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个人外汇!怎么管?
本文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 金子恒,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本文根据跨境金融研究院《外汇政策合规专栏》线上课的部分内容整理,针对各课题的重要知识点,挑选1-2个精选实务问题给出答案。《外汇政策合规专栏》分为基础+进阶,基础视频包含外汇管理框架与政策沿革、人民币国际化、个人外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渐进式改革开放六大主题;进阶视频包含第一时间新规解读,全方位解读外汇政策。
本文纲要
一、外汇管理怎么管?
二、资金跨境渠道有哪些?
三、不同市场下的RMB使用灵活程度(CNH、FTU、CNY)
四、跨境人民币政策及相关改革历程
五、个人经常项目结售汇
学完本课题,您将了解到:
1.为什么有外汇管理?
2.外汇管理管什么?怎么管?
3.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难点?
4.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有何不同?
5.外汇管理的当前趋势是怎样的?
我们之前经常听到叫“宏观审慎”加“微观监管”二位一体,其实就是人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外汇局负责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这些主体的微观监管。
先简要说明一下宏观审慎管理有哪些手段:
1、外汇风险准备金
2015年“8.11”汇改之后,为抑制外汇市场过度波动,人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将银行结售汇业务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对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
外汇风险准备金跟存款准备金不是同一个概念,它征收的对象是金融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签订远期购汇合同后,金融机构要代缴20%外汇风险准备金至央行专用账户,为期1年且没有利息。
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的历次调整:
2015年8月31日,人行宣布自2015年10月15日起,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为20%。这个时点是“8.11”汇改后,人民币贬值压力大,央行通过推出外汇风险准备金,提高远期购汇交易成本,从而起到稳定汇率的作用。
2017年9月8日,人行宣布自2017年9月11日起,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为0。
2018年8月3日,人行宣布自2018年8月6日起,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上调为20%。
我们看到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的调整频率非常快,而且它永远是跟汇率走势相反的,是一个典型的逆周期调节工具。
2、外汇存款准备金
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根据央行《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银发〔2004〕252号)制定的,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交存人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银行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
2021年5月31日,人行宣布自2021年6月15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7%。上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之前的海外美元流动性泛滥也影响到了我们国内金融市场。2021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规模已突破了1万亿美元。通过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来减少国内外汇存款流动性泛滥的影响。而另外一方面,之前的存款准备金率提升也是在人民币升升值较快的时候,消息发布后,人民币的汇率回调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2021年12月9日,央行决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7%提高到9%。而此前12月6日,央行刚刚宣布12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一方面是人民币的存款准备金率在降,这也体现了我们货币政策的导向是为本国经济服务,无视美联储近期taper减债计划。另一方面,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却在半年内再度提升两个百分点。显然可能是因为这段时间人民币汇率升值过快。
2022年4月25日,央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9%下调至8%,自2022年5月15日起。下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因为近期人民币汇率贬值过快,4月19日至25日五个交易日,CNY汇率从6.366贬至6.574,五天贬值近2000点。
3、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在近几年人行、外汇局发布的监管文件中,凡是涉及额度管理的,都会提到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人行根据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动态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它相当于一个阀门,系数调小,额度变小,系数调高,额度放大。
2020年3月12日,人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公式中的宏观审慎系数。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资本或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1.25,意味着在“全口径”模式下,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借入的外债额度,比调整之前提高了25%。
2020年12月11日,人行、外汇局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此一时彼一时,近半年人民币快速升值,不利于国内出口企业,因此在九个月后又重新恢复了金融机构的系数。
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主要通过对影响跨境资本流动顺周期波动的因素施加约束,防范跨境资本“大进大出”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除此之外,人行宏观审慎管理工具还有很多,详看:万字长文!一文讲透央行宏观审慎政策
再看一下外汇局的微观监管怎么管?
