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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合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7月22日 下午 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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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案例】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流程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河北省税务局开发上线了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功能模块。土地增值税申报也发生了变化【点击了解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功能模块上线的通知(河北省税务局)】,申报模块自2023年12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上线!房企务必关注。【事项名称】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4月15日 下午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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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房地产各税种常用税收政策集锦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金穗源编辑整理在房地产企业的财税处理工作中,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必要的,应穗友们的需求,小金为大家梳理了房企各税种常用税收政策集锦,记得收藏学习哦!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4.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5.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6.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7.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8.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9.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10.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11.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12.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1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15.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6.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7.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9.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0.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2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4月3日 下午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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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案例】如何申报房产税?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呢?首先要税源信息采集再进行申报。一起来看看如何操作吧。操作指引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第二步、税源采集,点击“房产税”所对应的税源采集,点击右上角【新增房屋】,进行【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标*号的属于必填项目。采集完成点击【保存】。提醒:如果是已有信息,则无需再次添加。第三步、信息采集,点击【应税明细】,查看房产税的日期。如果有效期起、止已经包括2023年上半年日期,则无需进行变更,直接返回即可。如果日期没有包括2023年上半年日期,则需要点击【变更】,增加上半年日期。第四步、报表填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行报表填写,选择房产税,将“税种”前面的“是否申报”勾选√,税源选择点击【确定】,然后点击下方的【申报信息计税】带出申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应补(退)税额”核实无误后点击左上角【保存】。第五步、报表申报,点击【报表申报】,找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点击后方“操作”内的【申报】。第六步、查询申报结果,点击【查看详情】即可查询申报结果。显示【已申报】,则表明申报成功。第七步、税款缴纳,点击【税费缴纳】,点击【获取待缴款信息】按钮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后点击确定,获取缴款信息,选择房产税点击【缴款】按钮确定缴款。第八步、缴款完成后,可在【完税证明】下选择缴款日期及税款所属期打印缴款凭证和开具完税证明。提醒: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应税税源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需要在房屋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申报。来源:众可信财税声明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金穗源!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4月2日 下午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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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案例】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流程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我们为大家梳理了营业账簿印花税相关政策和申报流程,一起来了解下吧!政策梳理1.申报期限(1)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2)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2)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3)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3.其他注意事项(1)已按年核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如当年度无需缴纳税款,也应按年进行“零申报”(计税金额为0元)。否则会产生逾期未申报记录,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以及购买发票。(2)自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后,其他营业账簿已不在印花税列举税目内,除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外的其他账簿不再征收印花税。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应以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认定为前提,纳税人可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纳税人一户式查询”——“基础信息”——“税费种认定”,查询具体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如纳税人存在应税营业账簿,且未认定相应税(费)种,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申报流程第一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第二步选择“印花税申报(按年)”对应的“税源采集”。注意:若企业已核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当期应申报税种”中会自动带出印花税税种申报。第三步税款所属期默认为2023-01-01至2023-12-31,点击“新增采集信息”。第四步情形一已按年核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如当年度无需缴纳税款的,直接点击“一键零申报”。根据系统提示,跳转至申报界面,点击“申报”完成零申报。情形二存在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系统自动带出一条税源信息,双击该行次即可弹出“税源明细录入页面”。未自动带出税源信息的,则点击“增加”按钮。在税源明细录入页面,填写相关数据信息后,点击“确认”。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点击“保存”—“确定”。第五步点击【返回】,回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勾选需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即申报完成。来源:上海税务声明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金穗源!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3月21日 下午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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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案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操作指南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征期即将到来,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房、土两税的税源采集流程吧!税源新增的,请参考本篇新增税源信息部分进行新增税源信息采集;税源变化的,无需重新采集,参照本篇修改/删除税源信息部分修改;税源无变化的,可直接跳过税源采集,参考操作指南(申报篇),进行合并纳税申报。一、采集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如下图所示。图1-1-1电子税务局主页面(一)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路径通过【合并纳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如下图所示。图1-2-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路径(二)房产税税源采集路径通过【合并纳税申报】—【房产税税源采集】,如下图所示。图1-3-1
