总价值,卢善文一方所得到的金钱赔偿仅仅是5%,远远小于20%以下的规定。第二,卢善文在履行合同期间也做了先行履行的准备,有必须和必要的支出。这两方面费用加起来,才是1100多万。所以说,从整个涉案金额来看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

综上几点,不能说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现在要指控他,没有根据地把它变成一个刑事案件。我就说这些。

审判员李俊:下面由公诉人继续质证。

公诉人:第四部分证据主要证实,达到进场施工条件后,卢善文等人为向何封(化名)索取高额利息及损失费,以拖延工期、不进场施工、不准其他施工团队进场等方式,要挟何封(化名)

一、书证

1.绵阳市城乡规划局会议纪要、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等资料(106 卷 78-92,93 卷 75-136)证实:主管部门 2015 年 6 月批复同意紫金城 A 地块规划调整方案。

二、卢善文等不进场施工,要求丰泰支付高额利息

1.钟灵的证言及短信记录(104卷1-54;107-1卷 P1-2,P37-48;81-2卷P155-165)证实:在新方案通过后,卢善文方不进场施工,并带人对唐清(化名)临时设施进行损坏。

2.曾建斌的供述(94 卷 1-55)证实:4 人决定不再履行合同,要求让丰泰公司退还保证金和违约金。具体是卢善文和他们协商。其听卢善文说过好像我们不愿意了之后丰泰又将工程是包给了其他一个人。

3.卢善文的供述(94 卷 56-161)证实:其向曾建斌、冯定慧、曾和平提出不做工程,按照合同让丰泰退 2200 万 保证金给 2200 万违约金,他们都同意了。后其找钟灵提出让他们退还保证金和损失费的事情。并提出最早向丰泰提出利息就是曾建斌在王子大酒店提出来的利息。

4.曾和平的供述(94 卷 162-196、95 卷 1-62)摘要我们没能够进场施工就多次与丰泰沟通提出我们不愿意做了向他们把履约保证金本金退给我们,违约金丰泰定。大概交保证金一年后开始谈退保证金受违约金及利息的事。曾建斌意思做不做项目都无所谓,拖到第二年,我们不打算继续做这个项目。知道丰泰和重庆公司签合同对方在进场我们把板房给掀了,开始和丰泰谈说我们不做了,要解除合同退保证金等。

5.冯定慧的供述(95 卷 63-122),摘要:大概在 2015 年初时,我听卢善文说何封(化名)说这个项目做不成,要把这个项目卖了,我们四个人就说那就喊何封(化名)把保证金退了,把违约金给了,应该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我们就决定不做了喊他退钱。拖到 2015 年 6 月就流传何封(化名)打算把项目转让,不打算让我们来做,又过了几个月卢善文说一直进不到场何封(化名)又有把项目转让的计划,不要我们做就应该退我们保证金。

6.卢善学的供述(97 卷 130)摘要:我记得 2015 年 7-8 月份的时候,我在工地看管的时候,我就听到说卢善文、曾建斌等人在找丰泰退保证金 2200 万的事情了。曾建斌、卢善文他们肯定不得主动说不做这个项目,因为有合同,提出不做肯定会有违约金之类的费用产生。

三、唐清(化名)工地打砸的相关证据

第一次去工地阻拦施工的证据:

1.关于唐清(化名)案来源的情况说明(81-2卷144):在侦查 10.29 案件中发现卢善文等人组织大量人员以打砸的方式阻碍他人施工,公安机关 2022年2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从丰泰金科公司调取的唐清(化名)承建紫金城项目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表及缴纳该项目工程的保证金凭证,摘自:476 卷 P80-85 证明:唐清(化名)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向丰泰金科公司缴纳了 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3.刘某元的陈述(92 卷 83-94)证实:2015年10月初, 卢善文把红色卡宴开到门口堵到,说丰泰没有退钱你们就莫做这个工地。这几个人来了凶得很,一脚就把大门踢开了, 一把铲子都被他们丢坑里去了。

4.证人证言刘某军冯平(化名)陈器(化名)、卢善学、曾某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摘自:92 卷 95-117,92 卷130-133、93卷1-66证实: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阻拦施工的情况。

5.被告人卢善文的供述(92卷1-26)证实:2015 年先后两次到丰泰紫金城项目工地,第一次是给刘某元打了招呼就让对方停工了。

第二次纠集人员到工地故意毁坏财物的证据:

1.唐清(化名)刘某元的陈述(92卷73-94)摘要:10月中下旬卢善文他们来了至少二十多个人到工地,来了就开始打砸,把搭建的蓬蓬撬了、砸了。卢善文说丰泰钱不给你们就别动工。从10月中旬一直到2016年1月底这三个月都是停工的。

2.证人证言刘某军陈器(化名)冯平(化名)左某华黄将(化名)、卢善学、冯某云冯听(化名)曾某建、冯定楷、黄盛(化名)徐冰(化名)卢某德、文红军、何仕武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摘自:26卷97-102、28卷65-66、92卷 43-72,92卷102-111,92卷134-146、93卷6-66,92卷 112-129,130-133,104卷187-191证实:第二次阻拦施工的具体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卢善文的供述(92卷1-26;109卷20-28):其当天在现场所见情况。曾和平的供述(92卷27-42),证实:当天其到现场的 情况及部分人员的行为被告人曾建斌的供述(6卷41-46),摘要:我没有指使他们去,我个人认为他们是给对方施加压力。

审判员李俊: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

曾建斌:我等一下发言。

卢善文:得我气死了。我简单说一下,第一个打架的事情,一个早上,我去现场,只看到曾某建一个人,曾和平站在坝子上,没人砸板房,说我安排太气人了。钟灵没有到现场。2015年在王子大酒店去过之后,我就再也没有到丰泰去过。2014年10月和2015年12月,我就见过了何封(化名)两次。还有我绝对没有收到任何调规的书面和口头通知。钟灵是在乱说,打电话不接,我给他发信息,就是在2015年10月中旬这几天,我跟他交流很少。第五,唐勇军我怎么会去安排他谢某刚那个事情、代那个事情是我安排的,我凭啥安排人?跟唐勇军,工作上我们都很少接触。有事情我找曾和平,他是负责搅拌站后勤这一块,我怎么会越过曾和平找唐勇军。第六,卢善学是现场负责的,签了合同之后,他是负责现场情况的沟通,以及招人的问题。而且我和卢善学在现场处理了现场的管线问题。卢善学是小岛项目部的,开始是安排他到那里去的。请我的辩护人帮我好好分析一下这个事情。

曾和平:18号楼的调规的楼跟我们施工的14号楼肯定是有关联的,是不是一女嫁二夫肯定是有证据的。唐清(化名)进场,也只是搭板房,地基都没有打,说我们有砸,他只有活动板房和一些砖头,我们怎么砸公诉人是不是要拿依据、拿照片、拿鉴定意见出来嘛。杀人放火需要东西佐证,不是谁说是怎么回事就可以了。我们开始签了14号楼后来变成18号楼,我们过去也是很正常的,毕竟涉及到我们的正常利益。可以通过同录和笔录去查。刘某元也好、唐清(化名)也好,他们还是很讲道理的,我们跟他们讲了情况,我们为啥子要去砸板房嘛。

冯定慧:第一份关于打砸的证明,把我列为打砸的人,请合议庭查明。第二个,关于我2015年什么时间,卢善文通知我这个项目不做了,我确实不记得了,当时我是被公安机关叫乱说一个的,公安说什么时间不重要。我就提这么一点。

卢善学:公诉方把丰泰集团这个事情夸大,只要有头脑就知道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当时丰泰要签合同,就是有预谋。第二,一个工程两个承包,一女二嫁。所谓的打砸,说我在场,我根本不在场,因为2015年10月15日,是小岛新建综合楼进场的时间,10月15日我为什么记得很清楚因为我们是在小岛村民阻工后进场,到12月29日,我在挖地下室,我有时间去丰泰打砸吗

唐勇军:到底丰泰的位置在哪个地方,我都不知道,我根本没有参与过这个事情。

文红军:黄将(化名)说我在紫禁城砸了,我当时开三个挖机,我有时间去跟砸吗?曾和平也说我去了如果我去了,我20年。丰泰的事情我晓得是我的舅子挨了打,所以我才去。这两件事我绝对不晓得。这个太气人了,我拿我屋里头六口人赌咒

曾建斌:工地上发生的这件事情,第一,我绝对没有安排人去打砸;第二,我绝对没有指示任何人去打砸;第三,事后我也不知道,事后确实有人给我透露了一点,我才知道。工地上的事情,我管的很少,几乎不管。

卢善文:我补充一点,刚才曾建斌说了,他确实不晓得。刘某元我是电话给交流过了,这是一个很小的事情,哪有那么多人去打砸,我当时去找过钟灵钟灵不接我电话。我真的一辈子没打过架,连鸡都不敢杀,这是我的原则!

