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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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8条措施让建筑企业吃下“定心丸”,果断收藏!
一、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涉建筑企业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立案前主动释明非诉、诉前调解的流程节点、法律效力等规定,当事人选择第三方非诉调解的,及时发出非诉分流告知书;选择法院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延长的除外;不同意非诉、诉前调解的,依法及时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一般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0日内移送二审。二、强化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与住建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有机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形成诉前化解为先、诉讼托底的源头治理模式。选聘建筑法学会、土木工程学会、建筑行业协会的专家为调解员,进驻法院或建筑业服务中心开展专业调解。定期组织培训,规范对接流程、提高调解能力。经第三方非诉调解或者法院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诉前调解过程中,如需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鉴定的,可启动诉前鉴定,由法官指导调解员依规组织审查、质证、送鉴,诉前委托鉴定意见与诉中委托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三、规范审慎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经正当性和必要性审查,原则上应当准许。对建筑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慎重灵活采取保全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保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审慎冻结银行基本账户,建筑企业要求换保并提供足额担保的,依法应当准许。对存在明显恶意保全嫌疑的,应当释明保全错误的法律风险,对确无必要的保全申请应予驳回。财产保全应尽量采取对被保全人影响较小的措施。推广“涉诉双免保”机制,对于纳入“诉讼保全白名单”的优质建筑企业,经风险评估后,可以由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保函,法院不再采取实体财产保全措施。四、提升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效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建筑企业涉诉案件,由专业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专责办理。涉重大项目的重点建筑企业案件由庭长(副庭长)承办,必要时可提级管辖。准确把握“调”“判”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实现双赢,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及时裁判。推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延长审限,繁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超长期办理。开展建设工程积案集中清理活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查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建立建筑企业类案管理台账,定期分析研判、强化监督管理。五、加大企业产权保护力度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保护建筑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理顺产权关系,保护法人的完整所有权和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妥善处理涉企业内部治理、股权流转、上市“对赌”等民商事纠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避免因不当司法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厉打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依法追缴被侵占、被挪用的财物,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六、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依法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准确认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关系及责任,合理确定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免责时间。在商事案件中,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防止项目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在金融票据案件中,支持真实交易,依法否定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在民间借贷、工程款结算案件中,准确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正确区分款项性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最严格保护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对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建筑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建筑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决债务危机,帮助企业重生。七、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组建“杜开林式”专门执行团队,定期开展专项执行行动。针对不同建筑企业,因企施策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通过“放水养鱼”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生存发展双赢,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达成执行和解的,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根据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情况,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建筑企业,暂缓采取“限高纳失”的强制措施,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如在建工程被查封的,原则上应当允许继续建设。如按照现状处置可能导致财产价值严重贬损的,合理选择变价措施,实现查封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八、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持续发展建立涉建筑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通过委派专人进驻建筑业服务中心、定期走访建筑企业等方式,帮助研判涉法涉诉风险点,开展宣传培训,提供法律咨询。针对诉讼案件较多的重点建筑企业,通过法律体检、编制合规指导清单等方式,预警经营风险,提出防范建议。针对内部承包转包、挂靠认定、合同诈骗、侵占挪用等建筑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开展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讲座等方式,增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为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提供坚强司法保障。来源:市中院民六庭编辑: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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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行政诉讼“e法援”操作指南
为解决受援率不高、办理手续较为繁琐、异地申请和指派律师带来不便等问题,减少函来函往,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南通法院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联合南通市司法局合作研发的行政诉讼“e法援”开通了!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如何操作吧。法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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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年报
