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1年第2期法学要目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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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
作者:李训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走在世界前列,但暴露出数据垄断、算法黑箱以及应用场景设置随意等问题。这些问题及其背后所面临的合法性挑战、正当性隐忧和伦理性风险的科学解决与化解,要求超越传统思维,创新监管模式,引入技术赋权理念和技术正当程序,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进行包容性规制,以实现发展与规制的协调。刑事司法保障人权与人工智能以人为本的深度融合形成技术赋权理念,可以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提供理念层面的宏观指引;在传统正当程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技术正当程序,可以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行过程规制,以促进司法数据的公开,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并推动刑事司法人工智能问责机制的建立。数据驱动下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结构和司法治理模式形成冲击,并对司法运行产生重塑效应,逐渐形成人机协同的司法治理新模式。未来应当秉持以人为本、技术赋权理念,重塑人机关系新格局下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遵循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构建人机协同司法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赋权;技术正当程序;规制
【文明起源、文明互鉴与文化发展】
2.论北朝隋唐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作者:杨际平(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内容提要: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只是土地法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不决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北朝《地令》既有授田与土地还受条款,又有不触动各户原有土地,进行户内调整,实际上无还无受条款。这是执政者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现实矛盾冲突的结果,是情势所必然。实施《地令》时,北魏、北齐都是双轨制:对代北鲜卑拓跋族聚居区来说确实是普遍授田制。对汉族为主聚居区,则只是限田制,同时也是一种户籍登记制度。隋唐时期,因为鲜卑族已经不再是统治民族,因而对鲜卑族也就不再实行特殊的土地政策。隋唐未见按《田令》规定给吏民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相反,可直接反映未曾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却很多。唐《田令》废止于唐宋之际,而不是建中元年(780)。
关键词:北朝隋唐;土地法规;土地制度;帐面调整;无还无受
3.马克思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法治问题
作者:张盾(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
内容提要: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法治。法治意味着法的理念与现实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治的理解,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以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为指导,依循法律之理念与现实的内在二元结构,并结合现代法治发展的实际历史过程,探讨三个有关法治的理论问题:第一,法治的社会物质关系基础是市场经济,法治本身是经济关系变革与法律关系变革相互作用的产物,具体来说,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关系抽象化催生了近代法律,并造就了由自由与公平、权利与义务诸原则体现的法律之形式正义。第二,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对法律之形式正义的有限性和本质缺陷进行的批判,为现代法治揭示出更高的目标和理念,这就是“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其具体内容是消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压迫性,实现无产阶级的社会解放,从而实现作为法治最高目标的公共福祉。第三,马克思法哲学批判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的理论效应,表现为后者对现代法治发展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是沿着马克思揭示的理论方向,超越西方法治传统的形式正义教条,强调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在法治中的地位和意义,使法律的形式正义尽可能内在地蕴含在实质正义之中。
关键词:马克思;唯物史观;法治;实质主义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政治·行政】
1.我国环境信息质量保障制度的演进脉络和改进方向
——基于83份法规和政策文本的分析
作者:徐艳晴、曹靓、毛锦涛(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高效的环境治理需要高质量的环境信息与有力的保障制度提供支撑。采用内容分析法,从政策主体、政策工具与技术、规范取向三大具体要素入手,对中央层面出台的83份环境政策文本与法规进行量化分析,勾勒我国环境信息质量保障制度的整体图景和演进脉络,以期对未来我国环境信息质量保障制度改进方向提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信息质量;保障制度;政策文本
【法律·社会】
2.论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的入法途径
作者:侯卓、吴东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诚实推定权由纳税人财产权与人格尊严权衍生而来,在立法中加以确认有助于落实税收法定、践行量能课税和提高纳税人遵从度。诚实推定权借鉴了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和民法上的善意推定,其基本内涵是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少缴税款嫌疑时,应由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度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我国应在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时,明确表达纳税人享有诚实推定权,同时准确界分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强调逃税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的要件,合理限定税收检查权。诚实推定权入法将对税收征纳实践产生影响,提高现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使纳税人的正当理由诉求更有可能被认可,对逃税行为的界定也将更为精确。
关键词:诚实推定权;税收征收管理法;举证责任配置;逃税认定;税收检查权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学研究】
1.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现实境遇与完善路径
——以四川“人脸识别案”为切入点
