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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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会议议程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三)获奖代表发言论文组获奖代表:何海波
9月20日 上午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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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将第九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法治政府研究院本公众号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运行管理如有问题请联系Email:fzzfweixin2016@sina.com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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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鎏:谱写法治政府建设新华章

谱写法治政府建设新华章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是对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重在对行动纲领不折不扣落实,有效深入推进,善作善成、久久为功提出的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严标准的宣誓和决心,对建设高质量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政府提出了基本任务和内在要求,是当前持续攻坚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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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研究”课题启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

“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研究”课题启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2022年9月24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安徽省司法厅主办的“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研究”课题启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安徽大学、国家审计署审计科研所、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国法制出版社以及安徽省司法厅和多市司法局等30余位领导和专家线上、线下同步出席了本次会议。(课题启动会北京会场)(课题启动会安徽会场)课题启动会采用北京主会场、安徽分会场的模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课题负责人曹鎏教授主持。会议第一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教授致开幕辞。应松年教授强调,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法治轨道,已成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现实之需和必然要求。应松年教授指出,安徽省在全国范围内是较早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省份之一,并在多年的实践探索中有了深厚的积淀和多项制度创新。本次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工作,正逢其时,对于进一步推进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至关重要。课题组的阶段性成果丰富,研究基础扎实,期待制定出有地方特色,并有示范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指出,安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的先行地,在多年的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也存在原有制度设计适用性不强、滞后性明显,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比较困难,“三统一”“有效期”等制度落实还不到位等制度设计和执行落实方面的问题。2022年8月,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其中明确将“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化、规范化”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以加快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进程。建议课题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深入调研安徽省的实践经验和问题,为制定走在全国前列的安徽立法文本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研究起草一份体现安徽特色的研究报告、一部具有示范意义的“安徽样本”。(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教授指出,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其中黄山市的行政复议权改革项目与芜湖市修订网约车细则项目等也曾获得“中国法治政府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情况,一直是法治政府评估的重要内容。此次曹鎏教授团队与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研究”展开合作,充分展示了安徽省自我加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信心和决心,相信课题研究一定能够为此提供助力。(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常保国)会议第二阶段,课题负责人曹鎏教授从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基本目标、具体进展及相关成果、起草专家建议稿的基本思路、课题研究计划四个方面汇报了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曹鎏教授指出,制定《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是深化全面依法治省的必然要求,是固化实践有益经验与探索的基本举措,是及时更新制度应对实践难题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着力点。课题研究的基本目标是形成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标杆意义、具备示范作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性统一制度,切实推进行动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促进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在此目标指引下,课题组着重对“中央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其他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制度与实践亮点”“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状况”进行了全面梳理,还对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设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并以此为据拟定了《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专家建议稿)》。立足于对原有相关制度的更新、完善、扩充和整合,专家建议稿共八章六十五条,采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流程为主线,嵌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立法模式,具有“实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的集成式立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正负面清单”“明确文件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等十二项亮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曹鎏)会议第三阶段,安徽省有关司法局的领导就本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存在问题,以及立法建议等进行发言。合肥市司法局吴昌文局长表示,合肥市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三统一、备案审查、定期清理、有效期等管理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明确制定主体,推行前置审查;探索目录管理,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目录和动态化管理;严格合法性审核;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模式、坚持动态化管理、实施决策后评估机制等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此同时,仍存在管理制度待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执行率不到30%;起草质量参差不齐;文件清理频次较高,效果不佳等问题。在立法建议方面,提出取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年度计划有关规定;完善后评估制度;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指导基层相关工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减少专项清理频次等建议。(合肥市司法局局长吴昌文)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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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曦:刑事数据出境规则研究

刑事数据出境规则研究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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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法律问题