2月28日下午,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度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张志新,开发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倪小涛参加会议,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主持发布会。高鸿专委指出,2021年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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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春天里 回眸奋进路(2)|南通行政审判十大亮点
回眸奋进路QIANYAN写在前面//////////////////////砥砺奋进,创新实干,这五年,南通行政审判交出优异答卷!今天的“走进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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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布2021年度商事审判工作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
2月23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商事审判工作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南通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民二庭庭长周锦明参加会议。南通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主持发布会。高鸿专委介绍,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民二庭共新收案件10294件,同比上升34.86%,审结9958件,同比上升28.32%,涉案标的总额达40.02亿元。两级法院民二庭共调撤案件5175件,调撤率51.97%。南通中院民二庭受理的两大类商事案件中,合同类纠纷占比81.05%,公司类纠纷占比18.95%。2021年审判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疫情引发的纠纷持续进入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二是调解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调解效能明显提高;三是商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强化,诉源治理成效凸显。自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各类商事矛盾纠纷经过一定期限的发酵,在2021年呈现出阶段性增长。《民法典》实施后,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一批新类型案件如第三人撤销之诉、保兑仓合同纠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等持续进入审判视野。一年来,南通中院民二庭加强对涉疫情类案件的调查研究、统一裁判尺度,优化案件分类审理机制,树立诚信理念,注重规则引领,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打造重法度、有温度、强效率的司法氛围,坚定不移地为提升本地区营商环境质量提供司法保障,用良好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构建“万事好通”南通营商环境品牌建设,让法治和诚信成为最大招牌和立足之本。周锦明庭长通报了2021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会后,新闻媒体记者就关注的商事审判问题向周锦明庭长作进一步了解。来自南通电视台、南通广播电台等媒体的记者,省、市人大代表,南通市政法委、发改委、统战部、金融局、工商联等部门代表,南通市各大商会会长及秘书长参加了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还通过市中院官方抖音号、视频号进行全程直播,吸引5800余名网友在线“围观”。2021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01:股东要求对公司财产确认所有权案——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当然享有所有权02:公司追缴股东出资案——公司申请强制拍卖抽逃出资的股东名下股权后,不得向其继续追缴出资03: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案——股东会是否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不属于公司决议撤销案件的审查范围0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股东矛盾并非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充分条件05:供用气合同无效案——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燃气所订合同无效06:产品侵权责任案——瑕疵兽药侵权归责原则可参照人用药品,生产者应对兽药的使用与侵权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07:股权转让合同案——以另行订立咨询合同的方式拆分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对合同作整体解释08:买卖合同纠纷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仍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09:加盟合同纠纷案——涉虚假宣传以及传销模式的加盟合同应确认无效10: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债权的,应予撤销01股东要求对公司财产确认所有权案——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当然享有所有权【基本案情】2016年1月25日甲公司原股东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原股东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该转让不包含甲公司的两家子公司。2016年6月21日,甲公司与其原股东之一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子公司A的100%股权以495万元价格转让给成某。2018年1月23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7日,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提起仲裁,要求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裁决书作出后,成某向甲公司管理人履行了股权转让款本息的给付义务。后甲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认为子公司A不属于股权转让标的,要求确认子公司A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属甲公司原股东所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股东仅按占有公司股权的份额而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益,两者内涵截然不同。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基础,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因此公司的法人财产不等同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依法通过行使包括股息红利分配、公司清算后取回剩余财产等股东权利实现。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以确定有剩余财产前,直接将股东确定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与股东和公司财产权相分离及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地位的基本规则不符。案涉股权转让意向书中虽然约定转让甲公司股权时不包括两家子公司,但不能以此否定包括案涉股权转让款在内的未转让财产系属于甲公司资产的事实,更不能就此推定未转让的资产直接归原股东所有。在甲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情形下,案涉股权转让款作为甲公司的破产财产显然不能直接归公司原股东所有。0202公司追缴股东出资案——公司申请强制拍卖抽逃出资的股东名下股权后,不得向其继续追缴出资【基本案情】R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1日,于2012年3月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其中股东甲新增出资13390091元,公司另一股东为乙。因甲对新增资本存在抽逃行为,R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甲持有的R公司40%股权。后甲股权拍卖成交价为327万元,其前妻丙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的股权拍卖款为共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R公司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丙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甲抽逃R公司注册资本的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抽逃出资执行案中,R公司申请拍卖强制转让甲的股权,在拍卖成交后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自此甲不再是R公司的股东,R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效果等同于解除了甲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对股东实施除名行为之后,要求该股东继续返还出资,既无法律依据,对原股东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依附于甲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甲无继续返还出资的义务,故丙亦不应承担责任。