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语法明

其他

“云浩止耕”反转了?网传很火的武大教授“何错之有”一文,毫无法理可言

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开鲁县有镇村两级干部不顾此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阻止承包农户下田耕种,要求支付了增加后的新租地承包费才行。报道发出后,迅速引发关注和热议。当地县里连续发布了三个通报,解释事件的成因及后续处理情况。各种自媒体也加入了讨论的队伍。随着事件讨论的深入,已经从一开始对镇村领导在事件中“我也不懂法”、“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你们这是哄抢集体资源”等言语行为表现,发展到了承包户究竟应不应该缴纳新增使用费、镇村干部执行上级规定何错之有的争论。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自媒体纷纷发出了事件反转的标题及内容,例如,有文章的标题是,“纪云浩没说错!套项目款违约开荒、私自承包耍无赖的假农民更可恶”、“开鲁通告来了!耕地大户不响应政策,难怪纪云浩嚣张,背锅太冤”、“大反转!开鲁县再晒中央文件:农户违约在先,转手700/亩竟赚大发”、“现在,我要正式向开鲁县镇领导纪云浩道歉:实践证明你做法是对的”等等。这些文章中,以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在“新乡土”实名发表的《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何错之有?》一文,传播最广,影响最大。通读该篇文章,其中的观点及作为观点依据的情况定性,实在难以认同,特此发文探讨一番。例如,“何错之有”文章中有,“草地变成耕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制,且不说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很可能涉及到违规违法。”,“合规化的耕地意味着今后这些租户可能会享受国家规定的地力补贴的优惠政策。在这个意义上,新增耕地的收益并非租户自己生产的,而是政府和村集体一起参与的。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当然有权参与新增耕地收益的分配权,于情于理都是没问题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央政策,真的如吕教授所言吗?《土地承包法》第1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规定,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根据开鲁县的两次“情况通报”,由于承包户响应《土地承包法》及中央文件规定的持续投入,将饲草地升级为了水浇耕地,并且通过了“国土三调”的土地性质变更成为了“新增耕地”,何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违法”?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中央文件规定,按照合同履行“协助实施”的村里,何来要求增加承包费的理由?“何错之有”文章中有,“法律一般指解决矛盾冲突,如果能够协商,或通过做工作达成共识,的确不应该滥用法律。毕竟,无论是从租户角度看,还是从村集体角度看,友好协商是最好的结局。只不过,协商的时机、方式,本身也是讨价还价的策略。不能排除的是,地方政府正是要赶在春耕之前,把承包费收上来,否则,就不太好做下一步打算:万一协商不成,还可以把地收回来。”好一个“友好协商”!协商有村里要组织200人去阻拦施工、镇领导现场给承包户定性“哄抢集体土地”、命令执法力量现场扣车、强制传唤耕地人员的吗?教授就是这么定义协商的?《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法律规定,哪有赋予了村集体或是镇领导有权“万一协商不成,还可以把地收回来”?“何错之有”文章中有,“现如今,农村生产关系早已发生变化,这几个'大户',大概率不是普通农户,更接近于资本下乡。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阻挠大户春耕并不是基层干部,而是其他普通农户。这说明,大户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并不相同——但舆论传播上,这些大户却成了'农民'。恰恰相反,普通农户和村集体利益是一致的。这也提醒我们,各地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得谨慎培育大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文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国家在大力发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吕教授却称要“谨慎培育大户”,这还如何让国家大力发展的政策落地?此外,文中称的“阻挠大户春耕并不是基层干部,而是其他普通农户”,视频在那里摆着,分明是镇村领导带头阻拦耕地,怎么成了“其他普通农户”阻挠?“何错之有”文章中有,“报道中出镜,事后被免职的镇党委副书记,大概率是该镇的工作骨干。从单独截取的报道画面看,这名基层干部的确言行不当;但在基层治理中,但凡是在攻坚克难的时候,这种话语都不算特别。他所说的他自己'不懂法',只是一种言辞策略。”,“基层工作本来就是处理矛盾的工作,基层干部并不完全是裁判员的角色,他们自己就是运动员,以符合地方情境的言行来获得竞争优势,包括利用情理做工作,利用强力压服不配合工作的人,利用法律来增强合法性,都属于正常。”,“这位镇党委副书记为个人言行负责,被免职并不算冤。但他是在攻坚克难过程中,以群众听得懂的话来履职的,无论是目的还是行动,都属于公务行为,他被免职,某种意义上属于背锅。”好一个“不懂法”是“言辞策略”!视频里,这个“不懂法”的言语环境是,因为存在承包费增加争议,村里与承包户同时找镇领导的纪云浩处理,纪云浩一改纠纷现场指挥一切的口气称,“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打起来你找公安局,杀人了你找刑警队”、“法治,你(能)找政府吗,你把公安局撤了得了,对不?你俩干仗,找政府干什么?”、“我也不懂法”......这是“言语策略”还是不依法履职?要知道,根据《土地承包法》,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换句话说,对于土地承包纠纷,镇里虽然没有干涉职权却是有调解职责。一句“不懂法”的“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分明是不依法履职,哪是什么“言辞策略”?此外,纪云浩对本次事件解释的适用《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情形,在本号《“不懂法”的副书记火了,最怕遇到不懂法却指挥执法的领导》一文中有过陈述,根本不符合法律要件,依法也不是村里、镇里有权说适用就适用,说解除承包合同就解除的。拿着没有法律适用权限、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理由,就要阻拦承包户耕种土地,否则就指挥执法力量扣车、抓人,并以自己“不懂法”为说辞,怎么到了教授的文中,就成了“都属于正常”的“包括利用情理做工作,利用强力压服不配合工作的人,利用法律来增强合法性”?莫不是教授认为,基层发生的经济纠纷,压根不用讲什么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能强力压服就行?《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在网上,很多人认为,原来承包饲草地的时候,一亩地才交了几元钱,如今却能一亩地收益7百元,如此暴利就应该让他们再多交些钱。真是应了那句话,荒地无人耕,一耕有人争。人家靠着自己持续不断地投入,将草地变成了水浇地,进而转租获利,难道不是人家按照合同、遵守法律(土地性质变更符合国家认定)、响应政策,承担了巨大的经营风险之后才获得的吗?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在没有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村里、镇里乃至县里,有权收回土地吗?如此的一见人家收益了、发财了,就想着解除合同的施压涨价,以后谁还敢投资改良土地、相信承包合同?法治才是最好的影响环境,可是在当地的做法中,没有丝毫的看到法治的影子,在武大教授的撰写的一篇“何错之有”的文章中,也丝毫没有看到法治的影子,处处是见人收益了就要去分一杯羹,不同意分就采用各种法外手段,并为此找各种不合法理、混淆概念的理由。如此这般,以后谁还敢投资发展实业、振兴农村农业啊?
4月26日 下午 11:20
其他

律师:我庭前没有和公司对接。法官:这是浪费司法资源,庭后提交加盖律所的悔过书

这是一张网络庭审笔录截图,真实性无法确认,但笔录中法官的做法令人拍案叫好。如果法官都是如此负责、担当的话,法庭上何至于会成了“骗子的天堂”、消极应诉者的“乐园”?笔录中,原告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对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无法陈述,给出的理解居然是,自己庭前没有跟公司对接。对此,法官直接予以了司法定性:这是浪费司法资源,对本案的案情查明造成了严重困扰。据此,法官当庭责令律师,庭后3日内提交加盖律所公章的书面悔过书。对于这样的情况,烟语君在参加庭审中也遇到过。有些原告律师,开庭仅拿着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起诉状就来了,除了起诉状写的事实,其他的事实一问三不知,动辄就以庭后核实回应法官。有些被告律师,更是开庭什么证据也不带,仅是口头答辩说几句;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概拒不承认,要求原告提供完备合法的证据证明才行,否则一概不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概以情况不清楚为由不予认可,即便证据上有被告单位人员的签名,也不承认;对于法官询问的案件事实,一概以不清楚或是回去落实应付。对于这样的律师,很多法官不知道是碍于情面给与照顾,还是缺乏担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压根不想着将案件事实、诉讼证据审查清楚了,通常都是将举证责任压给了对方,要求对方进一步提供证据,或是嫌麻烦不愿二次开庭的对于争议的证据或案件事实,予以忽略。长此以往,也就造成了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当事人或律师,反而获益,纵容了开庭一概否认现象的多发。例如,烟语君亲戚的案子,当庭提交了涉案楼房的楼道照片、涉案小区的半拉子工程照片,被告律师居然回答,不知道照片来自哪里,跟本案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去询问被告方,反而证据质证就到此为止了,直接认可了被告律师的“一问三不知”,认定原告举证不充分。难道让原告把涉案楼房、涉案小区搬到法庭,才叫举证充分,法官才能采信?事实上,法官对于当事人或律师的消极陈述、虚假陈述,是具有妨害证据规则的庭审处罚权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证据规则”,都规定了,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民事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很多法律人将庭审中消极陈述、拒不陈述案情,当成了一种诉讼策略,有些法官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碍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情面,纵容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当事人陈述也是8种法定民事证据之一。对于消极陈述、拒不陈述的,法官完全可以按照上述的妨害举证、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责任予以司法处罚。据此,很多律师质疑上述庭审笔录中,法官责令律师具结悔过的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正是很多法官的长期纵容,才导致了律师们不适应法官的突然“依法办事”。司法事务中也是如此,很少有法官会对律师当庭陈述内容和办案态度较真的。就如同前文所叙,烟语君当庭就提出被告律师这样的“一问三不知”,是逾期举证、虚假陈述,请求法官依法处罚,可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最后照样判决书中,对于原告举证的照片不予认定,再一次让被告律师的“一问三不知”诉讼策略得逞。我国的法律立法工作,其实是很严密的,奈何到了司法事务中,往往就成了相关人员的处处放松要求,甚至是执法者司法者都不明白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不去或怕得罪人的选择性适用。偶然有一次的认真适用起来,就会让对方感觉,怎么跟通常的情况不一样,究竟问题出在了哪里?唉!
4月25日 下午 10:23
其他

“不懂法”的副书记火了,最怕遇到不懂法却指挥执法的领导

4月22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的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民被要求缴纳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23日下午,当地发布通报称,针对反映的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的问题,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被免职的副书记,系此前媒体报道中出现的开鲁县建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纪云浩因为在此次缴纳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中的数磁上镜表现,成了今天各大媒体、自媒体最火的人物,此前的任职经历、宣传报道,都被人挖了出来,甚至被人质疑学历可疑。根据当地官方公开资料显示,纪云浩出生于1990年3月,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转业,2012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开鲁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外勤民警。2019年11月12日当地的拟提任科级干部公示名单中,纪云浩名列在内。公示信息显示其为大学学历,2019年时任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科员,拟提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以上的任职经历可见,不仅有派出所执法机关的任职资历,还有纪检部门的任职经历,按道理,应该是在工作中十分重视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才对,怎么会出现此次事件中令人吃惊的“你们现在属于哄抢集体土地”、“跟我没关系,别找我,我不懂法”等言论,并且指挥执法民警扣车抓人。根据“中国三农发布发布的报道新闻,身为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的纪云浩,一共出现了三次镜头,分别给出了三种不同的法律表现,但都一致的表明了其“我不懂法”的真实水平。看罢,令人不仅冷汗直冒,如此“不懂法”的领导,如何能正确处理基层纠纷、领导执法力量呢?1、“你属于抢占集体资源”、“告诉你现在这个地不属于你”、“扣车”......在村里跟土地承包户发生承包费纠纷之时,作为镇领导的纪云浩出现在争议现场,面对镜头,报出了自己的职务和姓名之后,直接来了个现场裁决称,地已经不属于承包期尚未结束的承包户的了,继续耕种就要扣车,现场指挥执法力量抓人。俨然不顾,《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以及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在未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之前,承包地的经营权依法是属于承包户的。即便是其作为镇领导,哪有权力裁决土地承包无效、承包户无权耕种承包地?据此,纪云浩现场指责承包户的“抢占集体资源”、“扣车”等一系列命令及执行,都是建立在违法决定的基础之上,令人大跌眼镜。2、“跟我没关系,别找我,我不懂法”因为存在承包费增加是否合理合法争议,出现了村里组织人员阻拦承包户春耕承包土地纠纷,双方同时找到镇领导的纪云浩处理时,纪云浩一改纠纷现场指挥一切的口气,不惜公开表态自己“不懂法”的来推卸身负职责。“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打起来你找公安局,杀人了你找刑警队”、“法治,你(能)找政府吗,你把公安局撤了得了,对不?你俩干仗,找政府干什么?”、“我也不懂法”......俨然不顾,《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别说如此明确法律规定的“调解”职责了,就是辖区内村委会跟承包户发生纠纷的,作为镇领导,是否具有行政调解处理职责?怎么能给出“跟我没关系”、“我也不懂法”的说辞呢?别说法律规定的职责,还有半点守土有责的公职意识吗?3、“《民法典》有个533条,叫情势变更......”当记者到镇里询问为何尚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村里怎么能说收回就收回时,纪云浩背出了《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条款做出法律解释,貌似自己很懂法律的样子。可能他根本不知道的是,最高法院曾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对于情势变更,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法院审核。为何如此严苛,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合同的稳定性。法院尚且如此谨慎,哪是村里、镇里说情势变更就变更的?况且,即便是其背诵的《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条款,其中也明确规定,使用情势变更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村里、镇里哪有这个权利?如此的适用和理解《民法典》,可见其是真的“不懂法”啊!奈何,就是这样一个自认“不懂法”的纪云浩,却是担任着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的职务,不仅肩负着法律规定的调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职责,还亲临纠纷现场的当场各处,“现在这个地不属于你”、“扣车”等行政命令,指挥执法力量扣车抓人。由于记者的报道,让整个纠纷得到社会公开评议的机会,所有的评论无一例外的都指出,纪云浩在本次纠纷中的处理决定及行为表现,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试想,如果身为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的他,具有正确的法律认识和法律素质的话,还会现场面对摄像头理直气壮的说出那番话吗?法治建设几十年了,居然还有执法机关出来的领导,而且是领导执法力量的领导,具有如此的法律空白,真是应了那句话,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其中首要的是,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上或法治之外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4月24日 下午 11:09
其他

“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凸显基层组织的法治能力欠缺

4月22日,据“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镇、村干部阻止他们下田耕种,种地要交钱,而此前他们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让这个报道更为惹火的是,视频显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委会一名副主任阻拦种植户春耕时称:“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此外,建华镇还有镇干部阻止农民耕地,强制要求扣车。该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不仅直接在阻拦春耕现场指挥扣车,还在群众出现纠纷找其解决问题时称,“别找我,我不懂法!”事件经媒体报道之后,迅速传成了全国性新闻,当地县委政府次日就宣布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4月23日下午,当地再发情况通报称,报道中提到的“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目前通过协调化解,该村群众已同意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确保不再有阻碍翻地整地、贻误农时等行为发生;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分别做出纪律处分......县里的介入,阻碍耕种的纠纷貌似暂时得到了处理,但通报对于纠纷的产生原因,压根就没有找到,也没有提及。不免令人担忧,那些没有新闻报道的此类纠纷,是不是还在按照报道中的方式在处理?仔细看过了“中国三农发布”发布的三段该事件的报道视频,其中不仅播放了阻拦春耕的现场视频,而且采访了被阻拦春耕的租地农户、不支付提高后的承包费就解除合同的村委会人员、现场支持阻拦春耕且赞成提高承包费的镇级领导,令人深感基层镇村两级的法治欠缺。根据报道,纠纷的大致经过是:2004年,承包户以饲草地的名义和土地品质,从村里承包了6000亩的牧场,租期是30年,承包费目前已经交齐了。当初承包时,除了少部分是耕地林地之外,绝大部分是盐碱荒地,仅能种植牧草。农户承包之后,自己投资花费巨大的拉土平地、打井接电、种植改良土地作物、填充肥料提高品质等等,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昔日的不毛之地变成了水浇田”,也便有了“通报”里提到的,“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于是,也便有了镇村两级人员认为的,既然土地是村里的,现在已经从“饲草地”变成了“水浇地”,就需要增补承包费了。农户认为,这土地品质改良是他们投入的结果,现在投资还没收回,承包合同也没改变,怎么说变就变?村里认为,现在土地的品质变化了,村里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提高租金,不交的话,他们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阻止承包户继续耕种。镇里支持村里的决定(也许就是镇里安排村里这么做的),理由是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理所应当,村里有权对拒不支付新增租金的土地收回。视频中,承包户喊着,再不让耕种就耽误农时了,村里收回土地、扣押农具不讲法律了;村里给出的,土地是我们的,不缴纳新增租金,我们有权解除合同、阻拦耕种、收回土地;镇里力挺村里的做法,不惜排除工作人员、执法力量阻拦耕种,皆是源于上述各自主张。这本是一场发生在承包户与村集体之间因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的土地承包费增加合法性的纠纷,却在村镇两级基层组织的参与之下,丝毫没有看到法治的影子,甚至处处彰显出不讲法治的地方,最终纠纷不但没有获得理性的解决,反而又是诉至媒体才得到了暂时的平息,最后还是要回到司法途径解决。例如,报道中有这样的内容,记者询问村里领导,凭什么擅自提高承包费,凭什么说解除就解除合同,村领导答复,地是村里的,村里当然有解除的权利,“没道理,那别的法律我也不懂”;记者询问支持村里做法的镇领导,为啥要擅自提高承包户的租金,镇领导拿出了《民法典》的依据,说是“权属变更”,最后也没说清法律名词,“政法委员”确定是第533条的“情势变更”条款。《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报道中的这个情形,哪是属于上述法条中的规定情形?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提高土地品质,这不是正常应该遇见的商业风险吗?怎么就成了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再说了,就算属于第533条的规定情形,也是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哪里给了村里、镇里有权决定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更不要说,镇里领导站在春耕现场,对手握承包合同的村民,“理直气壮”的报出自己的职务、名字后宣布,“地已经不属于你们(承包户)了”,承包户耕种土地的行为,属于“哄抢集体资产”.....令人震惊的是,公安部门也是执行了镇领导的这样说法。俨然不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本是一起土地性质变化引发的租金支付标准的纠纷,按照《土地承包法》第55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是,法律赋予行政调解解决职责的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压根不明白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是根本不想着去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而是一味的想要利用手中的行政权逼承包户就范。更不要说《土地承包法》第65条规定的公职人员法律责任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23日 下午 11:30
其他

缓刑人员矫正期持刀伤人后自杀,两审判决无罪后再审,司法局人员被判玩忽职守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4月23日 下午 11:30
其他

女律师白天上法庭,晚上去卖淫,协会判定:具有“良好品质”,有资格担任律师

说起律师这个职业,相信很多人都对这个职业非常的向往,毕竟律师在所有行业中都是薪资中较高的职业,也是一份非常高端的职业。律师在很多人心中也是一种正面的职业,毕竟工作每天都在和法律打交道,因此律师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正面形象。一个华人在海外要成为律师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这意味着漫长而艰难学习过程。在加拿大,有这么一位华裔姑娘,她立志成为一名律师,为此努力学习,成绩优秀。终于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眼看着律师执照就要到手了,结果被一家报纸曝光:她还是一个性工作者!“这样的人,怎么能当律师呢?!”许多人表示,这样的人怎么能当律师呢?因此也对此提出了许多质疑。而加拿大律师协会却语出惊人:虽然她曾从事性工作,但是这完全合法!不构成取消她律师资格的理由!Nadia
4月23日 下午 11:30
其他

恒法者笃行——女法官苏梦的办案故事

烟语君语:近日,收到一篇网友投稿的中篇小说,讲的是女法官苏梦,从外地法院调入后,从不熟悉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走过一番的弯路之后,靠着敬畏和钻研法律的精神,终于成功驾驭了此类案件。今天发布第一节,欢迎读者文后留言评议,作者很希望看到大家的留言。第一章
4月23日 下午 11:30
其他

又到了各省律师交会费的时候了,各地的数额是多少?

