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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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强奸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认定“强奸致人重伤”情节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艾滋病,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艾滋病的,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同意后,应当及时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阻断治疗等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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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请速转发知晓!(后附涉疫相关罪名)

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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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先强奸后恋爱能否认定强奸罪?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相关规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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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遭遇抢劫,害怕受到伤害而主动提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美女在家中遭遇被抢,害怕受到伤害主动提出与对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4日12时许,因欠债无力偿还,预谋靠抢劫弄钱的李某某来到樊城区中原路某公寓楼,一层一层地寻找合适的目标,无意中发现小爱家房间门开着,里面只有她一人坐在沙发上玩手机,就手持折叠刀闯了进去。关上门,李某某一把抓住小爱的头发,拿刀抵着她要她拿钱出来,小爱惊慌失措,苦苦求饶。因为实在拿不出钱,害怕受到伤害的小爱提出与李二虎发生关系。李某某将小爱带到卧室,与她发生了关系,之后为了防止小爱报警,强迫她喝了白酒,并用丝袜捆住了她的手脚。做完这些后,惦记着钱财的李二虎从小爱的包内搜出银行卡一张,持刀威胁她说出银行卡密码,抢走了她佩戴的金项链,还拿走了小爱手机壳后面的100元现金,仓皇逃走。李某某逃走之后,小爱挣扎着报了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5日将李某某抓获,并将被抢的金项链发还给了小爱。因涉嫌犯抢劫罪,2020年9月6日李某某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樊城法院提起公诉。二、法院审理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持凶器抢劫,可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在被害人住处搜寻目标,发现被害人一人在家后闯入,威胁被害人要钱,被害人恐惧,要求被告人不要伤害自己,基于当时处于封闭的环境,双方力量的不对称,被害人又无钱打发被告人,出于保护自己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在不敢防抗的情形下被迫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该辩解意见,本院不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樊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小爱人民币100元。来源:楚天快报胁迫强奸不必当场强制,受胁迫后应邀发生性关系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刑法分则中有多种具体罪名在进行规定时出现了“胁迫”一词,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第二百三十六条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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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药强奸,被害人事前事后的态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抗”的境地。(二)“下迷药”手段本身违背妇女对性交方式的意愿妇女的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方式等等的各项决定权。张明楷教授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的内涵应当是丰富的,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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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用冥币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

来源于网络【案例】孙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孙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和几个姐妹闲聊了,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点赚钱生意。孙某想想自已还年轻,该攒点钱,于是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人专门为其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刘某,孙某见到刘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掖下夹着一个大大钱包,对孙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刘某是坐公交车来孙某家的。进门聊天中,刘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孙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装得好象对钱无所谓的样子。没等孙某开口,刘某就说,五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经验不足?粗心大意?),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并让孙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孙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孙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孙某报案,被强奸。警方调取当时时间段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本案有原形,但情节与本案例有出入,笔者对原案件有关情节进行了增删,去除了不便于描述的情节,增加了便于分析的论证的情节。其实过程大家完全没有必要去追问,笔者将本案归纳为:刘某用五千元冥币(非假币)骗孙某与其进行性交易。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展开分析,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刘某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孙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孙某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有观点认为:虽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竟合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刘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孙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双方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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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误以为是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刑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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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用家人医保卡买药报销可被判刑!(普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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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强奸15名在校女生被判死刑!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少年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7件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介绍,自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为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今天正式揭牌。办公室将主要负责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最高法表示,对社会关切的杀害、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发布会上,最高法发布7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中学生持刀在大学校园抢了3部手机及若干现金被告人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先后持刀在大学校园内抢劫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6元)及现金人民币487.5元。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于某某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于某某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沟通渠道。通过工作,法官与于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于的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回学校参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对于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其疏导人生困惑,增强人生自信,并与于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动,督促、指导他们增强亲子沟通,缓和家庭关系。大学期间,于某某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出国留学,现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要通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材。2.家长公然持械闯入课堂杀害未成年小学生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何某某与年仅9岁的被害人刘某某系某小学三年级的同桌同学。2019年5月9日,王某甲得知女儿被刘某某“欺负”后在班级群发消息质问,刘某某之父刘某联系王某甲未果,又联系其妻何某进行沟通、道歉,班主任汪某某从何某处得知王某甲脾气暴躁,应何某要求转告刘某夫妇先不要和王某甲见面,并答应给刘某某调换座位。10日早上,王某甲送何某某上学时在校门口未看到刘某某家长,在得知多方都在积极解决此事时仍不满意,执意将女儿送回家中,并购买刀具,冲进教室,持刀连续捅刺刘某某的要害部位,又将刘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致刘某某大量失血死亡。后公安人员将在学校等待的王某甲抓获归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女儿与同学发生摩擦矛盾后,学校老师及对方家长已经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但被告人不能理性、平和处理,竟购买刀具闯入学校课堂公然行凶,砍杀毫无反抗能力的弱小幼童,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本案系因家长不能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间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而持凶器闯入校园课堂,公然杀害弱小幼童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3.连续强奸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同案被告人雷甲、陈乙、崔丙、宋丁(均已判刑)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酒店、KTV、王某乙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截至案发,王某乙共对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人系幼女)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或转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动机卑劣,为满足畸形心理,在一年三个月内,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教唆未成年人予以协助,连续对1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8名被害人系幼女,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迫辍学或转学,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乙以强奸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人数、次数特别多,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判处,直至判处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教唆、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多,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4.长期对两名不满10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母亲徐某为同乡,2015年双方结识后常有往来。2017年暑假期间,邹某某将黄某甲(男,时年5岁)带至其居住的房屋,播放淫秽视频给黄某甲观看,并对黄某甲的生殖器实施猥亵。后邹某某趁受徐某所托照看黄某甲、黄某乙(男,时年7岁)的机会,对两名被害人生殖器实施猥亵,并播放淫秽视频给二人一同观看。此后至2019年,邹某某多次采取上述类似方式分别或者同时对黄某甲、黄某乙实施猥亵。2019年2月1日,被害人母亲发现被害人表现异常后报警,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邹某某使用的手机中查获多张黄某甲、黄某乙裸体照片和多名身份不明男童生殖器照片以及大量淫秽视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家庭熟悉的机会或受委托照看儿童的机会,长期对两名不满10周岁的幼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手段恶劣,并导致两名被害人受到严重心理创伤,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对邹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近年来,女童遭受奸淫、猥亵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现实生活中,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也会给男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长的信任和疏于防范,长期猥亵两名年幼男童,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及审理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实施猥亵的手段、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原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猥亵“有其他恶劣情节”,对被告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于法有据,罪刑相当,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列举猥亵“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的立法精神也完全契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5.亲生父母怠于抚养非婚生女儿,妇联将其告上法院胡某某(2003年3月6日出生)系胡某与姜某某非婚生女儿,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抚养、教育。2016年11月8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胡某某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胡某、姜某某长期未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胡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胡某某,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社、政府解决困难。该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姜某某全面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适格原告胡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但胡某某的父母均是本案被告,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综合考虑二被告的婚姻状况、经济条件和胡某某本人的生活习惯、意愿,判决胡某某由胡某直接抚养,随胡某居住生活;姜某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胡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胡某、姜某某各承担50%,直至胡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例。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本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6.女婴出生三天遭遗弃,生母监护权被撤销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根据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7.初中辍学后,他用父母的钱打赏主播160万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来源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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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罪名公布(2021.3.1起施行))