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法律问题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伴随疫情常态化,通过核酸检测提早排查感染者已成为各地政府最常适用的防疫措施。大规模核酸筛查检测需市民的积极配合,但担忧人群聚焦诱发感染或因其他原因不愿检测的个案也不少,如何应对处置遂成为各地政府在推行全域核酸检测时需解决的问题。❖一、最严核酸令多地政府对此的处置措施都是通过健康码赋黄码或红码的方式予以提示,而健康码弹窗或变色后,个人因出行受限就会选择补测。这种方式可说是对参与核酸检测的间接强制。但也有地方政府采取直接强制的严苛方式。在5月22日的新闻报道中,就有吉林四平的居民因错过第25轮核酸,而被要求补缴前24轮费用的事例爆出。又因为6月2日该市要开展全域核酸检测。为达到“应检尽检、不落一人”的目标,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5月30日再次发布通告称,对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将采取如下措施:“1.‘吉祥码’附‘黄码’,限制出入小区和公共场所,补检费用自理并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2.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无故未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经核实,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对无故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的沿街商铺从业人员,除上述措施外,对其经营场所一律关停;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起疫情传播造成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份通告大概是迄今为止地方政府发布的最严核酸令。因为引发巨大争议,四平市防控指挥部在通告发布当晚就做了修改,取消了行政拘留、罚款、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仅保留赋黄码的措施。但如此做法却并非孤例,因此仍旧有在法律上再讨论的必要。❖二、核酸检测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中涉及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调查、检验的条文首先为该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而言,采用核酸检测进行事先预防的依据在于该法第7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此外,该法第52条同样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由此来看,接受调查、检验和样本采集是个人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应履行的协助配合义务,而核酸检测也同时具有传染病监测和预检的属性。❖三、不测核酸就拘留合法吗?即使个人负有协助配合义务,但不履行此义务就被行政拘留、罚款就合法吗?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对公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时都会诉诸《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四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在通告中虽未提及上位法依据,但在送达给当事人的拘留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也是这一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将所有违反当地疫情防控指令的规定都视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并附上罚款和拘留的惩戒,却是对此条的扩张解释和过度适用。仔细审视此条会发现,“紧急状态”和“决定命令依法发布”是适用此条进行处罚的必要前提。对于何为“紧急状态”,我国《宪法》有明显限定。《宪法》第67条第(二十一)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第(十六)项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此来看,《宪法》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持相当审慎的态度,其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而国务院也只能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才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仅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时各地进入的也只是“应急状态”而非“紧急状态”。这两个概念之所以要严格区分,是因为“紧急状态”是非常法律状态中的极端事例,其会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个人权利产生极大影响,只有不得已才会采取。这也说明地方政府并无权擅自宣布该地进入“紧急状态”。再从“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而言,上述适用前提也不存在。在实质意义上,“依法发布”中的“依法”首先要求决定、命令符合法治的正当要求;在形式意义上,既然《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都规定,国务院宣布紧急状态也必要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那么此处“依法发布”中的“法”同样应做限缩性解释,专指狭义的法律,而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当然也不包含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此来看,所谓“不测核酸就拘留”根本无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项进行限缩性解释,同样符合行政法理在对法律意涵存疑时,应尽量采取有利于相对人解释的要求。相反,若无限扩张对本条的解释必然会导致处罚的泛化。这一点在很多极端疫情防控举措中已有明确呈现。一些地方政府的防控指挥部擅自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外为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增设义务,或者超出上述法律授权而采取极端强硬的防控措施,之后再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作为惩戒威胁,由此才会出现“恶意复工被拘留”、“无证下田被拘留”等诸多极端事例发生。