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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租赁合同到期,产权方通知搬离,商户拒绝,究竟谁之过?(质证第十一日:三汇装饰城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案 )

任名群 庭审旁听集锦 2023-06-10

庭审摘要

2023年6月8日,紧接着昨日,法庭继续对绵中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的最后一部分证据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同时,法庭主持对三汇装饰城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案的第一部分证据进行质证。

2017年2月,三汇装饰城部分商户租赁合同到期,17年2月23日,三汇装饰城逐一告知每一个商户,产权人将全面终止租赁关系。同日,装饰城发布招商通告。后来又发布撤场通告。5月26日,针对有些商户不愿意撤场,三汇给派出所写了汇报,后给朝阳办事处、区政府、巡特警大队、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写紧急情况汇报。6月29日给派出所写紧急情况说明。但是证据显示,仍然有部分商户占据商场二楼不肯搬离,并且在商场吃喝睡觉。

起诉书指控:

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曾建斌决定对三汇装饰城二楼商铺改造升级,通知商户限期离场,部分商户因补偿费、优先租赁权等未谈妥不愿搬离。被告人卢高翔、卢善文向曾建斌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打拆。2017年6月18日,卢善文、被告人曾和平组织宏坤建设员工、班组长在玫瑰花城项目部开会,布置强拆任务,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对人员进行分工,被告人卢高翔、陈勇等市场管理人员予以配合。2017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卢善文、曾和平组织被告人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卢善富、张良、唐勇、冯定楷、郭五强等公司员工、班组长、民工上百人聚集在三汇装饰城。曾和平带领何仕武、卢善富、郭五强、冯定楷、张良等秩序组人员强行将在商铺内值守的商户拖出市场,并焊接铁门、设立人墙,阻止商户进入。唐勇等拆除组人员在市场管理方配合下,对未搬离的二十余家商铺实施打砸、损毁,过程持续近三小时。经认定,被害人何某蓉的“檀香世家”店铺中部分被损毁物品价值38671.3元。事后,曾建斌为保护组织成员,逃避刑事追究,安排卢高翔、陈勇采用威胁、利诱手段,迫使商户撤回报案,同时指使十余人先后到公安机关作伪证,致使该案长期未被处理,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办案秩序。”‍‍‍





                                      (原三汇装饰城,现为宜家美三汇店)


庭审全纪录

10:0开庭

播放法庭纪律

李俊法官: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张良、唐勇军、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李俊法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罗明川:出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曾建斌供述,王某光找我和卢善文开会,是为了尝试性进场,当天没有在场

2、卢善文供述,卢善文要求解决问题后才开工,学校说已经汇报同意开工。卢善文没有制止工人推搡,一开始没有警察,一段时间后才有警察。

3、曾和平供述,前期就有人阻工。学校开会,说已经和村民协商好,防阻工要安排人阻挡。卢善文开会强调不要打对方。实际过程不能保证工人不动手推村民

4、蒲永亮,卢善文和学校开会后,要求强行开工。卢善文召集开会,要求都要参加,因为有阻工。卢善学要负责总体协调。卢善学组织扎人墙拦老百姓,发生冲突后,卢善学从其他地方喊人。相关人员没有制止。张良比较积极,闹起来后喊再来几个人

5、何仕武供述,之前有阻工,公司和学校、小岛社区沟通后认为可能进场。为了进场,专门开会动员、分工,要求员工、班组必须到场,把村民阻拦在外面

6、卢善富:施工时很多老百姓阻工,和蒋某松一起和冯某云就医。看到很多人推搡,社区干部到场和警察到场才平息

7、卢善学供述,事后卢善文表扬了郭五强和潘某华。扎场子是为了顺利进场,但很可能和当地发生重冲突。老百姓可能因为人多不敢冲突

8、张良供述,事后公司组织吃饭,造成交通拥堵

9、郭五强供述,公司高层知道会发生冲突,就叫人对村民威慑。要将冲进现场的村民拉出去。其因为表现好被公司表彰。

10、唐勇军供述,没有看到我们的人有拳打的情况,有何一个人抓扯、相互推搡

书证

线索来源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2016年接处警的情况派出所情况说明,12月6日已经处理过,要求对方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杨某燕情况说明,村民对英才教师公寓有不满情况事发前没有收到开工信息小岛社区信访积案相关材料,小岛社区土地相关情况和报告绵阳市政府建议学校暂缓施工

王某光卢善文的工作笔记

勘验辨认鉴定意见,樊某富系轻微伤视频证实,宏坤公司到场后和村民发生冲突的情况

审判长李勤:现在休庭,三声铃声后继续开庭

10:5继续开庭

李俊法官: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张良、唐勇军、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曾建斌:非常感谢前天晚上看的视频资料。如果没有那个资料,真是百口难辨,死定了。

对于今天的几组供述

蒲永亮、卢善文、郭五强三人供述和视频有很大出入,什么原因?请求播放同录。我只能猜想是什么原因,但具体原因不知道。请求法庭播放三人的同录。因为他们说的话,和视频有矛盾。视频是做不了假的,是学校组织摄制的

第二,动工是非法的吗,还是合法的。阻工是合理的吗,是非法的。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个人认为,宏坤公司开工手续齐全,学校多次催促,在我的印象中,王某光跟我说,学校要罢课了。

我说为什么?他说学校教师公寓这么多年修不了,很可能要罢课。是否修教师公寓,什么时候修,对教师队伍稳定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宏坤组织扎人墙,不准打人,尽可能克制,我认为是合情合法,也是合理的

我在证言看到,有两个轻微伤,我没有看清楚证言是什么时候做的,是当年做的,还是现在做的。做案子,好歹要稍稍靠谱一点。如果把他们定位轻微伤,冯某云也应该被鉴定为轻微伤嘛,这样案子也没有那么假。都被打流血了,难道还不是轻微伤嘛。被打了一下眼睛,就这样了

哎呀,我一再说,要是没有视频,真是难辨

我好像去过一次现场,好像是学校和我说,公安要执行任务,你要来看热闹就过来。卢善文可能是跟我说了一下明天要动工,我没有安排什么。卢善文也可以作证,我有没有安排、指使什么。我的印象中,我去看过一次热闹,就去过那么一次

卢善文:我先回答曾建斌刚刚说的,第一2016年12月14日,我确实打了电话,曾建斌说,好的,我明天也去现场看一下热闹。我告诉他,明天要开工,公安要来。我只打过这一次电话,事情是怎么样就怎么样。至于我怎么样,我记不清楚,请律师帮我说

当天进场,是学校安排的,公安也说要到。我们晓得村民要阻工,至于现场的情况,录像的视频可以证明。只是最后有一段没录,是李某军局长让我喊停工,任局长也没看到。

蒲永亮的话不真实知道是什么原因,总之不真实。我不会说扎场子、扎人墙这些话小岛这个项目上,我一件事情都没做。我头一天没去会,但15号一早就去了他是常务副总,却什么都没有做,常务副总什么都没做能当吗,宏坤公司你不做事养你吗,如果这样宏坤早就破产了。我实事求是,该判我多久,我认。但确实学校的会我确实去了。

15日这一天,我劝了,但没劝住,视频可以作为依据,是客观公正的,无法作假。视频反映的情况和当时是一样的

12月15日,停工不是哪个喊得,是李某军局长,游仙区公安的一把手让我停工的。如果是当天报警停工,特警、120、119到场,有上百警察,如果是报警,不可能这么迅速。

说当天警察要到场,是事实。是学校安排我们进场,说公安要到场

学校的项目,小岛长期阻工,包括12月15日也阻工。村民在土方旁边,张良也到场。后来派出所出警抓的。只是没有录像。

公安局、政府部门没有任何人找我谈话。如果有,不要嘴巴说,可以拿会议纪要

12月7日开会,我、曾和平、卢善学去了,王某光主持。当时这个会让曾和平去,是因为前期土方曾和平负责。我们平场地阻工,打了报告,上面一直没有回音。学校王某光开会,是让我们再次进场。让我们收集证据。第一次我们平场地,因为阻工停了,还摄像,依据这个报告了。

不要抓扯、不要打人,也是我说的。

曾和平:关于刚刚说的校方和政府部门、教体局等的报告,好多找不到了,第一次进场,我们装载机平场,村民阻工。阻工后校方就给各个部门去了沟通函,这个找不到了,但确实和各个部门沟通了。

关于出警记录,也没得了,当时是出警了的,勾局长也来了。校方也去了沟通函沟通了的,我们是应校方要求进场的。他不喊我们不可能进场,和老师是否有住房没有关系。我们要进场才能有进度