(全文)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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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看检法分歧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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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涉黑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法院不得主动开展调解

1月10日下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法强调,在刑事审判领域,对于涉黑涉恶、爆炸、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或者必须依法严惩的,法院都不得主动开展调解。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不“和稀泥”成为会议上的热词,回应了民间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刚性和力度。我国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等“轻案”中,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本身是为了更好保障被害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事实上,在前述“轻案”之外的不少案件中,被告人也希望通过赔偿来获取被害人“谅解”,形成了事实上的“刑事调解”。但是,有的就可能异化成“花钱买刑”,甚至被告人以赔偿为筹码倒逼被害人低头就范。如此一来,旨在维护被害人利益的刑事和解、调解机制,就可能走向了公正的反面。特别是涉黑涉恶、强奸等案件当中,其所涉及的罪行的社会危害极大,严重降低社会安全感,是“罪不容赦”的,也挑战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底线,那就要避免“私相授受”。这一次最高法明确立了规矩,对于这种“重案”,法院都不得主动开展调解,就是避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出现“和稀泥”,涉及红线了,就不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也是向潜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犯罪分子提出严重警告:赔偿是必需的,别拿赔偿和“谅解”捆绑。......原题:《“不和稀泥”:最高法亮出了正义的刚性》来源:澎湃新闻指导案例第636号林明龙强奸案撰稿:最高法院刑三庭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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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

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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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改判无罪的判决书(全文))