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一样被扩张适用的还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扩张解释和过度适用使上述条文就像气球一样被彻底吹爆,而其背后原因又都在于,其忽视了即使是应急状态下同样应谨守法治界限的诫命,误认为防控措施只要为了公益防卫的目的,只要有应急状态作为前提庇护,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正当性而无需再接受法治检验。❖四、拘留以外的惩戒同样于法无据除扩张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四平市防控指挥部在通告中擅自决定对不测核酸的市民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同样违反了行政处罚设定中的法定原则。为防止行政机关滥设处罚、滥施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唯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凭效力等级仅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防控指挥部指令,就对个人设定行政拘留、罚款同样属于惩罚的滥设和滥施。此外,《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点同样是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无故不测核酸可能会导致政府无法提前预判、精准防控,但此类行为的危害后果却无法与明知自己罹患传染病而拒绝治疗、拒绝隔离并引发疫情传播扩散的行为相提并论。政府对此类行为通过健康码弹窗或区别赋码的方式予以提示就足以干预,而根本无需借由行政拘留、罚款的方式。而一次未测就要求补缴此前所有的检测费用更属于变相的罚款处罚。在最严核酸令中,除常规的拘留、罚款外,四平防控部甚至还祭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甚至在媒体上曝光的惩戒方式。据报道此前已有多名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市民在当地媒体上“承认错误”。如果说拘留罚款是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剥夺其财产权利,而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甚至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就已经属于对个人声誉的严重毁损。如此严苛的惩戒既在个人未履行配合检验义务的行为上不当联结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置,也贬损了个人的人格尊严。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为公共防卫的目的需积极配合政府的调查和检验,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个人未予配合的行为就可以随意启动严苛的惩戒机制。简单粗暴的防控政策不仅于法无据,还会激发起市民的反感和抵触,也根本无助于《传染病防治法》所设定的“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目的实现。❖五、常态化核酸的法律隐忧因为奥密克戎变异株的影响,加之很多城市出现大规模感染,全员核酸检测迄今已成为关键性防疫手段。尤其是很多城市相继规定公民出入公共场所必须出示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的扫码登记和健康自查页面也直接关联核酸检测时间,更使核酸检测成为个人的生活必需。但常态化核酸检测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少,首先是政府为此耗费的巨额经济和人力成本。全员核酸消耗的经济成本肉眼可见,可各级政府如何支付这笔开支却鲜有明确说明,是否符合预算要求也处于黑箱之中,这也给公众监督带来困难。其次是因为巨大的市场规模和利益驱使所导致的核酸检测造假事件频发,这同样跟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力有关。最后还有常态化核酸对普通个体造成的沉重负累以及政府为推行常态化核酸所付出的高昂执法成本。而上文所讨论的不测核酸就拘留的极端事例同样是在核酸检测日渐常态化的背景下产生。这些都引发我们思考如何科学确定检测频次和筛查范围,而不致使核酸检测经由常态化而滑向资源浪费、收效甚微的过度化。在国家卫健委2022年发布的《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中,对“科学检测策略”规定如下,“设区市联防联控机制要根据流调溯源、密接人员推动等情况,研判疫情传播趋势,第一时间科学划定风险地区和区域核酸检测范围并动态调整”。根据这份指南,每日一检、隔日一检甚至是3日一检都不是所有城市进行疫情防控的必要举措,而有其适用前提。“原则上,疫情发生后的前3日,每日开展1轮区域核酸检测,摸清社会面潜在风险;之后根据流调溯源情况、社区封控范围、核酸筛查结果等综合研判,确定后续的筛查范围和频次”。由此来看,即使是疫情后的密集性核酸也并非固定不变,各地政府需根据疫情传播趋势进行动态调整,而最终目标则是“逐步缩小核酸筛查范围、提高筛查精度、科学精准筛查”。此外,为避免各地政府过度倚赖核酸检测作为防疫手段,这份指南中还特别指出,“各地可结合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有关要求,推进抗原筛查、核酸诊断的监测模式,增加抗原检测作为区域核酸检测的补充手段”。这一点同样是基于节约成本、避免负累的考虑。在国家卫健委5月20日关于核酸检测的回应中同样提及,“常态化核酸检测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决定的,并非要求所有城市均建立15分钟核酸采样圈,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和人口千万级城市;也并非要求所有人群均48小时检测一次,具体检测频次由当地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控需要,因时因势确定”。由此来看,如何确定核酸检测的频次和筛查范围,各地政府需根据当地的疫情趋势进行综合研判后进行妥适权衡,不能为规避防疫责任、谋求短平快的效果就无限度、高频次地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尤其是不能不假思索地就将核酸检测与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法律责任互相捆绑。任何公共政策的确定和选择背后都关涉个人权利和社会成本,这也要求政府在决策时应谨守科学、理性和审慎的态度,由此才不至于使某些僵化过度的政策选择最终造成不可控的负面效果。在疫情防控中,政府总是倡导市民非必要不聚集,非必要不出城,其实在目标设定和手段选择之间理性权衡,不用过度手段去追求行政目的,也同样适用于政府的决策选择。文章来源:澎湃新闻“澎湃研究所”之“法治的细节”专栏法治政府研究院本公众号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运行管理如有问题请联系Email:fzzfweixin2016@sina.com欢迎赐稿!关注我们,关注法治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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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雪石: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简析