作者:王德政(成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生物识别信息在我国社会中的运用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生物识别信息具备本体特殊性和社会特殊性,这决定了其具备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不同的重要性,应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但我国既定刑事立法对生物识别信息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特殊保护。可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高《解释》第5条中第1款第10项和第2款第4项这两个兜底条款,将“侵犯生物识别信息5条及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将“侵犯生物识别信息50条及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由此降低针对生物识别信息原本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格的数量,最终实现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刑法保护。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大数据;人脸识别;指纹识别
2.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处罚边界
作者:霍俊阁(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内容提要: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关键词:网络直播平台;犯罪帮助行为;信息网络安全;中性业务行为;网络共犯;刑事追诉
3.互联网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的新治理模式
——迈向一种多元治理
作者:李雨峰、邓思迪(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第三代互联网的兴起,形成了平台经济。平台企业连接了全球范围内的用户,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结构。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更少闲置、精准定价、信息动态化等特点,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平台经济也带来了更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有的研究,对平台企业的规制多集中在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平台企业自我规制动力不足,事后规制模式存在局限。为避免互联网平台侵害知识产权风险的扩大,采用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相结合、政府规制与平台企业自治、法律与行业规范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更为科学。
关键词:平台企业;规模经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多元治理
4.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
——以珠海市规范性文件为例的分析
作者:李莉(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政策价值、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提出关于补偿规则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现行规范中的风险补偿基金,从厘定补偿范围和最大限度保障知识产权实现条件入手,其本质是政策性的特户质+赋予平台双重法律地位,这样的设计应予坚持。但仍存在不足:第一,补偿范围界定不准确,包括对被担保债权理论性质缺乏定性、缺乏认定质权人获取补偿的正当性标准;第二,平台功能设计不到位,包括平台的受托评估人法律定位不牢固、平台的义务内容不明确、协助处置质物的法律定位不清晰,缺乏归责机制。因此,仍需完善。完善路径包括:宏观上,凸显补偿范围的非金钱债权属性,明确平台兼具评估受托人和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微观上,确定补偿范围是评估价格与清算价格的差价,在无法确定时,再适用法定赔偿额度;删除基金管理人在贷款之初对补偿范围的认定权、稳固平台是唯一的受托评估人的法律地位、补充平台的忠实义务、扩充勤勉尽责义务内容,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特户质;补偿范围;平台评估
5.长期护理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研究
——基于地方试点与德国实践
作者:马晶、杨天红(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与给付的联结点,直接决定了保险给付,并对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有重要影响。当前我国试点地方在长期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的设计上分歧较大,虽积累了差异化的经验与案例,但地区分割不利于社会公平与社会流动。应立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结合社会实际与试点效果,适当借鉴德国经验,统筹设计长期护理需求评估体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范形式,精准定位评估对象,明确独立的评估主体、科学设计评估指标与评估工具、严格规范评估程序等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与公正,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给付,实现长期护理保险资源流向精准。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需求评估;评估体系;保险给付
6.论网约车危险显著增加与保险法应对
作者:王鹏鹏(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关键词:网约车;危险程度增加;对价平衡;比例原则;免责条款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政治与法律】
1.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兼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的规定
作者: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基因成为现实。如果在不同领域广泛应用该项技术,不仅使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成为可能,而且在正当应用过程中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风险,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以及传统的刑法理论足以应对。但是,一旦他人滥用该技术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以及威胁,在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难以进行处罚。对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了相关的规制内容,但是尚存在“类型归纳不全面”“法益类型归纳不足”等问题。因此,在规制立场上,应将威胁整体人类安全的公共风险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在罪名上,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下增设“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罪”;在罪状上,也应当将“制造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制造针对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等行为纳入其中。