来源:澎湃新闻、新京报【澎湃新闻编者按】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刑再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官圳村委会镇头岭张家村。1993年10月27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29目被逮捕。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辩护人王飞,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尚满庆,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6日作出(1994)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玉环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1995年3月30日作出(1995)赣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01年11月7日作出(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玉环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玉环提出申诉,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刑事申诉书。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赣刑申27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莉、邱伟,检察官助理赵蓉、闫峻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玉环及其辩护人王飞、尚满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玉环从责任田拖禾草回家时,看见男童张振荣、张振伟在他家的屋檐下玩,将台阶上的土往阶下扒,联想到张振荣以前打过他儿子,还倒掉过他家的油、盐,很生气,即冲过去打了张振荣两巴掌,并骂道:“你这个狗吃的又在这里害人。”张振荣被打后用手抓张玉环,将张玉环两手手背抓伤出血。张玉环更加气愤,将张振荣拖至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用手掐住张振荣的颈部,直至其不能动弹。接着,张玉环持木棍朝张振荣胸、背部击打数下,又用麻绳顺着张振荣的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张振荣窒息死亡。张玉环害怕杀人罪行败露,又将还在屋前玩的张振伟提进房内,用手猛掐张振伟颈部,致其窒息死亡。随后将两具尸体藏好,继续到田里拖禾草。当天晚上,张玉环借到晒谷场看稻谷之机,将张振荣、张振伟的尸体装进麻袋,用板车拖至晒谷场,后又背着两具尸体,抛至下马塘水库里,并将麻袋扔在离尸体十几米远的水中。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进贤县公安局在抛尸现场提取的带有补丁的麻袋和在被告人张玉环家查获的作案用的麻绳,结合张玉环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张玉环用麻绳勒死张振荣,用麻袋装尸抛尸;进贤县公安局的提取物证(工作服上衣一件)笔录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的化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沾的麻袋纤维与从下马塘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证实张玉环左食指和右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的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南昌市公安局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张振荣、张振伟均为死后被抛尸入水,张振荣为绳套勒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振伟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照片,以及证人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的证词,证实发现、打捞尸体和麻袋的现场位置,以及尸体状况和麻袋特征;被告人张玉环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张玉环辩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没有依据。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具体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而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证明、化验鉴定书等证据基本吻合,特别是其交代的杀人手段,与法医鉴定所检见的两被害人尸体上的伤痕完全吻合,而该鉴定是在其供认之后作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玉环向本院上诉称,其没有杀害两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原审法院凭此认定其故意杀人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其无罪。本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张玉环仅仅因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而对被害人张振荣心怀不满,继而用手掐、绳勒的方法致张振荣死亡,尔后为灭口又将被害人张振伟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本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提出,张玉环是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判并宣告张玉环无罪。主要理由是:1、张玉环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2、张玉环的供述极不稳定,有从不供到供再到不供的过程,且两份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作案经过、作案工具、藏尸地点、抛尸过程等方面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不具有基本的真实性。3、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手抓可形成”的伤痕鉴定、“同属黄麻纤维”的种类鉴定,均不具排他性,从张玉环家中提取到的麻绳没有DNA鉴定证实为作案工具。本案主要证据均是先证后供,不排除侦查机关指供、诱供的可能。4、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张玉环供称用手卡了张振荣的脖子,时间长达3、4分钟,而尸检却显示张振荣颈前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5、被害人死亡时间和地点存疑,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多位小孩证称案发当天11点多、11点30分、12点多在村背后山上还看到两被害人,与原审认定张玉环在11时许将两被害人杀死在自己家中明显矛盾。并且多名村民证实案发当天村里来了一个陌生的“换荒人”,离开方向就是沉尸的下马塘水库。本案不排除另有真凶,侦查机关未穷尽侦查措施。6、原审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方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主要理由是:1、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本案没有证实张玉环实施杀人行为的客观证据。一是不能证实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系抛尸工具。根据张玉环口供,原审认定侦查机关从现场打捞的麻袋是抛尸工具,该麻袋上有两块用麻袋料缝补的补丁,而张玉环妻子宋小女证称自家破了的麻袋是用布缝的补丁,不是用麻袋料缝的,因此认定该麻袋是抛尸工具依据不足。二是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证据只有张玉环第二次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张玉环工作服上提取的麻袋纤维,经鉴定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因黄麻纤维是种类物,不具有排他性,据此认定系张玉环作案的依据不足。2、张玉环仅有的两次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张玉环1993年11月3日、4日两份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方式、工具以及作案工具的处理、藏尸地点、抛尸方式等方面均前后不一,其真实性存疑。3、原审认为张玉环的供述与尸检鉴定相吻合,系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张玉环两次有罪供述时间为1993年11月3日和4日,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落款时间为1993年11月10日,似乎是先供后证。但事实是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前后进行了三次检验,第一次是10月25日下午接到报警后法医即赶赴现场检验,据尸检鉴定记载,10月26日、10月31日法医在进贤县火葬场又先后两次对尸体进行了检查,时间均在张玉环作出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的破案报告也充分说明在张玉环作出有罪供述前就已掌握了尸检鉴定的内容。因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并非先供后证,而是先证后供。本院再审查明,1994年10月24日,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官圳村镇头岭张家村张国武的儿子张振荣(殁年6岁),张健飞的儿子张振伟(殁年4岁)失踪。10月25日,张振荣、张振伟的尸体在村附近的下马塘水库中被发现。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显示,张振荣、张振伟均为死后被抛尸入水,张振荣系绳套勒致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振伟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等证人证言,以及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进贤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所拍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原审认定张玉环杀死张振荣、张振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具体评判如下: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一是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没有证据显示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上有两被害人的生物样本或衣物纤维。公安机关的化验鉴定书,只能证明麻袋上的纤维与张玉环衣服上的纤维同属黄麻纤维,并不能证明张玉环衣服的黄麻纤维来源于该麻袋。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显示,该麻袋上的破洞是用麻袋料补的,而公安机关对张玉环妻子宋小女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宋小女称其家里的麻袋破洞是其用布补的,没有用别的补。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宋小女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综上,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是用来装两被害人尸体的麻袋,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麻袋是张玉环家的或被张玉环使用过。二是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与本案缺乏关联。张玉环供述用麻绳勒被害人张振荣的嘴角,但公安机关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没有与被害人张振荣嘴角部索沟作比对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麻绳上有被害人张振荣的唾液、血液、皮屑等生物样本,且张玉环供述的麻绳长2米,而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长约5米,两者明显不一致。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该麻绳与本案存在关联。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振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进贤县公安局所作人体损伤检验证明显示,张玉环手背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该检验证明不具有排他性。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两手手背上的伤痕系张振荣手抓所致。3、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原审认定张玉环先后将两被害人拖至、提进其哥哥堆放杂物的房内勒死、掐死,随后将两具尸体在房间内藏好。然而,进贤县公安局对张玉环供述的杀人现场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该现场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本案相关的痕迹物证。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哥哥的房间是第一作案现场。4、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是张玉环的供述缺乏稳定性,存在从不供到供再翻供的变化。二是张玉环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对于杀人地点,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村万事塘张建华园旁的田边”,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我哥哥明强的房间里”。对于勒张振荣所用的绳子,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到万事塘水边上捡了节尺多点的蛇皮袋作的绳子”。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到我屋檐下拿了一根用封麻袋的绳子纺成大人指头粗的麻绳”。对于杀害张振荣的具体情节,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先用绳子勒,后捡棍子打,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先打后勒。此外,两次有罪供述在藏尸地点、抛尸过程等方面亦存在矛盾。三是张玉环的有罪供述虽能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但系先证后供。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尸体和麻袋分别于1993年10月25日、26日被村民发现并打捞,打捞尸体时有不少村民围观,张玉环亦辩称在公安机关检验尸体时到现场围观。公安机关对村附近林场的医生张幼玲所作询问笔录显示,1993年10月25日,村民挖好坑,准备将张振荣、张振伟尸体下葬时,张幼玲到达现场,发现张振荣两嘴角有明显勒痕且牙龈淤血,胸部及左肋下青紫色,张振伟是被人用手卡死的,而且颈部右侧有明显表皮损伤,张幼玲当时就说是用右手卡死的,并叫张鹏飞到公安局报案。张幼玲的上述证言与张运海、被害人张振伟母亲刘荷花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注明“接报后即赶赴现场,于10月26日、10月31日在进贤县火葬场对尸体进行了检查”。综上,虽然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的落款时间是1993年11月10日,但是在张玉环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有罪供述之前,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尸体已经进行了至少两次检查,且村民通过张幼玲的描述对被害人身上的主要伤痕及死因有所了解,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应认定为先证后供,不能排除张玉环供述前已经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可能。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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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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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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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唐:检察抗诉求轻法院能否加刑?国外都是怎么规定的?