外汇局的现行有效法规目录共196部法规(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严格来讲微观监管怎么管?要去看这196部外汇法规,但实际业务中用到的并不是那么多,我这里简单列举一个大的框架,首先可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经常项目:
我国在1996年就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简单来说经常项目就是经常发生的业务,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是最主要的内容。
货物贸易可以分为传统的外贸(传统进出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离岸转手买卖(与一般贸易不同,离岸转手买卖强调“两头在外”,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不经过境内流转,真实性审核难以判断)。
服务贸易种类非常宽泛,传统的有加工贸易、代垫、海运费、保税维修,以及我们个人境外旅游、购物等都属于服务贸易范畴。
收益(初次收入),比如说一个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股息、分红、利润汇出等,都属于收益。如果是个人员工报酬,也属于收益。这些都属于经常项目,我们原则上是不能够设限的。
经常转移(二次收入),比如说一些经常项下的捐赠。
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或称资本账户)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总称。我们目前对于资本账户开放的比较少,所以在整个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账户的收支也比较少。我们平时讲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都属于金融账户,所以资本项目更多的是在金融账户这块。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投内)和境外直接投资ODI(内投外)
证券投资:QFII(外投内)、QDII(内投外),以及通过沪深港通、债券通、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渠道进行跨境证券交易
跨境信贷:外债(中外资企业都可以借入)、境外放款(国内企业给境外关联公司的借款)、跨境担保(双向,或有负债)
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资金跨境渠道分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利润收付。从资金流向方面来讲,经常项目都是双向收付的,由于我们国家外汇储备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再加上以前一直鼓励出口创汇,所以从大的方向来讲一直是“宽进严出”,也就是收汇方向相对容易一些,付汇方向审核的要求会高一些。当然每个银行的情况可能不一样,大部分银行审核要求付汇要高于收汇。
货物贸易,2012年货物贸易改革后,企业付汇方向需要真实性审核合同或发票或进出口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2017年新增了银行为企业办理货贸项下进口付汇“报关单核验”的要求。收汇方向只要企业自主申报,申报以后就可以入账到经常项目账户结汇使用了。2020年外汇局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 号),在政策层面把权限下放给银行,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自主决定是否办理“报关单核验”手续,但是银行要建立好内控制度,做好真实性审核。
服务贸易,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审核电子税务备案表。
利润收付,一方面利润汇出,前几年控流出的时候,很多外资企业想把利润汇出去,但是遇到种种障碍,为此外汇局发布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利润汇出。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真实合规的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股息、红利等对外支付和转移,凭真实有效的交易单证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现行规定是外资企业利润汇出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按照中国公司法要求要弥补以前的亏损、要有董事会利润分配的决议、要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要在中国的完税等,满足上述要求之后,外资企业就可以办理利润汇出了。另一方面利润汇回,比如我们国内公司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理论上境外子公司也是可以把利润汇回的,但是现实中很少有企业这么做,可能是因为这些企业觉得境外有些国家没有外汇管制,利润留在境外更灵活一些。所以最后从结果上来看,我们国家利润这一块逆差非常大。
资本项目:
从外汇管制的角度出发,外汇管理可以分为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在资本项目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很多业务需要上游部门审批,审批的步骤就是交易环节,交易环节之后涉及外汇登记、账户管理、结售汇收支等就是汇兑环节,汇兑环节由外汇局管理。这也是外汇局一直在强调的一件事情:外汇局管理的不是机构,而是汇兑管理。
1、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FDI)
FDI最初由商务部逐案审批,后来在自贸区实行备案制度,2016备案制复制推广至全国,直到2020年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实施,外资企业总体上通过准入前国民待遇+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来管理。外资企业的新设和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而是直接通过市场监管局统筹的全国企业登记系统(新设报送初始报告),外资年报方面,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即“多报合一”。
境外直接投资(ODI)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首先需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备案,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前置审批程序,然后再至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以及后续的对外购付汇。如果涉及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还要事前执行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的管理要求。
2、跨境信贷
外债:
外债现行是“投注差”模式与宏观审慎模式并存,中资企业借用外债适用“全口径”模式,目前的额度是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倍。
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与其在境外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额度方面,2021年1月5日,人行、外汇局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额度调整为所有者权益的50%。
跨境担保: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3、证券投资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QFII):