关键词:基因编辑;基因滥用;风险社会;过失犯罪;间接正犯
2.大数据时代“通过设计保护数据”的元规制
作者:张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面临新的威胁和挑战,主要集中于数据收集、分析、使用等阶段。“公平信息实践原则”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原则,难以有效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尤其是“信息自我管理”理论和“告知-同意”工具出现失灵。“通过设计保护数据”的基本主张是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设备、产品或服务的设计过程,体现了“通过设计保护隐私”和“代码即法律”的理念,可以有效弥补个人数据保护和技术设计之间的差距,成为“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的重要补充。我国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当构建“通过设计保护数据”的元规制模式,将“通过设计保护数据”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鼓励实施适当的认证机制,从外部刺激企业自我规制,强化“通过设计保护数据”的实施。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数据;“通过设计保护数据”;“公平信息实践原则”;元规制
3.大数据侦查的风险防控与“意识”匡正
作者:魏俊斌(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在大数据侦查中,现有以数据为中心的侦查理念,极易产生数据独裁、算法偏见和技治主义的错误倾向,造成对侦查理念的背离。对大数据侦查风险进行规制的实质在于对技术风险的防控,规制的对象为算法与侦查理念,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应当采取理念匡正与程序规范的双重路径。在侦查理念方面,应当秉承侦查公开和权利保障的正义理念,谨防“大数据极权”的错误逻辑,以数据背后正确的价值理念作为侦查思维确立的指导。程序规范方面,在对算法进行规制的同时主张在当下国家大数据和商业大数据二元信息收集主体的框架下,进一步引入“侦监”这一信息监控主体,形成“蝎型”信息监控与预测性犯罪防控模式。通过对大数据侦查监控模式的正当程序控制以匡正侦查理念,确保大数据侦查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进行。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侦查理念;风险防控;意识匡正
4.个人信息“可识别性”扩张之反思与限缩
作者:杨楠(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不断扩张不仅会消减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效果,也使信息使用的空间备受挤压,而这与“可识别性”标准不无关系。“可识别性”标准的泛化,既源于其固有的理论缺陷,也与立法上的疏漏有关,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可识别性”无限递归、对识别能力判断存疑、实质违法性认定偏差等一系列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用规范目的校准“可识别性”不失为一条进路。将个人信息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对应,并将“识别”作为虚拟人格对现实人格的指征,不仅可以化解上述问题,而且能最大限度消弭过度安全本位对法治的危害。
关键词: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规范目的;限制解释
5.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所有权区分归属的正当性
作者:崔雪炜(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城市规划区内、外所有权区分归属的视角缺失,将使城市化的集体土地难以融入改革行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的概括国有化、规划区外保持集体所有,符合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的经验,更是宪法框架的必然约束。“农业、农村、农民”之间的紧密联结构成集体所有权存续的内在机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农民对农业、农村的依存关系,导致农民集体的群体性特质改变;入市适应了集体所有权向民事权利方向的转变,成就了集体所有权由“通过土地使用权提供生存保障”向“实现土地收益权以完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价值功能转变。城市化的集体所有权不再具备存续的主体基础和制度价值。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法网体系及其话语功能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构筑法网体系对克服机械司法执法有重要意义。法网体系需在动态中编制,不仅要建构行为规范体系、调整机制体制,还要运用法律思维在司法、执法等环节中缝合法网的缺陷。法网体系的语用,不仅要注意制定法体系的自主,还要考虑其他社会规范对法的影响;不仅要注意法自身内在体系的自足,还需要注意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交叉。内在体系是指思维所要考虑的法律构成要素,至少包括法律行为规范、思维规则、法律渊源和法律调整机制体制等。外在体系不是法的要素,而是在开放思维姿态下,把法律放置到社会中探寻意义。法网体系是拟制的称谓,对建构法思维、塑造法治话语和实现法秩序等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逻辑;法律体系;体系思维;体系解释;法的自主性
【法学研究】
2.中国退休制度整体改革势在必行
作者:冯彦君、王琼(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退休制度在刚柔相济之把握、平等性之追求、权利塑造和法治化等方面,存在着整体性制度缺陷,不能因循守旧、惯性发展、零敲碎打,必须做出全面的反思与检讨、整体性的改革与变革、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与完善。整体改革乃制度构造与关涉的逻辑要求、时代发展与社会变容的现实回应、克服制度整体缺陷的必为之举,通过整体改革的理念塑造和综合施策,构建回应经济社会变容、体现公平效率价值的中国特色退休制度。
关键词:退休制度;整体改革;退休权;迟延退休;弹性退休
3.刑事证据制度转型:由证据概念、证据属性到证据资格
作者:孙锐(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界定,还是传统证据法理论的“证据三性说”,均难以对证据与定案根据作出明确的区分,故而无法为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应实现由概念研究向规则研究、由静态研究向动态研究的转化。证据资格是某案件材料作为证据进入庭审程序所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具有动态化、层次化的特点,旨在以诉讼程序为依托,并通过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实现对证据的筛选和把关。作为我国刑事证据的新的理论模型和分析工具,证据资格的提出有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证据制度转型。
关键词:证据概念;证据属性;证据资格;证明力
4.受教育权能的多维面向及其实现
作者:张玉龙、尹奎杰(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更好生存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权利。受教育权既能为个人的自我发展与价值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基础,也能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增强丰富的内容与方式。作为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具有防御、受益、保障和发展四个方面的基本权能,需要国家履行相应支持、维护、保障、发展和救济的基本义务,才能维护和促进受教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受教育权;基础性权利;权能;国家义务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备案审查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宪制定位
