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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关于我国足球俱乐部的法律性质,你知道多少?

体育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124篇原创文章

摘  要

研究足球俱乐部的快速发展情况,必须明确足球俱乐部作为独立法人的社会性质,厘清其与足协之间的关系,同时既要保障足球俱乐部独立经营的管理权,又要明确足协和足球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育体制的改革,职业体育俱乐部也在中国逐渐发展壮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为了达到推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目的,原国家体委以足球为突破,借鉴外国经验,建立以足球俱乐部为代表的各类职业俱乐部。中国体育事业也逐步由国家一手包办的竞技体育发展到职业化和市场化的体育事业。足球俱乐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必然要求顺应法治经济的发展,必然要与国际足球俱乐部的发展接轨。然而,我国足球俱乐部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权责不清晰,关系不明确,管理秩序混乱等,这些都是近些年我国足球俱乐部暴露出的问题。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体育业务团队将对我国足球俱乐部的法律性质进行解读,明确足球俱乐部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体育法规调整对象的双重身份,进一步分析足协与政府在足球俱乐部的发展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足球俱乐部更好更快发展。



我国足球俱乐部的法律性质

足球俱乐部是足球产业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足球俱乐部的数量、质量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该国足球产业的发展水平。足球俱乐部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提高足球技术水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属于第三产业性质的企业。足球俱乐部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以组织足球比赛的形式生产足球体育项目的竞赛产品。

明确足球俱乐部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对足球俱乐部管理体制、产权等问题等深入的理解。在国外,足球俱乐部的登记注册程序比较简单,有的甚至不需要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政府对足球俱乐部除了给予财政和部分政策的支持外,一般不干预足球俱乐部的内部事务,但依据我国相关立法和足球体育协会的章程,足球俱乐部必须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企业法人,可见,我国足球俱乐部的法律性质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营利性组织。

足球俱乐部具有法人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足球俱乐部作为法人人格的团体存在于体育市场,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体育俱乐部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足球俱乐部独立享有运动场馆设施所有权、门票出售权、体育赞助权、媒体转播权等民事权利。

足球俱乐部具有营利性。足球俱乐部必须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从事足球竞技体育经营活动。首先,足球俱乐部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其存在与发展,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足球俱乐部的营利性特征,使它与公益性体育俱乐部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事业单位相区分;其次,足球俱乐部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足球俱乐部的经营内容与竞技体育表演及体育健身娱乐、培训等密切相关,而且这些经营活动以足球运动员竞技比赛为核心。

足球俱乐部双重性质的矛盾

在我国现阶段,足球俱乐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必须重视公益价值,承担社会责任,甚至被要求在公益价值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公益价值优先。然而这与我国足球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的本质属性相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育部门为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利用立法和执法权规范足球俱乐部的市场运作,对足球俱乐部进行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体育部门又承担着提高体育水平,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对足球俱乐部在足球竞技的经营进行干预,甚至作出一些让市场规律服从于体育规律的决策;其次,足球俱乐部追求经济利益,所以是按照企业模式和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而且现实中对足球俱乐部对足球协会的绝对服从,也使足球俱乐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收到很多不合理的制约。因此,过于强调足球俱乐部的公益性质是不合适的,这将使足球俱乐部难以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市场竞争,这会削弱足球俱乐部本身的竞争和适应能力。这么多年,我国足球俱乐部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只有非公益性的足球俱乐部才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

造成我国足球俱乐部双重性质矛盾的原因复杂,故要分析我国体育俱乐部双重性质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必须要回顾我国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国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大体经过以下运作模式:

第一种是体企联办式,即由体委或体育竞技学院、体工委与企业进行合作。体委一方出运动队,企业一方出资金,俱乐部的管理层则由双方排除,这种做法的优点可以提高企业参与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管理的意识,保证俱乐部的独立经营,同时还有吸收其他赞助的优势。但是,因为合作各方的人员在经历和认识上的差异,代表的利益也不一致,导致合作过程中矛盾经常发生。

