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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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ICP备案和APP备案的影响——从个人开发者、个人博客运营和普通消费者视角

个人网站:legalwyy.com联系方式:admin@legalwyy.com最近看到2023年8月工信部发布的信管〔2023〕105号新规,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制度,在互联网尤其是程序员论坛V2ex引发热议。不禁感怀,这则新闻和我最近编撰发布的长达27000字的实务文章《新型在线服务商帮助侵权责任扩张论》存在不小关联,“备案”一词也令我这个为数不多坚持持有多个域名、长期运维个人网站的法律人感触不已。今天即兴发挥一下,抽出半小时写一篇短小的随笔供大家参考。一、从“ICP备案”制看互联网“个体户”市场的没落对于任何涉及互联网监管政策的辩论,均会有一类观点出现在人们视野中,他们认为: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管制是理所当然的,全世界即便是最标榜自己“散漫”的经济体,都免不了要实施和我国ICP备案、APP备案类似的准入制度。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国是主要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里,对个人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最完善的设计者。这里所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开发者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做一些开源程序,为了赚点小钱提供些付费增值服务的(这类开发者通常不会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公司,大多在起始阶段自己建内测QQ群、微信群招揽生意,直接提供安卓端APK安装包或从IOS渠道走Testflight发放内测名额);2、各行各业中,希望部分脱离国内外巨头公司旗下[社交平台]和[信息流分发渠道]的控制,使用个人域名搭建个人网站、博客对外提供展示服务的(他们主要由计算机专业及衍生领域、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和极少数业余爱好者组成)。作为长期混迹全球服务器市场的老玩家,可以说,我从来没在世界上其他地区遇到像国内这样夸张的KYC制度。KYC是"Know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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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在线服务商帮助侵权责任扩张论(下)——突破“避风港原则”的神盾

(续接上文,点击图片可以跳转。)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链条中新型在线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二)云计算服务模型:衡量在线服务商控制能力的新方法1、本地部署”模式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DMCA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文称“《条例》”)中对在线服务商的类型划分,是建立在服务商之间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推定之上而构建的帮助侵权责任衡量方法。例如,当我们认为自动接入、传输、存储、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无须对UGC社区用户上传内容尽很大的注意义务时,我们必然是在互联网产业分工细化的背景之下考虑的——UGC社区服务商不可能同时又控制前述层次更低的服务;接入服务商和搜索引擎服务商、UGC社区互相独立,它们就好像工厂流水线不同层次、不同环节的分工者一般。但倘若一家互联网巨头“自产自销”、自给自足,将从接入、传输、存储、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全都囊括在自己的商业帝国之下,阁下又该如何应对呢?On-premise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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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在线服务商帮助侵权责任扩张论(上)——为什么微信小程序平台不是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者?

