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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子女形象遭曝光,对话五位资深图片编辑谈视觉伦理

2016-08-15 小麦 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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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摄影伦理道德的思考不仅包括摄影记者在新闻现场的行为、照片发表后对被摄者和读者的影响,还包括以什么样的方式使用照片,这是和图片编辑密切相关的。”

——摘自《图片编辑手册》(任悦 曾璜 编著)



8月14日凌晨,演员王宝强突然发布的一则“离婚声明”,瞬时掀起舆论热议。

而在随后的新闻传播过程中,有部分媒体、自媒体或是网民,发布未经马赛克等图片处理的其未成年子女照片,并在言语中附以无实证的猜测。

这样的传播形式,是否会对孩子造成更深层次的伤害?

今天,拍者君就影像在新闻传播领域的视觉伦理与五位资深图片编辑展开对话,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

(排名不分先后)

罗莉兰(财新周刊图片编辑,第一排左)

李冬(新京报资深图片编辑,第一排中)

张瑾(新华社图片中心图片编辑,第一排右)

胡坤(凤凰图片资深图片编辑,第二排左)

吴晓凌(资深图片编辑,第二排右)




『 一 』就个人而言,你是如何定义“视觉伦理”的?


李冬:即使新闻当事人有明显的道德瑕疵或违法嫌疑,也要对相关图片的倾向性保持足够的敏感。


吴晓凌:非礼勿视。


胡坤:个人觉得,视觉伦理就是一套规范,告诉从事视觉报道的编辑、记者,如何在一定标准内生产、传播信息,而不至于受到常识性的指责。


张瑾:每个人的定义都不一样,对于艺术摄影师来说,裸体就是创作的对象。我自己定义为editorial的摄影师,真实是最重要的,至于露不露点,是不是暴力血腥,既然已经成了客观事实,就已经超出了“视觉伦理”的范畴,而是事实伦理的问题了。


罗莉兰:在视觉传播中,图片编辑应该有对影像存在选择和偏好上有坚持和自律的准则。在“看”与“被看”张力间,找到一种平衡表达。



『 二 』影像在新闻传播领域涉及公众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时,两者该如何界定、又有何关联?


李冬:在批评性或揭露性报道中,当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行为关乎公共利益,或有悖于社会主流价值观时,他们的“隐私权”应当适度让位于“公众知情权”,比如在自家住所吸毒的明星;

而在报道涉及普通人的新闻事件时,“隐私权”应被充分考虑,尤其是当肖像、姓名等隐私信息,对新闻本身的理解和传播不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时候,“公众知情权”应当适度让位于“公民隐私权”,比如醉酒驾车的司机。

虽然他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但是公布其相貌和姓名,有可能让他(或家人)遭受邻里和单位同事的非议甚至歧视,进而遭受额外的伤害,那么公布他的照片应该是不恰当的。


吴晓凌:设身处地。


胡坤:隐私权应该是针对被报道对象而言吧,比如前段时间的一则女大学生的民间借贷新闻,手持身份证拍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有的媒体就把身份证信息完全暴露出来了。

知情权的话,比如一些案件,可能涉及到一些应该披露的公共空间的监控画面而没有及时公布,这就影响到了公众的知情权。


张瑾:还是先保知情权吧,老百姓已经够艰难了。隐私不隐私的,都是事实。想想我们为了保护隐私,或者打着保护隐私的名义,产生了多少剧情反转。


罗莉兰:我们可以从这两个定义入手,看上去它们的界定一目了然,但在现实报道中,往往界定不明显。

公众的“隐私权”在于公众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生活安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披露。其主要特征在于私密性,即与公共利益无关。

尊重和保护公众的“隐私权”首先在于公众对于自己的隐私持有高度保护意识,一旦权利人主动向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那该项信息便不再是隐私。其次,社会公众在获取信息时一定要有甄别能力,切勿盲目传播网络信息,以免间接侵害到他人的隐私。

公民的“知情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知情权的主体更多涉及的是公共利益相关的内容。

“隐私权”在于私密,“知情权”在于公共,若公众的私密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媒体就需要准确、客观、独立报道,公众也有知情权。




一外国通讯社发稿的报道海滩裸体示威活动的照片,摄影师用物体遮挡了女性的隐私部位,尊重了被摄对象的隐私权。(援引自《图片编辑手册》)



『 三 』在新闻事件中,哪些群体应在影像上受到保护?传播时一般会采取哪些处理手段?


