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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要违约金竟是犯罪行为?看各大律师如何反驳(质证第九日: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任名群 庭审旁听集锦 2023-06-10

庭审摘要

2023年6月6日,紧接着昨日,法庭继续对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化名)被故意毁财案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

2016年1月份,何某归还了协商好的2200万保证金,和1400万左右的利息及损失。按照合同约定,何某违约应当返还2200万保证金和2200万的违约金,卢善文一方后面同意将金额下调,参照利息计算。但是公诉机关认为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部分为敲诈勒索所得。‍‍‍‍‍‍‍‍‍‍‍‍‍‍‍‍‍‍‍‍‍‍‍‍‍‍‍‍‍‍‍‍‍‍‍‍‍‍‍‍‍‍‍‍‍‍‍‍‍‍‍‍‍‍‍‍‍‍‍‍‍‍‍‍‍‍‍‍‍‍‍‍‍‍‍‍‍‍‍‍‍‍‍‍‍‍‍‍‍‍‍‍‍‍‍‍‍‍‍‍‍‍‍‍‍‍‍‍‍‍‍‍‍‍‍‍‍‍‍‍‍‍‍‍‍‍‍‍‍‍‍‍‍‍‍‍‍‍‍‍‍‍‍‍‍‍‍‍‍‍‍‍‍‍‍‍‍‍‍‍‍‍‍‍‍‍‍‍‍‍‍‍‍‍‍‍‍‍‍‍‍‍‍‍‍‍‍‍‍‍‍‍‍‍‍‍‍‍‍‍‍‍‍‍‍‍‍‍‍‍‍‍‍‍‍‍‍‍‍‍‍‍‍‍‍‍‍‍‍‍‍‍‍‍‍‍‍‍‍‍‍‍‍‍‍‍‍‍‍‍‍‍‍‍‍‍‍‍‍‍‍‍‍‍‍‍‍‍‍‍‍‍‍‍‍‍‍‍‍‍‍‍‍‍‍‍‍‍‍‍‍‍‍‍‍‍‍‍‍‍‍‍‍‍‍‍‍‍‍‍‍‍‍‍‍‍‍‍‍‍‍‍‍‍‍‍‍‍‍‍‍‍‍‍‍‍‍‍‍‍

起诉书指控: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承建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工程项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200万元。后曾建斌等人以丰泰集团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高额利息和损失费。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曾建斌等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进场施工,丰泰集团被迫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唐清(化名)等人承建。为迫使丰泰集团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和损失费,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集团董事长被害人何封(化名)。2015年10月中旬,卢善文,曾和平得知紫金城项目工地人施工,遂纠集被告人遂纠集被告人唐勇军等十余人到场,曾和平、唐勇军等人持钢管对唐清搭建的板房、砖墙等设施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以此向何封施压。2015年12月29日9时许,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到丰泰集团再次向何封施压。双方发生抓扯,何封当场昏厥。曾建斌得知现场情况后,指使卢善文、曾和平和被告人卢高翔纠集核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唐勇、陈勇、文红军、郭五强、冯定楷、刘洪刚等三汇系公司员工及班组长、民工百余人到丰泰集团聚众造势。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郑某义,致其眼镜损坏,迫使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予以制止。乱局面持续至中午,丰泰集团门锁等财物被毁坏,正常生产经秩序陷入瘫痪。经认定,郑某义眼镜价值1009.23元,丰泰集门锁等财物损失价值5895.3元,2016年1月26日何某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迫支付非法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共计1159.74万余元。”







庭审全纪录

10:00

(播放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李勤:全体坐下,现在开庭,由审判员李俊主持庭审。

审判员李俊:法警,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卢善学、卢善富、陈勇、蒲永亮、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何仕武、文红军、刘洪刚等人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法警坐下。把纸笔交给有需要的被告人。下面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曾建斌你有什么事?

曾建斌:昨天听了律师的发言,我想说明几点。第一,到今天为止,我没有请过任何保镖,昨天好像有人提到了我有保镖的事情,我必须澄清这一点,我从来没有请过保镖;第二,何某声称他有高血压因而晕倒,但是当时我在何某办公室,在我的印象里他是走下去的,而不是被抬下去的;第三,我昨天下午才知道他当天两点多去就医了,但是他声称他是早上十点晕倒的,从他紫金城的办公室到三医院怎么可能要三四个小时?第四,周旭(化名)张西(化名)之前是我的司机,由于他们之前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有一些经济问题,所以人事把他们劝退了,至于具体是什么原因我也没过问。他们在面临辞退的时候找过我,表达了不想走的意愿,但是我觉得还是得按照人事的要求做,所以还是同意人事将他们辞退了。所以虽然现在我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证言是受到什么心理原因或者环境因素影响,但是我怀疑他们证言的可信度,我不理解他们为啥要这么说;第五,关于我给卢高翔、赵辉打电话的问题。赵辉是我们办公室的一般工作人员,即使我给他打了电话,可能也是交代工作相关的事情,并没有喊他去打架。包括我给卢高翔打电话的情形也是一样的,可能是他向我请示、汇报什么事情,也有可能他问我去哪,但是我并没有让他去打架,因为让别人去打架不是我的风格。我去找何某的目的,一是想去评理的,何某他不应该欠钱还打人,二是防止事态往不好的方向发展。

文红军:我当时确实去了紫金城,但是我记得很清楚,当时确实不是卢善文喊“打”。当时周旭(化名)走前面,我走在后面,前后也就两分钟时间,确确实实不是卢善文喊打,喊打的时候已经喷了辣椒水了。律师说是我通知的卢善富来打架,但我不是宏坤的人,也不是班主,我不可能有资格通知卢善富来打架。虽然10:37确实卢善富给我打了电话跟我讲了这个事情,但是我只是问他走到哪里了,因为是我自己去的,我不晓得何某办公室在哪,所以向他询问。我还是那个意思,感谢公诉机关和合议庭,我在警察那里说了很多,相关意见已经由律师书面形式给法庭,这些证据足以证实证实我文红军做了什么事,是个什么人,我该承担责任的责任我自然会承担。

郭五强虽然没有举我的证但是希望检察机关核实下事发的时候我到底在哪里

卢善文:昨天举证的通话记录我始终怀疑有问题,当时我在梓潼看守所,侦查机关给我看通话记录,我确实是打了电话但是通话时间不对。

卢善学:举证的很多证言是假话。李某清说我给他打电话,但是我小岛项目只有2300㎡,之前我也经常跟他相互直接喊话,为什么这个时候我要给他打电话?张良说他在小岛项目上,综合楼项目总15000多㎡,我不用打电话直接走过去叫他就行了,所以他们纯粹是胡编乱造。我请求合议庭对采纳他们的证言予以郑重考虑。

刘洪刚:尊敬的法官,我在庭前会议多次强调,昨天我的辩护律师也说了包括被告人在内的39个人说我在场,其中很多人我都不认识,更不要说有交集了。我的亲戚也可以作证,我在本案是个什么角色,是个什么人,他们说的是否属实,法律也有规定。请合议庭认真考虑他们到底认不认识我这一问题,谢谢。

冯定慧:尊敬的合议庭,关于昨天刘洪刚的口供,我认为是不属实的。这事过去六七年了,事情本身并没有大家说的那么严重,现在描述成这个样子是以讹传讹的。而且讯问时大家的状态,也是值得关注的。刘洪刚说我抓着一个男的不放,但是实际上是我被这个男的拖,并不是我抓着人家;第二,白朋(化名)进来扯我,但是这件事前后不到五分钟,他就出去了,三汇的人来时白朋(化名)已经离开这个地方了,所以刘洪刚他们说他们打的可能不是郑某义可能白朋(化名),我觉得是没有道理的,我认为刘洪刚的口供逻辑是混乱的而且被告人当中有几个人的口供听起来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是不是有人教他们这样说的,请合议庭明辨。

公诉人罗明川:公诉人现在出示第七部分证据:何某于2016年1月26日被迫答应曾建斌方的要求,向卢善文支付1313万的利息和90万元的损失费用及曾建斌等人分赃的情况。

一、书证

1.向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审批局调取的“成都若兰包装有限公司”的详细资料及变更信息材料,摘自:477卷、478卷、479卷;主要证明:相关书证证实2002年10月31日何某成为成都若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自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办公室调取在案的“成都若兰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摘自:476卷P69-79。主要证明:“成都若兰有限公司在环城生态区”项目企业拆迁的补偿情况。银行回单证实的补偿款打款事项与丰泰集团提交的财务资料证实的内容一致。

3.接受丰泰公司财务邓某贵提交的银行流水业务回单,共6页,摘自:476卷P62-68。主要证实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办公室向丰泰公司支付企业拆迁赔偿款情况。

4.《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协议》、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预算外审批表、银行流水,卢善文商业银行交易明细、丰泰公司预算外审批表、建设银行回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回执、收条,摘自105卷53-56,106卷1-3,107卷5-8;主要证实:2016年1月26日,丰泰公司同卢善文解除卢善文以中科公司名义与丰泰公司就紫金城工程14栋至17栋施工合同协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某账户向卢善

文5019账户转账利息及误工等损失费共计1403万元。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卢善文5019商业银行账户明细、罗某先8846等商业银行交易明细,接受罗某先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摘自,106卷1-3,105卷53-56。主要证实:曾建斌、卢善文、冯定慧、曾和平4人2014年出资及2016年在收取何某支付1403万元后分钱的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何某的陈述(103卷72-113、81-2卷151-154,476卷P39-47)。主要证实:经过卢善文等人多次施压,被逼支付了钱。

三、证人证言

1.钟灵(化名)的证言(104卷1-54;107-1卷P1-2;81-2卷P155-165)证实:之前几次谈判都没达成一致。卢善文方说不支付利息、退本金,就不准我们进场施工,老总也一直和他们协商,直到丰泰打架,办公设施也被破坏了。何某也很无奈说一辈子合法经营没遇到这样的事,为了企业正常经营只有被迫接受对方的要求。

2.吴某强的证言(476卷P48-52)证实:何某拆迁最初要价5500万,何某要求兜底价为4800万。2015年,何某像有什么急事天天催我加快进度和政府谈判把厂房卖出去变现。

3.何某秀的证言,摘自:476卷P59-61)证实:何某因受曾建斌逼迫支付高息,很快联系把若兰包装公司卖了。

4.何某妻子任某会、儿子何城(化名)的证言(107-1卷P6-13,476卷P53-58)证实案发后,何某及家人心理压力非常大,何某不想给对方要的高额赔偿,三汇不同意,在按照三汇方的要求把钱赔给三汇的人后,何某精神才开始好转。

5.刘某元的证言(92卷83-94)证实:2016年丰泰把钱支付给三汇集团,紫金城项目才开始动工。

6.刘某靖的证言,(104卷177-186)证实何某钟灵(化名)怕他们来闹事影响公司支付了利滚利高息和误工费。

7.张某利张某利的证言(101卷42-54)证实:紫金城土石方工程、基础护壁、挖孔桩浇筑等项目均是丰泰公司发包并支付的工程款。

8.蒋某松左某国、何涌泉、罗某先曾某琼的证言(101卷1-41),证实宏坤公司未在丰泰项目投资材料等。丰泰公司支付款项后何涌泉向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按比例分配资金的情况。

