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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到官僚:理解两种类型的政治组织|加塔诺·莫斯卡

加塔诺·莫斯卡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加塔诺·莫斯卡(Gaetano Mosca )

意在利都灵大学宪法教授、罗马政治制度和理论讲座教授,著名政治社会学家,被誉为意大利政治科学之父




着主要的普世宗教的出现,人类历史被新的因素复杂化了。我们已经看到,甚至在这些宗教出现之前,尽管一种社会类型倾向于统一,它仍然可能分裂成不同的政治体系。随着主要宗教的出现,这样的事实变得普遍起来,也更加不可避免,而且还为一种现象的出现准备了条件,就欧洲来说,这就是教会和国家的冲突。

这种复杂情况主要是由于某种社会类型趋于稳定的倾向被另一个强大得多的力量所阻碍。尽管各种政治组织试图通过流行宗教的教条使自己的存在正当化,宗教却总是试图控制政治权力,并且使自己等同于政治权力,以使后者成为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和宣传手段。

在伊斯兰教国家,宗教和政治取得了最紧密的统一。伊斯兰教国家的头领几乎总是某个教系的大主教,或从大主教手中接受统治权。在过去的年代,这种授权经常是一个空洞的形式,已经被剥夺了世俗权力的哈里发很难抵触给有权势者授予统治权。在巴格达的阿拔斯王朝衰落和奥托曼帝国兴起的间隔期,穆斯林的狂热远不如今日这样强烈。对伊斯兰教国家稍有了解的人也会同意这一点。在中世纪,穆斯林们是萨桑王朝时代波斯文明的继承者,由于他们熟读希腊作家的著述,远没有同一时期的基督教徒充满偏见。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在伊斯兰世界中几乎每一次革命,几乎每一个国家的诞生都伴随一次新的教会分裂,并且被这种分裂正当化。穆拉比人和穆瓦希德人的帝国兴起时就是这种情况;19世纪瓦哈比起义和由奥姆杜尔曼人的马赫迪领导的叛乱发生时也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在中国,佛教驯服地得到国家保护。国家承认和培育佛教的信条,用它来表示对真正相信它的下层百姓的尊重。直到几年前,在西藏、蒙古和中国其它省份的佛教徒中享有至高权力的大喇嘛,还谨慎地遵循驻拉萨的中国官员的建议。分布在中国更广泛区域的和尚没有集中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是佛教的新教徒。政府容忍它们,并且经常在佛教仪式中布施一定数量的金钱以表示对这一流行信仰的尊重。中国的上层阶级遵循孔子不可知论的实证主义,它与一种形式模糊的有神论没有明显的区别。日本容忍同样的宗教,但是政府最近试图重新激活古代民族性的神道仪式。

在欧洲,各种基督教教派碰到了很不相同的情形。在俄国,沙皇是正教的首领,教会权威与国家政权合二为一。在一个忠诚的俄国人看来,沙皇的好臣民必须是希腊东正教的信徒。在新教国家,主流教派也常常多少有些官方特点。自从罗马帝国覆灭后,天主教会有了更大的独立。在中世纪它热望控制所有进入天主教势力范围国家的世俗政权,曾经有一个时期,教皇可以合理地指望伟大的天主教事业即将实现,可以把所有基督教徒——换句话说,整个社会类型——统一在或多或少是他直接的影响下。现在教皇作出了妥协,与世俗政权相互支持。也有一些国家教皇与世俗政权公开冲突。


但是,其臣民追随一种普世宗教、或者被分成一种普世宗教不同教派的信徒的政治组织必须有自己的法律和道德基础,统治阶级的立场有赖于此。因此,这一基础必须被建立于民族感情、或者长期的独立传统、或者历史记忆、或者对一个王朝多年的效忠——简而言之,建立于自己特有的某种东西之上。可以说,像一般的人道主义崇拜一样,还需要有一种某种程度上的民族崇拜,这种信仰与人道主义崇拜能够令人满意地调和或者协作。同样的个人经常同时遵守两种崇拜形式,因为人类并不总是严格地遵守各种启发他们行为的原则。在现实中,一个人可能是一个好的天主教徒,同时也是一个好的德国人,或好的意大利人、法国人,或是新教国家的忠实臣民,或是一个官方反对教权的共和国的好公民。有时,如同在旧意大利经常发生的那样,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一个爱国者,又是一个社会主义者,尽管社会主义像天主教教义一样,在实质上反对民族特殊性。然而,只有当情感不特别强烈时,这些妥协才能发生。从严格一致的观点看,18世纪的英国人这样想是正确的:既然国王是国教会的领袖,而每一个天主教徒必须首先服从教皇,一个好的天主教徒就无法成为一个好的英国人。