前言:今天,有一律师网友给烟语君发来了这么一段话:从去年开始,本地的律师会费提高至2250元,比省会所在市的律师协会会费1100元足足贵了一倍。又到了各省律师交会费的时候了,烟雨君是否考虑出一篇文章探讨一下各省市律师会费情况的文章呢?看网友的意思便知,如今各地都在执行降薪减酬,律师行业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层面的律师都收到了收入方面的影响。在如此的背景下,律协还提高律师的会费缴纳,着实有点令人不理解。网上查了一番,将各地今年公开的律师会费情况简要汇总如下:山西省:600元到1200元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1.办公场所登记地在太原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执业律师10人(含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15000元;执业律师11人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20000元;执业律师31人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25000元;执业律师51人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3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40000
4月22日 下午 11:31
其他

新型网络水军案:观众都是“假人”,几百甚至几千部手机瞬时涌入同一个直播间

“这个玉米真的很好吃!”“这款粉底我用过,很服帖。”“主播太棒了!”……你是否在直播间中看过这样齐刷刷的评论?但你可能想不到,屏幕上那些“好评”与“夸赞”可能是一名刷手同时操作几十个号发出来的。引流、互动、推广、涨粉……可能都是“套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浙江首批因操控软件虚增直播间人气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其中,王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直播间的观众是“假人”?“只要你买个手机建个机房,再利用软件操纵手机,自动进入某个指定的直播间,不需要做什么,只要手机在直播间里面‘挂着’账号吸引人气,就能赚钱……”2022年年底,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从朋友处听说直播间刷流量“助阵”非常赚钱。王某听后很心动,立刻向长沙某科技公司购买了大量手机、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翻墙工具和“云控软件”,在鄞州区多地设立群控机房,雇佣杨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操作接单系统和群控软件。想着能大赚一笔,“豪气”的王某还邀请了张某等几名好友一起“大干一场”。图为王某购入的手机近年来,“网络水军”的违法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与以往“拉人头”进入直播间增加人气的形式不同,王某只需要在电脑上使用“云控软件”,就能操控机房里上千部手机自动进入指定直播间,并进行关注、点赞、评论等任务。在软件的操纵下,几百甚至几千部手机瞬时涌入同一个直播间,原本只有个位数的人气立刻暴涨,顺势吸引更多“野生”流量。在王某的工作室里,有一个实体机房,密密麻麻地排列着几千部手机,一旦接到增加虚假人气的订单,王某就利用操控软件,让机房里的大量手机进入指定直播间“充人头,增人气”,最后再按进入直播间的时间和手机数量结算非法获利。图为机房中密密麻麻地排列着多部手机一同“工作”一番操作看似简单粗暴,背后收入却相当暴利,王某交代:“一台手机每天收费6.65元,两个工作室加起来差不多有4600台手机,断断续续工作了三四个月”。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收入近300万元。王某领刑一年三个月经查,这些操控手机所登录的短视频平台直播间账号均系王某从他人处批量购买所得,未经过直播平台实名认证,为虚假账号。但即使被平台查封,只要重新注册就能卷土重来。图为王某的工作室对此,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直播平台账号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虚假账号买卖现象猖獗,导致犯罪分子有隙可乘。而且犯罪团伙能够低价购进数千部手机用于操控,其手机收购来源存疑,这也暴露出手机回收市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活动。”那么,王某利用操控软件虚增人气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表示,王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批量操控软件,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虚构的评论、点赞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可以认定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办理王某等人非法经营案过程中,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犯8人,该系列案共有17人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目前10人已获得法院有罪判决,其中王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检察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网络水军”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之事,但这些年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野蛮生长,从一开始的“单兵作战”逐步变成“规模团战”。“网络水军的行为方式有很多种,除了在直播带货中‘刷人气’、在购物网站‘刷好评’,还有发布侮辱、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型;或受企业或个人雇佣对负面信息、评论进行有偿删除的类型;有的则是造谣传谣型,编造虚假吸引人眼球的信息或谣言,来实现炒作、引流等目的。”相关检察干警介绍。对此,检察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水军”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及当事人如果发现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向相关平台或管理部门及时举报。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4月22日 下午 11:31
其他

公众关注李四强冤案,是因为人人都怕“屈打成招”

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李四强抢劫一案,审判长当庭宣布改判李四强无罪。到此,一桩发生在17年前,申冤长达8年的冤案终于得以昭雪。案件情况梳理1979年出生的李四强不是正常人,出生于安徽利辛的他是先天性智力缺陷者。2007年开春,智力残疾的李四强在安徽老家失踪,家人四处寻找始终杳无音信。2007年3月26日15时,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双闸派出所在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发现了一个名叫刘西文的人,经上网比对和户口所在地比对调查,双闸派出所认定刘西文是涉嫌抢劫犯罪的网上逃犯,并凭借这张身份证将其抓获。事实上,这个持有刘西文身份证的人真名叫李四强。到底谁把刘西文的身份证放在他身上的,现在还没有调查结果。后来的事实证明,这张身份证和身份证的持有人面部特征根本不相同,但警方就是认证不认人。2007年4月11日,汕头警方以“刘西文”之名将李四强逮捕,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公安局预审股民警在汕头市看守所也讯问过李四强。李四强后来陆陆续续告诉家人,被审讯时,只要他说出自己真实姓名就会被打,他曾被打掉两颗门牙。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李四强出狱时,门牙是缺失的。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又提起公诉:“刘西文”与同伙于2003年8月至9月期间,在汕头市区实施多起抢劫,其中“刘西文”参与作案6起。2007年10月11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写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西文伙同另外七名同案人,于2003年8月至9月期间在汕头市区实施抢劫作案6宗,被告人刘西文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媒体还原经过后经记者多方核实了解到,“刘西文”被判刑后,在石家庄北郊监狱服刑,管教点名“刘西文”时,他多次未答“到”。管教民警多次找他谈话,陆陆续续得知“刘西文”的真实身份可能是李四强,其真实的生日、户籍信息均与刑罚执行依据记载情况不符。监狱将此事反映给办案单位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北京青年报获得的案件材料显示,2009年10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民警提审了抢劫案中刘西文的同案犯马付伟,将在押人员“刘西文”的照片向他出示。马付伟向警方称,照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马付伟的母亲也向龙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称,照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2009年11月2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到安徽省利辛县李四强老家,经李母辨认,照片上的“刘西文”是自己的儿子李四强。利辛县公安局孙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照片上的“刘西文”是其辖区村民李四强。2009年11月5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监狱提讯“刘西文”。“刘西文”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叫李四强。李四强的身份得以证实后,他并没有获得自由。艰难平反过程经过汕头警方一番调查后,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最终认定李四强是2003年汕头抢劫案作案人之一,他冒用了刘西文的身份。2009年12月14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刑初字25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写道:现经审查,发现原判决书中被告人“刘西文”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有错误,特裁定将原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均更正为“李四强”。至此,李四强在以刘西文的名义服刑两年后,终以“李四强”的身份成了“名正言顺”的犯人。2007年李四强被抓时只有28岁,一直到2016年6月才刑满出狱,当年9月1日即病逝,去世时37岁。2016年底,李奎星与两名律师第一次赶到广东汕头,向龙湖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不过申诉很快被驳回。2017年李奎星带着律师再次赶到广东汕头,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当年年底这次申诉也被驳回。2022年8月11日,利辛警方协助汕头警方将真正的刘西文抓获。2018年,李案件申诉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一直没能得到回复。在得知真正的刘西文被抓后,他委托律师将刘西文同案犯的证言及刘西文被抓的情况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广东高院。以上资料引自:《一张身份证牵出“真假”两个抢劫犯》,载2023年2月21日中国青年报。在媒体曝光后,2023年2月22日晚,广东高院官微回应此事称,申诉人李奎星就其弟李四强犯抢劫罪申诉一案,已被受理,目前正在审查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情形,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就这样,在李四强去世8年后,终于清白了。结语:离奇的牢狱之灾,公众为何担心这个案件当然有其特殊性,李四强是名智障人。也正是这个原因,他有了这次离奇的牢狱之灾,正因为如此,公众才更担心,难道说经过公检法这么多司法机构和审查程序,都能“屈打成招”,这不可怕吗?转自: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
4月22日 下午 11:31
其他

美女律师网络翻车的原因,不在擦边也不在违规,而在于露富

近日,上海的一名女律师,因为网上的一句留言迅速地登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并冲上了热搜,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人据称也遭到了举报,深感压力巨大,以至于发视频为自己澄清。令其惹上麻烦的,就是下面这则感叹如今律师执业“艰难”帖子后的留言。“去做擦边直播吧”,称自己律师收入月入5000元,直播收入2万元左右,“没有直播,我在上海活不下去”。有网友还真把这个留言当真了,顺着账号“是小冰心啊”的用户资料查了过去,发现该用户在多个社交平台曾发布舞蹈和普法结合视频,账号的认证主体是“律师”。其上述言论及视频内容、直播表现等,随之引发热议。4月20日,女律师发视频称,评论“只是我当时开的一句玩笑话”,自己25岁,为青年律师,有收入焦虑,但“我本身的直播内容是没有跳擦边热舞的”,直播连麦为解答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和情感疑惑。此外,她为自己这句玩笑话感到抱歉,今后一定会谨言慎行。视频还说,自己没案子难免有些收入焦虑,称从22年6月份入律师行业开始,从实习律师4500元,到做授薪律师5500元,交完房租所剩无几,工作之余就在平台直播,从1万粉做到快60万粉,几乎全年无休。4月21日,女律师再发视频称,自己的评论被网友断章取义了,其本意是推荐同行去做直播,而不是教唆同行去“直播跳擦边热舞”。4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律师协会,询问“是小冰心啊”言论、账号内容是否涉嫌违规,工作人员称律协已关注到该情况,目前正在核实。不过,从女律师视频的内容看,她已经受到了来自律所的处理压力。有网友认为,其言行和账号内容破坏律师形象;也有网友认为,青年律师缺少收入,舞蹈普法未尝不可。不过,主流的观点,包括律师界,还是对其持反对的观点。有女律师观点为,到底真的是生活所迫,还是想利用女律师的标签搞擦边直播吸引流量,以女律师的形象、工资低的借口,来发展个人的网红事业?那些视频都那样了,还说没擦边,不知道什么尺度才叫不擦边?既然觉得律师不做也罢,直接别做律师啊!女律师的相关留言及视频,前天就已经流入了微信群。尽管烟语君也是被视频中的法律宣传、案件承揽跟言语内容、舞蹈动作的结合尺度所震惊(自叹做不到),也还是报以理解和宽容的心态,认为这不过是青年女律师增加收入、扩大知名度的一种方式罢了。因此,本号别说评论,连相关新闻都没有转发,就是不想为其引来扩大性的影响。没想到,这事儿还是上了热搜。试想,如果能做律师月收入几万的话,谁会愿意在视频里着装暴露、表情夸张?谁会愿意在直播间里哀求大哥、各种妩媚动作?再试想,一番这般操作的最后落脚点,还不是回到普法宣传、案件承揽的律师本职上,是不是可以看到女律师对于律师职业的热爱?如果没有记错的话,不久前,有网络大V在直播间里将文科生定性为“舔”、将律师职业的定性为“销售”、“你要把自己卖出去,怎么能让对方把案子交给你来做”的时候,文科生包括律师在内的主流观点是深以为然的。轮到女律师真的践行“舔”、“销售”执业方式时,怎么又出来这么多的抨击者了呢?有人肯定会说,律师就应该一身正装、一丝不苟的坐在那里讲法律,遵守规定的坐在律所里等客户上门求助。醒醒吧,看看已经是什么网络形势和身边现实了!多少年轻律师在业界头部阶层和外部法律公司的挤压下,已经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律师坐等案源、必须一身正装的认识,也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改变了。说女律师违规,很多人搬出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规定的“
4月22日 下午 11:31
其他

为什么小领导喜欢说“其实我不想当”?

最近常听到一些小领导说“其实我也不想当”,询问周围朋友,他们也常常听到一些小领导这么说。大家都觉得奇怪,因为我们都心知肚明这些小领导是花费巨大代价才上位的。但为何又言不由衷声称“其实我不相当”?我习惯“听其言,观其行”,经几夜辗转反侧,思考这些人的原因或目的。大致如下:1、对下属炫耀。“其实我不想当”如果是对下属说,言下之意是“我本来不想当,但大领导要我当。你要认可我的能力,你要知道我在大领导眼里的地位。”这句话实际是一种炫耀,是要让下属认清形势,乖乖听话。2、对下属责备。“其实我不想当”,言下之意是:“我管你,你却不听话。其实我也根本不想管你。”这是生气的方式,是对下属的责备。3、对竞争对手炫耀。对失败的竞争对手这么说,等于是说:“我嫌弃的位置都是你求之不得的!”可以让竞争对手陷入更自卑的深渊。4、麻痹同事,降维打击。对同事说“其实我也不想当”是一种麻痹手段。因为多数人认为“无欲无求”是一种较高的境界。“不想当”意味着清心寡欲、能外资零,给大家一种如闲云野鹤,功成名就身遂的高级感。同时对大家也是一种降维打击,言下之意你辛辛苦苦啥都没争取到,我云淡风轻功名利禄唾手可得。5、麻痹下属。说这话的时候可以表现为一定痛苦的表情,显得当这个位置也“不过如此”,这样让下属感觉到自己比较痛苦。暗示下属别惦记着级别待遇,规规矩矩做牛做马才是正确的人生道路。6、逼宫领导。对领导这么说“其实我不想当”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言下之意是:“你这个位置太小了,应该给我更大的舞台!”显得自己志向远大,才能出众。如果是女同志,配合上说自己身体不好(如头晕这种似是而非的毛病),满脸林黛玉的忧伤,西施的愁容,加持对工作辛苦的抱怨,适当可流泪。会收货意想不到的同情心,让男领导的保护欲爆发,更多好处唾手可得。
4月21日 下午 11:33
其他

切莫掉坑:法律行业已经鱼龙混杂,需要法律服务的一定要擦亮双眼

近期,有个网友添加烟语君,询问有没有法律群可以加入交流。聊天中,她说她正在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前从事的金融和科技领域工作,近来没有上班,想着利用空闲时间参加法考。她也知道律师行业人满为患、内卷的很厉害,不过她的报考理由是,这几年遇到了不少的法律问题,因为自己不了解法律知识,轻信了别人,吃了不少亏,这才想到了自学法律,来避免今后掉坑。曾几何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被人视为考过了就迈入了精英阶层的律师行业,就有了生活优渥的工作保障。然而,随着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截止2017年最后一届,共有96万余人通过;2018年实行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到2023年4月,已经有57万余人通过。最新消息是,2023年法考成绩审核和证书制作正在西安进行,全国12.7万余人可以领证。也就是说,法考7年来,有70万人通过,快赶上之前16年的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了。可见,职业法律资格证书的贬值速度。随着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越来越多,律师队伍随之迎来了队伍每年持续两位数的扩充速度。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2017-2023,全国专职律师人数的递增数量为:36.5万→42.3万→47.3万→52.2万→57.48万→65.16万→70.7万。可有数据有显示,近五年来律师人均办案数量,却呈现递减态势。近期,就连新华社都发了评论文章询问,70万律师,这个行业“饱和”了吗?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数增多,律师执业人数的猛增,再加上这几年经济下行带来的各行业不景气,确实改变了几十年来律师等人上门法律求助的状态,让社会大众对于选择法律服务有了更多的选择。尤其是,近几年,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各种法律公司也涌入了法律市场,让本已经竞争白热化的法律市场,更增添了数倍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法律从业人员。可以说,现在的法律市场,已经彻底从几十年前的法律从业者只要熬资历就可以功成名就、挑选客户,转变到了社会大众要根据自己的法律需求和社会认知,来选择怎样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如果不能明白这个趋势变化的,也就会变化趋势所淘汰。法律市场多元化在带来提供服务种类多样化的同时,弊端也显现了出来,那就是大量的从业人员为了争夺法律市场、争夺案源,开始了各种无所不用,不惜违规违法乃至犯罪的手段,让社会大众眼花缭乱,让业内人士苦不堪言。举几个网上公开发布的例子:1、有律师发文称,近日,朋友说他们公司旁边入驻了一个“律师事务所”,有二十几个人年轻人,办公区都是一排一排的卡座,工作时间里电话铃声不断,很吵。照片显示,哪是什么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法律咨询公司。(原文是附带公司名称照片的,就不转发了)近些年,突如其来的法律公司异军突起,尤其是业务员很多都是打着“律师”、“律所”的名义出去宣传自己、承揽业务,甚至是跟不少律师、律所交叉互动的,让很多社会人士搞不清二者的区别,一概称之为律师、律所。此前文章也曾写过,不少人还上了当,维权困难,让很多律师、律所感觉自己背了锅。2、犹如近期河南某电视台播出的采访节目,很多的律所、法律公司根本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合署办公”,利用法律咨询公司监管不力、宣传多样的优势,利用各种话术对外推广各种法律业务,或是专门从事催收之类的业务。律所律师从事后援支持,有了问题出现了纠纷,可以在两套人马之间互相推卸。这更加剧了,社会人士分不清法律行业的情况。还有些法律公司,号称旗下拥有多个律所,或是业务网点遍布全国,采用收取加盟费的方式,大力招募各地的加盟商、合伙人,甚至是律所合伙人,打出的旗号居然是,零资质、低投入,就可以成为法律精英人士,加入法律(律师)行业。这些所谓的法律从业人员,很多都是没学过法律的,却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灵活的掌握销售、催收方面的术语,"我们有信心帮你把钱追回来”、“业务交给我们后有几千上万名律师可供选择”、“只要交费几百元就能保证十天追回欠款”等等,总而言之就是,在他们口中,没有不敢承诺的事儿,没有做不了的法律业务!3、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呢?有律师发文称,最近接到一位大妈咨询,称自己花4000员找了一个"律师”打官司,可法院开庭这人没去,一个她从没见过的律师去了,结果案子输了。大妈找到出庭的律师,律所说这个案子只收费了2000元。因为不了解其中的门道,大妈投诉无门。律师分析,这明显是法律服务承揽案源、扣除费用后转手交给律师办理的套路。接待大妈咨询的,或是法律公司人员,或是案源公司人员,或是律所旗下的其他人员,宗旨只有一个,只要拿下案源,能派个律师出个庭走个过场也就完了,哪管你案件的输赢?网上有一篇“没考到法律职业资格,这群年轻人转身在直播间成为资深律师”的文章举得例子是,某律所在职员工近百人,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不超过5人,而在网络直播间里,大量甚至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被标注为“知名律师”、“资深律师”的直播“带”案,在线解答粉丝疑问,承诺法律业务的服务内容。律所里的每天早会,跟其他销售职业一样的喊“好!很好!非常好!”口号,每个人发些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以及销售话术,俨然一个短视频营销公司。交了钱的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诉讼问题,但律所只有五六个实习生,每天加班加点也忙不过来。案子堆积如山,投诉电话是律所自己的,只会答应尽快立案。这个尽快到底有多久,没人能说清。此前,有个网友就曾经跟烟语君说过自己的遭遇:在网上听某个自称律师的说的头头是道,自己正好有个合伙纠纷想要找对方要钱,就花八百元请他写个一个诉状,对方保证这样去起诉案子保证没问题。可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这根本就是一个合伙纠纷,哪是诉状里主张的借款纠纷,直接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网友找烟语君问,能不能上诉?烟语君看了判决书及其手里的证据说,法院判的没有问题。如此的合伙纠纷,还是不要信网上的咨询了,还是现实里找个律师,去另行起诉吧!也不知道他听了没有。律师队伍的大举扩充,法律公司的迅猛发展,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其中的从业人员必然是为了生存和发展,鱼龙混杂,百无禁忌,尤其是对于初级从业者而言。他们的目标案件,都是日常常见的小标的案件,目标人员都是一些没有什么法律资源的社会普通民众。往往越是普通民众,却是常常基于对于职业的信赖,轻信号称属于某个职业的从业者;却是喜欢把网络宣传当成真实水平,轻信那些口头承诺认为天底下有便宜又能办事的好事儿,根本不明白法律行业已经发展到了市场化、多元化、风险自负的地步。是故,当网友跟烟语君讲起要通过参加法考的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避免再被坑的时候,烟语君很是肯定,也突然意识到,法考,不正是在朝着普法的方向发展吗?在此,也提醒那些具有法律需求的人士,挑选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
4月21日 下午 11:33
其他

律师被逐出法庭:社会热点案件,法院为何不网络直播?