我们这边的人,冯某云受伤,是事实,当时到了科学城医院,有诊断证明。村民那边,从来没听说有受伤。视频我也说了“你是自己绊倒的这句话

最后,伤情只有一个报销单,但从来没有听说有什么伤情。樊某富的眼睛受伤,我没看到。我有印象的就是有一个人自己绊倒自己

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很多不实,是选择性出示。对我们不利的,他出示;对我们有利的,他没有出示希望把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都出示,公平公正

表扬、奖励的问题,我们每年都要搞。这是公司正常的年终总结,对质量、安全、进度各方面评比。不是进场积极表扬的,可以去查每年的记录

12月7日的会,我去没去,卢善文本子上有,我没印象,他记录去了,请法庭查实。去了就是去了,这是土方部分,不涉及围墙

蒲永亮:本来我是签了认罪认罚,一直没说,但有些人已经对我指名道姓。第一,笔录是多年的回忆,我无法保证和事实对应。你卢善文就能保证吗第二,起诉书指控我是宏坤常务副总,是2020年,这个事情是16年发生的,卢善文你就提前四年预见任命为我是常务副总吗。第三,关于公诉人的证据,我没有其他意见;第四,休庭后我想见一下律师

何仕武:我的脑袋一片空白。我是当兵的,敢做敢当。我说两点:1、昨天说我在现场点名,我确实没有点名,我昨晚是一直回忆,确实没有。我是玫瑰花城的安全员,那些人我都认不到,怎么点名那些人指证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起诉书说我是安全部长,我是2019、2020年,公司扩大了,要把工地检查的相当紧,给我了一个安全部长,没有具体下通知,也没有相应的工资待遇。我和其他安全工资是一样的。说我是安全部长,可以去查。3、小岛我有去,但是让我负责安全。是让我喊工人不要伤到别人,负责安全问题。

卢善富:这么多年,蒲永亮也说了,人的记忆肯定不清楚。我们60岁了,记忆也有一些差异,视频也看过了。雷某金说我是领导,从工资、奖金,我连一般的不如。

后勤经理,从我零几年,蒋某松也管过我,王某龙也管过我,曾和平也管过。我是协助他们。我在人和逸景有一个小办公室,其他地方没有给我一个单独办公室

卢善学:我想陈述这个事情。时隔这么久,我看了一些证据,但记不清。卢善文的话,回忆肯定是有错的。卢善文的证言证词,说给我们打电话,我和蒲永亮安排,请问我在公司是什么职位,还有这么多副总,我一个英才的项目经理,有这么多特权吗,很明显没有,这是他记忆的问题

这么久了,很多证言纯粹是有人引导

关于蒲永亮说看到我在现场指挥,请问是你的职位高还是我,其他项目经理,雷某金我调得动吗,唐勇是人和逸景项目经理,我调得动。当天开会,是蒲永亮布置的,而且好像在我记忆中,有一个打印,谁负责哪个项目,谁负责摄像、秩序、维修,我当时是临时用电护线组组长。我的特长是水电安装,当时是想让我做这个事情

另外,我们公司冯某云受伤,12月15日入院到19号出院。冯某云住这几天院一点伤情都没有。为什么证据显示门诊上挂号就有伤情了,明显是有人在做案子

我很感谢公诉人提到了视频。视频这么长时间,哪一处我出现在现场?这些说明我说的差别不大,我在小学部那边负责配电,我回忆上应该没有太大错误

关于民警杨某燕,我对她记忆犹新,当时我修新建综合楼,汉仙桥派出所让交资料,当时他们阻工几次,我交资料的时候,有民警说不要给她,为什么我不知道。因为她的工作地点是小岛片区民警,是社区里面的。2月28日公安很多,我们进场。20173月下旬,我们挖土方,在往外面运土,小岛村村民用挖机把路挖烂了。我们报警,汉仙桥派出所抓了人。当时,为了小岛村教师公寓的事情,我们往外运土的时候,土方车要往外过,他说你们公司在乎钱吧,这个路倒是肯定也要烂,公民有意见。我说我负责修补。现在可以在学校、居委会调到这个事情。我当时是怎么处理这个事情的?我要求学校,因为我和村民不熟悉,我没有给钱给村委会。我对这个人的印象很深

张良:当时我在工地内,确实有两个年龄和我相仿的人强行爬上装载机,装载机的驾驶室的高度至少在1.7米左右。我认为事态很严重,如果装载机一动,他很可能摔下来。我就让驾驶员停下来,请他下来,跟他说很危险,我是把他扶下来的,不是强行拉下来

阻碍交通,这个事情从开始到最后结束,我们的员工没有阻塞交通。恰恰相反,当地老百姓不准我们过去。我们站在那边他主动找你,抓扯,我们都想尽千方百计避让,这是我的感受

这个事情过后,面临挖土石方,还是老百姓阻工。履带式挖机,是不准在公路上走,他们强行开到英才学校小学部,连大一点的三轮车都无法通过,是他们在阻拦交通,不是我们

唐勇军:我只能说我没打人,笔录和我说的不同。我说卢善文说不要打人。我没读过书,只是老老实实说,是怎样就怎样。其余的没有了

郭五强:关于小岛的情况,卢善文、蒲永亮等开过会,说不要伤人。我作为发包商要配合施工。现场坑坑洼洼的,防止村民过来发生事故。

第二,我和人吵了架,他骂了我,我回口,曾和平让我不准骂。这个人当时想挖土石方,曾和平说因为他要价太高,没有让他做

公诉人说的指认现场,我记得很清楚。当时让我去指认,我说不行。去年我在做市政工程,从五月到六月底必须交工。他通知我,我说不行,当时都在通宵做。

我到现场,和当时的布局不符,当时也没有问我任何材料,公诉人说有说了话,没有这个情况

曾建斌:请法庭注意,小岛阻工是常态,有组织、有记录、有报酬的阻工是常态,我以前不晓得

刚刚卢善文说游仙区三个局长来了,我不知道。我只是听到他们在指一个比较矮的。三个局长到场,如果真的是一个很凶的群体事件,不立案调查吗。我知道的是没有立案,为什么没有立案,游仙区的局长都来处理了的,因为当时情况没有这么大,这个指控是做案子做出来的

卢善文:补充一句。12月7日开会过后,一直没进场,一直到14日学校组织开会,15号才进场

刚刚卢善学也说让我回忆,我给蒲永亮打电话,因为我们的围墙已经做好了,只要安上去就好了。给蒲永亮打电话,就是王某光说,让他把秩序做起,让卢善学赶紧过来安,是这样

吴丹红律师昨天王兴律师说了,为什么有些被告,作出了和事实完全不符的证言。比如明明是村民在打,但记录为打村民。有些被告也说,记忆不清楚。只要核实同录,就可以知道他们为什么会这么说。之前核对的同录,已经有很多律师说笔录和同录不符。

除了真实性问题,公诉人举证还有证明目的方面的问题

公诉人念的很多证据,都在说进场的问题。好像是因为非法进场,才引发冲突。但宏坤的手续是完备的,一应俱全。这些东西当时都公示了,学校也汇报过,相关部门认可施工。宏坤进场施工完全合法。

曾建斌提了两个问题,进场是合法的吗,村民阻工是非法的吗,回答这两个问题,就能解决很多问题

卢善学、张良都证实,之前就有多次阻工。笔录里面有这些,公诉人没有念。这些能够证实村民阻工的非法性。卢善学笔录说,村民阻工,还报警,警察抓了人。张良笔录,老百姓不准开工,睡到工地,当天警察也来了,警察还带了高音喇叭。视频里面也有,警察在劝阻这说明当时警察认定的违法者是村民,而不是被告一方

卢善文也提到,之前村民以青苗为由,要求赔偿,赔偿后,又阻工。曾建斌说小岛阻工是常态,明确证据

公诉人举证曾建斌笔录,少了一段非常重要的内容。他说我当时就交代,挡得住就挡,挡不住就退,绝对不能和老百姓动手

张良等也证实,卢善文明确要求,不能发生冲突。学校也提出,由校方取证

被告一方至始至终没有聚众斗殴的目的,是为了正常施工。没有人会把自己斗殴的犯罪行为拍摄下来,是为了将对方有可能违法犯罪取证

刚刚曾建斌提到,公安有任务,要抓人,他是看热闹。如果按照本案的指控,三个局长都在场,他们是不是保护伞

被告一方的行为,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书证部分,比较琐碎,很多没有关联性,没有办法发表综合意见。我逐一发表