当激发普遍性的教条或者教义与支持民族特殊性的情感和传统之间,多多少少有些隐蔽的冲突时,真正根本的情况是:这些情感和传统会更有活力,它们与许多物质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统治阶级中相当一部分会强烈地浸润于这些情感和传统中,并传播它们,使之在大众中保持活力。此外,如果统治阶级中的这一因素得到合理的组织,它就可以抵抗它所统治社会中出现的所有宗教的或教条的思潮。但是如果这种情感是冷淡的,如果它的道德和知识力量较为微弱,如果它的组织有缺陷,那么宗教的和教条的潮流就会流行,国家就会最终成为某种普世宗教或者教条——例如天主教教义或者社会民主主义——的玩物。

在我们进一步讨论之前,稍加留意两种形式可能是明智的。我认为,所有政治组织都可以被分成封建的和官僚的这两种形式。

应该指出,这种分类不是基于本质的、不变的标准。我们不认为有任何心理法则是两种类型中的一种特有的,而不见容于另一种。相反,在我们看来,两种类型只是一个单独的恒常倾向的不同表述、不同阶段,按此倾向,当人类社会的规模变大、并在文明上得以完善时,它的政治组织就不会再简单,或更好地如有人所说,会越来越复杂。从总体上来说,文明程度在政治组织发展这方面比在规模上更重要,因为在实际情况中,一个看似很大的国家可能被封建化地组织起来。因此,实际上,一个官僚制国家正是一个在组织上更先进和发达、也更加复杂的封建国家,而一个封建国家可能曾经是一个在文明上衰落的官僚制社会,它转而寻找更简单、更原始的政治组织,并且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分崩离析。

我们所说的“封建国家”指的是这样的政治组织,其中一个社会的所有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和军事的——被同样的一些个人所执行,而同时国家是由小规模的社会集合体组成,每一个集合体拥有自给自足所需要的所有机构。中世纪的欧洲为这种组织类型提供了最好的例子——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选择“封建”一词称呼它的原因;但是当人们阅读其它民族的历史,或浏览我们时代旅行者的记述时,他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这种类型广为传播。正如中世纪的男爵同时是土地所有者、军队指挥者、以及他封地上的法官与行政长官一样,阿比西尼亚的王公也是如此支配司法、命令军队和收税——或者不如说从农民那里掠夺基本生活用品之外的所有东西。在古埃及的某些阶段,希克、也就是地方长官负责维修水渠、监督农业、管理司法、征收贡赋及指挥他的战士。在较早的阶段以及在一些较为晚近的王朝,情况尤其如此。不能忘记古埃及历时3,000多年,尽管它具有所谓的东方的固定性,这段时间还是足够让它经历封建主义和官僚政体的多次反复变化。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印加帝国统治下的秘鲁,当地的库拉卡是村庄的头领,具有管理集体农业财产、行使司法权和在太阳之子的要求下指挥该村庄所派遣军队的权力。中国同样经历了一个封建阶段,而在日本,这种组织类型持续到16世纪末期,直到1868年革命后,它的残存痕迹还没有消失。阿富汗仍然以封建制度进行组织,欧洲人征服时的印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如此。我们到现在也许可以说,每一个主要的社会必须经历一次或多次封建阶段。

有时,负责其它社会活动的领导人也行使宗教职能。在欧洲中世纪,当修道院或者主教是领地的所有人时,就是这种情况。而且,甚至当土地这一低级文明社会最独一无二的财富源泉在法律上不是进行统治阶级的绝对财产时,仍然可能存在一种封建秩序。甚至就算耕作者在法律上不是仆从或奴隶,或者实际上他们是所耕作土地的所有者,地方官员和他的仆从也有全部权利索取贡赋和劳役,他们只会留给耕作者维持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资。