QFII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投资额度限制内,从境外汇入外币或人民币,通过在我国境内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的制度。我国对于QFII的管理一直沿用“双Q制度”,也就是由证监会负责资格准入,外汇局负责额度管理。证监会负责境外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准入(Qualification),境外投资者从证监会获批资格后可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汇局负责QFII额度(Quota)的发放,2019年9月10日,外汇局宣布取消QFII额度的限制。2020年5月7日,外汇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对QFII额度实行登记管理,境外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主报告人直接向外汇局申请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QDII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QDII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由资金运用除外)。简单来说,QDII通过双Q制度进行审批。第一个Q是Qualification(资格准入),金融机构首先要向主管部门审批境外投资资质。第二个Q是Quota(额度),取得资质后的金融机构还要向外汇局申请QDII额度以后才能够发行产品,募集境内资金投资海外市场。
QDII额度管理现在有句话叫争取以后能常态化发放,因为在外汇形势比较紧张的时候,QDII额度可能会暂停发放,从外汇局定期更新的QDII额度审批情况表中可以看出,2015年额度是完全用完的。直到2018年外汇形势稳定,QDII额度又陆陆续续发放。去年人民币升值阶段,QDII额度开始密集发放,几乎每个月都会有新批的额度。
债券通:
2017年6月,为迎接香港回归20周年,促进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人民银行出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允许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业务,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2017年7月3日,北向通正式上线,债券通“北向通”业务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已成为跨境人民币市场新的增长点。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发布,债券通“南向通”2021年9月24日上线,境内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外汇参与“南向通”。
沪深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顾名思义,深港通就是深圳和香港的股市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开通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将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个部分。
总的来说,外汇管理部门考量促开放和防风险双重目标,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后间接、先机构后个人”思路,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持续提升。
学完本课题,您将了解到:
1.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到哪一阶段了?
2.跨境人民币怎样监管?
3.不同市场下的RMB有什么区别?
4.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及相关改革历程?
5.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占比情况?
6.人民币国际化的难点在哪里?
7.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有何不同?
8.跨境人民币有几种清算模式?
9.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办理流程?
10.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当前趋势是怎样的?
2009年我们国家开始跨境人民币试点,香港也逐渐沉淀了许多的跨境人民币资金,由于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兑换、自由使用,所以这个时候我国就有了CNY(在岸人民币)和CNH(离岸人民币)。
虽然CNY和CNH本质上都是人民币,但它们之间不能无因划转。从CNY到CNH,需要相应的真实性交易背景。在跨境人民币刚启动的时候,很多人利用CNY和CNH的利率和汇率的价差,进行套利操作,比如转口贸易套利,关联公司借着转口贸易的背景,进行资金一收一付的套利行为。理论上来说套利套多了,利差也就没有了,但是因为国内有外汇管制,极端情况下,管制越严格,跨境资金流动的渠道就越不通畅,那么两个市场的价差也就越大。在2015年“8.11”汇改以后,离岸的汇率要比在岸的汇率高将近3000个点,3000个点是什么概念呢?假如说我国内的汇率是6.4,离岸的汇率已经到6.7了,这个时候我如果有贸易背景,可以在离岸做一个结汇,在岸做一个购汇的话,这样兜一圈就可以有将近3%甚至是4%的收益,而且转口贸易造单很方便,一周之内可以兜好几圈,这就是通过CNY与CNH汇率不同来做汇差的套利。类似这种操作当时还有很多。。。所以当时人行和外汇局也开了很多罚单,即使到现在不管是转口贸易还是离岸转手买卖,监管和银行都会非常谨慎。
2014年,上海作为第一个自贸区开始试点分账核算体系,分账核算体系最大的特点是FT账户里面的资金与境内隔离,资金与境外自由划转,收支灵活,而且FT账户适用于离岸利率、汇率。FT账户体系它更多的是一个在岸开放的思路,虽然它里面的资金有一些离岸的特性,但是FT自贸区银行主体还是按照在岸管理,需要符合国内银保监、外汇局的监管要求。所以有时候我们也称它为准离岸业务,它不像纯粹的离岸人民币那么自由。
CNY受到最严格的外汇管制和兑换管制,因为国内结售汇都是实需原则,所以我们目前从数据上来看,全球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外汇交易量日均大概是2800多亿,离岸可能是1600多亿,在岸只有1200多亿。在岸人民币交易量反而没有离岸人民币交易量大,所以到底是在岸引导离岸还是离岸引导在岸,这可能是一个问题。因为随着我们开放力度的加大,海外有更多的离岸人民币,那么离岸人民币的外汇交易这块的量会越来越大,而这部分交易基本上是不受我们国内能够管控的。央行能够做的就是通过发行离岸央票,控制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我觉得可能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必经之路。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 号)。
2010年8月,开放了境外三类机构可投资于境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这是因为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初期,国内的资本市场开放力度较小,离岸人民币回流渠道很少,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人行批准境外三类机构(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在批准额度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
2010年8月,人行发布人民币NRA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 号),因为本外币监管体系不一样,外币NRA账户是由外汇局2009年发布的。