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简析袁雪石(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是,行政处罚法在具体实施中还面临一些疑难问题,一些重点问题还需要增强共识,本文择其要者,提出几点个人见解。❖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同一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需结合语境识别行政处罚法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之一,是要确定单行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通知》强调,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实践中存在较多性质不明确的行政管理措施,这成为困扰行政立法、执法人员的难题。有的行政管理措施在不同的情形下可以表现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等,判断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和第九条(类型条款),关键是惩戒性,且惩戒性要体现为新的不利处分。下文以责令补种为例阐述。责令补种可以是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命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该责令补种是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不具有惩戒性。此外,有观点认为,任何补种都不能恢复原有生态。笔者认为,责令补种的实质是责令恢复生态环境,林木是民法上的种类物,补种的林木在类别、年轮等主要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补种达到了恢复原状的标准。责令补种还可以是行政处罚措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责令补种的林木数量远远大于盗伐的林木数量,责令补种具有了惩戒性,是行政处罚。(二)信息披露与通报批评的差别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通报批评等各类处罚,但没有明确具体含义。有的部门规定行政机关要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信息进行披露,内容包括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等。立法者认为,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将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公开谴责、申诫。在一定条件下,信息披露可以构成通报批评类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与作为行政处罚的通报批评有以下不同点:1.是否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负面评价。通报批评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披露可以是通报表扬,也可以是通报批评。通报表扬的公文形式多为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通报批评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是否显名披露。显名披露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会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对市场主体具有较大的溢出效应,这时的显名披露具有惩戒性,可以构成名誉罚。3.是否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主体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披露可以解释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这种公示方式可以是单独公示,也可以是类案通报、年度违法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警示等多种方式。而通报批评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一般只针对同一当事人。4.是否由行政主体披露。“黑名单”最初来源于商业实践,是商人对失信的市场主体的负面评价。目前,行业协会商会也会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整理、披露,由于行业协会商会大多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这类披露一般不是行政处罚。在监管实践中,也有强制市场或社会主体主动披露信息的监管方式,这类披露不是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一)部门规章补充设定罚款的要求更为严格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部门规章设定罚款数额的基本规则,《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情况下部门规章补充设定罚款的立法规则。一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通知》引入了“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这一参照标准。设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当事人所承受的制裁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高射炮打蚊子”,对于应当降低罚款数额的,《通知》规定:“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罚款数额的必要性,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二是及时提高法律位阶。《通知》规定:“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设定的罚款且需要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上述规定符合赋予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原意。立法者认为,如完全不准许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则不太现实,但如果范围太宽则不符合法制原则,弊病也较大,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应当予以限制,必要时可设定一定种类的行政处罚。这样对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同时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因此,《通知》参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作了细化规定。(二)“没收”宜进行体系理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没收”一词后面有宾语,这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的一个特色。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规则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是有限度的普遍授权条款,性质为“漏洞补充”。实践中,有些单行法只规定了罚款等,但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形成了制度漏洞。因此,本次修改统一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目的就是补充立法漏洞。单行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先适用单行法,单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本法,但是应遵从目的限制,行政违法行为与违法所得没有因果关系的,不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例如,在没有备案时,似不宜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条款排除了未经备案时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本条的普遍授权规定并不具体,如何确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起止期限等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细化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必要性很大。此外,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退赔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这方面制度规范还不够细致,因此,《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二是“违法所得”可能转化为“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必须为“款项”,即货币。但易物交易等也会有违法收益,此“违法所得”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财物,值得研究。三是“违法所得”相关立法技术需要进一步完善。有的法律规范根据有无违法所得,设定不同的罚款数额,由于没有考虑违法所得不足一定数额的情况,有时会造成无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更高的情况,赋予行政执法人员不合理的裁量权,需要予以优化。《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较好地处理了这一问题,增加了违法所得不足一定数额的情形,限缩了不合理的裁量权。同时,违法所得的范围虽然得以明确,但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不同领域对违法所得的界定有所不同,有的为“营收说”,有的为“利润说”,这都加大了设定和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难度。(三)“责令改正”可作为部分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责令改正的作用是恢复原状,这与行政处罚有一定的不同。