这几天,山东女律师被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罪先是被取保候审、会被决定逮捕的案件庭审,吸引了不少的媒体及律师关注,更是因为4月18日案件第三次开庭时法官当庭将被告人的一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引发了又一波的热议。有网友律师旁听了该案件庭审之后,实名撰写的《泰安高丙芳律师案旁听纪实》(今天第三篇文章转载推送),已经在网上传播开来,点击量已经数万。文章中有,尽管该案法院已经公告属于公开审理案件,法院却对该案件的旁听设置了持证旁听制度,即便是“连夜从北京赶来的王才亮律师,尽管从全国律协备案而来,尽管已经70高龄”,言明“我代表全国律协来联系工作,请帮助我联系一下法院领导”,也未获准旁听。开庭获准旁听的被告人方,仅被发放了两张旁听证,尽管在庭审现场,有三排旁听席,每排七个座位。庭审内外的对比是,“在距离庭审闭庭前一个小时,头排的'占位者'仅剩一位且身份不明;距离闭庭前半个小时,头排的人走光了”,“而此时,来自外地的律师、媒体人、社会人士,依然满满的聚集在警戒线外”,有约20名。(法庭内外图片,图片来自网络)法庭外,众多的人士想尽各种方法的进不去庭审现场,法庭内,很多旁听者已经不关心案情的离席而去,真是冰火两重天啊!网友律师文中疑问,“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庭审,法院已经公示公开的案件,却为何任凭旁听者不得入内?为何不启用大的法庭,或者开放视频旁听室,为何占位者离开了法庭仍将庭外的人拒之门外?公开审理不是可以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吗?”宣布案件为公开审理,就应该为审理公开想办法提供各种便利,而不应该名为公开,实则设置各种条件阻碍公开、阻止旁听,这不是自相矛盾、言行不一,名为依法公开、实则限制公开吗?山东女律师高丙芳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网上已经热议很久了,很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很多自媒体都谈了对于案件的看法。可以说,这个案件已经是一起社会关注很高的案件了。尽管案件庭审尚未结束,已经很多自媒体、媒体,已经对案件结果出具无罪的法律观点了。2010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为何如此规定,不就是为了让庭审公开发挥对案件炒作、舆论热议、观点不明等发挥以正视听、定分止争的作用吗?换句话说,庭审直播之后,很多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一面之词,不就没有市场了吗?奈何,很多法院对庭审公开如临大敌,严防死守,尤其是对一些社会关注高的热点案件,恨不得连辩护律师的手机、笔记本电脑都不准带进法庭,更别说庭审直播了。真的令人费解,庭审直播,明明是不需要公开辩驳的为司法公正代言,可以让网络上说啥的都有来个庭审为准,为何到了法院哪里反而成了阻力重重?任由网上观点已经被被告人的无罪观点占据主流了。关于程序公正的论述,2018年12月6日,时任吉林省高院代院长的徐家新在辽源市组织召开辽源中院刑事法官座谈会时谈到,“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人民法官作为法律程序的执行者,要全面、真正地树立起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案件审判中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判过程中每个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确保公平公正审理好每一件案件。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把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全部面向社会公开,确保审判公开透明,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明明法律规定了案件公开审理、允许社会大众旁听,现有的法院审判庭、庭审直播网也具备了案件庭审允许更多人旁听案件的条件,社会关注度这么高争议这么大、又不具备不公开审理的各种要件,法院为何对案件庭审公开、旁听人员设置如此多的限制呢?就如同徐家新在评论王成忠案件为何要调整二审管辖法院的解释一样,“王成忠曾在辽源中院长期任职并担任庭长,如果此案继续由辽源中院审理,就有违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则,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审判人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对于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却被法院层层阻拦的有限公开或是不予公开审理,是不是就会令人联想到,既然是公正审理,为何不能公开审理?“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在一些法院人心里,天生的惧怕包括庭审直播在内的司法公开,可是随着互联网的势不可挡,越不公开越意味着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既然是公正审理,为何做不到案件公开审理?已经成了网上热门案件留言区的最常见用语。就如同本案庭审中的被告人辩护律师被法官驱逐事件,不用一天时间,伴随着庭审经过的律师走出法庭的照片已经传遍了全国。法院的诸多案件庭审公开的限制,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给自己“挖坑”吗?网上很多不明这个案件真相的,也有不信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一面之词的,可看到法院的如此操作,还怎么相信案件的公正审理呢?还是那句话,公正来自公开,公开是公正的前提,也是公正的保障!现在司法机关对于司法公开的态度和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于案情的了解,进而是对案件结果公正性的怀疑了。想要改观目前司法案件尚未审完,网上案件结论已成定局,审理案件者饱受争议的局面,庭审直播的重启已经迫在眉睫!
4月20日 下午 10:43
其他

有多少“司法死循环”让当事人无奈,甚至被逼着违规违法

今天,亲戚有个案子,物业公司提供了对方的名字、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写好了诉状,准备向法院起诉,可苦于没有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烟语君遂拨通了当地法院的立案庭电话,询问这种情况如何立案。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一听,立马回复:立案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烟语君继续提问,是不是可以申请法院帮助核实查询?工作人员答复:法院不负责提供查询,想要查询去找律师!烟语君继续问道,这个案件很简单,不需要律师代理,如果让律师查询,必须是律师代理的案件,可原告家庭实在困难,且仅是要求查询被告身份,律师能给查询吗?工作人员重复答复到,法院不负责查询,没有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不立案后,遂挂了电话。按照网上仍可查询到的,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最高法院的“答复”可见,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就已经够了法院应当立案的足够信息。奈何最高法院的公开答复,到了下面的法院根本不予执行,且立案与否的审核权又掌握在人家手里,让当事人又奈其何?此外,按照这名法院工作人员给出的办法,结果必然是要么只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代理,动辄就要花费几千元的律师费,要么花钱单纯的找律师查询被告的户籍信息。要知道,按照公安部门的律师查询户籍信息规定,律师需要提供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或是委托书,只能对自己代理的案件查询户籍。仅是查询户籍而收费,这不是逼着律师违规有偿户籍信息查询吗?可是,法院硬是有了身份信息也不给立案,也不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被告身份信息,而是告知只能找律师查询。这不是逼着当事人让律师违规查询吗?如此这般,造成的违规情形,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如此这般操作的,是全国法院的普遍现象吗?还真的不是!公开查询得知,广东高院2023年就出台了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可申请法院查询被告户籍信息的工作指引(好不好用不知道,起码人家地方法院有这么个规定了);南昌县法院为解决当事人起诉时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的困难,与县公安局签署了《关于建立户籍人口信息快速查询机制意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对被告(第三人)身份信息材料当事人申请,可由县法院向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户籍人口信息;为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2021年4月,安州区法院便主动与区公安分局沟通协调,建立身份信息查询协作机制,解决了当事人因被告信息不全申请立案“空跑”“多跑”的难题......可惜的是,以上这些法院的做法,最高法院的规定,并不代表所有的法院都是如此。一面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都不行的全部身份证信息,一面是律师不代理案件就会出现查询户籍信息违规而当事人仅是缺少一个身份信息而已,这不是逼的当事人、律师左右不能的死循环吗?如此的司法死循环还有多少?有多少的违规违法,是因为这样的司法死循环逼出来的?举个例子,在一些法院,进门安检要求不能带包、带手机,还有不能带笔记本电脑的。当事人进了法院,没有了这些基本的通讯工具,基本就是跟外界失去联系了。别说手机如今可提供的证据保存、法律支持等功能,就是联系法官开庭都成了困难。因为手机不准带造成的证据举证不力;因为手机不能带造成的开庭无法及时沟通的迟到等法律后果,究竟是应该由法院安检负责,还是有当事人自己负责,这不是司法死循环吗?如此的司法死循环,大致的做法都是:司法人员根本不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最多是给出一个本院决定的解释,就可以向当事人宣布一条不听不行、不遵守诉讼活动就没法进行的规定,当事人真的按照这个规定办理了,出现的违规违法责任,则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果当事人不去违规违法的话,就根本完不成司法人员下达的司法任务,司法诉讼就没法进行。最近,网上出来一则律师在某检察院遭遇如此司法死循环的视频:律师到某检察院的检察服务中心反映问题,视频出来的接待人员,一不告知自己的身份姓名,二不穿制服,面对律师询问其身份情况时,转身离开拒不接待。律师要求向其上级领导投诉,其表示可以投诉,但又不提供领导的联系方式。律师无奈拍视频留证,却被其举着文件告知,信访场所不得拍照。最后,据说律师因为拍照被检察院工作人员报警,带到派出所去了。根据2010年12月3日,最高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四)接待来访群众;......律师要求检察服务中心人员穿着制服,不是按照规定要求正确履职吗?2007年3月26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律师要求检察接访人员告知自己的姓名、职务,难道不是正当要求吗?奈何律师的以上两个依规提出的申请,不仅没有得到检察人员的正面回应,反而遭到了如此要求就拒不接待的答复,律师拿着手机录制视频,反被拿着文件规定警告——此地不准录像。自己不执行规章制度,却拿出规章制度来要求别人!我可以不按规定执行,但你不能不听从我的安排,而且不能对我的行为录像取证,否则我就拿文件规定治你!律师要投诉接待不规范,可到了上级部门那里,会不会又遭遇到,你投诉接待人员违规,证据呢?不准录像,哪来的证据?欢迎投诉我,可我不告诉你姓名职务;欢迎到上级投诉,但我不告诉你联系方式。到底律师手机的手机该不该举,这不是司法死循环吗?很多的法律人张口闭口的背法律规定,很多司法人员挂在嘴上的你怎么不依法办事,可在现实司法事务中,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司法规定,乃至在很多的司法人员哪里,行得通吗?律师况且如此,老百姓可想而知。最高法院院长张军上任以后,提出了一个“如我在诉”的口号和要求,要求司法人员办案子要设身处地的站在案件当事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可真正到了司法事务的一线,是否能落到实处呢?对于这些不按司法规定、规章制度办事的司法死循环,当事人又能如何呢?总不能官司还没打,先把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得罪了吧?犹如此号曾经说过的,除了看司法宣传、普法案例,只有真正将司法流程走一遍,才会知道将法律法规、司法文件上的规定,落实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有多难!唉!事非经过不知难,老百姓打官司真的很难!
4月19日 下午 11:02
其他

同一地方法官和律师同日“主动投案”!​媒体称平均每个受贿法官背后有5个以上行贿律师

“清廉曲靖”公众号今天(4月18日)发布消息,据麒麟区纪委监委消息,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静涉嫌严重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麒麟区监委监察调查。同天,该公众号还发布消息,据麒麟区纪委监委消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张晋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麒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一时间,同一地区的律师跟法官同时“投案自首”,都是因为严重违法接受监察委监察调查的新闻,立马引发了法律圈乃至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尽管短短几个字的通报,根本没有交代案情,却被很多网友认为是同案问题的关联了起来,甚至直接跟法律圈存在已久的司法勾兑、司法行贿受贿联系了起来。新华社发文:媒体称平均每个受贿法官背后有5个以上行贿律师有这么一群“神人”,他们自身没啥实力,但却很能办事。常常夸下海口,说与某某领导关系“很铁”,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并从中渔利。你明知他们近乎是骗子,可他们往往能办成事,往往让有些人不得不信,不得不求。作为神秘而又特殊的“中间人”,他们往往有一套熟练的运作方式,帮助行贿人在最短时间内“找对人”“办成事”。他们就是“腐败掮客”,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以已曝光的案件为例,不法律师的身影不时闪现。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个别法官与律师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律师充当“掮客”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由法官和律师瓜分。有的案件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行业里的不良律师已然成为腐败“催化剂”,他们与法官形成腐败“默契”、分成“行规”,联手作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重庆市高法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不到35岁,便因受贿385万元获刑15年,闫波在忏悔书中写道:“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律师把他们获得的律师费拿出一部分给法官,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以上摘自新华社《媒体称平均每个受贿法官背后有5个以上行贿律师》一文)加大行贿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能否遏制律师行贿处罚不严?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2年4月和2023年3月,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意见》中查办行贿犯罪的重点任务,联合发布两批10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此反差的是,长期以来,贿赂犯罪的查处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思维定势。行贿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以至于在一些行业(如医疗系统)、一些领域(如工程建设、执法司法领域)成为腐败问题久治难愈的“重灾区”、反腐败斗争难啃的“硬骨头”。例如,近些年大家熟知的“最富法官”原海南高院张家慧受贿案中,几十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济南中院三名法官受贿案中,几十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深圳中院原法官姚辉受贿案,十几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媒体报道的可见,有行贿律师居然还任职律协领导。
4月18日 下午 11:00
其他

学生仗义与醉汉冲突被刑拘,具体案例比电影宣传更有法治教育意义

近日,一则《醉汉进校园骚扰女生掐脖男生,男生反击被刑拘,最新消息是...》(点击蓝字可阅读)的新闻,让正当防卫制度在具体司法案件中的运用,再次引发了舆论热议。最新的消息是,根据4月17日“澎湃新闻”《与醉汉冲突被刑拘的学生回家后,“话变少了”》(点击蓝字可阅读)一文的报道,事件经媒体报道引发关注后,案件被提级办理,男生父亲的取保候审申请获批。尽管这个案件至今尚无结论,但媒体报道的信息却可以透漏出以下几点事实,大致可以勾勒出整个案件的大概经过,着实令人感受到具体司法案件中正当防卫制度落实的无奈:1、孟先生说,小超告诉他,3月31日晚,学校有个女同学去取外卖,被几个喝醉酒的男子隔着围栏调戏了。小超和两个男同学看不过去,呵斥了醉酒男子。随后,双方发生争吵,醉酒男子试图翻进学校未果,又换到从正大门闯进学校。其中一名男子闯进校园后立即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说他被掐得感觉快要窒息了”。视频显示,小超被掐住脖子后挥拳击打一名男子,该男子随后仰面倒地。此后,还有另一名男子试图从小超身后发起攻击。小超转过身,又打了该男子一拳。3、孟先生说,在派出所,他一直跟办案民警重复小超是正当防卫。4月1日,孟先生收到了高新分局作出的《拘留通知书》。后来,孟先生委托了律师,并申请变更对小超的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4月10日,警方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驳回了取保候审申请。4、小超的遭遇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据央视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对此事高度重视,于4月12日成立法制、刑侦等多警种组成的专案组进驻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该案提级办理,并邀请济南市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给予指导监督。5、4月16日凌晨,小超回到家中。孟先生说,孩子回来后话变少了,除了吃饭上厕所就一直待在自己房间。6、为尽可能还原事件全貌,澎湃新闻分别联系取外卖女生、在场学生、受伤的男子曾某某以及学校工作人员,他们均婉拒了记者的采访。涉案《取保候审决定书》,图片来自澎湃新闻根据以上媒体报道事实,这起警方目前认定的“故意伤害案”,本来是跟小超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其出于挺身而出介入纠纷,才惹怒了身处校外的“醉酒男子”;从案件发生地点看,“醉酒男子”是闯入校园来动手袭击小超,小超是在被男子“掐住了脖子”,才“挥拳击打一名男子,该男子随后仰面倒地”。如果仅是基于以上情节看,小超明显具有见义勇为的主观目的以及被动还击的客观表现,如今再没有其他追击行为,而仅是一拳致伤的话,应该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当然,这仅是基于媒体根据小超父亲的叙述,你也可以认为是单面之词,不足为信。这不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本案的处理过程,才是本文所要表达的主要内容。近些年,正当防卫的案例偶有闪现,在某些媒体报道及司法宣传中,这一刑法的“僵尸条款”被广而告之成了已经被广泛激活的司法现实。可是,在真实的司法案件中,正当防卫制度究竟落实情况如何呢?以上梳理的几点,可谓真实的写照。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具体条文就不具体引述了)。其中专门规定,如何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求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让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乃至广为传颂的是,今年春节档热播电影《第二十条》的票房大卖和司法机关铺天盖地的宣传。一时间,“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当人们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时候,我们不能过于苛责”、“法律,是要让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等等主题的法律宣传文章,可谓铺天盖地。如此的司法规定、司法宣传,是否落实到了具体案件的经办中呢?本案中的小超,是不是受到了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电影《第二十条》及其后司法宣传的影响,才挺身而出、挥手一拳的呢?得到的真实司法感受如何呢?真实的司法过程是,尽管具有现场视频,小超和其父亲一直强调属于正当防卫,但仍然改变不了刑事拘留的决定;尽管请了律师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还是被驳回。司法解释中的“全面审查”,“认真听取”、“高度重视”、“及时核查”,在司法文书及处理决定中,是不会得到体现的。直到有了媒体的广泛报道,案件处理结果才迎来了转机。如今的取保候审,究竟是法律规定的胜利,还是媒体监督的胜利?媒体报道中提到的,记者联系了在场学生、受伤的男子以及学校工作人员,均遭到了婉拒采访,就是那位“取外卖女生”,也拒绝了采访,不站出来为小超说话。这就是现实中,挺身而出的社会遭遇。“4月16日凌晨,小超回到家中。孟先生说,孩子回来后话变少了,除了吃饭上厕所就一直待在自己房间。”从信心满满的挺身而出,到经历过司法案件处理之后的“话变少了”,像不像很多案件当事人从媒体宣传、司法案例中对自己的行为信心满满,到经历过真实的司法案件、司法诉讼之后的亲身感受?本号之前就曾经说过,详见被人成为“法盲”的《很多人诉诸法律,却不信不懂其专业性,只信对自己有利的说法》一文中的案例,不要被电影里主角检察官在听证会上酣畅淋漓的正当防卫演讲所蒙蔽,也不要被铺天盖地的正当防卫已经被激活的媒体宣传所蛊惑。在具体案例中,任何一起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例,都要经历一番艰难的认定过程,决定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思路的,往往还是“谁死伤谁有理”、宁可从重也不轻处的司法理念。司法宣传、法治电影,用简单化、一刀切的口号,确实很有传播力、感染力,短时间就能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但可以代替真实的司法机关办案作风、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感受吗?提倡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无可厚非,可也要告诉他们潜在的法律风险、现实的司法做法啊!每次看到某些法律人信誓旦旦的宣传“法不能向不法低头”、“遇到了冤假错案怎么办”等等所谓的“普法宣传”,深深的感到,这种不告诉大众司法现实的空喊口号,真的是负责任的表现吗?
4月18日 下午 11:00
其他

又一个原省级副检察长被查,几年是第几个了?