卢善富我没去过,现在大数据应该查得到,黄将(化名)说我去了,大数据应该查得到。

唐勇:在黄将(化名)的证言中,说是我通知他去打砸唐清(化名)工地,自始至终我都不知道这个事情,黄将(化名)做虚假证言,我认为执法部门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审判员李俊: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王兆峰律师:公诉人分若干小组进行了举证,第一组出示了书证,绵阳市规划局的会议纪要等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这一组证据显示达到了施工条件,规划都已经批复了,达到施工条件。辩护人在这说的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提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什么意思,这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达到了进场施工的条件,相反这组证据恰恰证明了以何封(化名)为代表的丰泰这帮严重违约,大家想想跟人家签订的合同是2014年1月9日,让人家2014年3月15日最迟就要进场了,结果一年多以后,到2015年6月份规划才批下来,让人家怎么进?如果此前进场那叫违法施工,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哪到施工条件了,首先从法律手续上就不合格。同时不是说只要有规划许可就可以,还有施工许可,还有一系列的手续需要办理,首先手续上需要办理才能满足施工条件,同时也仅仅是手续,还有护膜做了没有,涂防花了没有,相关的管线做了没有,这些都没有做,不是只要规划批下来就达到施工条件,根本达不到,也就是说这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公诉机关所打算的举证目的,反倒证明了对方是有问题的。

第二个证据,钟灵、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善学这几个人的证言以及供述,对这些所有人证言的合法性辩护人不提异议,但是对于言词证据的部分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包括曾建斌一些提法辩护人不予认可,包括卢善文一些提法辩护人也不认可,还有冯定慧,冯定慧讲的那时候根本不是这么说的,当时他说的2015年初就听说这个项目不做了,不是这么回事,他对时间没有记得那么清楚,公安非要让他写2015年初,这个说法不对,这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卢善文等人不进场施工,也证明不了卢善文要求丰泰支付高额利息,相反这证据证明了如下的事实:

第一,不具备施工条件,从手续到实际的现场情况都不具备施工条件,而不是不进。

第二,丰泰一方从来没有通过口头书面任何方式通知进场施工,到现在公诉机关从书证到言证拿不出来东西说丰泰通知了人家进场施工,没有这个证据,因为确实不符合进场施工条件,所以说从来没有通知人家进场。同时反倒证明这些人为了进场,一而再再而三的向对方发函想进场,同时还进一步证明这些人是希望进场却进不去,为什么“项目负责人讲了这事让善学负责来事,而且让黄将(化名)等人把点打好了,把相关的木方也运到工地上,特别想施工。

第三,还能证实在进场想施工的情况下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却又发现项目被转出去了,你说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我们如果是卢善文的话我们会怎么想?其实这个时候何封(化名)尽管说了一大堆的讲话,何封(化名)说的有一句话是实话吗?我觉得卢善文这帮人简直是太好欺负了,尽管如此,他们都没有提出来不干活了,解除合同。现在这组证据证明不了他们这帮人当中有任何人提出要解除合同,有书证吗?有其他言语证明吗?没有,没有谁提出来何封(化名)我要跟你解除合同。大家还是在说这事怎么来解决。最后是谁提出来解除合同?是丰泰。是钟灵发给人家说我要解除合同,首先是丰泰方提出来的。同时从道理上讲,卢善文一方提出来解除并不为过,因为丰泰一方一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我这边的合同目的已经达不到了。

第四,能够证明所谓的高额利息这个问题,丰泰一方为了避免支付实际上也不算高额的利息,其实是他自己愿意的2200万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改了名称不叫支付违约金,改为支付利息,从道理上讲违约金带有惩罚性的,利息是不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改成利息,是便宜了丰泰一方,本来应该罚你,所以最后承担的责任是比约定的2200万元少,这能叫高额吗?而且从民间融资角度讲,通常情况下是3至5分的利息,最后一两分利息标准的违约金,这违约金能算高额吗?辩护人认为所以这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不想施工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次提出阻工这个事情,里面有关于唐清(化名)案件来源的情况说明,有从丰泰调取的名单。首先对这组书证情况说明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但是作为这组书证来讲,对于丰泰公司所谓的开工申报保证金,这个事恰恰证明了丰泰早在2015年的五六月份就开始跟唐清(化名)等人商量这事,到9月21日时候支付了100万的履约保证金。丰泰在没有跟卢善文一方解除合同,没有把履约保证金退给人家的情况下,又收了唐清(化名)他们的费用。

同时这里面所谓被害人刘某元以及其他相关证人刘某军冯平(化名)、陈、被告人卢善文的笔录,这些人笔录的合法性辩护人不提异议,但是对他们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辩护人都存有一定的异议。首先是刘某元刘某元这里提到了一个情况,一方面支付的费用不止是100万履约保证金,其实唐清(化名)出了120万,他出了30万,实际两人一共出了150万,也就是说唐清(化名)方实际出了150万,比公诉机关所讲的100万还要多。同时他说卢善文方初次发现刘某元这条线,这个能够证实什么,也就是说第一次发现了唐清(化名)一方到14号工地。在这必须讲讲,钟灵说卢善文他们阻止唐清(化名)施工那块地不是原来卢善文他们施工的地,这个说法首先钟灵自己打了自己的脸,钟灵原来讲的很清楚,钟灵早在2022年6月14日他说把调规前大商业14号楼变成了18号楼,新增的酒店变成了14号楼。这是什么意思?原来卢善文是干14到17日,后来把14到17改为15到18,把新增这块改成14,所以原来的14就是现在的18,现在唐清(化名)施工的18号楼就是原来卢善文他们施工的18号楼,唐静律师通过图纸看的清清楚楚。

其实还有一点,这个地点能弄错吗?黄将(化名)打的标在这放着,木方在这放着,不可能把这地方认错,所以就这个地方来讲,钟灵明显说了瞎话。所以他们到了现场以后人家进行了劝说,相关的证人讲了,不但进行了劝说,而且拿出了合同,卢善文把合同拿出来,说:你们看看这地我早就签了合同,早就交了履约保证金,你们不能再使用了。在这里刘某军证实实际上唐清(化名)他们一直到2016年才跟丰泰签合同,也就是说他们施工的时候连合同都没有签,仅仅交了保证金。卢善文他们又签了合同,又交了保证金,还做了施工准备,我怎么可能允许你在这施工?这是人之常情。我有理由阻止你,阻止过程中,比如陈器(化名)讲说:拿来你的合同,这是讲道理。在这过程中,如果看到工地有铲子,心里有气把它扔了,这算什么暴力行为?所以这事我认为,第一,事出有因。第二,没有任何可以针对人身的暴力行为。第三,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它连一个违法行为都算不上,但是我们的公诉机关竟然把它列到了犯罪行为当中。

审判长李勤:你说第一是没有什么?