甚至那些财富生产不是依赖于农业而是商业和工业的较小政治单位,有时也明显地显露出封建特征,展现了政治和经济权力集中于同一些人这一封建特点。中世纪城市公国的政治头目同时是手工或贸易行会的首领。推罗和西顿的商人,像热那亚和威尼斯、不莱梅和汉堡的商人一样,经营银行、主管在野蛮国度设立的贸易驿站、指挥时而商用时而用于作战的船只,并且管理他们的城市。这就是当时海上商业城市的情况。在进行这种活动时,那些指挥船只的人很愿意把他的商业职能与政治和军事领导权结合起来。在其它地方,例如佛罗伦萨,很大一部分的城市财富来自工业和银行,统治阶级很快丧失了他们的好战习性和对军队的指挥。雅典大公被驱逐直到美第奇时代之间佛罗伦萨商业寡头麻烦的生涯,可能部分是因为这种情况。1325年发生了佛罗伦萨的贵族和有钱商人希望的最后一次cavallate(意大利语:骑兵出征),或称之为军事远征。


在官僚制国家,并非所有职能都集中于官僚机构并由它来行使。人们可能会说历史上迄今为止还没有这种例子。我们相信,这种社会组织类型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中央政权总是通过税收征集了相当部分的社会财富,并把它首先用于维持军事组织,然后供养数量庞大的公职人员。行使公职并从中央政府或者其地方机构接受薪水的官员数量越多,一个社会就越是官僚化。

在一个官僚制国家,政府职能的专业化程度总是比封建国家高。最初和最基本的职能分化是从军事成分中分离出了行政和司法权。进而,官僚制国家在行政和军事服务的各个级别确保了更大的纪律性。要明白这意味着什么,读者只要比较中世纪的伯爵和现代法国或者意大利的长官或者一个军队将领。中世纪的伯爵被武装扈从和诸侯包围着,这些人多少世纪以来依附于他的家族,并靠他土地上的收成养活;而一位现代官员可能被一个电报突然夺去权力甚至薪水。因此,如果各种社会团体要被组织起来,依附和服从于一个单独的力量,封建国家就要求位居社会阶梯顶层的一个人、或者一些人具有更多活力,更大意义的政治才能,否则这些社会团体就会倾向于解体或者自治。一个有影响力的领导人死去时,一个封建国家自身的权力也走向终结,这种情况总是千真万确的。只有主要伦理的一致性——即存在一个明晰的社会类型——可以经常拯救一个用封建方式组织起来的民族。没有什么比基督教更能把阿比西尼亚部落在包围他们的异教徒和伊斯兰教众中间团结在一起,使他们保持了2,000余年的自治。

但是当疏远的力量比较微弱时,或者当一个封建国家与组织更健全的民族接触时,这样一个民族可能非常容易被融合,并在频繁的阶段性危机中消失,而中央政权不可避免会遇到这些危机——我们立刻想起了波兰的例子。另一方面,最高首脑的个人素质对一个官僚制国家的命运影响甚微。即使一个官僚化组织起来的社会抛弃了一个旧有模式而采纳了一个新模式,或者即使它对其社会类型进行深刻的调整,这个社会仍然可以保持自由。在西方,它经历了历时一个半世纪接纳基督教的过程,在东方甚至长达11个世纪。因此我们的现代国家几乎都是在此时或彼时从政府的君权神授模式转向议会制。

官僚制组织并不总是像人们平常所说的那样是中央集权的。在很多时候,官僚建制(bureaucratization)与非常自由的省份自治互相协调,如中国,18个严格属于汉人的省份保有广泛的自治权,每个省的省会几乎处理了全省的各种事务。

欧洲文明的国度——甚至它们中集权程度最弱的国家——都是官僚制的。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官僚制组织的首要特点是它的军事职位及其它数量较多的公职,都由拿工资的雇员来担任。不论工资是否仅由中央政府支付,还是部分来自多少受中央控制的地方政府,这一细节并不如人们经常推想的那样重要。每一个极小的政治体都不乏这样的历史,这些组织在人类活动的每一分支都以官僚组织体系的最粗陋形式或干脆什么都没有用,就完成了各种极为耗费能量的奇迹。人们可以回忆古希腊城邦和意大利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例子。但是当涉及那些疆域广阔、人口数以亿计的人类组织时,任何缺乏官僚组织的国家,看来都不能在单一的推动力之下统一经济权力、道德和知识能量等巨大财富。利用这些财富,统治阶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一个社会的内部条件,使其在国境之外仍然发挥有效和强大的影响力。在封建组织之下,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成员施加于被统治阶级成员身上的权威,多多少少,可能更加直接、更具有压迫性和独断性。在一个官僚组织管理之下的社会中,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对社会的影响力比个别的领导人要大。