据“清廉宁夏”4月16日消息,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清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李清伟,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宁夏银川人,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专业,大学学历、哲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法律硕士。李清伟,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处长、政治部干部处处长,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2013年李清伟获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021年01月,李清伟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24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免去李清伟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今年,全国多个省级原复检察长被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闫世斌被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4月2日消息: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闫世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闫世斌曾任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1年4月14日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015年10月,被免职。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被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3月23日消息,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监委监察调查。据公开资料显示,李钺锋,男,汉族,台湾中坜人,1958年7月生于重庆市渝中区,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1976年6月至1979年12月重庆大阳沟工业公司工人。1979年12月至1986年12月重庆长征五星电器厂供销员。1986年12月至1997年9月任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其间: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函授本科法律专业学习)。1997年9月至2004年11月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其间:1998年2月至2000年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2004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其间:2006年3月至7月在中央党校学习;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9年1月正厅局级)。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其间:2013年5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习;2014年9月至11月在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培训班学习)。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2017年12月至今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江波被双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月18日,“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江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陈江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党内搞政治攀附等非组织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堵口,伪造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丧失纪法底线,利令智昏,知法违法,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靠案吃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败坏司法机关形象。经研究批准,决定给予陈江波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公开资料显示,陈江波,1972年10月生,之前一直在省检工作,当过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等职务。2020年3月,陈江波为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22年5月升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023年9月27日被撤职,广东原副检察长黄黎明践踏纪法底线被双开据南粤清风1月31日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黎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黄黎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践踏纪法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经研究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2023年1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黎明被查。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黄黎明深耕检察系统长达34年,曾主政湛江、佛山两地检察系统,历任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值得一提的是,黄黎明曾站在反腐第一线,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此前,黄黎明的上级和同事已有多人被查。注:以上均来自公开资料
4月17日 上午 8:54
其他

律协对律师的行业处分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案例库给出权威裁决

协会,比如说,足协、篮协、律协等等,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游离于行政管理部门之外,却实实在在行使着行政管理权力的组织。按照这些行业的管理规定,要想从事这个行业,必须经过该协会的资格审查批准;真正从事该行业后,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接受协会的日常监管。就法律性质而言,这些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却基于法律授权和业务主管单位等政府部门委托,行使着管理全行业组织及个人的行政管理职责,可以做出从业资格、纪律处分乃至执业与否的处理决定。一直以来,以律师行业为例,律协对于律师做出的纪律处分,究竟属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是一个各说各理的争议性法律问题,也是全国各地司法标准掌握不一的司法现象。别看律师们天天跟法律规定打交道,但涉及到自身问题时,能弄明白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敢于跟行业协会较真的,并不多。网上有个律师,号称律师执业30多年了,至今还在各个媒体上时不时的发布自己遭到律协处分却投诉无门的帖子,看得都令人着急。事情的大致经过是:数年前,因为遭到一次投诉,该律师被当地的市级律协认定构成违规,决定免于处分,但责令书面检讨。律师不服,向省律协申请复查,被通知“不符合复查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律师还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律协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属于行业自律性管理的范畴,
4月17日 上午 8:54
其他

为何生病或是不堪重负的法官不愿退出员额?网友的回答很真实

不久前,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出现了100多处错别字的新闻,登上了新闻热搜。不论是各种媒体,还是留言区,都是一片抨击声音,直言法官的水平太差。事件的最后,以法院通报启动追责程序,以及承诺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而收场。事实上,这则新闻在法律圈,反而没有收到社会各界目瞪口呆般的舆论反响。只因熟识司法事务的大多知道,跟案件实体及程序的公正审理比较起来,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根本不是什么大问题了。更何况,这是一份300多页的判决书,其中罗列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之类的,压根影响不到案件结果。如今的网络上,最不缺乏的就是情绪发泄和正义口号,少之又少的探究成因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以裁判文书错误为例,几乎每年都有这样的新闻出现,每次出现都是舆论界震惊、网友谴责、涉事法院通报追责保证今后提高质量......可问题解决了吗?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究竟是因为工作态度不负责任的放任低级错误,还是内部的工作配合流程出现了纰漏无法发现文书错误,还是法官已经不堪重负不得不经常性的降低次要工作质量标准了呢?2024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有,“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幅快速上涨,10年增加2.4倍;法官年人均办案由2017年187件,增至2023年357件”;3月7号的“人民法院报”的《做实“公正与效率”的中国方案》头版文章中有,“不止株洲中院,近年来,案多人少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的最大难题......'诉讼爆炸'、案件井喷日益突出并发展为常态。”;3月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直播访谈活动中提到,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2023年首次突破4000万,同比增长15.6%。全国法官一年到头不休息,平均每人每天都得办结1件案件。这无疑是巨大的现实的压力......直言“诉讼绝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更不是最佳手段。”既然已经不堪重负,解决方法不外乎有二:一是增加人手,确切地说是直接或变相的增加员额法官编制。对此,今年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建议,为解决加剧的人案矛盾等问题,可以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岗位,赋予一定的办案资格。助理法官可以作为审判员参与审判,增加司法办案力量,以此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其二就是内部挖潜,减少员额法官内部出现忙闲不均、挂着员额名义不办案或少办案的现象。这就涉及到法官员额制施行当初就承诺要推行动态管理,却至今迟迟落实的不好的问题。如果没有动态管理,人员总数一定的情况下,久而久之,势必发生队伍的老弱病残的问题,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丁亮华在《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的《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逻辑展开与路径思考》一文中提出,除因退休、辞职、调离等自然退出情形外,对于业务能力不适应、办案质效不达标的法官、检察官还应当有正当且合理的机制让其退出员额,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以确保人“岗”相适、“额”尽其用。这就需要在尊重司法职业特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员额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并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实现协同。道理和理论上如此,但实践中推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一位网友的留言更是真实而深刻,值得深思:我也是一位患癌的法官。我是去年3月被确诊癌症晚期,经过半年治疗,病情好转,在10月份重新回到岗位,开始一边工作一边治疗。对于没有退出员额的原因,其实也不外乎楼下的兄弟说的那几点,一是情怀。当人经历过生死考验之后,会看开很多东西,作为一个在法院工作了三十年,任审判员二十六年的员额法官而言,不想就此躺平,反而希望能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再多做点事。二是经济考量。目前治疗基本上每个月需要大好几千,员额在收入上比非员额要多一点,毋庸讳言,我现在很需要这多出来的一点。三是划不来。我现在四高法官,退出员额到综合部门仅仅能核定为二级主任科员,即便提高一级,也只有一级主任科员,相对应的待遇还是差四高一截,着实是划不来。以上的留言,真实的反映了为何法官员额制动态化管理推进不下去的原因。一是能进入员额法官的,不是法院领导,就是资深法官,除非自愿退出,否则为了单位团结和队伍稳定(毕竟,人人都有老的时候),很难有制度约束和现实动力让他们退出员额。二是为何深染重病仍然不愿退出员额,有法官情怀的因素,在很多人意识中,退了员额就不是法官了,自己和身边人都会难以接受;也有待遇的因素,员额法官的突出待遇差别,让留恋之或依靠之的个人乃至家庭,难以舍弃。这里,不要用什么道德标准及奉献精神,在个人利益面前,自私都是有的。三是退额之后的职务及待遇安排问题,很多人都指出,目前的员额法官跟行政人员的切换极不合理,例如网友提到的,四级高级法官享受的是副处级待遇,二级主任科员才是正科级待遇,自愿从副处级自愿落到正科级,谁愿意啊?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法官员额制动态管理,虽然有了《最高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的文件规定,虽然有了法学家教授的不断呼吁,虽然有了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但却迟迟推进乏力。这里面,还是制度的合理性及待遇落实的问题。就像有网友写的,文件的制定规划的很美好,外界的要求总是很正确,可往往忽略了不论什么职业的群体,都是活在现实的环境中。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动辄就让人放弃自己已经获得的利益,本就是不现实的。法官员额制出现如此的局面,解决途径无外乎有二,一是恢复到改革前的只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可以任命为法官;二是打通退额标准的刚性和待遇的衔接问题,让法官队伍动态流动起来,以保持整体的高效性。
4月16日 下午 10:55
其他

被告人始终认罪的命案缘何走到最高检?揭秘最高检抗诉陈某红故意杀人案细节

为何他就是杀人者——揭秘最高检抗诉陈某红故意杀人案口供中“非亲历不可知”细节2024年1月31日,陕西商洛,寒风凛冽。“我要快点把结果‘告诉’父亲。”拿到判决结果后,压在王磊(化名)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父亲去世时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姐姐王姗(化名)的案子。从2014年1月案发,到2024年1月迎来最终判决结果,整整十年。承载着王磊一家公平正义诉求的这份再审判决,其间经历哪些曲折?仅有被告人口供和间接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作案?在特定场所,特定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如何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在王磊一家焦急等待的同时,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诉得出、抗得准,也是办案检察官一直努力的方向。厮打中引发命案“我女儿在出租房内被人杀死啦!”2014年1月5日,临近中午,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接到报案电话。出警后,侦查人员初步判断属他杀案件。王姗生前同居男友陈某红案发后行踪不明,有重大作案嫌疑。陈某红与王姗相识于2009年,随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开始同居。起初二人相处融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在陈某红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满释放后,王姗从表姐处借来1万元,让其学习挖掘机驾驶技术,但被其挥霍一空,两人矛盾越来越深。王姗曾提出分手,陈某红不同意,还多次到王姗的工作场所闹事,导致王姗辞职。2014年2月25日,陈某红被抓获。到案后,陈某红供认了失手致死王姗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在同年2月22日其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据陈某红交代,2013年12月30日晚,他去麻将馆为王姗送钱,其间二人发生了口角。回家途中,在陈某红下车买烟时,王姗独自乘车离开未回家。陈某红回家后,将王姗的多件衣服用刀割破泄愤。2013年12月31日深夜,王姗返回出租屋休息。第二日中午起床换衣服时发现衣服被割破,随后与陈某红发生激烈争吵。陈某红用手掐住王姗颈部将其按倒在床上,直到王姗不再反抗。陈某红在客厅休息时,王姗从卧室向外跑去,两人再次扭打到一起,陈某红拿起客厅沙发上的枕头捂住王姗面部,发现王姗不动后将其抱至卧室床上并盖上被子,匆忙中拿上王姗的手机出门。第二天,陈某红返回住处发现王姗已经死亡,在清理完出租屋后逃到西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陈某红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移送商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涉及命案,商州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18日报送商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是在特定空间发生的命案,又没有指向明确的实物证据,在起诉前,我们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亲历性审查。”如今已遴选至陕西省检察院担任检察官的穆兰,在商洛市检察院时承办了该案。她告诉记者,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取得证据的真实性,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现场勘验情况等,检察机关进行了一一审查,对于公安机关提出没有办法取得的证据,如陈某红砸碎后丢弃到河里的手机,检察机关也实地进行了核实。穆兰告诉记者,陈某红供述,作案后的当天下午,他曾用王姗的手机给姐姐、姐夫和朋友打电话。该情节与调取的王姗电话通话清单和证人证言一致。王姗的表姐和闺蜜称,王姗父母联系不上女儿后,曾给她们打电话让帮忙联系。她们拨打王姗手机都被挂断,随后收到回复短信,称不方便接听。这与陈某红供述他不敢接听电话,以王姗名义回复虚假短信相符。2014年9月18日,商洛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商洛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王姗的亲属向陈某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同年12月25日,商洛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红犯盗窃罪的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陈某红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结果,王姗亲属提出上诉。商洛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陕西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法院认为不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这场被告人始终认罪的命案,会历经多道司法程序,一直走到最高司法机关。2016年1月26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3月20日,商洛市中级法院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提出上诉,商洛市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陕西省检察院再次支持抗诉。2019年11月11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裁定后,陕西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嘉丽通过对案情的反复研究和对全案证据的认真研判,确信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陈某红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经陕西省检察院检委会审议,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面对法检两家的分歧,受理案件后,负责该案的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赶赴商洛和西安,与一、二审法院法官进行座谈。“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主要是其供述,没有指向性明确的实物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审判人员看来,案件还存在一些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不排除系他人作案或陈某红替他人顶罪的可能。记者注意到,在法院看来,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的疑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法医推断王姗死亡时间距尸检3天左右,尸检时间为1月5日,这与陈某红供述作案时间是1月1日中午不符。此外,王姗父母于1月5日报案时称,女儿在1月1日或2日晚上(具体哪天想不起来了)给家里打电话,问出租屋钥匙是否在家。二是陈某红供述,作案当晚其住在酒店,第二天回出租屋将割破的衣物全部放进柜子,清扫出租屋后将垃圾带走。然而,住宿登记记录和垃圾等证据未能调取到案,现场勘查记录的案发现场卧室床上有多件被割破的王姗衣物。三是陈某红自己有手机,作案后却使用王姗手机给他人打电话不合常理。王姗和陈某红所持的出租屋钥匙去向不明,不排除他人持钥匙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四是陈某红在法院判决其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后,仍然稳定供述自己致死王姗,不符合一般人畏罪、避罪的常情。针对上述疑点,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被告人供述的细节:“非亲历不可知”在商洛市的一个村庄,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见到了陈某红。虽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多年,但陈某红依然承认自己失手致死王姗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的基本内容与之前历次供述一致,并对部分案件疑点进行了合理解释。比如,出租屋钥匙去向问题。出租屋房东和王姗父母、陈某红证实,租房时总共给了租户三把钥匙,分别放在王姗父母、王姗表姐、陈某红处。陈某红称在最后一次回家后,将钥匙放在家里未带走。房东证实,案发后,房屋钥匙已经全部归还。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均显示,门锁完好,未见异常。所以,不存在第三人捡拾到钥匙入室杀死王姗的可能。“案发后我心里紧张,输入电话号码打出去的电话,没注意到用的是王姗的手机。我曾逃到西安,但感觉人生地不熟,索性回到老家顺其自然。”对于“自己有手机却使用王姗手机给他人打电话不合常理”的疑点,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也进行了核实。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对报案当天王姗父母证言进行了核实。王姗父亲称,报案当天心绪很乱,无法说清楚女儿最后一次打电话的时间,当时也向办案民警反映具体是哪天想不起来了,心情平静后,确定女儿最后一次打电话的时间和最后一次回家吃饭是同一天,即2013年12月31日。法医推断的死亡时间和陈某红供述的死亡时间存在差异,这又是怎么回事?在审查该案期间,第二检察厅曾委托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该中心法医的审查意见认为,外在环境因素,尤其是温度、湿度、空气流通情况等对人死后的变化影响很大,其中温度是最主要的外界影响因素,低温可以延缓尸体腐败的发生和发展。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询问该案尸检的两名司法鉴定人员时,二人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据悉,在当年案发现场,室内供暖设备仅有一台电暖器,且处于关闭状态。2014年1月1日是农历腊月初一,天气寒冷,1月5日现场勘查时气温是10度,相对湿度20%。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认为,尸体在这种环境下,陈某红供述王姗死亡时间是1月1日中午,与法医依据尸体腐败程度分析推断死亡距尸检3天左右并无矛盾。“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是陈某红致死王姗。”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证明陈某红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红的有罪供述,但其供述了大量隐蔽性细节,这些细节“非亲历不可感知”“非亲自作案不可知情”,而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是陈某红作案。“比如,陈某红供述,他掐了被害人的脖子,二人在客厅厮打时摔倒,这些都是侦查人员之前并不掌握的隐蔽情节。被害人脖子外部没有伤痕,是通过后来的尸检才发现有损伤,身上也有摔倒造成的擦伤。陈某红供述将被害人抱到床上、盖上被子,并将被害人的拖鞋放到了门口的鞋架上,这和现场勘验记载的情况相一致。陈某红称最后一次离开现场时将房门关闭没有反锁,该情节和第一个进入现场的王姗母亲描述一致。”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称,案发现场柜子中有大量被割破的衣服,房间内有小刀,虽然卧室床上还有被割破的衣服,但这些衣服都被压在被子底下,表面上是看不到的,这和陈某红的供述相符。此外,案发现场也没有检测到第三人的痕迹,被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屋内的财物均在,被害人也未被性侵,不存在另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对于陈某红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也向首次讯问陈某红的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了核实。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陈某红均明确表示侦查人员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行为。最高检抗诉后,再审法院改判无期为确保精准抗诉,2021年1月28日,第二检察厅就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认为应当抗诉。同年2月7日,第二检察厅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刑事法律专家学者、法医等共6人,一致认为应当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2021年11月5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于2022年8月24日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2023年8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河南省检察院派检察官王延武、吴炅和检察官助理段慧娟出庭履职,第二检察厅办案检察官现场全程指导。庭审中,检察官有序展示证据,详细分析论证案件事实,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尤其是针对陈某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当庭讯问了陈某红。庭审后,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省高级法院审委会,全面阐述抗诉理由。今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告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陈某红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发生在特定场所,特定关系人之间的故意杀人案件,往往缺乏指向性明确的监控视频、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因此,该案的成功抗诉,也极具实践意义。第二检察厅指出——在运用证据规则方面,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运用口供中“非亲历不可感知”“非亲自作案不可知情”的特点,充分挖掘口供中的隐蔽性、特定性细节,在被告人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一一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可以据此锁定被告人为作案人。在把握证明标准方面,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司法证明活动,不可能完全复原犯罪活动的所有细节,当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已达到内心确信、非被告人作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就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记者:崔晓丽
4月16日 下午 10:55
其他

又见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律所被判百万赔偿,法院还支持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拒赔