注:初稿创作于2021年7月,原文标题《试论短视频侵权传播过程中相关电信服务商的责任问题》。本文于2023年7月重新修订和完善。由于篇幅过长,预计20000-30000字左右,故分两次发布,第二篇将于明日同一时间发布。原文本是在短视频信网权侵权纠纷的诉讼背景下创作的职务作品,探讨CDN服务商可能承担的帮助侵权责任。但此次大幅修订文章的原始动力,在于笔者不认同此前“微信小程序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故为文章取了一个更符合本文写作意图的副标题(原标题在下文以粗体形式列明)。笔者希望借用此前的研究成果,更进一步,探寻该判决引发我不满的原始动机和理论基础。本篇上半部分可能的亮点,在于第二章第(一)点中初步探讨的十种可能引发服务商类型认定困难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①域名注册商、公共和私有DNS域名解析服务器;②CDN服务商高级自定义规则和衍生的数据编辑、编码功能;③云服务器托管、VDS端口租赁、中转面板;④云原生方案、Serverless无服务器部署;⑤虚拟化技术、服务器控制面板和容器编排管理平台;⑥CMS内容管理系统和黑灰产站群;⑦其它开源软件及其付费订阅、维护和托管服务商;⑧公有云盘、网赚网盘和WebDAV协议;⑨软件应用商店、免安装体验以及APP内部小程序开放平台;⑩ChatGPT等基于语言模型的AI聊天平台。这些讨论或许不够严谨和深入,但绝对足够前沿、并且需要一定的技术知识储备。明日将发布的下半篇,引入云计算服务模型,就新型在线服务商对侵权内容的控制能力和注意义务进行抽丝剥茧,期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新的灵感。文章系业务随笔和日常写作安排,并非严谨的论文,故其中存在的错误敬请谅解,期待各位予以勘误。作者联系邮箱:admin@legalwyy.com云计算服务模型视域下新型在线服务商帮助侵权责任扩张论——突破“避风港原则”的神盾摘要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链条中,梳理特定纠纷中所涉的各类在线服务商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尤为重要,这关乎版权维权方能够在多大范围列明被告主体,全面实现权利救济,同时附带性地获得管辖连接利益,便于实务工作推进。在服务商角色定位过程中,针对现有制度下法定“有名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模式落后的问题,本文试图引入“云计算服务模型(本地部署-IaaS-PaaS-SaaS)”的方法,将新型在线服务商的责任承担可能纳入讨论。在认定服务商侵权责任方面,本文认为应基于服务商特定功能架构或业务模式,具体判断其对侵权内容的控制能力和知晓状态,合理分配注意义务,万不可仅凭“刻板印象”或僵化地按照服务商法定类型对号入座。避免错误判断在线服务商对侵权内容的控制能力,有助于妥善界定服务商在识别和处理版权投诉时的客观能力和实现成本,从而有效缓解“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泛化倾向,更精细地解决“通知-删除”规则、红旗标准乃至超越红旗标准在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前言近年来,作品信网权保护始终是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热点,这得益于全球流媒体行业的以及其它作品分发销售市场的迅猛发展。然而,疫情过后,整个互联网内容市场也开始经历一系列发展问题:其一,市场消费端接近饱和,竞争日益激烈,内容成本居高不下,难以获得投资者青睐;提高订阅收费、加强盗版和账号共享打击的计划引发消费者普遍反感和广泛批评;更多人开始选择盗版市场,从而带动该黑灰产业繁荣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广泛,侵权手段和形式不断创新。其二,短视频等下游、碎片化流媒体市场以其信息获取便利、价格低廉的服务优势强势攫取了原本属于传统流媒体服务商的利益,直接侵权的视频与二次创作的解说鱼龙混杂,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日益隐蔽。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即便是此前的短视频侵权热点,绝大多数学术和实务讨论均着眼于作为“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的短视频平台本身,极少将视野拓展至短视频侵权链条中其它“默默无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与短视频业务相伴相生的存储服务商、CDN分发服务商乃至基础电信运营商。与此同时,在国内,阿里云“云服务器”第一案、微信小程序第一案首次将新型在线服务商的角色定位问题纳入公众视野;在国外,针对Cloudflare的DNS域名解析服务器下达的版权禁令、美国广播公司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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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毫无疑问是一场骗局——基于奥瑞冈式辩论的研究范式

作者:王宇扬同步发布至个人网站:legalwyy.com作者邮箱:admin@legalwyy.com(关于相关内容的研究、探讨和交流,请尽量通过作者邮箱联系。平日较繁忙,因此无法及时回复后台私信。)目录前言(一)
202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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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技术与法学问题7000字综述——对过去一年13万余字研究成果的回顾

前言截止本文发表之日,正值笔者研究翻墙问题一周年之际。2020年5月2日,在朋友的鼓励下,我的第一篇“翻墙”系列文章成功发布,并推送给了自己仅存的13个订阅号读者。一年间,我陆续撰写了18篇系列文章,粗略计算已形成13万余字成果,而粉丝数也增长了1000倍。抛开前述“数据主义”的桎梏,重新审视这数十万字,其中有费尽心思、自己较为满意的部分,亦有少许文字存在划水、重复“造轮子”的嫌疑。每每翻阅自己的公众号,时常感觉“翻墙”相关的文章过于冗杂与分散,不利于展现笔者体系化、长期的思维过程,亦不利于后来者从整体进行审视、批评与指正,进而在笔者基础之上进一步展开分支研究。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以简略的文字对过去一年的成果进行总结,并将本文的字数控制在七千字以内,以便读者阅览。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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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旧文《“翻墙”浏览器冷思考》——“翻墙”市场的昙花一现与惨淡结局