如何贯彻罚教结合原则、如何实现繁简分流,是行政处罚立法始终要考虑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可考虑对轻微违法设置责令改正前置程序,以保证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方面已有立法例,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一)委托处罚是例外情形立法者认为,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不得随意转让。把一些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机构膨胀。据此,委托处罚是例外,不是所有行政处罚事项都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委托处罚的专门配套规范还较少,本次修法增加了书面委托等规定,《通知》对此作了强调,并增加了加强备案监督管理的规定,即“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这些都对进一步规范委托处罚提出了新要求,可以说,规范委托处罚是今后一段时期内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二)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宜积极稳妥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之一是控权,《通知》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了要求。一是“交由”可以是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交由”的方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下放乡镇街道执法可采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途径。此外,考虑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要求都更高,实施初期采取上述方式更加有利于规避风险、加强监管。二是“符合条件”宜从严掌握。有的地方下放采取“先决定后实施”,优势是贯彻落实速度快,但弊端是不能排除有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可能还仅仅在纸面上,进而导致大量执法问题。笔者认为,宜从严把握“符合条件”,相关乡镇街道在人员、制度、机制、保障等方面达到条件、模拟运行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再作出“决定”,即“先模拟实施再决定”,这样有利于制度得到正确、充分贯彻实施。三是设区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能下放给乡镇街道。例如,设区的市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能据此将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乡镇街道。❖四、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一)因陈述、申辩而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能否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不加罚”,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不给予更重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基于原有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在陈述、申辩中发现新的事实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例如,《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海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但是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关于行政复议决定能否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立法机关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如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新的违法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由更接近事实的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更符合实际、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领域也有类似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借助行政执法指挥平台优化择一从重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条可以采取“直接处罚+补充处罚”“管辖权协商+移送”“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多种模式落地。考虑到“程序即是惩罚”,让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经受两次甚至两次以上处罚程序,相当于使当事人遭遇双重追诉,如能在一个外部程序中,综合考虑罚款数额高低等因素,一次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更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从理论上作如下探讨。一是构建立案协调机制。在组织法上,设立线上或者线下行政执法指挥平台,解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罚款数额高低、管辖权争议、行政协助等问题在立案阶段统筹考虑,用活行政处罚争议协调,变被动协调为主动协调,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等要求,确定最适宜的行政执法主体。目前,各地权责清单、数字行政已经推行多年,基本具备了线上、线下比对的基础。二是完善联席办案机制。在行为法上,办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完成调查取证后,有关行政机关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讨案情,比较罚款数额,并考虑可能处以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由牵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然,如确有必要,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始开展联合执法。(三)行政处罚在部分领域试行快速办理机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快速办理机制,但是相关单行法中对此作了规定。例如,公安、海关、海警等引入了快速办理程序,体现了高效便民、“简化”的精神。对于当事人希望加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引入快速办理机制,能够使当事人和第三人尽快恢复到正常生产生活状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已经引入了速裁程序,相关域外国家行政许可制度中也有加速程序,这些做法值得借鉴。一般来讲,快速办理的适用要求如下:一是案件属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三是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四是可以简化取证方式、告知形式、审核审批等;五是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当然,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有些案件要排除在快速办理程序之外。例如,海警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可能涉嫌犯罪的;(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五、行政处罚的送达在实践中,送达难问题比较突出,如留假地址、拒收、拒绝见证等都加大了送达难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通知》强调:“要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本次修法引入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认定“受送达人同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明确同意,即当事人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表示同意的,但此时行政机关要注意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二是行为表示,即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的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送达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三是事后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系统自动回复的除外)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此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时间由六十日调整为三十日。行政处罚法规定送达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年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章来源:《中国司法》2022年第3期法治政府研究院本公众号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运行管理如有问题请联系Email:fzzfweixin2016@sina.com欢迎赐稿!关注我们,关注法治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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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法治政府奖”终评评审会成功举行

