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茜等:我国数据要素制度体系的五大趋势
数据要素制度是数据要素化的指引。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化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数据制度的体系性、完整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远远不够完善,在数据要素化的8个环节中,只有数据安全保障和数字中国建设等2个环节,制定出台了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而其他6个环节还未达成社会普遍共识,国家顶层制度还在探索实践过程中,今后几年,我国数据制度体系发展将表现出以下5方面趋势:
1.制定出台《国家数据条例》或《数据要素化促进法》
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已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简称“三法一例”)等顶层法律制度,对国家数据安全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极大增加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合规合法成本,甚至出现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原罪”,阻碍了数据要素价值潜能释放和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作用的发挥。目前,亟需制定出台国家层面上的《国家数据条例》或《数据要素化促进法》,在国家数据要素化发展已具有完备“刹车”的基础上,再为这辆战车安装上强劲的“发动机”。
2.制定出台《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规划纲要》和《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十五五”规划》
我国经济社会在过去30多年已历经了信息化和数字化两个发展阶段,现在正在步入下一个30年的数据要素化发展新阶段。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基础设施作为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阶段的载体,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但是,在基础设施的叫法、内涵、外延等方面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共识,常见的就有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等五花八门的提法。在当前刚刚步入数据要素化发展新阶段之时,国家层面上应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NDI)”的统一提法,一方面要对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阶段的信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等有继承性,另一方面要对数据要素化发展新阶段的行业数据空间、区域数据空间和国家数据空间等有创新性。尽快制定出台《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规划纲要》,并着手研究制定《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十五五”规划》。
3.尽快出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意见》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法》
公共数据是全社会资源中规模最大、价值最高的部分,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的程度直接影响数据要素化发展进程。目前,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普遍存在“供不出、流不动、用不好、信不过”问题,症结在于公共数据持有者“不能、不敢、不愿”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为公共数据开发形成巨大门槛。应尽快出台高层级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意见》,或研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为公共数据开放开发松绑,进一步释放公共数据开放动力,充分激发公共数据开发活力。
4.研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导意见》
全国各地方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已开展了大量探索,既积累形成了大量经验,也出现了一些负面案例。应在总结各地实际探索经验和教训基础上,研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导意见》,对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授权协议等相关争议点进行统一规范。
5.研究制定《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法》
数据流通交易是数据价值潜能发挥的关键一环,也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应在各地方、各部门前期实践探索基础上,下大力气研究制定《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法》,为数据跨主体、跨领域、跨区域、跨国别流通交易提供指引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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