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备注:本号原创作品。作者:曹旭律师首发: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一、互联网法律规制的困境分析随着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渗透,互联网新生态不断出现,互联网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给互联网法律规制带来很多困境。(一)速度困境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过程是一个赛跑的过程。第一,是跟互联网发展赛跑。第二,是跟违法犯罪份子对互联网的利用赛跑。互联网立法需要考虑严谨性、可执行性和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冲击性;而对于其他两位赛跑选手而言,速度意味着机会,所以他们是以速度为优先考虑的。这注定是一场不平等的竞赛。然而因为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互联网法律规制必须得设法加快速度,追上前两者的脚步。(二)治理困境互联网的新工具、新产品通常会带来新的互联网法律关系,很多新生的互联网法律关系无法用传统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套用,从而制造出暂时的“法外之地”。对这类新生的互联网法律关系马上进行治理,往往缺乏法律上严谨的论证过程,治理措施不一定得当,但是不进行治理,又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例如,很多区块链初创公司通过发行ICO来募资。所谓的ICO就是区块链公司发行类似于比特币的代币,用户付钱购买后拥有代币,区块链公司获得资金。这种募资方式避开了目前的所有金融监管政策。比如合格投资人身份审查制度,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等等。目前监管部门“一刀切”的将之定义为非法货币,全面禁止,是否是最合理的治理方式,值得商榷。同时,一方面,大量的ICO代币私下仍然在运作,或者转移至海外平台交易,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具有黄金前景的技术,又不得不发展,那么如何从法律上定位和规制区块链应用中常常被用作代币的Token,是将来不得不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三)信用困境互联网的治理,应该是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结合行业自治,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在法律缺位的空间里,行业自治如果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引导行业风气向诚实信用发展,对于整个社会良好的秩序和互联网法律规制都将是十分有益的。然而现实情况是,程序特权拥有者们缺乏应有的道德观念,一旦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就利用手中的特权为所欲为。当大众饱受被侵权之苦,不但看不到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看到施暴者因此而不断的获利,这使大众进一步丧失了遵守公序良俗之信心。基础信用的丧失反过来破坏了互联网法律规制的基础。于是互联网法律规制不但没有得到行业自治的帮助,反而需要将“行业自治”纳入重点治理范围内,以重建大众对于信用的信心。(四)资源困境第一,随着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大众越来越习惯于运用诉讼的工具来卫护自己手中的权利。第二,随着信息爆炸带来的信息泛滥,大量的新型案件不断呈现,案件当中包含的信息量越来越丰富,对信息的排查确认工作越来越艰难。第三,因为基础信用的缺失,案件判决后的不主动执行、抗拒执行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常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全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总共受理案件2303万件,比2014全年的1565万件增加了47%;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比2014年全年的341万件增加了88.2%。在执法资源总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案件的数量和信息量不断膨胀,最后必然导致顾此失彼,在执法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所不足。二、“以网治网”进行互联网法律规制的总体思路本文所说的“以网治网”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用互联网思维去思考治理互联网的问题,二是用互联网手段去进行互联网法律规制。(一)用互联网思维去思考治理互联网的问题第一,要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特点出发,研究互联网的发展规律,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方式。治理互联网如同“庖丁解牛”一般,如果能够顺应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就能事半功倍。如果切入点不当,就会处处受阻,效率低下。第二,要认识到互联网是在不断的进化中的,热点不断转移,位阶不断变化,因之而产生各种各样新型的社会关系,所以互联网法律规范不能一成不变,需要结合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呈现出的新特征,有针对性的对稳定框架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和补充。第三,在互联网法律规范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执法的可行性和执法的具体方式,使制定的法律规范能够切实的执行下去。否则,制定出的互联网法律规范就如无根之木,看上去很美,却不知道如何落地。(二)用互联网手段去进行互联网法律规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新工具、新技术,治理因互联网应用而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第一,既然违法犯罪份子非常擅于对互联网新工具、新技术的利用,那么,为什么不借助互联网新工具、新技术对之进行治理呢?在这场比拼速度的赛跑中,只有充分挖掘互联网新工具、新技术的高效能,并运用政府手中强大的资源优势将其潜力发挥到尽致,才能改变互联网法律规制的速度困境。第二,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渗透,也可以包括对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渗透。事实上,基于公共利益的关系,政府应该有意的推动互联网向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渗透。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