著作权声明:本文首次发表于2020年10月10日,原标题为《“翻墙”浏览器冷思考——可疑的经营资质、未知的合规风险以及被架空的隐私政策》。现删除部分激进表述,对翻墙浏览器技术原理以及合规风险部分的分析予以保留并重新发表,聊作纪念。前言距离第一次发表该文已经过去4个月了。还记得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各种名称的“翻墙”浏览器app和PC端应用层出不穷,当时调研、收集和测试的软件就包括以下11款:1、福建紫讯公司运营的:①灵狐浏览器;②quickfox加速器;③紫鸟超级浏览器;④酷鸟浏览器;2、江苏萃起公司运营的:①金盾跨境浏览器;②雷兔跨境浏览器;③腾浪跨境浏览器;3、上海丰炫信息技术公司运营的:①绿光浏览器;②tuber浏览器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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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W的授权基础与“突破GFW”行刑问题的衔接

目录:一、前提问题:我们在讨论什么?——谨防议题混淆二、GFW可能的授权基础三、GFW授权基础之目的与GFW实际作用效果的割裂四、突破GFW行为的本质与其规制手段本身的混淆与割裂正文:一、前提问题:我们在讨论什么?——谨防议题混淆当我们谈及GFW的授权基础,便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互联网主管部门都不得不对本国法律法规项下所定义的“非法信息”采取阻断措施,即便是看起来最“自由”的国家都是如此,区别仅仅在于阻断的内容和范围;当然,前述所谓的“必然措施”必须要有特定国家特定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注意,我们首先讨论的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直接枉顾事实,陷入毫无意义的“家长制政府”与“自由主义”的价值之辩。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明白,以GFW为首的违法信息阻断措施的授权基础,与“突破GFW”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问题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问题——即前者规定的系国家是否有权力实施阻断措施、以及是否存在行政权力滥用、违法行政情形;后者规定的是公民可否自由地依自己的需求突破前述阻断措施、以及突破阻断措施带来的行政法、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即便政府部门有权设置阻断措施,并不当然意味着他们有权以公民突破阻断措施为由任意行使行政处罚权,因为后者需要独立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支持。在此前的诸多文章中,我们讨论的议题始终局限于后者。更须注意的是,突破以GFW为代表的阻断措施这一行为的本质并不当然等同于行为人已经对违法信息进行传播,更不意味着实施了网络攻击、破坏手段,而是仅限于公民对政府禁止的违法信息进行私人性质的浏览、获取;依据基本的行政法原理,当公民的行为不致造成社会危害时,不应当滥用行政处罚,尤其是在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的现实趋势下更是如此。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在法理上与刑法中的“谦抑性”是同源的,此前广为流传、被誉为法学界典型案例的“夫妻在家中观看黄色碟片”桥段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在明确上述前提,我们可以开始进行GFW授权基础的检索了。二、GFW可能的授权基础经过十分草率的检索,我在下述四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中找到了“可能代表GFW授权基础”的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第四十七条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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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迷思——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另一种体系化思考角度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产生和运行模式,对传统共犯理论提出了挑战,其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诸如“提供木马病毒”、“开发渗透工具”的帮助行为,大大降低了从事网络攻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消抹了网络技术门槛的限制,造成高技术网络犯罪的平民化与泛滥化趋势;其二,基于信息网络交互式传播特征,实行犯得以在自己选定的任意时间和地点,便捷地下载帮助犯提供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辅助工具,而这种工具越来越成为犯罪成功实施的关键性步骤;与此同时,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行犯与帮助犯之间不必产生任何意思联络。基于上述因素,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大有超越实行行为之势。然若恪守传统共犯理论中的从属性原则,结合占据主流地位的片面共犯否定说,导致早期刑法立法例无法对新型网络犯罪的诸多特征(尤其是帮助行为危害性提升)作出有效回应。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3款)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诞生,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的先河,此后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亦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罪名本质上都体现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特殊设定。帮助行为正犯化消除了犯意联络的障碍,就此突破传统“共犯从属性原则”的桎梏。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下,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人不再被视为共犯,而是被看作“正犯”,直接依据刑法分则中的基本犯罪构成对帮助行为予以规制。但作为一种帮助行为,虽然在司法认定上不必遵循传统共犯理论,但在立法例的假想中,必须事实上存在一种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即使系片面共犯)。因此“帮助行为正犯化”虽然突破了共同犯罪理论,但这种立法现象的初衷是为了应对“传统共犯理论难以正确评价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实际作用和危害之缺陷。反过来说,倘若现实情况下,网络犯罪领域不存在传统视角下共同犯罪关系、或不存在帮助行为得以产生实际危害所依赖的实行行为,那么前述立法本身的目的便被架空,失去了现实意义。在理解“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根源的基础上,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结构便显得尤为清晰,前三款体例如下(撇开第四款单位犯规定不看):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早的立法例,该罪名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以及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刑法修正案(七)》增订,扩大了客观要件中犯罪对象的范围,将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亦纳入该罪名规制)③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于《刑法修正案(七)》增订,将前两款犯罪情形下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剥离出来,单独设立犯罪构成,即前文所述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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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系统入口遭临时屏蔽(文末附既往材料备份链接)