9.杜某贵王某禄杜某洋禹某居冉某志何某廷李某栋的证言2021.12.1,摘自:60卷P145-150、63卷P34-38、P39-44、247卷70-79、265卷P38-134、321卷P9-15 P88-98、400卷P80-83证实:当年曾建斌组织人员到丰泰集团的事情闹得很大,曾建斌还多次对杜某贵等人说要像收拾何某那样收拾相关借款人。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曾建斌的供述(94卷1-55)证实:在打架后很快,卢善文就和丰泰公司谈好了赔偿金,丰泰就把钱给了,这个跟闹事给丰泰施压有一定因素。

2.卢善文的供述(94卷56-161)证实:打架当天下午就听杜某彬说丰泰组织开会说保证金违约金的事,案发后不到一个月,丰泰就把保证金、违约金、材料赔偿款共计3500多万转至卢善文名下私人账户。

3.曾和平的供述(94卷162-196、95卷1-62)证实:在案发当天下午,何某就安排丰泰公司按之前的方案执行,之后不久钟灵(化名)就让曾和平把协议带回公司签字盖章,不久丰泰公司就转了3000多万,其中有1000多万的违约金。

4.卢善学的供述,摘自:97卷111-116;摘要:我们紫金城项目没有机器设备,也没有闲置工人,除了工作就没有其他损失当支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43万之后最终的1159万元

本案的证据已经全部出示完毕请合议庭组织质证

曾建斌:虽然我没有看到合同,但是合同对于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的问题好像规定得很清楚,如果违约按照总造价10%支付利息,就是2200万;第二,关于有没有损失的问题,因为我没有到过工地,包括有没有修围墙的事情卢善文他们说的很清楚,我说不清楚,但有一点我可以肯定,就是对方百分百是违约;第三,钟灵(化名)说丰泰跟我打电话之类的事情。说实话,丰泰的事情发生过后,我很生气,我不想管这个事情了。关于钟灵(化名)没有找过我、我跟他有没有见过面,打没打过电话我记不得了,但是我知道钟灵(化名)说的不属实。因为如果按照钟灵(化名)的推理,若兰公司要求5500多万元赔偿,但是政府赔偿了3000多万,是不是也可以说他们敲诈成都市政府;第四证据里面多次提到三汇公司,但是这整件事情与三汇公司无关,三汇在丰泰的项目里没有得到一分钱,这件事情完全是个人行为;第五杜某贵王某禄的证言完全不属实,我可以和他们当庭对质。每次我找杜某贵、请王某禄的助手到办公室,郭进都跟着我一起去的,我从来没有单独行动过,也没有对他们进行过任何威胁,我始终保持着一种卑微的态度就是一种借钱的是老大,要钱的人很下贱的感觉。他们的证言完全墙倒众人推我愿意和他们当庭对质,如果能够对质那么谁说了假话一目了然,请法院和检察官当场询问他们,我希望把事情调查清楚。

卢善文:我必须告诉合议庭,这些证据里面好多是编的,前面我已经把进场的事情说清楚了,下面我谈一谈其他问题:第一,11月3日我跟何某在王子大酒店谈判,12月29日,钟灵(化名)把2200万的合同同等使用改为了利息补偿,我看到解除协议上写了赔偿款,但是赔偿方式是他们确定的而不是我提出的,也就是说11月3日过后,我没有说过任何有关于利息补偿的事情。我们是要他推进解除协议的事情的,而不是推进他自己编的协议;第二,11月3日之后,我也没找他协调过,曾建斌也没有找过他,因为12月29日发生的事情确实让人气愤。但是就这件事情,我们提供的信息很清楚,哪句话吓唬他了嘛,他手续怎么办的嘛,这都是要书证证明的。第三,2016年1月26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是由钟灵(化名)拿到花园市场老办公室的,我下去接的他,我绝对没有说什么150万、200万赔偿这样的话,是他自己说给90万,我说可以。哪个说假话,家里人死完。是什么样的就是什么样的。请律师一定要调11月3日到12月29日之间的我的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看我们相互转发解除协议的情况。之所以当时没有算赔偿费,是我觉得不论是什么钱,加起来绝对都比2200万少。因为我当时不在办公室,也不会使用电脑,是冯定慧把合同发给赵辉的,当时我签了协议后,我没收到一分钱。赔偿90万的事情是我和钟灵(化名)两个人协商的,冯定慧和曾建斌都没参加。我觉得90万的赔偿并不过分,可以问卢善学他们,我们当时拉了2车木方,还放了线、打桩了,这一两年的工资也没有给我们。签完合同过了几天我还跟杜仁斌喝茶,他说丰泰在开会,看怎么解决利息问题。

曾和平第一公诉机关说的是丰泰是被迫支付说丰泰认为赔偿金高了但是当时我们双方签了承包合同这个赔偿额高不高请合议庭判断第二丰泰声称其因我们的事情他贱卖了都若兰公司这个是否属实请法院调查第三关于赔偿款项的分配问题无论是怎么分都是我们内部的事情,我认为是正当的第四赔偿利息在行业里、法律里都能找到正当依据的,他们却认为可以不给利息他们比法律还权威吗第五我们确实有拿了包括木板钢管在内的一些建筑材料也收到了一部分工资所以对于赔偿款等一些经费问题我们都是友好协商现在丰泰我们威胁他们,就应该拿出证据来国家规定的贷款利息不是我们规定的,丰泰方却说他们不用支付利息难道我们得到的1000多万利息都是敲诈勒索吗

冯定慧:第一点,前面公诉人出示的几组证据,请合议庭详细审查,特别是与丰泰相关的人提出的几组证据,他们证言的目的性很,我就是以丰泰案中寻衅滋事为名被抓的;第二,公安找宏坤的人员说的材料问题也不属实,因为这个项目本来就不是宏坤的项目。第三,所谓的敲诈勒索的金额也不属实,首先我们并没有敲诈他,其次,何某自己也说了至少给一分五的利息。第四,刚才卢善文说最后协议是在我那里签订的,这个事情不属实。钟灵(化名)从没进过我的办公室,这个协议我也许修改过,但是最后的协议确实不是我发给他的,卢善文可能记错了。

蒲永亮:我没有意见

卢善学:我说一下我前期代管的是丰泰项目A地块,我知道事情的情况,他们说的很多事纯粹是编造。第一,我在做笔录时说过,在丰泰A地块项目现场有两位建设方的人员,但是这两位建设方工作人员从未跟我说过可以进场的事情。我在A地块上拿了七图纸,但是连一张建设施工图都没有。第二,本来这个项目在开挖土方时,他们挖到哪里我就要一路跟着检测,因为我们对接受我们分包的施工情况要完成后期检测、进行点位复核等工作。他们施工范围是地下室,挖超了、点位线不对,还是我们负责,因为我们是最后负责方,对每一项施工都要有质量较对。张某利挖土方时,第一次是没到预期时间就停了。而且护壁要跟着土方走,土方如果不挖到位,护壁都没法做。这些工作都是一层一层相互合作下来的。土方后就是基础护壁。

审判员李俊:不是让你对工程进行解释,你对这部分证据有什么意见?

卢善学:我说的是丰泰一直不让我们进场对宏坤的损失。我只负责进度、安全、生产、质量问题,我不管材料问题。在工程准备阶段,我跑了几天去调查了大概的材料问题但是公司具体买不买木材,我不清楚。第二,我在现场的时候,招聘过施工人员,其中一个人叫徐兵。原定丰泰的项目3月15日就要进场,但是他没能进场,就让他暂时去仁和逸景那里的项目去工作。另外,我们还安排了监督质量的工作人员,在工地上也设有办公室的。但是建筑工程前期工作很慢,一直拖延。合议庭能否给我三两分钟,让我陈述个事情?

审判员李俊:你要陈述什么?以前是否说过?

卢善学:陈述过。但是我有原因要说的,请给我两三分钟。

审判员李俊:你在最后陈述时可以说,甚至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继续质证

刘洪刚:公司的情况我不晓得。但是,罗某先他们说的情况是不属实的。他们对建筑工地的用材不了解。在我的口供中,公安问我有无拿材料,我说不晓得,但是我明确说了,我在2013年春节后没拉过材料。公安还问我,是不是所有材料都是我拉,我说不是的。拉材料这个事情是双向选择,就跟市场上买菜一样,如果没有购入材料,办案单位也不会问我一个开汽车的是不是要拉材料,所以可以推测紫禁城项目已经买了材料我舅舅他们也不晓得这个项目