4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一篇《170余万!见证遗嘱无效律所被判赔偿,律责险赔不了?》普法文章,介绍了该院审理的一起律师见证过失导致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律所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起诉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案件的大概经过是:1994年7月,沪上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客户提供了代书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后续继承纠纷中,法院认定因只有一名律师在场见证等因素,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判令遗嘱无效。后来,客户方将律师所在律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律所赔偿损失17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部分鉴定费。律所以执业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不属于在保险单约定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接受委托的业务而拒赔。律所遂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张某2019年1月3日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是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律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年度内,保险事故应适用2018年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即1994年7月的律师执业行为,未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遂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律所不服一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每一年度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均为独立合同,不因连续投保而成为一份合同。虽然1998年保险单约定适用期内发生制,且未限定索赔截止期,但办理代书遗嘱见证业务的时间并非在该保险单范围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孙倩介绍,本案中,上海市律协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均采用期内索赔制,故律师事务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至少需满足以下两点:(1)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以书面方式正式提出索赔;(2)索赔所涉业务系在保险单上注明的追溯期限内接受的委托。就追溯期而言,2002年至2017年期间,市律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追溯期均约定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5年,2018年之后的保险单则修改为“追溯到本公司连续承保的第一张保险单的起期日止,不溯及第一张保险单追溯期”,也就是说,保险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2月18日,实际上是更有利于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障。本案中,由于承保基础是期内索赔制,张某正式提起索赔的时间落入2018年保险单范围内,但律师从事代书遗嘱业务的时间并不在追溯期内,故对律所要求索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提示的是,上海市律协每年度的统一投保是为各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最低保障,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业务范围,关注保险期间、索赔限额、承保方式及追溯期等重要条款,如认为统一投保不足以覆盖可能产生的风险,还可以选择自行投保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以上内容来自澎湃新闻、上海金融法院)烟语君语:这个案例中,律所之所以败诉,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1994年发生的律师遗嘱见证,并不在律所、律协各期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追溯期内。真是应了那句话,天天研究规则的,败在了规则的制定上。很多律师只顾着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却往往忘了自己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规则和合同规则的制约。最近几年,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代理失职行为被客户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就包括律师的见证遗嘱被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后的巨额赔偿案例。律师见证遗嘱,往往只是收取了几百元的费用,可一旦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话,动辄就要面临上百万元的赔偿,以至于很多律所,因为风险太大的不成比例,已经停止了这项业务。以下是两则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两则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律师被法院判决巨额赔偿的案例。律师收6000元见证费,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反赔118万案件索引:上海二中院(2018)沪02民终10369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瞿x禾于2017年3月3日死亡。2017年2月28日,瞿x禾委托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立遗嘱人”处由xxx律师代瞿x禾签字,注明“x律师(代签)”,并由瞿x禾捺印。代书人为xxx律师,见证人为xxx和李某某两位律师。同日,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x禾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案件认定,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称:“此次见证由xxx律师主要承办,……谈话中(律师)助理负责拍照,但未制作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了解被继承人意愿后,三人返回律所,根据之前瞿x禾的口头表述为瞿x禾制作遗嘱,……之后我和xxx返回新华医院,分别用上海话和普通话为瞿x禾宣读遗嘱,并要求瞿x禾签字,但瞿x禾的手无力握笔,最后xxx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让瞿x禾捺印……”法院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x凤、瞿x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的遗嘱无效,系争房屋产权由瞿x凤、瞿x华、瞿某2、瞿某1、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遗嘱无效导致瞿x凤、瞿x华无法按遗嘱进行继承,遂向法院起诉律所赔偿。法院认为,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x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瞿x凤、瞿x华依遗嘱继承瞿x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瞿x凤、瞿x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x凤、瞿x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律师见证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500元律师费赔偿336万案件简介:本案涉及张东某父母拥有的位于深圳市某路16号房屋,遗嘱由张东某独自继承,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负责人蔡某律师负责遗嘱见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21)粤0307民初1381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冬梅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兰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
4月16日 下午 10:55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债务人加入清偿债务不构成债权转让,无权向保证人追偿

裁判要旨债务人加入清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也未赋予债务加入人法定代位权,不能据此享有追偿权。鉴于其债务人地位没有变化,故无权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4月15日 下午 11:17
其他

对法律一窍不通,却冒充“律师”拉业务,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涉嫌诈骗罪被一锅端

一伙人对法律一窍不通,却冒充“律师”,打着“维权”的幌子,做起了行骗的勾当。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珞南派出所破获一起诈骗案,该诈骗团伙声称可以帮助客户追赃挽损,诱使此前被骗的受害人交“咨询费”“建档费”,2个月拉到业务250笔。目前,武汉警方已对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女子遭遇“杀猪盘”,求助律师再落骗局2020年下半年,来自福建的赖女士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名男子,两人聊得甚是投机,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对方以兼职、投资为由,骗走她18万元,之后就失联了。人财两空的赖女士心有不甘,想追回被骗的钱,便自行在网上搜索维权渠道。这时,一则“湖北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网页映入眼帘。她按照提示添加了工作人员的微信,联系上“专业律师”,向对方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殊不知,接待赖女士的“客服”和后来的“法务”,其实是同一人。“这明显就是‘杀猪盘’,我们有信心帮你把钱追回来。”对方有板有眼地为赖女士分析了这场骗局,还信誓旦旦地承诺为其追回损失,前提是赖女士得先交1996元的“咨询费”“建档费”。因急于挽损,赖女士并未多想,将钱如数转去。她满怀期待,对方却迟迟没有动静。维权未果,2020年12月23日,赖女士向当地警方报警求助。在对“杀猪盘”网恋骗局进行调查时,福建当地警方察觉到这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也有行骗嫌疑。根据公司属地信息,今年1月20日,福建当地警方将线索通报给了武汉警方。“专业律师”对法律一窍不通武汉洪山警方获悉情况后,迅速开展侦查,锁定嫌疑人落脚点位于洪山区一栋写字楼。珞南派出所循线追踪,1月20日晚,民警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嫌疑人熊某俊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21日,民警将其余3名嫌疑人抓捕归案。26日,诈骗团伙最后一名嫌疑人周某落网。据办案民警介绍,熊某俊20多岁,湖北汉川人,2020年12月初,熊某俊与4名同乡好友搭伙,注册了这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打着“维权”的幌子,开始在网上招揽业务。另外一名嫌疑人熊某杰交代:“客户在网上找到我们公司,加我们为微信好友,我们在微信上答复客户的提问,把这笔业务接下来,跟客户在网上签订合同,收取客户的咨询费,接着我们在网上找‘维权之家’,以客户身份在‘维权之家’咨询答案,实际上怎么追回损失我们根本不知道。”落网后,熊某俊交代,他对赖女士印象深刻,因为“名字比较有特点”。“赖女士跟我说她被骗了十几万,问我能不能帮她追回来,我骗她说有很大的信心和把握,没想到她就相信了我,我开出了1996元的价格,答应她3至15个工作日给她结果。起初,我搜索‘金融维权之家’以客户身份询问了一下,其后就没管了。”熊某俊的交代让人大跌眼镜,他冒充律师竟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该团伙5名成员打着“法务”“专业律师”“法律维权顾问”等各种名号“拉业务”,实际上5人都没有学过法律知识,也没有取得过相关资质,从来没有帮客户追回过一笔损失。团伙成员最高学历为大专,而为赖女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熊某俊,初中没有读完就辍学了。精心准备话术,从未追回过损失“来找我们的基本上都是受骗的人,有的是贷款被骗,有的是投资平台被骗,有的是‘杀猪盘’被骗。我们肯定没有这个能力帮客户追回损失资金,也从没帮客户挽回过损失。”面对民警讯问,嫌疑人如实供述。珞南派出所民警调查梳理公司的台账发现,公司成立了2个月,该团伙拉成业务约250笔,很多人可能尚未察觉自己落入骗局。为何会拉到这么多业务?民警介绍,该团伙精心准备了话术,针对不同语境,比如“对方不回复”“质疑公司怎么才成立”“咨询追回率是多少”等情况,匹配对应的回复内容。嫌疑人熊某俊、熊某杰还表示,他们在某搜索引擎投放了费用,花钱越多,搜索关键词之后,显示他们公司的网页就越靠前,这样客户在网上搜索就能快速找到“湖北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警方提示武汉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如果需要法律咨询,尽量通过实地探访或者官方网站等正规渠道寻求帮助,同时,注意核实相关法律资质。网上涉及陌生人要求转账的,一定要高度警惕,以免上当受骗。来源:人民公安报、粤法网LAW、广律网
4月15日 下午 11:17
其他

幸亏法官驳回了诉请,否则裁判文书网1.4亿份文书都面临索赔

今年2月份,有网友私聊称,自己法律公司名下的三个微信公众号因为转载了一篇内容来源于最高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自己起的标题是“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案例文章(这篇文章至今网上可见,不少司法权威部门的公号也在进行转载),被该案例的当事人起诉了。起诉的主要理由是,1、文章标题中所用的“情人”关系的描述,构成了“拼接”、“增删信息内容”、“虚构事实加以扩大”有关案件内容,“侵权,诽谤,侮辱,捏造事实,改动删减信息,截取拼接,断章取义原裁定书部分内容”、“不当标题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名誉权。2、公众号转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行为,属于“建立镜像”的“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因为裁判文书中包含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有关案情,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3、因为公众号的转载行为,导致了身边人对自己指指点点,相关案件涉审理也受到了影响,给自己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而换上了抑郁症,造成了数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要求法院判令网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立案之后,向网友邮寄了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定于2月份的某天开庭。网友之所以过来询问,一来本号也转发过该案例文章,二是询问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应诉。只要通读至今网上可见的该案例文章就会发现,标题中“情人”关系的表述,是来自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虽然未认定该关系,也有“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双方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且与易某某主张的500万元(包括82万元在内)借款金额不能对应,在涂某否认转款系借款的情况下,易某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在借款凭证存疑且易某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与其提交的转款凭证不能对应的情况下,仅以易某某与涂某之间存在转款差额为由,尚不能认定易某某与涂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表述。据此,文章标题用“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的表述,完全是基于对整个案情进行法律上的内容概括,根本没有明确指认案件当事人就是情人关系。此外,文章内容几乎是照搬了最高法院的整篇裁判文书,仅是为了普法目的,根本没有想要针对某个案件当事人。这些理解,只要通读文章,对比裁判文书网上的原文,很容易得知。可是,不光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很多裁判文书网的涉案人员,包括一些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士也认为,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及当事人信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再行发布,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企业商誉。如此的认识,根本没有正确理解裁判文书网每篇裁判文书后“公告”的文本意思及法律内涵。“公告”中出现了数次“非法”的强调,其中的含义是,只要是合法使用,就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裁判文书网建立的宗旨就是要“开放、动态、透明、便民”,怎么可能不准他人转载使用呢?如果转载就违法的话,那还公开个啥?如果转载就违法的话,不是在大批量的制造违法者?此外,凡是被裁判文书公开的案例,除了涉及的法律内容、司法观点会产生社会影响之外,案件事实乃至涉案人员的诉讼表现,肯定也会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不过,参与诉讼就要接受裁判公开的代价,这是法律规定的。我国的民诉法、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审理公开、裁判公开的内容,只要不属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例外情况。很多案件当事人,不光是败诉一方,有些胜诉的一方,也不愿意让社会公众知道自己诉讼的事情。可是,一旦个人纠纷发起了起诉或是应诉,就会因为动用了公共的司法资源而成为一个司法案件、社会事件,就已经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具有法律价值、司法价值、社会价值,社会公众就有了知情权、监督权。正因为此,司法案件处理过程公开、包括案件当事人信息在内的裁判结果公开,已经成为了世界上的主流司法现象。基于以上理解,当网友询问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应对时,烟语君给其建议是,这么明显的无理起诉,压根就不需要出庭应诉。相信只要写出一份充分辨法析理的书面答辩状和不能出庭说明书,邮寄给法官以示尊重司法,法官是不会支持这低级诉讼请求的。如果担心说理不充分的话,烟语君可以代笔。开庭一个半月之后的今年4月8日,网友给烟语君发来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2023)陕0112民初3101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果不其然,尽管被告根本没有出庭,法官还是采纳了烟语君如上的法律观点,果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新的数据显示,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了1.46亿多篇的裁判文书。尽管此前曾经一度闹出裁判文书不再公开的热议,但在全国网友的主流呼吁声中,裁判文书网公开制度得以消减了一部分公开力度之后的保留下来。可见,维护裁判文书网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同时,也应该看到,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一直面临着诸多的反对声音和阻力,其中就包括来自一些案件当事人的。其中的有些人,不知道学法不精,还是明知故犯,动辄就用自己一知半解的法律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来威胁裁判文书的发布者、转载者,甚至用投诉、起诉的方式想要以此牟利。在他们心里,根本不在乎司法公开的法律规定、法治进步,只在乎自己的个人利益。尽管公正司法是法官的本职工作,在此还是要向做出这份秉公司法判决的法官表示感谢。正是有了这样法官守住法律底线,才让诸多的裁判文书网的使用者、转发者免于陷入无端违法指控的恐惧,才构建起我们赖以推进法治的希望所在。谢谢!
4月15日 下午 11:17
其他

法官“下海”也不易——从最高院前法官、中植系总裁颜茂昆“进去”谈起

“中植系”暴雷不久,集团总裁、首席风控官颜茂昆终于也“进去”了——他曾担任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审监庭庭长,也曾是“法官下海”的代表性人物。近年来,“优秀法官”流失似乎有这样几个去向:一是被选拔甚至提拔进入其他国家机关,如最高院审判长吴庆宝被选任为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二是进入知名企业担任法务及管理人员,如最高院原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加入阿里任副总裁;三是进入高校做教授,如上海交大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最高院知产庭原庭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最高院研究室原副主任)等;四是极少数自主创业或成为其他自由职业者,如致力于民间调解机制建设的黄应生兄;五是做律师或担任律所“顾问”,这是法官下海最主要途径,比较知名的当属创办天同所的蒋勇律师与创办国宏所的辛志宏律师——前者曾短暂担任最高院书记员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下海”;后者担任过最高院落马领导的首任秘书,媒体其创办的律所在最高院的股权争议案标的过千亿最终自己也出事“进去”了。律师“上岸”难上难当下,律师上岸做法官,大致有以下路径:其一,兼具体制内身份者通过工作调动如最高院原副部级专职审委会委员、二巡庭长胡云腾法官在中国社科院法学院工作期间,也曾在科华律师事务所做过兼职律师。其二,继续深造后进入最高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大法官,1994年9月至1997年9月间曾任山东世纪国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后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不久进入最高法院工作。前两年“出事”的最高法院某位明星法官曾经做过十几年律师,博士毕业后进入最高法院并曾担任审监庭及二巡、三巡副庭长,还曾当选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曾经被视作“律师上岸”的杰出人物。——他与颜茂昆们的际遇,着实令人唏嘘。其三,法官公选如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贾清林律师经最高院公开选任,担任立案二庭审判长;笔者曾经的大成上海同事商建刚律师2015年经公选先后成为上海二中院、上海知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最终,七年后他还是离开法院进入上海政法学院担任副教授)。其四,官员公选曾经,组织部门为多地中、高级法院配备民主党派副院长,其中包括多名专、兼职律师,如2002年时任安徽省律协副会长、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利民律师被选任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其五,法院招考三十年前,笔者以笔试全省第一的成绩由律师转行进入某省会城市中级法院,从助审员、审判员、审委会委员逐步成长,直到十年后离开法院到北京重新做律师——此后,也曾有过数次“转岗”的机会。只是习惯了这个职业带来的独立、自由与体面之后,很多东西再也回不去了。曾经写过一篇《法官“下海”与律师“上岸”》,摘录其中一些内容分享给大家。一、大不了辞职做律师去?!做律师得“蛮拼的”——无论为生存、为发展、为江湖地位还是因为责任心、荣誉感,都是不进则退、不努力就要被淘汰。中国最精英的人才在体制内——只是这种体制对个体的异化与扭曲也是格外深刻的。能够在“官场”混出来的个个堪称“人精”!笔者所认识的从体制内出来做律师也几乎没有一个做得太差的。——但要适应社会大环境做好律师,以笔者自身体会,至少需要做到“一个彻底放下”、实现“三个根本转变”、学会“整合三种资源”。首先要“修心”:务必要彻底放下“官*本位”的价值追求“心态决定状态”。——若不能彻底放下“做官”的念想,难免纠结一生。其次要“修行”:辞职做律师务必要实现三个“彻底转变”一是由“机关人”向“社会人”的彻底转变:首先是千万不要轻信律师如何富裕、洒脱之类的传言。——所谓律师,其实是这世上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职业;所谓“大律师”,不过打肿了脸还要拿放大镜给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所谓“名律师”,不过是打肿了脸还要到处拿放大镜给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一旦离开机关、脱离组织,一切与之相关的级别待遇、生活保障、职业保护、单位福利、公共资源等等,都将离你而去。你出行或许不再有公家接待,不再有同事、下属迎送;你要学会自我强大,要学会与同事、同行“抱团取暖”,学会与客户共同成长。二是由“官场人”向“市场人”的彻底转变:官场规则不同于市场规则,官场生态不同于市场生态。中国官场的残酷生态,使官员稳重、内敛、压抑,容易保守、缺乏创造性,凡事以程序正当、合理合法、不引发矛盾、确保自身安全为第一原则。而官员本身原本就是以维护社会稳定运营为首要职责,亦应当偏向于传统与保守。中国市场的浮燥生态,其实给拟转型法官(官员)提供了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人性的洞悉与把握往往成为最深刻的致胜法宝。在机关工作过,往往对社会与人性会有更深刻的理解。核心在于放下身段,对法律服务市场有一种理性认知,将官场积累的专业技能、人生智慧与相关人脉与律师业务有一个合理衔接。三是由“权力人”向“权利人”的彻底转变:法官居中裁判,强调社会正义,强调利益平衡。律师则是客户的“法律雇佣军”,需要从客户角度出发,寻找和思索一切有利于客户的证据、法律规范、法理依据、司法先例,尽可能在法律范围内动用一切资源,努力实现客户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依然是从法官心理判断事物甚至如领导般居高临下,需要尽快适应从裁判者到运动员的心态与状态变化。第三要“结缘”:辞职做律师一定要有整合资源的心胸与智慧其一,是去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还是留在自己任职多年的地方?其二,与志同道合者创办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还是加盟律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高大上的规模所、灵活舒适的中小所、精品化的专业所等各有所长,相当程度上也要靠缘分。其三,如何顺利度过三年过渡期乃至在原法院终生禁业的要求:一是学习、尝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如担任法律顾问,从事IPO、PE、VC、M&A、资产证券化等非诉讼法律业务;二是与团队律师合作,通过承接案件、指导诉讼、沟通协调等方式“间接参与”诉讼——执业领域原则上以与其长期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关为宜:一是利于专业能力的衔接,二是利于专业声誉的衔接,三是利于专业人脉的衔接。其四,如何拓展律师业务人性险恶,对“脸熟”式的人脉不要寄予过高期望。——除非结成“利益同盟”或你能够带给对方相应资源回报,否则不必过度迷信关系。打造好自己,才能打造真正的人脉!从法院、机关里出来要时刻记得“讲规矩”,不要“得瑟”、不要给人“添麻烦”。你做好了,从前的“关系”才可能得以维护与升值;你做不好,只会招人同情与鄙视,所谓的“关系”也会一文不值。关于这个话题以下文章供参考,敬请点击阅读:律师的“本钱”——商战的秘诀律师的“本钱”——法律人的人力资源、人气资源与人脉资源律师的间接营销——“勾引人家来勾引你!”律师的直接营销——“谈案子”务必要注意这几个问题二、辞职做律师最能体验的几点快乐一是自由可以相对快速而“干净”地实现财务自由。律师的自由,其实是建立在更加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从前有组织罩着你,现在你“得瑟”只会是砸自己的招牌甚至砸自己饭碗。二是独立闺女她妈曾经问我:你辞职出来万般艰难咋还这么快活呢?回答说:因为再也不用去“屎上雕花”浪费生命或写学习什么代表心得体会的GP文章了!至少你还可以保持沉默——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律师服务一切机构,但绝非资本的附庸或权力的打手。三是体面做律师不再会有怀才不遇的郁闷与抱怨。——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命苦绝不怨政府。三、辞,还是不辞?——问你自己的心。人这一生,无非四个字:一曰“动心”你对出来做律师足够动心么,还是自我安慰式的梦想而已?如果不是足够动心且具备足够“激情”与“冲动”,就不要辞职出来。二曰“甘心”放弃机关那一切能够“甘心”么,如果不出来做律师就“死不甘心”么?——如果还是梦想着机关好处与律师自在全都想要,如果不能心甘情愿放下过去,就不要辞职出来。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民主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不同角色。法律人的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法律人的声望取决于自身的修为与贡献。——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律人的理性、良知与责任,便是要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之间,建构起理性的防火墙。“体制内法律人”属于广泛意义上官僚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人事任免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范围。而律师没有“编制”,即便才华出众、能力非凡也难以进入干部考察任用的体系内部——除非,组织的特别需要。极少数律师“点缀式”地被选任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副院长或是政府机关的官员毕竟是凤毛麟角,不至于对体制内的干部们造成冲击。但如果使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乃至政府官员的数量大增甚至制度化,就将使从前依照干部人事制度产生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的“单一”体制演变成有相当部分干部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双轨制”。这种选拔的“双轨”制对长期身处官僚体制内的“干部”们必然产生巨大冲击——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利益上。选任“双轨制”必然强烈冲击着“官本位”下体制内的干部们观念上长期形成的自尊与优越,而这种失落感与危机感又几乎必然激发体制内部的某种“自卫”本能。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官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而无望,官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而不得,于是开始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起来。某种意义上,“干部”们的稳定与地位,是以其长期相对低下的个体合法经济收入和受到相对更多的约束为代价获取的。而“优秀律师”们在拥有了足够的“银子”后再大举“上岸”成为“干部”,就不仅自然拥有了干部们所拥有的地位与稳定,还同时拥有着其他干部们所无法合法拥有的金钱与财富,必然招致体制内的排斥乃至打压。构筑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要在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设立隔离带,还需要在法官与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解决因体制性弊端所致的司法不独立所产生的司法不公:——法院与地方党委间的隔离带。这与党的领导绝不矛盾,党的领导要体现在方针政策上,而不是对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批示上。——法院与人大间的隔离带。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绝不矛盾。现行宪法体制下,法院虽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但绝不意味着人大可以行使法院之上的司法裁判权。——法院与政府间的隔离带。法院因为“端政府的碗”而不得不受制于行政权力是一种无奈,改革法院的经费来源机制值得关注。——法院与检察机关间的隔离带。如何体现“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不是共同作为打击犯罪的“刀把子”,是实现法治与保障人权的要求,要适当隔离而不是“提前介入,共同办案”;要妥善处理监督与干扰的分寸,以避免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法院与民众及其代言人媒体间的隔离带。如何在民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和独立权之间寻求一种均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上下级法院间的隔离带。当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的“通气”使独立审判和二审终审流于形式,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审判法官与院庭长及其他法官间的隔离带。虽然中国目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审判法官独立意志的裁判是审判独立不可或缺之意。现行中国法官素质和审判体制现状下,如何不断完善法官裁判的科学性是独立审判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明确的是,隔离带绝不意味着法院不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绝不意味着法院与政府和检察机关站在对立面,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拒绝舆论监督忽视群众意见,绝不意味着法院应该生活在真空中不受任何“地缘因素”影响,而是确保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干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法院裁判的问题,可以依法定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对于法官的违法裁判,可以依党纪国法予以惩处。笔者深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年,韶华易逝而时光不可逆。无论律师或是法官,任何职业都只是我们感受人生实现自我价值的载体。我们想做的事情或许很多,但真正能够做的却往往非常有限。无论选择做了法官或是律师,我都希望我们能够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我们是在做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在做足以对得起先人、对得起自己和家人、对得起子孙后代的事情。无论选择了做法官或是律师,我都希望我们能够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既要能从这个职业中感受到尊严与愉悦,又能够充满尊严、坚守底线地做我们的事业。——这样,我们这一生就能够有一种温暖、踏实的生命归属感。笔者曾经作为律师考进法院当法官,又从法院辞职到北京做律师,深知个中之不易。对于前来商量是否应该出来做律师的体制内朋友原则上坚决反对,这就好比朋友离婚时的所谓“劝和不劝离”吧。陆续面试过一些准备辞职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基本都三十来岁大好年纪。一方面对他们的未来充满信心,一方面替法院、检察院感到某种悲哀,更对未来司法隐隐感到担忧。想想自己也是三十五岁才从法院辞职来北京做律师的,也得到过诸多业界前辈的提携与帮助。所以,对于那些“理性”地下定决心投身律师事业的,笔者一定尽全力鼓励与支持!注:本文作者吕良彪,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4月14日 下午 10:59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破产程序法定15日内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不导致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