作者:焦洪昌、曹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中国特色宪法性制度,其本质是国家监督权实施与优化的外在表现。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与发展始终与宪法所确立的宪制框架紧密相联,即该制度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影响人民政协职能履行的实践效果、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现、助推基层民主治理法治化。此外,备案审查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耦合,且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目标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相契合。未来应落实备案审查制度的宪制定位,在既有制度基础上多维度推动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备案审查;治理现代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制定位
2.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动力与法治路径
作者:李涛(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存在两条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彼此促进的主线,即改革的进路和法治的路径,这两条主线的共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同步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与法治现代化紧密相关。制度是现代化的基础,法律是制度的根本,必须协调好改革与法治,完善法律创制,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法治;法律创制;法律体系;制度优势
3.法治化治理的国家角色更新
作者:于浩(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中国的法治化治理进程中,国家发挥了积极充分的能动作用。在改革逐步深化和法律治理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的社会治理机制渐成共识。更新法治建设中的国家角色与作用,需要对过度国家中心主义色彩予以淡化,扩大社会参与,主张合作治理,坚持国家法主导下的法律多元,理顺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完善执法体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举措力促国家在能动与谦抑之间达致平衡。
关键词:国家角色;法治;治理;限度;司法;执法
4.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基本类型与法理阐释
作者:李明超(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难度逐渐加大,改革规范化的问题更为突出。以改革广度与深度为基准,辅之以改革功能定位,可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划分为“减量式”改革、“内生式”改革和“试验式”改革三种基本类型。其中,“减量式”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需要以“功能补位”作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判断标准,并根据“成熟原则”判定取消时机;“内生式”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与服务品质,行政审批方式的转变、实施机关的调整和审批条件的设定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效能原则和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试验式”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局部地区试验积累经验、降低改革成本,授权改革决定应具有形式上的明确性与内容上的可行性。
关键词:审批事项;分类改革;权利保障;审批效能;改革成本;便民原则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功利原则简释
作者:翟小波(澳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功利原则也称最大幸福原则,它根据每个行为貌似拥有的增加或减少利益相关方的幸福的倾向来赞许或批评这个行为。对一个行为的道德评价是以对它的功利性的反思为基础的。功利性是该行为的增加利益相关主体的幸福的属性。根据功利原则,围绕应该与不应该、正确与错误的争议是可以凭理性来解决的问题。功利原则预设了平等原则,后者是内在于前者之中的。功利原则以心理快乐论为基础,可以被理性人所接受。依据功利原则而进行道德选择实质上是一个计算问题。这种计算是以导致大家共享的苦乐的、类型化的资源为材料的、大体上可靠的计算。快乐和痛苦只是量的问题,没有质的差别。道德和智慧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有道德的人可以认识到个人快乐与群体快乐的一致性,明白自己真正和长远的利益。
关键词:功利原则;最大幸福;心理快乐论;计算
2.反思法学的实践性
作者:董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法学界将法学看作具有实践性的学问,并将实践性理解为经世致用的研究立场、具体问题的研究导向以及价值参与的研究态度,但这是对“实践性”这一术语的误用。同时,法学家对法学自身的性质也存在误解,包括夸大法学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的实践性、认为法学背离了自身原有的实践性以及主张通过实践检验法学知识的正确性。要准确理解法学的实践性,必须正确看待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学内部的不同学科以及法学自身的知识性质。在法学语境中,实践性只能被理解为法学因其独特的研究对象而与实践有关,但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并无特殊之处,法学与实践保持距离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法学因其知识性质而不依赖实践检验。法学与实践之间呈现出一种后者自前者间接而非直接受益的关系。
关键词:实践性;法学;法律科学;知识性质
3.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作者:陈峻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关键词:预约合同;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治中国】
1.香港国安法笔谈
作者:韩大元、夏泉、姚国建、邹平学、田飞龙、黎沛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自由与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在疫情期,人类经历了自由与安全、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得不面临优先保护权利的选择。特别是后疫情时代,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安全、尊严与自由等话题将成为影响法治发展的核心命题。
【证据制度研究】
2.我国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隔离机制的构建