王兆峰律师:没有造成损失,就把一个铲子扔到水里了。

审判长李勤: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

王兆峰律师:没有针对任何的人身的任何行为,就只有一个有争议的行为,也就是他们讲把铲子扔水坑里了,我想这连一般的行政违法都算不上,但是我们公诉机关为了给曾建斌加罪名,把这个事放到起诉书中,我觉得真的不合适。而且这个事发生以后卢善文赶紧跟钟灵说了这事你得处理。我觉得整个事情处理的非常合法合情合理,公诉机关居然把这个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起诉到我们法院,我觉得是非常荒唐的。

关于最后一部分,第二次纠集人员到工地故意毁坏财物的证明,这组证据是被害人唐清(化名)刘某元他们这些相关人员的陈述,还有证人刘某军等等的证言,还有被告人的供述比如卢善文和曾和平的供述等等。针对这些证据,首先是对被害人唐清(化名)刘某元他们的陈述的合法性辩护人不提异议,但是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辩护人存有异议。对证人刘某军冯平(化名)陈器(化名),我就不一一宣读了,这些人的证言,所有证言的合法性辩护人不提异议,但对于个别证言的部分真实性存有异议,关联性统统不予认可。对于三位被告人卢善文、曾和平、曾建斌三人供述的合法性都认可,但是部分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曾建斌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也不予认可。

下面我具体讲一下,这里面被害人唐清(化名)刘某元实施了相关的施工行为,首先从事情的起因讲,前面拿了合同显示了是被告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到现场来阻止继续施工,从起因上我认为卢善文他们没有错。但是在具体阻工的过程中谁实施了什么行为,可以说由于当时人多嘴杂,到底砸没砸板房,推没推墙,谁去推了,看证言大家说的五花八门的。具体事实根本说不清楚,没办法做出清晰的认定到底谁砸了窗,谁推了墙,推没推墙,砸没砸窗

第三个问题,到底造没造成损失,一开始的时候刘某元,包括唐清(化名)说是没啥影响。刘某元说了墙那些东西也就是千块钱,后来公安又问的时候,问大发了,说这可贵了。关于损失的金额,保证金的占用费耽误多少万,以及由于耽误施工这些工人工资耽误了多少损失了多少,这些钱是人家去阻工给你造成的损失吗?这些都是间接导致的并且计算的依据能经得起推敲吗?谁能够拿出一些证据能够证明这个数额,没有这样的证据,都是凭他们自己说出来的。同时,损失到底是谁砸的,玻璃砸有没有照片,有没有做鉴定,墙推倒了有照片吗,有鉴定吗?没有,都是所谓的受害一方自己说的,而且开始说的一千块钱,连最低的标准都不够,所以在这样情况下把这行为又定为犯罪事实,是极其不恰当的。

审判员李俊:被告方辩护人继续发表。相同的不要发表了

徐莹律师:首先关于第一组书证,同意前面王兆峰律师的意见,这个问题其实我们不需要任何专业的解释,如果地基没打好就无法进场施工,是一个常识问题,所以公诉机关说调规调完就达到施工条件了,有一点混淆视听。

第二组涉及到一个问题:丰泰一方到底有没有通知卢善文一方进场。实际上在这里我们看到有的证言说通知进场了,但是卢善文的供述说没有通知,供证实际上存在矛盾,经过这么长时间的举证质证,大家也都清楚进场施工是需要有前提条件的,在本案当中实际上丰泰一方是拿不出任何书面的证据证明已经拿到了进场施工的条件并且通知进场的。之前说到法律解除权的问题,所以对于丰泰一方通知进场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的。

第三个问题,施工范围的问题,刚才说了钟灵的证言,公诉人还出示了一份张某强的笔录,同样也证明给唐清(化名)的18号楼和前面的14-17没有关系,18号楼就是商业,这个是公诉机关在举证提纲里是没有的,是刚刚宣读的时候新增加的一部分内容。王兆峰律师也说到钟灵本身他自己言词就是矛盾的,但是想强调的问题是什么,无论叫什么,无论是14、18、24、28也好,我们其实要清楚认识到本质问题是紫金城项目分成三块,一个商业,一个住宅,一个酒店,酒店是调规之后新增的,那么卢善文承包的是商业和住宅,所以我们其实只要盯准商业就可以了。那么在唐清(化名)和中科他们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中,在107卷第51到77页非常明确的写明了唐清(化名)所承包的工程就是紫金城AB地块商业主体以及相应地下车库,不是酒店,所以非常清楚唐清(化名)承包的这部分和卢善文部分就是一样的,都是商业。结果我们上午出具的调规的图样以及补充设计合同的变更,上午已经说过了不重复,所以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唐清(化名)施工范围与卢善文是重叠的。

接下来组证据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卢善文一方到底是什么时候提出的解除合同,如果你已经提出解除合同,然后唐清(化名)来施工你去阻工,可能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这点上其实言词证据也是相互矛盾的。比如钟灵的言词,钟灵有说这样的笔录,有说那样的笔录,但是在11月4日笔录当中,非常明确在2015年12月29日之前没有明确是继续合作还是解除合同。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善学的笔录其实也存在着前后矛盾、自相矛盾。但是能够相互印证的是,他们发现这工程丰泰给了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合同让别人去做之后,他们都不做了,在这点上卢善文和曾和平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到底什么时候解除合同的这个时间点上,我们在完全凭借言词证据进行判断的时候,至少不能够完全排除一切合理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进场施工之前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解除合同

关于第三点,唐清(化名)工地打砸的相关证据。首先第一组第一次去工地阻拦施工的证据,对于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一份情况说明除了的合法性不认可以外,对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也不认可,因为还需要经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无法在公安机关表述当中直接进行表述和确认。第二,从丰泰公司调取的唐清(化名)相关开工的报审表、工程开工表,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与指控犯罪不具有关联性,恰恰能够证明一个正常开工的程序当中,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东西,而本案中它这个不完整,至少应该有工程开工的审批,还有工程开工的报告。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各项手续应该都已经办妥了,应该有监理机构的审查签字盖章等等。这也印证了前面钟灵说口头通知了卢善文一方进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这几份证据证明了2015年唐清(化名)施工进场是违法进场,不是合法进场,首先我们看开工审批表格、开工报告证明,2016年的时候他才有这手续。施工许可证显示是2016年4月27日才办下来,证明唐清(化名)当时进场实际上是没有施工许可证的。第三,唐清(化名)钟灵的证言还可以相互印证的一点,在2015年10月唐清(化名)进场的时候他和丰泰是没有签订合同的,既没有合同又没有许可证,又没有各项手续,突然跑到我家里来,我拿出我的合同跟你说请你出去,这块地的问题我们没有解决,解决好我自己还要盖,这难道是一个阻拦行为吗?这不是一个合法维权的行为吗?

