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定价过低被调整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2]15号
案件名称 盐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2017年一月份你单位将20间门市(含夹层)销售给关联企业江苏***建筑公司,销售面积1181.55㎡,销售单价1000元/㎡,取得销售收入1181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价格明显偏低的20间门市,由评估公司按同期同类产品评估出价格为2540332.50元,核增不含税销售收入1294078.57元。
2.2019年你单位要求购房户通过银联卡、公共支付手机直接将部分房款汇到其关联企业江苏***建筑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少计不含税收入4327974.40元(含税4544373.12元)。(你单位提供的银联公司的资金流水,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为2163958元,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为5070929元,其中有2690935.83元为你单位的往来款,421.95元为手续费。)
3.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小区销售台账汇总表统计与申报数比对:2017年一季度少计收入371428.59元,二季度少计收入413832.39元;2018年3月份少计收入133333.33元,10月份少计收入91381.33元,累计少计收入224714.66元;2019年多计收入85299.77元。经逐份核对发票,多计收入部分是因为收的购房户首付款,会计销售台账暂作收入记账了,实际因各种原因,还没有开具正式发票,导致多计收入。少计收入,是因为购房户贷款批下来了,未及时将预收发票换正式发票导致。
4.2019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累计已申报收入9788624.34元,增值税累计申报收入为9492985.77元,增值税少申报收入295638.57元,应申报增值税489431.22元,已缴纳增值税474649.26元,应补增值税14781.96元。
(1)2017年1季度1665507.16×5%=83275.36元;(2)2017年2季度413832.39×5%=20691.62元;2017年累计查补增值税103966.98元。
(1)2018年1季度133333.33×5%=6666.66元;(2)2018年4季度91381.33×5%=4569.07元;2018年累计查补增值税11235.73元;
(1)2019年4季度(4327974.40-85299.77+295638.57)×5%=226915.66元;2019年累计查补增值税226915.66元。合计查补增值税342118.3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年4季度应申报城建税1213.20元,已申报缴纳1010.72元,少申报202.48元。根据《财政税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2017年1季度83275.36×5%=4163.77元;2.2017年2季度20691.62×5%=1034.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盐城市***置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75U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9年要求购房户通过银联卡、公共支付手机直接将部分房款汇到其关联企业江苏***建筑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少计收入4327974.4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所查补的增值税216398.72元、城建税10819.94元及所得税140768.20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额为183993.4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