余某案后思:抗诉求轻不得加刑?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余金平交通肇事逃逸案二审判决甫一作出,立即引发网络上的热议。参与讨论的有律师、法官、检察官,乃至像龙宗智教授那样的法学大咖。各种观点五彩纷呈,目不暇接。该案检方以认罪认罚建议判缓未被一审采纳而提出抗诉,二审仍未采纳且予以加刑。热议的主要问题大体上包括如下三类:一是该案是否构成认罪认罚,二审重判是否有违认罪认罚之规定;二是抗诉求轻是否可以加刑,二审重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三是二审直接加刑是否程序不合,二审重判是否有其他办法予以替代。此外,还有的从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权等方面进行探讨。本文择取第二个热议问题即抗诉求轻可否加刑,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可否做限制解释、不告不理原则如何制约审理对象,以及如何对待关于抗诉求轻不得加刑的著作观点、外国立法等三个疑问,侧重于从解释学上加以探讨辨析。一、上诉不得加刑与但书严格解释讨论抗诉求轻可否加刑,首先须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有个完整的基础性理解。该法条第1款规定被告方上诉不得加刑,第2款规定控方抗诉(上诉)可加刑。对于该两款规定的关系,不可以做为各自独立的规定来理解,否则在被告方上诉与控方抗诉并举时将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所以,应将该两款规定作为一个整体。即整个法条都是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第1款规定的是上诉不加刑的主题部分,第2款规定的是上诉不加刑的限制部分。如此,只要存在控方抗诉,不论被告方是否上诉都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换句话说,就是第1款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一般规定),第2款规定上诉不加刑的例外(特别规定),或曰第2款是第1款的但书。对于如何解释或理解但书,美国宪法学专家詹姆斯·安修提出三个规则,即“但书条款仅作用于紧接的先行条文;但书必须从严解释;但书不得与其所限制的先行条文分离。”詹姆斯·安修所称的从严解释,应该就是严格解释。严格解释,也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来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那么应该如何进行严格解释?曲新久教授指出:“严格解释原则要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和立法意图应当从法律正文所使用的词句文字中客观地加以寻找,解释的基本方法应当是以文义解释为主,系统解释为辅。”依此,就文义解释而言,《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只是从主体角度,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而没有就利益方面来规定求轻抗诉不得加刑。而从系统解释/体系解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二审不能受到抗诉的利益意向所左右,也即《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不应限制解释为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才可以加刑。二、不告不理原则与二审审理对象主张抗诉求轻不得加刑的观点,通常还以不告不理原则作为其论据。例如,1、“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当代诉讼理论中的基础理论不告不理原则演绎而来的,其内容本身体现着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在精神。……法院审判必须受诉讼主张的限制,不得审理诉讼请求之外的问题,不得自作主张并按照自己的主张对案件开展审理”。2、“‘上诉不加刑原则’实际是从当代诉讼理论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演绎而来的,其核心在于反对控审一体的纠问式诉讼,并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二是法院的审判应当受诉讼主张的限制,不能直接审理诉讼请求之外的问题。”3、“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实行不告不理,诉讼的构造是‘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在检察院并未求重的情形下,应着眼于‘上诉不加刑’的立法目的及本意即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价值位阶应把保障人权放在首要位置”。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要求是控审职能彻底分离,未经控诉一方的提请审判不得自行主动进行,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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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年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由“说刑品案”公号编辑“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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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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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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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医大强奸杀人案”看刑事追诉时效的审查认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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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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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也是受害者,入刑和羁押应慎重