第一,英才学校教师公寓,来源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和前面几起犯罪情况说明是一样的,都是刑侦支队案发多年制作,不是法定证据。而且本案是在当天派出所到场,公安完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后补的证据。证据说是文红军的线索,但文红军也说斗殴。这样的说明,无法满足公安重新侦查、立案的条件

接处警情况说明,能够说明,第一,报警是村民阻工,要求出警,证明出警原因是针对村民;第二,警察出警后,对双方劝解,明确告知村民不能阻工,民警配合社区把村民劝离。说明警察同样认为阻工是违法行为。现场也是抓村民而不是被告方。也就是说警察当时认为被告没有犯罪行为,以当时的证据没有达到标准,为什么重新立案。而且甚至连最重要的视频证据都没有调取。在这种情况下,把被害人变为被告人,行政案件变为刑事案件,没有任何依据

杨某燕,三性不认可。是案发多年后,游仙分局民警个人出示的材料,不是书证。是否是证言,如果是,应该告知权利义务。但只有个人签字说明。如果个人说明就可以,每个被告人都可以这么做。这个情况说明,不是法定证据

杨某燕的情况说明,说没有收到学校开工信息,与本案没有关联。宏坤合法开工,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他们向社区民警汇报。无论事前还是事中,不需要汇报。宏坤的报备是向派出所,杨某燕单方面的说明,起不到任何证明作用。这份材料,也证明不了被告一方有任何违法犯罪目的或过错。他的说明也表示,矛盾是学校和村民,和宏坤无关,其也用阻工表述这起事件,说明其也认可不是聚众斗殴

相关政府材料,说明小岛和政府有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和宏坤无关。村民以这个理由阻止宏坤合法施工,没有任何依据。宏坤进场施工完全合法。案件发生后,绵阳的相关机构就是按照信访来解决问题,没有对宏坤或者学校作出任何负面评价。相关机关的目的就是为了不发生阻工断道,说明政府对小岛的行为负面评价。公诉人只强调,小岛的诉求有合理性,为什么不肯承认被告的施工有完全合理性,能不能用统一标准

施工许可证,证明目的有异议。2016年11月16日就取得许可,只能证明进场合法

卢善文的笔记本,不知道是否确认,也没有确认复印人签字、提取日期,我认为需要核对一下,他是笔记作者,有解释权。他的笔记提到村民青苗费已经补偿,但村民还是提出不合理要求,并以此阻工。很多地方也有这个问题,你满足他一个要求,他有另一个要求,不断有要求,根本无法满足。笔记有施工方多来一些人,说明施工方要求多让人来,不是事实,是学校的要求。笔记本要求事情可控,说明校方和施工方都没有斗殴故意

笔记有“逗”他们,因为本次入场有取证的目的,公安机关全程在把控现场。所以卢善文在笔录解释,是假装入场施工,看哪些人阻工,过程中不能伤人。说明这是公安控制下的取证行为。

冯某云的伤情,证明小岛村民有过错,而且冯某云有流血,大家都能看到

樊某富的证据,也是复印件,是谁复印的、什么时候复印的,都没有。且病历显示,樊某富拒绝做CT,根本无法看出受伤情况。他的病历也显示,伤情非常轻微,和冯某云对比,他被打到脑震荡,哪一方在殴打,一目了然

医疗费报销单,三性有异议。也是复印件,没有骑缝章。只有保险单,没有具体伤情,不知道举证面对。

蒋某松的付款凭证,关联性不认可,宏坤是合法进场,公司提供就餐,是正常的合理待遇。英才学校开工进场聚餐,没有问题,没有说是为了犒劳大家斗殴。不能证明曾建斌对案发当时的情况之情

案发当天的情况照片,已经有了视频,照片里面不能看到具体场面,只是片段。也不符合最高法关于电子数据的要求

汉仙桥的情况说明,说没有找到相关材料。在执法记录仪视频已经没有,证据完全缺失的情况下,立案明显有问题。我们现在调取到了视频,如果重新审查这些证据,应该是不符合立案要求的。而且这个案件已经处理过,是不符合立案要求的。

没有找到英才的会议纪要,不能证明没有开会,也不能证明宏坤没有要求不能打人。就像公诉机关要求调取证据,没有调到,但法院一天就调到了,可能公安机关不给力。

现场的辨认,案发现场已经变动,再做辨认已经没有意义。

鉴定意见,跟之前的差不多。案发时间为2016年,鉴定意见显示查体未见异常,只是对2016年的材料鉴定,不符合要求,应该在损伤消失前固定伤情,及时作出鉴定

徐莹律师各个被告人描述的打斗内容,视频已经播放,相关笔录真实性不认可,视频为准

关于曾建斌供述和辩解,证明目的不认可。曾建斌已经非常详细的描述了英才学校进场的背景情况,项目有合法手续,有政府支持,在村民多次阻工的情况下,尝试进场,不违法

卢善文的笔录证明,小岛村民的阻工行为,不是第一次。曾和平、张良的笔录也印证了这一点

卢善文的供述也说,学校是主导方,是学校提出尝试性进场,考虑扎人墙,目的是为了顺利把围墙搭起来。就如同刚刚被告人所说,也考虑了村民的安全。

视频里面也有,工人劝阻老太太,说阿姨你不要这样,不要切到手。他们没有打架的故意

说卢善文没有制止行为,不符合事实。卢善文当时和小岛村主任李某辉在沟通,负责人之间的沟通,也能够视为劝阻行为。卢善文和其他人的笔录也证明,他在之前和现场都要求,不能和村民发生肢体冲突

蒲永亮自己也说,多年的记忆可能失真。他的笔录和张良都提到了交通瘫痪的问题。辩护人想结合2016年10月2日当时小岛村施工地块的俯瞰图,也就是施工之前的图片来说。从图片可以看到,冲突点的位置,和小岛村民居住点对比。可以看到施工地块周边没有道路,居民根据内部道路通行。事发地点为断头路。英才学校是寄宿制学校,周一到周五没有家长接送学生,案发当天是礼拜四,也不存在家长接送学生放学影响交通的情况。而且就算是接送,也不需要走施工道路。案发地点是内部道路,平时没有车辆穿行,不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根据当时施工地块周边的情况,不可能造成堵塞,因为根本就没有通行。

表扬的问题,宏坤每年年底都会评优,评优的标准是根据相关绩效、班组工作成绩等。评优的获得人员有很多,十多二十个左右。郭五强也提到,他年底的评优,和这个事情没有关系。对供述真实性不认可。

卢善学供述说,公司安排四辆车送受伤人员,好像之前有准备,但这个说法得不到印证

吃火锅的问题,前面说到了,不赘述

这组证据,整体意见,完全不能证明存在聚众斗殴故意,也没有聚众斗殴行为

书证,接警登记表,可以看出,不仅有一个2016年12月15日的,还有12月6日小岛村民多次阻挠合法施工。处警人员的意见也进行了登记备案。警察认为不具有没有刑事违法性,只需要登记备案,逐级上报,由政府部门协调

汉仙桥派出所情况说明,可以和视频印证。告知村民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阻工。视频可以知道,勾冬(化名)局长在场有说不要用自己的违法行为阻工,违法性已经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定

杨某燕的情况说明,刚刚卢善学也说到了他的身份,他是小岛片区民警。视频也可以看出杨某燕的公正性问题,他对工人是比较恶劣的态度,对他情况证明的真实性、客观性,不认可

小岛社区相关材料,证明游仙区政府打了一个报告,明确说到涉及英才学校,有汉龙公司的9.79亩土地,即案发土地,这块地在事发时已经取得土地手续,建设有合法性。村民主张收回土地是否有合理性,公诉机关似乎说主张有合理性,在市政府的开会纪要中,明确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将南侧20亩土地作为解决用地。小岛村民要求43亩,但政府给了20亩,政府的处理意见证明,小岛村民强行要求政府收回土地,因此产生的纠纷没有合法性。他们的诉求一开始就不合理,就是为了实现非法诉求而采取阻工

在这个事件中,游仙区政府也有责任。游仙区政府在自己上报的文件中也提到,小岛村的阻工从1996年开始,发生较大的事件十余次,到2016年一直没有解决。合法施工方一直不能入场。导致教师没有房子、上访,知道市政府关注解决。这种问题,让合法施工方承担犯罪责任,于情于理都没有依据。

夏单(化名)的照片,提请法庭关注,公诉方提供的夏单(化名)照片,恰恰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在移送相关材料的过程中,有选择地提供证据。这一版的照片是不完整,和法庭调取的缺少19张。而缺少的19张,我举一个例子,缺少了郭某清潘某华发生争执,郭某清把手伸进潘某华嘴里的照片。这张照片证明是郭某清主动挑衅,但公安提供的照片,只有潘某华很凶残的抓扯郭某清的照片。该组照片恰恰证明公安机关有选择提供证据,隐匿证据的情况