作者: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有效的证据隔离机制,防止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心证受被排除证据的影响以实现证据排除规则之实效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将庭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在庭前会议解决证据排除问题、实行严格的证据说理制度等建议,然而,这些建议或者在我国难以取得实效,或者本身能够发挥的作用就极其有限。因此,可将证据排除后的事实认定规则作为隔离裁判者与被排除证据的措施,即以原则性、指导性的事实认定规则防止法官将被排除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事实认定的规则不宜采取强制性规则的形式,在司法解释中增设原则性规则并辅以指导性案例更为妥当。
关键词:证据排除;事实认定;隔离机制
3.论我国民事审判中技术陪审员及相关制度的构建
作者:杜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就司法鉴定而言,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痼疾是法官的以鉴代审。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有:其一,在判定涉案科技等专门性问题时,法官面临“外行判断内行”的困境。其二,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存在着以科学上的中立性及完整性取代法律上的中立性及完整性的倾向。在此倾向下,人们较为关注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改革等外围配套问题,忽视对以“诉讼规制”为中心的技术争点听审程序的探讨和构建。在借鉴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利用《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构建中式技术陪审员制度及相应的前提性技术争点听审程序。这对遏制以鉴代审问题将大有助益。
关键词:民事审判;技术陪审员;相关制度构建
《理论探索》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论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作者:汤维建、王德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支持起诉在法律文本中虽然始终被表述为基本原则,但在私益诉讼阶段其实已经丧失了实际效用。随着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这种状况得到了转圜,支持起诉得以在公益诉讼中复兴。从宏观、中观、微观维度考察支持起诉的历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一个从私益诉讼到衰落和公益诉讼再到复兴的历史。以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标准,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公益诉讼,这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支持公益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受限制,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等。
关键词:支持起诉;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2.优化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法研究
作者:戚建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从学理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呈现目的高度契合、基本功能指向趋同、内容充分交融的关系。综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是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其显著特征在于:抱持“严、大、快、同和强”的价值取向,国家担当“照顾、促进、推动、救济、培育”等多重角色,以“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资源、提升国家竞争力核心要素”的观念为基础。需要从知识产权组织法、知识产权行为法和知识产权救济法三个层面进行变革来回应综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综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知识产权法治;知识产权公法
3.个案举证释明问题探讨
作者:李弸(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个案举证释明面临举证指导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清、临时心证公开不足等困境。举证释明应植根于诉讼流程,在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释明、临时心证公开方面展开。举证指导应注重对举证释明的基本规则进行阐明,对当事人有歧义的证据予以澄清。举证责任分配应区分主客观举证责任,根据心证随时调整主观举证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释明客观证明责任。公开临时心证时,释明心证结论使待证事实和争点明确、公开对证据证明力及间接事实推定情况使证据评价明确化,在法官中立原则与当事人提出责任原则限度内逐步公开心证,以防裁判突袭。
关键词:举证释明;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临时心证公开;裁判突袭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党章研究的深化与展望:以十八大以来的学术成果为分析对象
作者:肖金明、冯晓畅(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章研究的多学科化趋势显现。党章的法学研究增多,基础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历史研究和制度研究持续升温,实践研究进展明显,为建立健全党章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也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学理支撑。同时,目前党章研究的学理化水平尚有不足,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的应用研究成果质量有待提高,党章的法学研究还需要加强。进一步加强党章研究,需要多学科联动,拓宽党章研究视阈,深化党章基础理论研究,凝练党章研究范式,致力于党章学学科建设,构建和完善党章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关键词:党章;党内法规;党章学;党章原理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优化路径——基于299部地方性法规的实证分析
作者:付子堂、李东(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地方性法规文本的统计分析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呈现出逐年递增、区域差异明显、主题集中、整体融入与部分融入相结合等特点。同时,也存在法规接纳能力不足以及导向性、保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必须增强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坚持价值内容的次序性,充分发挥目的条款的价值宣示功能、原则条款的概括指引功能、规则条款的刚性约束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方立法全过程中,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提升地方的良法善治水平。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立法;融入;法治;德治
3.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效果研究
