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分享 | 关于疫情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规之解读
2020年初在各地蔓延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牵动人心,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处理更是涉及到企业生存与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厅5号文”)。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8号文”)。
从人社厅5号文到人社部8号文,可以看到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对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及工资报酬发放都给予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意见,通过突破现行劳动法律部分规定的方式体现了疫情下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时艰的原则,我们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发布的两个规定提供如下解读意见:
一、劳动关系问题
(一) 对于隔离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
人社厅5号文规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社部8号文第二条(三)款补充规定: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律师解读:企业不得解除隔离期间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不得退回隔离期间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 对以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职工
人社部8号文第二条(三)款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律师解读: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资报酬问题
(一)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人社厅5号文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8号文第三条(六)款补充规定:
隔离期内,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律师解读:企业向隔离期间的员工发放正常劳动工资至隔离期结束,隔离期结束后治疗期间按病假工资发放。
(二)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人社部8号文第三条(六)款规定: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律师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企业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 职工受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人社部8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北京市人社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待岗工资支付标准见附表。
扫描或长按左侧二维码下载附表《部分省市待岗工资标准汇总》 |
律师解读:对于因疫情被“封城”无法返岗的职工,企业有权优先安排休年假或福利假、补休,各类休假用完后,按月发放工资的,30日内享受正常劳动工资,30日后按待岗工资标准领取。
(四)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尽量采取共同降薪方式稳定就业
人社厅5号文规定: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律师解读:受疫情影响导致减产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全体职工共同降低薪酬的方式稳定就业。
(五)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人社厅5号文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社部8号文第三条第(五)款补充规定:
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律师解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无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六)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不受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人社部8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律师解读: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不受现行法律对于每日、每周及每月工作小时的限制。
彭艾林 国浩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常 敏 国浩北京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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