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联公司间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未经登记无权主张排除执行|上海高院

儒者如墨
2024-11-19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海高院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


其中,提到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11月22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关联公司间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联公司间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有限合伙份额仍然登记在出让人名下,出让人的债权人因信赖登记权利外观申请保全并强制执行该有限合伙份额的,未登记的受让人无权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2023)沪民终49号

法院裁判认为-

…从转让协议履行的情况看,某发展公司就有限合伙份额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认可,且已经实际取得相应的合伙份额收益,当事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转让协议》的特别约定,就合伙内部关系而言某发展公司已经取得相应合伙份额。

但需要指出的是,某发展公司从某资本公司处受让的有限合伙份额来源于合伙协议,权利性质系债权性权利,不当然具有普遍对世效力。某发展公司无权在针对某银行的外部诉讼中提出确认财产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未办理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受让人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关于某发展公司对系争有限合伙份额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某银行的强制执行问题,涉及外部关系层面。

就本案而言,虽然某发展公司受让了有限合伙份额,但案涉有限合伙份额的关联交易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意性,关联企业间的特殊交易安排将被隐藏于市场行为的表象之下。

若不以公示制度将关联企业间的财产移转过程彰显于外,将产生损害出让人之债权人的道德风险。

某发展公司对有限合伙份额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有限合伙份额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需要根据各方当事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上所涉不同权利的类型、性质、效力以及权利背后的价值进行综合甄别和比较。

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针对的是交易中的相对人,但现行法律并未绝对排除其在执行领域的适用。

某资本公司和某发展公司系关联企业,两者之间进行合伙份额的转让,对于交易条件的确定、交易进程的掌控相较于普通的商事交易更为便利,对如何避免权利外观长期陷于“名实不符”而对交易安全造成潜在损害亦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然本案中某资本公司和某发展公司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未完成有限合伙份额的变更登记,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关联交易方自行承担。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曾于2023-10-30就(2023)沪民终49号民事判决案件,刊发《第258期丨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资源 1
裁判要旨

关联企业间转让有限合伙份额,对于交易条件的确定、交易进程的掌控相较于普通商事交易更为隐秘,为避免权利外观长期陷于“名实不符”进而侵害善意债权的人合法权益,交易双方应及时办理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变动相对出让人之善意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亦无权就登记在出让人名下的合伙份额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将有限合伙人资格取得的程序要求纳入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合伙份额变更登记并非取得有限合伙人身份的生效要件。本案中,A公司和C公司已经实际履行《转让协议》,有限合伙份额归属已经发生变动虽然《转让协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成为上述受让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但从转让协议履行的情况看,A公司就有系争限合伙份额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认可并且已经实际取得相应的合伙份额收益,当事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A公司已经取得系争合伙份额。

2.虽然A公司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但其对有限合伙份额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需要根据不同当事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上所涉不同权利的类型、性质、效力以及权利背后的价值进行综合甄别和比较

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向A公司转让系争合伙份额,双方对于交易条件的确定、交易进程的掌控相较于普通的商事交易更为便利。为避免权利外观长期陷于“名实不符”而对第三人造成潜在的风险,关联交易双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同时,根据善意执行理念债权人不得进行超标的保全,B银行因信赖合伙份额登记于C公司名下并采取保全措施,则必须放弃对其他财产的保全。若罔顾B银行的信赖不予保护,对申请执行人显然有失公允,故商事外观主义的保护范围应由交易领域向执行领域延伸,合伙份额受让人无权排除转让人之善意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综上,因A公司就合伙份额享有的权利未经公示,不足以排除B银行的强制执行,对于其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突破性的将商事外观主义由交易领域向执行领域延伸,以穿透式审判理念倒逼关联交易的透明公开,充分实现交易迅捷原则与第三人利益的衡平保护。

二、商事外观主义:关联交易中的穿透式审判思维

由于有限合伙份额依合意发生变动,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通常滞后于合伙人的更新,由此不可避免生成权利虚像。为避免权利虚像与实像间错位激化,法律通过登记对抗制度为第三人提供保护,但第三人范围并非不受限制,只有处于利益相争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主张优先保护,关联交易的存在为申请执行人的优先法律地位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一)关联交易的隐秘性与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任何交易双方在缔约前通常会衡量相对人责任财产之多寡,避免合同债权陷入清偿不能,一旦债务违约,债权人在取得对于债务人的执行名义后,可以合理期待债务人名下包括有限合伙份额在内的所有财产均构成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