作者:李少惠、王婷(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是中央为提升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一项政策创新,其实施效果尚缺乏实证证据。将示范区创建视为一项自然实验,基于2010-2016年中国283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方法对示范区创建的政策效果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示范区对提升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有显著正向影响,而且在定期复查与动态考核机制下该影响有一定的持续性,稳健性检验进一步佐证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城市异质性特征研究表明与城市文旅资源相对贫乏的城市相比,文旅资源富集的城市示范区创建对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提升作用更大,即文旅资源丰富程度对示范区创建提升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具有调节效应。这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合理布局与配套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项目制;双重差分模型
【文化与经济·文化立法】
4.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
作者:贾旭东、宋晓玲(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文化产业促进法未来法律效力的重要问题。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行为,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促进法调整对象的作用对象。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调整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必然碰到和产生的非主体间、主体间的关系。以政府与市场为重点的非主体间关系内含于促进主体的促进行为,规定和影响着促进主体的文化产业促进行为的边界、方向与目标。要实现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必须为政府的文化产业促进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法无禁止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文化产业促进行为提供激励。
关键词: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行为;法律关系
5.文化创新主旨下我国文化立法的价值维度及现实向度
作者:蔡武进(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文化创新是文化的生命,是实现文化赓续发展,彰显文化之价值与功能的根本要求。正因如此,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以创作创造为核心的文化权利。然而,当前我国传统文化行业在现代信息科技环境下所遭遇的窘迫情势、整体文化行业遭遇的“软收缩”态势、文化体制改革陷入的进展缓慢困局、文化自信面临的相对不足窘境,都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文化创新的乏力。当下,应当把握我国文化立法窗口期,在既有文化法及即将出台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推动文化创新为主旨,加强文化立法、健全文化法律体系,为我国文化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为此,有必要研究推动以“文化创新基本法”为核心的我国文化法律体系之建立,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文化创意和文化产权法律保障制度、文化开放与文化融合法律促进制度、文化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等文化创新基本制度建设。
关键词:文化法;文化创新;文化基本法;文化法律体系;文化创新基本制度
【法治中国与法学理论创新】
6.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瑕疵及矫正思路
作者:房绍坤、柳佩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已进入中国40年,覆盖的行业更加广泛,司法实践中的特许经营纠纷也愈发复杂多变。商务部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基础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完全应对当今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争议,表现为特许人资格与特许人信息披露两方面。一方面,在特许人不具有企业属性时,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面,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被撤销。对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判定,应当以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能力为核心要素,考量特许人对核心经营资源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瑕疵,避免“一刀切”式地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信息披露;注册商标
7.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的体系效益与融贯性实现
作者:孙犀铭(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体系效益要求法典内各制度应尽可能地保持融贯。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在证立结构、概念特征、对象域特征上未符合融贯标准要求,仍有在解释论上加以完善的必要。就内在体系的权重排序,基于规范目的的转变,加之法定代理权的作用有限,应确立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之优先权重;就《民法典》第30条“协议”之理解,宜作特殊类型之内部决议行为并类推适用第134条之法效果,以满足体系中相互证立的融贯性要求;就外在体系的概念类型,受第35条第3款文义限制,无法对“被监护人”做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反对解释,应通过类推适用《民通意见》第67条构建成年被监护人判定时的意思能力标准。此外,鉴于第35条自身“开放式”比例原则之性质,难以于解释论层面终局地满足价值冲突的决断需求,有在特别立法中予以类型化构建之必要。
关键词:民法典;内在体系;外在体系;融贯性;成年监护
8.防疫补偿的法理基础与法制完善
作者:章惠琴、董保华(上海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强制隔离发生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适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然强制隔离又会引致劳动者劳务给付不能,引发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异动。政府、劳动者与雇主之三角关系中,究竟“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亟待从法理层面厘清。观察各国及地区防疫补偿制度背后的假设和逻辑,分歧在于义务人与第三人的定位。政府应对为抗疫政策而牺牲自由者制订一个公平的补偿法制,这需要其首先由间接责任向直接责任回归,更精准施策,以在劳资政之间寻求或达成一个合理的权责关系。
关键词:强制隔离;给付不能;请求权;续付义务;行政补偿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民法典》阐释的“体系”依据及其限度