3月19日 下午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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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应用及税会差异难点实操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课程时间】2024年3月21-22日【课程地点】郑州【咨询热线】187
3月4日 下午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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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案例】发生代扣代缴事项,增值税这样做!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问: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有这么一张《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这张表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报呀?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时需填写此表格。Tips: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的主要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了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该如何填写?答:《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上应如实填写扣缴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人名称、征收机关名称、代扣代缴项目、代扣代缴凭证编号、税额的相关信息;将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相关信息手动填写到附表二“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第7行次,如下图所示。问:取得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如何办理抵扣勾选?答:请看这里~首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在【业务办理】模块——点击【发票勾选确认】——点击【抵扣类勾选】。进入抵扣勾选功能页面,点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选择查询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选择需要勾选的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若勾选发票数量较多也可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后上传。若需要撤销勾选,则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选择好【查询日期起止】,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到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信息。勾选要撤销的发票信息,点击【撤销勾选】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撤销勾选。提交抵扣勾选后,点击【统计确认】,如果当前税款属期没有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点击【申请统计】。申请统计提交后,系统将对纳税人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对统计表进行确认后,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出现弹窗提示,点击【继续】。若确认结果有误,也可以通过撤销确认。来源:上海税务声明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金穗源!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月27日 下午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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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动态】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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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 下午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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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梳理】印花税14项实务处理及要点,务必掌握!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金穗源编辑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从总体上看,印花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多项配套政策,如:《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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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辽政办发[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消防等配套工程建设,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五、支持项目开工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落实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六、支持开发企业调结构。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七、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奖励政策。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惠民楼盘”将给予购房人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和家装补贴等优惠。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召开区域房交会,自行出台优惠政策。八、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手续的项目,购房人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九、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二手住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1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购买房产面积大于出售房产面积的,按面积差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十、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用途项标明自住的,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十一、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十二、大力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从2016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十三、高端人才购房享受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盛京人才”战略,对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等由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十四、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十五、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居住。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落实“两权”可抵押贷款政策,为进城购房的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1市3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十六、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各地区要切实保障本区域内购房者子女就近入学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施“以居住时间为准”的入学政策。十七、支持两地分居家庭、农民工和外籍人士购房安家。两地分居家庭在沈阳市购房安家的,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在沈阳市购房的农民工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并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外籍人士在沈阳市购房不受套数限制。十八、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出台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十九、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置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征收,即建设项目如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办理前缴纳配套费;不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缴纳。取消建设项目的安措费、社保费收缴和拨付。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未公开的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二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避市场风险。