注:为了防止文末所附的5个分享链接被不友善之人举报、避免材料被外网不怀好意的人利用,且考虑笔者此前在整合法学问题研究材料(包括100余篇论文pdf、caj源文件分类整理、部分论文重点语句标黄等)、100多个案例检索pdf存档、数据汇编过程中付出了不小的智力劳动,资料大小累计达200MB,因此链接内容收费6元,望诸位理解。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搜索引擎的建立与发展是有法可依的,其直接依据系2015年1月1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议,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第八条
2020年10月30日
被微信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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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浏览器冷思考——可疑的经营资质、未知的合规风险以及被架空的隐私政策

Server内IE浏览器中默认的增强安全配置(ESC)中亦可见一斑——当你使用Windows服务器系统使用浏览器,会发现访问任何网站都需要手动授权,否则将断开连接,这一功能便起到了保护服务器的作用。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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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由立法技术缺陷所引发的文字游戏——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相关文章:《“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网络”概念的规范解释——再论“翻墙”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文简要讨论此前系列文章的遗留问题,即关于“其他信道”的概念争议——究竟系物理信道,抑或是泛指包括“逻辑信道&虚拟信道”在内的一切“信道”?我们先尝试将这句话单独拎出来端详一番,做一个句子结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首先轻易便可发现,该句存在语义上的不明确——“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既可解释为“不得自行建立一切信道or不得使用其他信道”,也可理解为“不得自行建立其他信道or不得使用其他信道”。两种解释方法,使得一个法律条文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拘束效果,前者禁止自行建立一切信道,后者则只禁止自行建立“其他的”信道。当然,这并非棘手的难题,两种方法皆可得出答案:①从句子结构角度看,“其他”系修饰“信道”这一宾语的形容词,因此应当将其纳入宾语的范畴,进而与“自行建立或使用”这一谓语分开来看;②从“或者”这一连接词入手,“或者”前后应当系两个词性一致的概念或结构一致的短语,若将“使用其他”合并对待,则导致连接词前的“自行建立”(动词)与后者“使用其他”(动词+形容词/代词)的结构不一致,其显然是一种错误的句式。然而,顺着这个问题走下去,既然条文出现了“其他”这一字眼,那么“其他”所指代的范围究竟为何呢?这才是关键问题。其实,光凭这句话,是无法就前述问题给予解答的。其原因在于,“其他”这一概念,无论其在句中的功能系形容词抑或是代词,其皆对应某个集合范围内除某一元素(或多个元素)之外的其他所有元素的组合。因此,若不存在任何一个集合(或某一概念外延范围),或未指定前述集合内某一特定元素,那么“其他”这一概念的出现将十分突兀——因为其承载的系“补集”的逻辑功能,然若没有全集概念、没有特定元素,则根本没有“补集”存在的意义。例如:我问小明:你们班这次数学考得怎么样?小明答:其他人考得不错。此时,小明回答中“其他”这一代词或形容词没有任何范围上的确定性,使人们无法获悉其指代的对象。除非相对人主动猜测此句的原意并填补漏洞,倘若恰好洞察到小明此时愁眉苦脸,则可对应地,将小明的原句补充并完善为:“我考砸了,但其他人考得都不错”。