本案中,张某芳确诊返回潍坊后,仍加以隐瞒病情,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并出入医院等公共场所,造成多人被传染或被传染的严重危险,故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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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紧急状态,涉及30个罪名(专业普法)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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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引发次生犯罪的认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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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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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的共同强奸罪中“轮奸”情节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祝某、周某的行为均构成轮奸,理由是主观上周某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就已经明知祝某已将被害人强奸,客观上二人连续地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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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9个罪名宜提起“公益诉讼”(梳理)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3.2)刑事案件附带提起“公益诉讼”的罪名梳理由“刑事实务”公号梳理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情:郑某系浙江省某市一火锅店店主,经营类型属个体工商户。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4月3日间,郑某在其所经营的火锅店内,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再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循环加入到客人的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2018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8)湘0103刑初519号: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王农福在本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新天村木莲西路临街门面经营一无名保健品店,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多种无保健食品批号的壮阳类保健食品并向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王农福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王农福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晋1031刑初32号:被告人张某某在隰县龙泉镇北门口经营早点店,出售烙饼、油条等早餐食品。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使出售的油条卖相好,口感蓬松,在制作油条时超标添加白矾。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样品中铝残留量为1778mg/kg,已严重超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1.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停止销售添加超量明矾油条;2.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开场合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鲁0982刑初531号: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谅芝在未取得生产、销售食品、保健品等资质的情况下,购买自动分装机、打码机、封口机等,雇佣被告人张业红等人,使用“甘油胶囊”等伪劣胶囊,非法生产伪劣保健食品后通过淘宝网、微信群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涉案金额801974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陈谅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八十万一千九百七十四元,并在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陕0724刑初48号:销售假酒货值金额是710253.32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判令被告人王地伟:1、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4800元。6.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浙0782刑初702号:2017年5月份,被告人邓存平在义乌市通过微信向上家孟某以99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30条(每条含有20盒)“万某”(俗称“伟哥”),后被告人邓存平在明知购得的“万某”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该600盒“万某”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邓存平以每盒2.5元左右的价格向杨某销售“万某”二十余盒。经鉴定,该“万某”产品系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关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存平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7.失火罪(2018)晋0122刑初36号: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戎某某的失火行为造成山体植被烧毁,地面裸露,涵养水源功能、改善区域小气候功能、吸收二氧化碳效益受到较大损害,水土保持性能被削弱,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戎虎林承担恢复林地生态功能的民事责任,对烧毁的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应费用计217602元。被告人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判决被告人戎某某对烧毁的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原状。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晋05刑终428号:被告人赵虎庆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赵虎庆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提出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9.非法采矿罪(2018)甘1202刑初59号: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李某赔偿国家损失254289元的请求,虽然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查扣的7639.4立方米砂所做的鉴定价值为206264元,但7639.4立方米砂李某只出售了3367立方米,剩余的砂石仍然堆放在现场,没有改变其特性、用途、价值,应当以实际销售的3367立方米按照鉴定价格27元/m3赔偿,即3367m3×27元=90909元,加上查扣前已出售的1921立方米砂价值48025元,合计应赔偿国家损失138934元,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主张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其要求李某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赔偿金额应按照销售金额来认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10.滥伐林木罪(2018)浙0782刑初2488号:被告人丁远双、吴素国、秦远亮、崔善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林木蓄积量为18.43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丁远双、吴素国、秦远亮、崔善红按照京山金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制定的修复方案确定的树种、规格、种植方式,于2020年4月30日以前补植树木465株并承担管护责任,一年成活率达85%以上;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和京山市森林公安局组织验收,承担编制恢复原状相关技术方案费用800元。11.盗伐林木罪(2019)甘7501刑初5号:被告人杨旦知扎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防护林内盗伐云杉16棵,立木材积为3.8976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杨旦知扎什在洮河林区盗伐林木,造成洮河林业局卡车林场管护区101林班1小班内的林木被破坏16棵,立木材积达3.8976立方米,其破坏洮河林区林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被告人杨旦知扎什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设计的生态修复方案要求进行补植复绿,且保证所栽林木三年内成活。12.非法狩猎罪(2018)内0784刑初82号:被告人曲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曲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曲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狍子5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呼伦贝尔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1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内0724刑初117号:被告人费某在禁渔期内,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942公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自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费某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费某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1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甘7504刑初3号: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双才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自家黄豆地边林子里安装4个自制铁丝猎套,猎捕、杀害斑羚1只、小麂1只。被告人将小麂去掉内脏,斑羚经剥皮,去掉内脏、头和蹄子后,于2018年7月27日出售给贾某某(已判刑),获利人民币552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小陇山林区内生态环境平衡及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3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司法鉴定费7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15.污染环境罪(2018)陕7102刑初19号:被告人范锋、王磊刚违反国家规定,在共同经营的电镀作坊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向下水道排放含有锌、总铬、六价铬等污染物的废水,造成该电镀作坊周围的土壤被污染,对被污染土壤修复处置的费用,被告人范锋、王磊刚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费用数额在相关专家意见的评估范围内,该专家意见已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二被告人生产加工过程中遗留的电镀废液和电镀槽属于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对上述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亦应由二被告人依法予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请求被告人范锋、王磊刚赔偿环保行政机关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费用30760元及被污染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45000元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16.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川1524刑初15号:被告人赵华章位于本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小地名)的一株三杈桢楠树倒下,并导致山路通行不便,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华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请同村村民严某1帮忙采伐了上述三杈桢楠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赵华章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华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补种桢楠树15株,并承担2年的造林管护责任。17.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豫0421刑初101号:被告人康某某到余东村西南自家耕地内,将河南省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栽种的乌桕树和栾树树木毁损共计166株,其中乌桕树152株、栾树14株。经鉴定,被毁损树木成活率5-10%。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树木价值为23634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害状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3634元。18.盗窃罪(2019)陕0631刑初1号:在3次盗挖柏树根的过程中,用铲车修路共毁坏国有树木330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被告人魏守宝等11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被毁坏树木的价值和生态被破坏的修复费共计224315元。19.非法经营罪(2019)辽0111刑初205号: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未经许可而非法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林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向消费者发布道歉及警示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销售假药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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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类案子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审查方法

强奸类案子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审查方法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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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强奸案审查的四个关键