第二种是脱钩式,是指将球队直接脱离了体委的直接领导,直接成为了企业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然而,这种模式也对足球俱乐部的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因为之前我国足球运动员的人事档案、住房、医疗、养老等由政府包管,而足球俱乐部实际上只负责运动员竞技的某一个阶段,由此产生的运动员的学习生活,以及退役后的工作由谁负责,怎么安排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第三种是公司制足球俱乐部。公司制足球俱乐部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把俱乐部注册成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东按出资的比例承担亏损和分配盈利,这种体制的有点在于结构稳定,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待遇。

不可否认我国足球俱乐部的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都为我国足球事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俱乐部的产权不够明晰,法律性质被长期忽略,成为制约我国足球俱乐部健康发展的一大因素。这或许是因为在足球俱乐部组建初期合作方的有意回避或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足球俱乐部的归属、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相关利益的分配等权利界定模糊。所以,在俱乐部成绩喜人引人关注时,投资企业更加愿意加大力度,从而获得更好的广告和经济效益;而当俱乐部成绩不佳时,企业减少投入或干脆将其推给体育行政部门;另一方面,俱乐部的各投资方总是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是以俱乐部的长远发展为出发点给俱乐部造成健康向上的阻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俱乐部的法律性质。

足球俱乐部应该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能总是依赖企业的资金投入和政府的“输血”,而是要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体制,形成自身的“造血”系统,来保障俱乐部的长远发展。总之,关于足球俱乐部法律性质的讨论,需要理清理顺俱乐部与出资人、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

足球俱乐部与足协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我国,足球俱乐部和足协分别对竞技足球活动实行自主和自制化的管理。和足球事业发达国家基层足球俱乐部由足球协会管理、国家队和最高水平俱乐部由单项协会直接管理的体制不同。我国是把单项运动协会和项目管理中心合二为一,协会和作为政府部门的项目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足球职业化的快速发展导致足球协会与俱乐部矛盾凸显现,足球俱乐部的独立性与自主权不断受到足协的不合理的“行政职权”的制约。根据我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并将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界定为体育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团体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与作为企业法人的体育俱乐部之间因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体育法》第49条也规定了,“在竞技体育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相关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体育法》又赋予了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对违纪和违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利。所以,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可以界定是以私法人身份依照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同时,足协也是经过会员的自主选择和意思表示,让渡一部分特别的权力给予足协。足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章程享有对会员的特定的管理权。

综上所述,足协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又具有会员赋予的自律管理权。足协通过对整个足球行业的组织和宏观管理、对相对人的注册管理、对相对人的赛场的处罚等来行使管理权。这种管理涉及到足球俱乐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注册许可、劳动就业、经济处罚停业等。另一方面足协的自律管理权是依据章程对足球竞技活动进行管理,主要体现在竞技规则、裁判及其规则的制定实施以及竞赛本身的管理等。

这种管理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竞赛性的竞技规则来行使。所以足协和足球俱乐部之间同时存在两种关系:一是足协为俱乐部提供其所需服务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二是对俱乐部进行管理时产生的行政关系,很明显,足协既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又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典型的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足球协会这种性质定位已难以适应足球产业的发展需要,必须重新构建。

足球行政部门对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足球行政部门控制着相当一部分体育资源,如运动员人力资源、部分大型体育场馆等,所以,就形成了足球行政部门一方面代表政府行使管理体育市场的行政职能,同时又以国家财产所有者的名义参与市场投资经营和商业活动,导致足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足球运动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双重身份。

这种情况无疑是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容易导致行政、俱乐部不分,当行政职权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武器时,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行政垄断,扰乱市场经营,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对政府角色定位的不准确而造成的,政府对足球俱乐部的管理经营主要表现在宏观调控方面,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制定足球俱乐部必须履行的基本规范,而不应该在微观层面对俱乐部的活动进行干预,并且按照“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有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要求,明确足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足协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意识,客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实行与足球俱乐部完全脱钩,使足球俱乐部在市场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完全独立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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