二十一、大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支持在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每人可以领取3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向外来务工人员、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等倾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壮大发展。二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摸清并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市督考办要将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各地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建立考核制度。声明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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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西藏开展试点工作,全国已实现全覆盖!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自12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全国均已开始实施数电发票,我国进入了数电票新时代。关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小金都已经梳理好啦,接下来一起看看吧。(温馨提醒:蓝字部分点击即可查看政策原文哦)全电发票实务指引1.“全电发票”受票辅导指引2.全电发票如何实现“批量开具”?3.开具错误&销货退回,如何红冲全电发票?4.全电发票开票项目信息维护操作指引5.全电发票纳税人,客户信息如何维护?6.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合集(一)7.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合集(二)8.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方,如何开具折扣发票?9.《数字化电子发票全流程系统操作问题解答》10.取消电子发票领用,全电发票时代正式来临!全电发票各地政策1.广东广东: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深圳: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2.福建福建: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厦门: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3.北京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4.江苏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5.浙江浙江: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宁波: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6.上海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7.山东山东: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青岛: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8.四川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9.河南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10.河北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11.湖北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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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号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西藏自治区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西藏自治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xizang.chinatax.gov.cn:8443/或https://tpass.xizang.chinatax.gov.cn:8443/。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西藏自治区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附件1:数电票样式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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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梳理】印花税14项实务处理及要点,务必掌握!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金穗源编辑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从总体上看,印花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多项配套政策,如:《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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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指南】一文学会“数字化电子发票”之发票红冲事项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一、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规则(一)票种间红冲规则1.数电票能够对数电票、数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2.数电纸票可以对数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进行红冲。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数电纸票进行红冲。(二)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受票方情况分类处理的规则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三)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情况分类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二、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流程(一)开票方开具数电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无需受票方确认,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第二步: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页面】“发起红字信息”,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将自动带入到页面。第三步:选择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按钮。第四步:(1)若选择的数电票票种是“电子发票”,则跳出如下提示:点击【确定】,即自动开出红字发票。(2)若选择的数电票票种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提示确认单提交成功。由于无需对方确认,开票方可以直接点击【去开红字发票】,完成红字发票开具操作。(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以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确认单》为例:操作流程如下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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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北京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北京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etax.beijing.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北京市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三、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九鼎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四、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六、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七、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数电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0月27日声明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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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这些问题您是否也有共鸣?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近日,多家知名房地产欠缴土地增值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点击下方蓝字查看详情](1)SOHO中国欠缴土增税及滞纳金近20亿!(2)友好集团上半年净亏损1.01亿,应补土增3.65亿!土增清算不彻底,营收下降,甚至亏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近两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调整,高杠杆的运营模式给企业埋下了重大的资金风险。税务机关清算节奏加快,现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受限,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迟迟不能解决,势必会使得清算结果失实。企业该如何应对呢?01站在税局的角度1.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激增,各地税务机关积累了一定的应清未清项目,部分地方要求集中快速清算,在规定时间内要完成。2.部分企业清算后即欠税,税款无法及时入库,面临财政收入的压力。3.