李冬:未成年人的肖像应当被充分保护,某些情况下,肖像可能会被遮挡至无法辨识。此外,以下群体也应受到保护:

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押服刑人员;可能引起歧视的特殊疾病患者;特殊职业者,如卧底警员、反扒队员等;死者尸体、过于暴露血腥的伤口;有悖公序良俗的身体暴露;涉及国家秘密、民族宗教禁忌;当事人或直系亲属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新闻包罗万象,现实复杂多变,对存在争议的图像通常会被模糊、遮挡或是裁剪掉,甚至直接弃用。


吴晓凌:未成年人,病患。

不暴露面孔等可分辨个人特征,马赛克。


胡坤: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主要是经验和权衡。

如果有些个人信息对报道影响没有显著作用,那就没必要。如果个人信息确实是不可或缺的新闻要素,有必要公之于众,那是不是需要做一个取舍?


张瑾:咱们老说裸露的不能发,艾滋病人正脸不能发,吸毒的不能发,未成年的犯罪者不能发……可遇到非洲原始部落的时候,就不管人家是不是穿衣服了,是不是虐待动物了,是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了,是不是在野合了。

当你站在制高点(道德的,身份的,法律的)的时候观察被摄者的时候,是不是保护被摄群体取决于你对他的态度,是凌驾其上还是视作平等。要是视作平等,传播的时候你自己希望被怎样程度地传播,就对被摄者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

马赛克、遮挡、背影、甚至干脆不拍,取决于你的态度。


罗莉兰:在新闻事件中,事件中的受害者,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还有若采访对象要求,都会进行打马赛克,在拍摄上,摄影记者也会采取一些方法,例如剪影、特写、场景代替等。如果可以,尽量不上图片。



『 四 』面对具有争议的影像,你是如何把握发布尺度的?


李冬:公布隐私信息和有争议的影像,首先要考虑的一点是,会给新闻传播和读者理解带来怎样的影响。

实际上,“不发照片,稿子没法做”的情况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情况下,遮挡图像甚至放弃用图,并不影响读者对新闻的理解。


吴晓凌:宁枉勿纵。


胡坤:如果你作为普通人,看见这样的处理结果,会有怎样的反应?将心比心,这个可能比较准。


张瑾:如果是自己拍的,确保真实,不要给自己的职业生涯打脸。如果是别人拍的,也核对一下真实性。

至于拍摄的内容是不是有争议,那就超出影像本身的讨论范围,而是这件事情本身的争议性了。


罗莉兰:面对有争议的影像,首先三方面权衡:

一个是对事件报道是否有益,如果能直接反映现场,能给予公众对事件深刻直观的认识,进行选择。

一个是观者对这影像的接受度,能否接受,会不会给他们造成不适感。这就要多听看过这张图的旁观者感受,再做权衡。

还有是影像涉及到的相关人,影像对他们所带来的影响。



约翰·菲勒拍摄的这张照片使跪在尸体前嚎啕大哭的玛丽在一瞬间变成了公众人物,当时年仅14岁,离家出走的她碰巧出现在事件的现场。玛丽认为这张照片“改变了她的生活,使她的一生变得非常悲惨”。(援引自《图片编辑手册》)



『 五 』在传统和网络两大传播途径中,影像发布的尺度有何不同?


李冬:网络媒体和网络传播应该还是有区别的,前者有法规和行业自律约束,后者好像没什么底线吧。

无论是传统媒体网络化,还是网络媒体主流化,在照片选用和传播过程中,并没有根本差别,都要在严肃性与娱乐性、客观性与倾向性、真实性与时效性上作出选择,可能传统媒体行业自律的惯性使然,对自身更为审慎,对新闻当事人和受众的感受更为在意,对敏感图像有天然的警惕;

网络媒体的发展过程和受众习惯,以及快餐式传播和实时可编辑的技术特点,让它对敏感图像有更大的宽容度,甚至渴求欲,它所带来的阅读习惯和受众心理承受宽容度的变化,反过来也在影响传统媒体。


吴晓凌:一视同仁。

 

胡坤:网络上的影像发布,尺度上目前看是更大的。原因很多,比如把关流程,谁拍的,谁编辑的?传统渠道的影像发布流程和网络发布流程,存在很多差别。


张瑾:在理想化的新闻传播概念中,发布尺度应该由行业协会来制定,或者有新闻法来约束。我国的传统传播途径,所谓行业协会是对政权负责的。

在主要的网络(特别是自媒体)传播途径来说,所谓行业协会是对话题性、点击量负责的。没有新闻法,任何尺度的虚假或“喜闻乐见”的内容都有可能出现。

两大途径没有本质区别。


罗莉兰:在传统媒体中,影像发布会小心谨慎,因为把关人按层级分的话有直属领导,主编助理,主编,审稿人,每一个层级的人都会站在自己对图片的认识上把关一次。

还有就是图编一开始会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挑选适合传统媒体的图片。层层把关,层层刷选,所以可能在影像的选择上会谨慎一些。