审判员李俊:好了,本庭已经听清了,这部分证据也跟你无关。

王兆峰律师:关于书证,公诉人出示了一组若兰公司股权出让的协议,辩护人对这部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第一,所谓的被害人何某违约在前,根据合同他应该予以赔偿,在此情况下,他自行处置自己的公司来筹集资金,是应该的,这一点证实不了他是因为被敲诈勒索才被被迫转让若兰公司股权。何某的说法是道理的,他为了履行合同筹集资金,这种原因完全是正当的、应该的。第二,相关证据证实,若兰公司出售,并非是因为12月29日发生的事情,在此事以前,丰泰已经商议、讨论出售其股权的问题了,所以转让若兰公司股权的行为与丰泰案无关。最终双方是按照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协议的起草是何某一方负责的,正如卢善文他们说的,卢善文他们几乎就没有对协议进行修改,如果丰泰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就可以直接在草拟协议的过程中作出不同约定,但实际上赔偿相关的约定就是他们自己作出的。如果协议是卢善文他们草拟的,丰泰还能说被逼迫,但是解除协议是丰泰一方自己起草的,怎么能说是被迫的?出售若兰股权这一证据根本达不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至于打款凭证,证明了款项到了卢善文、曾和平后,相关人员家属处置钱款的情况,这些钱本身就是卢善文他们之前筹措的钱,另外违约金是因为何某违约给付的,卢善文他们有合法所有权,只要依法依规,他们可以随意处置。接下来是何某的陈述,他说了很多,说被迫、贱卖这些,总而言之,他所说的话可以用八个字概括,就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首先,何某在他的笔录中,对自己前期一再违约,一女二嫁这事只字不提,原来合同约定要交10%违约金的,是2200万。他自己调规后,迟迟不通知被告人入场,在此情况下又把项目交给唐清(化名)做,也并不告知被告人相关情况,可以说他向被告人一方隐瞒了重大合同履约问题。他还称没有听说过履约保证金要付利息的事情。如果双方都能守约,当然不需要付利息,这是前提。问题是,他不是没守约嘛,他没有按照合同让被告人进场,总不能把保证金给他白用吧,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另外他说履约保证金不付利息的情况也与实际不符,他跟其他的合作伙伴合作违约也要退保证金的,人家都告到法院索要利息了,怎么履约保证金就不能利息了?最后,他所谓的胁迫根本不存在。12月29日打架这事不是被告人胁迫何某,恰恰是丰泰一方胁迫被告人一方。为什么呢?丰泰一方欠钱,不履行合同,还不退钱,人家没办法到了公司,丰泰还打了人家一顿,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这是谁胁迫谁?这几个被告人特别不想去丰泰。我想人家是没办法了,硬着头皮,好话说尽,才去的,何某又叫保安打了人家一顿。到底谁威胁谁?人家放着2200万不要,只要了1400多万,为什么?人家想着是算了,这些事情恰恰是因为被告人被胁迫。钟灵(化名)讲的内容,也存在很多不实之词,他说几次谈判双方都没达成一致,卢善文说不退本金和利息,就不准他们进场施工,这个要求多么正当啊,这是人家维权的正当手段。难道保证金就不该要?你不还给我保证金,我不让你进场不应该吗?你都没解除合同呢,怎么能让人家进场的,人家不让你一女二嫁,有什么不正当的?看看因为何某不守约,多少家公司在告他?他怎么就是合法经营了。12月29日之后,除了曾和平的短信,公诉人说不出任何被告人的威胁行为,倒是何城(化名)讲了何某一方要报复他们、威胁他们。最后,经过对卢善文他们几个殴打,丰泰成功实现了本来付2200万,但是最后只需要付1400万的目的,省了800万,他偷着乐都来不及呢,他有什么被威胁的。吴某强说的话不应当被考虑,何某爱要多少钱要多少,你欠着别人钱呢,你有资金成本的,卖房子是正常的,何某秀何城(化名)何某承受了压力,谁欠钱没压力?有压力是正常的,没压力才不正常呢。你把这种压力当成是犯罪行为,那每个人欠钱都可以说对方威胁?肯定不能这么认定。刘某元说三汇的人到工地阻工,但这是维权行为,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对刘某靖证言的三性也不认可,他隐瞒了丰泰欠钱的事实,他还说我们要求1.9分的利息,何某提的是1.5分,无论是哪个,即便我提了3分,那也是我们双方商量的范畴,不能因为提出的利息的高了就是犯罪。实际上,我们客观来看,1.9分高吗?我凭什么按照银行利息给你?2200万如果不给何某用,我用小贷公司或者其他方式给民间用,不会比1.9低,当时民间利息高的多,人家收取1.9分,有啥不可以?证人的说法就是枉顾民间融资成本的实际情况。张某利陈某兴都是挂靠在丰泰上的,他们反倒证明了,丰泰每次包工是都让人家挂靠在自己这里,好拿住人家,这是丰泰的一贯做法,这也能证明何某说自己一贯合法经营的言论本身就不符合实际。蒋某松说卢善学没领取工资,但是实际上卢善学和卢善文都被证实领了7万工资,就是在他父亲那里收到的,关于工资,他们证言里表述的清清楚楚。左某国说没往紫金城项目运过施工材料,但是2014-2015年,他负责零星采购,全面的采购是曾和平负责的,所以左某国没运过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一方没从其他人处拉材料。罗某先等人收到保证金和利息的证据和事实无关联性。杜某贵等借款人,即为状告曾建斌为黑社会的人,首先杜某贵等人跟曾建斌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什么状告曾建斌?因为他们几个都是老赖,欠了三汇的钱,长期不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说的话肯定夸大其词,什么对社会有多大影响。找这样的人作为证人,他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都值得质疑。公诉人的证人最好找的是无关的第三方,听老百姓怎么讲的,因为杜某贵这些人不可能公允的作证。李某东自己就讲过,杜某贵找到他要联合起来一起告曾建斌,所以曾建斌一开始就说,公诉人总是找跟他有过节的人作证,这个证言能公正客观吗?曾建斌的供述中可以得出,丰泰最终赔偿的钱实际上远少于约定的的赔偿金,他说这事跟闹事有一定的因素,不知道这话当时是怎么记录的,但是根据法庭上他的陈述,并结合整个事实,这话是不对的。卢善文的供述证实双方事后没有再做其他的,就是丰泰自己商量怎么把钱付了。公诉机关的逻辑是:原来丰泰一直不赔钱,一有矛盾就赔钱了,那肯定二者有关系。但是我想说,一开始谈,后来见官了,那再二皮脸不给钱,不合适。发生这事对他有点触动,是合理的,不然他脸皮也太厚了。曾和平写的这封信,公诉人没有宣读,我认为这个短信太重要了,所以在这里我宣读一下“何某,你骗了我们2200万,现在用了2年多了,我们和你授意的人至少协商了50次以上,找保安来殴打我们你毫无诚意,伪君子,这样就可以吃了我们的2200万吗?还把我们的工程包给另一个人,又想骗另一个人进来。你儿子还说要报复我们,我即使来败俱伤也要找你还钱,公道自在人心,同行判断,谁对谁错,自有公断。”可以看看这封信,曾和平历数了丰泰多次违约的情况,向丰泰索要合法赔偿请求,丰泰方不解决问题还殴打其。另外曾建斌说了他一女二嫁的情况,说了何城(化名)扬言要报复被告人的情况,人家说不会善罢甘休。但是实际上,拿人家的钱人家能善罢甘休吗?但这等于胁迫吗?最后说两败俱伤,他是既伤心也伤钱啊。这短信属于威胁吗?有要害他打他吗?从中可以看出曾和平的悲愤。写个短信就能是胁迫了?我们得不出这样的解释。关于卢善学的供述,也就是2015年春节时,在其父亲家里,丰泰一方本来要付6万给他的,但是卢善文自己出了1万,因为卢善学在项目上待了16个月,给了他一共7万。卢善文也讲了,被告人一方不仅要支付人员工资,还要支付两车木材的材料费。曾和平也提到有一些钢管材料,还有蒲永亮说带人去打点、打桩,这些活都是白干吗?丰泰不给人家付工资,人家就去干的吗?这些钱算不算被告人一方的损失?整个这组证据,证明如事实,第一,12月29日后,是丰泰起草的合同,在争议过程中,无法证实谁使用了暴力威胁了谁,最后赔偿款变为1400多万,比预定的违约金少了800多万,被告人们是被迫接受这个结果的。整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的被告人一方在平和的情况下做了善后工作,与敲诈勒索八竿子打不着,达不到公诉机关的证明目的。

审判长 李勤:休庭15分钟,现在休庭,法警带被告人退庭。

11:55 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李勤:全体坐下,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法警,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卢善学、卢善富、陈勇、蒲永亮、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何仕武、文红军、刘洪刚等人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法警坐下。把纸笔交给有需要的被告人。下面由曾建斌另一位辩护人继续质证。

吴丹红律师:我觉得法庭刚才休庭的很及时,因为刚才王兆峰律师讲的越来越激动,血压高了,我怕他晕倒,王律师也已经气到冒烟了。公诉人这组证据只能证实双方纠纷解决完毕,无法证实被告人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证实何某是被迫交付的。之前也提到,何某延期交付房屋,业主也闹,本案被迫接受条件的是被告人一方才对。关于被害人陈述,相当主观,公诉人据此证明构成敲诈勒索,其实现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罪名逐渐变成口袋罪,就是因为过于依赖被害人的口供,当被害人口供说自己害怕,就变成了敲诈勒索了。按照合同,丰泰本应该归还2200万保证金和2200万的违约金的,最后是被告人退让了,被告人支付了低于2200万的利息。那么公诉人说这个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以此为依据就说是敲诈勒索,合理吗?银行利率低,但是何某贷不到银行的款,因为无法轻易能借到,所以国家才保护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即可。怎么能说他们资金占用没有成本呢?何某基于协商还款,完全是合理的,不能因为何某的主观想法就认定犯罪,而是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看。何某是省人大代表,谁强势谁弱势,一目了然。本案被告人是卑躬屈膝去讨钱的,何某的意识里,他骗去的钱,怎么能轻易还给被告人呢?吃相难看。丰泰用来了2年的2200万,他一开始都没有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为了减少出资方的损失,至少要最快速的归还保证金对不对,而他是能占用一天是一天。这笔钱对于资金紧张的房地产来讲,这就是现实的利益。按照何某说的,也是冲突后才考虑退还保证金的,那如果没这事,保证金难道他都不想着还?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能认可。关于证言,真实性、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关于丰泰是因为什么原因支付款项,应该依靠客观证据判断,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证言说是因为担心闹事,证人证言很多人都是猜测的,是他们主观的虚幻幻想。双方就丰泰违约、长期占用本金的事实,都是明确的,没争议的。何某变卖公司,与本案无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讨饭也要还钱。禹某居等人的证言,他们都是三汇的债务人,他们没按时还本息,也是举报曾建斌的人,他们多次举报,夸大事实,意图通过这种打击报复的事情逃避还款责任。他们还给绵阳市公安局举报,绵阳市公安局多次调查,都认为曾建斌等人不构成犯罪。现在曾建斌等人敢跟证人对质,但是证人、公诉人不敢,为什么?查明事实不好吗?根据各被告人供述,丰泰是基于合同支付款项,也是被告人让步了,双方达成一致确认的,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支付的金额是被告人到丰泰之前就确定的,不是因为这起冲突才有支付费用的,只是丰泰没有履约。所以卢善文笔录中称没有机器设备等,这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损失,不包括资金使用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很清楚,单方违约,违约方要支付10%的违约金的,如果被告人违约,他们的履约保证金是要没收的,违约责任包括两部分,一是2200万的保证金,第二部分才是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这是并列关系,不是没有造成施工方面的损失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这是错误的观点。公诉人计算的敲诈勒索金额,扣除了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何某通过这种方式,利用了司法机关达到了赖账的目的。公诉机关不是何某的家丁(被打断)……