【典型意义】公司有权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如果发现股东名下除公司股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司申请拍卖强制转让该股东的股权以获得受偿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鉴于大多数股权拍卖均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故在拍卖成交后,公司资本仍然存在空洞。本案中,公司以向未出资股东继续追缴出资的方式,意图弥补这一空洞,以维持公司资本。法院认为,股东的出资返还义务与其股东身份密切相关,公司要求股东返还出资,首先意味着继续承认其股东身份;只有在经催告仍不能返还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启动程序剥夺其股东资格。公司申请强制拍卖股东名下的股权,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其效果等同于解除了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而股东一旦被除名,则其未能出资到位的股权即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受让并应缴纳出资,如果股权无人受让的,公司必须依法注销该部分出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公司既可以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又可以要求该股东继续返还出资的权利,故对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0303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案——股东会是否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不属于公司决议撤销案件的审查范围【基本案情】甲公司、A某等为乙公司股东,乙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召开董事会,但未能就召开股东会事宜形成决议。A某向乙公司监事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监事回函其未获得股东会召集权,应由董事会行使召集权。后A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乙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2020年8月18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多数股东参与了会议,甲公司中途离场,后持股60%的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现甲公司以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未进行表决为由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A某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前,其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完全遵循了我国公司法对临时股东会召集顺序的前置性程序规定,甲公司亦委托代理人实际参加了案涉股东会,故案涉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乙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表决票以及临时股东会决议中均有相应的股东签字,表决比例亦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证明案涉股东会决议系表决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会议未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甲公司以股东会未进行表决为由要求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不能成立。【典型意义】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法定事由有:1、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3、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遵循我国公司法对临时股东会召集顺序的前置性程序规定、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的情况下,有权以股东身份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法律法规未对股东会表决方式进行规定,即使股东未当场表决,嗣后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亦是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之一,会议记录、表决票以及股东会决议中有相应股东签字,表决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证明案涉股东会决议系表决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会未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的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其余案例内容将在近期编发,敬请持续关注)(供稿: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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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云庭审系统”又拿大奖了,南通 1个
近日,江苏省委政法委通报了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评选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的创新项目“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获评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二等奖,为全市政法系统唯一获奖作品。通过一则短片了解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诞生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提出,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2020年初,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南通中院在全国率先自主研发上线支云庭审系统。该系统最大的特点概括为六个字,就是全场景、全流程。全场景就是任何一方不到法庭现场,都可以开庭审理案件,事实上一年多来使用该系统参与庭审的当事人,遍及湖南、云南、台湾等多地,甚至远至欧洲、非洲,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全流程就是该系统还支持案件远程会商合议、执行谈话、涉诉信访谈话等涉及与当事人沟通的案件办理环节,一站式搞定诸多诉讼事项。一年多来,南通全市法院88个支云法庭共开展庭审3.3万多场次,保障最高法院本部及6个巡回法庭开庭2300余场次。支云庭审系统被确定为最高法院援助湖北的三个信息化项目之一,成功入选2021年法治蓝皮书、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创新案例。疫情防控背景下,看守所实行封闭化管理,对涉黑恶案件“清零”带来严重阻滞危机。南通中院积极拓展支云庭审系统的场景,在全国首创驻所支云科技法庭。自上线以来,南通法院共在驻所支云科技法庭开庭1800余场次,其中涉黑恶案件110场次,率先在全省实现“清零”目标,这一创新作法被省高院、省公安厅在全省推广。2020年11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视察调研南通,对以支云庭审系统为代表的创新实践给予充分肯定。2021年1月,最高法院批准成立智慧法院(南通)实验室。创新永无止境,攀登更有高峰。南通中院还先后援建拉萨中院、青海省同德县法院和新疆伊宁县法院支云科技法庭,并拓展支云e站、劳动争议线上调解等创新项目,让数以万计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了南通智慧法院带来的“数字红利”。(作者:顾建兵)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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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唯一丨最高法院发布年度十大案件,南通“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入选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南通备受公众关注的离奇“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入选,系全国唯一入选的行政案件,也是江苏唯一入选案件。案情2019年12月,尚女士与男友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记处领证被拒,原因是婚姻登记处发现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已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五次登记结婚。疑惑不已的尚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求几地民政部门撤销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但除了河北两地相关部门删除了婚姻登记信息外,另外三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均拒绝办理。无奈之下,尚女士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0年4月,南通开发区法院收到尚女士寄来的诉状,随即立案办理。承办法官还帮尚女士联系到援助律师,并展开走访调查。经核实,以尚女士身份信息在如东领取的结婚证上,照片并非尚女士本人。而冒名结婚的女子在婚后不知去向。