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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口袋罪的限缩及其意义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口袋罪的最大特点是法条的文字表述上包含诸多异质的、不同类型的行为,因而形成了类推解释的契机,导致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也误用口袋罪的规定。口袋罪的形成虽然源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但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的滥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妨害药品管理、催收非法债务等罪,明显限缩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经营与寻衅滋事三个口袋罪的适用,而且新增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对应的口袋罪。司法机关应当领会《刑法修正案(十一)》限缩口袋罪的立法精神与指导意义。刑事司法应当坚决贯彻罪刑法定主义,限制乃至拒绝适用不明确的刑法条文;应当摒弃重刑观念,力求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应当正确对待公共法益,通过判断个人法益是否受到侵犯来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法益,避免以保护公共法益为由侵害个人自由;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尽量规定对值得处罚的犯罪行为适用明确的分则条文,而非适用口袋罪的规定。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口袋罪;罪刑法定;重刑主义;司法解释《当代法学》2022年第4期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内容摘要:刑事立法论上的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虽然就犯罪的成立范围表现出明显的对立,但对犯罪的刑罚处罚范围不一定存在实质分歧;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并存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给予刑罚处罚的普遍做法,不必用也难以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来解释,不应得出“某种行为根据行为规范构成犯罪但根据裁判规范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在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不可避免的当今时代,刑事司法应当摒弃“有罪必罚”的观念,积极推进“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对于大量情节较轻的犯罪只需认定犯罪的成立(可以同时给予非刑罚处罚),不必科处刑罚,这是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实现预防犯罪目的)与自由保障机能的最佳路径。关键词:犯罪的成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