公诉人 张光明提醒辩护人,你合理履行自己的职责,你说公诉机关是家丁是什么意思,你在攻击公诉机关吗

审判员李俊:反对有效。注意用词。

吴丹红律师:你听清楚我说的是“公诉人不是家丁”我很注意用词,法律人应该客观理性,但是能把我们几位辩护人都气到这个水平,也是不简单。

审判长李勤:刚才也提到了都是法律人都应该客观理性的发表意见。而且我相信王兆峰律师也不会因此气出高血压的。

徐莹律师:书证不能证明出卖若兰公司与支付款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能证明资金来源的问题,资金来源于若兰公司第二笔拆迁补偿款。这组书证恰恰证明,资金来来去去,都是个人资金,个人账户,是个人业务,和所谓组织行为,和宏坤、三汇均无关系。资金最终也是回到了各个被告人账户,和组织利益无关。关于被害人陈述,对于何某的证言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确实,前面的辩护人有一些情绪,但是也是在理性范围内表达的,何某说自己被迫支付款项,确实挑战正常人的良知底线了。他说给成都市政府卖公司底价是四千多万,结果为了还钱就卖了3700多万,何某秀何城(化名)这么说的。对此,辩护人要用曾建斌说的八个字“颠倒黑白、一派胡言”。书证显示,这不是卖给政府,而是征地拆迁。这个项目2008年就开始规划了,2012年政府就打算基本完成的,何某企图当个钉子户,他企图敲诈勒索政府的补偿款,476卷第1页是拆迁补偿协议,上面明白说明了拆迁补偿的依据是《成都市征地补偿办法》还有四川省相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人家该给多少钱,有明明白白的规定,所以3700万的补偿标准是符合标准的。若兰公司的年检资料显示,该公司从2006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年年亏损,负债1895万多,这样一个企业怎么好意思说卖了3700多万都是贱卖?何某说卖若兰公司是为了支付利息,但是银行凭证显示2015年12月29日丰泰就收到了第一笔1880万补偿款,但是他根本就没有用来支付利息,这些都是打脸了何某的说法,证明他就是想要占用人家的保证金。只是何某想当钉子户的行为,没有得偿所愿而已,没有任何损失。何某笔录说“履约保证金不用付利息”,不知道他怎么说出这样的话的,丰泰和卢善文签订的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没有依约退还保证金,超过4个月就要付违约金,他却说不用付利息,确实是说瞎话了。辩护人也希望法庭能够关注到这个案子中,何某一方的笔录变化过程,充分暴露他们想利用公安机关或者公诉机关,试图栽赃陷害。比如对比第一份笔录和最后一份笔录,他刚开始就说没办法才卖了若兰公司,但是出现了银行转账凭证,他卖公司的钱根本就没给各被告人,何某就改口了“并不是说打砸那次才让我卖公司”他开始找补。钟灵(化名)也是这样,没有邮件的时候,他从来不说自己有意向,客观证据出现后,他才说在王子大酒店达成了初步意向。所以宏观分析丰泰一方的人的证言,他们到底抱着什么样的意图去陈述,目的一目了然了。希望合议庭重点审查丰泰一方的言词证据。关于曾和平的短信,太令人气愤了,简单补充两点。曾和平短信内容都是客观事实,任何一个中立者,都得不出胁迫的解读,反而是被逼无奈之下的反击。“问心无愧、公道自在人心”这些是黑社会说的话吗?这多么卑微。黑社会直接说我杀你全家就完了。为什么何某感受到被胁迫?正是因为曾和平揭露了何某的真实想法,他才不巴适,恼羞成怒。对于钟灵(化名)笔录的真实性,我们也不认可,在12月29日之后,其实双方还有次协商,而且协商过程在数额上有变化的,变得更低了。他说一次是在三汇绿岛的茶楼跟另一个人一起找卢善文,此外还有一次,总共2次。12月29日,邓德万也在,双方在中庭也对债务进行了协商。所以既然12月29日当日及之后还有多次协商,怎么能得出要挟、胁迫、逼迫支付款项的结论?钟灵(化名)还说何某一辈子合法经营什么的,王兴律师也说到了,售楼部是多次被购房者维权围堵的,何某不是没见过这些场面的,更大的场面他都见过。关于吴某强的证言,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贱卖的说法,不再重复。其提到2014年政府开始规划,也没有限制他们搬迁的时间,这都是不属实的。政府公示显示2008年开始规划,2012年就要完成搬迁。何某秀何城(化名)都是何某的亲属,其证言真实性都不认可。刘某元的证言是说丰泰给了三汇的钱之后,紫金城才开始动工,2016年动工的原因是2016年才拿到施工许可证不是三汇的问题。2016年之前根本就不能动工。刘某靖是丰泰的财务或者审计,其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关于丰泰事件,刘某靖完全没参与,除了在紫金城售楼部那里,他对此事无发言权,都是道听途说,关于张某利陈某兴的证言,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实他们证言恰恰证明,丰泰在2016年之前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比如张某利明确说他干完土方之后,别人才能干。陈某兴也说2014年就停工了,2016年才让他继续干,说明2016年之前,丰泰不具备进场条件。关于蒋某松、左第国等人的证言,证明这是个人项目,资金来源都是家里凑得,蒋某松也说了,这个项目在公司没有立项的,包括卢善学的工资,确实是卢善文和曾和平个人支付的,充分说明这都是个人业务,和公司无关。关于7名借款人的证言,王某某和杜某某是杜某贵的儿子,四个借款方都是金辉小贷公司的借款人,在金辉小贷1600余个借款人中,仅凭他们四人的证言,是否有代表性?冉某志8月22日笔录中称郭进是他前同事,催收态度很好,曾建斌态度也很好,最后怎么就变成威胁他了?何某廷还说曾建斌说威胁的话时,王晓华在场,但是得不到王晓华证言的印证。所以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都不认可。关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真实性部分不认可。最终解除协议的起草人是丰泰一方,而不是被告人。关于90万损失的问题,确实存在,多么被告人、证言都证实有钢管、木板,放线等,不知道这些值多少钱?卢善学也提到了窝工的问题。为了解决窝工的问题,给宏坤多增加了不需要的人,是不是损失?还得回到11月3日的协商,卢善文笔记本上记了“违约责任承担损失双方协商”,说明双方约定了要协商。钟灵(化名)笔录谈到,90万的损失,他们有个协商的过程,从200万或者150到了90万,有损失、有约定、有协商过程,怎么说是胁迫的呢?所以该组证据,所谓的被迫答应,完全得不到认定。

王兴律师:对这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些证据完全不能证明有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证明侦查机关以公权力随意介入民事纠纷。这种做法只会摧毁市场经济环境。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每个经济纠纷都能包装成为刑事犯罪。他何某卖企业和把存款拿出来还钱,有什么区别?如果他不还钱,冯定慧不也得卖房子还贷款吗?冯定慧还委屈呢,所以指控毫无逻辑。在时间上看,公诉人说是为了搞拆迁的事还卢善文他们保证金,你们看时间了吗?拆迁从2012年就开始了,吴某强也说了,这是慢慢谈了好多年的。拆迁资金补偿款表的落款时间是10月21日,那拆迁的商谈肯定是在此之前了。这时候卢善文还没提出要解除合同呢,旁听群众都知道解除合同是2015年11月3日才谈的。关于解除施工合同,先不说形式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你以胁迫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民事法庭能支持何某的主张吗?怎么个胁迫?就凭何某说你自己心里害怕?民事的解除合同条件都达不到,你拿到刑事法庭上主张犯罪?你要把2015年12月29日这事作为所谓敲诈勒索的一个手段,那事发前后,双方缔结的协议有无差别?证据显示钟灵(化名)11月16日、2016年1月26日发了两份协议给卢善文一方,如果按照邓德万的说法去履行11月16日的协议,那么有无证据证明,2016年的版本相比较2015年的版本,何某要支付更多的资金?没有啊。如果没有,我们可以说,12月29日的事,对还款无任何影响。显然2016年的版本,何某更占便宜了的,卢善文他们是让步了的。怎么敲诈你了?不能说只要给钱了,就是被胁迫。另外,公诉人总是说这事发生后,不到一个月丰泰就付钱了。人嘴两张皮,你说不到一个月,我们还可以说“这事发生后,又拖了近一个月才付款”,都闹成这样了,还拖了一个月,一个月多少成本?我们还是要说,司法机关到底有无客观公正的看这个事,不能完全采信丰泰的说法。这确实令人生气,虽然要理性平和,但是人类正常的情感不可能完全压抑住的。何某所谓的胁迫不可能发生,事发第二天,丰泰的报案材料,要严惩三汇的人,他有害怕的意思吗?而且他在报案材料中主张三汇的人扰乱了他的办公秩序,而没提到这事对他们的民事纠纷有什么影响。从他立刻维权的表现看,他也没有受到什么强迫。对比何某和曾建斌,他何某是劣势地位吗?说建筑、房地产,曾建斌有,但何某都有,丰泰还有小贷、包装业务,何某还有省人大代表的光环,他哪点输给曾建斌了?要班组,双方都有,要员工,何某也不输给曾建斌,这何某是个加肥加大版的曾建斌,怎么会被曾建斌吓到呢?何某说自己合法经营之类四川丰泰公司的工商信息里丰泰公司的关联风险自身风险几千条,18年后的诉讼信息200多条各种各样的案由纠纷都是全的。2014年就开始出现纠纷他哪儿那么傻白甜。这还是2018年之后的。他哪那么傻白甜?就是个普通的民事纠纷的双方,谈不上谁强势。所以办案机关没有居中公正处理这事。吴某强的笔录,结合若兰公司的书证,办案机关无视民事交易的原则,无视刑法的谦抑性。吴某强的笔录里说如果政府不答应价格,他们就拖着不搬走,何某还去找政府的人吵架,他是不是也有强迫交易了?他有什么权利要5500万?土地是政府的,超出的金额算不算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的3750万就没有溢价吗?你找个拆迁办的做笔录,拆迁办的说只想给1000万,结果给了3750万,是不是何某敲诈勒索了?胡闹呢这是。如果你认为这是有因果关系的话,对方的拆迁办是政府机关,曾建斌是不是帮助政府减少了1000多万的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不是立功?如果按照你们的逻辑去搞,会发现越来越荒唐的。市场经济没法搞了。关于陈德清的证言,他就是做基础护壁的工作,他2016年才完成工作,何某一方所谓的着急施工,根本不可能。4月份才下来施工许可证,刘某元说丰泰付款后才开始施工也是不可能的。时间的先后不等于逻辑上的因果,有一点点高中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要严格判断。综上,这个指控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

吴庆阳律师:我下午不能来,能否先发表意见。

审判员 李俊可以

庆阳律师何某以及其子女、员工的言辞证据与何某利害关系,我们对三性均不予认可,何某的内心体验可以作为证据吗?丰泰打架事件,是保安打人引起的,而不是寻衅滋事导致的。事发后,何某和丰泰从没有报警说自己被敲诈被勒索。第二点,对若兰公司拆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即使没有违约,何某也要还2200万保证金,如果他当时不挪用保证金,他需要领取拆迁款吗?丰泰的冲突和支付钱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双方对于退费已经达成协议了,最终只是有些细微的差异。公诉机关将打架事件作为付款唯一原因,违背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是错误的,有给何某代言的味道,何某也说了他认可一分五的利息,即使认为是敲诈勒索,也应当以一分五为标准。被告受到了损失,最后要求索赔的是利息,是因为本次违约实际计算的是还是损失,利息仅仅是参考。何某说这是履约保证金不用给利息,都是商人,合法的钱大家都可以赚,何某用了2200万这么久,只是计算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对于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只要被告收取的损失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是合理的。

审判长李勤:为了保证曾和平辩护人质证的连续性,今天上午的庭审就到这里,法警带被告人退庭。下午三点开庭。

15:04

审判长李勤: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全体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将纸笔交有需要的被告人

审判员李俊:被告人卢善富你有什么事

卢善富:尊敬的合议庭,耽误大家两分钟。第一,我申请我的律师在休息的时候会见一下我;第二,文红军提到的我律师给他倒打一耙,当时他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班组长,我不可能通知他,从我们整个通知的情况来说,通知的人员就是管理人员和班组长,他不是这些,我怎么通知他。他又说给我打电话问我去没去,我去还是不去,和他无关。我和他通话的第一个时间,当时还没有发生纠纷

秦舰律师:首先,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补充一点,本案中,何某作为被害人陈述,他们做这些陈述和作证,动机是什么作为受害者,根据起诉书附件,涉案的财务清单和处置意见,公诉人提到要把涉案的财产建议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旦本案认定为敲诈勒索,就要把资金返还给被害人何某。今天上午公诉人说到金额是1159万,我也计算了一下,按照这个比例,冯定慧需要退还238万,在这个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 何某和他的家人、公司人员,有动力隐瞒事实、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作出这样的被害人陈述和证言,他们的说法不可靠。如果本案认定为敲诈勒索,那么冯定慧在没有一点违法的行为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承担了巨额利息的抵押所获的的资金得到的收益,要返还给毫无诚信、混淆视听,向公安做伪证的何某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希望法庭慎重考虑

唐静律师:书证,证明目的不认可。提请合议庭关注,若兰公司相关资料中,拆迁补偿协议的标题是环城生态企业补偿,是市政工程,不是商业开发,补偿的不是开发商,补偿标准是确定的。不会因为何某多要,就给他,多给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若兰公司和丰泰的股东会决议,因为丰泰要变更为集团,要合并若兰到丰泰,若兰连续几年亏损到2012年的年报都是亏损,2013、14没有年检材料,说明若兰不仅是亏损,而且是不正常经营状态,没有实际经营项目。这也和2012年拆迁开始的时间匹配。不存在为了本案贱卖若兰的情况。拆迁转账明细,除了说明赔偿金额,还证明丰泰公司资金紧张,没有钱退还2200万保证金和支付违约金。在1月29日前,不论卢善文等和丰泰达成什么协议,丰泰都没有足够资金履行协议,所以他们才会拖延,既无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没有诚意。这才是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不是因为卢善文不进场施工