2011年1月,人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 1 号),允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2012年10月,人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 23 号)。先开放ODI再开放FDI,跨境人民币开放逻辑是本币优先,鼓励人民币走出去。这跟外汇的开放逻辑是相反的,外汇鼓励先流入再流出,所以外汇的话先开放FDI再开放ODI。
2013年7月,人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 号),大幅简化跨境人民币流程,企业可凭跨境人民币的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4年11月,人行、证券会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 号),沪港通出台,两地居民不用至客地开户即可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2015年8月,“8.11”汇改,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
2015年9月,人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 号),对2014年全国版跨境资金池进行升级,至今为止全国版跨境资金池适用此规则。
2015年10月,CIPS系统(一期)成功上线运行,2018年5月,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二期)全面投产,符合要求的直接参与者同步上线。CIPS专门为参与者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主要包括跨境直接投融资、金融市场业务、跨境汇款、清算机构借贷业务、跨境贸易结算等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结算服务。
2015年11月,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
2016年4月,人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 号),全口径跨境融资复制推广至全国范围,中资企业(除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也可以借用外债。
2016年11月,人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82 号)。12月5日,深港通正式启动。
2017年1月,人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扩大,企业可借额度提升为净资产的2倍。
2017年5月,人行出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允许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业务,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2017年7月3日,北向通正式上线,
2017年5月,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增加逆周期因子,主要目的是适度对冲市场情绪的顺周期波动,缓解外汇市场可能存在的“羊群效应”。
2017年6月,中国A股纳入MSCI指数,也就是明晟指数。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中国债券、股票逐步纳入国际主要指数,比如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BBGA)、摩根大通新兴市场债券指数、富时罗素指数等等,这些指数纳入以后,会有更多的外资购买我们的股票和债券。
2018年1月,人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 号),明确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除此之外,法规还调整了跨境人民币弱于外汇的政策的地方,比如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异地开立、同时开立多个等。
2018年1月,人行为人民币跨境账户融资设置3%的逆周期系数。这里面的账户融资主要指国内银行拆借人民币给境外银行。
2018年3月,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2018年4月,海南自贸港宣布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2018年5月,当时汇率形势稳定,一方面外汇局开始重启QDII额度发放。另外一方面人行上海总部也开始重启RQDII。因为RQDII实行的是备案制度,所以RQDII额度比QDII额度好拿一些。但是当时反复强调RQDII是为了便利境内居民配置海外人民币资产,不得境外购汇。
2018年5月,人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 的通知》(银办发〔2018〕96 号),允许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现行政策框架之内开展同业拆借、跨境账户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等业务,为离岸市场人民币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
2018年6月,人行、外汇局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 号),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2019年9月10日,外汇局宣布取消QFII和RQFII额度限制。
2018年6月,人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 号),开放了证券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参与主体、业务范围和交易品种。2018年9月,进一步强调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实需原则、真实性审核和展业要求,明确各方主体的审核责任和义务,防止虚假套利
2018年9月,人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试点发行熊猫债以来首部系统性的管理办法,确立了央行、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各司其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的监管框架,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框架。
2019年9月,人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 号),允许QFII/RQFII和CIBM渠道债券非交易过户。如果同一投资主体分别通过QFII/RQFII和CIBM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可以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账户和CIBM项下的债券账户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2021年1月,人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 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统一了很多跨境人民币政策与外币政策不一致的问题,跨境人民币政策大幅松绑。
2021年1月,人行、外汇局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再结合330号文把币种因子由0调整为0.5:也就人民币境外放款额度为境内主体所有者权益的50%,而外币境外放款额度为33.33%(50/1.5=33.33),人民币境外贷款将有更多额度,体现了本币优先的思路。
学完本课题,您将了解到:
1、个人外汇基本管理逻辑是怎样的?