第三,刘某元的陈述,对这个笔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在这点上实际曾和平、卢善文、卢善学笔录当中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当时实际上第一次对方进场施工的时候卢善文是和对方进行了沟通,把合同给对方看了,明确告知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证人证言,这里涉及到三个,唐清(化名)一方工地工人的证言,对于这三个人身份首先不认可,因为这三个人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当时确实就在这工地上。如果这三个人可以说在这工地上,我相信可能可以说随意有100个工人在某一个工地上都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对这三个人的身份完全不予认可,他们笔录的真实性我们自然也不认可。还有陈器(化名)他辨认说男一是卢善文,他在笔录中明确表述男一的特征是50岁、微胖、秃顶,身高165米,这跟我们今天做在这的卢善文不是一个人。所以该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违法阻工的事实,反而证明了唐清(化名)是违法施工。前面王兆峰律师也说了,阻工也没有造成财产和人身的损失。

第二起到工地毁坏财物,简单补充两点:首先起因是刘某元等在合法权益方第一次劝阻以后再次违法施工。第二,关于损失数额到底是多少,其实双方都是口头的,但请合议庭能够关注到唐清(化名)第一次的笔录,因为唐清(化名)第一次笔录说的很清楚,说没有造成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依据是什么,他说从财务账本上也看不出来有损失的情况,这是唯一有客观证据能够印证损失的情况,所以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存在违法进场的行为。最后一个关于曾建斌笔录的真实性,对于这组曾建斌笔录的真实性我是不认可的,曾建斌的笔录说我没有指示他们去,我个人认为他们是去给对方施加压力的,这个本身是他主观意愿性的证据,对于这个不认可。

审判员李俊:另外一个辩护人

王兴律师:对一些客观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都不认可,我们合议庭在认定的时候也应该慎重。实际上如果真的发生了所谓的阻止一方施工,也是卢善文一方作为权益人排除妨害的自主行为,事出有因,有明确的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结合具体问题补充一下,在此强调,2015年6月份规划调整方案确定以后并不意味着具备进场条件,实际上唐清(化名)说的清楚,他的施工许可证是2016年4月27日才办下来。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书证开工报审表,显示时间是2015年3月31日,工程开工表时间是2015年4月1日,也就是说卢善文没法进场施工,连唐清(化名)他也没办法进场施工,所以钟灵就是在那胡说,他所谓的通知卢善文一方进场,根本毫无现实的可能性。而且他的说法还不可靠的地方:如果他反复要施工方进场,被拒绝之后他想要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至少可以先和卢善文一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双方可能对如何赔偿有争议,但至少可以做的先把保证金退给人家,这是你应该退的,至于最后违约赔偿多少钱双方商量,你拿人家保证金是没有道理的。公诉人反复说高额利息,不能忽视了所谓的高额利息基础是因为高额保证金,你们有没有考虑过丰泰公司始终不主动退高额保证金的问题,作为司法机关在事情上是不是太过于偏向丰泰一方了?

而且如果钟灵提出其有过要求不让一方进场,或者有要求解除合同的想法,按他的说法有书面的通知。但从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你要到民事法庭上法官也会骂你。公诉机关也提供了短信记录,钟灵和卢善文、冯定慧、曾和平都有短信来往,为什么其中显示钟灵没有一次以短信的形式提到这些事情?没有提到:我们之前让你们进场了,我们之前让你们进场,你们不进场,所以我们只好再委托其他人?钟灵没有任何这样的辩解,没有任何对于你是否违约的澄清。

而且我们要强调,通过唐清(化名)的说法也可以确认唐清(化名)就是另外一个受害者,2015年9月份完全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没有相关施工手续时候,甚至没有签合同就先收了保证金,所以唐清(化名)在当时如果说所谓的在场他也只能做一些准备工作,他也不可能进行施工,由此唐清(化名)口供里面所说的导致一直到2016年1月份都没完成施工,这个损失是卢善文一方造成的,这完全不成立的。因为他一直到2015年4月份之前都没有资格进行施工,你和卢善文一样都在苦苦的等待进场条件的具备,所以我觉得这事情是非常清楚的。

所谓的立案,时间是在2022年2月16日,在这个时间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一些证据公安机关调查,比如唐清(化名)2021年的12月30日做了调查,大家审查一下立案之前关于这件事情的笔录可以看出来,立案之前笔录里关于阻工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大家都知道,损失很少,不值得一提,甚至唐清(化名)明确的说没有损失。但到了立案之后,到7月份开始做笔录的时候,不管唐清(化名)还是刘某元对于损失的说法都是明显扩大了好几倍,有没有客观的依据,有没有客观的证据?根本没有。而且唐清(化名)没有解释为什么上次说没有损失这次突然有损失,关于损失他列了管理人员工资、资金占用费、班组人员的工资损失,三部分,还有一部分财物损失,但是恰恰只有财物损失这一部分他说不出来是多少,连一个大概估计的数字都没有,财物损失根本没有具体的数字,所以具体数额是无法证实的。

最后还有刘某元刘某元他的笔录里关于为什么正常的施工被阻止之后没有采取依法维权之类的说法,他的解释是听说黑社会很厉害,自己不敢跟这个人打交道,但实际上他是不是这样的?他的笔录我没看到对应的录像,没办法判断。但在案的卢善文笔记本里记载了2016年4月14日刘某元一个承诺,承诺保证偿还12万元,如果不偿还他要承担责任,卢善文笔记本上有刘某元写的一个题目。但至少证明在这个事情之后刘某元还可能向卢善文进行了借款,你在事后还找他借款,怎么叫我不敢和这个人打交道?当然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们还需要再跟卢善文落实。另外实际上我还要强调一下,这个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大家很清楚:你花了很大的代金交了首付办贷款买的房子,你发现别人在装修,你是什么心情?公诉机关不说唐清(化名)有没有过错,不说丰泰有没有过错,只是去找被告人的问题,我觉得公诉机关确实有失司法机关应有的公正。

审判员李俊:辩护律师继续发表意见

唐静律师:谢谢合议庭,首先同意之前辩护人的意见,以下补充,首先对本部分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目的不予认可,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目的,刚才已经说过了不能够证明规划方案调整之后拿到了进场的条件,补充一点,卢善文跟丰泰签订合同里面,现场施工达到施工条件,其实甲方还需要做的是在施工前之前组织乙方进行会审,要对乙方进行数据交底,这些工作都没有做,也就是说甲方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甲方自己前期条件都没有完成,让他们怎么进场?

第二点,关于钟灵的证言,我在这地方补充一点,对于钟灵证言真实性有异议,他在解释短信的时候说卢善文给他发了短信,钟总麻烦你确定一下这事情,有可能你忘了。结合冯定慧、卢善文、曾和平给到钟灵的短信,可以看出其实卢善文一直为这事情不断与丰泰沟通,使用的语气也非常的客气,讨好的,都是围绕事情展开的,显示出丰泰在本案中的强势和无理。进一步证明了卢善文他们多次联系他处理问题,他都是以拖住稳住的态度对待,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所谓的协商只是他们拖延战略的一部分,因为当时根本没有钱,无论卢善文他们同意怎么样的协议,在钟灵他们地方都是一个拖不给钱,这才导致本案最终发生的重要原因。

钟灵证言真实性,在书证证实18号楼就是原来14号楼情况下,证明钟灵张某强他们俩就是在睁眼说瞎话,说18号楼是单独的,与他们没关系,充分说明了钟灵这个人没有丝毫的可信度。因此辩护人对卢善文也好、曾和平也好,他们在供述当中提到了丰泰就是骗子的供述内容,我不持异议。

综合对第一组和第二组做一个总结,对被告人供述没有异议,但是对控方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这部分被告人供述,充分证明了在不能如期进场的情况下,卢善文不是不想进场,而是事实上无法进场,也证实了丰泰对融资的将工程项目拆分给不同的承包人并收取保证金的情况证明唐清(化名)不是合法的施工,也是违法的。对第三组唐清(化名)工地打砸相关的证据,第一组证据控方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个问题刚才徐莹律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对第一组证据当中唐清(化名)案的说明,对的合法性有异议,因为这名单没有签字,不具备证据能力,刑事法解释第142条说的很清楚,对这些相应情况的说明除了签名盖章之外还必须有签名。

刘某元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能力和证据目的有异议,刘某元说的非常清楚,他到现场之后看见卢善文用红色车把他们堵着,然后对他进行交涉,所谓的几个人把他踢开,说的是看门的蒋大爷说的。蒋大爷是谁?没有这个人任何的材料,所以这其实属于传闻证据,他说的不是他亲眼所见的,因此不予认可。刘某元的证言当中说的非常清楚卢善文是给他解释清楚为什么不能施工的原因,他们之后又继续施工钟灵的要求,也就是说刘某元他们之后的违法施工是钟灵的要求,进一步证实了丰泰在未与卢善文解除合同下再一次违约,是导致卢善文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产生的根源。