卢云开)法治政府研究院本公众号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运行管理如有问题请联系Email:fzzfweixin2016@sina.com欢迎赐稿!关注我们,关注法治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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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三届“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申报第三届“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为表彰行政法学优秀成果,鼓励广大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致力于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促进行政法学理论与行政法治实践的繁荣发展,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将举办第三届“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申报资格】在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出版的行政法学领域学术专著或在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发表的行政法学领域学术论文。同一申报者只能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以邮寄时间为准)。【申报材料】1.学术成果专著类需提交已正式公开出版的专著(一式三份)论文类需提交已正式公开发表的期刊(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其中,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2.《“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奖励计划】评选活动设学术专著、论文两类。专著类原则上评选不超过2部,每部奖励30000元;论文类原则上评选不超过8篇,每篇奖励10000元。【申报方式】1.纸质版学术成果、《“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请使用EMS快递邮寄,信封左上角标明“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收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收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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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娟、孟天广 | 数字政府的纵向治理逻辑:分层体系与协同治理

数字政府的纵向治理逻辑:分层体系与协同治理赵娟(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孟天广(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长聘副教授)[摘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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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数字平台反垄断的行为逻辑与认知维度

(2020)》,对目前相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了总结;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扩充编制,为加强行政执法进行准备;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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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平台公正: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因此,虽然行业监管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明晰。但是,面对超级平台的结构性问题,确实需要行业监管与竞争执法同时发展来予以回应,确保用户获得公正、稳定的服务。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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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北京召开2021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年会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行政法治新发展”为主题,分议题包括“行政法法典化的基础理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涉外行政法治问题”“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与实质性解决”和“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法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司法部等部门的领导嘉宾,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400余名专家学者,在线上线下共同参加了大会开幕式。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鉴于我国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本次年会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会开幕式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雪樵,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马怀德校长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出席本次年会的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感谢。马怀德校长表示,今年年会原本计划在广州召开,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负责承办,石佑启校长和他的团队也为此做了充足的准备,无奈由于疫情影响,大家无法如期在广州相聚。马怀德校长代表行政法学研究会向石佑启校长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致以最衷心的感谢,感谢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感谢他们为筹备年会所付出的辛劳和汗水,并邀请大家明年再次相约广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同时向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同志致以诚挚问候,向长期关心和支持行政法学研究会工作的相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王其江副会长指出,行政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五十一家研究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国家队”。这一年来,行政法学研究会在以马怀德校长为会长的领导班子带领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积极开展立法咨询与建言献策,发挥了重要的智库作用。中国法学会对行政法学研究会过去一年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王其江副会长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而行政法学研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领域,广大行政法学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本次年会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行政法治新发展”为主题,既是对四十年来行政法治事业的全面总结,也是对新时代行政法治使命担当的深入思考。为此,行政法研究会下一步应该坚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研究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行政法治问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抓住行政法典化的历史机遇,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坚持推进研究会自身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征程赋予新担当。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行政法研究会应当继续坚定信心、荣担使命、接续奋斗,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供理论支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在过去一年里,行政法学研究会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针对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次年会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行政法治新发展”为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凝结了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行政法治理论为指导,聚焦行政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关注新领域和涉外领域的公法问题,在构建现代化的政府治理体系和行政法体系化建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设高质量的行政法治体系,提高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竞争力,是时代赋予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每一位行政法学者的光荣使命。我们应当增强使命意识,勇立时代潮头,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更加坚实的学术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受周强院长委托,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行政法学研究会在过去一年里付出的辛劳和汗水表示崇高的敬意,向研究会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取得的新发展、新进步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位专家学者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贺小荣副院长指出,当前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有效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全面实施《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二是要全面实施《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要全面实施《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是要正确处理“下放”与“上提”的关系。贺小荣副院长诚挚希望行政法学研究会能够进一步加强对诸如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等热点问题的理论研究,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共同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雪樵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也向各位专家学者和与会同志对检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张雪樵副检察长指出,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独领风骚的制度演变历程,并且正在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引领而望。可以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法治史上的一次巨大飞跃。而要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下一次飞跃,就必须坚持将“两个确立”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新飞跃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检察机关就不能够促动行政机关彻底纠正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公益保护的最佳状态。如果没有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检察机关就不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张雪樵副检察长指出,理论是灰色的,唯实践之树常青,只有坚持为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而解放思想和勇于创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类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孕育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为人民群众所拥护和信奉的行政法典和公益诉讼法,才会真正实现行政法治的全新飞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在致辞中表示,本次年会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行政法治新发展”为主题,以行政法法典化的基础理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涉外行政法治问题、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与实质性解决、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法问题为分议题,可以说选题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性,紧扣了时代发展的脉搏,是现阶段迫切需要直面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各位行政法学同仁的共同努力,期待各位贡献自己的智慧,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在大会上作2021年工作报告。马怀德会长在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里,行政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国法学会各项工作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咨政建言、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今年是建党百年,我们也正经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法学界、法律界正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本次年会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行政法治新发展”为主题,分两个阶段举行年会。我们探讨的这些问题都属于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前沿性和实践性。期待我们的主题发言和分论坛发言及其评议交流,能够积极回应实践部门的关切,推出创新的理论成果,凝聚更多的理论共识,不断提升行政法学研究会在繁荣行政法学研究、服务行政法治实践方面的能力,共同推进行政法学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而明年是“一规划、两纲要”全面实施的重要年份,我们也将迎来党的二十大,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键一年,行政法学会研究会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解读、阐释和研究上下功夫,要在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基本法典编纂研究上下功夫,要在行政执法和法律实施上下功夫,还要在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可以说,行政法学界任务繁重、使命光荣,我们将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正确的思想引领,弘扬行政法学研究会的优良传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根行政法治实践,深化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为繁荣行政法学研究、推动行政法治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开幕式之后的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就“行政审判工作如何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了主题报告。他指出,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信念、必须始终坚持真挚的为民情怀、必须始终坚持强烈的监督意识、必须始终坚持法制统一意识、必须始终坚持纠纷化解意识、必须始终坚持深刻的国情意识、必须始终坚持深远的世界意识。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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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Connecticut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个人享有宪法性的隐私权,处于对《权利法案》进行扩大解释后创设出的自由领域或边缘地带。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Roe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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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十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申报第十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活动的通知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由中国政法大学倡议成立,宗旨为奖励全国优秀行政法学研究生、助力推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基金理事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担任名誉理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担任理事长,广州大学董皞教授担任执行理事长。奖学金自2005年12月10日成立后,已经成功举办九届,具有广泛影响力,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诺贝尔奖”。2020年10月,经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一致通过,对《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办法》中推荐及申报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自第十届奖学金评选活动起,推荐对象将面向全国范围内具有行政法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资格的所有单位,申报对象将面向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法学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第十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推荐及申报工作即日起正式开始。【奖励计划】原则上授予不超过10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0名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50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10000元人民币。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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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龙:行政处罚法主要修改内容