诉讼期间,尚女士生下了一个孩子。随着宝宝的出生,准生证、上户口、打疫苗、办医保等都让尚女士陷入无尽烦恼中。考虑到尚女士才生产完不久,南通开发区法院通过南通支云庭审系统,远程连线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冒名婚姻登记案,最终判决确认尚某与沈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责令相关部门对尚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采取删除的补救措施。除南通外,安徽、山东两地法院也先后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确认冒名婚姻登记无效和冒名婚姻关系不成立。去年11月,凭着这三份关键的判决书,尚女士终于领到了结婚证。专家点评“尚女士状告如东县民政局案是因行政机关‘有错难改’引发的行政诉讼,它非常清晰地展示了法院治理此类问题的司法策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韩春晖教授在受邀为此案做点评时说,尚女士因个人信息被冒用导致未婚“被结婚五次”,这种行政登记错误对其权利造成巨大侵害。但是被告以“无权限撤销”为由拒绝改错,导致“错上加错”。对此,两条治理思路潜含于法院判决之中:其一,釜底抽薪解决行政机关改错的正当性问题。在判决中,法院并未纠结于被告是否“只有双方受胁迫的情况下”有权撤销婚姻登记问题,而是直接认定这一婚姻登记为“重大明显违法”,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韩春晖说,根据行政行为理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利益相关方可随时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告无效。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改错提供了法治正当性。其二,责任传导解决行政机关改错的积极性问题。在判决中,法院明确撤销被告拒绝纠错的答复,并且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这种撤销判决直接给予行政机关一种违法的评判,这种以司法责任来促进行政机关摒弃“顾全脸面”思维进而主动改错,是以司法改错推进行政改错的责任传导机制。(作者: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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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审查不严 银行收到法院司法建议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针对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南通分行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信用卡业务审查不严等问题,向该行发出司法建议,现已获得该行积极回复。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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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经营者对产品特殊使用方法未尽警示说明义务的责任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电器公司销售的3M净水器经鉴定质量合格,但由于消费者陈某在持续低温环境下未能及时将净水器的水排干导致水结冰后体积增大,净水器外壳破裂造成其家中受损,此时的责任如何认定。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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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到期不还钱 担保人代还款18万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陶某垫付执行款18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王某的妻子钱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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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15万让你去韩国抽脂 ‘美’得你跟别人结婚?!
“宝贝儿,你咋不早和我说呀,需要多少手续费用,全部我来出!”2014年11月间,储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累计向施女士转账15万元。2014年12月,施女士如愿拿着这笔钱赴韩国进行了吸脂减肥手术。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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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暖黄昏】 “我想看看儿子,我想儿子来服侍我”~~
双方情绪一度失控,兄妹二人互相指责彼此不是,就是否需要给付生活费、如何给付以及如何护理产生了较大分岐,沟通交流越发困难,宗爱萍分头开展工作,并借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力量,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分析、劝解。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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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召开百日办案竞赛表彰大会
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章智敏对“百日办案竞赛”活动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全院干警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她认为这个成绩是大家心往一处使、劲往一处想,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取得的。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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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 速看!南通中院即将拍卖银行股权!
3、过户由买受人和原权利人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原权利人需承担的税、费将从拍卖款中支付,买受人承担的税、费详情请自行咨询税务部门和银行。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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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十九大】 南通中级法院和南通高新区金新街道朝东圩村开展富民强企“走帮服”共建活动
签约仪式结束后,通州法院高新区法庭在朝东圩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对一起道路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曹忠明院长及市、区两级法院领导,和数十名村镇代表认真旁听了庭审。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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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朱亚楼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除外)。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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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南通中院遴选干部报名条件放宽 青年才俊们赶紧看过来!!
现改为:报名截止时间调整为2017年8月24日16:00,改报名时间调整为2017年8月25日9:00~11:00。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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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南通法院书记员业务技能大赛十佳选手出炉
【自学成才的高手】休产假期间自学亚伟速录,并达到120字/分的速度。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2016年以398的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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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法院网络直播集中执行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获双赢
崇川法院在执结有关案件后,当场给42位农民工发放工资214万元,保民生促发展;通州法院协助当地政府对砖窑厂废旧烟囱进行现场爆破,消除安全隐患;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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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开展国际反腐败日宣传教育活动
随后,干警们到达廉政广场,参观宣传栏,学习与交流宣传栏内家风故事、家规家训等宣传内容,并由执行干警豆煦领读“廉洁从我做起”倡议书,从而让廉洁意识深入每一个干警的心中。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