对下列证人刘某军冯平(化名)的证言发表综合意见,对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和证言目的有异议,卢善文他们知道唐清(化名)进场后,第一时间带着与丰泰的承包合同去现场,不是带打砸的器物去的,能够证实卢善文他们是合法维护权益。所以根本从法律上我确实不太理解违法阻工是一个什么样的认定。对第二次纠集人员到工地故意毁坏财物的这组证据,首先对唐清(化名)刘某元陈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据目的均不予认可,除了刚才提到的内容之外,辩护人提醒合议庭关注一点是唐清(化名)的陈述,他之前说没有损失,后来提到损失,当然我不知道唐清(化名)的陈述是处于他自己的反应还是办案人员帮助他们的,但是我想说明的是曲解证言的情况在这个案子当中是比较明显的的,唐清(化名)的损失计算资金利息,卢善文2200万白白用了两年他们就不能够主张资金利息吗?就算他们主张资金利息又怎么了,就违法了吗?就敲诈勒索了吗?关于损失的数额,没有对现场所有物品进行取证,也没有对损毁的财物进行鉴定,无法确定物品价值是多少。

对这组证人证言意见综合如下,对刘某军冯平(化名)陈器(化名)的证言目的有异议,现场的物品是否损毁,损毁多少,价值多少,缺乏证据证明。另外,不能够证实前往工地的人是曾和平筹集来的,对本组证据中钟灵张某强的证言意见。

对三汇方人员的笔录的质证意见,包括黄将(化名)、卢善学等等,综合质证如下:首先说到冯定的证言,冯定证言中说得很明确:他没有进去。他在外面,但是里面什么情况他不知道,但是当时应该有人发话喊砸,我猜测不是卢善文就是曾和平,我猜曾和平的可能性大一点,因为他脾气不好,没有看到是谁砸的。冯定属于主观猜测,其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但是在本案当中也提醒合议庭关注一点,所有证人在几个案子当中有出现基本上属于一模一样的表述:“我猜测曾和平的可能更大一点”,因为希望合议庭对这类证言的真实性有审慎的审查。对本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据目的都有异议,这组证人当中冯某云、徐斌、何世武从未去过现场,他们自己说没有去过现场,不能证明这情况,应该说在本案当中他们证言是不具有关联性的,其他的证人也不能证明工地砸物品的损失,也不能证明工地打砸的人员是曾和平。

对第四组被告人的供述发表意见,针对曾和平的供述,他其实也是明确了他当天到了现场我们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我们有异议,因为这是在他们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下才有的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梁雅丽律师:因为唐静律师已经说的比较全了,我做一点补充:关于第二组证据里面涉及到是不是可以进场,是不是要求利息的问题,这里涉及到曾和平的供述2021年12月9日的,具体在95卷第37页。还有冯定慧2022年7月13日的供述95卷63页到122页,他们两个人提出不做这项目的时间,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他们本人在当庭也做了陈述,澄清这个事情其实他们是不清楚的,这个希望合议庭关注。也就是说之所以引起这项目谈要不要做的问题,还是发现唐清(化名)进场才开始。至于第二组证据里面涉及阻工问题,请合议庭关注三汇所谓证言,因为这组证言有很多复制粘贴的情况,关键各被告都强调,其实有些人没有到场的,曾建斌就到场人员的说法,已经陈述过了,因此其笔录不具有客观性,是侦办人员帮助回忆所,其他的不再赘述,完毕。

审判员李俊:冯定慧的辩护人

秦舰律师:我们完全同意前面几位律师的质证意见,我们补充一点,关于冯定慧的供述,也就是95卷63页到123页供述,关于这证据的合法性我们不质疑,但对于它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质疑。刚才冯定慧也说了,当时供述的时候他并没有记起来是什么时间,在公安要求下说了2015年初商量不做这个项目。但是在我们询问阶段,冯定慧明确说他们是在2015年10月以后才决定做这个项目,因此我们认为冯定慧的供述是有问题的。

审判员李俊:另一个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吴庆阳律师:我在质证之前想问一下,本案说的是丰泰被敲诈勒索案,还有一个寻衅滋事案,刚才举的几组证据到底与我当事人冯定慧有没有关系,因为她只是涉及到三个当中一个敲诈勒索如果没有关系我们就不回应了

公诉人:按照起诉书的意见

审判员李俊:起诉书没有指控冯定慧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指控

吴庆阳律师:没有的话,我们就认为与冯定慧与敲诈勒索的罪没有关系。

审判员李俊:王兆峰律师。

王兆峰律师:我这其实也有同问,我也想希望公诉人示明一下唐清(化名)这个事你指控曾建斌的到底是什么罪名,这事请公诉人示明一下,其实冯定慧辩护人问的问题我觉得是大家都在问的问题。

王兴律师:我补充两句,因为我刚才也在反复琢磨,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故意毁财,一个寻衅滋事,到底哪个是对哪个,我有点搞不清楚,因为唐清(化名)这起没有证据证明财物损失的数额,但是提纲里说故意损坏财物,但丰泰紫金城项目的事情上又有财物的金额,我们以为这是寻衅滋事,下一起是毁财,但现在看来这是毁财,但财物损失的数额多少?没有。

审判员李俊:公诉人做回应。

公诉人:对这事件指控的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唐勇军,但是公诉人做一个说明,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在其次打砸中的行为已经被敲诈勒索吸收,所以单罪来说就只有唐勇军在唐清(化名)案中指控了故意毁财。

审判员李俊:辩护人是否清楚?下面由被告人卢善学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张召怀律师:刚刚在发表意见之前也说明一个问题,刚刚公诉人进行一个示明,这一起另外三名被告人都被吸收掉,只剩下唐勇军一个人,但是我们在看提纲时候,明确提到纠集卢善学等二三十余人对板房进行打砸,所以我不清楚这到底是不是变相起诉。第二点,起诉还讲到2015年10月中旬纠集被告人等十余人到场,但是在举证的时候变成了纠集二三十余人到场,所以到底是十余人还是二三十余人,说法和起诉书又存在实质变更。变更导致了刚刚卢善学还有文红军等人都发表意见说我绝对没有去现场,所以临时发生变更他们也产生了误解,就是到底有没有指控我参与这起事实。第三,起诉书指控的是2015年10月中旬纠集十余人进行了一次打砸,但在举证时候变成了两次,所以我们不清楚在这起事实指控当中到底有哪些人被指控了,到底指控了几次行为,到底到场的有多少人。由于前期起诉书没有卢善学的名字,所以我们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准备,突然之间现在又把卢善学拎进去说卢善学参与了行为,所以我们的质证带来一定的困难,这需要公诉人做一个说明。

审判长李勤:把质证意见提出来,看还有什么说的,其他的公诉人再核实一下。

张召怀律师:第一个问题是公诉人举证的时候讲到一个细节扔铲子,刚刚王兆峰律师也讲了扔铲子本来不算什么,但是公诉人举证时候提到了曾某建、卢善学笔录里面提到了扔铲子事情,宣读证据时候只是宣读了曾某建的笔录,没有宣读卢善学的笔录。根据辩护人阅卷的情况来看,卢善学笔录里面从来没有出现过扔铲子的内容,所以我们不知道这地方是不是公诉人举证的时候口误还是笔误,还是其他的什么问题,这是关于扔铲子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公诉人举证的时候提到了纠集卢善学、唐勇军、文红军、何仕武等二三十余人到场,以及在现场进行辱骂和将板房打砸这事情,我们在看卢善学笔录时候,发现在他2022年6月20日笔录当中当时确实提到了现场的行为,说是现场存在辱骂行为,但是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这次的笔录恰恰没有提供有效的录像。我们在会见卢善学过程中,他多次跟我们讲到他就去了一次,而且是跟卢善文一起和平解决的,他偶然去了现场以后发现有人施工,给卢善文打电话,卢善文来了以后跟对方说了一下,说这是我们工地,随后问题没有解决,从来也没有跟我们提到他到现场后看到打砸的情况其他的笔录也没有提到这点,只是在2022年6月20日有这么一次提到,所以我们当时特别注意到这现象,而且给卢善学核实的时候,他都说不存在这样事情,当庭也讲到了不存在这个事情。但是我们在核对笔录的时候发现这个笔录恰恰没有录像,这个问题也希望合议庭注意一下。