汉仙桥情况说明,证明游仙区委成立专门调查组对事情进行处理。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进行了处理。当年连行政案件都不是,时隔多年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立案,没有理由

樊某富的鉴定意见,合法性不认可,没有看到相关鉴定依据,比如医院的就诊记录等

视频,没有质证必要

王兴律师第一,对合法性,辩护人坚持庭前会议上提出的合法取证的诉求。对公安机关的重复立案不认可,对供述合法性整体不认可

供述真实性,有视频为证,不用过多争执,以视频为准

关于开会分工等,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都有分歧,我觉得这是很悲哀的。这么一个宏坤体现社会责任,为政府排忧解难,为教育添砖加瓦的事情,变成这样。宏坤是为了配合学校进场,对这个事情越重视,越显示宏坤不是草台班子,而是一个认真负责的公司。我觉得宏坤哪个人都可以理直气壮的把事情说清楚,没有什么丢人的

结合王某光在案证言,可以把这个事情说清楚,和卢善文供述印证。英才学校急于开工,不仅在本案的证据,还在串通投标的证据里面也有,因为拖了很多年,原来的施工许可证过期,之前的承包人不做了,为了能够在17年雨季来临前完成进度,必须在16年12月进场。宏坤作为乙方,只是在配合

公诉机关举证,都是想说村民阻工有合理性,情有可原。我想总体说一句,小岛村民是否有合理性可以不谈。他阻工的手段公诉机关能不能有个态度,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你们在指责被告人,每一件事情都说,你们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解决,有没有对小岛提出这个要求,没有吧。即便小岛有合理诉求,对工地是否有合法权益要保护,没有吧。即便有市政府后来协调解决的问题,都和教师公寓的施工没有关系,没有说施工错误。小岛村民的阻工就是违法的,必须有共识。如果连这个都搞不清楚,那我们就是浪费时间

如果阻工违法,那宏坤的施工就没有问题。张三肚子饿没有生活来源去偷东西,你们说要给他解决生活来源,在解决生活来源之前超市不能开门,能这样吗,你们是不是在给宏坤、英才学校提这样的要求

关于立案的情况说明,没有案件的事实,就是被告人嘴里挤出来的。立案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一直没有见光的事情吗,不是。是从事发之前,甚至19九几年,各级政府都关注的问题。涉及教师公寓,各级政府材料不计其数,汉仙桥派出所也知道。现在说发现这个材料,就是在否定这么多年的处理。这个事情要看到,政府没有闲着,不管是公安还是市政府,工作的方向一直是对小岛维稳,解决他们诉求。但有没有哪一次是针对宏坤,没有。现在针对宏坤,但即便如此,事情的起因也是学校现在立案,一开始是寻衅滋事,后来变为聚众斗殴,丰泰一开始聚众斗殴,改为寻衅滋事。这么多专业人士,公安、检察院,搞不懂吗,无非是想套罪名

这次进场前,也发生了阻工,违法行为一直存在,甚至我们看到,是宏坤报警,他们一直寻求公安解决。但解决了吗,最终公安到场,还是停工。求助公安,公安也爱莫能助。我们还要提醒,2017年3月18、19日的报警记录,2017年3月还在阻工。17年2月28日已经完成进场,在大量警力保护下才完成的。到2017年5月16日,小岛村民才签了息诉罢访协议。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既然还是没有解决,2月份是不是也太早了

但那次的进场是绵阳市政府配合的,公诉机关要不要说绵阳市政府太着急了。

政府相关材料,公诉机关的证明目的,移花接木。所谓市政府认为应该暂缓施工,没有这样的依据。所谓暂缓施工,只有2016年12月20日游仙区政府提到了,其是说了英才学校急于施工,他也认为是英才急于施工。他的建议有暂缓施工,当然不止一个建议,也建议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安抚。但提请合议庭注意,这是区政府的建议和认识,是不是代表市政府的决定,也没有。另外也说了,这是他自己的建议。就如同我刚刚举的例子,要求超市暂缓开门。宏坤是合法施工

2017年2月的政府文件,也提到了,要确保二月底教师公寓进场施工

关于卢善文的笔记本,印证他的陈述和王某光说法,目的是取证,为政府提交报告,王某光也说,怎么也要试一下。没有这次进场,就不会有2月份警方的支持

涉及到小岛村民的报销病历,通过报销看出,小岛村民也有组织,有社区的支持。对比宏坤的指控,小岛和宏坤没有区别。指控聚众斗殴,是双方的,也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不把小岛拉进来,只针对宏坤,这也是不公平

鉴定的问题,同意其他辩护人说的,对樊某富鉴定不认可。时隔多年,不具备鉴定条件。但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被告人也说了,鉴定意见对樊某富的轻微伤依据的是人体损伤标准的5.2.E,眼部挫伤,想提请合议庭和公诉人注意,5.25C,是面部擦伤,冯某云是否符合这一点,构成轻微伤而且他还有脑震荡。既然都知道冯某云受伤,为什么只针对樊某富。批评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冤吗,不冤

现场勘验,是现实版的刻舟求剑,毫无意义,没有证明力

唐静律师同意之前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供述和辩解,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诉人没有宣读会议的要求,实际上相关参会人员都提到,开会领导提出了要求,不准和村民发生冲突。也提到老百姓阻工就直接报警,这是很多被告都提到的,但公诉人没有宣读,提请合议庭关注

这组证据也证明,会议不是曾和平组织。

有些被告人提到曾和平没有制止,昨天已经说到了,视频很清楚,曾和平不仅劝阻,而且因为劝阻被打。提请合议庭调查核实授意殴打曾和平的人是谁,这可以查清这个事情幕后主使是谁

徐莹律师的图清楚看到,学校教学楼和施工场地,隔着宿舍和食堂,教学楼看不到施工场所。所谓干扰教学秩序,不是事实。即便有,也是村民阻工造成,不是因为合法进场

书证勘验的意见

对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合法性不认可,没有前面,不符合情况说明的要件,不具备证据能力。情况说明时间是11月15日,立案时间是2022年4月14日,卷内诸多材料,包括对社区干部材料,全部形成于2021年11月、12月,这个案子大量证据来源不合法,违法侦查,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侦查

接处警登记表,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16年12月6日,村民在本次事发前就多次阻工。登记表很清楚,民警到达后,联系社区干部将村民劝离,整个过程和宏坤、学校都没有关系,针对的是阻工村民

12月15日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与宏坤无关,也没有提到宏坤有聚众围殴的行为。

两个登记表的意见,都是登记备查

汉仙桥派出所情况说明,三性不认可。没有办案人签名,不知道责任人,不符合要件。情况说明真实性,将2016年12月15日出警人员名字写错,可见多么不走心。在这份情况说明中,增加了和当年不同的一点,是原登记表没有的,即告诉施工方要合法施工。对原登记表的内容,在出具人员不明的情况下,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强行将责任加给施工方

游仙区政府的报告,出具于12月20日,在事发后。不是事发前要求暂缓施工。事发前没有任何部门要求暂缓施工。从证据也可以看出,学校多次打报告,寻求支持,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要求暂缓施工

施工许可证,证明宏坤施工合法。

公诉人没有出示一个比较关键的证据,在126卷96-98页,英才学校于2016年12月14日向游仙区政府部门的紧急报告,这个紧急报告中说到,2010年就办妥手续,但因村民阻拦导致一直没有施工,所有手续作废。15年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办理手续,到2016年10月份,各种恢复施工手续办理完毕。学校根据施工进度和教师要求,组织进场,但每次都被阻拦。学校将12月15日再次开工,现向政府报告。进场是寻求了政府的支持的。

报告最后说,学校会再次施工,为了确保稳定,恳请政府部门支持。开工过程中,若还有不听劝阻的村民,肯定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施工。这说明,宏坤施工有紧迫性,向政府部门报告过,政府部门没有组织施工。再次证明宏坤进场的合法性。这组证据也反驳了杨为(化名)的证言,说进场没有紧迫性。杨为(化名)的证言不能证明没有紧迫性,但可以证明丰泰A地块进场没有合法性、必要性、紧迫性,请合议庭关注