“女孩”刘某一起吃烧烤,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约。饭后石某某先离开,刘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刘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刘某DNA的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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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强奸别人,却误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作者:赖琛琛(“办案人”公号)今天说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某所高中校园内霸凌的现象很严重。其中张某,是学校内一个女生社团的老大。平时骄横跋扈,经常欺负其他老实的女生。某一天,张某和同寝室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发生了矛盾,就怀恨在心。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给对方1万元指使该流氓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农村女生,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的时候,该农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流氓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张某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脸,对张某实施了强奸。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总是吐槽司法考试时候的刑法案例太过于奇葩,但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试出题老师的脑洞,一次又一次地让我们啧啧称奇。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常年在基层从事“跑量”的重复办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维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发散思维,扩大知识面。同时,也为了对将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准备。在我们的办案实务中,像开头这样的“搞错了”型案件其实并不罕见。总结一下自己办过的案件,有这么几种:1、打错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打架的时候,认错了人,把无关人员吃瓜的老王给打了,这是对象认识错误。照常定罪没问题。还有一种是想打老王,结果挥拳误伤了站在老王旁边看热闹的邻居,这是打击错误。一般也是照常定罪。2、卖错了(贩卖毒品):实际上不是毒品,但误以为是毒品卖给了对方。虽然不会造成后果,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认定贩卖毒品罪(未遂)的也不在少数。(链接:贩卖假毒品到底如何处理?)3、偷错了(盗窃罪):本来想小偷小摸,没想到偷到了一个天价手表,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犯罪数额认识错误,实务中一般会酌情从轻处罚。回到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强奸自己的案例,张某雇人强奸室友,结果流氓误把自己当成目标给强奸了。那么,显然流氓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既遂,没有问题。而张某指使流氓去强奸室友,流氓却强奸了自己,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司法考试立场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张某想要实施强奸犯罪,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既遂。但实务中思考问题显然不能像司法考试这样简单。这样的一起案件,我们可以很容易预想到民众会提出的舆论争议:张某被强奸了还要判刑是不是有点过分?张某报了案,那么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她是不是自首?不妨设想一下,这个案件假如成为舆论热点之后,会出现的几种观点:观点一:张某指使流氓强奸室友,但结果是流氓强奸室友未遂。那么张某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在却变成了强奸的被害人,已经受到了惩罚,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首先观点二,是应该被排除的。现代刑法中,从来就没有已经受到了惩罚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逻辑。况且,该案中,室友没被流氓强奸纯属运气,张某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再看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其实坦白来说,从实务办案效果的角度来看,给张某定一个强奸未遂加自首,减轻处罚的方案是比较妥当的。毕竟,强奸罪,可是一个起点三年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这种观点也可以很容易地自圆其说,就是采取分阶段评价犯罪行为的方法。首先第一阶段,张某和流氓是强奸未遂的共同犯罪。第二阶段,流氓认错了人,张某对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但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所以不应该再追究张某对于自己被强奸这一结果的责任了。所以,张某构成强奸未遂。写这样一个案件,主要是想分析一下理论、实务中对于一个案件的不同思路。实务中,我们需要在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去尽量全面地考虑社会效果、实际操作以及情理上的问题。毕竟,实务中的案件,都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白纸黑字。之前有一句很火的话,叫“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但其实,办案也已经成为了我们人生的一部分。刚从大学毕业的时候,过了司考,觉得自己特牛逼,见了谁都想判他两年。办了多年案子,熟悉了看守所里酸臭的味道,习惯了人前真真假假的眼泪,但更明白了自己做的事情对于别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专业,谨慎。四个字,与大家共勉。
201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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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女被害人心理判断的法律分析报告

点击上面“刑事实务”蓝字关注,查收更多实用资料推荐相关阅读:“半推半就”式强奸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点击链接:你要的强奸案办案资料都搜集在这里了!强奸案女被害人心理判断的法律分析报告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强奸案一向比其他案件吸引大众,尤其名人强奸案。高云翔案、刘强东案,媒体逐步披露案件的细节和进展,网络关注度完胜国外引进的任何一部大剧。这类案件的普遍争议点有两个:第一,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女被害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吗?以现在的科技手段,第一个问题很容易解决,但第二个问题却不是依靠科技或者法律就能给出答案的,通常案件结束了,依然谜团未解,争论不止。比如曾经备受关注的NBA明星科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都曾经因为涉嫌强奸酒店女服务员而在美国被起诉,虽然最后都以巨额赔偿和解结案,但是到底是强奸,还是“仙人跳”、“政治阴谋”?至今仍众说纷纭。一、绝对的判定结果和相对复杂的女性心理大部分的强奸案都没有留下明显的暴力痕迹,尤其是“熟人作案”时。所以,发生性关系时,“她是自愿还是不自愿”,成为了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点,而女性心理的复杂性也导致这一判断成为难点。在中国如此,在美国也如此。美国亨内平县的检察官之所以迟迟未定是否起诉刘强东,相信也是在“她是自愿还是不自愿”这一点上反复斟酌。在强奸案中,所有对女被害人的心理判断,最终只能得出“自愿”或者“不自愿”的绝对结论。如果用颜色来区分的话,那就是非黑即白。但是“自愿”或者“不自愿”的单一结论,显然难以具体准确地描述女被害人复杂细腻的心理。我们分析了这几年代理过的强奸案,针对女被害人的心理进行了梳理,如果用颜色来区分的话,可以描绘出如下一个色谱: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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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的强奸办案资料都搜集在这里了!

注:下面系链接,可点击直接查阅一、事实认定及证据分析(一)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二)“零口供”强奸案的认定(报警信息如何审查)(三)暴力不明显的强奸案,判断双方言词的可信度很重要!(四)强奸罪构罪不起诉的情况梳理(五)“半推半就”式强奸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六)与智障女同居生活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七)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八)审判业务专家:强奸案中证据冲突时应如何采信(九)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的“零口供”强奸案,如何审查!(十)酒后强奸,如何排除“半推半就”的辩解(十一)作为女承办人,我是这样第一次办理强奸案的!(十二)警惕把试探求性交行为当成强奸行为(十三)强奸案无罪辩护的证据审查(律师案例)(十四)强奸罪之证明标准:从九个判例看实务(十五)对26宗强奸案件不捕的分析和思考(十六)被害人能否对强奸犯的声音作辨认笔录并用于指控(十七)“女人有无明显反抗”不是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二、裁判规则及法律适用(一)强奸后未阻止他人继续强奸不构成轮奸(二)性行为中,暴力逼迫女性接受特定姿势是否属于强奸?(三)求奸不成与强奸未遂的区别(四)强奸罪新论!(轮奸与普通共同强奸区别)(五)强迫幼女卖淫应跟嫖客一样也认定为强奸罪(六)明知是幼女而强迫卖淫属于强奸犯罪(七)胁迫强奸不必当场,受胁迫后应邀自行前往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八)强奸幼女要“插入”才犯罪既遂吗?(九)攻“奸”克难,强奸案黄金救援之八字诀(十)非典型性强奸犯罪如何认定(十一)强奸双性人(生物学鉴定为男性)被判强奸罪(既遂)(十二)强奸罪的34条裁判规则(最全实务整理)(十三)轿车副驾驶座高难度实施强奸的零口供案件如何认定(十四)张明楷:强奸案犯罪中止的“未造成损害”如何把握(十五)强奸案件的情节显著轻微如何把握(十六)乘暴力强奸之机拿走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十七)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十八)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案例)(十九)娱乐场所强奸案罪与非罪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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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9月16日最新讲座: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我的一个观点是构成要件行为的类型不变,但是利益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既能保护财产刑利益,也不至于使处罚范围太宽。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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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办案流程图和《规程》