作者:陈金钊、吴冬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作为体系性存在的《民法典》,在文本层面指向了民法概念体系、民法规范体系、民法价值体系和民法法源体系。“解释论时代”的《民法典》阐释,需要紧密贴合《民法典》的内外体系。在《民法典》阐释的“体系效益”上,概念体系可以便捷概念涵摄,规范体系有助维系规范周延,价值体系能够衍生价值秩序,法源体系益于指引法源应用。当然,由于深受“实益型”法典编纂思路的影响,《民法典》的概念逻辑性、规范纯粹性、价值融贯性和法源完整性难免不足,《民法典》的阐释应当在兼顾法典体系缺漏的基础上恪守体系限度:防止概念专断;阻断规范逾界;规避价值错位;警惕法源封闭。
关键词:解释论;体系效益;概念体系;规范体系;价值体系;法源体系
2.法治思维下当代中国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机制
作者:周中之(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当代中国慈善组织治理和监督机制,必须坚持法治思维。法治在慈善组织治理和监督机制中具有重大价值,坚持正确的价值观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障,慈善组织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各类慈善组织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规范。《慈善法》是中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它促进和规范了慈善组织的发展,但《慈善法》应细化以增强其操作性,应配套以增强其实效性,应升级以适应新形势。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是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根据,信息公开透明制度是慈善组织监督机制的基础,应由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慈善组织。
关键词:官办慈善组织;民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法治思维;慈善治理;监督机制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结构主义视角下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研究
作者: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论是以欧盟法为代表的规制垄断行为的行政路径,还是以美国法为代表的司法路径,行政罚款都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手段。基于垄断危害的特殊性,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上的行政罚款都具有鲜明的结构特色。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基于罚款而产生了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罚款制度结构单一。由此,完善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方向应是制度结构的优化。在方法上,既需要构建内外关系结构,以清晰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原则和目标;也需要优化行政罚款内部要素,以形成合理的计算方式及程序。
关键词:结构主义;反垄断罚款;结构优化
2.“数据垄断”:从表象到本相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数据已成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也是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平台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近年来,与数据的收集、使用相关的竞争和反竞争愈演愈烈,引发了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竞争主管机构以及理论界对“数据垄断”的普遍关注,有关企业是否能凭借数据积累获得或者维持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相关热点事件、案件及有关文献的梳理,从数据是否具有排他性、数据是否构成市场进入壁垒以及企业的数据持有量是否等同企业市场力量等维度出发,对数据是否存在垄断作出初步判断。对“数据垄断”的不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不同类型数据所具有的排他性的判断,数据持有量并不构成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主要壁垒,且数据持有量对持有者市场力量的获取和维持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基于此,经营者持有大量数据并不必然导致对数据驱动型业态竞争的限制、并不等同于排除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数据垄断”的潜在风险和威胁在实践中不存在,仍需重视数据在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高度关注与数据相关竞争行为的合规性审查,以有效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垄断;数据壁垒;原始数据;衍生数据
《思想战线》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
作者:赵万一、王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基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之“概括代表”和“同一人格”的定位,在责任承担上采取了由公司对外清偿后,再对内进行事后追偿的双重机制。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兼具同质性和异质性,导致“同一人格”的认定缺乏法理和事实基础,因此这一双重责任追究机制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和反思。从控制公司代理成本和平衡公司利益冲突的角度考量,可以在公司制度设计中树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人格区分的理念,通过引入信托责任制度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约束机制的建构,合理分配公司与法定代表人间的责任承担。在《公司法》的修改时,应将更多的信托理念融入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规制,并通过完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判断标准的方式予以实现。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信义义务;受托责任
2.国际人权法视野下中国健康权保障的制度实践与完善
作者:杜厚扬、陈岚(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意。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第十二条之规定,中国在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环境卫生,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以及提供无障碍的医疗照顾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但在地区差异和群体差距、关注特殊群体健康需求、提供健康保健服务,以及通过保护环境以促进健康权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需要通过消除健康权保障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距、满足社会特殊群体的健康需求、完善国家保障健康权的制度、明确健康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等路径来促进健康权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健康权;国际人权法;中国实践;小康社会;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董倩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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