土增税政策复杂,在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权益之间较难平衡,是造成税企争议的重要方面。02站在房地产的角度1.企业来不及票、款全清,影响清算成本扣除。2.部分房企账面无足够的现金用来支付清算补缴税金。3.现有部分清算政策合理性有争议,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土增政策复杂,有争议,是的。这不,近期小唐同学,“写给地产财务同仁的一封信(一)”[点击查看]就引发了众多房地产财总的共鸣:1.清算单位仅仅是开发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为什么不能确定一个唯一标准呢?2.增值税差额纳税为什么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业务处理呢?3.红线外支出支持扣除,什么时候可以发展到地方?4.争议问题当地未明确,我们如何处理?参考别的地方?5.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际支付”,质量保证金是不是取得发票就可以扣除?......除了上述典型业务,结合大家的反馈,小金梳理了一些土增清算的共性问题,看看是不是也是困惑您的问题。郑重提醒大家,通过本次问题调研,金穗源课研组将结合这些问题,对土地增值税学习内容进行革新升级。所以,各位爱学习的财总们,请您务必认真对待哦。识别左边二维码参/与/调/研获/取/资/料温馨提醒为了感谢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财总,您投票后,我们将赠送您一份房地产财务必备的《土增税负测算表》。记得将投票成功的截图保存哦,凭截图联系您的专属客服获取资料,没有专属客服的,识别二维码“点开扫码”联系金穗源管家获取。《土增税负测算表》鉴于平台调研的局限性,实务中,如果大家还有自己所关注的问题,可以通过“留言”/“私信”/“联系您的专属客服”,向我们反馈具体问题。本文系金穗源原创文章,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不注明来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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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地产财务同仁的一封信(一)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各位地产的财务同仁:见字如面,展信如晤。很荣幸能在浩瀚的数据空间与你相遇,我也是一名地产会计~2019年学校毕业后,游历辗转,或者说是在导师的建议下,最终我迈入了房地产行业,开启了财税经验积累的历程。截至当前,尽管已经工作四年之久,但经验却廖若星辰,屈指可数。有幸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过一些实务学习课程,但结果却是越学越不会了,或者准确的说,是我找不到理论依据了。适逢良机,我仅就土地增值税问题做一总结,将困扰自己的几个业务问题,阐述出来,看大家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菜鸟的问题毕竟是菜鸟的问题,有些问题可能提的不对,再或者您认为本就不是问题,诚恳的希望各位老师,留言告知,我必虚心回复,认真总结。1.清算单位的认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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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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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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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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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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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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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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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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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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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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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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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保障性住房各税种优惠,明确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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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改制重组契税优惠,延续实施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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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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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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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新进展,车票报销无需再打印!(附:政策合集)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税局官宣,火车票、飞机票报销无需再打印!近日,湖北、河北、黑龙江三省同时发布公告,宣布加入数电票开票试点。在三省发布的公告中,新增了「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时税务局也宣布,自然人铁路客票及航空客票的发票开具以后将统一至“个税APP”中,无需再另外打印。政策原文: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也就是说,自然人作为出行人取得的发票,由销售方在开票时准确填写旅客运输服务、民航铁路等特定业务的出行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发票将自动归集至“个税APP”中,纳税人可在“个税APP”中将开具好的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电子客票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进行报销。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样式:目前,大部分地区均已开始实施数电发票,关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小金都已经梳理好啦,接下来一起看看吧。(温馨提醒:蓝字部分点击即可查看政策原文哦)全电发票实务指引1.“全电发票”受票辅导指引2.全电发票如何实现“批量开具”?3.开具错误&销货退回,如何红冲全电发票?4.全电发票开票项目信息维护操作指引5.全电发票纳税人,客户信息如何维护?6.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合集(一)7.发票电子化,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合集(二)8.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方,如何开具折扣发票?9.《数字化电子发票全流程系统操作问题解答》10.取消电子发票领用,全电发票时代正式来临!全电发票各地政策广东广东: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深圳: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福建福建: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厦门: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北京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江苏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浙江浙江: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宁波: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上海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山东山东: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青岛: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四川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河南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河北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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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黑龙江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黑龙江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黑龙江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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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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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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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河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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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红线外支出不能扣除成本高?