何某的陈述,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其陈述中提到在三汇的恶势力威逼下,害怕被拖垮因此达成了协议,他的陈述和书证相互矛盾,不再赘述。接下来结合证人证言质证

何城(化名)钟灵(化名)等证言相互矛盾。钟灵(化名)说他们资金充足,三天内能准备完毕,似乎目的是说他们资金是充足的,没有达成协议是因为协议不合理。接下来何城(化名)何某秀的证言说没有钱,不得已贱卖若兰公司支付高息。这组证据就出现悖论,到底是证明有钱,还是无钱才能达到指控目的这里就出现双标,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只要能够服务指控目的就可以,证人证言是为了服务指控,不是为了证明事实。

这组证人证言中,提示关注刘某靖的证言,他是丰泰财务。笔录中他非常详细地说了1100多万利息的计算方式,之前的庭审中已经很清楚在案四个被告没人说得清楚怎么算的利息曾和平文化水平比较低,算不清楚,其他被告也算不清楚。但刘某靖把怎么算的说得很清楚,也印证四个被告人的供述金额是丰泰提出来,他们协商后同意。对刘某靖的证言做以上补充

张某丽陈某兴证言。对证言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二人的证言证明,何某所说的“不签约就不能开工”是不存在的。张某丽说得很清楚土方工程完成了才能进场。陈某兴不是说2016年才完成,而是2016年才继续施工,14年下半年施工几个月就被叫停,16年才继续护壁工程。这证明,工程进度把控在丰泰手中,不受外界干扰。第二,陈某兴证明2015年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压根不存在因为卢善文阻工耽误他们施工的事实。停工状态下,无工可阻。就算唐清(化名)进场,前面工程没有完成,都没有办法施工,卢善文怎么阻工建工行业的流程在本案中很重要,可以帮助我们确定相关重要节点,请合议庭关注

陈某兴还提到,他承包大商业基础孔桩和护壁,以及住宅部分的护壁,涉及到唐清(化名)承接的大商业体,基础孔桩和护壁都是陈某兴承包的。刚刚公诉人宣读证言说护壁工程要结束的时候,有人砸了板房。这个证据是听说,传闻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其次,陈某兴是孔桩和护壁的承包商,但是当时实际是停工状态陈某兴这部分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其还提到丰泰2022年6月16日还有六七十万没有结算。说明丰泰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资金链非常紧张张某丽是土方,陈某兴是护壁,两个加在一起是地基工程,也需要施工许可证。我们在之前的质证就知道,许可证是2016年6月才拿下来。也就是说,整个工程都是违建,不论是张某丽土方,还是陈某兴护壁,都是。所谓何某说他一辈子合法经营,根本不属实。

从官网查询也可知道,18年紫金城还因为环保和未批先建,还被处罚和要求立即停工,也就是说到2018年还是违建

张某丽陈某兴充分说明,紫金城A地块工程的进度,掌握在丰泰手中,其不惜以违法施工为交换条件,解决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卢善文不是“不解除协议也不进场”,而是客观上没有进场条件。不要说手续齐全的进场,连手续不具备的合法进场也不能进行。陈某兴要到2016年才完成工序,他完成后,卢善文也好,唐清(化名)也好,才能进场。所谓以解除合同为条件拒不进场,不是事实

蒋某松等证言,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只能证明项目是四人的,和三汇无关

杜某贵等的证言,说实话我都不知道这组证言怎么质证对真实性不认可。一句话,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昨天质证也提到,何某说,绵阳“哪个哪个”那么凶,也去打他了;和杜某贵等人的证言,基本是一样的套路。首先我们知道,被打不是何某,而是冯定慧,根本不可能拿这个威胁杜某贵他们。第二,不知道怎么评价做笔录的这个同志他没法编下去了,因为没办法用何某威胁何某,就只能用“哪个哪个”。

无法理解曾建斌为什么能用这个事情威胁杜某贵。整个事情没有彰显曾建斌的威风,人家骗了他的钱用了两年,还把他们打了一段。用四川话说,是一个很臊皮的事情,很丢人,怎么会那这种事情威胁这个威胁那个,无法理解。

然后是关于被告人的供述,纵观整个事件,丰泰本来就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是何某一手主导的结果。从协商过程来说,他们虽然说的是利息,但协商其实是围绕如何调减违约金,而不是计算利息。曾建斌也说,觉得2200万违约金比较高,所以围绕这个来计算怎么调减,提请合议庭关注。

在这组证据中,可以看到,全案质证到这个地方,可以打一个小结第一,何某在事件中起到什么作用,是否有欺诈,不言而喻。卢善文等主张退回保证金、违约金,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通过全案质证,可以发现,何某钟灵(化名)、丰泰相关人员,在很多关键问题上没有对司法机关如实陈述。第一,隐瞒调规问题;第二,隐瞒14和18楼是一栋的问题;第三,隐瞒若兰公司合同签订的时间;第四,隐瞒殴打曾和平和冯定慧的事情;第五,隐瞒开工和卢善文无关的问题。这些隐瞒都对本案定性有重要影响,像他们这种隐瞒事实,不做如实陈述,意图通过虚假陈述免除自己的债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有明确规定,我不赘述

回到曾和平的短信,公诉机关出示的目的是,是说曾和平在要挟何某。我们看看要挟了什么,他说了要杀了他们吗要威胁他们吗没有说一句。他只说了一句话,“公道自在人心,我们为心无愧。”质证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心理有数

梁雅丽律师:这组证据,公诉人出示了曾和平的两次供述,11月19日第一次、11月20日第二次,这两次供述是通过疲劳审讯形成的,且供述和实际情况不一致。比如曾和平说第二天下午就如何如何要违约金,实际曾和平不参与违约金的洽谈,其应该是不清楚相关情况的,恳请合议庭排除相关供述。

关于若兰公司的对价到底是不是拆迁款,是否与本案有关到目前为止,若兰公司的书证没有达到证明目的。关于若兰公司是贱卖的证明目的不能达到,若兰公司的对价是拆迁补偿,按照道理应当支付给若兰公司,但若兰从2012-2014都是亏损。我关注到了吸收合并协议,显示丰泰集团以合并为由,合并若兰公司,且后续注销了若兰公司。不存在被贱卖的事实。是出于集团合并需求和接受政府拆迁款,做了处理,没有贱卖

拆迁补偿款第一笔是2015年10月29日就拿到,但这笔资金没有用于履行退还保证金或违约金的责任。本案中的解除合同在2016年1月达成,协议的达成和若兰拆迁时间上也没有关联性。丰泰一方关于若兰的处理,用贱卖来定性,是不实的。

协商解除过程中,包括丰泰最后提供的解除协议,是否是被迫形成的,先看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在签订之初丰泰就隐瞒了重大事项,如果不经过调规方案的出示等,估计到目前为止本案各被告都不知道这个情况。丰泰和他们签订了一个根本不能履行的承包合同,且当天卢善文就支付了高额的保证金,这个请法庭一定关注。签订了后,双方应当积极履行,但恳请合议庭关注陈某兴证言,其证言很清楚,2014年上半年基础工程进行了几个月,然后中科也就是丰泰就叫停了工程,也就是说基础工程根本没有实施。也就是说,丰泰制造了进场障碍,制造了卢善文一方没有进场的假象,却不退还保证金。至于后来为什么又开始进行谈判,是直到被告人发现唐清(化名)进场,才发现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才产生了进一步协商。通过各被告供述、证人证言,就是就降低违约金的协商过程。根据合同约定,只要违约,丰泰方就需要承担2200万违约金,不需要协商。但被告方进行了让步,比照利息计算违约金。这一点,何某明知,也在多次协商中认可。这样才有双方按照利息,不管是1.5分还是2分,都是计算的结果。12月29日这件事,是否足以迫使丰泰作出让步,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为什么,29日当天被告方只是商谈如何落实双方的协议,因为丰泰方叫来保安导致了突发事件。如果说丰泰方受到胁迫,那很简单,直接承担2200万的违约金就可以避免,为什么还有此后的多轮的协商,甚至数额从高往低的协商过程。显然,这件事根本不可能对丰泰形成胁迫

丰泰主张的进场阻工是否会形成胁迫在紫禁城工地上根本没有施工,没有施工,怎么又阻工。而且,卢善文等过去,只是拿合同告诉唐清(化名)他们工程是发包给我们的。后来,是丰泰方拖延事情的解决。刘忠元也说得很清楚,他告诉钟灵(化名)卢善文告知自己的事情,而钟灵(化名)让他们继续施工。本案中不存在阻工,也不存在以进场为威胁的情况

到底丰泰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超过范围,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守约方可以主张:1、项目损失2、资金占用费用;3、预期利益。本案中各被告没有主张预期利益,只主张了资金占用费用,从范围来说,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二,卢善文方为了工程准备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第三,损失数额有双方协商的过程,不是迫使丰泰接受。恳请合议庭关注,是否超出丰泰方的责任范围。从目前来看,主张的数额比合同约定了少一千万。

杜某贵等人的证言,请合议庭关注,不应采信。他们恶意举报,其言辞不应该用于证明对丰泰产生了什么结果

何某说自己有心理压力,但是欠钱还债,本身就有压力。通过曾和平的发给何某的短信也可知,何某最担心的是,何某隐瞒的事实败露

公诉人 罗明川: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没有出示有力证据,做如下回应:1、公诉人全面收集移交了证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证据,已经全部移送材料;2、审查案件需要综合全案判断,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有罪才会指控,也只会出示有罪证据;3、公诉人依法举证,将能够用于指控犯罪的事实出示,未被采信的证据不需要出示不存在隐瞒证据,公诉人出示的是经过审查排除矛盾,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证据

关于事件已平息的回应:辩护人说事件已平息,相反,事件发生后未进行赔偿,双方也没有达成协议。对未处理的犯罪案件立案调查,体现了司法机关职责所在。

卢某光提交沟通函的情况:卢某光是本案被告人卢善文的儿子,在2022年6月陈述,参与合同沟通,提交函件,并将相关函件提交公安机关。公诉人进行了审查,对真实性不认可。从卢某光提交的证据看,只是电子证据,无法证实是否送达。

卢善文的短信中,提到的沟通函,只是其一人说法,而且不能证实存在的沟通函与本案无关。催促行为不是免责条件

沟通函真实性存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建议不采信

价格认定真实性问题公诉人对本案价格认定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价格认定是专业人士在业务范围内作出,来源合法,内容充足,部分物品有实物,部分物品虽然无实物但有报案物品清单等,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相关人员也做了解释

价格有异议的问题:2017年起,价格认定中心实行单位负责,本案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的,相关人员系培训上岗,不需要个人签名,不影响价格认定的采信。

无实物的问题:的确部分物品灭失。但根据发改委《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刑事案件中,灭失的物品也可以作出认定,侦查机关根据订货单、询问笔录等证实本案被损坏物品价格证据,由价格认定遵循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根据科学、专业的方法作出,符合相关要求。价格认定结论建议采信