第四个问题,守工地问题,守工地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刚刚卢善文专门讲到了不存在叫卢善学去守工地的事情,他们之间也是兄弟关系,考虑到他在意这个事情,我也解释一下,我们在看笔录的时候,笔录里确实出现了守工地字眼,但关于这个字眼,我看了一下录音录像,跟非法拘禁案的情况是一样的,守这个字也是侦查人员自己归纳总结写上去的,卢善学从来没有讲过卢善文安排他去守工地。相反录像里面讲的是2015年4、5月份的时候他当时就不再负责这工地,去了小岛那,这跟卢善文当中讲法也是一致的,他当时就去小岛了。那么怎么出现发现了刘某元在现场施工问题,笔录里讲的特别清楚,还讲到了一个细节,说在2015年夏天的上午我去新桥镇买土鸡蛋回来的路上路过这工地,大约在11点钟左右,看到有人做临时施工大门,然后我就给卢善文打电话,说你们把丰泰的合约解除了吗?卢善文说没有,然后我问没有解除为什么其他人进场施工了,难道他们是喊了其他人做了吗?卢善文说你在那等一下我过去看一下,是这么个事情。他讲的很细节,买鸡蛋回来路过看到有人施工,给卢善文打了电话,然后过来问了一下。卢善文来了以后说,给刘某元讲了一下,理论了一下,没有打骂之类的情况只是说我这边的施工合同没解除,履约保证金也没退,怎么就喊你们来施工了,不知道他们又说了什么刘某元就喊工人停工,不要再弄大门了,然后我和卢善文就走了,就是这么回事,所以根本不存在守工地的问题,只是路过的时候看到了有人施工然后给卢善文打电话,就这么回事。所以卢善文不存在安排卢善学守工地的行为,所以这里解释一下这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黄将(化名),我们也注意到笔录里面多次提到黄将(化名)当时在打砸的时候去了现场,这里又得提一下昨天说的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其实不仅仅在这个案子当中,在后面三汇装饰城,在小岛事件,在丰泰现场,黄将(化名)都出现了,为什么没有追究黄将(化名)的责任?唐勇当庭也说到黄将(化名)在一派胡言,要追究黄将(化名)虚假陈述的责任,同样这里面黄将(化名)的责任这么大,为什么在这起事件又没有指控黄将(化名)的刑事责任?是不是在选择性执法?公诉人说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但黄将(化名)每起事件都参与了,参与的比他们还要早,他们没有过追诉实效,黄将(化名)怎么过了追诉时效了?理由肯定是解释不通的。所以这里又出现了昨天咱们提到的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我的质证意见完毕。

审判员李俊:被告人唐勇军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杜明怀律师:刚刚公诉人也说是起诉唐勇军,其实唐勇军在所有的四起事件里他承认了三起,而且每一起都承诺确实到场了,但唯独这起刚刚他也说他连紫金城工地在哪都不知道。其实公诉人的举证非常的偏私,首先钟灵笔录里也说了当时的情况,他说当时没有和唐清(化名)签合同,只达成了劳务承包约定,原因是什么,因为那时跟卢善文的承包合同还没有解除,这是钟灵在笔录里面承认的,在这种情况下,钟灵自己都认为自己承包给唐清(化名)那时候不合适,公诉人说他们可以施工。

在这起事实里面,唐勇军涉及的重点是第二起,实际上第二起里所有的证据全部都是不充分的,第一,所谓打砸的损失没有任何的书证,全部都是言词证据,你被打砸了连照片都没有就说有损失了。关于谁在场,其实是非常明确的一件事情,我们刚说文红军、唐勇,刚卢善富也想举手说他们都不在场,但是这么多公诉人举的证人证言里面都说他在场,其实有更多人说他不在场,尤其是唐清(化名)自己工地工人都在说这个事情。公诉人举示了唐清(化名)刘某元的笔录,但是唐清(化名)怎么说的?他当时在成都有癌症在治病,所以他不在现场。刘某元怎么说的?某元说当天下午他到工地时候听说了这件事情。刘某元笔录非常离谱,他说我下午去听说他们开了两个卡宴差不多20多个人过来,请合议庭注意一下,两个卡宴20多个人,这不是卡宴,这是卡车。刘某元自己说他是听说,在场的有谁,子人在场的工人只有刘某军陈器(化名)两个人,请合议庭特别注意。

看看刘某军怎么说刘某军说当天下午来了两三个人,他们叫停止施工,我们不听,后来他们把一堵墙推倒了,就停工了,这里说是来了两三个人。第二个说自己在场的是陈器(化名)陈器(化名)说总共来了四个人,男一、男二、男四、男五,没有男三,我不知道男三是谁。他说男一、男二我肯定能认出来,男四、男五我也有印象,然后办案机关给他举了五个人让他辨认,这五个人包括曾和平、卢善文、唐勇军,还有两个黄将(化名),还有这个根本就不是被告人。他辨认出了卢善文和曾和平,能辨认出来的原因是什么,其实也提到因为第一次他们去要求他们停工的时候这两个人在场,所以辨认出来不足为奇。在陈器(化名)自己说回忆不清,但是你给我看我肯定能回忆起来的情况下,他根本就辨认不出来唐勇军,说明唐勇军很有可能不在场。关于另外两个有可能是谁,其实曾某建冯起(化名)说的很清楚,为什么我要举出曾某建,因为卢善文本人的笔录里面也提到说当天在场的有曾某建冯某龙冯某龙我估计卢善文记错了名字,有可能他说的是冯某龙的儿子冯起(化名),这样正好和卢善文笔录能够对应上,卢善文说我们这边有五六个人,这样扣除了以后大概就是三四个人,两辆卡宴差不多能装下,他说我们这边有曾和平、曾某建冯某龙,我们刚才讲冯某龙,很有可能是冯起(化名)

看看曾某建的笔录怎么说说当天有我和冯起(化名)冯起(化名)笔录怎么说的呢说我当天去了。再看看冯某龙怎么说冯起(化名)回来我跟他去了。这说明什么,说明不管是本案唐清(化名)的工人,还是在案卢善文等人,他们说的都是这四个人,而不是唐勇军。公诉人举出黄将(化名)黄盛(化名)四个人的笔录,他们四个人几乎可以说是只有他们自己在说,他们四个人在互相证。左某华黄将(化名)去了,黄盛(化名)说我跟黄将(化名)一起去的,卢某德说的几个人跟黄将(化名)是一模一样。在唐清(化名)自己的人都说只有三四个人、五六个人情况下,卢某德说有二十多人,黄将(化名)说有十几个人,这样的笔录是怎样做出来的?刘某军在12月31日、唐清(化名)是12月30日做笔录,我们看这两个笔录里面他们在说什么,刘某军说我们正在施工,有两三个带安全帽的男子叫我们停下来,把我们临时撤走的一堵围墙推倒,当时进来的还有两三个人。

我们可以从这里再看冯起(化名)的笔录,冯起(化名)说当时我们过去可能因为人多所以把围墙推倒了,不是故意的。反而是黄将(化名)这些人他们始终在讲板房,这事情跟板房有什么关系?刘某军在12月31日的笔录中说,2010年进场的时候我们安排工人修补。怎么修补?用的是之前倒塌的砖,所以实际上连材料的损失都没有,他怎么算的损失?说算上人工水泥和薄砂大概是四五百,算上人工才四五百元,然后说第二天我去工地的时候听说有两块玻璃被打坏了,这两块玻璃大概值100块钱,所以关于这个总数,刚王兆峰律师说千八块,实际上最多就是500块。并且唐清(化名)后来说我们多少人工费的损失。这其实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唐清(化名)自己在2021年笔录说,我们后面正施工的时候,说明什么,说明他们当时没有正式施工,没有正式施工情况下怎么会有班组的损失?结果刘某军一开始说没损失的情况下,在本案正式立案之后,开始说害怕黑社会,说有几十万的损失

我们再来看,当天当场到底有谁在,公诉人有辨认的录像,曾某建陈器(化名)做的辨认曾某建明确指出在场这些人都不在,但是公诉人竟然能扯出一个没有组织过任何辨认的人说他在,甚至曾某建都不承认这个人曾某建说当时在场的主要是班组的人,卢善文自己也说主要是班组人员,唐军是班组人员吗?卢善学、卢善富是班组人员吗?请合议庭考虑,完毕。

审判长李勤:其他辩护人还有补充吗?