行政处罚法主要修改内容张桂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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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立法方案探讨

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立法方案探讨田林(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摘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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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证券型Token发行的监管范式转变

Token认定为证券。2016年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内,DAO就筹资到一千二百个以太坊(价值高达1.5亿美元),Slock.it通过盈利企业的角色对DAO进行经营管理,基于ICO的融资方式,将DAO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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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九个建议

课题组提出:野生动物的滥食和非法交易的治理是我国面临的一大紧迫问题,亟待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非法交易和滥食的执法,完善人畜共生传染病防治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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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在京顺利召开

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准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因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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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以刑事司法中行政鉴定的乱象为切入

再次是司法机关自动让权,将本无需鉴定的事由拱手行政机关。不少司法机关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将大量无需鉴定的事由拱手行政机关,导致司法权进一步的弱化。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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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裁量可审查性原则的变迁

“雅培实验室案”奠定了行政裁量“推定可审查”原则,“奥弗顿公园案”进一步提出不可审查的范畴非常狭窄。由此,在APA颁布后的早期,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框架基本搭建完毕。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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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翌:行政特许法律关系新论

而在英美法系,虽与大陆法系那种抽象和体系化的法学方法有一定差异,但英美分析法学等流派亦重视法律关系元形式的研究,故以法律关系方法对行政特许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等进行精细化分析,是两大法系均可接受的路径。
201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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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审查规则