网络传播,则把关这一层,更多的在于图编自己的审查。很多时候,由于内容太多,会比较忽略传播效果,没有很及时反馈的话,就这样过去了。



▲ 2002年5月14日,新华社刊发的《寻获大连5·7空难第一个黑匣子》的图片,引起了媒体对报道摄影伦理道德的讨论。(援引自《图片编辑手册》)



『 六 』职业生涯中印象最深刻的一次“影像争议”是什么?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李冬:例子一:“叙利亚反对派残忍斩首11岁‘间谍’”

国外通讯社发布了几张行刑前的视频截图,画面中可以看到完全无助、充满恐惧的孩子和略有得意的反对派武装人员展示活着的俘虏。整个画面会给每一个心存善良的人,带来巨大的冲击。

当时做了一个“感性”的决定,说服编辑不要采用这样的照片,我想一定会有读者对这样的场面感到不安和反感,他们不该受到这样的冲击和伤害。

类似的例子还有灾害事故、战争场面中暴露的尸体和血腥的画面。

例子二:“宿舍突发火灾,大学生破窗逃生”

摄影记者拍摄的画面显示,一位女学生从冒着浓烟的窗户翻了出来,背对着镜头,身上衣着不整,部分腿部露在外面。照片见报后,有读者反映,报纸发布这样的画面,应有不妥,侵犯了那位学生的隐私权。

在给这位读者的回复中提到,事发大学校园的火灾,是在公共环境下的公共事件,涉及不确定群体的利益,照片中的女学生身处窗外,亦为公共场所,她的个人形象与宿舍楼、冒烟的窗户等信息共同构成画面,占据画面比例较小,也没有正对镜头,应该属于不可明显辨识人物身份的情形,所暴露的身体部分也不是通常意义的敏感部位,这张照片应该不会涉及到隐私权。

 

吴晓凌:先做人,再做男人,最后再做记者。

 

胡坤:唯流量论,消费死者、苦难,有过很多回。现在基本不会出现这类情况了,处理的越多,越容易把握尺度。

 

罗莉兰:最深刻的莫过于在南都实习的时候,对谭伟山老师《暴力城邦》作品的争论。

一位突发记者对现场的真实的记录,记者在作品的开头写道“面对这种眼泪和鲜血,我有很多时候都是对自己说,这只是一份工作。就像一位法医,他必须面对尸体,就像一个医生,他必须面对鲜血。这只是一份工作,我的工作性质要求我这样做而已。这里没有任何道德层面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我这样安慰自己,可能残酷的不是照片本身,残酷的是现实本身。”

以整组照片这样呈现,是摄影记者个人主观选择和编辑。但是如果图片编辑选择,放到大众媒体上,我们就会做出选择,有些图片例如尸体和血淋漓的伤口由于“不适感”必然是不会被选择的。

还有一个是财新周刊今年做的《昆山伤员》专题报道。当日新闻报道图片里有很多很直观和惨不忍睹的照片,还有摄影记者奔赴昆山等地拍摄伤员图片。

在选择的时候,我第一个直觉是“要让公众明白那次爆炸的惨烈”,有一张图片,是伤员身上那一层层的结疤。无论是视频,还是图片,这样的影像是不那么恐怖的,也是很直观地表达他们身上的伤痕累累,无法恢复。

但是在做杂志的时候,审稿人觉得我用一页来呈现这伤口,不太恰当,由于题材的敏感,我们最后会在图片上的选择上,会做一些折中的选择。后来我就换上当日伤员被抢救的图片。



『 七 』在近期王宝强离婚一事的传播中,有部分媒体/自媒体发布未经处理的其未成年子女照片,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李冬:事不及家人,更不该涉及幼童,应该保护未成年儿童的隐私。

 

吴晓凌:不适当。

 

胡坤:对小孩子没任何好处。估计有孩子的编辑,不会这么干吧。

 

张瑾:相比前几年带着未成年孩子参加各种真人秀捞金的各位明星亲生父母而言,这真算不了什么。发照片是发布客观事实,这孩子长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至于瞎猜测什么,是不是构成恶意诽谤,就超出了影像本身的范畴了。


罗莉兰:按照未成年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了满足公众对于这个娱乐八卦新闻热点的好奇,用其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将会影响其子女身心发展,我是不赞同的。因为这样的后果,谁也无法控制和把握。



如果您对今日的话题感兴趣,

请麻溜儿地把自己的想法分享给拍者君噢。



- The End -

采写:小麦

编辑: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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