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案件事实2001年12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自1999年1月到甲方工作,岗位为内务管理。2、工资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乙方与甲方其它人员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4、其他权利与义务依法律规定享有包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等。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处盖有被告公章及负责人签字,20011210乙方处有原告本人签字。原告工资发放情况为1999年1月至12月计1620元(135元/月),2000年1月至12月计2220元(185元/月),2001年1月至12月计2400元(200元/月),2002年1月至12月计2940元(245元/月),2003年1月至12月计3600元(300元/月),2004年1月至12月计4200元(350元/月),2005年1月至12月计4800元(400元/月),2006年1月至12月计6000元(500元/月),2007年1月至12月计7200元(600元/月),2008年1月至12月计8400元(700元/月),2009年1月至12月计9600元(800元/月),2010年1月至12月计10800元(900元/月),2011年1月至12月计10800元(900元/月),2012年1月至12月计12000元(1000元/月),2013年1月至12月计12000元(1000元/月),2014年1月至12月计14400元(1200元/月),2015年1月至12月计15600元(1300元/月),2016年1月至12月计16800元(1400元/月),2017年1月至12月计18000元(1500元/月),2018年1月至12月计21600元(1800元/月),2019年1月至12月计36000元(3000元/月)。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21年1月15日,原告提起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1月20日,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澄劳人仲不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原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一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