有1个解决办法!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红线外支出在计算土增税时,能作为成本抵扣吗?实务中各地处理口径不一致,今天小金就和大家结合案例讨论一下红外线支出扣除的问题。含义“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支出。如,在项目规划外承建道路、桥梁、公园、学校、医院、绿化等设施发生的支出。两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生“红线外支出”。1.是在土地置换政府项目中,政府部门会将“红线外项目”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2.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提升项目品质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点击学习:房地产企业红线外支出的财税处理】其中,对于第一种红线外支出,有的省市认可红线外支出计入土地成本,如:湖北、广州、海南、桂林、重庆;有的省市则不认可,比如:江苏、山东、山西、江西;有的省市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往往很难扣除。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红线外支出不得扣除往往影响是最大的,也是本次讨论的重点。【点击学习:红线外支出土增扣除的各地口径】对于第二种红线外支出,税法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本开发小区内”支出。所以,不予扣除。实操中,大家则应尽量避免或降低红线外成本支出金额,从而降低税务成本。那么,接下来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真实案例济南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时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12亿元,政府返还2亿元要求A公司在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园作为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收到的2亿元作为政府补贴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000万;土增清算不得扣除成本,增值额增加2.6亿元,多缴纳7800万的土地增值税。共计缴税1.28亿元。如此一来,A公司亏损极大!那么,有什么别的规划方式吗?解决办法小金在这里认为:可以转变一种思路!首先由政府发文指定返还金额用途,这样这笔资金便是市政基础建设费用。对于A公司来说:企业所得税按期/按进度计算收入;土地增值税作为政府建设服务红线外支出可以扣除。对于政府来说:返还的2亿元是支付给A公司的预付工程款,属于政府购进建筑服务。对于特殊业务-红线外支出的问题,王老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课程中有专题讲解(扣除篇),从收入、扣除到特殊业务和清算,直击当前新形势下的土增清算的风险点与规避技巧,紧扣当地土增政策,帮助企业坚守利润。本文系金穗源原创文章,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不注明来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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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对拆迁户的“实物补偿”,如何税务处理?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旧城改造,涉及对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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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建筑业常用财税政策集锦及实务处理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建筑业经营周期长,外部环境特殊、成本费用复杂、财税管控难度大、税收风险高。准确进行财税处理的前提是务必对相关政策以及业务熟练掌握,关注我们的不少穗友都从事的建筑业,小金在学习的同时对建筑业的财税实务处理梳理归类。目录一、政策集锦1.会计类2.增值税3.所得税4.个税5.行业类二、实务处理1.视频学习2.实务文章一、政策集锦1会计类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及指南——生物资产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5.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6.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7.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2增值税国家1.增值税暂行条例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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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车位收入、成本等争议问题的各地口径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车位按照空间位置可分为地上的车位和地下的车位,按照权属归属可分为业主共有的车位和开发商所有的车位。关于车位,总局仅有原则性规定,各地出台了不同的政策来规范车位的税收问题,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由于车位的税收处理比较敏感,因此,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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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30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问题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金穗源本期面授课【济南】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财税法风险管控策略(9月21-22日)【郑州】2023数字税控下房地产企业全流程涉税稽查实案训练营(二)(9月21-22日)【石家庄】企业税收风险预警应对稽查案例分析与税企争议处理(9月20日)一、不计或少计收入1.完工产品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项目已竣工备案或已入住,取得预售收入挂账预收帐款,未结转销售收入。2.预售收入不及时入帐。如计入预收款的定金、售房款计入其他应付款。3.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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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九鼎财税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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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房地产各税种常用税收政策集锦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金穗源编辑整理在房地产企业的财税处理工作中,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必要的,应穗友们的需求,小金为大家梳理了房企各税种常用税收政策集锦,记得收藏学习哦!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4.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5.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6.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7.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8.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9.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10.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11.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12.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1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15.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6.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7.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9.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0.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2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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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邀约】税苑微诊,建筑业专场!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建筑业经营周期长,外部环境特殊、成本费用复杂、财税管控难度大、税收风险高。关注我们的不少穗友都在从事建筑业,那么遇到建筑业疑难问题怎么办?本期《税苑微诊》为大家解决建筑业专题财税疑难问题。如果您有问题,可以带到直播间请教老师哦。您提出问题,专家给出答复,所提问题即时解答!您想要解决建筑企业中哪些财税问题呢?您想知道同行都在关注哪些财税问题吗?您想快速积累建筑业实务经验吗?……本期【税苑微诊】会在视频号同步直播❗直播提前到下午三点了哦,关注的穗友记得提前进入直播间❗为了避免大家错过精彩内容,提醒大家一定要点击下方“预约”哦,这样开播就会有实时提醒啦!同时小金对建筑业的财税实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类《财税答疑合集》,79个。其中囊括了建筑业预缴、挂靠、农民工、缺票、用工模式等一系列问题,与穗友们一起分享!大家可以点击蓝字学习哦!建筑业财税答疑合集1.【财税答疑】提供不同工程项目,如何预缴税款?2.【财税答疑】建安业跨区域预缴个税,后续如何账务处理?3.【财税答疑】异地施工工程,都需要预缴增值税?4.【财税答疑】建筑业收到预收款,一定要预缴增值税吗?5.【财税答疑】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6.【财税答疑】预付款开专票挂账,可以不确认收入吗?7.【财税答疑】异地跨省施工人员的个税,在哪里申报?8.