此时,“其他”则指代该班级中除小明之外的所有同学。再例如:七年级(3)班的小红这次考试发挥得很好,但该班级内其他人就不怎么样了。此时,句意显然变得通顺了。在这句话中,“其他”作为“人”这一概念的修饰词(形容词),起到限定其外延范围的作用,其范围的规定性取决于前半句,其是指:在”七年级(3)班所有同学“这一集合S范围内,设“小红同学”为这一集合S中的子集A,“其他”即指代S中所有不属于A的元素所组成的集合(范围)。当然,有人会说,例句后半句的主语是“人”而非“同学”,“同学”只是“人”的一部分,有没有可能后半句还包括七年级(3)班的班主任、各科老师、家长呢?——在形式逻辑领域无法企及之处,便是非形式逻辑的用武之处,各位发挥小学语文水平之功力,便可发现,若将后半句的“人”作广义理解,把“班主任”等对象也囊括其中,会导致整句话句意不通顺,其原因很简单——班主任不需要考试。因此,将前述主语与“发挥得不错”这一谓宾结构组合起来,导出了荒谬的结果。截止目前,从上述例子中可得出两项重要结论:①“其他”的含义需要从前句寻找其对应的全集和集合内特定元素;②无法确认集合范围时,可以句子本身承载的实质内涵为依据,缩小、确立其真实含义。回到本文争议句,要了解“其他信道“中所谓“其他”究竟是何意,必须从前文找答案,正如小学英语所学的“one……the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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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ssproxy、具有突破“GFW系统”功能并将审查本地化的“合法”跨境浏览器分析(灵狐、雷兔、绿光、视界通…)

通过《「“规避GFW审查系统”的刑法问题」刍议——(一)三种入罪路径下的22则典型案例》,笔者揭示了现行司法实践中针对“提供具有规避GFW审查功能的工具”采取的三种规制路径(罪名):
2020年9月23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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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墙”处罚的阶段性案例检索(二)——载有具体案情的32个浙江省案例精选

⑧“翻墙”文后记(三)——行政处罚中“申辩不加罚”制度的架空“指南”⑨“翻墙”文后记(四)——针对翻墙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南(附申请书样例)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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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风险的检验流程(张三日记文节选及改编)

当你贪婪地扫视各种条文所包含的事实要件,并寻到与自己研究的某种行为完全一致或最近似的那个条款时——不经意间,你完成了法律人最常做的工作之一,即法律涵摄中的内部证成部分。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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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一篇文章的澄清、兼论“翻墙”违法性之争的来龙去脉

请千万要注意:“不存在隐瞒违法事实”只是我的假定。但如果这种假定不成立;相反,倘若现实中几乎所有的“翻墙”行为处罚决定书都采用了“隐瞒违法事实”的做法,那我关于“翻墙违法”的风险提示就完全是错误的。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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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违法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浙江省仅8月份“个人翻墙”行政处罚达18起(全年60例)