关于通话清单的问题:单就一份证据,确实难以独立证实犯罪存在。只有综合全案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才能证明犯罪存在。但不是通过通话清单就证明犯罪,公诉人出示了通话清单证明联系情况,还出具了相关供述,部分被告人明知发生抓扯,还是过去参加活动

公诉人已经进行了总结,明确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公诉人提醒,不应以个别证据认定,应该综合认定。关于是否能够达到证明目的,将在辩论阶段答复

被告人同录和笔录差异的问题:与之前代某洪被非法拘禁的意见一致。同录已经移送,请合议庭根据同录内容以及全案供述认定

丰泰调规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属于高额利息等问题,现在是举证质证阶段,为了节约时间,不发表是否确实充分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辩论阶段全案论证

公诉人 张光明:本案证据三性问题。本案证据体量比较大,但取得来源是合法的,其二,证据的内容,在排除证据的矛盾后,能够相互印证。今天很多辩护人已经说了很多辩论观点,我简要说几个点。第一,关于丰泰调规是否有告知被告人,冯定慧、曾和平、何某钟灵(化名)有印证,调规是房产企业的正常行为,且有公示。何某对政府主导的调规,不管是商业目的还是公共目的,有什么理由隐瞒。而且证据证明被告是知道的。

关于是否咨询法律专家,冯某州、曾和平、冯定慧证实,被告方咨询过法律知识。特别冯某州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违约金是否能够按合同实现,法律上是否能够实现,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被告人是咨询过的。

关于2015年12月29日丰泰集团到底是对冯定慧、曾和平殴打,还是保安阻止事态发展,也就是部分证言所说的劝阻。在案证据,从冯定慧、曾和平的伤情,没有殴打,也没有鼻青脸肿。冯定慧被白朋(化名)拉出办公室,其胳膊的淤青也符合拖拽的情况,辩护人一直说是被殴打,也是关键点

辩护人一直说是个人项目,我们也确认,但个人是否能够挂靠开展项目,曾建斌等人长期开展房产开发,难道不清楚吗。

个人的项目,为什么能够把不相关的班组人员喊过来?

90万的损失,在案证据证明是虚假的,相反,有证据证明没有材料进场,只有蒲永亮等人入场定点,损失何来只有

涉案的关键证据,能够组成本案整体的案件事实,也就是本案起诉书的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辩论阶段解决的问题,不是质证阶段的问题,庭审时间宝贵

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认定。部分辩护人提到的一些小的点位是否能够证明。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关注枝节我们看到有一些辩护人对证据能够客观公允,也有一些辩护人凡是不利证据一律不认可。

这两天有辩护人批评公诉机关,或对鉴定机关是否合法提出异议,公诉人认为,还是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王兆峰律师:刚才针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两位公诉人做了针对性回应。现在辩护人针对回应提出意见。

首先,公诉人认为是全面收集、移送证据,示证的时候基于公诉立场向法庭举示证据。辩护人特别强调的是,公诉人来自于人民检察院,不仅担任公诉职能,还有监督法律实施职能,审查证据应当不偏不倚。特别是,不能双标

比如,刚刚公诉人说,冯定慧曾和平只是被劝阻,没有殴打。冯定慧手上有淤青,不是殴打。但请注意,当公诉人评价郑某义的时候,说郑某义被打了眼镜坏了,也没有伤情报告、没有照片,但一口咬定郑某义受伤,这不是双标是什么

不能空口说是不是公正,而是要审查证据如何认定,才是关键

说案件还没有结束,因为没有赔偿。辩护人想说的是2015年12月29日发生的时候,警察在场。警察对相关人员发生的情况完全目击,最后没有调解也好,没有赔偿也好,一定是基于现场情况,认为没有构成相应处罚条件,不需要处罚。根据双方情况,也不需要赔偿,不是没有赔偿。也就是说,连行政处罚的标准也没有达到,不需要赔偿,当然不需要作出赔偿或处罚决定。一个连行政处罚都达不到的案件,公诉机关重新炒冷饭,一个治安案件重新拔高已经离谱,而这个案件连治安案件都不是,更离谱

沟通函,不仅是提交了办案单位。更重要的是,相关被告人在各自供述都有提及,而且多次提及,曾和平说,沟通不下五十次。公诉人说,认定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这个时候又是双标,卢某光的沟通函,钟灵(化名)没说,但钟灵(化名)没说并不代表没有,可能是没有问到。我们判断这个证据,不是仅根据这个证据,而是综合其他证据

价格认定的问题,价格认定是作为鉴定意见提交,就要遵照鉴定意见的标准,而不应该降低标准。鉴定意见出自鉴定机构,但不代表不需要签字。鉴定意见是专家意见,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仅仅有单位的章,没有人签字,谁是负责人,最终负责的应该是人。通常论证是否正确需要鉴定人出庭,而现在公诉人拿一个没有签字的意见,合法吗,不合法

鉴定意见的内容,说是理论价格,不得用于民事审判。一个不能用于民事审批的证据,拿过来论证构成犯罪,这样的证据能使用吗?

没有实物的问题,辩护人承认,一些鉴定意见如果没有实物确实也可以作出,但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其他的证据一定要是真实的可以印证的。如果没有实物,是否有照片或者当时的勘验笔录,有吗,没有。损坏当时的照片有吗,没有。当时修理的发票有吗,没有。拿一个买东西的发票,谁知道眼镜是什么时候坏的,门上的损坏是新的还是旧的,都没有,也没有实物,然后说没有实物也能鉴定,可以吗,肯定是不行。

通话清单,说不是仅依据通话清单,是综合其他证据。我想说,综合其他证据没有问题。但一定是每个证据单独符合三性。如果证据不符合三性,证据相当充分,有100个,但每个都不符合三性。再多都不行,多的前提是每个符合要求

电子证据需要符合电子证据的相关要求,但卷里都没有能证明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证明。不是说有其他证据印证这个就是对的,别的证据跟你这个证据合不合法无关。

笔录大量和同录矛盾,而且是根本性矛盾,已经影响案件定性,必须高度重视

张主任提出几个问题,来源是否合法等。刚刚说了同录,如果同录就是歪曲记录的,大家评价一下他是否是依法收集。是否是客观真实。能说他就是客观真实的吗。

调规是否告知,说是能够印证告知了。冯定慧、卢善文、曾和平,都说了不知道,公诉人为什么说他们能够印证?他们都否认,关于告知,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人家还拿出了沟通函,证明不知情调规一直在与丰泰沟通你说告知调规,但没有任何证据,能有用吗

专家询问的问题,本辩护人认为,且不说是否询问冯某州,我认为,如果咨询反而说明他们的慎重,他们是想依法依规的和对方交涉,有错吗,没有错

到底是殴打还是劝阻,说对曾和平、冯定慧不是殴打,我说了,公诉机关双标。连何某自己有病都说是被卢善文他们吓的

关于个人是否能够承包,法律哪一条证明不能承包

个人有事,同事来帮忙,有问题吗。会因为帮忙就变成单位的事情吗。如果以后检察院的同事有事,同事过来帮忙,能说是单位的事情吗

卢善文他们的损失,可以从情理推断,是为施工做前期准备工作,也和其他证据有印证

钟灵(化名)也不是傻子,如果是没有这回事,他能认吗,不可能。如果是外行,有可能被骗,但他不是。肯定是协商过程中,他认可了。说没有损失不可能。公诉人刚才提出这些,站不住脚。综合意见,辩护人也等辩论阶段综合发表

吴丹红律师:质证阶段,也是有辩论的,只是和后面的辩论阶段不同。但我们辩论的目的是什么,是输赢吗,我们是帮助合议庭查明事实。道理越辩越明。通过辩论过程,使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也能更明晰。可以放下来自己的视角,客观看待这个案件

比如,王兆峰律师,之前也是检察官,可以跳出本来的视角,看待这个案件。这些案件,如果不是放在扫黑除恶大背景下,这个案件当年想单独报案,是否能够放到法庭审判?可能连立案都不行。

为什么这么多年后,这些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就变成刑事案件,我们也需要考虑

王兆峰律师比较犀利,他的观点我认可。比如双标,他不止是空口说的公诉机关双标,这些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为何公诉机关是双标的

比如说,公诉人说要服务指控目的,要举证犯罪证据,但无罪的证据已经移送了,这个理论是否成立?公诉人不仅是指控犯罪,还有法律监督职能,张军院长就提出,检察院不仅是犯罪追究者,也是无辜者的保护者,不是有罪的证据就举,无罪的证据就让自己找。

很多证据,明明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陈述证词接下去就是有利的,但就不念。你们需要在质证的时候念出来其实公诉人这么做没有必要。举证指引有规定,要全面客观地举证

公诉人还提到很多证据在审查判断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我不知道是怎么排除的。比如调规,公诉人说,按照何某钟灵(化名)的说法,为什么按照被害人的单方说法,而不看被告人和客观证据,不能偏听偏信。比如说,冯定慧被殴打,为什么没有认定,而何某高血压晕倒相对比较主观的证据就得到了认定,这个矛盾是如何排除的

我早上说了一句,说你们不是丰泰的家丁,引起了公诉人的反感。我想强调的是,不能站在所谓被害人一边。他们的说法,通过民事诉讼都无法认可。他们的所谓胁迫,如果确实存在,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撤销协议的。而这样一种胁迫,为什么在不能通过民事解决的情况下,要通过检察院、法院之手完成当然了不包括法院,法院还没有判决

公诉人的说法,还有大量依靠猜测。比如冯定楷过来,是因为姐姐冯定慧受伤。文红军、刘洪刚也是因为担心亲人受伤。没有一个人说是为了打架过来。公司高管受伤,员工过来看看,有什么问题

再比如曾和平的短信,但凡看了后,就能知道全貌,然而公诉人说,这是自说自话,且是威胁,怎么从这里解读出威胁?是单独就这个短信认定的,还是综合其他证据认定?

公诉人还提到对证据三性不认可,没有客观公正。辩护人没有客观公正的义务,公诉人有。我们提出的观点,有没有道理?比如价格认定,王律师说是鉴定意见,我不认可。他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标准,所谓这个价格认定也说了只是理论价格,都不能作为民事认定的标准。我们当然要提出异议。关联性等异议,我们也要提出。这些意见,都是有道理的,需要法庭认定。

在刚刚的回应中,辩护人没有听到任何对辩护人观点的实质回应。如果换位思考,我作为公诉人,可能根本不会起诉;再换位思考,如果你们作为辩护人,会怎么做?