2、个人每年的结售汇额度是多少?
3、结汇和购汇的审核重点有何不同?
4、个人能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嘛?
5、购汇申请书怎么填?
6、外币现钞有监管要求嘛?
7、境外刷卡消费有限制嘛?
8、个人业务有哪些资本项目是开放的?
9、跨境理财通是什么?
10、常见个人外汇违规点有哪些?
个人外汇政策近些年来没有大的调整,目前还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实施。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个人结售汇便利化额度管理,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便利化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境外个人结汇便利化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我国对境外个人无供汇义务,购汇无便利化额度,实行小额兑换便利。结售汇便利化额度适用于经常项目和可兑换的资本项目,额度内结售汇,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额度的结售汇,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下面分情况来分析:
个人经常项目结汇:
首先要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对于境内个人来讲结汇在境内使用,审核的重点是资金的来源,也就是境内个人为什么会有外汇收入。境内个人办理占用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办理不占用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办理,比如职工报酬收入,凭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办理。
境外个人结汇在境内使用,审核重点是资金用途,也就是外汇结汇在境内做什么。同样如果办理占用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办理不占用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办理,如房租类支出,凭身份证件、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办理。这里还有一个要求,如果单笔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要求结汇以后直接划转到境内的交易对手的人民币账户。
那超过年度额度的结汇怎么办?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结汇具体要审核哪些单据?我这里根据银行展业规范做了一些列举,因为展业规范不具备法规效力,再加上现在法规简政放权,审核哪些单据由银行自主决定,所以我这里写了仅供参考,银行可以根据展业规范制定内部规定。比如:境内个人收到赡家款收入结汇,需要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个人经常项目购汇:
个人经常项目购汇方向的审核重点正好和结汇相反。境内个人购汇审核资金用途,也就是审核购汇以后在境外的用途是什么。同样是办理占用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办理不占用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办理,如:留学项下凭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等办理。
境外个人购汇重点审核资金来源,审核你购汇的人民币从哪里来的。我国对境外个人无供汇义务,所以自然没有便利化购汇额度(除持有外国人永久拘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这里面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是海外汇入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在境内使用未用完,可凭当时结汇凭证重新办理购汇再汇出,有效期为两年。第二种是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或者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或者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具体要审核哪些单据?这里也是根据展业规范列举的仅供参考。比如留学费,需要本人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前面也提到了这是2018年的展业规范,里面很多规定已经不具备时效性了,2021年3月25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已经精简了留学用途申报要求,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银行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除此之外,该文件还优化了薪酬购汇手续。
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此前外汇局已经多次处罚分拆购汇的违法行为。个人分拆购汇的表现形式多向亲戚朋友借用便利化购汇额度,然后虚构留学、旅游等名义汇到境外转移资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最终都会报送在外管的信息管理系统,因此外汇局通过系统很容易筛选出分拆购汇的可疑业务,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规定,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 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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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跨境融资相关外汇政策梳理与探讨(直播时间2021年10月14日)
2.外汇局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细则解读(直播时间2022年1月6日)
3、“境外贷款”3月1日生效,有哪些影响?(直播时间2022年2月24日)
4、俄罗斯swift被禁,有什么影响?(直播时间2022年3月2日)
5、资本项目收入可以买理财,有什么影响?(直播时间2022年5月12日)
6、海外并购场景下的境外贷款怎么做?(直播时间2022年5月28日)
7、境外投资备案监管政策解析(直播时间202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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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境外贷款”3月1日生效,有哪些影响?
刚刚!美国制裁俄罗斯央行!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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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毅,上海昉长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长期专注外汇跨境政策研究。主要研究领域: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曾就职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贸区分行国际部,十年以上一线国际业务经验,作为分行资深国际业务、自贸业务产品经理及政策研究小组核心讲师,擅长结合实际项目情况合理运用外汇政策,参与并完成多个分行首单创新项目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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