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之下的校外培训何去何从?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从武汉向全国蔓延开来。2020年1月27日,为进一步有效防控疫情,教育部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通知》,除推迟2020年春季开学时间外,还要求学生在家不外出、不聚会、不举办和参加集中性活动。那么很多家长犯了愁,已经为孩子报名的寒假校外培训该怎么处理?可以进行线上培训吗?为了解决广大家长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疑惑,本文就疫情之下校外培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以供参考。
一、已报名线下培训课程如何处理
自教育部下发了延期开学的通知后,四川省、山西省、河南省等多个省份纷纷下发通知,暂停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及集体活动以防范疫情蔓延。很多中小学生已报名参加的校外培训课程,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无法通过线下方式继续开展。就已报名参加的校外培训课程,我们建议,可根据具体的培训课程内容,参照下述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 退课退费
因“新冠肺炎”是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且影响至其他国家的疫情,属于突然性事件,且截至目前并未特效药可对症治疗,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针对中小学生报名参加的具有一定时效性的寒假校外培训课程,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已导致培训无法开展,且延期开展亦无实际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此种情况下,家长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享有解除权,可向培训机构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除此之外,家长亦可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二) 延期开课
就周期较长(一学年、一学期)的校外培训课程以及舞蹈、绘画等身体互动性较强的综合素质培训课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并不会导致课程完全无法开展,具备延期实施的可行性,故我们建议,报名上述课程的家长可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友好协商,通过延期开课的方式进行调整,待疫情解除后恢复上课。在此种情况下,因履行原培训约定具备可行性,并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的解决方式较难实现。
(三) 线上培训
对于英语、数学、语文等学科类校外培训,具备线上培训的可能性,且教育部亦提出“停课不停学”的要求。故具备线上教学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经过与家长协商,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将原线下培训转移至线上,通过变更授课方式,继续履行原培训合同约定。
二、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开展线上培训
那么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开展线上培训呢?
(一) 线上培训资质要求
根据国务院2018年8月6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发展意见》”),校外培训机构指的是针对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
1. 是否需要办学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均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不仅如此,《培训机构发展意见》也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但针对线上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2019年7月15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以下简称“《线上培训实施意见》”),考虑到线上培训扁平化、覆盖广、规模大、变化快等特点,该文件将线上培训机构与线下培训机构进行了区别对待,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但需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灰名单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对于其他的(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目前的政策要求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即需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在未来,随着素质教育通过线上方式培训的不断普及,对于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很可能会统一改为备案制。我们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已提出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非学历的培训教育活动,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针对目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线下培训机构,受疫情影响转为线上培训,以及既开展线下培训也开展线上培训的机构,是否需要同时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尚需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2. 是否需要互联网经营许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事经营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那么线上开展培训是否需要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呢?我们认为要根据提供的培训服务是否属于经营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来予以判断。若培训机构向中小学生提供的线上培训服务是有偿的,则需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提供的线上培训服务是无偿的,则仅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 是否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需办理法人登记。故无论是线上培训机构还是线下培训机构,均需要取得法人主体资格。据我们了解,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上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 线上培训重点关注事项
《线上培训实施意见》对线上培训机构的师资配备、培训内容、经营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线上培训机构而言,有哪些监管要求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呢?我们理解有以下几方面。
1. 合理安排培训时间
校外培训是在学校教育之外的时间进行培训,因此培训时间的安排不仅需要满足培训课程内容要求,亦要结合听课学生的作息时间进行安排。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其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若属于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则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1:00。
2. 规范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是营利性机构,收费不仅是家长关注的重点问题,亦是监管部门的重点检查事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不得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其中,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3. 确保师资合格
培训机构的“王牌”是教师,机构师资力量的优劣往往决定着机构的生死存亡。因此,线上培训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并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除此之外,为保证教学质量,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若存在聘用外籍人员的情况,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后,培训机构需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教师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教师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4. 保护信息安全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广泛存在于各类网络、手机运营平台,因此线上培训机构还需要特别重视信息安全的问题。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并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
三、疫情之后,关于线上培训的监管建议
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让我们处在危险之中,打破了生活的“常态”。但“不破不立”,正如2003年的非典,大家也是同样出不了门,刘强东就把中关村的实体店搬到了线上,马云顺势创立了淘宝。哪里越有危险,哪里越有机会。经历这次疫情,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在家里学习,传统的学习/培训机构必须加速转型。开展线上培训使优势的教育资源平民化,必将创造教育时代变革。与此同时,线上培训的监管,就成为了教育主管部门面临的监管“新难题”。
就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我们不妨大胆建议,能否考虑由教育监管部门建立“线上教育培训”的“淘宝”平台,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并负责监督管理,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进行协同支持,平台准入门槛以备案要求为基准,资料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在平台开展相关培训。如此操作除便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培训内容进行监管外,亦可对平台培训机构收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制,建立第三方管理账户,解决家长退费难问题,防止培训机构圈钱跑路,让家长买得放心,孩子学得开心、监管部门管得省心。
作者简介
刘小进
国浩成都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刘小进律师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国南特高等商学院(Audencia Nantes)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教育和未成年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陈虹
国浩成都办公室律师
陈虹律师为注册会计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教育和未成年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马涛
国浩成都办公室律师
马涛律师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长期致力于为教育行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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