吴庆阳律师:我还是说两句放心点第一我认为如果说阻工是敲诈勒索手段之一,那么这组证据就缺乏关联性,首先敲诈勒索实施的对象不是何封(化名)何封(化名)没有到现场,本案证据里面没有显示何封(化名)知道这事,如果说是杀鸡儆猴,何封(化名)也得到了现场看到了发生了什么,才有关联性,所以说本案没有证据显示何封(化名)知道阻工,这个是没有证据显示的。第二,即便是何封(化名)知道阻工,对他造成威胁,但是卢善文当时的要求是说不退我们保证金,你们不准施工,所以他说的保证金就只能理解为本金,你不退我们保证金和违约金你就不准施工,因此他的要求没有超过合法范围。第三,何封(化名)本人作为本案受害者,他们做笔录的心态是一个落井下石的心态要谨慎对待这些人的笔录。第四,如果把阻工事件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刚才公诉人已经明确阻工这个事没有指控冯定慧,所以说在本案当中公诉机关没拿出依据证实阻工是冯定慧他们知道的言下之意即便是敲诈勒索产生了一定的心理作用,但是冯定慧是没有参与这个事情的,所以说最终即便是有罪,冯定慧也只能算初犯,对本案敲诈勒索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谢谢。

审判长李勤:任星辉律师。

任星辉律师:谢谢法庭,补充两个方面,第一,关于卢善富参没参加,卢善富在到案之初,事实上就起诉书指控的这些事实都做了陈述,其中有指控他、他参与了的,也有指控他但他说没参与的,他也做了充分的辩解,像丰泰工地的事他说自己根本没参与。现在出现的证据,是有两个人,分别是曾和平、黄将(化名)指证,说在现场见过他。这起事实虽然没有指控卢善富,但是现在还是有必要做一些澄清。曾和平在这起事件相关的笔录的真实性极度存疑,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尤其涉及卢善富部分,比如后面证据中我们看到,说到他在丰泰喊谁去现场时候,曾和平曾经言之凿凿的说打电话给卢善富,说自己让卢善富喊人,后来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等于是给卢善富平反了。后来随着公安介入,曾和平也改口说有没有喊卢善富这个事他是想不起来的。也就是说曾和平对卢善富出现的指证本身就是推测想象,没有通话记录信息证实卢善富在场的情况下,他这样的指证不能成立。

第二个讲卢善富在场的是黄将(化名)黄将(化名)跟这个案件利害关系太紧密,因为我们从法庭调查到现在可以看出黄将(化名)是最被大家惦记的,我们这么说,不是说黄将(化名)应该坐在被告席上,而是在说在这案子当中我们的追诉是多么的随意,多么的不可靠。我们从笔录内容来看,黄将(化名)对卢善富的指证,包括对其他人的指证,还有现场场景的描述,何其滑稽,根据黄将(化名)在2022年7月1日,也就是公安机关两次发布征集曾建斌涉黑案的犯罪线索之后所做的这次笔录,现场场景的描述他说是他看到曾和平、卢善富、唐勇军文红军正在打砸,唐勇军手上拿着钢管,曾和平、卢善富和文红军没有拿东西,只是用脚在。接下去当问到有多少人时候,他说有30多人,并且提供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名单,其中包含了三位下属这几个项目的人员,包含雷某清、张化名徐冰(化名)等等,也说了卢善富。当公安办案人员问他这些人在现场做什么时候,他的回答是曾和平、卢善富、唐勇军文红军在打砸,其他人扎场子,这是一个非常滑稽的场面。被指控为骨干分子的曾和平领导,这是领导,卢善富也被雷某清、张这些人后面笔录当中称为领导,说他们安排的事不敢不听。但是我们发现一到干活的时候领导喊来的这些人跟看戏一样在边上看着,这些事就要领导亲力亲为,这根本不具有真实性。所以辩护人认为他们的指证不能成立,卢善富在这起故意毁财当中没有出现在现场。

第二个方面,关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明目的,辩护人在前面基础上补充一点,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这个案件起于施工合同和承包合同,正确的评判民事法律关系是我们公正辨别这案件的基础,根据合同当中关于违约金的明确规定,调规已经构成重大违约,违约金的基恩2200万,而在这过程中卢善文一方事实上一直是保持善意,到最后实际上丰泰承担的违约金远低于合同数,省了1000多万。而情况说明当中无视合同条款,丰泰集团都根本违约了,被告人又不是丰泰集团的奴才,凭什么你随叫随到,你说什么时候开工就什么时候开工?完毕。

审判员李俊:金琳律师。

金琳律师:谢谢合议庭,因为刚才公诉人虽然说这起故意损坏财物罪没有指控文红军,但是在举证提纲上还有刚才举证的时候,也说了文红军到了现场,但是起诉书没有指控。我相信不是因为公诉人给文红军优待,肯定是因为公诉机关不能证明文红军到了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咱们举证的时候不应该总结说你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纠集文红军等人到了现场进行打砸。第二个方面意见,刚才其他律师也提出变更起诉的问题,之所以这么提是因为如果公诉人这样举证的话,我们辩护人真的感到非常不安,包括文红军本人也是如此,这起事实从他的笔录里可以看出,文红军是不承认到了现场的。文红军2022年9月份笔录,也就是公诉人出示的笔录,是没有同步录像的,2022年9月19日,文红军在笔录里明确说到我没有去过紫金城项目工地,我也没有进行过打砸,这种言词证据怎么能作为立案的依据,以及被用在指控在案被告人上?其二,曾某建冯起(化名),他们的言词证据里面没有说文红军到了现场。陈器(化名)他们也没有辨认出来文红军到了现场,卢善文也没有说文红军到了现场,只有曾和平笔录里面说过文红军在现场,至于文红军做了什么,他也没有说清楚。但是曾和平在刚才的庭审当中已经向合议庭示明了,他是在指供的情况下回忆出来文红军可能到了现场,这个言词证据也不应该作为证据。

然后只剩下黄将(化名)卢某德黄盛(化名)这三个人笔录,这三个人笔录就很奇怪,黄将(化名)笔录刚才已经说了很多不再重复了,卢某德黄盛(化名)这两个人笔录非常奇怪,没有人说他们在现场,他们自认他们在现场,而且他们两个笔录还出奇一致,因为黄将(化名)自己都回忆不起来当时谁坐了他的车到现场,反而是卢某德黄盛(化名)一口咬定说自己当时坐了黄将(化名)的车到了现场,而黄将(化名)当时说的几十个人在现场,几十个人没有一个人指认说黄盛(化名)卢某德到了现场,那么明明不在现场,也没有被起诉书认定在现场的人,偏偏指认了文红军。公诉人这样举证的话我觉得确实不合适的,也会拖延庭审的进度,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且采纳,谢谢。