卢善文的笔记本,刚才徐莹律师已经说了,我补充一点。控方的证明目的明显双标。卷内那么多劝阻的记录视而不见,就抓住“逗他们”扩大解释

樊某富的病历,伤情是他非法侵权行为导致,和本案当事人无关

小岛医疗报销单,没有对应检查记录,无法核实真实性

用餐费用,已经说得很清楚,公司平常有食堂,要安排就餐,因为当天离工地远,安排吃火锅,没有问题

汉仙桥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说当年游仙区区委成立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所没有调查。首先领导小组只是议事机构,不具有侦查权,不妨害派出所调查,不能将责任推给一个已经解散的临时小组。第二,如果当年已经协调,是否是说当年已经平息,不作为犯罪,所以学校提交的材料派出所才不作为案件归档。重启调查没有正当性

鉴定意见,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

视频资料和照片。其中一段已经播放。朱某贵的两段视频,修改时间是2022年5月31日,调取通知书是2022年6月1日,也就是说这不是当年的原始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本案已经出现太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要么丢失,要么隐匿。我们多次申请调取朱某贵的原始视频,现在再次申请

夏单(化名)的照片,公安注明夏单(化名)提交了全部照片,我们在去年就发现公安的所谓全套照片有缺失,也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这次法院调取的材料,补充了缺失的照片,除了删减了郭某清把手伸到潘某华的照片,还缺少了卢善文和李某辉沟通的照片,这些照片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照片。本案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都不出示,请合议庭注意。公安在组卷、公诉人在出示,都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裁剪,可能导致合议庭误判,恳请合议庭高度重视。

审判长李勤:下午三点十分继续开庭

15:0继续开庭

李俊法官: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张良、唐勇军、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梁雅丽律师视频显示,村民有组织掀翻围墙、隔离落单工人、持有铲子、棍棒,工人只要是防止村民破坏。拖拽主要是为了把落单的工人抢回来,没有斗殴行为

书证,恳请合议庭关注,关于村民阻工非法性,各个材料都有。村民有多次阻工,前后有十余人到四十余人非法阻工。政府的报告,2017年会议纪要也显示,村民从96年开始就大规模聚众。村民阻工非法性很明确。宏坤是应学校要求进场,有正当性

宏坤被指控的施工行为,是落实市政府、区政府关于落实教师公寓项目的指示。宏坤员工都是劝止和克制。时隔多年,当年的社会关系已经修复。重启立案的正当性存疑,是否是浪费司法资源

恳请合议庭关注,案件存在隐藏客观证据,与事实颠倒的证言,包括社区干部、村民,甚至被告自己都做了与事实相悖的证言,恳请合议庭关注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挥舞安全帽砸安全帽的情况,与实施不符。照片显示,是村民抢夺施工工人安全帽挥舞

现场辨认,是若干年后的辨认,请参照2016年的俯瞰图。

唐勇证言反复说造血用地等的表述,证词虚假显而易见。

恳请关注客观书证和视听资料,虚假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苏琴律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卢善文有异议

曾和平、何仕武均供述,小岛进场前的会议,是卢善文主持。相关证人也证实卢善文参加会议、安排工作。如果只有一两个人指证卢善文,可能是偏差,但多人指证,有理由,卢善文的说法不属实

其他证据三性无异议

蒲永亮在本案的行为说明,蒲永亮分组是领导安排,在现场是对搭围墙进度进行督促。没有调动人员。黄成、郭五强供述可以证实。蒲永亮现场没有和任何村民发生肢体接触。提请法庭对蒲永亮在本案中辅助性、从属性作用进行认定

耿昊律师不认可何仕武供述的真实性。侦查人员第一次笔录就说只要说,就可以保出去。‍

前三份笔录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形成的,三份笔录的真实性都不认可。何仕武说的点名真实性,都不认可

蒲永亮笔录真实性不认可。蒲永亮当时说都是回忆,无法确认真实性。其多处供述,和视频差距都很大。所谓何仕武点名,不认可真实性

郭五强笔录真实性不认可。何仕武平常要对他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相关人员和何仕武存在工作矛盾,存在作出虚假证言的可能,相关指证何仕武笔录不认可

樊某富伤情鉴定书,依据樊某富病历,病历是一份复印件,来源是其本人,不是医院。病历真实性存疑,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从形式上看,不是鉴定意见,是书证审查意见。检查樊某富本人,主要是恢复情况,无法根据现在的情况,判断过去有轻微伤。对鉴定意见不认可

任星辉律师关于对卢善富的指证笔录,蒲永亮、卢善学、唐勇军、雷某金指证不实。蒲永亮说卢善富组织扎人墙,不属实。卢善富只是负责后勤,最多是为英才学校协调材料,英才学校扎人墙不是由他负责。蒲永亮的说法也前后矛盾。卢善学说卢善富是秩序组组长,不属实。所谓卢善富主持就餐不属实,卢善富在冯某云受伤后陪同就医了。唐勇军说卢善富负责指挥,与事实不符。宏坤公司也没有人指挥,他们所作的只是保护施工和保护材料的安全。

无论这些工作由谁负责,都没有违法性。通过视听资料和前面的质证已经看到,权益被侵害的是宏坤公司。

书证的第二组。出警记录,提请法庭注意12月15日报警和警察到场时间。出警记录证实,9:14份接警,9:22警察已经到场。冲突发生在九点半以后,所有冲突都发生在官方眼皮子底下。

汉仙桥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如果是为了证明学校强行施工,没有证明力。前面已经说,施工有合法手续。游仙分局所谓要防止发生冲突,对事实没有效用。

政府部门调取的材料,对证明力有异议。绵阳市人民政府交付用地的批复,是97年的,证实1997年本案地块已经交给汉龙集团。综合学校方面证言可知,土地已经由汉龙集团注入英才学校,作为办学投资。这块土地在村民和学校之间没有任何纠纷。作为学校聘请的施工方,宏坤和村民也没有纠纷。有纠纷,也是村民和绵阳市政府。村民柿子捡软的捏,不意味着村民多次阻工是合法的。

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前面公诉人出示的李某平、李某清等的证言,提到了我们认为施工方和刘汉差不多,想抢地,提醒合议庭注意,地是绵阳市政府征收的,村民批评的是绵阳市政府。

区政府请示汇报,没有任何效力。地的取得是绵阳市政府决定。作为下级政府,他们无权推翻上级政府已经作出的土地出让决定。第二,政府行为想要有效需要告知相对人,这种意见是呈报上级政府的,没有告知宏坤和学校,不对宏坤和学校产生效力。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请示的解决方案不担当,不作为。收回土地,前谁出,教育谁负责?

法庭提醒

任星辉律师第四个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息诉息访承诺书,证实小岛阻工本身有预谋有组织。息诉息访承诺书有四个人签字,朱某贵是阻工的主要参与者,李某军根据报销阻工医药费的单子是小岛的出纳。

关于夏单(化名)提交的现场照片,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卢善富出现在照片当中,他扶着冯某云;郭五强被村民拳击,他没有往前冲,而是往后拽,可以说明他在现场的情况。

张召怀律师昨天已经说过,之所以出现很多人指证卢善学,都是猜测和分析,不能成立

辩护人补充一个信息,可以看到小岛项目的进场,说明小岛项目还没有开工。宏坤公司有很多项目工地同时开展,有班组的前提是已经开工。而小岛当时还在为进场范畴,没有班组。没有班组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指挥班组。说他现场指挥,和事实不符

重点指出一个问题,讲到卢善学,公诉人宣读了卢善富的笔录,说听到有人喊了一声,他们就过去了,印象中是卢善学。我注意到公诉人宣读笔录的时候,做了ppt,但把估计两个字直接跳过去。公诉人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估计就说明是分析和推测。但宣读的时候就把印象中去掉了。

书证的宣读,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公诉人宣读引用卢善学笔录,说,当时针对这个事情,表扬了郭五强和潘某华。我在会见专门问了卢善学,他说有很多表扬,不存在这个情况。后来查阅同录,发现前后的笔录有同录,而这一份没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讯问笔录必须有同录,这份笔录没有同录,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笔录真实性也有问题。提到积极表扬郭五强和胡某平老婆,起诉书专门也写到了。如果写到上面,应该有更高的证据标准,是否要调取当年的名单,表扬的是否都是当年的人员。但公诉人没有调取

另外一方面,郭五强、潘某华被表扬,需要看是否属实。通过现场可以看到,郭五强比较积极,但和郭五强还有一个类似的,张良,张良也是赶紧拉开其他人。按照这个标准,为什么不表扬张良,他会不会觉得很心寒

胡某平老婆,除了被打了耳光,没有其他行为,表现积极体现在哪里

袁某刚也被表扬了,视频里面袁某刚的积极表现体现在哪里

所以,很容易得出结论,是否是因为积极进场被表扬这是笔录的真实性问题

张良、卢善学、卢善文笔录还提到,事情被多次阻工,经常多次阻工还抓了村民,能够体现谁对谁错。还要补充,老百姓不会先去查法律规定看是否是对错,老百姓看是非对错是看警察如何处理的,既然抓了村民,就只能给他们一个印象,村民的行为是不对的。反过来,不就说明他们的行为是对的,在制止不法侵害吗