【财税答疑】建筑业跨区域多预缴的增值税,在哪退税?9.【财税答疑】建筑工程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10.【财税答疑】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何与销项税票匹配?11.【财税答疑】提供建筑服务的第三方,和谁结算开票?12.【财税答疑】包工头代开的发票地点与施工地点有关系吗?13.【财税答疑】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的旧挖掘机,如何开票?14.【财税答疑】建筑集团三流不一致,发包方能否抵扣增值税?15.【财税答疑】建筑公司购进自产免税苗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16.【财税答疑】建筑业要求电梯公司全额开13%发票,可以吗?17.【财税答疑】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减按0.5%征增值税吗?18.【财税答疑】三流不一致,分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19.【财税答疑】建安企业有留抵,还要预缴增值税?20.【财税答疑】建筑业材料进项税无法划分,如何转出?21.【财税答疑】因纠纷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22.【财税答疑】发票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可以吗?23.【财税答疑】专用发票没有填写数量、单位和单价合格吗?24.【财税答疑】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纳税调整吗?25.【财税答疑】完工后拆除的工地临时建筑,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吗?26.【财税答疑】施工用甲方的水电费,分割单能否税前扣除?27.【财税答疑】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抵扣?28.【财税答疑】建筑业哪些保险,可以税前扣除?29.【财税答疑】电子专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30.【财税答疑】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购买方可开具为个人?31.【财税答疑】收到发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款,是否开具发票?32.【财税答疑】专票抵扣联次丢失,应如何处理?33.【财税答疑】建筑企业收到违约金、赔偿金,是否需要开发票?34.【财税答疑】劳务派遣企业能否按客户或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式?35.【财税答疑】建筑企业5种情形,可简易计税?36.【财税答疑】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37.【财税答疑】承包不同项目,可以分别选择计税方法吗?38.【财税答疑】供电建筑工程是否可以按照甲供工程计税?39.【财税答疑】建筑业一般计税,可以改为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吗?40.【财税答疑】建筑企业清包工方式的劳务分包,能否按9%开票?41.【财税答疑】建筑业,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计税方法吗?42.【财税答疑】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43.【财税答疑】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款和安装费,如何缴税?44.【财税答疑】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分包方如何开具发票?45.【财税答疑】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如何开具发票?46.【财税答疑】签订公路施工合同,同时销售水泥,如何开票?47.【财税答疑】异地工程项目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48.【财税答疑】跨区项目部,如何就地预缴所得税?49.【财税答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申报时扣除吗?50.【财税答疑】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51.【财税答疑】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52.【财税答疑】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53.【财税答疑】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54.【财税答疑】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什么时间内变更?55.【财税答疑】什么是视同独立纳税人?56.【财税答疑】总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57.【财税答疑】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58.【财税答疑】总机构申报时应如何填报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59.【财税答疑】对建安业项目部预缴企税有何规定?60.【财税答疑】异地建筑项目,在申报缴纳时补交城建税吗?61.【财税答疑】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62.【财税答疑】母公司员工在子公司工作,如何税收处理?63.【财税答疑】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公司开票,谁缴纳个税和社保?64.【财税答疑】代发农民工工资,谁来代扣代缴个税?65.【财税答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怎么存?66.【财税答疑】个人从事建筑工程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税?67.【财税答疑】支付给包工头个人的劳务报酬,可以开具发票吗?68.【财税答疑】建筑分公司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优惠?69.【财税答疑】总分机构税率不同如何纳税?70.【财税答疑】哪些分公司可以不就地分摊交所得税?71.【财税答疑】分公司汇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72.【财税答疑】挂靠企业,如何合理拿走项目利润?73.【财税答疑】被挂靠方开票,属于虚开发票吗?74.【财税答疑】材料采购后直接用于现场施工,成本如何计算?75.【财税答疑】罚款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76.【财税答疑】个人发生应税业务,如何税前扣除?77.【财税答疑】销售电梯及安装服务如何开具发票?78.【财税答疑】自建围墙需要缴纳房产税吗?79.【财税答疑】汇总纳税,分公司备案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金穗源视频号也有专家老师的视频讲解,小金精选了一个与质保金有关的内容给大家,更多精彩赶快关注我们金穗源视频号吧~~~更多学习事宜,可以通过联系您的专属客服了解,没有专属客服的,可以识别二维码“点开扫码”加好友,由业务人员引导大家学习。本文系金穗源原创文章,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不注明来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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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类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集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一、房地产开发点击学习:房地产各税种常用税收政策集锦(一)增值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优惠内容】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2.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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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清算”有争议,各地口径可以借鉴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土增清算后,再取得的成本票据,可以再次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吗?”这就涉及到了土地增值税的“二次清算”。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是房地产企业具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为便于大家学习,小金将各地关于“二次清算”的政策规定进行梳理,详见正文。“二次清算”实务分析1.土增税二次清算为什么这么复杂?2.土增税可否补计成本进行二次清算?3.土增税二次清算,需要税务同意?4.房企项目可以进行土增二次清算吗?目录1.湖北2.山东3.北京4.重庆5.广西6.河北7.辽宁......1湖北省规定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2山东省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或退还手续:(一)已清算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二)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关于印发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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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发布,删减视同销售、新增不征税项目......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增值税立法进程及热点关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2.增值税法(草案)十个要点&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比对表3.增值税法(草案),这几点说明要了解4.增值税立法,从实务角度提出的5个建议5.增值税立法草案,二次审议!6.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7.增值税税率简并,进一步适当推进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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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增值税法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充实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完善留抵退税制度、细化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等方面作了修改。