裁判要旨债权申报和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破产法》第45条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所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15日),目的均是督促债权人、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促进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避免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及时清偿利益造成损害。如异议人未在上述规定的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前述15日期限届满并不产生异议人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4月14日 下午 10:59
其他

河南改革:省直层面,除学校、医院外,事业单位精简60.7%

今天上午,话题“河南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事业单位”冲上微博热搜第二。4月9日,河南省发改委网站发布了《2023年度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十大案例名单揭晓》。其中,河南省委编办“扎实推进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
4月13日 下午 11:43
其他

人社部首次公开回应,二次合同后公司不续签是否要支付双倍赔偿金?(附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了二次(也包括三次、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与员工续签,是否需支付2N(赔偿金)?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2024年2月29日,人社部首次在官网对此作出公开回应,特编辑如下给大家参考。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来信来信时间:2024-02-26
4月13日 下午 11:43
其他

醉汉进校园骚扰女生掐脖男生,男生反击被刑拘,最新消息是...

今年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间的冲突事件。据多位知情人透露,因3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戏弄一名女同学,双方发生口角,3名男同学发现后进行了制止。此后3名醉酒男子闯入学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学小超(化名)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此后,当地警方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4月1日,小超父亲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对此,小超父亲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是醉酒男子先动手打小超,小超属于正当防卫。当地警方则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案件正在侦查中,不方便对外透露办理情况。3名醉酒男子与校内学生对骂小超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他看了现场监控视频,3月31日晚8点左右,一名校内女学生在拿外卖时遭到校外3名醉酒男子挑衅。当晚,小超与另外两名男同学在校园内检查禁止学生订外卖的情况,当3人行至校园栅栏处,碰到校外3名醉酒男子,隔着栅栏对一位校内拿外卖的女生进行语言寻衅。小超刚行走到此处,了解到该女生与校外3名醉酒男子发生了矛盾,随即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之后,3名校外醉酒男子往校门口走去,行至校园大门口,不顾校园安保人员阻劝,强行闯进校园,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感到呼吸窒息,挥拳反击,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倒地瞬间,头部撞到在地。该醉酒男子目前在医院救治,诊断为脑疝。另有了解事发现场的知情人士透露,事发时,醉酒男子假装外卖人员在栅栏边打招呼,并骗女生说“这是11点的外卖”,女同学得知被戏弄后爆了句粗口,随后离开了。3名醉酒男子随即进行言语挑衅谩骂,小超和两位男同学进行制止,并与3名醉酒男子产生言语冲突。知情人士透露,3名醉酒男子想翻过栅栏闯入校园,未成功,随后又不顾保安劝阻强行从校门闯入学校,与小超等3名男同学发生肢体冲突。“从校门口闯进来就往我们身上扑,我们下意识肯定还手。”一名知情人士称,当时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该醉酒男子随即倒地。另有一名知情人也对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了这一信息。签谅解书后,一男学生被警方刑拘冲突发生后,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置,120也赶往现场,将倒地醉酒男子拉走了。据两位知情人士回忆,当晚9点左右,双方签署了谅解书。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签署,校内3名同学一方由小超签署,对方也是一个人签的字。警察问了小超(能否代表其他二人),他说可以代表。“当时警方判定为互殴,对方表示不想惹事,学生也表示不想惹事,双方就签了谅解书。”不过4月1日,小超父亲收到了警方的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小超被刑事拘留小超父亲表示,受伤醉酒男子被送往医院后被确诊为脑疝,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现在已意识清晰,并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小超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在警方处看过监控视频后可以确认,是校外人员先动的手。“监控视频很清楚,3名醉酒男子冲进校园后,其中一名男子掐住我孩子脖子。我感觉我孩子有窒息的感觉才反击的。我孩子打他两拳,他就摔倒了。”小超父亲表示,3月31日晚上做笔录时定的是故意伤害,小超在派出所拘留24小时后又做了一次笔录,4月1日给我一个故意伤害起诉单,让我签认罪认罚证明书。但是,小超父亲拒签这份认罪认罚证明书。他表示:“让我签字,定的罪名说我孩子故意伤害,我不承认。这个罪名就不对,我没给签。他(醉酒男子)冲进学校里面,并且是他先动手打的我孩子。不是咱孩子把他打成这样了,他喝酒了摔倒磕的。我认为是正当防卫。”警方回复:案件正在侦查中针对此事,红星新闻记者电话采访了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其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侦查中,不方便对外透露办理情况。”记者就此事致电伤者家属,向家属了解伤者情况,其家属表示:“关于他的信息都不能说,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记者还联系了当晚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冲突的女生,该女生拒绝接受采访。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相关班主任,其表示这个事情都不愿意发生,想了解更多情况请到学校了解。律师说法: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状态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锁喉作为一种使对方窒息或颈部神经遭受压迫的十分凶残的攻击手法,严重的会致使对方死亡。在遭受非法侵害并感到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法律要求。刘凯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第9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胡永平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同时,也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被人殴打、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来源:红星新闻
4月13日 下午 11:43
其他

没有了庭审公开,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庭外辩护”

最近,法律圈涉及律师执业权益的热门事件又发生了两起。一是一涉贪腐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家属及家属委托的律师坚决要求排除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师来代理案件,屡次争取未果的情况下,诉诸各种媒体发布诉求,披露案件事实及办案经过,阐明自己的案件辩护意见,甚至不惜指名道姓的指责办案法官及办案法院的领导,指责援助律师是“占坑式辩护”。一是有女律师因代理70多名农民工索要建筑工程劳务欠薪民事案件之后,因案件结果发生逆转,继而律师被司法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在审理中,其本人及委托律师又是将辩论阵地搬到了媒体报道上、各种自媒体发声上。对于这两个事件,诸多法律人已经参与了讨论,基于媒体报道或是涉案人士的“参与体会”;涉案的媒体报道及自媒体“小作文”后,是更多的网友参与了讨论,简直是说啥的都有,一篇热闹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关于这两个案件,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和办案机关的案情回应,几乎是没有的。以至于有网友要求烟语君评论这两个案件,或是称也想对案情进行评议后向本号投稿时,得到的答复都是,连基本的裁判文书都没有见过,最多就是根据涉案人员一方的披露案情,甚至连记者还原案件真相的深入报道都没有,可以发表案件观点吗?家属委托律师与司法机关指定的辩护律师同时存在,究竟哪个律师具有优先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按照以上规定,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发生冲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可是,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如何让委托辩护方核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意思的途径,由此也便产生了委托辩护方怀疑发生冲突时,接受援助律师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怀疑。应该如何解决呢?办法很简单,只需要安排一次监护人、近亲属对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或是公开庭审时的发文即可,对于社会热议的案件,公开庭审时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发问即可。如此这般的话,何至于闹出如今诸多的委托律师大战援助律师,仅是辩护权的争夺就屡屡闹成全国新闻呢?女律师代理农民工追索劳务费被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一案,真的有必要对案件不予公开庭审直播吗?最高法院2010年《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的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4月13日 下午 11:43
其他

父母被刑拘,女儿花500万捞人,最后人没捞出来钱也被没收了

花钱就能从局子里“捞人”。如此“神通广大”,你会信吗?因父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小李急于“捞人”,不料被骗。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帮他人托关系“捞人”为名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相应刑罚,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基本案情2016年12月的一天,小李的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Z省公安机关拘留,得知消息后,远在国外的她焦急万分,为了把父母“捞出来”,小李四处打听,朋友阿杰告知,听吉某说过自己有很硬的关系,也许能够帮忙,小李立即让阿杰联系吉某,表达了自己要“捞人”的需求。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吉某称要亲自去Z省联络,并向阿杰索要了4万元差旅费。过了几天,吉某回话称找到了能办事的人,只要她给300万,三四天人就能放出来。着急的小李深信不疑,东拼西凑凑够了300万转给吉某,仅仅过了两三天,吉某又提出,案情复杂,需要找北京的人疏通,要再给200万,小李再次相信了吉某的说辞,当即向朋友借了200万转给吉某。承诺的期限到了,可是小李的父母还是没有出来,小李多次询问,吉某答复要多个司法部门走程序,需要一点时间。就这样,过了一个多月,小李的父亲因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而她的母亲则被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直到此时,小李仍然相信吉某可以把她的母亲“捞”出来,并按吉某的要求转了8万元取保候审金。就这样,一年多时间,吉某先后骗取小李500万元。然而,吉某并不认识什么“大人物”,在收到小李的钱款后,她找到王某,并按王某要求支付288万元,其余款项截留。王某收到钱款后,联系了陈某等人,并花费86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及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小李的母亲二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小李这才发觉被骗,慌忙联系吉某要求退款,为拖延时间,吉某谎称“两会期间大领导很忙,等两会结束再跟领导商量怎么退钱”,两会之后,小李再次联系吉某,发现其已经失联,愤而向警方报了案。法院审理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押犯罪嫌疑人亲属非法“捞人”心切的心理,编造虚假事实,以找人打通关系将在押犯罪嫌疑人释放需要钱为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万元后,仅将其中86万元用于聘请律师、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将余款分别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承担责任,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吉某非法占有220万元,被告人王某非法占有202万元。因小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资委托二被告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打击该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故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而被二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官说法一方面,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中,小李所托事项系违法行为,且在民法领域,不法给付人因不法给付行为的不法属性丧失返还请求权。基于法律秩序的统一,在刑事领域也不应予以保护。另一方面,被害人小李请托吉某帮忙“捞人”,该事项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严厉禁止。若发还被害人,则默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更容易滋生请托等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法院判决没收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亵渎,司法的公平正义更不容干预。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时务必走法律途径,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来源:连云区法院、连云港中院,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4月12日 下午 10:27
其他

《人民法院报》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照片,侵犯名誉权吗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4月12日 下午 10:27
其他

要了5年的律师费巡察组半个月找回,这是在摧毁律师收费制度吗?

4月10日,“长沙晚报掌上长沙”报道,近日,长沙市委第八提级巡察组收到了宁乡市大成桥镇尹先生的感谢信和锦旗,感谢巡视组帮其要回了大部分的律师费。报道中反映的情况是,“2019年4月,尹先生因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找到宁乡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起初与律师商量对策、寻找证据、准备材料都十分顺利,尹先生向律师支付2.8万元代理费却未收到发票,且律师此后消极应付,毫不关心案件进程,甚至在开庭前一晚通知尹先生与之前从未接触过此案的另一名律师签授权委托书。法院后来判决尹先生败诉,因执行问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尹先生不满,先后向多个部门以及律协反映问题,索要律师费,一直未果。今年3月中旬,尹先生拨通了长沙市委第八提级巡察组来宁乡巡察政法单位的举报电话。巡察组认为这是一起对律师监管不到位、对群众诉求解决不力的问题,向宁乡市司法局党组发出了交办函。宁乡市司法局收到后进行“耐心细致”调解,结果是由律所退还律师费2万元。由此,便有了开头的感谢信和锦旗。官司打输了,律师费应该退还吗?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有偿的法律服合同关系。注意看,每个这样法律服务合同内容,都是明确表明不保证案件结果的。此外,律师接受当事人的案件委托之前,都会跟当事人签订一份书面的“法律风险告知书”,其中主要的内容,还是不保证案件的诉讼结果。如果当事人遇到拍胸脯保证案件胜诉的律师,恭喜你,你遇到的肯定是百分之百的骗子律师。因为,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结果,是律师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不仅是无效的承诺,而且有证据证明的话,律师乃至律所都是要受到行政违法处罚的。既然签订的是不保证案件结果的法律服务合同,怎么能以案件败诉为由就向律师索要律师费呢?这明显是不守合同约定的失信行为!当然,有人会说是因为律师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准备诉讼应对才导致的败诉。这里面所谓的律师不负责任,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可以向律师的管理部门投诉律师不负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到底是不是律师不负责任,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认定。构成律师不负责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律师进行处罚;经审查不构成的,则要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当然,对于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是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对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也可以投诉举报。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是当事人跟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为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律师不尽职导致的输了官司,可以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向法院起诉或是申请仲裁,由司法或是仲裁部门经过纠纷审理,确定双方的责任有无及大小,进而审查律师费的合理性。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结果,进而在尽心尽力后官司仍然败诉而不予退还律师费,这是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法律根基和社会根基。因为,任何的司法诉讼,都是存在败诉风险的。律师在只是听闻或是看到案件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和证据之后,对案件的法律分析乃至诉讼结果预测,都仅是估计而已。这样的分析和预测,即便是根据以往经验有十足的把握,也是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充满了不确定性的。近期本号会专门写一篇,打官司的诉讼风险,其中不仅有法律风险,而且有司法风险。即便是最简单的借贷案件,又会充满着诉讼时效、案件事实、证据抵销、法官司法能力、法院临时政策等等风险。根本不是很多人理解的,只要自己问心无愧、自己显失公平、法律规定明确,就可以对官司十拿九稳。真是基于此,律师听闻或是看到案件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和证据,就承诺司法诉讼的结果,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不现实而且坑人骗人的,也是扰乱律师正常执业竞争秩序的行为,所以被纳入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列。现实中,着实有些当事人,或是基于法律知识缺失导致的认知错误,或是基于明知无力却相信以闹取胜,觉得律师收了钱就要保证自己的官司胜诉,否则就是骗钱。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当然,真有证据证明当初律师收费时,拍胸脯保证官司没问题的除外。然而,在上面这则新闻中,我们却没有看到法律的影子,而是只看到层层权力的施加压力。尹先生反映了律师不负责任,当地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了认定和处理没有?是否引导尹先生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律师如果存在行政违法或是执业违规行为,就应该做出行政处理。怎么能最后成了让律师退费的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来结案行政投诉?此外,作为领导组织的巡视部门,也应该引导投诉举报人走依法维权的途径,区分出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监管职责。属于行政管理不力的,应该督促整改,属于民事纠纷的,则应该让投诉人走法律途径。怎么能最后也认可了律师退费就不追求行政监管职责的接受锦旗?看了这则新闻之后,令读者最后也没有弄明白,律师最后的退费2万元,到底是基于法律服务合同中履行不尽责,还是不得不屈服于巡视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施压。莫不是应了某些律师遭遇的,只要当事人一去管理部门闹,管理部门就逼着律师退费?如此的宣传报道,难道是告诉社会,以后对律师收了钱却案件败诉的,只要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组织去投诉举报,就可以拿回律师费?这不是典型的信访不信法,以闹分胜负吗?以后,讨要律师费的,都去找巡视组?如此这般的话,律师制度,还将如何存续发展,法治建设还如何推进?
4月12日 下午 10:27
其他