【捕诉合一】捕诉合一办案,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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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文丨金昌伟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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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构罪不起诉的情况梳理

强奸罪相对不起诉裁判要旨作者:张雨佳(广州法纳川穹律所)根据我国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较重。一般强奸案件只要构成犯罪都是起诉判刑的,但在某些具体的个案中,仍然可能存在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一、从犯1、案号:泰高检诉刑不诉[2015]2号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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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推半就”式强奸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半推半就”式强奸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作者:郑旺佳(广州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半推半就”是强奸罪中的一种出罪情形,这一说法来源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认为“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然而,这个《解答》现在已经失效,那是不是意味着认定“半推半就”没有标准了呢?其实不然。强奸案中有时并不全是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明显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现实中对于“性”这种发生于私密关系、隐蔽场合的行为,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因此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半推半就的前提是未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既包括发生在妇女未明显醉酒的情况下,也包括发生在“网聊”、“约炮”过程的陌生人、熟人之间。所谓“半推半就”,自然是既有“推”的表现,也有“就”的表现。到底是“推”多一点,还是“就”多一点,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问题。即使该《解答》已经失效,但实践中仍有案例在沿用该标准。2015年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重新明确了“半推半就”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回过头再来看《解答》原来的认定标准,相比较而言,指导案例的标准又周密了一些。(《解答》标准与指导案例标准对照)那么,现在实践是如何认定的,通过几个案例来看。一、认定强奸的案号:(2016)青01刑申2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青01刑终116号二审刑事裁定书基本案情:2015年1月3日0时30分,被告人张海福在同村村民朱某某家中喝酒时趁朱某某妻子王某某醉酒上厕所之机,尾随王某某进入厕所,在厕所内将因醉酒无力反抗的王某某强行奸污。在本案中,法院仍旧依据了失效《解答》的标准,作出认定。其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本案被害人和张海福之间未曾发生过性关系,在网络聊天时被害人也已明确拒绝张海福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请求。性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反抗能力较弱,且行为发生地在被害人家中,屋内有被害人丈夫和同村村民,被害人存有害怕被丈夫和同村村民发现的恐惧和羞耻心理,不敢大声呼救,不符合该解答对”半推半就”情形的认定。二、不认定强奸的案号:(2017)粤52刑终243号基本案情: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浩杰通过手机软件“陌陌”与林某聊天认识,后两人经常通过“陌陌”聊天。同年2月3日,李浩杰与林某1第一次见面后,将林某1带至普宁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坛村“悦豪租房”,并登记住宿于310号房。当天22时许,李浩杰在该房内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浩杰独自离开该房间。次日,林某1在其监护人陈松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官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从以上三点分析综合来看,被告人李浩杰未违背妇女意志,法院认定其无罪。同样属于“半推半就”认定为无罪的案例还有(2017)晋04刑终28号:司法实践中三个重要时间点的审查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本质要件的审查,多是从被害人角度进行,通过被害人三个时间节点的客观表现,推定是否违背其意志:一、案发前案发前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熟悉程度)是判断被害人对发生“性行为”认知能力的因素。比如,现在流行在各大交(yue)友(pao)平台上互相认识,这种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强奸案,在妇女答应和被告人见面时,对即将要发生的性行为是有一定的心理预期的,只是这种心理预期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只是因为对“性行为”方式的出现分歧,也有可能是因为对方“吃藕”(chou),因而不想发生性关系。二、案发时案发时选取的地点、如何选点、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呼救情况是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反抗能力的因素。正所谓,一切行为皆有迹可循,案发过程妇女的表现最能反映主观心态。比如在地点的选取上,选择酒店和选择咖啡店能明显区分看出双方的意图,却也不尽然;而选择小旅馆和选择车里判断上更难。再如妇女身上有无伤痕,衣物是否完好,过程中有无呼救,哪怕有一点答案是肯定的,对被告人而言都相当不利。还有行为发生过程中,男性刚开始一些行为可能并不能说明是强奸手段行为,男性可能会有一些试探,比如纠缠,拉、抱、亲、摸就不能当然的推定男人具有强奸的故意,他可能会想再试试、再试试或许她就从了。这需要在实践中对整个行为进行系统分析判断,当男的继续拉、抱、亲、压、摸等行为时,女方行为开始分化成二种。第一种,女方反抗行为并没有升级,就这样发生了性关系。第二种,女方反抗程度加强,甚至撕心裂肺的不愿意。女方的二种行为模式会对男方的心理产生不同的影响。第一种情况下,男方会认为女方并不排斥跟她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并没有强奸故意。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女方的反抗行为升级,足以让一般人都意识到女方真心不愿意跟你发生性关系,此时男方如果继续强拉硬拽欲发生性关系便有强奸的故意。而女方行为升级之下,男方放弃行为也得分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男方本无强奸故意,见女的真心不愿意就算了。另外一种是因为男方本有强奸故意,见女的如此彪悍恐无法得逞,于是放弃,这种是强奸未遂,在实务中应当更具其他证据综合的进行甄别。三、案发后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通过何人报警、报警的反映时间快慢是判断被害人在事后。这一点是为了解决那些先假意顺承以防止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或者为了区分事后翻脸不认人、意图敲诈勒索的情况。具体而言:1、比如对被害人报警的判断。被害人报警不要只审查报警的内容,应该深层次研究报警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些报警是在被男朋友、老公捉奸的情况下产生,有些报警系被小姐妹等发现碍于面子而产生,有些报警是在谈判不成后产生,而有些报警是被侵害后自然产生,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将会影响我们的判断。2、被害人被侵害后的其他表现。上述报警是一个表现行为,我们需要深层次审查。另外还有其他的表现,比如上医院检查,如果被侵害,一般都会上医院检查一下,比如有没有得上性病等。还有跟身边的人是如何陈述的,这些证人跟被害人的关系如何,陈述的内容如何,也是反应被害人真实心理的一个方面。3、强奸案件被告人不承认的,要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得到了其他客观表现及其他证据的印证,以及被告人对一些情况的解释是否有违常理和生活经验法则。两方面综合判断之下,即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切不可认为是单一证据,因为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还有比如报警行为、跟证人陈述行为、身体检查情况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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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智障女同居生活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71号案情:被害人韦某甲(1998年2月22日生)系先天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亦不能正确表达。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媒人介绍把韦某甲领回家作媳妇。至2014年3月26日,张某某与韦某甲发生两次性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侵害妇女为未成年人、痴呆弱智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媒人将被害人领回家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对其进行照料。同居过程中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应与其他强奸妇女的行为相区别,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下文观点:对于实践中与智障女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那些以奸淫为目的的,才可依刑法、《解答》、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强奸罪论处;而对于那些不以奸淫为目的的,应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残疾人保障法、刑法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并依残疾人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与智障女同居生活中的性行为应如何定性作者: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量刑研究中心主任)、谷君(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原载于《人民法院报》将流浪的智障女(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带回家并与之同居生活等之类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是否有损智障女的合法权益?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初探。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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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