由于关联交易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意性,实际却只由控制权人一方决定,关联企业间的特殊交易安排将被隐藏于市场行为的表象之下。若不以公示制度将关联企业间的财产移转过程彰显于外,将产生损害出让人之债权人的道德风险。

有限合伙份额的关联交易是一种利益冲突安排,本质上是交易成本的分配问题。若认为“一般债权人之借与金钱,系信赖债务人之清偿能力,应承担其不获清偿之风险”,实际上就是无条件地由交易外的第三人承担交易中的调查成本。而在成熟的投融资市场,由关联交易外的第三人承担实质调查义务不具有现实性与可操作性,显然违背整体效率价值。更妥适的安排应是由关联交易双方承担登记成本,将关联交易中的权利变动彰显于外,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C公司和A公司系关联企业,两者对于合伙份额交易条件的确定、进程的掌控相较于普通的商事交易更为便利,为避免权利外观长期处于“名实不符”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两者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C公司和A公司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未完成变更登记,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关联交易方自行承担。

(二)商事外观主义的扩张

关联交易作为常见的经济现象本身是中性的,关联交易引发的抽象道德风险只有在转化为具体风险时才有规制必要。形象的说,唯有主体间存在“吃掉或被吃掉的”竞争关系时,风险才会落。...

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并非局限于交易领域,公正与秩序的冲突即使在非交易领域领域同样存在。当控制权人通过关联交易以牺牲其他主体为代价获取不当利益时,就是法律介入的恰当时点。

具体而言,若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债权不存在无法清偿的风险,经关联交易取得有限合伙份额的受让人与出让人之债权人间并无实质性冲突;但当债务人的财产被扣押,足以表明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转让有限合伙份额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发生了实质性冲突。

本案中,债权人B银行的执行利益与受让人A公司的归属利益间非此即彼,围绕有限合伙份额同样存在“吃掉或被吃掉的”竞争关系。

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为商事外观主义由交易领域向执行领域的扩张提供了规范支点。

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下,因存在超标的查封的禁止性规定,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只能在诸项财产中选择与诉请金额相当的标的进行保全。因信赖合伙份额登记而选择其作为保全标的,则必然放弃对其他财产的查封。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B银行当初相信了合伙份额尚未移转的权利外观,自然应该对该合理预期加以保护。若因C公司与A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发生隐秘的权利变动,导致B银行债权之落空,则与善意申请执行人的合理信赖发生悖离。

因此,商事外观主义的保护范围不应仅限于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将其扩张到信赖有限合伙登记的执行债权人,同样具有正当性基础。

(三)商事外观主义的规则化进路

外观主义涉及权利外观与外观授权两类表象,前者是指公示的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以善意取得为典型;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形下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以表见代理为适例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是外观主义在法人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一条款既能解决法人成员无权处分时的相对人保护问题,也能解决行为人无权代理(代表)法人时的相对人保护问题。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差异主要在于是否赋予独立法人地位并获得有限责任保护,在法人成员的自益权方面具有相同本旨,故《民法典》第六十五条作为一般性规定,可作为类推适用于非法人组织的规范基础,而《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的引致规范打通了类推适用的论证链条。据此,商事外观主义同样适用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变动未经登记亦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登记对抗:依托合伙公示机制的效力澄清

对于交易双方而言,未完成有限合伙份额变更登记的交易并不安全,无法保证财产的最终归属符合双方的交易预期,由此能够反向起到鼓励交易当事人完善登记的功能。

而一旦依据合意发生的合伙份额变动彰显于外,意味着隐藏于交易的风险完成了对外披露,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预期与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间的裂缝重新获得修复。

第258期丨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金融法院王鑫、许晓骁、葛翔

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余冬爱、孟艳、范一

编写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范一、苏昊



往期精彩汇总:股权收购中涉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关注点
最高法院:承债式收购模式下公司的债务承担
汇总:工业地产投资、建设与转让的实务要点
汇总: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问题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非典型担保
上海高院:担保无效时赔偿范围的双重上限
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担保实务(8个)解答
建设工程|重点问题及常见术语
汇总:票据之诉在保理及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裁判要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儒者如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