审判员李俊:张召怀律师

张召怀律师:再补充一下对卢善学的一份笔录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在举证的时候举到了卢善学在97卷130页一份供述,这份供述是在2022年9月24日作出的,内容说的是曾建斌、卢善文他们肯定不主动说不做这项目,因为有合同,提出不做肯定会有违约金之类的费用产生。但是公诉人做了一个摘要,摘要目的好像想证明当时卢善文他们实际上已经不想做了,为了避免违约责任发生,所以没有主动说,好像是这么个意思。然而首先从内容来看,摘要内容说提出不做肯定会有违约金之类的费用产生,这是不合乎法律的,因为前面已经多次讲到,由于丰泰方的根本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卢善文他们是有单方解约权的。有单方解约权后,他即使主动提出来不做,也不用承担违约金,相反是对方承担违约金,所以这说法和法律、和客观情况不相符合。至于这种说法是怎么来的,辩护人也详细比照了一下2022年9月24日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公安人员说当时他们听说了要退保证金事情以后,就说公司是不是要不做这个项目了,卢善学回答是说他们没有说不做,他们肯定不会去违约,也就是他明确了卢善文这方是不会违约的,也没有提出来不做。而且这个内容在沟通录像里面出现了两次,一开始的时候公安人员问他说,是不是他们后来决定不做了,卢善学直接说他们没有决定不做,他们要继续做。所以这内容完全是和公安人员记的笔录,以及公诉人刚摘录的内容是不相符合的。

第二点,辩护人看了同录还发现,公安人员还让猜字,你猜一下他们是什么时候决定不做的,这个内容同录里有呈现。所以这个是猜测。

除了这内容以外,再补充两点,辩护人查阅9月24日的同录的时候,他还讲到两个重要内容,一个是关于调规,一个是关于唐清(化名)他们施工的地点。公安人员问的时候,说当时你在这项目以后是不是一开始规划了五栋楼,14到17四栋楼,后来又调标增加了18号楼,然后卢善学明确回答我不晓得这情况。卢善学是丰泰现场项目的负责人,他都不晓得这情况,这是能够跟卢善文说法相互印证的,说明当时确实不了解调规的事情。第二点,公安问他刘某元施工的地点是不是打在你们工地上,他说和我们是在一块地上,也就是说施工地点是重合的。

王兆峰律师:因为刚才证据实际证明说被告人不想入场,不想入场跟事实是不相符的:第一,他们一直在招人、配料、打标。第二,公诉人举证这个事情,是为敲诈勒索做铺垫的,其实通过个事情,我们看看能不能对何封(化名)钟灵产生什么样的心理影响。这里面卢善文讲了第一次发现这事以后跟钟灵说了,钟灵还是在敷衍他,根本没把这事当回事。刘某元说当人家卢善文去阻止他们以后,钟灵去跟刘某讲:你别管,你们继续干。这说明什么?说明所谓被害人内心不要说产生恐惧害怕了,甚至有点蔑视,根本没把被告人当回事,而且直接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拖着他们。

另外关于损失问题,第一,在当时唐清(化名)也好、刘某元也好,提过索赔吗?既没向卢善文他们提过,也没有向钟灵他们提过,也没有报过警,也没有去起诉。说明什么?说明没有损失,也没啥影响。最后一点,整个这事没有人提出跟曾建斌有关系的,所以曾建斌从事前、事中到最后没有关系,完毕。

审判员李俊:被告人曾建斌,你有什么异议?

曾建斌:这个项目和三汇公司无关,是我们四个人的个人行为。

审判员李俊:被告人卢善学,有什么异议吗?

卢善学:说一下关于黄将(化名)的事情,黄将(化名)他和卢某德黄盛(化名)不会坐在一辆车上,卢某德当时是三汇金座的项目经理,黄盛(化名)是项目组长,黄将(化名)是在做景观,这三个相差很远,他们怎么会到一起去?第二,刚才有个事情我想起来了关于我的七万块案发之前2013年11月份到2014年底在丰泰前期的工资,公安机关竟然拿我的劳动报酬说事

审判员李俊:被告人文红军

文红军:我当时说的是我没有在场……我当时借钱给刘宗元……这个人人品不行

审判长李勤:还有没有其他的意见,重复的就别说了。

唐某:谢谢合议庭,我对黄将(化名)证言不认可,他的证言里除了唐勇电话号码以外,其他关于唐勇的内容一句真话都没有,唐勇当庭也说了,他没有给黄将(化名)打过电话,也没有到现场去,唐勇的笔录也记载2015年12月29日去过紫金城一次,我个人认为这是黄将(化名)本人对唐勇等没有去过现场的被告人一种构陷。

审判员李俊:说过的部分不用再重复了。

杜明怀律师:最后两条建议,一句话:第一点请合议庭注意到刘某军本人当时所说的别人开车把他带过去、后面是三五个人到场的情况,我希望合议庭考虑到这点,再来综合比较黄将(化名)等人所说的二三十人的说法是否有可能。然后通过在案明确在场的卢善文、刘某军他们四个人的证言,都提到只有五六个人在场,再跟其他这几个不知道在不在场的这些人的说法去比较,看看他们证词是否属实。尤其我们能够看到,这些被告人听到说自己在场的时候有多么的气愤,希望合议庭能够综合去考虑这个问题。第二点,讲到了解除合同的问题,我觉得还是需要强调一点,即使是合同在双方协商解除期间,只要没有最终解除,你就没有权利再跟第三方再进行商谈。

审判长李勤:今天下午庭审到此为止。

(完)

往期回顾:

举证质证:

薛定谔的拘禁:老板“被困”宾馆内,手机“出游”两千米(质证第五日: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盗连砂挖机被砸,警方调解结案,十余年后盗砂者变身“被害人”(质证第四日: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有聚众,无斗殴,油坊街20年来最大事件,谁在吹牛?(质证第三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记忆中的群架,法庭上的罗生门(质证第二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

看知名律师如何质证(质证第一日:三汇绿湾春新区事件)

发问阶段:

三汇最底层员工:一个月赚两三千,谁会为这点钱加入黑社会?(曾建斌案第11天庭审全纪录)

跟“黑老大”互看不爽的文红军:20年没打过电话,儿子结婚请他不来(曾建斌案第十天庭审全纪录-上)

最惨“黑社会”:40多年老党员,挂着尿袋出庭妻儿老母缺照顾(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下)

如此“黑社会”:“骨干”上班12年,“老大”见了不认识(曾建斌案第九天庭审全纪录-上)

高管眼中的“黑老大”:“抠门”,但“勤恳、诚信、正直”!(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下)

为何认罪认罚?出纳何涌泉:身心疲惫,看守所过得太艰难(曾建斌案第八天庭审全纪录-上)

“财务老总”冯定慧:判我有罪只能认,不判犯罪就不认(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下)

“财务老总”冯定慧:如果涉黑成立,我和其他人都是受害者(曾建斌案第七天庭审全纪录-上)

“黑老三”:我有点紧张,这个场合我也是第一次,以前从没犯过罪(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下)

“黑老三”:小岛聚众斗殴案,有无人机在天上拍,是村民殴打工人(曾建斌案第六天庭审全纪录-上)

“黑老二”评"黑老大":智商特别高,情商特别低(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下)卢善文:全国“黑社会”老二,再也找不到我这么穷酸的!(曾建斌案第五天庭审全纪录-上)

绵阳“黑老二”:老大过年连5000块都不给我!(曾建斌案第四天庭审全纪录)

数十位全国知名律师,当庭如何发问“黑老大”?(绵阳曾建斌案第三日庭审全纪录)

四川地产大佬:“请给条生路,企业家的命也是命!”(曾建斌案庭审第二日全纪录)

绵阳“扫黑大案”首日庭审全纪录:原绵阳中院领导被“缺席审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