王某光、卢善学笔记本,卢善学,都证明进场是学校组织的,学校是事主,他们自己都没有主张教学秩序,其他人评判是否核实。更重要的是,夏单(化名)老师被问到是否会影响教学秩序做安排,他说没有想过,距离比较远,学生听不到。由此也可以对比出来,被告人不是学生、老师,是猜测,且很大概率是公安引导的猜测。如果有影响,学校自然会作出安排。根据不熟悉情况的被告人笔录作出结论,不合适

出警记录表,2016年12月15日处警记录,冲突时间是9:35-9:55,而9:14已经报警,警察也已经到场维持秩序。打斗就是警察眼皮底下发生的,如果说这个有问题,警察不制止,是否是渎职

公诉人用出警还要证明警察有事后救济,但学校也说了,不是要事后救济,是事前的救济。要证明的不是事后,而是事前是否有救济。事情发生后,2017年在事前就有百名警察保障进场

暂缓施工,上午王兴律师解释了,补充一点。暂缓施工的建议是12月20日提出的。事发是12月15日,文件之前。是因为发生了这件事情。

之前卢善学专门提到,12月15日发生冲突后,专门交代要暂缓施工,别出事情,这个文件也能和卢善学所说形成印证

公诉人说村民诉求也合理性,是否有合理性,我们要分析的是宏坤进场是否合法,这才是重心。只要进场合法,村民就是违法的。不能按闹分配,即使诉求合理,和进场也没关系

有两份报销单,一个是吃饭报销,是正常诉求。小岛社区报销的是医药费,在其他涉黑案中,这个很敏感,报销医药费,不就是说给兜底吗。小岛报销的是参与打斗的医药费。如果小岛报销的医药费,行为如果是村民自发的,报销行为是否反而说明行为是有组织的行为

到底是曾建斌是黑社会行为,还是小岛社区,这个报销刚好能体现这一点。

报销单,不能打到公诉人证明目的

郭五强和雷某金辨认笔录。公诉人宣读郭五强笔录,说卢善学在场又喊又叫,手舞足蹈。辩护人奇怪的是,公诉人为什么不去看一下是否有其他的证人证言,看是否有印证再读出来。

审判长李勤: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机关指证,指出来就可以

张召怀律师之前公诉人说,哪部分宣读,部分不宣读,要综合印证。但郭五强的笔录,只有他自己说,没有印证,就宣读了,这个完全不真实,而且郭五强当庭否认。郭五强、雷某金都指认卢善学丁字口路口,隔了一条路,冲突点再居民口,卢善学不在那个位置。宣读郭五强笔录,又说卢善学居民口,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公诉人也没有解决。

也能够看到,那个地方是断头路,就不是交通要道,不可能影响交通秩序。辨认笔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有问题

调取证据情况说明,汉仙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说专案组调查,发现有人递交视听资料,但没有找到。但各位被告、老师,都说到当天有把视频交给派出所。提请合议庭注意,陈送(化名)讲的很明确,学校采购了两个1TB的硬盘,颜色是黑色的,西数的。后来把这个交给了汉仙桥派出所工作人员,他也辨认,二楼派出所可能性很高。交给派出所没有了,是什么情况,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当年交过去,肯定是看过,而又没有处理这个案件,当年的资料肯定比现在更齐全,但也没有对宏坤人员处理,只能说明,这些证据证明他们不构成犯罪,是无罪证据。汉仙桥派出所说证据丢失了,作为国家机关,他们把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丢失了,是否应该是他们承担,而不是由被告人承担。这样的情况说明,恰恰是有问题的。哪怕构成犯罪,也不能立案,因为是你把证据流失了

律师:简要补充,有一个疑点请大家注意本案有大量调取不到证据的情况说明但是我们的法院就调取到了辩护人有充分理由质疑公诉机关有隐匿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嫌疑而且在卷宗475卷第16向游仙区公安局调取的英才学校开工入场及障碍施工的材料的回复这个回复是游仙区公安局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回复的向游仙区公安局调取的材料为什么是政保大队盖章回复在程序上也说不过去第三对小岛的伤情鉴定材料樊某富的鉴定为轻微伤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不再赘诉关于于青青等人的受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单没有相关的病例材料予以验证但是可以明确内容是挂号费关联性不予认可同时可以证明辩护人所说的小岛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来阻工对公诉人出具的本案的书证包括接处警报警记录小岛出具给政府的报告以及政府的回复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材料能够反映出小岛村民多次阻工小岛村民阻工是历史遗留问题跟宏坤方面没有关系孰是孰非政府已经做了定论是小岛方有问题不是宏坤有问题刚刚法官也说了, 公诉方是代表国家公诉机关现在旁听的是否有小岛村民是不是认为当初是国家政府机关错了最后很重要的几句话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本案大量证据已经展现了案件全貌相信任何一个有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常是非观的人都能看到

周大军律师对于公诉人出示2022618日出示的那一份唐勇军的笔录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份笔录反映出了唐勇军与对方产生了拉扯和推搡但是唐跟我说过他从来没有跟民警说过这个话同录上也看不到相关内容而且唐勇军的文化比较低公安机关没有跟他宣读过笔录就让他签字此外视频中体现的也跟笔录不符第二对于郭五强供述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今天出示的郭的这个笔录说唐勇军在冲突的第一线跟村民有推搡这个跟视频也不符而且他说了当时冲在第一线的是宏坤的年轻员工而当时唐都四十多了请合议庭关注视频中唐勇军的行为是不是聚众斗殴

杜明怀律师补充三点第一关于笔录和同录的问题所有唐勇军能查阅的同录都是关于谢某刚的问题其他的包括这起事件的同录要么没法打开要么没有声音考虑到唐勇军同录都出现了公安机关诱导的情况我们没有办法想象到底没有同录的情况是什么情况张召怀律师刚才也讲过涉黑案件的笔录都需要对应的同录但是本案没有第二还是讲到笔录的真实性问题刚刚蒲永亮的辩护人也提到了多个人指证就是真的但是视频中也体现了即使多人指证也和视频的内容不符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大量重复的相似内容的诱导这样的笔录再多也没有意义笔录的准确性有两个问题第一是诱导性第二是多年的回忆时间越长越不可靠提醒合议庭注意小岛学校的报告有两个事情一个是游仙区政府的报告提出了八步工作步骤12647它提到了“以情动人使信访人理解政策息诉息访第二精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第三做好解释引导走司法程序第四帮助困难群众第五动员群众力量化解积案第六聘请律师律师了解咨询政策依法打击通过信访牟利要挟党委政府的行为第七稳控措施落实第八争取家属同意对于有需要精神治疗的及时治疗所有的八条措施没有一条是针对宏坤的还有一条专门提到了动员群众力量打击……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关于学校的报告学校的报告提到了之前进场都有十余小岛村民多次推到公告牌进行阻工在村干部带领下多次冲击施工现场这样情况下施工单位有什么其他办法第三公诉人的举证概括性举证几个被告人说法不一样但是给出同样的证明内容举证的东西都一样这就出现了公诉人根据看到的结论来告诉法庭证据内容是什么用结论推出结论永远不会得出正确答案

王艳律师郭五强没有收到超过班组长的待遇,郭五强承认自己受过表扬。但所谓进场表现积极,到底是应该用那种标准,如果是受伤,本案有冯某云等,因为村民受伤,不能以此判定。是否应该以村民受伤判断是否积极,视频体现的是,村民受伤与郭五强没有关系,他没有在中心现场

是否以被告人供述,刑事案件应该轻口供、重证据,本案辩护人、多个被告人都不认可笔录真实性。不应以笔录认定是否被表扬

郭五强在视频行为体现其不是去打人,肢体也都是防御动作,不能仅凭言词证据证明是否积极。

16:1休庭

16:4继续开庭

李俊法官:传被告人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卢高翔、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富、卢善学、冯定楷、张良、唐勇、郭五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李俊法官: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三汇装饰城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指证

公诉人罗明川:

部分:证实曾建斌决定对三汇装饰城二楼升级改造,并对相关公司员工进行分工。

一)书证

1.2017年三汇装饰城升级改造相关资料、档案,调取《通告》、招商公告等,摘自119卷13-139,132卷。

证实三汇装饰城升级改造的前后三汇公司向商户所作公告情况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三汇房地产公司关于扩容改造工程相关施工合同等材料,摘自:120卷58-65