12.7万 !2023年法考成绩统一批次合格人员有这么多

导语:据陕西省司法厅消息,近日,司法部2023年成绩合格人员全国统一批次法律职业资格集中审核工作在陕西西安进行。7天时间,面对全国12.7万余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证书制作任务,大家克服困难,加班加点,高效严谨的推进审核工作。陕西省司法厅高质量协助完成司法部全国统一批次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近日,司法部2023年成绩合格人员全国统一批次法律职业资格集中审核工作在陕西西安进行。司法部审核工作组,全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人员110余人参加了集中审核和工作座谈。陕西省司法厅抽调42名工作人员协助司法部高质量完成审核工作,受到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高度肯定,并致感谢信:“充分展现了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勇于担当、严谨细致、能打硬仗的良好风貌!”陕西省司法厅在厅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监狱局和戒毒局抽调政治可靠、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纪律作风严谨的工作人员协助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局展开审核工作。7天时间,面对全国12.7万余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证书制作任务,大家克服困难,加班加点,高效严谨的推进审核工作。陕西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按照司法部审核要求,对抽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标准和工作纪律,全程指导抽调人员工作。陕西省各设区市司法局资格管理人员一方面熟悉审核要求,统一标准、提高审核效率,另一方面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推动我省审核工作提质增效;陕西省监狱、戒毒干警一边快速学习掌握审核证书制作程序和要求,一边加以熟练运用,确保零差错。审核工作开展过程中,大家创新工作方法,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争先创优、比学赶超,有力有效推动审核任务圆满完成,充分展示陕西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湛业务。(以上转自:陕西司法厅)五年“法考”:到2022年,340余万人报考,57万余人通过2023年4月,司法部发布公告称,2018年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经成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等九类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2018年以来,全国累计340余万人报考,57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于2023年10月15日顺利举行。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置312个考区、496个考点、5800余个考场。本次考试共有28.4万人参考,参考率近97%。报名人数2023年法考:86万2022年法考:81.6万2021年法考:71.89万2020年法考:70.5万2019年法考:60.66万2018年法考:60.4万历年主观题参考人数2023年法考:28.4万2022年法考:29.4万2021年法考:(数据暂缺)2020年法考:30万2019年法考:25万2018年法考:18万非应届生拿证人数2022年法考:13.7万2021年法考:14.8万2020年法考:13.6万2019年法考:10万2018年法考:9.5万
4月11日 下午 11:10
其他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具体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我们认为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借款人在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的状态一直持续之中,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直到全部清偿之间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至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了计算方法与标准,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并不冲突也不重复,两者可以分别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相关司法案例裁判案号:(2021)冀04民终232号其次,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一审判决未予明确,仅有利息给付的起点,没有止付时间,因为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上诉人邯郸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属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在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之中,故借款人应承担直到借款全部清偿之间的违约金即逾期利息。案号:(2017)兵12民终47号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上诉人开源公司主张,2016年11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到被上诉人借款实际偿付之日止而不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根据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判明是非曲直,进行确认,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借款人如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需要同时再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将逾期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并无不妥,亦未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维持。因此,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实际偿付之日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号:(2016)鄂0204民初654号4、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告东楚投资公司在起诉时暂计算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并未明确表明放弃对2016年7月21日后的逾期利息的追偿,且原告在庭审时进一步明确其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戴汉清立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状态一直持续,应当由被告承担直到全部本金清偿前的逾期利息,故两被告应当支付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案号:(2011)绍诸商初字第1086号约定违约金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应确定为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方某支付借款本金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起至还清日止的违约金或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于法相悖,应予驳回。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4月11日 下午 11:10
其他

常用的30至40厘米单刃西瓜刀属于管制刀具吗?...公安部对基层民警执法问题50个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执法中参考适用:1、《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68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3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先期扣押的赌资在作出收缴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收缴或者追缴现金由公安机关向被收缴、追缴人出具收缴、追缴清单。法律、法规虽未要求当事人向银行交纳被收缴或者追缴的现金,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委托银行代收,这样银行也应出具收据。委托银行代收的,一定要考虑收缴、追缴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5、一在建筑工地搞装璜或干活的钢筋工等人,将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如铝材、钢材、管材等偷拿出去作为废旧金属卖,价值有几百元,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我们认为是盗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一部分人认为符合职务侵占,处罚无法律依据,不知哪一种说法对?答: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工作中所使用的本单位的材料偷拿出去卖掉,性质属于职务侵占,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6、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变造证明文件进行处罚?答: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予以处罚。7、盗窃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可否单处罚款?答: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单处罚款。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是否属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审批?批准的权限在哪一级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证据是否受时限限制?答: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不属于强制措施,不需要审批。“登记”没有时限规定,这一点与“先行登记保存”不同。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由哪个部门处罚?是公安机关还是文化部门?答: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10、请问:学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着学校女生的面暴露生殖器或手淫,是否属于猥亵。我认为非开放式的学校不属于公共场所,暴露生殖器或手淫虽然没有和女生有身体接触,但也属于满足变态精神刺激的猥亵行为,对吗?答:学校内师生共同活动的场所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公共场所。对本案,可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定性处罚。
4月11日 下午 11:10
其他

某律所副主任强制猥亵女员工,警方已刑事立案!调查显示1/3女律师遇过性骚扰

近日,一名律所前女员工发帖称,自己半年前在一场聚餐中被上司猥亵,引发网络关注。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王米(化名)处获得的《立案告知书》显示,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对此案刑事立案。王米称,猥亵者是她当时供职律所的一名律师王某某,事发时她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感受到了对方的猥亵行为,但“我对自己的身体没有控制能力,也没有反抗能力”。3月8日,王米从该律所离职后,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她提交给警方的证据包括:一段手机翻录的王某某将手伸进她衣服的监控录像,王某某与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她与律所管理层交涉此事时的几段录音。王米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后她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是出于一些现实层面的顾虑。她不想因为这件事影响自己的工作,也害怕事情闹大。同时,她也担心这件事影响律所的名誉。事发后,她曾向律所管理层反映此事,提出希望律所对王某某进行处理,追究责任,并希望律所内部建立职场性骚扰预防处理机制。4月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王米此前供职律所的负责人,对方回复不了解此事,并挂断了电话。王某某本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多位律所员工称王某某目前还在正常工作。网友评论:(图源:潇湘晨报)据潇湘晨报今天报道,有人在网上发文曝光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级别律师强制猥亵自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已刑事立案。据媒体报道,涉案人员王某某,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执业19年。这位中年资深男律师,趁女同事醉酒,解开了她的内衣带,将手伸进对方衣服里揉摸。在很多人看来,女律师懂法律,善激辩,不会好欺负的人。但由今天媒体曝光出的上海案件作为引子,小编调查发现,女律师被性骚扰的现象,可能被想象中严重得多。2021年,“法律先生”曾做出关于律所性骚扰的投票调查,采集到
4月11日 下午 11:10
其他

法律公司大举进军业已白热化的法律行业,盛宴之后就怕是一地鸡毛

近年来,很多律师都在喊着日子不好过,“半月谈”最近就曾发文关注律师行业饱和的问题。究竟好不好过,因人而异,就如同再坏的行业环境,也有如鱼得水赚的盆满钵满的,再好的行业环境,也有缺少业务被迫转行的。不过,从大体而言,律师行业执业的整体环境,已经彻底告别了曾经二十多年的律师少案源多,已经乃至未来必将面临竞争白热化的局面。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70%以上的年轻律师收入不足10万,深圳市40岁以下的律师近60%收入不足15万。目前,全国律师人数规模已经突破70.7万,2023年又有12.7万人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约有一半的人员将进入律师行业。官方设计的2025年律师人数达到75万人,有望今年就能实现。就是在如此背景下,近些年又不断传来各种的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协会,大举进军法律行业的新闻,让本已经竞争白热化、二八分化日益严重的律师们,都在思考自己的职业前景如何。经济大环境下行必然传导到法律行业,再加上法律生都有一个律师梦的不断涌入,法律公司作为“野蛮人”强行登堂入室,这就是现实。近日,一则某法律公司旗下一线门店的开业视频,彻底打醒了还在憧憬回到律师律所一统法律行业江山的梦境。不要说开业现场演员齐声高呼的“民事诉讼,保证胜诉”,就是门店招牌的“7天无理由退款”,已经足以秒杀绝大多数律师的揽客竞争力。有几个律师,敢说自己代理的案件,可以无理由退款?引发关注和质疑之后,涉事的法律公司发布通告称,已经收回了上图中门店的经营资格,而且宣称“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承诺公司承接的案件可以保证胜诉”。如果没有引发热议,会有这样的“通告”内容吗?“通告”后面,是涉事法律公司宣称全国已经开了8000家门店的实力。再牛的律师界“宇宙所”,也望尘莫及了吧?再看看如今网上的法律公司,包括一些律师律所,在自媒体、网购平台上的广告海报、宣传视频,诸如“律所直营30元起诉状答辩状”、“遇到冤假错案(法院不立案、公安不立案、官司赢了拿不到钱)怎么办?律师告诉你”、“欠款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即可,仅需500元帮你搞定官司”......这还仅是网上显示的承诺,到了现实口头洽谈阶段,还指不定做出什么承诺呢?有些人一提到虚假承诺,就会指出是法律公司才有。实际情况是,很多的律师律所从来都是以虚假承诺开路,甚至还以关系勾兑、行贿司法人员为能事。区别在于,以前都是律师行业内部的害群之马,针对的都是有诉求的人员而已;如今法律公司也学会了,而且大量公开推向社会,将宣传对象发展到了针对不特定的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公司的成功兴盛,有人总结是将法律业务下沉靠低价走量取胜,也有人总结是各种没有监管的无所不能承诺,也有人总结是零门槛低成本手段多......烟语君认为,一是因为其成功突破了有限的律师律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对于法律行业的垄断地位,以及基于垄断存在的暴利业务;二是成功将法律业务的目标人群,从现实有诉讼需求的人员推广到了潜在法律需求的人员。之前,法律行业是严禁律师等法律业主宣传法律服务的,只能等待有法律需求的人员登门求助。如今,法律公司带动下的各种法律从业人员,就像药店贴的“买10元送会员、买100元送鸡蛋”一样,公开发动所有的社会成员低价获得法律服务,甚至不惜各种虚假承诺。如此这样的后果呢?换句话说,提供的法律服务效果,司法执法的现实状况,能否达到这些法律公司、律师律所承接业务时的法律宣传吗?每次看到某些律师在视频里,严正言辞信誓旦旦的宣传,诸如“12345解决不了、找谁”、“上诉失败,怎么翻案”等等,都在思考,他们真的相信,他们提供的这些法律手段,可以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如果根本解决不了,或是他们自己都不信能解决,这不是在骗人吗?别说律师,就是法官,谁敢说“民事诉讼、保你胜诉”、“刑事拘留,交费取保”的话;即便是律师,谁敢说“诉讼七天之内必定立案”的话?法律业务办完一项,动辄就是几个月的时间,本就是包括法官都不能保证结果的复杂过程,怎么可能出现“无理由退款”、“无效不收费”的情况呢?这样的法律服务宣传,无论在网上,还是现实中,已经铺天盖地。医院病房里,有人挨个床铺发放“律师”帮你索赔的小卡片;劳动局门口交警队门口法院门口,也有人给出门的塞上各种法律服务承诺的小卡片......如今的法律服务,只要你有需求,就会有人满足你的愿望,无论多么不切执法司法实际,只要你肯付费就行。至于付费之后的结果,类似于投保之后的理赔,谁也没法保证了。电影《东成西就》里有这样一段经典台词:看来你年纪也四十出头,这四十多年来,总有些事你不愿再提,或有些人你不愿再见,因为他们曾做过些对不起你的事。或者你也想过要把他们杀了,不过你不敢,或者你觉得不值得。其实杀一个人好简单。我有个朋友,他武功很好,不过最近生活有点困难。只要你随便给他一点银两,他一定可以帮你杀了那个人,你尽管考虑一下。其实杀一个人不是很容易,不过为了生活,很多人都会冒这个险。只有经历过真实司法执法过程的人,才会知道要把法律规定上的权利义务、职责履职变成现实结果有多么难、多么的充满不确定性。可到了一些法律公司、律所律师的口中,
4月11日 下午 11:10
其他

公检法基层难熬解析:相信人可以无私是一切乱象的根源

还记得近20年以前,笔者第一次考公务员面试的时候,面试第二题为: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您的近亲属比如父母兄弟姐夫触犯了法律,你会怎么做?“笔者思考过后,做出的如下回答:“各位考官,我知道有许多人在此时此刻会选择回答大义灭亲,我也愿意相信他们说的是肺腑之言,但如果是我的近亲属、师长、同事好友触犯了法律,我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我是做不到大义灭亲的,我最多只能做到申请回避,但我会积极选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帮助他们。”出来和面试完的考生们交流过后得知,也确实如所料,不少考生说出了要大义灭亲的话,我本人对此说法内心是不认同的,甚至是极其反感的,我相信考官们的心态也同样如此,得低分实属应当。一、相信和要求人的完全无私,是基层干警难以主张自身权利之源如今的社会某些低级红高级黑宣传就存在着对公检法乃至整个公务员群体的“大公无私”的圣人要求,如“父母妻儿病危进ICU依然主动坚持工作岗位不去探望”等。思想上要极度纯洁、行动上要完全无私,对待公检法工作人员乃至整个公务员群体要求的是“圣人”的标准。笔者认为,完美无缺的圣人是不存在的,人的本性就是自私的,罔顾这一基本人性的“塑造”,绝对塑造不出什么圣人,只可能塑造出“岳不群”之流。改革开放、时代已经发展几十年了,还有人的脑子里满是“无私”和要求他人无私,给人的感觉还是“亩产超万斤”的思维模式,如前段时间落马的某位正部级领导傅某,讲究和要求的就是无私奉献,要求警察上瞪眼班、24小时不闭眼,撤床不撤床成了态度问题、政治问题、价值观问题,推行瞪眼班之后,一年有近100人猝死,但消息传到他耳朵里,傅某开大会却讲道:“你们监狱部门的警察素质也太差了,值个班怎么就死了呢?”。基层公检法难熬难干的深层原因恰是因为在无私圣人要求的标准之下,没有多少人可以做到关心基层干警的生存工作处境。即使是领导想关心,在无私标准严格要求之下,他也很难做到,他做了没好处出了事要挨整,不做没坏处,大不了被抱怨,普通人会如何选择一目了然。要求干警们讲奉献、比工作,无私标准之下却没法讲合理对待。言队伍建设必谈从严治警,无私标准之下又忽视从优待警。在工作中提倡无私奉献的多,对民警的合理报酬、休息权、健康权等权益关心的少。民警出于担心争取有关待遇会落上“只讲待遇不讲工作”的“恶名”,违逆了“无私”的要求,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根本不敢出面争取。正能量的宣传和要求“放卫星”,在对他们的牺牲奉献事迹、案件成绩如数家珍的同时,是否忽略了他们辛酸的一面?他们为了工作抛妻弃子,造成生活上、家庭上、个人思想上有哪些困难,相关部门能否列举一下?他们是只有光辉完美一面的单薄的正面形象,还是他们都是铁人一个、光棍一根、或是对家庭忘恩负义冷酷无情之徒?他们的感情有没有喜怒哀乐、想不想亲友把酒言欢,生活有没有柴米油盐?所有通往地狱之路,最开始都是准备到天堂上去的。一味的强调人必须无私,这种导向只能迫使人人掩盖真实的人性,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那些善于隐藏人性的人或者丧失人性的人更容易上位得势。一个可以“无私”到对自己亲朋好友、同事“大义灭亲”的人还可能对人民群众有慈悲之心吗?比如在公开的新闻报导中,我们能看到,已落马的王立军在主政期间,其手下的某“得力干将”对自己的昔日同事都可以采取残酷的手段刑讯逼供。其中江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王勇(已平反)遭遇其“得力干将”为首的专案组多次刑讯逼供,乃至锁骨断裂。另一位被“得力干将”毒打的王立军的秘书、副处级干部、一级警督忻建威,被铐在铁椅子上9天9夜,被打得每天脑袋都是蒙的,浑身都分不清楚到底是哪儿疼,上面吐血,底下屙血,一度昏死过去,被送进了医院抢救。两条腿肿得像大象腿一样粗,鞋都穿不进去,整天被铐在铁椅子上,屁股都坐烂了。在被关押339天之后,“得力干将”未能找到忻建威的什么犯罪证据,只得将其释放。王立军落马后,2012年6月27日忻建威被平反,市局郑重召开了“纠错”会议,与他同时被平反的还有十多个人。足见其“得力干将”对无辜同事看似“大公无私”、“大义灭亲”,实则是无情迫害,啖血上位,所作之恶,触目惊心。而这位“得力干将”被王局称为50年难得一遇奇才,笔者是见不到王局了,如果能见到王局,一定想问问他,这样的人你敢放在身边长期使用吗?类似这种能踩着同事、亲友、甚至是领导的人头上位的,不正是某些低级红高级黑的宣传稿最喜欢鼓吹的“大义灭亲”“无私奉献”的干部吗?二、相信和要求人的完全无私,是基层产生懈怠抱怨软对抗风气之源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有个著名的论述:面包师清早起来做面包,不是为了怜悯那些早晨上班的人没有早餐吃,而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我们所需的食物不是出自屠宰业者、酿酒业者、面包业者的恩惠,而仅仅是出自他们自己的利益的顾虑,我们不要求于他们的爱他心,只要求助于他们的自爱心。我们不要向他们说我们必需,只说他们有利。面包师主观上的利己之心,创造了客观上的利他之果。这个论述真的非常著名。以至于之后的经济学的核心课题,就是不断优化交易机制,以促使面包师的利己之心,所导致的最终行为,真的是早起做早餐。人天生并且永远是自私的动物,人的无私最大限度只能做到对父母妻儿,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财富是交换劳动的权力,交换倾向出于自利的动机,并且引发了分工。在竞争中,个人的“自私”往往会促进公共利益。利己并不排斥利他,利他也不否定利己。党的改革开放四十年实践证明,利己利他其实是事物的两面,二者不是对立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助推。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的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如果基层干警自己的个人权利和休息娱乐长期得不到保障,必然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工作问题、家庭问题、健康问题、心理问题等。这一点国富论也有论述:我们知道,无论谁在精神上肉体上,继续数日的劳动之后,都自然会伴以休养的强大欲求,这欲求,若无暴力或特别苦衷为之拘束,其来势殆不可抵抗。安息,甚而游惰,乃是自然的欲求。这时,若非任其安息,任其游玩,以图和缓,结果将不免发生危险,丧其性命,不然,迟早亦会迫他染着职业上的特殊疾病。所以,假若能听从理性及人道主义的主宰,就不应常常激励劳动者勤勉,应当让他们紧张的劳作时时得到缓和。我相信,一个人的劳作,若能长此适度,不致中辍,那他就不仅能长此保持健康,一年一年下去,他的作业亦定能出人头地。这种事实,在任何职业上,都可以见到。然而,在各种限制约束及圣人无私要求之下,为了一份工作,人被折磨的志气全消。如果一个社会的人志气全消,则生力从何而来呢?生力无从而来,又怎会又大的作为呢?从反面说,个人活的有尊严,才能保住其志节,个人保持了志节,才会放射出各自的光芒和力量,社会才能产生真正的力量。有了真正的力量的社会,才可能有大的作为,一个单位或组织对各个人之要求事项愈少愈妙——应须严格限制于最低限度之必要条件上,个人对单位和组织所能付出的多少,与组织对个人过度要求的多少总是逆向反比。组织对各个人所涉及与过度要求者愈增,则个人所能付出者将愈减。但许多人却不明白这个道理,以至对于“被组织者”的要求之高,常高过父母对子女的要求。不光要管其工作,还要管其生活和想法,这样一来,势必难以避免下列结果:自恃有能力的人不愿受其约束管理或鞭策驱使;受其约束管理或鞭策驱使者易被迫为有苦难言,抱怨不断,效率下降甚至躺平。在一些特殊情境之下,如果众人无法脱离“组织之网”,则为生存计,大家对苛烦之要求常应之以软性的敷衍。所以,在一些地区,习惯于虚假的形式主义就成为普遍现象。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公检法一些年富力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纷纷选择辞职,而无法选择辞职的,往往对那些超乎人性的要求采取消极应付,甚至躺平式软抵抗,用形式主义对抗官僚主义,用魔法打败魔法。三、“利已”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社会从本质上说,就是互相交换服务。社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满足人的所有欲望的最佳手段。使人的生活过得更有人味的社会方法,最主要的是克服贫穷。不重视和保护个人利益难以发展到协调完善阶段,这是个无可否认的事实。社会利益与得到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之间,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社会不是需要个人牺牲个性的摩洛神。正好相反,社会是使每一个人获得福祉与快乐的最为重要的工具,是个人得到生存与进步的最合适的武器。一个社会,如果因为过度提倡“无私”,而人性本就自私,那么就需要强迫“无私”,进而造成对工作的厌恶,就会堕落成由心怀仇恨、互相谩骂和愤世嫉俗组成的大杂烩。市场经济只所以能成功具有独一无二的效率要归功于它正确对待和激励自私,每个人能竭尽全力服务于其同胞,人们并不因为互爱或应当互爱而分工合作,他们之合作,因为合作对于他们自己最有利。使人不得不调整他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要求的、不得不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不得不以和平的协作来代替敌对与冲突的,不是爱,不是仁慈,也不是任何其他的同情心,而是来自于利已之心。所以,照顾到个人的利益,并不会损害社会的利益,反而会促进社会的利益。时任四川广安市委书记的李建勤书记曾讲过:“工作靠谱的同时,对家庭也要靠谱。岗位需要你们,但是任何一个岗位离开你是可以运转的,如果家里离开了你,可能天就塌下来了。家里有紧急事务要处理,那就请假、放假。“工作做好的同时,也要赡养好老人,抚养好子女。不要以工作为借口,没有必要,离了一个人地球照转,家里离了你就转不起来。”从他这段话和他对公务人员的要求来看,不愧是小平故乡的市委书记,深得小平理论的精髓,党的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就在于正确认识和对待“利已”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这个道理。所以人的私心,既不是坏的,也不是可耻的,它是人类无止境发展的根本动力;相信人可以永远无私奉献,就等于否认真实存在的人性,无疑是一切乱象的根源。因为你相信人可以无私,所以,你就认为追求私利就是坏的,是可耻的,就要通过打、杀和教化来消灭它,这就迫使它进行伪装。一切兴风作浪的根源都来自被隐藏的私,把私隐藏和伪装才真正是坏的和可耻的。因为你不承认、不允许它的事实存在,也不会想着利用它来更好的激励人,谎言、伪装和虚伪就必然有效。虚象、假象和乱象就必然丛生,造成狂热当道,民粹高涨,谎言就必然铺天盖地,布满整个社会,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坏人得势而好人被整的现象。如果人们都不相信人可以永远无私,能够认可并愿意面对人性是自私的时候,私就是阳光下正确的私利,就是人之常情,是完全正当的,它也不再可耻而需要隐藏,所有的乱象就自然无从产生,也就不会有基层那么多的难熬、抱怨、懈怠和躺平。
4月10日 下午 10:54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30件物权保护纠纷裁判要旨

