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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鉴定式与判例法下的案例分析方法 ——基于比较视角下的研究
法学鉴定式与判例法下的案例分析方法——基于比较视角下的研究苏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随着国内对德国法学研究之兴盛和德国法学教育之传入,其案例分析教学和鉴定式报告的书写技能愈发获得学界的关注。近年来,这一关注逐渐演化为教学实践,其典型代表或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之“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常态化教学改革,或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所举办的暑期培训班教学模式。笔者有幸参加本校之培训班,亦感受益匪浅。然而,案例式教学并非大陆法系国家所独有;以“判例”为“法”的法域当然更关注案例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也毫无疑问有其独特的案例分析方法与书写技巧。因此,一个有意思且值得探究的问题是:适用判例法的国家(地区,或“领域”)是以何种态度对待案例分析方法与分析报告之书写的?他们的方法与德国法上的法学鉴定式及其变体有何差异,如何近似,又有能对我们有何启发?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选取英美法学院中所流行的“IRAC”分析方式并结合笔者的自身经验,通过对一个国际刑法案例之分析以进行与法学鉴定式更清晰的对照,以此,在比较视角下辨析二者本质上是“泾渭分明”,抑或可相互借鉴的“殊途同归”。一、案例分析方法概述(一)本文所涉之“判例法”在进入判例法下的案例分析方法之具体介绍前,我们不妨限定本文所涉之论域。依经典的表述,所谓“判例”,或称“先例”(precedent),是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