王兴律师:不回应务虚的意见。公诉人很多回应都太空很多辩护人提出的矛盾之处都没有回应

首先,公诉人认为当年的立案没有调解,本次立案有正当性。我们想说的是,是否是所有行政案件都要以公诉人说的几种方法结案?警察看到街头有人吵架,劝开了就结束了

第二,双方是否有调解,2016年1月26日的结果,不就是调解结果吗。不就是2015年12月29日后,一次性解决,定分止争。虽然没有明确哪一笔钱怎么处理,但纠纷金额这么大,稍微让一个点半个点,足够解决所有赔偿。双方的协商,就不是双方调解了吗,双方解决的很好。后续也没有任何争议

你也确认大量证据丢失,也说存疑有利于被告,这种情况下,没有扎实的证据就起诉,就不讲谨慎,不讲存疑有利于被告?因为证据丢失,即便认为当年的处理可能有问题,但也应该谨慎考虑,不再轻启诉讼,公诉机关不就是应该这么做吗。这个问题,有那么多可以辩解的吗

沟通函,我作为律师,第一次听说有这个材料,我的第一反应,是你们为什么没有留存证据。我如果是法律顾问肯定会告知他们留存相关邮单和复印件,这恰恰不就证明了他们没有咨询过法律人士吗如果咨询过冯某州,他一定告诉他们要留存证据。但发了四五封沟通函,都没有留存证据。第五封邮件,发了一个短信。公诉人说,钟灵(化名)没有确认,所以不认可。这不就是公诉人偏颇一般发现有第五份沟通函,难道不是先看前四份在哪里钟灵(化名),看到短信提到第五封,难道不会先看一下前四封再哪里吗,他没有否认,不就是默认有前的四封吗

公诉人说,有无沟通函不影响定罪,辩护人认可。沟通函只能说明双方沟通的态度。但公诉人说没有关联性,这是滥用关联性的概念,肯定和案件关联性有关

张主任的意见我一起说。刚刚公诉人说,被告人应该咨询过专业人士,知道是否能够达到违约金。我不知道是在暗示什么。我如果是接受咨询,看到这个合同,我会说主张很困难,但如果提请诉讼,应该能得到保护。张主任应该更有信心才对

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都要参照鉴定意见的规定和标准审查。按照鉴定意见,就必须有签字,这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公诉人刚刚念的规定,只是说不用附评估人资质,但没有说不用附签字。无实物评估的问题,辩护人还要提出一个点,价格认定行为规范17条,价格评估需要对实物进行勘察、核实,这是应该。无实物如何执行这个规定,我不知道,你们考虑考虑

关于是否殴打,我在质证也刻意回避了殴打这个词,不是说不认为是在打曾和平和冯定慧,是为了避免争议。但是考虑当时的人数对比、力量对比,说保安是殴打没有问题,至少殴打的标准与公诉机关的认定标准不矛盾。

此外,是否殴打可能没有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谁先动手。是沟通过程中,保安上了手,导致人员受伤,才引发求助,这是根本原因,比是否殴打的定性更重要,是起因

公诉人说个人的项目是否能叫别的班组全部过来,首先不是全部,很多人没来。第二,来的原因,是因为亲属和同事被打了。没有任何人因为钱,这多正当,多符合核心价值观。我的亲戚受伤我是不是看一下,马路上发生车祸会不会去看一下。公诉人是想劝导什么样的价值观

关于损失,公诉人不要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作出判断,如果在民事领域,这个不成问题。如果我不让步,可以要到2200万,有违约金条款,不就是因为有时候有些损失难以认定吗?涉及到民事领域不多说了

公诉人说,不能以个别证据否认全案证据,这也是有问题的。有没有个别证据能够否认全案证据,当然有,比如你说我把人杀了然后亡者归来这不是可以否定全案证据吗

通话记录,为什么要讲通话记录,公诉人指控的是,事发时,某被告打电话给某某,现在有证据证明没有打电话,那就需要改变指控。我们现在根据证据否认了指控,不知道公诉人有什么样的说法

公诉人说一部分辩护人对证据认可,有一些全部不认可,我还是说,我们的意见只是观点,认可就是给公诉机关面子吗,不是。我讲这些是有理由的,没有合法立案,我认为不合法

为了提高效率,我认为回应意义不大,都在辩论阶段说得了

审判长李勤: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意见,休庭后如果愿意继续回应可以继续,可以简单。刚刚王兴律师提出的意见,大家可以考虑。现在很多内容,第一,是重复的,本庭听的很清楚,我们也知道,很多是辩护人、公诉人为了提请合议庭注意,合议庭知道。休庭15分钟

17:41 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文红军、卢善学、冯定楷、唐勇军、唐勇、郭五强、刘洪刚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其他有回应意见的辩护人举手示意

(多位被告人辩护人举手)

梁雅丽律师:公诉人提到的沟通函,忽略了沟通函的时间要素。2022年,卢某光就提供了沟通函,侦办单位也核对了文件形成时间。卢善文、钟灵(化名)、蒲永亮证言也能印证。钟灵(化名)本人笔录说得很清楚,在承建前期,看过沟通函,是以项目部名义来函,主要内容是催促进场。所以沟通函有详细时间。至于侦办单位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固定。提请:1、合议庭向卢某光核实;2、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以往的侦办过程中,确实存在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

耿昊律师:公诉人说,拉冯定慧是劝阻不是殴打,辩护人表示认可,希望公诉人保持这个标准,这样有利于查明小岛事件中对村民是劝阻还是殴打

任星辉律师:对卢善富的情况,就是没有查明。随着侦查的推进,尤其是通话记录的调取,卢善富之前的供述和对卢善富的一些指证,在侦查中就已经被推翻。但这样的证据,公诉人不仅出示,而且重点出示。所以,公诉人不是根据客观证据的印证,综合审查后举证,请注意。

何某本人都不同意公诉人的说法。何某的笔录,说履约保证金确实有违约,但这是被动违约。这句话有半句实话,违约,但也有不是实话的,是自己调规,不是政府调规。公诉人说,政府主导调规,何某钟灵(化名)有什么理由隐瞒,他们自己的笔录就不支持公诉人的观点。何某钟灵(化名)的笔录说的很清楚,是丰泰自己提出调规,何某在自己笔录中所说的,政府建议调规,也只是当时规划局长贺望(化名)建议调规。而这恰恰说明,何某签约的时候,就是在骗取保证金。合同签订是2014年,而贺望(化名)局长的任职期间只到2013年8月,也就是说当时何某已经做好了规划废弃的打算

金琳律师:综合质证的问题,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需要证明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只需要证明合理怀疑。在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版本,是有高度可能性的。希望辩护人审查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综合认定证据

公诉人自己举证的情况说明,已经证明,当年主办民警已经作出调解处理,不是没有调解,和公诉人所说相反

关于个人挂靠的损失问题,认为卢善文一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敲诈勒索判断的关键,是要求是否有事实上的基础,我们的辩论提出的,也是这一点,这是有合同约定,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不是认定敲诈勒索的关键。就算法院不支持,也不会导致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刘跃律师:常理来说,发包人应该比承包人更急,连短信都不给承包人发,不可能

不管丰泰的协议如何,赔偿依据的是解除协议,这个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

关于窝工的问题,公诉人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材料损失,一、卢善文有提出;二、应该由公诉人举证没有损失。第三,窝工费用是世界性难题,没有人会算,可是以两个人的说法就认定没有,太儿戏了,最起码要有鉴定报告

张召怀律师:公诉人每次都回应很多内容,辩护人也认真听取。但总是发现,回应的内容在哪个案件都能用,比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在哪个案件都能用上,说明回应没有针对性。我作为年轻律师,都听过很多次,更何况大律师。都说应该节省时间,那就应该直面辩护人的意见,没必要说一些套话,尤其是公诉人出庭指南上的话。

我们在丰泰这个案件,提出来些问题,比如唐静律师,她当时说看完应该就能知道怎么回事了。结果公诉人只字不提,书证已经明确显示签订合同的时候,隐瞒了信息,但公诉人没有任何回应,这是实质问题。

审判长李勤:公诉人没有讲的问题,有很多。如果都说,回应也要几天,你只要发表你的意见

张召怀律师:我觉得后续还会有回应,没必要有套话,做实质回应,这也是法庭回应的应有之义。

第二个问题,公诉人说到了沟通函,卢某光提交的没有办法认定时间。但我们也注意到,卢某光提交的证据,不是只有被告人的。钟灵(化名)就提交了邮件、短信截图、邮件的word文档,这些东西和卢某光提交的有什么区别?钟灵(化名)有按手印,签名,难道卢某光没有。之前杜明怀律师说,邮件十行代码就可以篡改,为什么公诉人采信钟灵(化名)的邮件,但把卢某光的沟通函提到了那么高的证据标准

公诉人提交通话清单,说是要证明通话内容。但公诉人可能忽略了证人证言和通话内容的关系。要先看证人证言,再对照通话记录是否有该通话记录。但本案不是这样的,是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找到本案相关证人,问当时通话是什么内容。

还有某些人,说是谁通知的,等否定了有通话记录,又改口。印证应该是两个证据的独立印证,而这里不是这种印证,是通过一个证据找另一个证据。忽略了通话清单和证人证言的先后问题

刚刚公诉人斩钉截铁,说一点损失也没有。也注意到公诉人说卢善学说除了工资,没有其他损失。不说别的,难道工资不是损失吗,更何况刘跃律师还提到了窝工损失。损失是90万,是整数,说明损失是谈出来的,不是算出来的。现在说必须一一对应。这是这么算出来的吗。既然是谈判结果,这样的推导就没有意义,标准就不一样

说到卢善学笔录,公诉人说卢善学说除了工资损失,没有其他损失。我查阅了他的同录,他是这么说的,公安机关问,你们在丰泰紫金城A地块没法进场,对你们有什么影响,卢善学说,我个人就是工资。公安问,除了这个没有其他损失卢善学说对。公安又问,也就是在你的角度,没有其他损失他点了头。卢善学只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说没有其他损失,至于其他人是否有损失,是否采购材料,其不清楚。卢善文当庭和之前的供述都说了。他今天还补充,为了这个项目招了其他人,只是因为没有开工放到了其他地方,这不也是损失吗。这是第三点,公诉人漏掉了限定词,卢善文说的只有工资损失只是他个人的角度

公诉人说到,挂靠是否合法卢善文能不清楚吗。问题是,卢善文是没有公司吗,为什么要挂靠,是谁要求的,是何某,是丰泰集团。意味着什么,何某是专业做房地产的,他先告诉你交2200万可以做工程,到后面又说合同是无效的,那不就说明何某在骗他们吗,能这样解读吗

公诉人还说,扣除了银行同期利率来计算敲诈勒索的金额,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贯彻到底。按照张检察官的说法,根本不需要给利息,为什么要扣除银行利息你们说是为了有利于被告人。那这个有利的标准为什么把握在同期银行利率,为什么不放大,何某还提到了1.5分。10%违约金,公诉人说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假定用一个民法的角度看,暂且不论是否能够打赢官司,难道这就不能阻却非法占有目的吗

比如说赌债,不仅得不到支持……

审判员李俊:张召怀律师,你说的很多是辩论意见

张召怀律师:刚刚公诉人提到了这一点,我做简要回应,马上就讲完了。我刚刚讲到赌债,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但索要的是赌债也可以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索要非法债务不等同于有非法占有目的。就算合同无效,我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七点,全面举证的问题。公诉人反复强调,证据全部移送到法院,但只出示有罪证据。前面律师讲到了,你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立场,应该全面出示证据。但是,但如果律师不行还是怎么样怎么发现这些无罪罪轻证据希望后面能够全面出示,不要有利的发表,不利的不发表,没有必要这样

耿昊律师:90万损失结算的问题,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了工程结算价款的问题,可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金额大的,可以认定单价。对于90万的问题,双方协商,用总价结算没有问题。不能因为总价结算就认为是在主张没有的债务关于利息,可以参考民间借贷,按照当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36%之间的债权,是自然债权。本案利息,即便高于24%,也是合法的,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能认为利息是非法财产。即使卢善文拿刀架在何某脖子上,也不构成财产犯罪

