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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的遗产:塑造国家与政府的基础观念|J. M. 凯利
他们说,国王和人民之间存在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契约,这是双方都宣誓遵守的,如果国王一方违反了契约,人民就不再负有遵守义务,不受其誓言约束。他们又说,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双方契约,任何法律都不能追究另一方当事人。谈到他们所说的国王宣誓就职时达成的契约,尽管我不认为当时达成了任何契约,遑论包含他们所主张的无效条款,但我仍然承认国王在宣誓或担任一国之君时,愿意向他的人民作出承诺,自己将体面而真诚地履行上帝赋予自己的职位。但是他们对契约的违反永远不会是不可宽恕的,问题在于,谁来裁判违约与否……
如果人们竟然承认:人类起初是完全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和粗鄙无礼的,像野兽一样在森林和田野之中四处奔跑,栖息在洞穴之中,且承认任何人都不高于他人,直到经验教他们认识到政府的必要性;人们于是选择了其中的一些人来命令和统治其余人,授予他们这样做的权力和权威;相应地,一切世俗权力、统治者和权威最初都是来自人民和群氓的;它或是仍存在于其中,或是自然而然地源自人民的同意,它并不是上帝的原初规定且仰赖于上帝;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
阿门,以上帝之名(“五月花号公约”写道)。我们,可敬的詹姆斯国王的忠实臣民,在此签署我们的名字……在上帝面前,我们全体郑重发誓,为了改善秩序和生存条件,我们立约联合成立一个世俗政体……我们将不时地制定、起草和拟订最符合并有利于殖民地一般利益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规、法案、宪法和公职。我们全体允诺将按正当方式服从它们。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够抵御外来侵略、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众人能够凭借辛苦劳作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要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它能够通过多数意见把众人的意志化约为唯一的意志: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自己的授权,而承当该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的事务方面,能够采取任何行动或命令别人采取行动;在这种行动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之中,此人格是众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仿佛是每个人都对别人说,“我授权给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但前提是:你也把你的权利拿出来交给他,并用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动”。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COMMON-WEALTH),就是拉丁语的城邦(civitas)。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崇敬的语气来说,这就是人格化的上帝的诞生。
我们无不仰赖利维坦享有永生不朽的上帝所赐的恩典,获得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因为凭借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授权,利维坦就能运用托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同仇敌忾、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的身上。(从定义上来说),利维坦就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要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有利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去捍卫和平与共同安全。
违反了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原初契约,从而彻底破坏了英国的宪法;而且,他听从耶稣会士和其他邪恶之徒的建议,违反了基本法;他自行离开了我们的王国;放弃了统治;因此……王位业已虚空。
但是,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财产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犯罪行为,那么它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实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放弃了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诉诸确立的法律寻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那些结合为一个团体的人们,拥有共同制定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裁断纠纷和处罚违法者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生活在公民社会中。
因为,当每个成员借由一致同意组成共同体的时候,他们就已经使共同体成为有权力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机构,它只能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和决定行动。因为适用于所有共同体的规律是……必须沿一个方向运动,所以它就有必要沿较大的力的方向运动,这较大的力就是多数人的同意。
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付给社会的、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自已选定的统治者,并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该权力应被用以为他们谋福利、保护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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