以上内容均是《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文章的精华部分,在此感谢各位作者对本杂志的支持。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杂志订阅方式。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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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者的权利及其保障研究

以上内容均是《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文章的精华部分,在此感谢各位作者对本杂志的支持。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杂志订阅方式。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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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PPP法律制度研究

PPP要求程序公开并且具有竞争性;第三,特许经营的时间,共同投资的比例等有特殊的规定。可见,在意大利,特许经营是PPP的一种特殊重要形式。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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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增长驱动到法治指标驱动——中国地方法治动力机制研究

以上内容均是《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文章的精华部分,在此感谢各位作者对本杂志的支持。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杂志订阅方式。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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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法律性到情境合理性 ——警察用枪规范进路的重塑

(1.上海市公安局干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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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整体法律框架

我们建议来一场“互联网遗忘”运动!人类走出“数字记忆”的最好方法就是删除!对政府而言,就是数据时效性问题,即通过立法方式规定不同类型的政府数据必须删除的最长时间;对于公民而言,则是被遗忘权问题。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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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首届法治政府建设实践论坛在长沙举行

法治兴则国家兴。2017年12月17日上午9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首届法治政府建设实践论坛在长沙举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湖南省高院、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
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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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期法治政府论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程序法典》制定”

在之后的提问环节,参加论坛的同学们踊跃参与,就《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及出台等问题进行了提问,老师们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疑问。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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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研究院入选“中国智库综合评价核心智库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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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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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国家监察立法座谈会在北京顺利举行

下午六时许,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成立暨国家监察立法座谈会圆满结束。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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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对监察法草案的七点看法

草案还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马怀德提出,这些证据材料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而不是仅仅留存备查,而且应做到24小时无死角录音录音。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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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公告】“中国法治政府评估2018”招录实地调研员

现“中国法治政府评估2018”项目寒假调研已经启动,为全面客观评估我国100个城市(详见下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中国法治政府评估”项目组拟招录实地调研员若干名。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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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雄 : 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及其适用

虽然当代日本已将课予义务诉讼法定化了,但受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等方面的影响,日本对课予义务诉讼的允许性进行了限制。即,《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7条之2、3分别限定了两种类型的课予义务诉讼的允许性: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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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规制与治理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最后,张红教授宣布“互联网规制与治理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首届青年论坛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圆满闭幕。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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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领导下的行政

法律应该距离政治多远?答案肯定是见仁见智。但当他们俩事实上离得很近,乃至越来越近的时候,我们却一厢情愿地躲得远远的,那么,我们所失去的东西肯定比收获的要多得多。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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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十九大报告中的法治内容

原文摘录: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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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痛悼念皮纯协教授!

沉痛悼念皮老师!当年看他主编的《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的情景历历在目!作为晚辈学人,惟有加倍努力致力于行政法学研究和育人事业,才能告慰先生!——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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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7》指出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存在“部门短板”,“以罚代管”现象依然存在

第三,执法平台碎片化。在被评估的100个城市中,虽然很多城市根据部门需要初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信息或执法监督平台,但鲜有城市将其统摄于一个市级平台之中,导致信息利用率低且不规范,存在大量“信息孤岛”。
201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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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7》在京发布

《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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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公邮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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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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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美国警察的军事化及后果

依据美国宪法第4条,没有搜查令,警察不得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搜查。历史上如果警察获得搜查令,也必须事先敲门,告知警察莅临家门并等待房主回应。当房主应门之后,警察应当出示搜查令,然后才能进入家门搜查。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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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从复合性体系到单一性体系

隋朝承魏晋南北朝之后,对既有监察制度略加损益,在中央层面形成了御史台主纠弹、门下省掌谏议的体制;在地方层面,以司隶大夫为长官,职掌巡察地方之权,巡察御史依据“六条”行使监察权。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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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教授: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革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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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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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2017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展示如下: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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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问题与法治政府新课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综述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业已成为行政违法的重要形态,行为性质的职权性、侵害对象的特定性以及法律后果的复效性是此类行政不作为的核心特征。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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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暨法治政府论坛第100期顺利举行

会议的第一单元为《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主持。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