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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福家庭灵修系列(81)——最早关于婚前性行为的条例

2016-08-11 陈丰盛 丰盛“书”房



蒙福家庭灵修系列(81)

最早关于婚前性行为的条例



经文阅读:出22:16-17

出18:14-18

出18:14-18

7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出2216-17



经文默想:


不少人认为圣经中没有记载关于婚前性行为的问题,但本处经文却比较直接地规定了婚前性行为的条例。

 

婚前性行为(包括被强奸与被诱奸),首先被认为是伤害了当事人。从经文的规定看,条例就是对女子的保护。同时,婚前性行为,也使女子的父亲受到损失。因为古代中东的女子,不但像中国女子般“在家从父”,甚至她还是父亲的“有体动产”。而婚前性行为就僭夺女子父亲洽谈婚约的权柄,且削减了聘礼的金额。最后,婚前性行为直接影响婚后的家庭生活以及亲子关系,使女子所嫁的丈夫无法肯定长子是否自己的骨肉。

 

因此,律法上规定,男方必须交出聘礼,并且要获得女方父亲的允准后方可娶她为妻,而男方自己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申2229更是规定因婚前性行为所娶的妻,是终身不能休她的。若女子的父亲不肯将女子给他为妻,男子仍然需要交出聘礼,因为他已经占有了她。在此,律法的规定是保护了父亲的权益,强逼违犯之人娶女子为妻,及缴付处女当得聘礼的金额作为罚款。因此女子父亲在洽谈婚约时,就不必因女儿非处女之身而尴尬或蒙受损失。

 

在今天社会中,对于婚前性行为已经不被认为是罪,也不再提婚前同居为“非法同居”,甚至媒体中将“一夜情”、“婚外情”、“婚前性行为”渲染为浪漫与激情,标榜为爱情的“代言人”,造成许多不良因素。许多家长也忽略儿女的性教育,对儿女没有正确的性观念的教导,导致许多悲剧的发生。更可悲的是,有一些无良的学者,打着社会进步的牌子,宣传性开放的口号,教唆人们走向性泛滥、性堕落。

 

在此,必须提醒所有父母,律法上关于婚前性行为的规定,是对家庭与婚姻的保护,其中特别对父母的权益与儿女身心灵的保护。为着儿女婚姻的蒙福,必须成为儿女未成年时期正确性观念的教导者,成年后性圣洁的保护者。



今日祷词:


天父,感谢你!在我们期待自由的同时,你却用律法来保护我们。我们时常的悖逆与过犯,看似享受了自己做主与自由的权利,但我们却同时陷入了罪恶的泥潭。求主使我们真正明白你的爱,真正懂得遵行你的道,使我们在你的保护中度日。奉主耶稣基督的名祷告,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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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封面图片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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