本栏目:强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犯困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性的防卫能力很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程度。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后虽然意识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身体无力抵抗,言语表达也不能清晰而大声的表达,只能轻声细语的表达不要的观点,可以认为是“不能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去认定是否强奸罪,也需要从整体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觉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还是真的无力反抗。要全面查清案情,具体可以从双方平常的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害人事后作出反应时候的其他条件,是否有让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诉他人强奸的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事后让其男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认自己自愿的话有损颜面等。如下案例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案例研究: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并不一定要证实被害人睡着或者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才能认定,只要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导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达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也不能设定一个客观的酒精含量值来认定妇女达到了醉酒标准而推定其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因为个体差别很大,在个案中必须针对个体情况作出综合认定。当然也同时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这有赖于对整个案件综合判断去得出,比如两个人的相识情况及其他客观因素,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人之常情去判断这些因素,判断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符合常理和更具有可观真实性,判断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忌客观归罪的同时也要防止证明标准高标准化,不能因为被告人提出了辩解而轻易放过。下面刊登一则相关判例供研究探讨: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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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强奸案的认定(报警信息如何审查)

本栏目:强奸案在客观性证据(如体液、dna等)缺少而被告人在表面上又能看似“合理”解释其他证据的形成时,往往较难认定,这需要依赖人的常识和生活经验。办案者不可以过于机械的去解读证据,而割裂了证据与证据间的微妙联系。有时候所谓的证据链条,它是需要生活经验和常识作为连接的,如果不用到这些思维,光用纯法律的思维去机械判断分析证据,则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1、比如对被害人报警的判断。被害人报警不要只审查报警的内容,应该深层次研究报警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些报警是在被男朋友、老公捉奸的情况下产生,有些报警系被小姐妹等发现碍于面子而产生,有些报警是在谈判不成后产生,而有些报警是被侵害后自然产生,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将会影响我们的判断。2、被害人被侵害后的其他表现。上述报警是一个表现行为,我们需要深层次审查。另外还有其他的表现,比如上医院检查,如果被侵害,一般都会上医院检查一下,比如有没有得上性病等。还有跟身边的人是如何陈述的,这些证人跟被害人的关系如何,陈述的内容如何,也是反应被害人真实心理的一个方面。3、强奸案件被告人不承认的,要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得到了其他客观表现及其他证据的印证,以及被告人对一些情况的解释是否有违常理和生活经验法则。两方面综合判断之下,即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切不可认为是单一证据,因为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还有比如报警行为、跟证人陈述行为、身体检查情况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下面我们学习一个这方面的案例,一审法院就是站在证据本身在思考问题,比如报警记录不能说明什么,被害人对身边的人陈述也是来源于被害人自己,被害人案发后的身体检查造成的阴部损伤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造成的。经过抗诉,二审法院认定了强奸罪。“零口供”强奸案的认定案例来源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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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裁判规则梳理(26条)

在存在恋爱关系的场合,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般的恋爱纠纷,还是属于强制猥亵妇女,抑或属于强奸未遂?对此,应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奸目的以及强奸罪着手的认定等两方面进行探讨。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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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操作指引(干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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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律师擅自退庭的,不得继续担任该案辩护人

为进一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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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虚假诉讼但在判决前撤诉了,是否还构成虚假诉讼罪?

光从定义上看,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似乎很简单。行为方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在实务的具体案件中,由于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还存在着很多的疑难问题。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