埃及在第十七和十八王朝的黄金时代被官僚化了,当时法老们的文明经历了最光辉的一个复兴阶段,而且埃及军队也把他们的征服行动从青尼罗河推进到高加索的山脚下。在古埃及,如同在中国一样,人们不知道贵重金属的造币技术。因此,税收是以实物征集,并以贵重金属进行估价,这些金属要秤出重量。这一点并非官僚政体行使职能微不足道的障碍,但通过非常复杂和详细的记帐人们克服了这种困难。还有一点很有意思,就是社会地位相同,人的心理就是也总是相同,甚至在很小的方面,这一点各个时代都一样。那些年代留存下来的信函显示出埃及官员详细描写了他们远在叙利亚驻军营地的艰苦,小官员厌倦他们在外省小镇的生活,恳求上司把他们调到华美的首都。在任何现代欧洲政府的任何部门都可以找到这些信件。

罗马帝国是一个高度官僚化的国家,它健全的社会组织能够在古代世界的广大范围传播希腊—罗马文明和意大利的语言,并且完成社会同化这项最艰苦的工作。另一个官僚体制的国家是沙皇俄国,它虽有许多内部缺陷,但仍有很大活力,可以扩张到亚洲最遥远的地方。

尽管有这些例子,以及其它不多几个人们容易想起来的例子,我们不应该忘记已经提到的一个重要事实,即历史没有提供在主要社会中所有人类活动都被官僚化的例子。这可能是社会法则巨大的复杂性的迹象之一,因为当一种类型的政治组织在恰当时机应用时,可能产生好的结果,但是当其普遍化和系统化之后,就变得无法实行,坏处颇多。司法得到了相当普遍的官僚化,公共管理也如此。拿破仑一世作为伟大的官僚制度构建者,成功地把教育甚至天主教教士制度官僚化了。我们经常看到官僚机构修建道路、运河、铁路和所有促进财富生产的公共工作。但是我们从来没有看到生产自身变得官僚化起来。看起来好像非常重要的社会活动领域,诸如许多其它领域一样,在官僚制度之下运转不灵,个人利润看来比任何政府薪金更有效地促进各阶级成员投入生产。

不仅如此,我们还有相当有力的证据,表明对财富生产和分配的官僚控制的扩展在总体上是致命的。我们此处没有想到保护主义、政府对银行和财政的控制、公共事务的过度开发这些东西的经济弊端。我们只是指出一个公认的事实。在一个官僚体制中,经济生产的经理和个体工人都得到保护,不受强力者的武断掠夺,所有的私人争端都受到严厉压制。人类生命和财富因此相对安全。在一个官僚政体下,生产者交给社会组织一定比例的产品,安心地享受余下的产品。这导致了财富增殖,不论是公有的还是私人的,野蛮国家或组织原始的国家对此闻所未闻。但是不行使经济职能的阶级所吸收和消费的财富数量可能特别大,这或者是因为军事需要,或者是因为官僚政体试图执行太多的职能,或者因为战争或由战争引起的债务。在这些情形下,向财富生产阶级征收的赋税变得过分沉重,以至于个人在这一生产领域挣得的利润显著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自身不可避免地衰落。由于财富减少,移民和较高的死亡率减少了贫困阶级的数量,最后随之是整个社会体的枯竭。只要一个官僚制国家衰落,就可以观察到这些现象。古埃及官僚政体发展到极限之后,更为明显的是在罗马帝国衰败的时代,就出现了这些情况。在拉美西斯二世漫长统治的末期,第三期埃及文明开始衰落,税收变得不可忍受,马伯乐、雷诺蒙等人解读出的大量私人文件证明了这一点。我们知道罗马帝国衰落的真正原因是人口和财富的剧减,这反过来又主要是税收过重,以及征收这些赋税的难以想像的贪欲所致。同样,法国在大王(the Great King)漫长统治的末年人口和财富开始减少。在爱好和平的弗勒里枢机主教的统治下情况才趋于好转。


本文编选自《统治阶级》,题目为编者所提炼,特别推荐购买此书仔细研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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