A:不要再自我安慰了。几乎所有既往处罚案例都提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使你是去油管看新闻联播、去instagram看喜爱的明星动态,都是违法行为,且都被实际处罚过。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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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GFW审查系统”的刑法问题」刍议——(二)“VPN技术的中立性”没有任何探讨价值

当然,司法工作者、学者、法学生亦不能放弃希望,应当乐于“在镣铐上跳舞”,至少寄希望于对相关罪名的入罪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刑事处罚泛滥,烦扰民间适法行为的实施,乃至为其他地域、其他国家的人所耻笑。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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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GFW审查系统”的刑法问题」刍议——(一)三种入罪路径下的22则典型案例

VPN服务在网络空间中的技术中立性,将行政部门的通知作为一个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状态的节点,最后依据具体的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对VPN的销售进行犯罪定性,相比于前述两个罪名,这种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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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文后记(一)补遗——历时三个月的行政法问题研习感言

而可怕之处便在于,近几年的新闻,往往使人们先入为主地认为,对翻墙的处罚真的只有“常德津市”、“广东韶关”、“陕西汉滨”三例。笔者在相当长的时间亦错误以为相关处罚仅有零星数例。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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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网络”概念的规范解释——再论“翻墙”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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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墙”处罚的阶段性案例检索——处罚50例、诉讼案件1例

案件事实: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时发现违法嫌疑人周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某小区存在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后被我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某陈述等证据证实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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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over"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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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文后记(四)——针对翻墙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南(附申请书样例)

注意,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系公安局“派出所”,即应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即该派出所隶属的公安局)或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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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文后记(三)——行政处罚中“申辩不加罚”制度的架空“指南”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系违法行政,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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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连续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研究」系列——连续画面的计算机图形学原理(一)​

DirectX引擎的核心代码库来建立对象架构、三维空间位置、运动轨迹及材质信息。程序在运行时由CPU读出这些信息给DirectX渲染引擎生成三维立体的对象及其动画。它不同于其它的3D动画多采用3D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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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次民法案例研习——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分析方法实战

以下这份报告,是我特地从这学期五则案例中挑选出来,作为期末精修作业的终稿,主要涉及瑕疵给付方面的问题。塞到公众号上,权当纪念。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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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车运肉”事件的法律问题回顾——兼论灾害类行政给付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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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文后记(二)——破除行政处罚的神秘主义色彩

但凡行政相对人有上述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反而“应当”甚至是“乐于”依据事实和法律加重处罚的。因此,在翻墙问题的讨论上,我倾向于信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是与事实匹配的。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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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万字血书,只为论证电影《少年的你》没有侵犯《白夜行》和《嫌疑人X》的著作权

就整体角色关系而言,故事起于胡小蝶的自杀,凶手是校园暴力者魏莱团队,但最后这一凶手也成为了小北的误杀对象,整体角色关系给人一种“恶人终遭报应”、“复仇成功”的感觉,人们不会对魏莱之死有太多的情感。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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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机程序遍历诗歌的所有汉字组合,其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关于刘慈欣《诗云》的畅想

一个在校法学生的个人写作平台,专注于各类法律问题的探讨和研究。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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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筹方法在法律类“重复性、机械化”工作中的应用

相信统筹方法吧,这不是一句模糊的鸡汤,也不是一个收割智商税的亚文化标签,它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策略——即我们可以思考工作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细枝末节,有没有可能借助一定规律压缩这些琐事对我们时间精力的消耗。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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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vpn"翻墙"是否违法?——基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案例以及相关计算机技术的分析与讨论

2010年4月8日,中国大陆一个小型ISP的错误路由数据,经过中国电信的二次传播,扩散到了整个国际互联网,波及到了AT&T、Level3、德国电信、Qwest和西班牙电信等多个国家的大型ISP。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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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与群众路线——从Tampermonkey“油猴插件”洞察人性的深处

一些人民群众不懂计算机技术,不应该取笑他们,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领域,不能要求人人都会用Python,不能要求人人都会写脚本,但千不该万不该利用这种专业领域差异割韭菜和撸羊毛。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