证实绵阳政峰实业公司与绵阳宏坤建设公司于签订花园批发市场扩容工程二层升级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

3.接受李冬证据材料清单及三汇建材市场开工进场照片、进度照片、视频,摘自:119卷144-151

证实装饰城拆除自2017年6月6日开始,6月24日所有拆除完工。

二)证人证言

1.张港(化名)的证言,摘自:110卷1-10,证实:其在2016年就向集团提出改造的方案,2016年的年底就获得同意,在2017年开年进行相关的筹备工作。三汇实业公司主要是负责对之前的商户进行通知公告,市场二楼的拆除和装修等建筑施工都是由宏坤建设公司在负责。

2.郑某文的证言,摘自:110卷38-43,摘要:三汇集团决定对整个装饰城进行装修改造。

3.李某宇的证言,摘自110卷113-121,摘要:张港(化名)到了三汇集团后,向集团公司提出来了三汇装饰城的升级改造,在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升级改造就决定下来准备实施。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曾建斌的供述和辩解,摘自:108卷1-19,证实:卢高翔、卢善文或张港(化名)向其汇报了升级改造这件事,其跟卢高翔或者张港(化名)等几个人讨论过这个事情的并做了分工,主要就是让市场管理的公司这边负责跟商户按照合同约定说好搬迁的事情,升级改造的工程方面都是由宏坤公司来负责。

2.曾和平的供述和辩解,摘自:108卷20-30;证实:政峰公司将二楼的装修交给宏坤公司来做,三汇公司要将二楼升级改造,就提前半年口头和书面通知了租户,有部分租户就以装修要赔偿不愿意撤场,三汇市场的管理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严重影响我们装修工程的进度。

3.卢善文的供述和辩解,摘自:108卷38-44摘要:宏坤公司跟三汇建材城的产权方政峰公司签订了二楼商铺装修合同,由我们负责装修改造。合同签订后三汇建材城的市场

管理处和我们在市场发布了装修改造的公告,让所有人理解撤离市场。

4.卢高翔的供述和辩解,2022.1.27,摘自:108卷57-71

证实:改造升级是16年底提出,17年2月集团同意,16年11月收取商户半年租金未签合同,收租金以口头形式告知商户即将提档升级。

5.陈勇的供述和辩解,摘自:110卷53-63

摘要:市场管理办的人员去装饰城2楼上去通知商户,说我们要升级改造通知他们整体搬离

李俊法官:被告人质证

卢善文律师我实事求是,合同也签订了

曾和平律师以前办案单位问过,二楼升级改造的具体情况是管理方具体实施,什么时候到期、升级改造原因,都是管理方和集团汇报。

商家不愿意撤离的原因,我只是听说,具体情况不清楚。政峰和宏坤的装修合同确实有

合同多久到期、赔偿怎么处理、不愿意搬离的具体原因,我不清楚

卢高翔:没有异议

陈勇:没有意见

蒲永亮:没有异议

何仕武:没有意见

卢善富:没有异议

卢善学:没有意见

冯定楷:没有意见

张良:没有意见

唐勇:没有意见

郭五强:没有,我对事实不清楚

曾建斌:升级改造是我确定的,市场存在时间比较长了,市场管理方提出意见,我们开会确定

装修遇到两个大的问题,第一是客户退场的问题;第二,谁来装修、装修方案制定的问题

客户退场、方案制定由当时的分管领导、集团副总负责,我忘了是张港(化名)还是卢高翔,主要是两项工作,一是让客户尽快退场,按合同执行;第二,装修方案,要具体讨论。究竟是怎么安排的要查记录。张港(化名)也是副总,分管绵阳两个市场,卢高翔也是副总负责德阳四个市场。他们都是分管市场的,我让他们经常交流,相互支持。具体哪个负责哪一块,我记不清楚了

设计方案出来后,由宏坤按照规定的时间装修完毕,新的客户要按期进场。和新的客户签合同,涉及到时间问题,如果拖延,我们可能要违约。宏坤这部分,当时应该是卢善文负责

吴丹红律师发表之前,还是想说一下,提纲是昨天下午才给辩护人,得晚上才能准备,就算准备一晚上,我也准备不完。就好像挤牙膏一样,催一下,给一点。是否下一次早一点给

审判长李勤:吴丹红的律师,本庭认为是合理的,考虑。休庭后再讨论

公诉人 李政勇:我们本来以为今天到不了三汇

吴丹红律师这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三汇的产权归属是政峰。改造是市场需要,综合商家意见之后,升级改造。我发问的时候也问过了被告人。能够证明是合法的

情况说明,证实三汇实业向社区、公安都做了汇报,做了具体安排,对可能遇到的问题也做了汇报、备案。汇报显示,商户和产权人的租赁期到2017年5月31日前,升级改造是合同期满后进行的。没有损害商户合法利益。政峰实业再2017年2月通知,给了六个月时间。但到期后部分商户拒不搬离,影响了改造工作。就是因为少部分商户的阻工行为,给三汇、商户等都造成了影响

三汇采取的措施,是向有关部门汇报。事情发生后,三汇还是和有关社区、公安汇报。说明三汇是为了解决问题,没有违反法律

施工合同,证明宏坤施工合法。证据目录还有一个朋友圈截图,朋友圈截图是复印件,是电子数据还是怎么样,提取人是谁,是否有原件,程序是否合法。同时,朋友圈也体现不出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

这组证据,证实了三汇施工的合法性。对于阻工问题,三汇进行了合理合法的措施,进行了报备

证人证言,张港(化名)、郑凯文等可以证实三汇改造的背景和遇到的问题,他们证实:1、三汇的改造是政府部门的倡议下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有利商户。证人证言中,没有念到张港(化名)笔录,绵阳市对整个市场都有计划改造。面对政府倡议,三汇市场有改造的需求

改造提前报备、提前告知,一对一告知商户,确保每个商户知情,也给了时间准备。三汇公司再本次升级改造,充分考虑到客观情况,既依法依规,也站在商户立场考虑。三汇没有过错或者职责的疏忽。

证据也证明了三汇市场管理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张港(化名)提到,商户每天守着,不准施工,吃饭喝酒睡觉打牌都在。多次报警,警察出警,但始终没有搬走。合同有时间限制,但合同届满后商户还是不办理。李某宇笔录也提到,有张贴公告,如果到期不搬离,市场可以拆除装修。说明商户明知要搬离,但还要强占承租权,本身有过错。从他们的行为来看,拒不搬离不是为了经营,而是强占商铺,或者索要高额赔偿金。所有依法求助的手段都用了,还是没法解决。

合同明确约定工期,但商户阻工造成无法施工。会导致工人工资、租金、其他商户损失,影响其他楼层的正常经营和安全隐患。这种背景才出现了不得已的进场拆除。被告一方从来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升级改造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真实性不认可。曾建斌、卢高翔等证言,可以和之前的证据,印证,三汇的改造得到的政府支持和绝大部分商户同意展开。卢高翔笔录说,整个方案提出前,主持座谈会,有部分商家参与。除了深大地板保留意见,其他的都认为改造有必要。升级改造确定后,三汇提前通知商户撤离。卢高翔笔录也显示,提前告知商户

有些商户说,自己有一整年租赁期,可信吗,书证显示,他们的合同已经到期,证言虚假。三汇不存在任何损害商户合法权益的情况

各被告证实,少部分商户拒绝搬离,阻碍施工。三汇把情况汇报给了政府、派出所、街道。曾建斌明确要求依靠向政府汇报的结果……

公诉人 李政勇:辩护人提前质证了

吴丹红律师好的,那我就质证到此

徐莹律师公诉机关列举了132卷,但刚刚没有出示,想确认是否在出示范围

公诉人罗明川:出示了

徐莹律师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明目的都不认可。这组证据恰恰证明,三汇升级改造有合法性前提,也履行了告知义务。这组证据,除了公诉人提到的公告、通告,在17年2月23日,三汇装饰城已经逐一告知每一个商户,产权人将全面终止租赁关系。同日,装饰城发布招商通。后来又发布撤场通告。这些都显示了装饰城和商户的协商,5月26日,针对有些商户不愿意撤场,三汇给派出所写了汇报,后给朝阳办事处、区政府、巡特警大队、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写紧急情况汇报。6月29日给派出所写紧急情况说明。这些都在拆迁之前。市场管理方已经充分和商户调研、告知,也向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报备,尽到了应尽义务。所有书证文件签发都是卢高翔签字。发文主体是政峰实业。说明三汇的升级改造,是市场方主导的行为。宏坤只是施工方,仅仅进行了施工行为。

