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特殊人群(农民工、建筑工、外国人)工伤权益如何维护?

Jeff1978 天下一甲 2022-11-22

提示:

  • 独立撰稿,不代表任何组织意见;

  • 原创文章,政策梳理不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 点击文中淡蓝色字体法律法规可链接原文;

  • 提问及留言请点击:点击提问或留言

  • 感谢阅读,欢迎转发,白名单请私信联系。




前言


在前期文章中,老汪系统完整分析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内容以及维护途径,经常引起争议的点及避免办法。


具体参见: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争议?

但大家也注意到,上述的权益维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常规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对于农民工、建筑工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等的权益维护,相关文件已经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01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02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权益维护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定,要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1.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2.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3.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03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工伤保险权益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8条规定,根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主要政策清单


(0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02)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0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0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

(0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0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08)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09)Interim Measures for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Coverage of Foreigners Working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英文版)





往期文章回顾


(01)老汪说工伤,今日开张

(02)工伤保险,社保性价比NO.1

(03)为什么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04)职工每月到底应该缴纳多少工伤保险费?

(05)2015年以来,工伤保险费率经历了怎样的7次下调?

(06)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并不是职工,而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整体保障

(07)被派遣劳动者(本地、异地、出境)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08)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争议?

(09)最新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文件汇编(附链接,常年更新……)

(10)劳动力要素支撑,工伤保险在背后默默付出了这么多!


· END ·
------我是星标+在看的分割线------


☞点击击提问或留言


设置好星标+点赞+在看」

就可以第一时间收到老汪说工伤的消息啦!

 感谢您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