一审【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4月10日 下午 10:54
其他

小额网贷利息不合法就不用还了?法官讲解四个误区

基本案情2022年8月,家住鹤壁淇县的张某某通过“某某分期”网上小额贷款APP与厦门某融资公司签订《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48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24%,同时由厦门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如张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将由厦门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当日厦门某融资公司放款。2023年1月,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厦门某担保公司按约替其代偿后,又将该笔债权转与郑州某咨询公司,并向张某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后郑州某咨询公司将张某某诉至淇县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淇县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按照规定向被告张某某送达开庭手续,同时向其说明本案情况。张某某对借款并无异议,表示愿意调解,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向原告郑州某咨询公司转述了张某某的调解意愿,原告表示同意调解,并答应随后联系张某某协商调解意见。当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张某某当场偿还本金利息共计3500元,原告郑州某咨询公司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法官说法近期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部分当事人存在多个认识误区,认为小额网上贷款只要拖着时间长了就不用还。法官提醒,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误区一:小额贷款不上征信不还影响不大。众多小额贷款案件中,确实存在很多借款公司的逾期记录并不与征信系统联网,所以在逾期未还的第一时间并不会影响借款人的征信,但是相关案件一旦起诉,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出借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就有可能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一样会影响借款人征信。误区二:出借人追要欠款成本过高可能不追债。部分借款人认为,出借人远在其他省份,如果起诉,出借人不但支出很多费用例如车旅费、住所费、餐费等,而且还有极大时间成本,所以出借人不会主张这些小额借款。但是目前河南省法院已经全面开通了网上庭审,当事人只要提出网上庭审申请,法院准许后当事人就可以在家打开手机、电脑足不出户开庭,大大降低的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出借人通过网上庭审进行诉讼成本并不高。误区三:换掉手机号码出借人就找不到“我”。部分借款人借款逾期后,会采取卸载APP,更换手机号等行为来逃避出借人的催债,认为找不到“我”就不用还款,但此种认识是错误的,贷款平台留存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的基本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出具的身份证照片、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信息,出借人依据上述信息后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借款,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误区四:利息不合法不用还。大部分网上贷款平台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都会约定较高的利息,部分借款人认为利息约定过高违法,所以利息不用还,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例如,目前2024年3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3.8%,意味着即使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也仅仅是超出13.8%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借款人依然要支付13.8%的利息。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量入为出,适度消费,消费支出应与自己的收入相匹配,尽量避免超前消费。即使逾期也不要逃避,可以积极与出借人协商调解,采取延长还款期限、提供担保等方法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来
4月10日 下午 10:54
其他

警方捣毁一涉案超千万“人伤黄牛”团伙:一些法律公司到医院冒充律师...

近日,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一些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存在一批不法分子,他们一边向伤者收取代理费甚至买断赔付权,一边通过伪造资料等方式,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理赔,并私吞大部分理赔款,这批人被称为“人伤黄牛”。日前,菏泽警方就一举捣毁了一个“人伤骗保”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保险理赔遭遇“黄牛”
4月10日 下午 10:54
其他

司法所旁边的法律公司开业锣鼓喧天:“民事诉讼,保你胜诉”

今天,律师圈被如下的一则法律公司的开业庆典视频彻底震撼了。只见紧挨着司法所和超市的临街商家的门牌是“法律电商.7天无理由退货”,视频后的留言区里,律师们吵翻了天,说啥的都有。甚至有人更是说,法律公司如此,旁边的司法所,难道不该深思和做点什么吗?如此的场面,着实震惊了一些律师们的三观。最让律师们受不了的,不是法律公司明确打出了“7天无理由退款”的服务承诺,还让请来的表演队大喊着“劳动仲裁,找我就来;民事诉讼,保你胜诉”的口号,喊得律师们一面是羡慕不已,一面是心惊肉跳。羡慕不已的是,人家如此的推广宣传,如此的大张旗鼓,以后数量最大的面向社会大众的中小标的案源,根本没有律师、律所什么事儿了;心惊肉跳的是,如此的退费承诺,如此的保证结果,一是法律法规限制,司法现实决定,律师律所们万万做不到这样的,二是出于法律行业的严谨和责任考量,这样承诺不是给自己埋雷、挖坑吗?如此的局面,是不是应了本号几天前写过那篇《现实何以如此:高歌猛进的法律公司,哀鸿遍野的律师们》所描述的当下现状?情况还要更厉害,法律公司,如今不仅是在网上高歌猛进了,已经从网上发展到进军临街实体店了,而且是扩展到司法所一级的各个乡镇街道了。最近,有个律师跟烟语君探讨过法律公司的现状,也是担忧他们如此宣传和扩张,大有搞乱法律市场之势。可讨论来讨论去,最后落脚点还是针对近些年新兴的法律公司,发现居然没有针对他们专门的法律规范,针对律师律所的行政性管理规范则是一大堆。如此这般的话,捆起手脚的律师律所,难能跟基本毫无约束的法律公司争夺市场、争夺案源?也只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还在三令五申、时不时发布几个典型案例,警告律所、律师不得跟法律公司合作,不得商业性推广业务。管得住吗?70多万的律师中,架不住大部分还是要依仗中低案源的年轻律师、中小律所。他们没了案源,又不能跟法律公司合作,不是等着饿死吗?利益乃至温饱面前,执法的不能全覆盖,会不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律师、律所铤而走险?此前,有行政处罚了一个没有案源、交不起管理费的年轻律师到法律公司免费咨询招揽案源,遭到了留言区的一致反对。此后,再无此类处罚决定面世。于是乎,在很多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对于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合作的事项,纷纷陷入了选择性执法,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境地。事实上,明眼人都会知道,没有律师、律所的诉讼合作,或是法律支持,无论大小,哪个法律公司敢宣称可以无缝对接诉讼代理业务,还“7天无理由退款”?此前文章也曾写过,河南某电视台播放了一则记者帮当事人索要法律服务费用的采访节目,对方收了5000元只给了个人收据之后就承诺代理5万元欠款诉讼,过了几个月又索要500、800元的立案送达查询等费用,当事人感觉被骗了,想要退费遭遇了困难。记者跟着当事人去了事发交费的地方,出面接待的居然是律所人员。面对记者询问收钱的人到底是不是律师时,对方称能给你解决退费问题就行了,管他是不是律师。记者采访过后,当事人被退还了5000元,最后也搞明白这钱是法律公司收了,还是律师收了。从采访内容看,节目里所谓的法律业务,已经不分什么法律公司,还是律所律师了,压根就是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的合署办公,很可能是一套人马的两块牌子,业务自由切换。这样的现象,是个例吗?还是律师行业和法律公司之间,已经发展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步?不少网友的评论观点是,此前本号去年就写文指出过,不少的法律公司,已经通过出资或是参股的形式,控制了不少的律所,而不少的律师,本身就是法律公司的幕后老板,不少的律所,主要的业务对接,就是法律公司。目前的现实是,针对法律公司,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规定其法律服务内容及宣传方式,诸如,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等专门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只能依据《广告法》中的一般性“虚假宣传”以及不得使用“律师”专有字样及业务来管理约束法律公司。一旦跟当事人发生了法律服务纠纷,最多也就是行政调解,最后建议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可见,管理部门面对突如其来迅猛发展壮大的法律公司,还没有做好专门的监管工作准备,也造就了法律服务市场层出不穷各种宣传花样、律师律所毫无招架之力的局面。对于律师行业,如何应对这样法律市场商业化的局面?法律公司的兴起,受到冲击最大的,莫过于中小律所。因为法律公司承揽的,多是社会大众群体的普通民商事业务。案源集中到他们手里,意味着,中小律所不能再像以往一样靠垄断此类案源提成作为律所收入来源。当然,也不排除法律公司做大以后,采用吸纳兼并律所的形式,向高端法律市场发展。对于广大律师而言,面对法律公司“免费咨询”、“保证满意”的承诺宣传,自然也会感到案源越来越少了,不得不面临着要么自我开拓市场,要么闹着监管风险为法律公司打工的局面。实际上,就算没有法律公司的案源抽成,没有案源的律师,也是被律所抽成可能更狠的局面。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出台针对法律公司专门的监管规定,而律师行业的市场化,也是留给监管部门不得不面临抉择的重大问题。
4月10日 下午 10:54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

裁判要旨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并不满足法定的赔偿合理开支的适用条件,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侵犯专利权纠纷,并不及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因此,东仪公司主张研华公司赔偿其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缺乏法律依据。除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权利滥用或者实施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通常也难以认定专利权人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而且,我国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4月9日 下午 10:59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债权转让”裁判要旨汇编(26则)

执行裁判要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七、与破产有关的纠纷(1则)1.
4月9日 下午 10:59
其他

尽管“始终不如实供述”,随县博爱特校校长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湖北随州随县博爱特校校长刘爱业强奸案二审宣判。4月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强奸犯罪发生于相对封闭场所,如刘爱业的校长办公室等,在场人只有被害人及刘爱业。在刘爱业未供述犯罪的情况下,在案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这是因本案客观情况造成的,不能以此否定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或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这一直接证据系孤证。此外,二审认为,刘爱业始终不如实供述,依法不予从轻处罚。2010年,刘爱业在随县开办一所残疾人学校,担任校长。随县法院2022年12月认定,2018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刘爱业多次在学校校长办公室及学生寝室猥亵三名未成年学生,其中一名学生陈思思(化名)有视力障碍,另两名学生张阳阳(化名)和王某某均存在智力残疾。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刘爱业被指涉嫌强奸引发关注。2023年9月4日,刘爱业被控强奸案开庭。2024年1月8日,随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爱业对被害人陈思思和王某某实施强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此前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特校校长被认定强制猥亵罪后,再被控强奸罪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随县法院曾认定,2018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刘爱业多次在学校校长办公室及学生寝室抚摸和揉捏未成年学生陈思思(女,盲人,2004年出生)胸部。2021年下半年,刘爱业在校长办公室抚摸另外两名未成年女学生王某某和张阳阳(2005年、2006年出生)。据媒体报道,两名未成年女学生均存在智力残疾。2022年12月,随县法院判决,刘爱业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2023年,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公众关注。2023年6月17日,随县法院发布情况说明称,该院高度重视网上发布的关于随县博爱特校刘某某强制猥亵案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正对该案件进行全案审查。2023年9月4日,刘爱业再被控强奸案在随县法院开庭,案件未当庭宣判。2024年1月8日,随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爱业对被害人陈思思和王某某实施强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此前刘爱业被判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被告人刘爱业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思思的经济损失9341.80元由被告人刘爱业赔偿。之后,刘爱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2024年3月19日,该案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刘爱业始终不如实供述,不予从轻处罚2024年4月8日,澎湃新闻获取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爱业明知被害人陈思思未满14周岁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明知陈思思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仍违背其意志,二次强行与被害人陈思思发生性关系;其明知被害人王某某系智力残障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情节恶劣。对本案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二审裁定认为,本案强奸犯罪发生于相对封闭场所,如刘爱业的校长办公室等,在场人只有被害人及刘爱业。在刘爱业未供述犯罪的情况下,在案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这是因本案客观情况造成的,不能以此否定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或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这一直接证据系孤证。澎湃新闻报道,此前在3月19日的二审庭审中,刘爱业始终否认自己强奸陈思思和王某某。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爱业始终不如实供述,依法不予从轻处罚。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刘爱业作为随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负有照护残疾未成年学生的职责,而其不尽职责反而利用其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奸淫幼女学生,另多次强奸残疾未成年学生,情节恶劣,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转自:澎湃新闻,记者
4月9日 下午 10:59
其他

市场监管总局:惩罚性赔偿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请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媒体梳理的发布会要点速览是:禁止“大数据杀熟”。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续费”,保障“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4月9日 下午 10:59
其他

起诉转载裁判文书网案例侵犯其人格权名誉权,获得法院支持的答辩状来了

烟语君语:昨天,本号发了《起诉自媒体转载裁判文书网案例侵犯名誉权,被告给法院的“不予出庭说明书”》一文,有网友说写的没有法律根据。其实,那只是一个被告不出庭的说明而已,真正的辩法析理是在5000多字的“答辩状”里。昨天的文章留言区得知,这个原告不仅起诉了三个法律公众号所属的本案被告——陕西某法律咨询公司,还起诉了“法务之家”的所属法律公司。看来,这已经不是个案,而是类案了。今天特将烟语君为本案撰写的答辩状一并刊发,免费提供给遭遇此类诉讼“碰瓷”的法律自媒体参考。明天将写一篇文章,讲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及法律看法。以此,劝告某些人不要再心存“碰瓷”裁判文书网的非分想法,希望今后以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告可以避免浪费时间与精力,为社会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陕西某某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址(略)法定代表人:(略)现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2民初31018号原告诉答辩人人格权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状所诉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答辩人作为一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确实曾经在所属的“最高裁判指南”、“最高判例研究”、“最高判例阅读”三个公众号发布过原告诉状所列的“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为标题的文章(备注:如下图所示的案例文章),但只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过,并未在诉状所称的在“QQ浏览网站、搜狗浏览网站”等上发布过。故答辩人答辩内容只是针对在微信公众号的发文情况。答辩人发布的文章,内容是来自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8日发布的(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完全真实,目的出于满足网友普法需求,不存在诉状所称的对来自裁判文书网上的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书进行“拼接”、“增删信息内容”、“虚构事实加以扩大”、“篡改”等违反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行为,更不存在恶意侵权原告的故意。根据目前在裁判文书网还可以查询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书(下文所示)可见,答辩人在以上三个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来源真实合法,标题内容来自裁判文中内容概括,法律关系归纳正确,根本不存在原告诉状所称的“标题原文不一致”、“侵权,诽谤,侮辱,捏造事实,改动删减信息,截取拼接,断章取义原裁定书部分内容”、不当标题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等不当行为,希望法院查明事实。2、根据裁判文书网上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书可见有这样的案情记载,“周某民(原裁判文书没有某字,本文改成了“某”字,以下同)提交意见称,……且涂某与易某厅作为情人同居关系之间的债务借款等周某民完全不知情,也未签名认可,即使借款存在,也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涂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无视涂某与易某厅之间存在情人关系这一特殊事实,仅凭双方银行账户之间互相转款的差额即主观臆断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涂某与易某厅之间长期保持情人同居关系。易某厅虽然否认,但在本案一审中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涂某本人、母亲、孩子多次购买机票、家具、首饰,多次一同出外旅游,拍摄照片等一些不可能存在于普通朋友之间的事实,说明二人存在情人关系。”尽管以上的当事人陈述“情人”关系并未获得各级法院的认定,但在最高法院的“本院认为”部分,还有
4月9日 下午 10:59
其他

法院判决:教育惩戒行为并不排斥适用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对于教师体罚学生不能放纵

裁判要旨:明显过当的教育惩戒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针对包括不当教育惩戒在内的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手段的及时介入,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向违法程度更深、情节更恶劣、危害后果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转化。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外部责任。梁平区公安局虽然将本案移送梁平区教育委员会进行内部追责,但根据教师法相关规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制裁措施仅为行政处分或解聘,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申诫罚、金钱罚、人身罚处罚种类并不相同,即使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对于周某红予以内部追责,也不会与梁平区公安局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出现重复处理问题。针对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排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周某红对林某某实施的打耳光行为,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梁平区公安局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不予行政处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至于本案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应由公安机关在下一步的处理决定中进行认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4月8日 下午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