结合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发包方的责任,是在2017年6月10日前负责现场商家全部撤离。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合同是由发包方、市场管理方,负责谈判和商家撤离。只有在他们的撤离工作满足进场条件后,他们通知宏坤,宏坤作为施工方才有可能进场施工。宏坤没有任何理由主动进场,或者进行强拆,这个不符合逻辑

李冬(化名)微信截图,这是电子证据,提取程序不合法。我们不可能拿一个截图就做证据,不认可合法性

内容看,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办法证明是否存在强拆行为

证人证言首先是张港(化名),证言真实性不认可。他是市场管理方负责人,最初是作为证人,后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他作为三汇装饰城升级改造的主要负责人,升级改造的想法就是他提出的。也是三汇市场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他是第一责任人。但最终没有被起诉,是基于什么样原因,言辞证据真实性有多大可信度,请合议庭考虑。关于其证言,他说市场移交给宏坤,他们不管,明显不符合常理。作为市场方主要负责人,有没有可能完全不管。最终对商户赔偿的,还是市场管理方。在这种情况下,张港(化名)能说自己不管吗。其言辞显然不真实

在拆迁当天,张港(化名)也是凌晨去了办公室,不是不管的行为,而是幕后操纵

张港(化名)笔录也说了一个背景,曾建斌本来准备合理赔偿,但商户狮子大开口,法律程序时间过长,对商户、市场都有影响。是在这个背景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为。如何自力救济,张港(化名)郑某文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他们都看到有东西搬到过道,拆除的是固定物品,可以移动的已经搬离。是代为拆除的行为。拆除的是装修的复合物。代为拆除过程中,如果无意造成损失,也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李某宇证明,强拆是市场方主导。他说,卢高翔在强拆前三天,就在市场管理方会议告诉他们。而卢善文是6月19日的前一天才知道

公诉人 李政勇:再次提醒,已经超出了举证的范围

徐莹律师好的。供述和辩解,说明了强拆的合法性。强拆是市场方主导,宏坤只是配合

王兴律师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三汇集团的正常合法的经营决策,不是违法犯罪决策。书证,一个建议,举证提纲确实很简单,但我们不能强制详细。但举证提纲,几百页的举证,只出示一句话。剩下的大量证据,可能导致你们没有出示,我们作为辩护人还是要出示。作为公诉人,你们需要全面出示证据,还要出示可能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你们如果对与这部分不出示,我们就得再出示。

比如刚刚吴律师也提到了,情况汇报。在决定强拆之前,已经多次向相关部门汇报,也印证了强拆之前开会,有人说向相关部门汇报过,这个不是骗人的。汇报详细说了为什么要强拆。也可以看出在网络经济的冲击下,做线下销售的艰难。装修改造要下很大决心,就是因为商户大量流失。如果不改造,可能就是坐以待毙。这也是为什么商家都支持

是否会有好处,不见得,网络销售对商家冲击很大。但不改造确实是死路一条。而且感觉汇报要投入两千万,可以看到他们的决心。这和涉黑指控也有关系,说明企业是踏踏实实在做实业。有哪一个黑社会有耐心去做这样的实业。如果这么踏实的做事业,又有什么心思做黑社会

里面还详细说了整个过程,包括听取了商户意见,2月23日发布公告,可以和卢善文笔记本印证。2月20日三汇开了会,会上兰清(化名)张港(化名)刘云(化名)等参与,会议是卢高翔、张港(化名)介绍改造方案,曾建斌决定改造,并决定总负责人是卢高翔或张港(化名)。这个决策是完全合理正当严谨慎重的决策,不是违法犯罪组织在做什么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也能证明三汇公司决定改造是合理合法

唐静律师补充。关于书证,刚刚吴丹红律师和王兴律师提到了情况汇报,公诉人没有出示,卷内有。三汇方多次和商户沟通,但无果

政峰和宏坤的施工合同,证明目的有补充,虽然曾建斌有代表政峰签字,但他只是代曾建斌持股,没有参与管理。结合被告人供述,三汇装饰城的升级改造,决策、讨论中,曾和平没有参与,没有人通知他参会,也没有人征求他的意见。虽然产权方是政峰公司,但实际经营者是市场方,是张港(化名)在主导,曾和平没有参与

李冬(化名)微信朋友圈,三性不认可。内容显示的是对装市场装修拆除的时间。客观呈现了装饰城装修公司入场的过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这组证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充分证明曾和平没有参与装市场升级改造的讨论和决策

梁雅丽律师证明目的有异议。请合议庭关注,升级改造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第二,决策的出台三汇公司经过了充分调研,征得了商户同意,沟通讨论后,也给了搬离时间,请合议庭关注。升级改造的决策主观没有侵犯商户权益的目的

施工合同可以确定,将来的进场施工、升级改造,市场管理方是主导地位。和商家谈判、撤离等。市场管理方是三汇实业。宏坤公司的角色是配合。

何冰冰律师证明目的,强调以下几点。根据卢高翔和李某宇笔录,升级改造是张港(化名)提出的,卢高翔是负责德阳市场,张港(化名)负责绵阳市场,张港(化名)是第一责任人,卢高翔只是临时抽调。施工合同,发包方是政峰公司,代为拆迁商户的产权也是政峰,由三汇市场管理处代为管理,前期由市场管理处代为协商。进场约定是时间是2017年6月10日,所以在6月9号有代为拆迁,但因为被商户发现不了了之。所以后续市场管理处不再过问,不再具体和商户协商,协商不成,商户阻挠。这个时候,宏坤接管这个事情。

如果市场管理处代为拆除,一方面他是正面和商户协商,如果他代为拆除,会影响以后招商的关系,而且市场管理处人很少,不足以做这个工作,所以后续由宏坤公司做这个工作

6月18日,花园市场项目部的代为拆除会议,卢高翔没有参加

审判长李勤:你说拆迁责任主体的转变,再说一下,是你分析的吗

何冰冰律师在案证据也有显示,卢高翔笔录也说了这个事情。市场管理处有参与协商。由宏坤公司进场比较合适,这也是为什么宏坤公司可能不知道这个拆除的情况

耿昊律师升级改造是企业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公司已经进行了告知,有权采取清场措施

任星辉律师提请法庭注意,政峰的权利基础是产权,商户的权利是合同,合同已经解除。关于合同的后续事宜,政峰有很大善意。但商户拒不搬迁的行为,不但应该自负其责,而且已经侵犯了政峰的权益。

张召怀律师这是单位的正常工作。对卢善学等来说,就是单位的任务,不是违法犯罪。工作前后期都发了通告,更能强化卢善学认为行为合法的主观认识

李冬(化名)朋友圈,他为了这个发朋友圈说兄弟们辛苦了。可见他也认为行为是合法的,不可能把他认为的违法行为发布。这恰恰说明他们认为行为合法

灵兮律师同意前面的质证意见,非常感谢公诉人先出示这一组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后三日内应当自行搬离,否则有权拆除。保留或拆除,甲方不用给赔偿。三汇的公告的表明,他们是在正当的履行权利。卢高翔也证实,他们除了和商户协调,也向政府求助。卢高翔在2022年7月14日笔录,也解释了为什么不采取仲裁、诉讼,当时宏坤公司已经进场

宏坤有完全的权利基础。根据民法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产生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取措施。被告人在采取自力救济

唐勇代理人三汇的拆除行为是一个为大多数商户负责的行为。商场是营业的地方,他们占用施工工地。且拆除的是附着物,没有损害他们的权益。只拆除了粘贴的样品,商铺也不是商铺,没有多少成品

王艳律师郭五强对相关事项据不清楚,也不清楚相关开会内容

18:0休庭

(完)

举证质证:

有视频有真相:村民扔沙石持械攻击,三汇工人忍让没还手(质证第十日:绵中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 )

少要违约金竟是犯罪行为?看各大律师如何反驳(质证第九日: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亲人被保安打,赶去关心却被指控寻衅滋事(质证第八日: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史上最卑微“黑社会”:讨债喊“哥哥”,却遭保安打(质证第七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

被债务人送上被告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上)

被债务人送上被告席的债权人(质证第六日: 丰泰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唐清被故意毁财案   下)

薛定谔的拘禁:老板“被困”宾馆内,手机“出游”两千米(质证第五日: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盗连砂挖机被砸,警方调解结案,十余年后盗砂者变身“被害人”(质证第四日: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

有聚众,无斗殴,油坊街20年来最大事件,谁在吹牛?(质证第三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记忆中的群架,法庭上的罗生门(质证第二日: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

看知名律师如何质证(质证第一日:三汇绿湾春新区事件)

发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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