草案二审稿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近年来实行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草案二审稿吸收了近年来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成果,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明确留抵税额的两种处理方式: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为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草案二审稿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为突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明确,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据悉,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0%左右。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对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规定。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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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税企双方的难题如何有效解决?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近两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调整,高杠杆的运营模式给企业埋下了重大的资金风险,一批民营房企纷纷暴雷陷入了流动性困境。税金是企业的刚性支出,而土增税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现阶段清算,不仅加大了企业的压力和困难,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带来挑战,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如何面对,笔者对此做粗略的探讨。一、房地产企业的困扰1、税务机关清算节奏加快,企业来不及票、款全清,影响清算成本扣除。现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受限,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迟迟不能解决,有的在走诉讼程序,供应商一般是不付款就不给票,若此时清算,相关无票成本大概率是不被认可,势必会使得清算结果失实,而大部分地方无二次清算机制,会实质性造成企业多补税或者少退税。2、部分房企账面无足够的现金用来支付清算补缴税金。房地产企业经营需要资金高度集中,一般由集团在各个项目公司之间进行统一调拨使用,一旦产生流动性困境,就是整个集团的资金困境,项目公司清算需要的资金很难在短期内调配到位,企业不得不面临清算后即欠税的局面。3、现有部分清算政策合理性有争议,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土增税是人为的将开发项目按照不同分期、不同产品类型重新计算收入、扣除额及税金,不同的分期、分摊对税金的影响极大,经常会出现由于各期切分不均等而导致分摊成本差异较大的情况,也会出现同一清算单位内因不同产品类型成本分摊不匹配低毛利反而高增值的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制定和执行中未给予纳税人充分的权益争取空间,一刀切、单一化处理占多。如何做到对有争议政策的合理运用,进而保护我们纳税人的权益呢?《房企税务经理》就是专为此研发的产品,专攻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全流程、全税种、多角度,聚焦行业热点实务难题,最大限度化解涉税风险。专项培养,让您短时间内成为房地产财税行业的佼佼者!二、税务机关的困扰1、上级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要完成,否则要面临考核和问责。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激增,各地税务机关积累了一定的应清未清项目,部分地方要求集中快速清算。清算申报和审核时间受系统管控,而土增税又是较为复杂的税种,税企政策理解争议也会比较多,过程中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做沟通,基层人员时间紧任务重,是切切实实的苦差事。2、部分企业清算后即欠税,税款无法及时入库,面临财政收入的压力。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房企,可动用流动资金几乎枯竭,而项目公司到清算阶段往往已经无资产可供处置,税务机关短期内较难将清算欠税追缴入库,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主官对税务局的考评。3、土增税政策复杂,在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权益之间较难平衡,是造成税企争议的重要方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多注重外在形式的审核,少考虑内在本质,比如对售价低于同期价的一律调整、对清算单位划分一律以某个单一证照为准、对成本分摊一律以面积均分等,虽然此举实现了一定的公平、公正,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但是可能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而降价促销,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审批、快速开发而人为将同一期的项目分为多个证照,有企业不同业态实际成本差异巨大等,若简单化、一刀切的执行政策势必会侵害纳税人的权益,引发征纳矛盾。三、相关工作建议1、税务机关在制定清算任务时充分调查,对纳税人成本结算、发票、付款等做重点评估,确实不影响清算结论的再发清算通知。对部分已经启动清算,但因资金困难而无法在审核期间内做到票、款全清的企业,可以凭双方协议、法院判决等作为成本认定的辅助依据,纳入纳税人承诺事项管理。2、对于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清算后即欠税的企业,如符合总局2016年81号公告的,可以允许企业先申请所得税退税,用所得税应退金额抵减土增税欠税金额,以此降低纳税人滞纳金成本。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要主动、及时、诚实的与税务机关沟通,报备企业情况,让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动态,增进互信,共同配合完成好税收征纳工作。3、税务机关可以将争议解决机制前置,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减少征纳矛盾。一方面可以经常性组织房地产企业进行座谈或调研,了解纳税人对于当地土增清算反映强烈的政策诉求,及时制定执行口径或者向上级机关反映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对清算审核中出现的较大的税企争议点进行专项研判,可以邀请纳税人代表、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与税务局内部专家一道开展,充分论证、化解争议。来源:税屋网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金穗源!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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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税讯】增值税立法草案,二次审议!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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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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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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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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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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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件公开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二、主要内容(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1.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2.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3.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三、保障措施(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更多提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房企常用税收政策集锦#房地产各税种实务处理#建筑常用税收政策集锦#建筑业全流程税会处理关于我们金穗源商学苑|土地增值税金穗源|金穗源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抖音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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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小微&个体户减税优惠,延续至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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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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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个体户200万以下个税减半,优惠力度再加大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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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

温馨提醒公众号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精彩内容,记得读完点"赞"和"在看",或者设为星标哦,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促进公平准入1.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