审判长李勤:耿昊律师,下来把你提到的规定,提交法庭

审判员李俊:接下去审理绵中英才寻衅滋事案。接下去由公诉人举证

吴丹红律师:有一个提议,这组证据比较多,能不能把这个录像先播放,我们差不都正好有一个小时

审判长李勤:公诉人的意见呢

公诉人 张光明:现在是公诉人举证阶段

吴丹红律师:播放差不多就是一个小时,也没有太多争议

王兆峰律师:这个也很难说是辩方还是控方证据

审判长李勤:这样,休庭十分钟

18:53 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张良、唐勇军、郭五强

公诉人 罗明川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证人证言

1.郭某清施工方用安全帽打老百姓

2.朱某贵双方人员发生抓扯和推拉,有用安全帽和铲子铲沙子,樊某富受伤

3.赖养(化名)政府承诺要把地作为健身用地,但后来宏坤要建教师公寓

4.李某蓉有人抓鹅卵石朝我们抓

5.李某娇造成了交通不便

6.郭某清樊某富受伤的情况,事件造成围堵,对周边造成影响……

王兆峰律师:念的比较多,希望从这一组开始质证

审判员李俊:公诉人的意见

公诉人 罗明川:接下来还有十几个村民的证言

王兆峰律师:村民太多,记不住

审判长李勤:把第一组说完吧

王兆峰律师:行吧

公诉人 罗明川:

7.李某平,双方相互推,打了起来。施工方把李某蓉推到,对刘雪拳打脚踢,樊某富被打伤。行为和刘汉差不多,就是想让我们害怕

8.刘雪(化名),争执过程中,双方有拉扯,一个六十多岁的被拉倒,我被踢了两脚。工人后面有人支持。修围墙十多二十人就够,来的目的就是打架。完全可以更和平来解决

9.李某兴打斗的过程

10.陈某华:我们只有二十多个,他们有百多人。施工方有六七十人参与打斗,都有安全帽

11.樊某成,村民来的绝大多数是老太爷,老太婆

12.樊某富,对方赤手空拳殴打我们

13.蒋某菊,村民要求解决了在施工,发生抓扯,樊世富被用拳头打伤,组织上百人施工,是欺负来百姓,最开始几个警察劝,施工方没有理,还是拳打脚踢

14.李某昌:大部分是老头、老婆婆,现场的几个警察没有制止住。施工方组织这么多人的目的,是老百姓阻拦,就让工人打架,赶紧修好赚钱

15.徐并(化名):把交通要道堵了,施工方像黑社会一样

16.赵某金:那群人把唯一的交通要道堵住,上午到下午,造成村民出入不方便

17.张某华:小岛居民多次信访,没有解决。2017年和施工方发生冲突,小岛村民有五六十人,张丽华上前理论,被用安全帽殴打

上述证言证实因土地问题,村民让施工方先不要施工。但施工方不听警察劝阻,造成相关人员受伤,使老百姓心里害怕

审判员李俊:被告人的意见

曾建斌:好像听小说一样。具体细节我确实今天才看到、听到,也是今天才晓得一点点事情,今天才晓得。第二,樊某富说,我也到了现场,我请求放录像,可能有摄像机,我肯定不在现场,我都不知道这个事情,肯定也没有安排、指使任何人做什么,我不知道

第三,在我的回忆,小岛有人找卢善文,要强行挖土方,是村长还是啥子,我让卢善文谈,适当高一点,但不能过多。后来没有谈成功,他们就提出给一点钱,害怕他们时间或深度有问题,在某个茶楼说了一次,是卢善文让我过去的,这个人的名字我记不到了,有这样一件事情。我搞不懂,究竟怎么样,他们说得清楚,我说不清楚

还有一个事情,学校找到我说,要动工,是英才学校教师公寓,是否会阻工不知道,问是否可以试探性开工。如果有人阻工,第一报警,第二有无人机摄像,就完了。后来具体动工时间,我都不知道,也没有给我请示过,我也没有安排过。在座的被告人可以作证。同时,学校的录像和有关人员也可以作证。我记得当时有摄像,他们说他们有很多无人机,我们开了一个十分钟的短会,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卢善文:看了公诉人的举证,我感觉特别好笑。我至始至终在现场,对小岛的事情我特别谨慎。为什么,刘汉是黑社会,他是被枪毙的,抓他的时候小岛村民放了炮的,小岛村民和刘汉有矛盾,我知道。我们特别注意这个事情。我们在修教师综合楼的时候,他来阻工摔倒瘫倒等等,都是无人机摄像。所以他们说的,我觉得特别好笑

第一,教师公寓是有完善的手续的,没有土地证,根本开不出施工许可证。施工公告等,我们都做了。我记得游仙公安局还贴了公告。小岛村民也把公告给我们掀了。我们的手续合法,而且有公示

第二,我对项目上的青苗等补偿,是找到李某辉同志,我说我们要协商解决,不要发生不必要的事情。李某辉就找了两个队长,谈,总共是几千。他们打了条子,宏坤的财务负责人付了现金。之所以这么做,都是为了排除项目上的矛盾。

第三,第一次进场平场地,平场地后,小岛村民都要阻拦。我们进行劝解,有无人机全程跟踪录像。是否报警,我记不清了,但我在场,曾和平也在场。推土机、装载机在平场地,我们也是试探性的做。但我被迫停工。我们劝架不听,那就停了就是了。卢善富有施工日记,他们记得清

第四,英才学校、宏坤公司联合给游仙区公安局、政府、有关部门打报告,说明了这次小岛村民的阻工,把无人机的摄像附后,也就是阻拦施工的证据。这个是给政府、公安局打了报告的,有据可查。

第五,2016年12月10号下午三点,学校通知我去开会,王某光主持,基建处的人也在场

审判员李俊:公诉人举证的,小岛村民的争议,你从这上面发表质证意见,你已经把前面的讲了很多

卢善文:李法官,进场的事情,我马上一句话带过去了,马上就说其他事情了。之所以12月10号组织会,讲了三点,第一,公安局要来人维持秩序;第二,你们多安排人;第三,明天一天必须把围墙完成。下来后,我把这个事情给曾总汇报了,不是我们要进场,是学校要求。我也给蒲永亮说了这个情况,但我没有去开会

第二天早上八到九点,我就到工地了,我觉得公安局要来,很轻松。我们就在做,从学校运过来,王某光还说他马上来。我们才做了十几分钟,民警没有到场,特警到场了,站了十几个,举着盾牌,勾局长到场,严俊(化名)局长也到场。两边警察特别多,110、119在场。

做了十分钟,村民又少到多,他们绝对没有一个人受伤。并且,当时无人机在拍摄一切证据。我之所以要求无人机拍摄,结果拿不出来了。120在场,为什么受伤村民不去医治

说到警察劝解,没有警察劝解。特警过来准备抓人

所以我说这些是一派胡言,编故事编得很高兴

是我们先做他们阻工,冯某云受伤是他们拿石头砸的。冯某云走了后120才来的

曾和平:证人证词中说到因为土地问题的纠纷,其实不是。土地问题的纠纷是校方和村民谈好了的,土地证也在校方手上。我听说是没有满足村民的要求,不是因为土地问题。土地证是办施工证要用的,这个在校方手上

第二,村民阻工多次,综合楼也阻工多次。反正他们阻工我们就停,惹不起就躲,该停就停

第三,不是强行施工,强行施工是手续不合法或者手续不齐。校方是给我们开了会的,让我们该开工开工。校方说我们可以派劝解组、取证组,有问题给政府报告

在12月,公告了几次,出公告要各个证齐全才能出公告,这样公告才有效,施工才合法。

第五,村民的说法,自相矛盾的很多。我们去主要是砌围墙,校方怕搭围墙好了又被弄坏了,去的人多,该搭把手搭把手。没多久村民就来了,学校有取证、劝解的,因为教师公寓拖了很久,学校也该出力出力,不是他们说的,我们用铲子、石头,开会也说了,只要没有把我们打伤,不要理他。公安也在现场,没有必要和他发生冲突。实在不行,该停就停。违法的事情我们会做吗,无人机也在取证,这个事情也是校方和政府主导。当时英才是国有资产,政府在主导

其他的记不到,刚刚证据太多了,请辩护人帮我说

蒲永亮:请我的辩护人帮我说

何仕武:我是去了一次,那一天要把围墙搭起来,让我过去,我不是英才学校的安全员,是玫瑰花城的,我忙不过来。让我去把安全看一下。我们在那边招呼,不要伤到老百姓,去劝阻。我就去了。扎人墙我没有参加。工人修围墙、用电不要伤到,我主要是做这个。至于打啊、拉啊,当天有无人机全程拍照,我没啥

卢善富:当时我去的时候,就在工地上转了一圈。装载机进来开始平场地的时候,有一个四五十岁的老太爷,扒到装载机上,我就跑过去把他喊下来。当时他可能有五十多,我也五十多,就把他喊下来。我也没看到受伤或者如何

把他喊下来后,我就靠河沟那边,因为要搭围墙,我在陪着他们搭围墙。是谁打电话给我,说冯某云被打了,我把他送到医院,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

卢善学:我今天看到这个指控,无话好说。好像是我们小学生写作业一样,比喻句形容句夸大其词。他说我们把路堵到下午,又说我们中午在三个真吃饭,前后矛盾

第二,当时有勾冬(化名),没有,这是把两次搞混了

第三,他说看到曾建斌,当天有吗,我都没看到。所以说,这组证据,95%以上都是假的

张良:我是英才学校的员工,在上班,要还原当时的情况,只有监控、无人机,才能还原真实的东西。前两天的时候,英才来了两个专业人员,拿了两个无人机试飞,在学生公寓也安了四五个摄像头,我们办公室也安了摄像头。现在说这么多,取证,说不清楚了,只有无人机和摄像头才能还原事实

唐勇军:这个事情我参与了,但确实没有看到哪个打人、咬人,我没看到

郭五强:关于班组长开会的事情,我说一下真实情况。当时卢善文、蒲永亮、何仕武召集开会,说小岛明天要进场施工。开会的过程中,也提到手续合法,召集你们去是维持安全秩序,卢善文还特地强调,如果有人拉扯,尽量把他拉开

审判员李俊:开会的问题,是后一起证据,不用说

郭五强:这是一起的吗。

审判员李俊:公诉人还没有举到

郭五强:哦哦,那天我没有接到卢善文或曾和平电话。确确实实开会,说第二天八点钟。我确实参与了。开会的事情不说了。确实我参与了,会议说我协助雷友金,是副组长。小岛这么大的面积,郭五强、唐勇军三个人就把这个事情挡完了?我确实扎了人墙,没有和任何人打斗。

审判长李勤:把村民说的这些内容,你表达一下

郭五强:这个,说老实话,看了头痛,根本不符合事实

王兆峰律师:刚刚多个被告说到了视频,视频不会说瞎话,我建议还是放视频。

审判长李勤:本庭同意,技术员

(播放录像一小时)

19:30

(完)

举证质证:

史上最卑微“黑社会”:讨债喊“哥哥”,却遭保安打(质证第七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被债务人送上被告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上)

被债务人送上被告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下)

薛定谔的拘禁:老板“被困”宾馆内,手机“出游”两千米(质证第五日: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盗连砂挖机被砸,警方调解结案,十余年后盗砂者变身“被害人”(质证第四日: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

有聚众,无斗殴,油坊街20年来最大事件,谁在吹牛?(质证第三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记忆中的群架,法庭上的罗生门(质证第二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

看知名律师如何质证(质证第一日:三汇绿湾春新区事件)

发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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